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不断的进入我国,进行投资建厂以及与我国的企业进行相关的贸易活动。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也在不断的走出国外,并且随着我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国际结算作为企业之间经济联系的纽带,对于不同的两个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非常注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研究和运用。不过由于国际结算往往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多个不同的企业,由于跨国家间的贸易周期较长从而也自然而然拉长了国际结算的时间,往往会导致在企业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造成许多的意外风险,影响到企业间的正常运营,甚至一单大的生意一旦无法有效地收回成本并获取经济利益,很可能使我国沿海的一些民营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因此,如何预防和规避我国企业在与国外企业之间因国际结算所带来的风险便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选择我国的民营外贸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其在国际结算方式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因为在国际结算中无论是信用证也好,还是汇款与托收等其他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都存在着许多的风险,而我国的民营外贸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又是相对于大型的国有企业而言最弱的。本文从我国宏观外贸行业的视角分析企业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方面深入剖析国际结算风险机理,为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的规避提供理论分析基础。运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调研取证法,以我国企业国际结算案例为研究对象,论证本文提出的理论和观点,提出具有实用性和普遍性的企业国际结算风险防范规避方法,并为企业提供选择合适结算方式的方法。通过分析研究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组成以及风险大小。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以及风险大小主要有结算成本、客户信用、经营意图、贸易术语以及单据等五项因素,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国际结算对象,改变传统单一的结算方式,采取多种不同的结算组合包括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以及托收与预收押金相结合从而减少我国外贸企业因为对国际结算方式的不了解而产生的巨大风险。同时本文也弥补了我国目前关于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等相关方面的研究的不足和空白。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防范
1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不断的进入我国,进行投资建厂以及与我国的企业进行相关的贸易活动。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也在不断的走出国外,并且随着我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这也使得国际结算作为联结国际经济往来的桥梁与纽带,其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1]对于不同的两个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今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非常注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研究和运用。不过由于国际结算往往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多个不同的企业,并且由于跨国家间的贸易,贸易周期较长从而也自然而然拉长了国际结算的时间,过长的结算时间往往会导致在企业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造成许多的意外风险,影响到企业间的正常运营,甚至一单大的生意无法有效地收回成本并获取经济利益,很可能使我国沿海的一些民营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2]因此,如何预防我国企业在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跨国交易时很好的规避因为国际结算而带来的风险便显得至关重要。
同时,我国的许多的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民营外贸企业由于对国际结算方式的了解以及如何运用都不太懂,依然以为是像过去在国内各个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结算方式那样的交易,这也导致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外贸企业因为不懂得国际结算中的许多漏洞和风险最终受到许多狡猾的国外企业的欺骗,导致财货两空的局面。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人民币不断地升值,我国的许多沿海的外贸企业面临的同行业内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这也导致他们往往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订单而忽视了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许多风险,最终让少数国外的不怀好意的企业由此而抓住了“机会”。[3]让我国的许多的小型的外贸企业吃了大亏。据笔者这些年的调查(附录一),让笔者吃惊的是,在目前国内不仅仅是许多的小型的外贸企业对现行的国际结算方式中的诸多风险认识不够,就连我国许多的大型专门从事外贸的企业尚对某些国际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和危险存在错误的理解和认识。问卷总共发放100200份,共回收190份,回收率9095%。其中有效问卷100,有效率100%。从调查结果而言,有57%的外贸企业负责人对于外贸企业常用国际结算方式不太清楚,同时几乎所有的企业(92%)都因为对国际结算方式风险了解不够而蒙受损失,其中经常受到损失的有25%,但是尽管如此,仅仅有17%的外贸企业因此而聘请外贸专业人士,20%的企业会根据之前的教训总结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更多的外贸企业负责人(55%)则会以下次更换结算方式来应对在国际结算中出现的风险。因此,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外汇储备不断的逐年疯狂式的增加,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外贸企业却不断地面临倒闭关门的局面。其中有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无法认清国际结算方式中无论是信用证也好,还是汇款与托收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往往之前赚的钱因为一次错误的交易,而全部赔进去了。这一点也同样反映在问卷调查中,有95%的外贸企业负责人认为国际结算方式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仅有25%的企业认为完全有能力(10%)或比较有能力(15%)别合作企业的资质,有高达52%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甄别合作企业的资质。企业认为目前降低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风险的最有效措施为XX提供帮助并加强监督(52%),其次为相关人才引进28%,表明我国的企业目前主要希望XX的帮助与监督来避免与降低低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风险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际结算方式之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对于进出口企业较为公平的原则在过去的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其高昂的手续费用以及较为繁琐的程序等原因逐渐在国际结算中所占地位并不想过去那么突出了。但是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信用证结算依然是各个进出口的外贸企业如今较为常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4]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面遇到了许多的信用证的欺诈案件,并且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的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经验不够丰富,因此在与国外的众多企业进行信用证结算时,往往被其中的软条款所欺骗而遭受到了不小的损失。因此我国近年来许多的相关方面的研究人员积极在信用证风险方面做研究。其中包括了赵延河也对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进行了研究:首先全面阐述了打包贷款的性质与特点,明确了打包放款融资仍然是信用放款的一种形式。[5]路晓慧,则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帮助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找出一条能够规避信用证风险的方法,并就如何避免和减少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6]黄凤翔论述了我国跟单信用证结算融资的一般方式及风险防范对策。[7]储薇分析了国际结算业务中信用证的基本类型及各类型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方法,为以后的信用证运用提出了经验启示。[8]邵新力则从实务中常见的典型的风险条款之成因、危害及其防范做出了探讨。[9]
此外,由于信用证在目前当今国际社会的结算业务中虽然地位有所下降了但是还是占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由于近年来许多的新兴经济国家的外贸企业越来越多的涉足国际贸易领域,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的深入,国际结算在如今全球的业务量越来越大,因此有关信用证方面的欺诈行为以及许多的犯罪行为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仅我国在过去的几年间所遇到的类似的受骗案件就达到了将近万起,外贸企业遭受到的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因此目前我国的众多学者都在对此方面做细致的研究以帮助我国的企业能够不受到国外的外贸公司的诈骗。[10]戴晓芳根据近年来信用证诈骗呈现的新特点,对中外信用证欺诈以及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相关防范措施。[11]王佳,在《中国进出口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详细的说明了目前我国的企业面临的信用证结算方面的风险,并且为我国的企业和相关XX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措施。[12]
1.2.2国际结算方式之汇款与托收风险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贸易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传统的信用证方式逐步减少,汇款、托收等非信用证方式比例增加。石亚荣,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很好的分析了目前世界不同的托收方式下的对于出口商的风险的分类以及如何能够有效的对于这些风险进行很好的预防措施从而避免企业自身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以及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13]此外南琪、孙海燕、苗滏森等人,在《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中也探讨了我国的中小企业如何在如今充满了各种陷阱的国际结算中能够在与国外的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合作时不受到伤害,在全身而退的同时又能够分得一杯羹。[14]龚英,在《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的几个细节问题质疑》中针对目前的国际贸易术语做了相关的分析,讨论了站在出口商和进口商不同的角度及利益应该选择哪种更好的贸易术语。[15]
1.2.3国际结算方式之国际保理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是继信用证、托收之后出现的国际贸易的新型结算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能够很好的解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问题,在世界各地得到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16]林勋、傅红艳对国际保理与传统的几种结算方式,从风险、融资特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17]赵欣宁通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从风险等几个方面的分析比较,就我国外贸企业如何有效运用此项结算方式作了理论探讨。[18]胡云,在《浅析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出口商风险与防范》中不仅很好的介绍了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同时探究了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以及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众多不足,并且为出口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19]
1.3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1.3.1本文研究的目的
本文结合目前国内外关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内企业在相关结算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与走访,试图从系统的视角分析企业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方面深入剖析国际结算风险机理,为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的规避提供理论分析基础。以我国企业国际结算案例为研究对象,论证本文提出的理论和观点,提出具有实用性和普遍性的企业国际结算风险防范规避方法,并为企业提供选择合适结算方式的方法。结合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特征,选择最优组合,以保证我国企业风险的最小化。
1.3.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论文研究思路遵循提出问题,分析现状,深入分析原因和到最后的提出建议对策,总结研究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章节首先提出问题,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论文的资料的收集和方法,以及写作框架。同时针对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的文献进行简单的概括和总结
第二章节主要围绕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通过分析不同结算方式的特点,来找出其中的异同点,并为后续的风险分析做铺垫
第三章节研究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析,主要从卖方和买方两个方面来分析目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
第四章节从理论上对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研究,主要是从进口商和出口上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节根据前面章节的分析,并且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它们各自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希望能够找出适合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
第六章节为结论与展望。即对前面几个章节的内容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总结和梳理,就本文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的不足之处做一个概述,并明确笔者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1.4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1.4.1创新之处
运用多角度、多个模型以及多种分析方法分析我国外贸企业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同时本文还将系统性的对目前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各个结算方式的特点以及各自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通过买方与卖方、出口商与进口商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文章还将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比较,不仅仅是从过去简单的风险责任来比较,还将从资金占用、费用负担、手续繁简的比较分析,多个角度来分析比较到底哪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或者哪些组合的国际结算方式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外贸企业。
1.4.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我国众多的外贸企业提供一些如何规避目前国际结算中的各类风险,并且为我国外贸企业寻求最佳的规避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解决方案或者是最优配置。同时也希望通过自身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在针对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国际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的研究,最终能够帮助我们的许多的外贸企业良好而健康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在与外商交易中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从而提升我国整体外贸出口企业的营业利润,以及我国不断增加的外汇储备。
1.4.3文章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目前的外贸企业数量之多,而笔者的精力有限,因此很难将每一个企业或是每一个行业的企业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归类,因此文章中涉及到的一些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或者其准确性以及可行性需要未来进一步的实践证明。同时因为自身的理论知识有限,所以可能在一些专业词汇的理解以及分析上与其他的文献有所差别和出入。笔者也就上述不足之处,在未来的日子里会继续努力,希望能够在此领域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建议和帮助。
1.5主要研究工作
理论研究工作方面主要从我国宏观外贸行业的视角分析企业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方面深入剖析国际结算风险机理,为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的规避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实践工作层面,通过对上海外贸企业的部分负责人的实际问卷调查以及访谈调查中了解我国外贸企业关于国际结算方式理解中所存在的误区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了解这些外贸企业的国际结算方式。
结合理论与实践层面,认为影响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以及风险大小主要有结算成本、客户信用、经营意图、贸易术语以及单据等五项因素。比较分析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大小以及卖方与买方的承受的压力,以及我国外贸企业的实际运营与使用情况,笔者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国际结算对象,改变传统单一的结算方式,采取多种不同的结算组合包括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以及托收与预收押金相结合从而减少我国外贸企业因为对国际结算方式的不了解而产生的巨大风险。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
2.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现状
2.1.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现状
十九世纪以前的国际结算被称为传统国际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随着时代的潮流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20]从最初的现金计算慢慢的发展转变为如今的非现金结算;从过去的凭货付款到现在的凭单付款;从最原始的卖卖双方直接的结算方式到如今的通过商业银行间的结算;进而有发展成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相结合的形式。[21]到十九世纪以后,国际结算进入了所谓的现代阶段。其特点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且操作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日益规范。在不断的发展中,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近几年来在国际领域中有以下几个特点:单据标准化、以快邮处理函件、结算手段的电子化、非信用证业务增加、融资期限的延长。并且单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载体,同时也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依据。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将合同关系、债权、无权以及相关的保险权益等纷纷固定在单据上,这样就相当于把国际贸易中的物流、资金流以及信息流分散部分在第三方身上,然后再通过他们不同时点的单据来控制整个贸易过程中的风险。[22]
国际贸易结算伴随着资金的收付,自然而然就会出现资金余缺不均衡的情况,卖方、卖方或者双方可能会需要融资,这就为银行带来了伴随国际结算的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吸收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同时也能够改善银行资金质量。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方法简便、促进银行功能重组、结算制度与惯例日益丰富完善。[2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结算不一定需要贸易融资,而融资一定需要结算,显然在这其中结算的主导地位相当明显。但是在目前的国际业务市场中,由于国际结算工具具有严重的同质化特点,因此是否取得融资就成为选择银行的重要标准。
2.1.2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促使我们使用新的结算方式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加工厂。国际上众多的大型的跨国公司也在近年来纷纷与我国的众多企业签订了相关的合作意向,同时在我国的许多省市为了能够更好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因此建立了许多的生产工厂。因此,我国国内的外贸企业在与这样的大型的公司做交易时,由于他们的信誉有保证同时又在我国的国内设置有厂家或者是总部等大型的办事机构,因此不必担心这些大型的跨国公司会因为一些原因而拒绝付款,因此与他们在做国际贸易的结算时可以采用电汇等比较方便的费用又相对低廉的结算方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推进,相信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型、更加便利,交易成本更加低也更加安全的结算方式的出现,例如电子交易、国际保理以及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等,从而取代原有的较为落后的国际结算方式。
2.2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方式及其特点
2.2.1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24]信用证是当今最普遍应用的支付方式。[25]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通常,在觉得收款风险较大时,出口商就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商的货款收回的相关风险。
①买卖双方订立合同
②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押金或其他担保
③开证行开具信用证并寄给出日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押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⑤受益人审证并认可后,即按规定条件交货,交货后制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⑥议付行按信用证条件审核单据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将垫款付给受益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付款行进行索偿
⑧付款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偿付货款给议付行
⑨付款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人验单无误后付款
⑩付款行将单据交给进口人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
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有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银行开具了相关的信用证,那么就表明了此时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作了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上所显示的相关条款一致,银行(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的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独立外贸合同而存在的。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银行(开证行)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那么此时信用证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存在的契约,不受到与其相关的贸易合同的约束。
在国际贸易的最初阶段,信用证曾是大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结算方式发生了剧变,信用证的使用率迅速下降。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运用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
1)费用和成本高。由于开具信用证时进口商往往需要向有关的开证行交付一笔不菲的定金,因此使得开证的费用和成本较高,同时由于银行在此期间将会拥有对这一笔资金占有权,进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同时出口商为了能够得到信用证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通知费和议付费。因此信用证对于进口商和出口上双方而言费用都是非常的客观。
2)操作复杂。由于整个信用证的整个开证过程非常麻烦,并且还要经过多个关卡来确认,而当最终结算时银行还会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单据来核对,因此无形中由于复杂的操作流程而浪费了众多的时间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货物品质难以保证。开证行往往只关心单证是否一致,至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开证行而言一点都不重要。因此一旦开证行再核对完毕了信用证的真伪以后就可以立即放款了,而至于货物的质量问题则交给双方去处理了,因此在信用证结算背景下面,很难保障整个货物的品质以及相关的质量问题。
2.2.2汇付
汇付,又叫汇款是指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票据),将款项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在贸易项下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①①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并规定采用电汇/信汇方式付款
②②汇款人向当地银行提交电汇/信汇申请书并交款
③③汇出行向汇款人签发回单
④④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电汇/信汇通知
⑤⑤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
⑥⑥收款人到汇入行取款提交收据
⑦⑦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
⑧⑧汇入行向汇出行发出付讫借记通知
根据绘出行通知汇入行付款的方式,或汇款委托书的传递方式的不同,汇付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①电汇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认得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者是电传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汇款迅速。在银行业务中,电汇的优先级较高,一般而言都是当天处理。汇出行当天发出委托付款指示,汇入行在当天或者是第二天通常就能够受到,汇入行又可以马上通知收款人,这样整个汇款业务的完成一般需要2-3天时间,资金在途占用时间很短,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电汇是汇款中最快捷的一种方式。
2).安全可靠。电汇大多是银行之间直接发生往来,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产生差错的可能性大大缩小。因此目前在国际结算中,电汇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3).费用较高。由于电会使用的是现代化的通信工具—电报和电传,电报根据字数收费,电传按时计价,使得其直接成本相对较高;并且采用电汇,资金在途时间很短,汇出行不能占用资金,因此银行的收费较其他地方要高。目前,电汇主要是在汇款比较紧急或者是汇款金额较大时使用。因为在汇款金额较大时采用电汇能够使单位成本降低,从而减少资金占用。
②信汇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是一种传统的汇款方式。与电汇相比,信汇有这样一些特点:
1)费用最省。用信函通知汇款比用电报或者是电传通知汇款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在信汇时,资金在途时间长,汇出行可以占用一个邮程的资金,因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将相对比较低。[26]
2)汇款所需时间较长。由于银行在处理汇款事务时,新会的优先级别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在办理信汇时不会像点会那样迅速。信汇较慢的关键在于委托付款指示的传递需要较长时间,汇入行只有在接到航空信函、受托资金后才解付给收款人。此外,信函在传递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挤压甚至是丢失等意外情况,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汇款的顺利进行。
③票汇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者是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收款方式。票汇的特点是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只要抬头许可,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也可以将汇票寄给国外债权人由他去取,还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他人。此外,票汇可以由汇票持有人向汇入行取款,也可将汇票卖给任何一家汇出行的联行或者是代理行,后者只要能和对汇票上的签字的真伪,就会买入汇票。并且,汇出行也可以不通知汇入行,汇入行不必通知收款人。而在信汇和电汇中,往往会发生汇入行通了收款人,但由于工作忙等原因,收款人迟迟不去取款的情形,或者是汇款路线迂回曲折,收款人很迟才能收款。
2.2.3托收
托收是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现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者是商业单据,有时也可以两者都开具,然后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者是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福不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者是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期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有时汇票仅附带货物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页数光票托收。
贸易商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光票托收的票据一般由收款人作为空白背书,托收行作成记名背书给代收行,并制作托收指示,随汇票寄给代收行托收票款。
②跟单托收
在国际支付中,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主要的托收业务。跟单托收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票、和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方式,可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1.1)承兑交单就是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款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单据凭承兑汇票一经交出,代收行/提示行对这样交出的单据就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因为它们实现了托收行的指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2)付款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出口商)必须在托收委托书(申请书)中置式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采用付款交单时,要在委托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2.3国际贸易结算的其他方式及其特点
2.3.1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虽然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像受益人开出的文件,都属于银行信用,且都以单据而非货物作为付款依据,但是银行保函却具有鲜明的特点。
①开立目的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银行包含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通过促使申请人履行合约而促成交易的实现,其侧重点在于担保而不在于付款,因而,保函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具备所偿条件的情况下才发生制服。
②独立性保函与从属性保函。更具保函与业务合同的关系,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以及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指包含世纪初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机出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改变、灭失而发生相应变化。在包含产生出其,其性质基本如此。现在各国国内包含也基本上是从属性的。独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后,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性法律效力的文件。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国际结算中出现的大多是独立性保函。
③银行责任有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分。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与保函的性质相联系的。在从属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申请人违约后,担保银行在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第一性责任是申请人履行合同,通常是支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只有在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才履行责任,即赔偿。因此,申请人不履行合约必然将直接导致担保银行发生赔付,反之,申请人履约,担保银行就不会发生赔付。而在独立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支付,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在这里,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保函的赔付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在独立性保函下,即便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如果受益人仍能提出合理索赔,担保银行也应该付款;反之,即便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的相关条件,担保银行也不会付款。
2.3.2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承购应收账款等。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主要特点是保理商通过购买占全能够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所有权,惟有他拥有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并用收回的债款补偿他预付的收购价款,这也是保理商和出口商签订保理西医的主要目的之一。保利协议中所限定的债权应属于可以发获得但尚未实际占有的动产,除少部分已流通票据表示的债权外,其余均为无形资产。[27]
3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析我国外贸企业三种结算方式风险分析
3.1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卖方)信用证方式风险分析
3.1.1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①进口商的道德风险
由于市场间隔变化等原因,为了能够很好的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签订合同后往往会故意不开证或者是拖延开证时间。而作为开证银行,由于没有开证申请人的相关请求,没有任何一家商业银行会像受益人单独开出销售合同职务外地信用证。因此,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独立的银行说了算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②开证行倒闭的风险
信用证中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现代社会的商业银行也并非像过去那样坚不可摧,尤其是那些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往往可能因为银行自身的规模有限,可能在开立信用证后就出现了类似于停业、倒闭或者是破产之类的情况,而最终导致银行其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
③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支付货款的前提是受益人完全遵守信用证上的条款的相关规定并且提交完全与信用证条款上所规定的相符的单据,[28]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合的地方,银行有权单方面拒绝接收单据。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能否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那么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但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其实是非常的含混不清的,确切的说是没有非常具体的明文规定的,如何判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有的也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说明即,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等等之类的基本属于什么也没有说的之类的文字表述。因此对单证相符的理解掌握一般而言主要就是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手中。
④“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进口商利用出口上缺乏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其急于出口的心态,在信用证中设一些对进口商非常有利而对出口商而言却是难以控制并且很难被察觉和被发现的条款。大多数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本身就预示着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和开证行的银行信用有问题,使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受益人往往陷于十分被动的地位。[29]
一般来说,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形式:一是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例如,该信用证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够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就掌握了整个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国外的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者领不到相关规定的证明,那么就意味着信用证如同废纸了。二是限制履约的软条款。有的条款中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的质量、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必须要由对方派出相关方面的专家检验价差后出具。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者来检查时百般挑剔等,都将会使得我国出口上无法履行合同。
3.1.2进口商风险
①出口商信誉风险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的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的到合格单据并不一定意味着就得到了单据记载的货物,因为出口上可能提供物或单据或者是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单据,如果是这样,那么进口商就受到了欺诈。虽然进口商可凭合同想出口商索赔,但是有些出口商可能就是为了骗取进口商的钱财而蓄谋已久的,因此可能早已经逃之夭夭了。
②资金被长期占用的风险
为了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往往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那么该项资金将被银行较长时间地占用,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让进口商的资金被长时间的占用,这相当于进口商在这段时间内白白失去了部分的银行利息以及资金周转的部分能力,同时若一旦开证行因为某些原因而出现了倒闭、关门的情况,那么进口商的这部分钱将无法拿回。
③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使用过期的信用证直接骗取银行付款;还有的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然后从银行骗取货款。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形式是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和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如假提单、假保险单;或者通过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30]
④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无论是对于出口商而言还是对于进口商而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都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影响。[31]因此既然出口上会受到信用证的软条款的影响,那么进口商也同样会遭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的影响并且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32]
3.2托收方式风险分析
3.2.1出口商风险
3.1.2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①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而借故毁约、拒付。
②进口国政治风险
进口商所处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会影响到进口商的对外支付。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内的战争动乱、骚乱或者是人员的大规模的罢工等等都会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进口商的能否及时在收到货物后的付款情况。又或者是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相关政策的突然变动使得出口商的货物无法通过当地的海关检查或是进口国对于外汇的管制力度的加强,让进口商无法能够申请或者是得到足够的外汇,凡此原因都会让出口商的货物无法被进口商所接受最终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却白白浪费了那么多的运输时间以及将货物运回来的相关运输成本、保险成本。
③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贸易术语选择在整个托收中非常的重要,目前很多的企业都会选择FOB的国际贸易方式,因此往往放弃了对货物进行相关的保险事宜。由于FOB在货物承运期间所产生的风险都有出口商承担,一旦货物没有上过相应的保险那么如果货物在整个海上的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任何意外都会对于出口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在贸易术语方面的采用上应该要很好的看清并且避免出现类似的风向情况。
3.2.2进口商风险
①货物质量问题的风险
在付款交单(D/P)中,进口方对货物的质量往往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或者是检验和检测,如果一旦货物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那么买方即进口商只能在付款赎回单据后才能够知晓,而此时货款已经付出,进口商只能通过协商或者是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解决。例如在宁波的一个进口商向国外的出口商签订了一份关于机器设备的贸易协议,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采用(D/P)付款交单,当货物到港后,客户A接到代收通知去取得出口放银行寄来的单据,并进行了付款赎单。但是当进口商提货后才发现货物质量与先前出口商即卖方所描述的相差甚远并且质量上有严重缺陷及问题,根本无法用于生产。可是此时进口商货款已付,无法追回,只好与出口商进行交涉要求给予赔偿,但是被出口商一口回绝了。进口商只要诉诸法律,最后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在打官司其间进口商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费和律师费,还有因为原材料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其他种种类似耽误生产、无法准时交货等等其他一系列的问题,给整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②进口商预付货款下将面临物财两空的风险。
如果出口商有意诈骗,付出部分货款后,可能给其带来钱货两空的局面。例如山东一瓶盖厂在2005年与X一客商签订的改进口瓶盖设备的合同,其合同总价值约为80万美元,其中20万美元为预付款,其余款项均采用D/P托收交单方式结算,进口方按时通过银行汇出20万美元到进口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是当款项汇出后,X客商从此便如同从人间蒸发了一样杳无音信,进口商曾经向有关部门报案,但是由于出口商提供的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均为伪造的,因此警方无从查找,最终的结果便是该款项被诈骗。
3.3汇付方式风险分析
3.3.1出口商风险
3.1.3汇付结算方式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汇付结算按照付款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一般而言,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的风险较小,毕竟对方已经把钱付过来了,与之对应的货到付款则风险相对而言会比较大。因此,出口商在汇付结算时主要面临的风险都是由于货到付款的方式而产生的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①资金周转的风险
由于是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对于国际贸易这样周期比较长得贸易而言,往往都是少则半个月多则1至2个月才能够到达进口商所在的地方,同时一旦进口商所在地的码头在卸货时耽误一会儿或者是码头工人出现了罢工、天气因素等种种意外情况而影响到了码头的卸货时间,最终延误了货物到达进口商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出口商将要承担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若是小额的贸易或者是大规模的外贸公司而言可能会压力和风险较小,但是对于我国那些规模较小的外贸出口公司而言,这样大半个月的资金迟迟的不到位,将对其平时正常的生产运作产生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和压力。
②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也同样面临着与托收相同的问题即进口商的信用问题。毕竟货到付款,一旦进口方因为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价位更低或者是因为产品的质量有瑕疵无法达到事先约定的种种标准而拒绝付款,甚至还可能遭遇到有些进口商拿了货物以后卷货逃跑。这对于进口商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可能不仅仅是货款没有收到,最终连货物都没有收回。此外,由于是货到付款,因此有些进口商考虑到产品能否在市场上销售良好,往往会在收到货物后会延迟付款,导致出口商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将货款真正的收回。
③进口国政治风险
进口商所处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会影响到进口商的对外支付。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内的战争动乱、骚乱或者是人员的大规模的罢工等等都会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进口商的能否及时在收到货物后的付款情况。又或者是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相关政策的突然变动使得出口商的货物无法通过当地的海关检查或是进口国对于外汇的管制力度的加强,让进口商无法能够申请或者是得到足够的外汇,凡此原因都会让出口商的货物无法被进口商所接受最终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却白白浪费了那么多的运输时间以及将货物运回来的相关运输成本、保险成本。
3.3.2进口商风险
①出口商信誉风险
由于出口商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要求进口商进行一定的比例的预付货款。因此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旦把钱支付给了出口商,如果出口商所发来的货物的质量远远低于其在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质量,同时其销售价格如果也低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同时总的销售额若低于预付货款的话,那么进口商则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并且,如果有些出口商利用自己所在国家的一个大环境的好的信誉以及他国的企业对他们的不了解或者是不熟悉,而通过此来骗取一些企业的预付货款。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近年来我国的沿海的一些大型的外贸出口企业,在与X的一些出口企业洽谈时,由于企业往往只看到出口商是来自欧美的企业,习惯性的以为那里的企业的信誉良好以及相关XX在管理制度上的完美,而忽略了一些坑蒙拐骗的企业,最终很盲目的就给这些企业或者是出口商打去了一笔他们自认为不算多的预付货款,而最终迟迟无法等到货物的到来。钱损失了对于这些大型的外贸企业而言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因为原材料或者是一些机器设备的迟迟无法到位而最终无法在与顾客约好的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关产品,那么信誉上的缺失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如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一旦企业特别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而言,诚信、信誉上的缺失对于企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②进口商资金风险
由于是预付货款,对于国际贸易这样周期比较长的贸易而言,往往都是少则半个月多则1至2个月才能够到达进口商所在的地方,同时一旦进口商所在地的码头在卸货时耽误一会儿或者是码头工人出现了罢工、天气因素等种种意外情况而影响到了码头的卸货时间,最终延误了货物到达进口商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进口商将要承担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并且免费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笔几个月的无息贷款。若是小额的贸易或者是大规模的外贸公司而言可能会压力和风险较小,但是对于我国那些规模较小的外贸出口公司而言,这样大半个月的货物的迟迟的不到位,将对其平时正常的生产运作产生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和压力。同时由于是先付了一部分款项,然后才会收到货物,这也使得企业间接的在这运输的过程中与货物捆绑在了一起,一旦货物的价格或者是市场上出现了什么波动,则可能最终导致进口商承受相当大的损失,哪怕就算如今市场的商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跌此时拒绝付款,进口商所预先支付的货款依然无法收回。
③出口国及进口国政治因素
出口国的政治因素类似于前文所描述的因为国内的一些XX的更替或者是国内的罢工、骚乱以及战争等种种政治问题所导致的出口商的货轮无法驶出出口国,导致货物的无限期的推迟发送。而进口国的国内的政治局面是否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进口商的利益,毕竟一旦进口国家对于进口货物的一些限制或者是由于反侵销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等种种原因而不让货物到港或是不让从货轮上装卸下来,那么进口商也将面临同样的货款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的国内情况以及政局的动荡或是稳定都会对进口商产生很大的影响。
3.2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买方)风险分析
3.2.1托收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货物质量问题的风险
在付款交单(D/P)中,进口方对货物的质量往往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或者是检验和检测,如果一旦货物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那么买方即进口商只能在付款赎回单据后才能够知晓,而此时货款已经付出,进口商只能通过协商或者是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解决。例如在宁波的一个进口商向国外的出口商签订了一份关于机器设备的贸易协议,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采用(D/P)付款交单,当货物到港后,客户A接到代收通知去取得出口放银行寄来的单据,并进行了付款赎单。但是当进口商提货后才发现货物质量与先前出口商即卖方所描述的相差甚远并且质量上有严重缺陷及问题,根本无法用于生产。可是此时进口商货款已付,无法追回,只好与出口商进行交涉要求给予赔偿,但是被出口商一口回绝了。进口商只要诉诸法律,最后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在打官司其间进口商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费和律师费,还有因为原材料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其他种种类似耽误生产、无法准时交货等等其他一系列的问题,给整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②进口商预付货款下将面临物财两空的风险。
如果出口商有意诈骗,付出部分货款后,可能给其带来钱货两空的局面。例如山东一瓶盖厂在2005年与X一客商签订的改进口瓶盖设备的合同,其合同总价值约为80万美元,其中20万美元为预付款,其余款项均采用D/P托收交单方式结算,进口方按时通过银行汇出20万美元到进口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是当款项汇出后,X客商从此便如同从人间蒸发了一样杳无音信,进口商曾经向有关部门报案,但是由于出口商提供的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均为伪造的,因此警方无从查找,最终的结果便是该款项被诈骗。
3.2.2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买方)风险分析
①出口商信誉风险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的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的到合格单据并不一定意味着就得到了单据记载的货物,因为出口上可能提供物或单据或者是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单据,如果是这样,那么进口商就受到了欺诈。虽然进口商可凭合同想出口商索赔,但是有些出口商可能就是为了骗取进口商的钱财而蓄谋已久的,因此可能早已经逃之夭夭了。
此外,由于信用证的支付属于单据买卖,即银行往往只关心单据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其表面的真伪情况,至于出口商所提供的买卖合同以及货物的质量的好坏优劣并不关心,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的、真实的、准确而有效的单据,同时“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那么银行就会对出口商的企业做出放款。因此,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如果遇到的出口商的信誉较差,一旦对方用质量较为劣质的物品或者假货等在质量和相关标准上远远低于双方事先在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对进口方进行欺骗,那么进口商将会遭受到货物和钱财两空的局面。
②资金被长期占用的风险
为了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往往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那么该项资金将被银行较长时间地占用,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让进口商的资金被长时间的占用,这相当于进口商在这段时间内白白失去了部分的银行利息以及资金周转的部分能力,同时若一旦开证行因为某些原因而出现了倒闭、关门的情况,那么进口商的这部分钱将无法拿回。
③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使用过期的信用证直接骗取银行付款;还有的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然后从银行骗取货款。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形式是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和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如假提单、假保险单;或者通过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30]
④倒签或预借提单的风险
已经装船的提单一般而言都应该在货物已经全部装到穿上以后才能够签发,并且签发的日期都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上所显示的签发日期即被视作是货物的装运日期。[31]有时出口商由于在信用证上所标明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好将所有货物全部装船或者只是将部分的货物装上了穿,但是同时出口商又想要尽快制单结汇,获得相应的货物的款项,于是有一些出口商就在提供保函的情况下要求一些船公司开出倒签或者是预提借单。其中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那么便构成了倒签提单。反之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是货物已经由相关的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那么便构成了预借提单。但是无论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出现,都会导致进口商无法再预期的时间内收到相应的货物,如果市场上目前的货物的价格非常稳定也就罢了,但是一旦目前市场上的价格出现了波动,出现了价格的大幅度的下跌,那么进口商就会因为因此价格的下跌而受到了损失,此外,因为出口商的无法在准确的时间将货物运抵进口商处,往往会导致进口商无法向其客户提供货物而最终导致进口商的违约,这不仅仅是使得进口商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更重要的是导致了进口商在信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可能会在以后就失去了这些客户。
⑤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无论是对于出口商而言还是对于进口商而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都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既然出口上会受到信用证的软条款的影响,那么进口商也同样会遭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的影响并且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32]
一般而言出口商要求信用证中加入的软条款,往往都是有意设置的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都是为了欺骗那些在国际结算中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不太了解的一些中小型的外贸企业,使这些企业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单方面掌握主动权使进口商处于被动的局面,软条款主要包括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最终导致进口商的货物和钱财的两空。
⑥信用证条款未规定拒付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拒付条款,是对进口商的保护,是防止出口商商业欺诈的手段之一。例如,一个进口商在进口铁矿石业务中经常会出现粉矿和块矿同装在一条船上的情况,若货物能提前安排分仓装好,则不会影响到矿石的最终使用情况。但是,有时候由于船公司或者是出口商的疏忽大意以及对于运输成本以及人力成本方面的考虑,最终使将货物混合在一起装运,并且货物在卸货后需要进行筛分铁厂才能勉强搭配使用。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耽误了进口商生产以及使用时间,甚至可能导致最后交付给顾客的时间。因此若信用证当中并未规定在货物混装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有条件进行拒绝付款的行为。因此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只能在对外付汇后向出口商和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这不仅会让进口商再次为此而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方面的成本。
⑦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的信用证一般而言适用于中间贸易,一些蓄意欺诈的出口商往往不需要承担第一开证人的义务,由此将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转给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利用进口商对信用证下真正供货商的情况并不清楚的特点,绕过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进行信用证操作,达到其欺诈的目的,而进口商可能因此在将钱款已经交付的情况下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货物,或者是根本就无法得到货物。
3.2.3汇付方式结算中进口商(买方)风险分析
在汇付方式中因为存在两种不同的付款方式即货到付款以及预付货款,相应的在这里对于进口商的风险分析主要是基于预付货款,毕竟货到付款对于进口商而言的风险是非常低的,而预付货款的风险则相对于货到付款是非常高的。其主要风险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出口商信誉风险
由于出口商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要求进口商进行一定的比例的预付货款。因此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旦把钱支付给了出口商,如果出口商所发来的货物的质量远远低于其在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质量,同时其销售价格如果也低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同时总的销售额若低于预付货款的话,那么进口商则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并且,如果有些出口商利用自己所在国家的一个大环境的好的信誉以及他国的企业对他们的不了解或者是不熟悉,而通过此来骗取一些企业的预付货款。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近年来我国的沿海的一些大型的外贸出口企业,在与X的一些出口企业洽谈时,由于企业往往只看到出口商是来自欧美的企业,习惯性的以为那里的企业的信誉良好以及相关XX在管理制度上的完美,而忽略了一些坑蒙拐骗的企业,最终很盲目的就给这些企业或者是出口商打去了一笔他们自认为不算多的预付货款,而最终迟迟无法等到货物的到来。钱损失了对于这些大型的外贸企业而言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因为原材料或者是一些机器设备的迟迟无法到位而最终无法在与顾客约好的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关产品,那么信誉上的缺失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如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一旦企业特别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而言,诚信、信誉上的缺失对于企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②进口商资金风险
由于是预付货款,对于国际贸易这样周期比较长的贸易而言,往往都是少则半个月多则1至2个月才能够到达进口商所在的地方,同时一旦进口商所在地的码头在卸货时耽误一会儿或者是码头工人出现了罢工、天气因素等种种意外情况而影响到了码头的卸货时间,最终延误了货物到达进口商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进口商将要承担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并且免费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笔几个月的无息贷款。若是小额的贸易或者是大规模的外贸公司而言可能会压力和风险较小,但是对于我国那些规模较小的外贸出口公司而言,这样大半个月的货物的迟迟的不到位,将对其平时正常的生产运作产生巨大的资金周转上的风险和压力。同时由于是先付了一部分款项,然后才会收到货物,这也使得企业间接的在这运输的过程中与货物捆绑在了一起,一旦货物的价格或者是市场上出现了什么波动,则可能最终导致进口商承受相当大的损失,哪怕就算如今市场的商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跌此时拒绝付款,进口商所预先支付的货款依然无法收回。
③出口国及进口国政治因素
出口国的政治因素类似于前文所描述的因为国内的一些XX的更替或者是国内的罢工、骚乱以及战争等种种政治问题所导致的出口商的货轮无法驶出出口国,导致货物的无限期的推迟发送。而进口国的国内的政治局面是否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进口商的利益,毕竟一旦进口国家对于进口货物的一些限制或者是由于反侵销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等种种原因而不让货物到港或是不让从货轮上装卸下来,那么进口商也将面临同样的货款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的国内情况以及政局的动荡或是稳定都会对进口商产生很大的影响。
4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研究
4.1出口商的风险防范研究
4.1.1信用证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①重视对开证行以及开证申请人的信誉及资质调查
在与任何一个单位或者是企业开展贸易时,特别是类似于国际贸易这样的跨国交易,做好事前的对贸易伙伴以及相关的开证行的资质及其信誉以及在业界的口碑的调查工作时避免出口商规避信用证结算下的风险的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与出口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前,不仅仅对进口商所在德尔国家的政治局面、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充分地了解以及有效地预测,同时也要对整个国际形势的大环境及趋势有一个很好的分析。在签约成交前,要对有关各方做一个详细的资质及信誉的调查,进口商的往来的银行以及其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号,出口商切不可因为对方许诺给予非常高的利润或者是以高昂的价格而草率行事或是匆忙就发火了。同时对于开证银行和客户企业的品性、负债情况、管理运营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客户进行了解,包括对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甚至还可以通过国家的驻外机构来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根据国际知名的调查公司IDC的一份报告,发现对进口商进行一番细致调查后在签订合作的出口商,在最后的成交过程中,进口商拖欠货款的比例比出口商没有对进口商及开证行进行调查或者是非常简单的调查后就发货的情况下,拖欠货款的比例下降了50%多。
②合同中明确开证时间并加强催证工作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在相关的合同中规定一个进口方开立信用证的准确的时间,而并非是双方口头上的约定或者是在合同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注明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可以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XX天内(也可以是具体的时间),进口方必须将信用证开到出口方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该注明一旦进口方无法再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将信用证开给出口方,那么出口方有权利向进口方进行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虽然签订了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进口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以及出口方的相应的索赔权利。但是出口方仍然应该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到来前,通过电话、MSN或者是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来通知进口方及时将信用证开给自己,特别是当出口方发现客户的资信存在某些问题或者是预测到市场上的产品的价格将会出现某些波动是,更是应该尽快的让进口方及时的将信用证开出来。
③仔细、谨慎的审核信用证
当出口方受到了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时,应该仔细而谨慎的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了有不符之处,要要求对方进行及时地修改,并且在没有受到修改通知时不能发货装运。并且还要在信用证中注意仔细核对没一个细节和每一个条款,看看在信用证中是否有一些软条款的出现,相应的一旦发现了有类似不合理规定的软条款,也应该及时的通知对方进行相应部分的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者是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而引起的时间上的延误应该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来加以弥补。并且在对方没有做出针对软条款的修改之前,出口方应该不予发货。同时要和银行积极合作,一同来防范那些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以及相关的开证行和进口企业,是那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商人从此以后再也无法进行行骗。
④要求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往往会遇到一些企业因为物价下跌或者是公司的经营状况突然地恶化或是找到了更好的出口方等等种种借口在出口方货物发出后不去付款赎单。又或者是类似于非洲以及拉丁美洲这些外汇储备的总量不充裕常常导致这些国家内的企业在开具信用证后因为国家的一些政策的原因也会拒绝付款。面对这种不讲性用的商家,一般而言出口方都会蒙受不少的损失。因此在与这些企业或者是国家内的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的而且资信较为好的银行对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加以保兑,而对于那些资信不良或者是无从考据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以要求另一家银行来保兑,以减少出口方所面临的各类违约风险。
⑤正确缮制、审核各种单据
按照现有的相关信用证条款正确缮制出口单据,同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如《UCP600》以及其他的原则来对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进行仔细的审核,将每一处条款、没一个细节都做到好处缺漏,从而确保所有单据均与发票上的严格吻合,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如果一旦发现了单据与信用证之间有不符合的地方,或者是有疑点,可以请教行业内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相关的人员来进行再一次的核对和审核,最终保证单据和信用证之间的相符合。
4.1.2托收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①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
在托收结算下,出口商依然必须要在交易前非常慎重的选择一个可靠的贸易伙伴。必须要对对方的相关资信情况、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负债情况和相关产品的销售状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同时还可以通过其相关的客户以及银行来了解进口方的相关背景。同时有需要的话,也可以通过国外的一些工商团体或者是我国的驻外商务机构等等较为专业、可靠的渠道来进行调查。
②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如果是和一个贸易自由度较为高的国家进行合作,出口方当然可以非常放心的与对方合作。但是一旦适合一个具有严格的贸易管制的国家内的进口商进行合作的话,出口方就应该尽量小心谨慎,同时要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个国家的一些贸易管制条例。并且由于不同的国家爱其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也大不相同。比如有的国家他们往往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某些物品时需要事前获得进口许可证方可以对某些产品进行进口,因此此时的出口商就应该在将货物装船运输前首先要确认下进口商是否已经得到了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可以通过将进口许可证的副本邮寄或是通过点报告只有再发货。还有一些国家因为对外汇的管制较为严格或者是外汇储备并不十分富裕,因此出口商必须要在出口前了解到进口商是否已经向当地的有关XX和部门申请到了足够的外汇来支付货款,从而保证出口上能够有效的收到货款。
③在托收业务中尽量选用付款交单(D/P)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商讨托收的具体方式时,应该尽量的选用付款交单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而慎选承兑交单(D/A),并注意付款交单远期方式的使用。因为目前,由于付款交单的远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当今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短时间内国际上也很难有效的形成一个共识或者是处理方案,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在针对付款交单远期方式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付款交单远期托收还存在许多争议,因此出口商应合理使用。如果使用,特别要对期限加以控制,不宜过长,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另外,在和欧美及拉X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尽量不采用远期交单远期方式结算。
4.1.3汇付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①尽量采用预付货款方式结算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该尽量要求对方在进行回复结算时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因为预付货款能够很好的保障出口商的利益,同时预付货款对于企业而言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几个月的无息贷款,可以让企业在资金周转上能够更加灵活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建设,并且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者是在交付过程中有些破损或其他意外情况而导致货物的无法被对方接受,企业也不至于蒙受过多的经济上的损失。同时预付货款也能够很好的看出对方企业是否在是真心实意的与我们进行合作。
②对进口商资信进行有效地审核和调查
无论是哪一种交易方式,出口商都应该在交易前对进口商的相关资信情况进行有效地审核和调查。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同时也能够放心的和对方合作,特别是在与进口商采取货到付款的合作方式时,更是应该细致而全面的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以此来避免对方的种种欺诈行为让自身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4.2进口商的风险防范研究
4.2.1信用证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①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时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最好选用FOB或FCA贸易术语。因为,在这两种术语下是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进口商可以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从而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运公司勾结或船运公司不守信誉而造成的风险。
②了解信用证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
买方在国际贸易的结算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信用证结算力式的实质和利弊,了解信用证各力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明确自已在其间的地位。还应了解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用途、特点,尽量选择一种对自已最有利、风险最小的信用证进行结算。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外贸企业避免相关风险的关键。[33]最后,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既可以使各力当事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采取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理争议,使自已处于有利境地。
③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的交易对象及银行结汇
企业要防范信用证诈骗,最主要的也是最有效的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的方式就是选择一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口碑的并且企业在对其进行调查后了解到此家银行具有非常好的资信情况后与其进行相关的交易事务。所以这就需要进口商在双方的买卖合同的鉴订之前,务必要查清楚对方企业的目前的运营情况、负债状况以及其在业界或者是相关领域和行业内的声誉如何,客户们对其的评价怎么样等等越详细越好,越全面的调查就能使得企业自身对对即将展开合作的公司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根据自己之前的种种调查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合作,同时决定是否开出信用证。
4.2.2托收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托收结算下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一般而言进口商的风险都是比较小的,并且托收结算下大部分的资金压力和负担以及风险都在出口方那边,因此在托收结算下进口商只要很好的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一个审核以及了解当地的政治局势以及一些法律法规的进出口规定就行了,毕竟出口商愿意与进口商进行托收的结算方式,本身就已经说明了对方是非常有诚意的进行合作,并且对进口商是非常的信任。
4.2.3汇付结算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①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作为进口商而言,尽量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与出口商协商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因为货到付款对于进口商而言就相当于完全掌握了整个国际交易和结算的主动权,进口商一方面不需要承担太多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在很好的验证了货物的质量以后放心的将货款打给出口商,否则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一旦货物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完全与事先合同中签订的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则很难收回预付的货款了。因此货到付款可以很好的保证了进口商的利益。
②对出口国国家及企业全方位的调查
进口商应该在交易前对出口商的相关资信情况进行有效地审核和调查。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同时也能够放心的和对方合作,特别是在与进口商采取货到付款的合作方式时,更是应该细致而全面的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以此来避免对方的种种欺诈行为让自身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此外,对于出口国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一番了解,并且对国家近几个月的局势变动或者是否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变革事故而导致货物的无法准时送达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防患于未然。
5基于上述风险分析做出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政策建议
5.1不同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5.1.1风险比较分析
对于进口商而言最安全的、最能够规避风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货到付款,同样的对于出口商而言最能够规避风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预付货款。很显然,只有钱真正的进入到了口袋中才能够让进口商或者是出口商放心。此外,从表格中还可以看出托收作为目前用的比较多的国际结算方式,特别是跟单托收作为托收的主要业务,无论您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其主要是对于进口商有利,而对于出口商是非常不利。而信用证恰恰相反,其对出口商比较有利,而进口商的风险比较大,这主要是因为信用证其本身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以及辨认上的难度非常大,并且由于信用证的开立费用和成本高,操作复杂,货物品质难以保证,因此近年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所舍弃了。
5.1.2资金占用、费用负担、手续繁简的比较分析
在国际结算中无论是从手续还是从银行收费而言汇付都是占绝对优势的,而信用证则是在手续以及银行收费方面均是最高的。而托收则是在手续的繁简以及费用的负担上处于两者中间。而在资金的负担或者是占用上面,信用证是最公平的,因为在信用证的结算中,由于有开证行作为担保所以双方并不需要一开始就将钱款先行全部或者是部分支付给对方。相对而言托收和汇付在资金占用和负担上面非常的不平衡。托收更加倾向于的是进口商,因此资金的占用主要是在进口商,而负担方则是出口商,这也就是为何出口商在托收时面临的风险更大些。同样的汇付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两种迥然不同的结算方式下,资金占用方和负担方也完全不同。在预付货款时由于进口方需要首先支付一部分的货款,因此此时的资金将被出口商占用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几个月的无息贷款,而进口商将会面临一定的资金负担。同样的货到付款就是对进口商有利,而相对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的资金压力可以说是全部转嫁给了出口商,而进口商则能够获得更多的时间更长的无息贷款,同时没有丝毫的压力和风险。
5.2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5.2.1结算成本
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成本也各不相同,因此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进行签订合同时应该选择最为省钱的结算方式,这也就是为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及公司选择汇付以及托收而逐渐放弃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相对高昂的结算成本让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感觉无法承担。
5.2.2客户信用
客户信用即客户的资信是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进行结算方式时要非常小心和注意的。笔者认为双方在进行结算和签订买卖合同签应该很好的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做一个全面而详细的调查和深入地了解,若对对方的资信或心有所怀疑,那么对于进口商而言就因该选择托收或者是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同样的如果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有所怀疑也应该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和交易。或者是费用较为高昂的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如果对方的信用好,则双方可以采用结算成本较为低廉的方式进行交易。
5.2.3经营意图
所谓经营意图就是双方在考虑合作时感到都有利可图。因此,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进行交易时应该注意到对方的经营意图是否是为了盈利,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否良好,切不可盲目的看到对方因为针对某个产品出高价进行购买,而忽视了对对方背后的经营意图的调查,毕竟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的,所以要想知道对方是否可能存在某些欺诈行为,可以通过对对方企业的经营意图的调查中窥见一些端倪。
5.2.4贸易术语
在进行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结算的时候,应当慎重选择贸易价格条件。进口商以及出口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方面也有所不同,到底是选择FOB还是CIF应该在一个全盘的综合考量下面最终作出决定。
5.2.5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运输单据不仅能够很好的反映有关当事人的权责关系,同时也是办理货款结算时的主要单据,此外有的运输单据还是相关的物权凭证。因此,进口商和出口商在对运输单据的发放及审核时应该注意单据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交付货款的时期和签字盖章的真伪,以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5.3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原则
5.3.1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5.3.2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5.3.3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5.3.4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此外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34]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以规定将大部分的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者是重量等方式计算确切金额,最终用汇款方式支付。
5.4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由于相对信用证的高昂的银行手续费而言托收的相关的银行手续费较为低廉,因此啥为了使开证申请人能够很好的减少开证费和以及部分的押金,减少其自身的资金负担和被占用。双方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可以是合同中所规定的金额的50%-70%之间用信用证支付,而其余的部分则采用托收。第二种是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35]
5.5托收与预收押金相结合
托收由于托收由于对于进口商的风险和资金的压力较小,而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和资金压力较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降低出口商在资金和风险上的压力,可以将托收与预收押金相结合,即出口商在进行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先行支付相当于货物一定比例的货款来保证自身的资金的周转以及风险的有效降低。[36]同时在货物在运出港口后,出口商就可以从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已经收到的预收款,同时将其余的部分通过托收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和结算。
5.6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其规模相对较小,起步较晚,无论是经济实力、人才配备都无法与国外的知名企业相抗衡,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往往会因为不懂相关的交易原则以及交易方式而吃亏。与此同时,我国的许多外贸企业经营者对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不重视以及相关人才的缺失也是导致近年来我国众多贸易企业频频在国际贸易中吃哑巴亏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我国XX应该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与我国的外贸企业相应的帮助与扶持。
5.6.1提升我国外贸企业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根据笔者的走访与调查,我国的外贸企业往往不专门设立相关的国际运输部门或是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而委派相关人士对交易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潜在威胁。因此,我国XX可以定期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我国的企业从制度上、思想上全面提升对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的认识以及防范意识,以此帮助我国的外贸企业从交易之初就建立起保护屏障,从而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保护与风险规避措施,尽可能的将其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5.6.2XX加强监督与监管
我国的外贸企业由于企业规模以及企业的见识浅,一般无法有效甄别国外部分企业的资质与信用,更多的是从对方提供的相关的证件来判断,这往往给许多骗子有可趁之机,它们通过与国外银行联手制xxxx凭证以及虚假的公司资质骗取货物与钱财。许多时候我们发现往往不是我国的企业不努力去识别国外企业的资质,而是其能力有限,因此需要我国XX加强对国外企业、银行的资质方面的审核以及监管,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当我国企业对国外企业的资质存疑时,可以向XX申请帮助。同样的,当我国的企业受到国外企业的诈骗时,XX应该立即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布不诚信国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其有经营的关联企业,以避免我国相关企业再次上当受骗。
我国的外贸企业虽然其数量众多,但是各自的规模较小,因此在如今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样,国际间贸易频繁时期,需要我国的XX给予外贸企业一定的帮助,除了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外,包括对国外企业资质的认定、货物的审核等方面都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以保护我国的外贸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6结论
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上的高速增长也使得我国逐渐成为了全球瞩目的焦点。而作为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对于我国经济的增长以及外汇储备的贡献至关重要。根据中国人名银行截至2012年6月所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已达到3.1975万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30.3%。但是由于我国的众多外贸企业对于目前国际上的许多国际上现行的规则并不十分清楚,同时又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很多都是中小型的出口企业,其本身在外贸以及国际结算方面的经验相对于国外的一些大公司而言非常的缺乏,因此在与这些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合作时往往会吃不少的哑巴亏。
通过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实际调查以及国内外文献的阅读与总结,笔者总结了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遇到的主要风险。作为出口商主要面临当出口商采取信用证交易时怎会面临出口商的道德风险、“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当以托收或汇付结算方式结算时,则会面临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国政治风险等多种风险。而作为进口商主要面临包括出口商信誉风险、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以及出口国政治因素等各类风险。为了有效防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国企业应该首先对贸易合作伙伴的资质进行细致的了解与调查,深入了解开证行的信用以及当地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与外贸政策,并且尽量与对方建立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此外,在进行国际结算时我国企业应该从自身的情况出发,作为进口商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而作为出口商尽可能选择先付款再发货的方式,从而将整个国际结算的风险降至最低或者是达到对于自己较为有利的方面。在整个国际贸易环境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还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双方间的利益,包括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以及托收与预收押金相结合,使双方承担的压力与损失达到平衡。
希望通过自身的研究,帮助我国的外贸企业能够在如今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能够很好的熟悉国际贸易结算的相关规则,为我国的贸易出口进一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和腾飞尽到一份责任。同时也能够带动相关领域的研究,完善我国在这一块领域内的研究空白。
笔者由于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限,并且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规则的不断改变,可能在有些方面论述得还不够准确,笔者将会在以后的日子里继续加强自身在这方面的研究,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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