一、引言
连锁经营作为现代商业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在国际上方兴未艾,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健康、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1]加盟连锁经营属于连锁经营的一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一)加盟连锁经营相关理论综述
1、连锁经营的概念
连锁经营是现代化大生产原理在流通领域中的灵活运用。英语中“hcain
store”一词产生于19世纪末期,明确定义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X和欧洲各国XX规定,以单一资本直接经营n个以上商店的零售业或饮食业组织为连锁。许多国家和连锁协会组织出于不同的需求从不同的角度对连锁经营有过不同的定义,但其实质都是把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理论运用到商业领域里,它们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规模效应,共同提升企业的竞争。
连锁经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一般都把连锁经营按生产资料
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程度分为三种类型: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而加盟连锁经营则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2]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连锁经营以来,在零售市场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的现代化。由于经营方式与组织结构所独具的优势,使其很快成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主流和商业领域最具活力的业态,充分显示了连锁经营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沿海城市和主要城市,连锁型的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随着这些企业经营区域和规模的扩大,不断向内陆和农村市场转移。连锁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演变成为21世纪中国商业竞争的主要经营模式。但是由于管理形式多样、所有加盟连锁经营权和经营权分离、地域范围广以及面向连锁经营的管理软件尚处于开发研制等因素影响,连锁经营在给商家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对商家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加盟连锁经营的界定与特征
加盟连锁经营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作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指定区域进行统销权和经营,加盟店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3]其特点为在这个组织内部,有一个盟主,成员店在财产和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经营管理上自主权较小,一切要按照盟主规定的条件办,双方已特许合同为连锁关系的纽带。
(二)加盟连锁经营的现实基础——来自时代改革的回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4]继习李新政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成为了重中之重,尤其是加快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更是提上了改革的议程,笔者专注于这一新政热点,同时联系加盟连锁经营这一新兴企业管理模式,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企业加盟连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在其中统一定价的法律依据和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加盟连锁经营制度。
二、从买卖合同视角探讨加盟连锁经营中联合定价的合法性和可变性
(一)买卖合同中的加盟连锁经营的特许经营权
企业加盟连锁制度的特许经营作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其称谓和定义在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合同连锁和加盟连锁。鉴于特许经营在中国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国在立法中也对特许经营下过明确的定义,在2007年2月6日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就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与前两种连锁经营的类型相比,笔者认为,特许连锁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方面:特许连锁总部与所有加盟店的所有权完全相互独立,各加盟店在人事、财务上各保留自主权,但在经营方式及方式上则必须接受连锁总部的控制和指导。特许连锁总部与各加盟店一般以签订特许合同的形式,授予各加盟店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识等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和必要的信息资源,而作为对等条件,各加盟店则须对这些权利的享有支付报酬。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中价格拟定的有利解释
1、文义解释上的“统一价格”
总览新华字典上的关于“统一”的界定,即是三种,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XX统治,没有分裂和割据。二是部分联合成整体,归于一致。三是指一致的,集中的。此处应当拟用第二种,即是部分联合成整体,归于一致。此为统一之应有之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价格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结果。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反映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特有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交换产品,从而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价格这一本质特征说明商品生产经营的劳动要得到社会承认,就必须通过交换,实现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在公平竞争中形成的。因此,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由此,可以得出的是,在加盟连锁经营中,“统一价格“即是由加盟连锁经营的盟主拟定一个一致的价格,各个加盟店予以接受的一种价格制定方式。
2、法律解释上的“统一价格”
何为统一?根据法理学的解释路径,是指事物同处在一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组织体中,由于共同的合意而达成的趋于一致的状态。在这种关系中,可以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利益和意志趋于一致的倾向。可以明晰的是,只有在买卖合同的范畴下,谈论统一价格才有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谈到了价款一词,即为表现为一定价格的货币值,价格其实作为衡量一定价值的标示,作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表征,对于完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价格)支付价款。由此观之,价格实际是交易主体之间约定或者法定的衡量标的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由此可以得出价格的一般法律界定,即为一定商品和各类有偿服务价值的表征
由是,法律解释上的“统一价格”即为在一定的合同关系中,交易主体为了确定标的的价值而预先确定或者遵循法律规定从而完成相应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三)商法私法自治原则在市场交易价格上的有利体现
关于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联合定价的合法性,其实在商法中回应最为强烈的便是私法自治原则。如何理解私法自治原则,法谚有云:“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5]这应该是关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最为恰当的描述了,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释这一原则。
1、加盟连锁经营中的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力求交易便捷,从而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商法为营利法,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为商法的首要原则。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简化手续、采用短期时效主义和交易定型化。[6]简化手续,尊重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短期时效主义商法采短期时效,短期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速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之迅捷。从而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交易定型化指通过交易形式及交易客体的固定化,提高交易效率。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通过法律效果的预设性来实现交易的快捷。
加盟连锁经营中的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便捷的原则即是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能够快捷消费,从而促进商品快速流通,实现价值的过渡,“从物到物的转换”。
2、加盟连锁经营中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它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要求。商事主体地位平等商事交易应诚实守信。
这一原则指商法通过减少和消除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调动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积极性,并增强可预见性。要示主义商法通过对公司章程、票据、提单等的格式化和法定化,既提高了效率,又维护了安全。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外观主义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严格责任主义指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中XX干预之外的价格自制
究竟何为经济法,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根据学理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一直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由此观之,我们可以经济法的一大研究领域便是XX宏观调控职能(或者更接近于说XX干预)。加盟连锁经营如何在经济法中的XX干预之外寻找其联合制价的依据,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在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来实现市场价值规律的发挥。[7]在这一方面,企业是可以利用市场来实现一部分定价的。
三、加盟连锁经营中转售价格限定的有利突破
(一)论二次转售的价格“重置”
加盟连锁经营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法律问题,譬如如何实现加盟连锁经营中转售价格限定的有利突破,越来越成为阻止加盟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瓶颈,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讨论“二次转售中的价格重置”确实是一个十分有必要的课题。
1、概念的界定
二次转售是指在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要求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转售其产品。与发生在同一市场层面的、互有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的所谓横向联合定价协议不同,由此产生一定利益的交易行为。价格“重置”是指在交易主体中商品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利用市场中商品流通的速度和效率进行利益增值的过程。如何更好地界定这一概念,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未能形成有力的通说。大多数学者一般持“交易自由说”,认为交易双方应当是自由的,有权处分自己的所有物,并赋予其一定的价值尺度的自由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则更多地倾向于转售价格维持说,禁止的是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避免地带来利益失衡的“不公平”现象。
2、制定权归属规则之探讨
究竟谁才能合理取得联合定价的制定权,是XX吗?还是我们熟稔的企业?笔者认为后者应当是拥有大部分的制定权的,不应当是XX。基于这样的三点考量,联合定价的制定权应当是在不妨碍民生大计的基础上放任给XX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要交给企业和商家的,这里的发放权力是有设限的,只有在一些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商品之外的领域里才是商家和企业应当涉足的地方。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其一,市场价值规律的引导应当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这是由市场本身的价值规律所决定的,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三点:(1)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商品的价格因供求关系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引起价格高于价值,获利较多,就会扩大生产,从而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入这个部门,反之退出这个部门,价值规律就是这样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的,使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大体上保持平衡的。(2)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商品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的,当个别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他在和别人相同的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就多,又由于同种商品出售时,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他在商品交换中获利就多,反之就少,或亏本。这样就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3)导致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

其二,XX的有序引导是第二位的。不应当是XX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市场经济便毫无意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曾诚言:没有规则,谁都不能成为真正的赢家。联合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商家和企业的“共谋”,不应当是XX一言堂主导下的拟制价格。
其三,现实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这一提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可以看到的是,继习李新政以来,xxxxxxxx在记者招待会上曾不止一次地提到要下放联合定价的制定权,创新企业管理方式,不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
3、二次转售中的优化方案之初探
在二次转售的过程中,虽然XX应有一定较为严格的限制,不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酌以优化。第一,在不妨碍民生发展的基础上适当缩小XX限价的范围。打破XX指导经济之下的一部分自由经营权,并从切实关注经济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角度进一步深化改革XX的经济职能,切实完成从指导性XX到服务性XX的转变;第二,进一步完善《价格法》的法律法规,不断融入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譬如,适当考虑如何纳入二次转售中的有关价格限定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制这一新的经济管理形式,从《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来看,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XX指导价或者XX定价。这一部分应当进一步细化XX定价的范围,从法条的现实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着手,进一步融入新的法律要素和法律条文。第三,严格商家和企业联合定价的程序和方式,并做到尽量公开化、透明化。从整个市场运行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发挥中寻找新的突破点,切实保障市场运行的有序化,增强经济发展的可预知性和可期待性。
(二)商家经营的“外部性”影响冲破价格瓶颈
1、XX定价政策的放宽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XX定价的定价主体是XX,具体价格由XX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xxxx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XX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XX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xxxx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XX定价。
XX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凡实行XX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XX定价的范围包含五种:(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XX在改革自身职能的调整方面和在整个国际经济市场的重新定位,已经深刻地影响了XX定价政策的走向,并将一些公共领域允许企业进行一部分的有序联合定价。这对于加盟连锁经营来说无疑使一个福音。
2、消费者的“合成需求”对价格的影响
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合成需求”,可以从手机行业的发展来进一步推知这一概念。譬如苹果手机的生产与销售,便是鲜明的注脚。苹果手机自”苹果之父“乔布斯创建以来,一直关注于客户需求,使得众多苹果发烧友争相购买,苹果手机的价格上升的很快,但是还是有大量的消费者乐此不疲,iphone手机发展如日中天,但是在一阵的价格上涨之后,iphone手机又推出了新的款式,推出了多种手机套餐,原有的手机因为更新换代的缘故而不断降价,故而苹果手机的销量才不断领先于手机行列,从这个案例可以推知得出,消费者的“合成需求”是指众多消费者为了同一类商品和服务而做出的相同的心理反映和积极渴望。这种需求能够有效推动某一类产品的价格的走向。
在这种“合成需求”的指引之下,众多加盟连锁经营的集团在联合定价与二次转售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导权和优先市场价格制定权,如何更好地看待这一合成性需求,从其有利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进行有效引导,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但本文仅从“合成需求”对价格的影响入手,从价值规律的有效发挥的角度予以阐述。这种“合成需求”可以有利于加盟连锁经营的集团更好地制定价格,推动商品在一定范围的流动,加快经济发展的周期,推动经济的发展。[9]
3、社会经济环境的内在性需求助长这一趋势
社会环境的内在性需求,是指社会经济希望有效推动商品流通,加快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取得最优的经济效益,在经济生活中,追求利益和效益是社会的经济环境内在性需求,在这个内在驱动力下,加盟连锁经营找到了它的内在性需求,古谚有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二次转售这一法律行为,内在隐藏了合同交易双方所要追求的利润。加盟连锁经营转售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有关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XX有序限制定价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XX实则是限制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并不当然限制正当的市场定价行为,由于地域、交通、流通效率等因素的制约,二次转售的价格可能会比之前的价格更贵一些,这也是二次转售价格“重置”的关键所在。
(三)反垄断法中限定转售价格的改善方案
1、“绝对控价”与“相对控价”的博弈
绝对控价和相对控价是针对加盟连锁经营的规模而言的,一个加盟连锁集团与另一个加盟连锁经营的博弈,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都打的是“价格牌”,谁能在制定价格方面取得优势地位,就能取得这一领域的大部分利润,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可以看到的是与其说是“绝对控价”与“相对控价”的博弈。不如说是两个加盟连锁经营集团在价格上的“拉锯战”,在反垄断法中,关于几种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论述中,其中掠夺性定价(一般也称之为“低价倾销”)和索取垄断高价(一般也称之为“过高定价’成为了国内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法律事由。[8]当然,占据市场的垄断性地位并不当然导致违法,它缺乏另外两个要件,一是必须要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是必须造成了一定的足以认定的损失。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要件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绝对控价”和“相对控价”的博弈,只存在多个加盟连锁经营的交易活动中,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便能够很好地实现转售价格的优化。
2、XX限定价格的行政规定的有效改进
XX在众多加盟连锁集团中扮演的是中立的角色,只要为了市场经济的各种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而在这种基础之上又没有造成不必要的外部负面影响,XX一般是不会加以干涉的,这些都源市场竞争规律的发挥,如何有效掌握市场竞争规律,成为了众多加盟连锁经营集团必修的“课程”。在XX采取集中主要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式中,有五种形式: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投标。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xxxx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此观之,XX限定价格主要是通过限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的。在越来越发展的知识经济中,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XX限定价格的范围也应当不断缩小。
3、市场价格规律的合理发挥与“掌舵”
在经济法的范畴里,市场价格规律是指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并反映它们变化的。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发生变动。
一般情况下,影响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在市场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就可能上涨到价值以上,此时处于卖方市场;而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下降到价值以下,此时属于买方市场。同时,价格的变化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如何利用价格规律、更好地实现价值的过渡,成为了加盟连锁经营集团致力于研究的一大命题。[10]
加盟连锁经营集团应当努力掌握市场价格规律,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和快捷性,从而创造高效的经济利益。
四、结论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加盟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应当从三个方面更好地推动其发展,其一,从改革XX职能入手,深入完善XX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服务性职能。将XX定价和指导性限价的范围同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修正价格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其二,以加盟连锁经营的市场调节为基础,加强市场配置资源的有序性,在保障民生和国家安全发展的前提下,将合同价格拟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此,联合定价才具有合理性和可变性。其三,加强加盟连锁经营规模和体制的革新,在采用加盟连锁经营的管理体制之上,分离出一个有关于定价等企业服务的管理部门,将加盟集团的各成员体的管理职能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于两者的部门,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法律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五、参考文献:
[1]魏伟:我国特许加盟连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界.2010年1月,页162一163。
[2]周涯:连锁加盟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J]《山东纺织经济》,2006年。
[3]转引自【原国内贸易部政策法规司编.商业连锁经营资料汇编】[N],2005年。
[4]新华社评论: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tj/2013-11-14/c_118121513.htm。
[5][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覃有土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三版。
[7]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3月。
[8]刘大洪著:《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9]李素英.《谈发展连锁经营的优势》[J]江苏商论2005年。
[10]赵立新.《连锁经营中的法律思考》[J]江汉大学学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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