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

  内容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保护建议

  1.引言

  1.1选题研究的背景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国际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分工日趋明显,商品、生产、服务要素和信息在国际贸易间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世界经济趋向于一体化已成大势所趋。此时,知识、信息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国际贸易也从传统单纯的货物贸易发展到包括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在内的综合贸易。其中和知识产权相关联的贸易正在不断增长,并且其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样,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从今后世界贸易的变化趋势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际贸易中高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会逐步提高,而这些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建立在灵活运用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的;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也日渐开始需要知识产权来提升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继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之后一种全新的优势。

  1.2选题研究意义

  本文希望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日渐深入的今天,在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求知识产权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作用和影响,并在挖掘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的基础上,寻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研究,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研究,也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发展研究。从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国际贸易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日益突出。这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进行该问题的相关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国际市场上假冒侵权产品猖獗,据估计,全球每年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6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7%。假冒侵权产品的贸易,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经济的发展、XX的管理和世界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2.2有助于增加知识产权贸易与中间品贸易量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敏感产品及中间品的贸易。知识产权敏感产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特别重要以及技术易被模仿的产品,中间品是指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产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促进发达国家中间品的出口。

  3.加强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在通常状况下,我们谈及知识产权保护时,总是喜欢从法律层面分析界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原因及操作。然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只是一种保护手段,若用法律来解释就不能使人更加深刻的理解为何要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其深刻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为了使我国企业和公民更加深刻的体会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用国际贸易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本节将从比较优势论、竞争优势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这三个国际贸易理论阐述为什么国际贸易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1比较优势理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应生产和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进口比较劣势的产品,优劣势主要由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决定,而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决定了产品的成本存在差异,从而决定了价格差异。因此,一国应生产和出口密集使用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本国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
  而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由于各国拥有的知识产权要素禀赋不同,因此,一国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后,国际贸易中一些产品的比较优势将发生变化,有必要重新认识比较优势,以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

  3.2竞争优势理论

  竞争优势认为竞争优势是一个国家在世界市场竞争中表现的优势,是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一国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其产业发展和创新的能力高低,企业因为压力和挑战才能获得竞争优势。竞争优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要素、国内需求、市场结构与企业战略以及相关支持性产业。
  知识产权主要影响生产要素来影响竞争优势,它可以赢得持久的国家竞争优势。并且知识产权可以提升上下游产业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但是,知识产权只有通过有效的保护并且投入生产,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将高科技转化为商品,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3.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由弗农提出的,他将发达国家的工业经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在国外市场提供该产品;第四阶段,该产品从国外向母国市场出口。在前三个阶段,生产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但是随着产品被模仿,模仿者的生产率不断提高,则生产者无法再获得超额利润,甚至可能亏损,此时理智的生产者将停止该产品生产。
  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需要高额的利润来回报创造和研发的风险,在产品周期前三个阶段,创造者都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但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则第三阶段将无法实现,会直接出现模仿者开始和创造者同时在市场上竞争,这样不利于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仅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也引起了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视。

  3.4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3.4.1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创新
  在当今国际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剧,企业未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一个好的位置,便是自己不断创新,如果自己不从事创新,就要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无法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而言,我们的企业的竞争力还很弱,加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我们更加应该加强创新,使我们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一个好的位置。
  3.4.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当今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贸易实力的较量更多体现在企业间核心竞争力的对抗,而知识产权就是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所在。一个企业,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必须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才有可能在国际贸易中找到自己应有的地位,才有可能把企业变成世界一流企业,才有可能实现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梦想。
  3.4.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一些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这对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面对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跨国巨头的竞争,我国企业只有保持自己的技术上的优势,拥有自主的核心技术,才能具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未来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4.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趋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

  4.1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之甚少,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品牌意识,无品牌产品,不注重商标保护,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海外不法商人抢先注册的现象常常发生。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每年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其次,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专利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专利意识较弱。许多企业即使开发研制出了适于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也不去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而国外的企业却利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机会,大量抢注国企业的专利。造成的结果就是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反而还得向别人支付专利费的尴尬境地。下图(图1)是我国高科技行业在某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他国的比较情况。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4.2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X、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4.3企业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研究开发能力、创新水平都相对较低,市场竞争的意识也相对比较淡薄。而日美企业极为重视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掌握。尽管我们很容易借助劳动力成本低廉及产品价格方面有优势,但这种优势在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被动,在生产制造方面我们是大国,但在技术开发方面我们却非常弱小,国外企业却掌握着先进的核心技术,因而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我们往往处于劣势,处在国际贸易的最低端。

  4.4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入世十年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XX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履行TRIPS所赋予的义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虽然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远远还不足以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与TRIPS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第一,整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的明显不足是: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司法文件与TRIPS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冲突;知识产权立法的某些规定还达不到或超过TRIPS要求的保护水平而在实践中产生矛盾。例如,著作权法中的“超国民待遇”、中美知识产权案中提到的文化市场准入的限制也不符合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从而导致立法与实际的脱节;立法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立法层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别与弱化并存,条文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
  第二,具体而言,刑事立法领域保护客体过窄,起刑点偏高。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中的类型规定不完整,仅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未有效地纳入刑法体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窄。另外,虽然2011年的司法解释调整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解释了一些易引起分歧的术语,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起刑点还是偏高的,而有些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散被定罪量刑的风险,降低数额以逃脱法律制裁,这使得司法实践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民事立法领域保护范围不足,禁令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的保护已经规定了跨类别保护,而我国却仅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保护,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禁令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在适用范围方面扩展,对于解除诉前禁令未规定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

  4.5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5.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5.1对XX的建议

  5.1.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XX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5.1.2不断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应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时要注重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把握TRIPS的精神,使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兼具本土化和国际化,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特征,我国还必须统一标准,及时清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央统一加强立法,严格监控和限制地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权,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仅内部协调,而且还能够与TRIPS标准相一致。
  5.1.3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当今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犯罪泛滥,严重影响我国贸易的发展,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就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并没有很好地把知识产权方面犯罪的处罚同刑法有机地联系起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处罚大都是通过行政法来解决,这并没有达到足以震慑罪犯的目的。
  5.1.4.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
  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2对企业的建议

  5.2.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
  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5.2.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5.2.3.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诉。不少中国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外贸企业还应注重和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XX在内的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6.结论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很多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实质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加入WTO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机会,充分学习日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根据TRPIS协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保护体系,挑战在于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利用我国法律上的漏洞大肆打压侵占我国财产资源,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完全出力不讨好的被动局面。为了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为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使社会上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才能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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