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从法律的角度规制自然人的逃税行为成为当今时代必不可少的热门话题之一,目前,我国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着税收立法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执法不够严密、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技术不够全面等放方面的问题。逃税行为侵蚀国家税收,破坏税收秩序,打击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进一步完善对自然人逃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本文基于对自然人税收征收的相关理论以及法律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自然人税收征收在实际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范围边界不清,信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我国应该自然人逃税行为的法律现状,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纳税环境等多方面提出相应的举措,完善对自然人逃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使其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征管秩序。
二、调查时间
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
三、调查地点
郑州市中牟县
四、调查对象
郑州市中牟县税务局职员、郑州市中牟县居民
五、调查内容
(一)自然人逃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1.自然人税收征管效率低
在我国税收征收行政工作中,税务机关作为纳税人税务的办理者,他们是和纳税人打交道最多的,也是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群体,其工作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对税务征收的质量会产生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部门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征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有些税务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掌握大量的资料和技巧,也没有掌握全面业务知识的中坚力量。由于税收机关没有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直接、全面、高效的税收管理。由于税收程序太过简单,无法适应自然人不同的收入需求,稽查、征管部门的职能分工缺乏明确及细化,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及协作还很薄弱。其次,自然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涉及的领域广,加上税源管理的能力不够,税务人才匮乏,继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税收征收监管的难度,进而直接地造成了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效率下降。
2.自然人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税收机关应当向相关的纳税资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法规,也不能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于税收资料涉及到很多部门,所以具有较大的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核查工作也相对复杂,致使有关部门无法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进而增加核对扣除信息的困难。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与有关部门传递和涉税数据共享机制,但是因为个个部门之间采用的系统存在差别,存储数据格式和取数口径都不同,使得很多数据不能实时传递或即使数据做到了跨部门传递,但是因为需要耗费大把的精力和时间去核查,从而使实时监控税源信息用来填补税收漏洞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并且,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中间,因为存在着信息壁垒,加上还要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私人信息,就会使其他部门经常不愿为其提供自然人的所有涉税相关信息,从而导致对信息的审核不够及时准确,是造成自然人逃税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3.自然人逃税行为监督管理不力
对于纳税的监督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征管过程中,管理与监督纳税人相关的生产经营与纳税状况。而社会监督是指XX之外的,通过广泛的媒介以及人民群众对主体的监督,包括以新闻为媒介的监督,广播和报刊等网络的监督及公众自发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具有非国家权力性与非法律强制性,国家民主化程度与公众法制意识,民主理念,道德程度和社会民意等都对监督程度有着制约作用。然而,现在的社会监督的意识还很欠缺,好比明星原本需要缴纳高额的税款,可明星行业中偷逃税款的行为却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但是大众媒体、报刊,甚至广大群众都趋向于盲目追星而忽略了明星是否依法纳税,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监督意识薄弱,缺乏公民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以及明确认识到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完善自然人逃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1.完善税收征管立法,提高自然人逃税成本
我国税务机关要完善税收征管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才能够做到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有效提高自然人的逃税成本。所以构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由自然人逃税而造成的失信惩罚制度能提高自然人逃税成本。自然人纳税人要承担个人偷逃税款的消极后果。针对自然人的逃税行为,一方面,要严格根据国家税收管理法和相关的立法,实行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手段,并在情节较严重的时候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增强对具有严重性质和多次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的自然人相关税务监管和风险防控。其次,可以健全现有联合惩戒机制,与企业纳税人相关的联合惩戒机制也可以应用于自然人。加强对自然人逃税者的惩罚,与交通、通信、医疗等多个领域进行监管,增加其逃税的成本,迫使其主动纳税,提高其纳税信用度。
2.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构建完善的税收信用评价制度,首先要提高税收的信用水平,当前的税收信誉评价制度仅限于企业纳税人是不够的,应该将所有的自然人都列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对其进行评价;其次,当前纳税信用评价标准都是基于税务部门的内部数据,无法全面体现真实的纳税信用状况,以此可以在原有的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上,拓宽外部数据的应用范围,包括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环保局等多方面职能部门的数据,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得到全面的体现。再次,完善纳税信用的评价管理方式,为不同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差别性服务和涉税业务区别化对待,加大不同等级纳税人优惠政策差距,给予高级别纳税人更多优惠服务政策,避免各级纳税人有相同待遇,从而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好比针对具有A级信誉的纳税人,可以进一步减少定期稽查,对普通的纳税业务采用及时受理的方式进行后台审核,方便A级纳税人处理各种税务问题,同时,提高A级纳税人的信贷限额,降低其借款利率。此外,可以适当地提高对B级纳税人的服务便利,有效引导C级与D级纳税人向B级甚至A级提高。从与纳税人自身利益有关的优惠政策入手,提高自然人纳税遵从度,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效的减少自然人的逃税行为。
3.健全自然人纳税管理体系
实现多部门间政务信息的共享是有效健全自然人纳税管理体系的重要方式。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不同利益和共享信息具有高风险性,纳税人的信息管理更是需要工商,银行和车辆等多个XX部门提供信息,所以各XX部门往往是被动的进行政务信息共享,只通过税务部门一个部门很难对庞大复杂的税务信息进行管理,因此,要加强系统建设,完善全国通用的税务系统,并与信息共享平台相衔接,形成多个区域、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联网查询机制。同时,要在多个平台上设立税收信息的约束,约束各部门的数据能够共享,避免导致各部门间的数据泄漏、影响到公共用户的个人隐私、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与税收工作相关的信息负责任,并组建相应的监管团队,强化信息安全监管,对于税收信息外泄的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直接追究,承担信息泄露引起的严重后果,并负法律责任。
4.完善监察机构及加强社会监管
完善我国的税制监管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新的税制监察制度,将监管的对象扩大到税前、中、后三个方面,强化对税制的监管,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信誉。在纳税之前,要建立诚信保证制度,保证税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税收信用评级的监管,使其效益得到有效的发挥;按税后评估的不同层次进行不同的规制,激发纳税人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切实提高自然人纳税信用。其次,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新型科技手段强化对税务征管的监督,针对不同程度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行多种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同时推进税务部门和工商等部门进行互联互通,推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多方面监督管理,进而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而且可以适当提高对于举报偷逃税款行为的奖励,可以提高稽查者工作的积极性和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减少自然人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二是强化对税务部门的监管。税务部门代理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但不能完全杜绝因财富和权力等诱惑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需要对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开放网络监管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等公众的广泛关注,对违法税收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严肃的追究,从而有效地促进税收机关依法行政。
六、调查总结
现代社会中,税收是保障国家平稳运行和提高公共服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对自然人的逃税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简要的分析了我国对于自然人逃税行为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制以及调查了有关国外的自然人逃税行为现状。联系我国国情,针对自然人逃税的法律规制现状,将其进行分类总结,从提高自然人逃税成本,增强自然人税收征收效率,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健全税收管理体系,增强税收监管等各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有效减少自然人的逃税行为,维系我国税收征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正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需要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来促进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税收是重要并且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随着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对自然人逃税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的体现,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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