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困局及法律对策

 摘要

由于人类社会活动的日益发达,以及人们对各类自然资源的盲目利用和各类化工原料的不断乱用,当前的人类生活和生态资源都遭到了巨大的倒影。而作为修复技术运用的一项重点方面,现代园林师正在积极参与地改造着各类受到损害的人居生态,而修复科技也为现代园林师提出了在处理人居生态中,由于不当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遭受其它影响因素而导致生态损害问题的解决之道;而且,现代园林也为修复科技的运用创造了更加多元的、广泛的实践平台,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修复科技的实践层面。在现代景观中,生态修复技术的运用已取得了相当成熟,并且在众多的园林设计工程中都得以了实现。根据生态修复技术在现代园林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对生态化恢复手段和工具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通过具体的例子进一步阐述了生态修复技术在现代云中运用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技术;生态修复方法;现代园林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经济迈入稳健化、高速化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经济结构纵深化改革不断升级,而民间借贷市场作为资金流通环节的主力军之一,有着自己独一无二的优势地位。民间借贷因为其简便、灵活的特性受众攀升,根据数据统计:仅2020年的民间借贷总量就约为8.2万亿人民币,与高需求、高活力的并存的是不良的运行规范与高风险。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的首部民法典开始实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内容仍然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只有在其中“合同编”、“物权编”等相关章节、相关条文中见到它的身影,缺乏体系性。而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条例、办法,因其位阶、地域性等限制条件,适用性较低。这些问题都限制了民间借贷的长足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法律困局、梳理正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破解困局的一些举措。从法律视域下,提出解决办法,为健全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法律支持提供些许参考。

  1.1.2研究意义

我国的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同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民间借贷不仅有利于民间资金融通和推进经济增长,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为中小型企业灵活注入资金。但是由于法律的发展并没有同步,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首先,能够探究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关系。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阐释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三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切了解有助于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

其次,能够丰富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理论体系。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这一法律问题,系统的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找出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空白,再进行填补与扩充。通过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对策,丰富我国的民间借贷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能够为国家法治发展建言献策,为国家立法提供更多参考。

其次,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能促进民间经济的发展,完善不同主体的多元融资渠道,帮助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激活民间经济市场活力。

最后,通过研究民间借贷的困局及法律对策,能够改善民间借贷的无序乱象,为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市场提供强力的法律支持。

 1.2文献综述

笔者以“民间借贷及困局”为关键词在CNKI系统中,检索到2014年到2021年之间的相关的期刊文章50篇左右,笔者对近几年的相关文献进行了阅读、思考和归纳。关于本选题的文献综述如下:

 1.2.1国内研究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本选题的学理研究很丰富,许多法律学者都对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于民间借贷的困局。赵思嘉认为:在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提出缺乏补偿责任,影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齐金颖认为:作为主力军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并从历史、文化、经济水平、立法水平进行分析。车亮亮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很严重的滞后性。塔琳认为: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会“传染”到其他的行业,最终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于海涌、郭嵘认为: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我国的利率规则变动体现出利率由市场决定,真正实现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解决也为化解了民间借贷所处的困境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对策。胡孝东认为:从中小企业为切入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规制方法,其中包含建立统一征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李志刚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应该进行“有限管制”,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时不应该一刀切,应有一定的限度,才能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活性……

梳理国内学者相关文献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民间借贷制度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法律规范和风险管控机制方面为主。而对于其“滞后性”的问题,国家已经通过调整利率规则进行市场化发展,有了一部分的改善。

 1.2.2国外研究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笔者梳理了关于民间借贷困局相关的国外文献,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围绕着民间借贷相关的学者理论进行论述,“民间借贷”一词在中国广泛,在西方国家学术界一般用“非正规金融”、影子银行、替代性金融等词语代替“民间金融”。因此,本文的国外文献综述围绕“非正规金融”进行论述。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尤其是“非正规金融”,屡屡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阿科洛夫、斯彭思、斯底格里兹这三位金融学家对此进行研究论述。他们认为: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必有缺陷,具体体现在信息差距导致的社会、福利等的不对等,此时就需要XX干预,否则会导致学者阿科洛夫所研究的柠檬市场。所以对于市场经济也包含民间借贷经济,国外倡导XX进行宏观干预,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

在此基础上,外国学者Heiko schrader、Ader Isaksson等认为,民间经济还未被XX所控制,各个地区也各有特点,应针对其特点进行监管。

也有持不同意见的学者,例如按照X的经济学家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理论:XX的干预如果过了限度,就会导致民间金融不能良性发展,而后反作用于民间金融,造成恶性循环。国外学者科瑞亨和施密特认为:非正规金融主要依赖于非法律体系的调整。

通过梳理国外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央XX的监管问题上,而对于法律制度研究与推进依然存在空白。

 1.3研究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的是本文的我国法制新背景下的民间借贷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分析国内外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不同发展现状。随后介绍了每个章节具体的内容以及论文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概述,介绍的是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以及具体的发展现状。先是通过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定法律视域下的“民间借贷”,并展示了部分理论分类的观点以及本人的分类标准。随后从民间借贷发展网络化和风险扩大化两个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首先对我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化的整理与疏通,再从中找到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局。进而逐一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存在空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有冲突和缺位、风险意识薄弱这几个主要的困局。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困局的法律对策,结合上文提出的几个困局一一提出法律对策:完善民间借贷在管理层次的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提高民众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1.4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选择适合的研究方法有助于理论的深入。本论文的创作,主要选择了四种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民间借贷相关书籍、近年的时政新闻、和专业学者撰写的文章等文字性资料,逐步收集了解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原因,并在阅读的文献中找到和民间借贷相关的内容,最终在现有的资料中找到新的论点,提出切实的法律对策。

实证分析法。本人查阅了公检法的官方站点、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入了解今年民间借贷的案件,分析案件数量、案件标的、以及查阅相关法律规范,研究发展趋势,探究潜在的因素,进而找到解决困局的对策。

法条分析法。主要在探究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的章节上采用了分析法条的方法,结合《民法典》、《刑法》等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梳理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民间借贷是否有空缺,体系是否完整等问题。

归纳分析法。通过查阅知网、期刊(北大南大)、读秀以及最新的新闻热点,将民间借贷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研究,最终得出独创性结论,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社会的稳健运行提供理论参考意见。

 第2章民间借贷概述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生效了。但是在最新生效的《民法典》之中,对于民间借贷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到底何为“民间借贷”?

不同的学者们有自己的见解:学者赵思嘉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以债权债务为基础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民间借贷;而学者齐金颖则认为:是指国家没有进行宏观控制的金融借贷活动;学者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按照双方意思表示形成合意,没有经过国家控制的机关的制约,之间进行资金流转的行为。对此,国外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国外学者Anders Lsaksson认为民间借贷完全没有受到中央XX的管理领导,在此基础上,和正规金融有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调节手段,而且有关的资金通常不能跨地域流动。”

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阐释。

 2.1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内涵,将通过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解读。其中包含了:“何为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的分类”。了解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相关分类,就能更加全面的理解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2.1.1民间借贷的定义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在其中并没有对“何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具体的解释,但对与其相关的“借款合同”存在确切解释,在法典合同编中将“借款合同”解释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法典中借贷的客体限制为借(贷)款及利息、主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

更为确切的规定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中,在规定的第一条就将民间借贷解释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条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主体更加详细的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将客观方面扩大为资金融通行为,同时排除金融监管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结合《民法典》以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本文所研究的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行为主体,不经过我国的金融监督部门管理,而进行资金来往的行为。

 2.1.2民间借贷的分类

对民间借贷的定义有了初步的界定,就需要我们对民间借贷进行分类了解,便于更好的规制民间借贷。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结果:以现金转移程度来划分就会有全部现金转移借贷、全部现金不转移借贷、部分现金转移借贷的分类;以行为性质来划分就会有商事民间借贷、民事民间借贷的分类;按照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或之间的借贷……不同的分类标准同时存在,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是否适用当下所研究问题之分。

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的困局,找出民间借贷活动中规范与监管的问题、达到结合法律进行规制的目的。本论文将民间借贷是否合法作为分类标准,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民间借贷。研究合法的民间借贷就能发现民间借贷运行过程中规范与协调是否出现问题;研究非法的民间借贷就能发现民间借贷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并且通过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责任确认,进而达到运用法律进行规制的目的。

 2.2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2.2.1民间借贷发展网络化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日,网络化的特性也渗透进了民间借贷的活动中。自2007年起,中国的p2p行业发展迅速,究其原因在于网络的快捷性、高效性、低门槛与高收入性。随之而来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基金、借贷登记中心、担保公司、票据贴现、寄售行、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机构等多种多样的融资手段极大化地丰富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大家通过P2P平台、基金、地下银行、以及小额贷款等进行民间借贷。

与此同时的民间借贷的风险也十分明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法规缺少了相应的适配性,越来越多的黑心商人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骗经验甚少的投资者,往往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诱导性的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却施加不公平的条款,随后又会产生侮辱性、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催收方式。我们所熟知的校园贷就是如此。

 2.2.2民间借贷风险扩大化

图1民间贷款总量图

0b6d7c5dee5d8a83bb037ff58ed2ce1d  由图1可知,我国的民间借贷总量持续攀升,虽然在2020年有一定的回落(疫情影响),但是总体水平保持增长。随着借贷规模的日益庞大对法律监管也带来了巨大的法律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的主要渠道都是朋友、亲戚,这些占比大约在八成,监管如此规模庞大的借贷量就不可避免的产生监管困难、手续粗糙等程序性的问题,这就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远高于金融机构。由此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如:暴力事件、经济纠纷等违法活动,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危害经济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第3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

  3.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梳理

  3.1.1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梳理

(1)《民法典》

我国的《民法典》的667条规定了何为借款合同;668条规定了借款合同要式条件以及内容;669条规定要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需要披露;673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解除条件;679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680条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与利息。

(2)《刑法》

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四节专门设置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含:174、175、176、192、193条在不同领域内逐一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3)《公司法》

现行《公司法》的148条规定高管人员相关的禁止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法》

其中第20条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禁止挪用资金进行借贷。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立法空白,相关的法条都零星散落在不同的法律中,没有体系化。

 3.1.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梳理

笔者梳理了近几年出台的三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

关于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包括“由地方金融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效力问题、租赁物公示、违约责任等有众多争议的方面进行解释,规范了融资租赁市场。

3.《最高检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对强迫借贷行为从重处罚。

但是司法解释都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时效性,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充当法律条文的解释者,具体应用起来可能还会有不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在此基础上,会影响借贷金额、利息等因素,司法解释不一定适应全国的各个地方、每个案件。而不具备统一性的判决所表达的法律态度就会导致法律公信力的降低,逐渐弱化法律的权威性。

 3.2.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局

  3.2.1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散落的法条、冲突的法条、甚至模糊的定义都会带来相应的漏洞:

1.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不明,通过前文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梳理,能够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亟待扩充与规范。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都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甚至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都没有确切的规定,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说明。而由此带来的弊端也很明显,不同调整对象、不同位阶的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一致性的规则,就难免会产生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产生冲突后,对于司法实践又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其缺少一个权威性的引导。

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冲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欺诈手段是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况,但《民法典》的规定,欺诈手段会使合同可撤销。无效与可撤销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虽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部分冲突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失效了,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空白,这种效力冲突、或是法律实践空白都会导致现实中司法审判的难度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态度。

3.民间借贷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说明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都对一定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缺少概念性的标椎解释,进而对于其主体资格也是模糊不清的,最全面、具体的说明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主体资格解释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对于普通公民与非金融型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也有大部分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法律不能模糊不清,更不用说互相冲突,法律的模糊最终会侵害到法益。民间借贷需要确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与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使民间借贷市场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中稳健前行。

  3.2.2民间借贷监管不到位

从我国的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就能了解到,民间借贷既没有被排斥和打压,但也没有被法律积极支持,又因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民间借贷自身的程序简便因、灵活、低门槛的特性,导致民间借贷的监管困难重重。

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并不明确,导致民间借贷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借贷行为的交往过程中,主体不明确、在借贷过程中,会有随意操纵利率、增加显示公平甚至是违法的条件等等风险出现。但是与风险配套的监管机制并没有同步发展,究其原因是民间借贷有许多的种类、且较为私下,并没有专业对口的管理手段。早期xxx曾颁布了针对性办法,以央行为主,地方XX等行政机关为辅,首次确定了民间借贷监管的主体,但在后来实施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法规中银监会又成为监管主体。这样不明确、甚至有所冲突的规定,会引申出现实中的冲突,若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于同一事项都有管理权限,最终的解释权与决定权到底归谁?这势必会产生冲突或是推诿,十分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运行。

民间借贷代表了民间金融,金融市场本就风险重重,如果国家宏观管控再出现问题,势必会加剧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与风险。

3.2.3民间借贷风险意识薄弱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虽然正在实施,但是如果提到“套路贷”、“金融诈骗”,民众的知晓率都不算高,又或者说,无法与现实生活“常见”的行为联系起来,就比如只是熟人之间的一次借款,一笔普通的商家转账……又比如今年发生的民法变革,新的利率上限(LPR的四倍)规定也出台了,LPR的生僻性以及灵活变动性,往往会将民众落后于现代法制进程。较为薄弱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保护到自身,就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企业、组织来说,比起民众来说会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警惕于各种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会有专业的法务部门帮助审理合同、规范法律风险。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也许是因为资金短缺、也许是因为经验甚少,都会有很大的掉入他人精心设置的“陷阱”中的可能。

 第4章民间借贷困局的法律对策

  4.1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要想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就要出台专门的法律,例如人大立法出台一部《民间借贷法》,在其中明确规定设立民间借贷的专门监管部门、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如何获取、不同民间借贷方式的不同监管制度、利息确定方法、限制性、禁止性行为等内容。明确而适当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引导和规制相关主体的行为,让借方和贷方都能明白自己的法律地位,借贷行为何时开始、是否违法、如果引发了纠纷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从哪个职能部门去寻求专业意见和保护。这些困境解决了,就能极大的提升民众的司法信赖感和安全感,更能为民众的日常行为提供引导作用。

有了针对性的法律,才能“对症下药”,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的过程,就是准确规制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民间借贷的各主体的过程。

 4.2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

较低的门槛和强力的融资能力毫无疑问带来了行业道德风险。有效的法律监管则可以将风险扑灭。接下来将从专业专管、准入门槛、程序审核、严控合同、这几种监管方法详细的阐述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

1.专业专管。民间借贷有其专业性,需要专业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央行和银监会都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央行的日常职责太过宏观,而且央行有其专业的重要职能需要处理,所以建议将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能交由银监会,在银监会专设一个针对性的部门进行管理。银监会能更加贴近市场资金,能够更好的进行监管。也有利于筛选专业的工作人员。

2.准入门槛。无论是X、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对放贷人进行准入门槛的限制,要求放贷方取得了规定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具体表现在领取专门牌照的方式上。牌照制度的优点在于,牌照上也可以添加一些限制条件,比如业务区域、资质、营业住所地、营业上限等,使得借贷行为在法律的准入下进行,确保了一定的安全。

3.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建议由专业机关所设置的专业部门进行监管。加大如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管辖权利以及范围,适当加大监管力度,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如业务范围、资产真实性、信用水平等方面。确保进入市场的民间借贷主体能够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达到成立条件、社会信用良好。

然后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准入注册,确定其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准入门槛做到位,就能改善民间金融市场的鱼龙混杂的现象,为健康安全的金融运行设立第一道防线。

4.程序审核。程序审核即违法性审核。通过对借贷各个环节的程序违法性进行审核,才能更大程度的消灭违法风险。

进入市场的不仅是借贷双方,还有进行准入门槛审核的部门。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具

5.体准入资格由准入部门进行审核,而该审核的程序是否正规又需要进行审核监管,没有监管的审核难免出现“猫腻”,这一阶段的程序审核应该交由专业的金融审查机构进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是准入门槛审核部门的直系、分支机构。

6.违法的重灾区在于合同,民法与刑法联合打击如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必须订立合同。要式的合同虽然减少了审查的难度,但是要求有关部门审查每一份合同是不现实且意义不大的,这时就需要对于借贷合同进行分级处理,对于金额达到标准的民间借贷合同就需求启动公证程序,确认其合法性,增强其法律效力,必要的合同还需在审核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合同的部门要对合同的违法性进行审查,每确认一份合同,就能确保一份合法性。对于违法的合同,如果只是认识错误或者认知水平有限导致的,还可以帮助进行更改。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合同的部门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加入,才能确保审核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4.3提高民众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民众和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归根结底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防范风险。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体系健全的背景下,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资金使用者本人,守好最后一道关卡显得尤为重要。而风险防范的前提是感知风险,往往拥有法律知识的人更能防范法律风险,能懂得警惕“金融诈骗”、“套路贷”,规范借贷的手续、注意当期利率、保留相关证据,利用法律手段在纠纷发生时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要额外注意,进行民间融资的时候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对方信用状态、应收账款、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这一阶段,各司法职能部门是的主力军,而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知识需要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网络宣传不可缺位。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日,网络的便捷性又为我们带来了益处。大多数人都能在网络上获得资讯、热点和知识,在网络上普及法律知识十分的方便快捷,受众也很广泛。例如微博上的“中国法院报”,在《民法典》实行的近日,推出了《每天学‘典’》的视频活动,其中对于LPR等相关的专业名词,邀请了专业的法官进行解释,深入浅出,网民们受益匪浅。

线下宣传不可缺位。城建、交通、广电局等等部门需要通力合作。不是每一个人、每个企业都能在网络上准确无误的接收到法律知识,但是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会面临借贷风险。线下的宣传,比如讲座、城市建筑标语、广播等如果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能接触到的地方,都有法律法规的存在。那么就会极大的提高民众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结论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军,正处在经济稳健运行的大好情势之下,对于中小企业的经济供给、创造就业、丰富我国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助力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可控的风险否定民间借贷的巨大发展潜力,为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本人从法律视域下分析,系统梳理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后,发现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空白、监管不到位、民众和企业法律水平发展不够迅速,种种困局使其发展陷入重重阻力。为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规制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在法律体系的填补、有效的监管措施的制定、民众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这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发展有所助益。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对于民间借贷的困局及法律对策的研究不尽完善,还有待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1]赵思嘉.法律视域下民间借贷困局及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8.

[2]童婧.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市场,2019(20):84-85.

[3]努尔巴努.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西部学刊,2020(01):63-65.

[4]薛晓雪,俞能强著,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与诉讼指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2,第26页

[5]姜颖昳著,中国民间商事借贷立法研究,第64页

[6]胡孝东.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7]程凯瑜.民间借贷困局的制度根源及其法律对策[D].南昌大学,2015.

[8]于海涌,郭嵘.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特色和时代亮点[J].地方立法研究,2020,5(06):82-92.

[9]任露雨.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0.

[11]陈纤云.“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20.

[12]高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13]郑莉华.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对集资类犯罪的影响及对策[D].华侨大学,2019.

[14]朱博文.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15]李星.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

[16]孙依璇.耿某诉马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D].辽宁师范大学,2020.

[17]唐肖琴.刑民交叉程序适用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18]严浩云.从复利计算看“校园贷”的风险识别和防范[J].上海电机学院学报,2021,24(01):53-56.

 致谢

感谢学院的各位领导、我的导师还有帮助过我的各位学长、各位同学。是你们给予我的帮助,对于我以后人生成长道路上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你们让我热爱这门专业,感觉到这份专业以后在社会上的重要性。

同时在本次论文的设计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通过在导师的耐心指导下,论文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这里我还要感谢那些帮助我的老师、同学、朋友以及多年来支持和关心我的家人,是他们让我在学习和生活中充满信心,使我在以后的道路中更加坚信自己。从此之后,不管是在生活和工作当中,我定会迎着阳光奔跑,不惧烈日的迎来,加倍努力,把所学知识用于工作实践当中。相信路在脚下,明

民间借贷困局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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