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等同的待遇而要求国家等同的保护的一种请求权。我国《宪法》把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在立法、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其他领域存在着损害公民的平等权等问题。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宪法在这一方面并未完全起到保护作用。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平等的权利,积极寻求解决的方式,为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援方法。本文对宪法的平等权利进行相应的整理,旨在探讨在中国如何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为我国公民平等权利宪法保障 的程序和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平等权;公民;宪法;保护及完善

引言

包含于任何法律以外的权力都是不能被公民使用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被同样的保护,也不会被强迫担负不属于法律之内的责任。总的来说,也就是在法律里每个人都是相同的。司法上的平等也在这个宪法的原则中写道,也就是在法律的实施中,公民都是平等的,相应的,在遵守法律时,公民也要公平的遵守相应的法律。如《宪法》第三十四条条则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享受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八条条文中也规定了男性女性别的平等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公民是存有损害公民的平等权力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建立、法律的适用等等方面。在法律的实际应用方面,中国公民在平等权上的意识比较浅薄,国家以及各地方XX宣传力度不强。为了进一步完善公民在宪法中平等权利的体系和制度,以保护我国每位公民的平等权利的位置,以及将相关的救济的保护措施提供给公民,希望为其提供解决的方法。综上所述,本文对公民平等权利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公民平等权利受到侵犯的因素等进行一系列地整理,目的是探讨在中国如何进一步的实现平等权的宪法的保护,为我国公民平等权利宪法保障的程序和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平等权的内涵与历史流变

“平等”这一词是在人权相关理论的发展不是很成熟情况下产生的,平等这一概念来自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在他们看来:“无论是身份、肤色、金钱是怎样的不同,都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而是生来就有的,就被赋予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所以在当时,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平等的权力。在国内,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平等权,意思是在权利的享受和相应义务的实施时,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之分,不会因为每个人的身份、地位、民族等等不同而产品偏见,所以是公平的。

  (一)平等权的理解

对于平等权的理解,每位学者的观点都不一样。使用比较传统的观点来看,平等权的意义有三个不同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所有享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利的公民,也要相应的施行属于自己的义务;第二个方面,法律在实际 的应用中,所有公民都能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违反法律,也要受到一定的制裁;第三个方面,在一定意义上,无论 地位多高、拥有金钱和财富越多的人都不能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人是特别的,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也有观点认为“公民的平等的权利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等同的权利和承担等同的负担。”

(二)宪法平等权的历史流变

我国对于平等权的规定出现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距离成立还有一段时间之初,当时为了起到制定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在男女的平等问题和少数民族的平等问题中也做了规范。1954年,颁布了自从194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正式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完整的中国人民宪法。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曾经表明:“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行的1982年的宪法在其总结了历史和经验的理论基础上,恢复了对公民的法律平等权的所有内容,也就是在现行的法律中所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是拥有相同权利的。

综上,前三部宪法对平等权规定的内容较好。而1954年宪法的规定缺少规范性宪法所需要的许多关键的要素,如平等权的一些主体、禁止歧视、差别待遇、专门的宪法机关、宪法权利的可诉性、法制统一的原则等。与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相比较,1982年开始,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力的规范性要素逐步得到完善。

 二、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利之规范分析

  (一)平等权的一般规定

(1)《宪法》中的第三十三条则中的第二款项中详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公民在性别、年龄、身份的不同也应该拥有同样的各种权利,但是也要相应的施行自己的义务。而且所有合法的权利都需要被保护,但是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该适用相应的法律对其惩罚。在公民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不得越过法律给予公民处罚。

(2)应该结合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立法时的平等。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条款保证的是法律在适用中的公平,已进一步保证宪法中的所有公民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对等的条款如果在刚建立法律时就被通过了,也许就会有不公平的元素出现,所以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平等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在宪法的序言里面这样写道“全国不同民族的人民、国家内的所有武装力量、各种企业和事业组织,在进行自己的工作和活动时,都要以宪法为原则,以此来保证实施的顺利进行。”基于上文所述,笔者得出结论:我国的所有国家权力都被宪法所规定、所约束。

(二)平等权的特殊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别强调了民族的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选举权的相关内容也在宪法里明确做出了规范:宪法的第三十四条文中这样写道,选举权是每个公民拥有的,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公平的。据资料显示,宪法的第三十三条文中的第二款项已经阐述了以上三个内容,但是为什么还要将民族、信仰、男女的平等再列出来呢?我认为这是因为规定不足就不能凸显该条款的重要性质,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就是由于居住在我国的民族数量很多,民族种类也不同,这些不同就直接造成了不同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呢生活水平的不一样。基于以上阐述,笔者认为如果能保证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就能进一步保证各个民族的经济发展也就是可以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也是发展我们整个国 家的经济的重要的内容。同时,国家为了能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便根据不同民族的民族特点和相关特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给予少数民族相应的保障。我国还规定,所有少数民族都是平等的,不会有歧视也不会有特权,禁止出现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出现,也禁止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发生,更禁止恶意或故意制造民族矛盾甚至导致民族分裂的行为出现。一些权利的表现里,主要是以客观性的具有价值的功能来表现出来的,在这条规定中,出现了禁止对少数民族歧视的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据统计,封建社会在我国至少有着两千多年的时间,所以封建社会中的一些文化的糟粕对现在人的生活习惯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影响的。长期来看,这种影响对于整个社会和整个国家的稳定和长远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长达两年多年的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形成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女性的地位很低,不能享受与男性同样的权利。所以现在的宪法中就规定了男女平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女性在工作、生活等等各方面应该和男性享受一样的权利和地位,保证女性在社会中的公平。同时,我国目前也承认了宗教上的自由,也就是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宗教方面的信仰,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或者其他没有宗教信仰的公民不能歧 视这些有自己信仰的公民。

(三)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1.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统一

(1)在目前的宪法内容里,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是两种基本形式。其中前者的意思为即使在事实中存在差异,也要公平的在法律中对待,后面的含义就是在对普遍意义中的弱势的群体给予更好的保护,希望保证他们和所有公民对等的自由和权力。

(2)社会形式的平等和社会实质的平等这一概念二者之间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机会的平等过于单方面的强调平等,而在其实际中就常常会在一直尽力要求于强调对弱势的群体的尊重以及保护的实际情况下走向“逆向歧视”的不平等政治地步。

(3)坚持以形式的平等为主、实质的平等为辅助的保障的模式是现代各国的更希望的选择。就像名字里写道的,在看起来的所有形式里都要保持平等,而实质的平等就不仅限于表面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在合理的程度内,可以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对待。“公正是一种判决中的形式,但却不是它的内容,这是因为相关的内容已经被法律做了规定。”就一个国家来说,是尽力的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条件,尽量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属于自己的平等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体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国家会让每个人不受到不合理的对待,也是实现实质上平等的前提。

2.合理差别

(1)首先来阐述合理的差别定义,合理的差别指的是在保障实质的差别的前提下,使用的是在合理区间内的差异,也就是这种差异是合理的。然后阐述不合理的差别定义,指的是采取的差别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已经超过合理程度内的差别。也就是说在立法时应该拥有合理的目的或者理由,不然就会造成不合理的差别。

(2)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绝对的平等就是不平等。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所禁止的主要是不合理方面上的差别,具体包括的内容有种族、身份、地位、拥有财富状况等等方面使用的在法律中的不同和歧视。也就是“对有很大区别的人等同的对待也是一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如果不管真实的情况只是在空聊公平、平等也是一种形式的不公平,更是对宪法的非忠心对待”。

(3)宪法并不禁止合理方向的差别。因为合理的差别主要是指在实质差别的基础上的差别。具体表现比如说,只有到一定性别和年龄的外国公民和个人才能在法律上拥有自己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每个外国人不同的生理特征有差异,比如男女年龄性别的明显差异、残疾人等。依据少数民族性别差异的限制如对其他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利施行特别优惠的措施。同时特定性别和职业的权利主体特殊义务的限制如对家居和特定性别权利的限制如对官员的个人财产的公开、名誉等等权利的弱保护。

三、公民平等权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平等权却是受侵犯最为严重的权利之一。德沃金表示“平等是政治理想中一个面临困境的理念。”公民平等权遭受侵犯的情况在我国是更加严重的,所以对平等权被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是极其重要的。

 (一)我国现行宪法的平等权仅指形式平等

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在每位公民先天和后天上不同的因素造成了每位公民都有强弱之区分,也就是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每个人的脑力、体力等不同方面的差距,是不可能用法律来改变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人的差异是天生的。当然,平等也不是绝对均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我国的宪法上的权利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对权利义务的平等。我国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被要求的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法律适 用的实施过程中,不能以适用于实施对象的种族、能力、性别、地位、信仰、政治面貌、文化接受程度、拥有的财富、个人背景的不同进行歧视”。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部分公民的平等权利的作用却微乎其微。不合乎道德的性别、年龄、出身以及种族歧视等现象却普遍存在。如张先著乙肝歧视案,这是中国第一桩乙肝歧视案。这个案件的经过大致为:张先著先生本来求职于芜湖市人事局,结果被查出乙肝疾病,该工作单位就因为歧视乙肝而拒绝张先著的录取资格,导致张先著的平等权利收到侵犯。随着乙肝歧视案例的升级,这可能由于公民在接受学习“乙肝”知识上产生了一些传统观念并且没有辩证看待事物的发展。乙肝在我们现在看来,并不是多严重的疾病,但是在当时看来,由于国家和各地区普及“乙肝”知识的教育不到位,乙肝疾病携带者被各种工作单位所歧视,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而张先著这个例子的产生就把这个事件带到了大众视野内,让更多的人发现了这个问题,自这件事情之后,国家也加强了对乙肝疾病的普及程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个疾病,降低它令人害怕的程度,同时希望能有更多的工作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接收携带这种疾病的工作人员。同时,到目前来说国家还应积极宣传乙肝病毒相关的健康教育知识,让更多的工作单位了解这种疾病并不可怕,同时不能因为这种疾病的存在对应聘人员产生歧视和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这个案例也在告诉我们公民权利收到侵犯的受害者要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主动的寻求法律的帮助,为自己争取来应得的利益。

(二)我国宪法平等权缺乏下位法的连接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在实际应用中缺少下位法的连接,也就是不能通过使用下位法来争取所有公民的权力。例如,在2001年的时候,原告蒋韬看到了一则招聘公务员的广告,在这则广告中,明确规定了一项招聘的硬性条件“来应聘的男性的身高要求高于168厘米,女性的身高最低要求165厘米”,基于这个硬性的招聘条件,原告就认为这个条件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具体是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依法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以,原告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据相关文献了解,证明这个案子仍存在法律问题,具体为此案不适用于《劳动法》。在《劳动法》中的第二条条文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针对的行为对象应该是已经和单位有了正规劳动关系的劳动人,而且也不能调整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原告蒋韬和该工作单位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劳动关系,所以该假设是不成立的。而且《公务员条理》中的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也有自己的原则性,没有将宪法内的相关内容具体化,也就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条款,所以我认为原告蒋韬不存在诉的具体权益。这么多年来,很多关于平等权的诉讼案件都被认定为行政诉讼。这表示我国宪法仍然是不可诉的,也对我国宪法平等权的保护很不乐观。

 (三)违宪的司法诉讼程序缺失

众所周知,有一句谚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专职机构可以有效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通常通过诸如行政诉讼之类的程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违宪情况,但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或者最终是没有结果的。

 四、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平等权利完善措施与建议

  (一)认识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大立法保护

平等权利在所有公民的权力方面的保护里都拥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公民的平等权利需要法律上的规定,要不然只能是空白的、没有内容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人平等权利,才能在实际应用中真正对其进行实现。同时,国家的所有公民都需要明确平等对于每个公民以及一个国家来说的重要性,以及要明确不平等对社会甚至对一个国家的危害。所以基于传统的法治社会中,我们要在建立法律的过程里保持平等的状态,还要注重实质平等,要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相结合的平等原则。除此之外,由于社会出现的不良环境和各种相关的平等权力并没有办法真正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国家需要更加主动的为每个公民提供相应的支持行动,进一步完善公民平等权利相关的立法。

在立法上,实现公民平等权需要从这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相关的立法机关在在规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应该时刻记得平等的原则,力争保证每个公民的平等的权力。并且要把平等的观念和原则在整个建立法律的过程中都体现出来。也就是无论在规范法律、规定相关政策以及在现实生活中落实政策时,都要切实的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发展。第二个方面,平等权不能只在宪法中体现,还需要在其他与公民利益相关的法律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要和公民相关的各个领域中都得以体现,以便让所有公民得到相同的权利。

强化行政机关和在行政机关工作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自己工作或生活的时候应该时刻遵守相关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违法法律的同时也要预防其他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从上至下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应该使用其拥有的监管的功能,将中国功能切实发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来。

 (二)强化法制理念,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平等权更应该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出来,不能只体现在建立法律的过程中,才能真正保证权利的实现,要不然,如果没有具体施行,只有相关的规范内容,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其他相关的不正当的权利的实施,也可能导致其受到一定的侵犯,这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强化行政机关和在行政机关工作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自己工作或生活的时候应该时刻遵守相关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违法法律的同时也要预防其他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从上至下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应该使用其拥有的监管的功能,将中国功能切实发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来。如果相关的XX工作人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及时对其进行监管。而且国家目前不能只在法律方面规定每位公民都是平等的、公平的,还应该在政治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并经过发展国家的经济,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式,为每位公民实施自己平等的权力提供政治方面的前提,力争取得所有公民的平等权。

 (三)完善平等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司法权是在人权的保证中的最后一层保护,对于每位公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而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的制度对每个公民以及整个国家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一种举措。所以,在法律的真正实践中,需要有几项具体措施:第一点,最基础的方法也是最关键的方法就是有保证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力都是相同的,没有人可以搞特殊,对任何公民都不能有歧视的角度。也就是说无论多高地位的人或者拥有很多财富的人,只要其触犯了相关的法律,都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不能避免,更不允许逃脱,以此来保证每位公民的利益。第二点,就是目前国内的诉讼方式了,相关部门需要改进目前的诉讼方式,采取现在已有诉讼的优点,改进现在已有诉讼方式中仍存在的缺点,最后争取确定一种最适合我们国家发展的诉讼的模式。第三点,就是在司法的方面,也就是当各级法院收到公民的反馈 时就应该根据公民的利益按照相关的程序,以保证与公民相关的权利不被危害,当相应的一些司法机关应该在有关宪法的监管下进行工作。只有这样,这些相关的司法机关才不能违反宪法的监控方法的同时,也防止在司法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

 结论

总的来说,在针对平等权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是需要国家对其结果进行确定的,也就是国家需要采取一定的行动,只有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精准的实施,国家也要给予这些相应的活动一些支持。所以说,有关平等权利的保护和在执法过程、司法过程中的保护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关系,给予有关平等权利相应的保护可以保障相关XX机关在执法过程、司法过程工作的正确推进,相应的,相关XX机关在执法过程、司法过程中工作的正确推进也能反作用于平等权的发展,促进其立法的过程,最后导致不能保证每位公民的平等的权利。相应的,如果实际生活中拥有良好的政治环境、进步的社会状况,才能真正的去谈针对平等权利的法律中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平等权在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中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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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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