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国文化娱乐产业也日益繁荣,尤其是近年来在数字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作品被翻拍或是改编成影视作品并且取得了不错的商业价值。同时,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中充分描述的角色、复杂的人物关系以及小说背景情节的描写很有可能被喜爱它的受众直接借用创作出新的文学作品,亦或是影视制作单位在拍摄原创作作者的作品取得了不错的商业价值后,再次创作出原作品的续集希望进一步扩大取得商业价值。在这种背景下,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的作品,此时,我国对文学作品的原创激励机制与再创作的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平衡原创作者与再创作作者之间的利益。本文将从王晓頔等与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视角探讨同人小说中的著作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思考。
关键词:同人小说;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利益平衡
一、引言
(一)研究选题的现状及其意义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衍生了许多新兴的产业,网络文学作品是其中一种互联网新兴产业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诞生为我国文学创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纸质创作的习惯,很多网络文学作品会在互联网上实时连载,让读者能够及时阅读到作品。有新兴产业的衍生必然会带来法律问题,在互联网文学作品创作中,同人作品的法律问题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不及时解决原创作品作者的法律利益与同人作品作者之间的法律利益,可能会大大降低人们的创作热情,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矛盾关键是平衡二者之间的法律权益。同人小说的市场也日益火爆,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优秀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或者是翻拍成影视作品后其商业价值进一步扩大,同人小说与原始作品之间所产生的相关法律争议也逐渐增多。随着大众思想觉悟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版权的意识也越来约注重并且开始关注原始创作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维护。因为我们都知道创作出一部原创作品所获得大众认可与喜爱的背后其创作者所付出的时间与心血是难以想象的,比如X女作家玛格丽特米切尔用了进十年时间创作出世界经典文学著作《飘》也是其惟一的作品。故此,对于原始创作者来说其创作出的作品像是孕育一个新生命是受自己十分珍惜和爱护的,原始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商业化或是改编成影视作品的选择上是非常谨慎的,特别是对自己的版权权益的保护也是十分重视的。而与原始创作者不同的是二次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往往会借用原始作者作品中直接描述的角色,复杂的人物关系及小说情节创作出新的文学作品,原始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情节会在二次创作者笔下进行“魔改”此时原作者可能会对此有所不满,而这类文学作品在商业化用途上也可能会侵犯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解决的问题
AO3作品库[ AO3(全称:Archive of Our Own)是一个非商业、 非营利的同人作品托管网站,创建于2008年,收藏的作品包括同人小说、同人画作、同人视频和有声小说。]的创始人娜奥米诺维克是X著名科幻小说作家,2019年AO3作品库在雨果奖的获奖名单中获得了“最佳非虚构作品”奖,诺维克在发表获奖感言时说了这样一段话:“所有的同人作品都凝结着一个主题:艺术创作不是孤岛,它诞生于群体之中。[ AO3雨果奖颁奖词]”随着同人文化市场的日渐火热,随之而产生了不少的法律与道德的争议,本文的目标将从同人小说出发,探究我国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同人小说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何保障二次创作作者创作的自由空间又不损害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平衡二者的利益构建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如何更好的把握同人小说对原始作者的侵权认定?同人小说作品商业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人小说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等。本文将带着这些问题对同人小说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一一剖析。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相关文献,阅读相关案件,可分析对二次创作后的同人小说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外国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可以通过比较了解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和国外法律实践值得借鉴之处。首先是对同人小说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剖析同人小说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及商业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因为同人小说具有其独特的创作特点,同人小说的出现很有可能会侵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侵犯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者的署名权以及改编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要对作品进行修改需要取得原始作者的同意,原始作者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与此同时,同人小说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同人小说一般是根据原创作品改编而成的,如果原创作品的经济价值很高,在原创作品的影响之下,同人小说的作品的经济价值一般也会偏高。如果同人小说采用的人物名称与原创作品一致,读者有可能认为这是原创读者写的,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市场上的混淆以及虚假宣传;其次,是对《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案件经过以及相关信息的进一步梳理,简要概括案件发生的争议点,最后判决等等信息再着重描写,回顾《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案件在法律条文适用上给我们的启示,今后面对此类案件我们对法律如何理解;最后,在XXX快速发展下的文化市场,二次创作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如何协调冲突问题。
二、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同人小说
(一)同人小说的概念以及发展现状
1.同人小说的概念
“同人”源自于日本,本意为志同道合有共同爱好的人,在日本它是指:“依据原有作品中的人物信息、背景及情节等文章元素的相关设定而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一种文化。”关于同人小说,它是作为同人文化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百度百科的定义:“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欧X家对同人小说的定义是:“凡是以畅销书,连续剧或电影等为本所衍生的短篇小说或长篇小说。”总而言之,同人小说就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或者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一种“半原创”“半借用”的小说类型。
在我国同人小说以互联网络为主要传播手段,在我国以晋江、lofter、微博等平台为主要创作阵地,主要是粉丝在原始创作者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新的改编,融合创作者自己的思想情感的表达,通过网络转载与粉丝分享等形式传播,渐渐积累起一批以年轻人为主要受众的粉丝群体。与此同时,我国同人小说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仅是同人文化的迅速繁荣,原始创作者的作品也渐渐形成一个大的IP[ 所谓IP是指(intellectual property)意思是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作品等等。其实就是指取得文学、动漫、音乐、游戏、影视等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向外延伸多种IP衍生商品,在其他领域内进行改编或创作,例如:电影IP的意思是根据具某种知识产权性质的小说或艺术创作等改编而成的具有影视版权的电影。]被越来越多人喜爱。近年来,不少影视公司将这IP进行影视化来获取更多的商业价值。那么同人小说自身的创作特点也使其自身陷入了著作权边界的敏感地带。同人小说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对原始作品的依赖性、二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三是与原始作者的利益相冲突性。经过研究发现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确定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中有些法官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审理同人小说案件也是合理的,在有关的立达问题上,我们需要借助相关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家,智力成果是一个人经过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产生的,现代社会对智力成果越来越重视,同人小说虽然大多数是改编而产生的,同人小说在内容上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是不可置否的,日本是一个对知识很重视的国家,日本的相关法律主张原作者与再创作作者具有相同的权利。毕竟每个国家的立法情况不一样,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是否采用相同的里面规范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有待斟酌的问题。
2.同人小说的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变革与时代的进步,互联网络新技术的发展条件下,我国文化产业也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同人作品的发展也是十分迅速的,二十世纪后期,随着大批海外动画,漫画作品会产生一大批的漫画圈子,漫画圈子里面的爱好者来自五湖四海,很难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为了方便他们进行漫画的交流,他们一般会选择通过互联网交流,他们会组建交流平台,在交流平台里面畅所欲言,其中,有些漫画爱好者会为原创的漫画作品写番外,如果对原创的漫画结局不满意,他们有可能会改写原创作品结局,通过交流平台把二次创作作品发表出来,同人小说的发展也是在此有了一个可以创作的环境并且开始扩张。随着智能手机,电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网络文学渐渐开始兴起,人们不再像过去一样停留在报纸,书刊的阅读,而是可以借助手机、电子阅读器等智能产品进行文学阅读,这一点为同人小说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载体,也使得文学创作者累积了一大片粉丝。在网络文学创作平台上人们可以为自己喜爱的作者进行点赞评论或者打赏一部分金钱。这使得网络文学可以成为原始创作者的收入来源,也使得网络文学被资方看到其商业价值,近年来越来越多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更促使因喜爱这些原创作品的粉丝群体积极进行二次创作出新的作品,其中不少有优秀的同人小说诞生于此。而一部优秀的同人小说走红后带给二次创作作者的利好,原始创作者是无法收到任何的报酬显然二次创作的自由空间限度与原始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一点也是本文想要探讨如何在法律的规制下更好的平衡二者的权益。
(二)著作权法下的同人小说
同人小说作为新兴的创作模式其快速发展给创作者与创作平台带来利益和好评的同时与原始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们知道同人小说虽然是新世纪才出现的概念但人们进行同人小说的创作至少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同人小说讲述的更多的是平行世界里的故事与共鸣,也就是说同人小说作品是一部独立于原始作品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观看的人为什么能够在文字中得到共鸣,是因为他们与作品之间的互文[ 互文,也叫互辞,是古诗文中常采用的一种修辞方法。古文中对它的解释是:“参互成文,含而见文。”具体地说,它是这样一种互辞形式:上下两句或一句话中的两个部分,看似各说两件事,实则是互相呼应,互相阐发,互相补充,说的是一件事。由上下文意互相交错,互相渗透,互相补充来表达一个完整句子意思的修辞方法。]从而得到了感情的互相呼应。同人小说创作者热衷于为原著中被边缘化和被中伤的人发声,抚平读者心中的意难平激发起读者更多的想象空间,这些故事之间互相平行着,有一种互相追随的感觉。但是这样的状态却有危险的信号,虽然能够使原著的感情表达的更加强烈和锐化,但是也挑战了原著的基础。因为毕竟这是对原著作品所提出的新的认识和感知,这种进行二次创作的写作方式的不同于原创小说需要作者自己“白手起家”地去塑造故事的人物角色或是情节设定,其借用原著已有的故事人物角色,情节设定进行创作不需要花费力气可以直接深入到人物的内心进行平行故事的写作,由于同人小说对原著的感情表达和感知,使其的思想建立在原著更深的认识的基础上,更甚于,有的时候还会去超越原著的精髓。虽然这样的现象可以去很好地补充原著,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观念里,这毕竟不是社会大众所提倡的,所以引起矛盾和纠纷也是难免的,比如二次创作的同人小说有可能会影响原始小说的声誉,经过改编的故事有可能会颠覆读者心中的想象从而产生厌恶感这对于原始作者来说是不利的,故此二次创作的空间应该是有限度的。金庸状告江南《此间少年》侵权一案,被认为是我国“同人作品第一案”。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表示江南的《此间少年》与金庸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显然法庭吸收了法学界的观点试图为同人小说给出一个边界,但因为江南以盈利为目的出版发行该小说,不正当摄取了原告本来能够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法院最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本案进行了判决,金庸获赔一百八十八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文化市场上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同人创作作品在IP开发上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同人小说的创作自由空间的边界不是无边无界的,从著作权保护角度出发同人小说的发展与合理使用的限度我们需要充分理解。
(三)反不正当竞争下的同人小说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 查良镛与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江南以盈利为目的出版发行该小说,不正当摄取了原告本来能够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法院最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同人小说是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是因为同人小说借助原始小说吸引眼球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事实是我们不能忽视和否认的一个问题。同人小说其独特的创作背景下不仅借用了原作的著作作品元素,更在传播中不可避免的借用了原作的声誉,这些声誉对该同人小说的传播获取的更多的商业利益时必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大多数同人小说一开始的创作和初衷都是基于喜爱原著小说的粉丝进行创作,在实践中大多同人小说的二次创作都是未经授权的,基于艺术创作需要一定的自由度以及其较低的商业价值的转化,是可以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大多数同人小说作者认为同人小说不用做商业途径不会侵犯到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就无需取得授权。但是,随着时代变迁当同人小说的改编开始以盈利为目的或是被用作商业途径,这些同人小说打着原始作品改编的名义进行传播时有可能对原始作品的声誉产生负面的影响,此时未经授权的同人小说就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案件梳理[ 王晓頔等与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京73民终2113号。]
(一)案件的基本概述
2014年作家九夜茴创作的《匆匆那年》同名小说拍摄的电视剧在搜狐视频播放,也是由于该剧的热播,该剧的出品方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在搜狐视频独家上线播放,该剧在宣传时注明该剧是九夜茴《匆匆那年》小说同名小说改编拍摄的,随后作者九夜茴发微博斥责该网剧没有是得到明确授权而进行拍摄的并认为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侵犯了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将该剧的制作单位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时,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网络电视剧的出品方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赔偿《匆匆那年》小说作者九夜茴一百万元并且赔礼道歉。随后,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都提出了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至此也正式的尘埃落定。
(二)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1.电视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侵害小说《匆匆那年》的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要求该表达是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作者的个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对于小说《匆匆那年》中人物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不可能侵犯作家九夜茴《匆匆那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改编权的权利,《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涉案内容从人物设置、情节设计、故事场景等方面,与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构成实质性近似,而与《匆匆那年》小说不同。上述内容中陈寻为方茴放弃13分大题与人物七七的相关情节有机结合、交织开展,不可割裂判断。而且人物七七的相关情节仅出现在小说“番外”中,虽然七七主要称呼陈寻为“大哥”而不是“大叔”,但这种细微差别未对该剧涉案内容的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使用了小说“番外”中的相应内容。金狐公司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拍摄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的对应内容,没有为王晓頔适当署名,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王晓頔对该小说“番外”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金狐公司享有“以小说为故事中心延伸扩编或改编(包括删节)成电视剧作品的剧本改编权”等权利,可见金狐公司在制作电视剧时可以适当延伸扩编但必须以小说为故事中心。与《匆匆那年》小说主要讲述几个主人公的大学生活不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主要讲述了几个主人公大学毕业以后的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明显不属于以小说为故事中心进行的延伸扩编或改编。王晓頔所主张的相同部分亦仅包括《匆匆那年》小说中的五个人物名称及个别“闪回”片断,可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非《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作品。基于此,金狐公司基于《转让协议》所获得的改编权不足以使其对于“匆匆那年”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
此外,虽然金狐公司于2014年制作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剧的知名度是以《匆匆那年》小说的影响力为基础,不影响“匆匆那年”本身作为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也不能成为金狐公司再制作与《匆匆那年》小说无关的影视剧时使用该名称的正当理由。《匆匆那年》小说为知名小说,其小说名称“匆匆那年”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授权改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或与该小说有关,该行为属于仿冒王晓頔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片中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
(三)案件的思考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显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与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的一部分,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背景等进行拓展延伸而成的一部与原小说相承接的作品。本案法院在审理这一点时也是这样考虑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改编的合理范围上显然《匆匆那年》原始作者九夜茴对《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改编是不认可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依法获得的改编权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该案中该作品不应侵害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应为先,故而二次创作者在对原始作者创作的作品在进行二次创作时,一定要考虑自己创作出的新作品是否会对原始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如果二次创作者所续写的作品极度歪曲篡改原始作品的创作者的基本表达,甚至严重损害原始创作者的声誉或者合法利益,那么显然依法获得的改编权的保护就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改编权也并不能保护这一部分。我们鼓励大家积极进行创作的同时也应该明白原创不易四字背后的意义,所以我们更应该明白二次创作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从上述案件为视角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的创作环境需要每一个人的维护,特别是在同人文化繁荣的当下,如何通过法律规范,保障二次创作空间,平衡原始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利益的制度构建,尤其是对著作法中保护作者的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也是本文思考的问题。
四、如何协调二次创作者与原始作者的冲突
(一)国外对于同人作品的调整
每个国家的文化产业的背景不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是不同的,相比于大多数国家的对于同人作品侵权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就X作为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大量的判例规则说明了X对于同人小说也包括二次创作作品的态度,X法院主要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这一规则,对于同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构成进行划分,其判断合理使用的要素在于“同人作品使用原作品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是否是非商业性质,其使用的元素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是否对原作的市场有潜在的影响”。等等方面的影响。而同人文化发展最好影响最深远的日本,同人小说有着最为自由的创作环境,在日本金融危机后,漫画产业作为日本文化产业的支柱持续低迷,但由漫画而来的同人创作仍然火热不减,随后,依靠着同人创作,原创漫画产业渐渐走出低迷。日本同人文化对于漫画产业来说,真可谓是其最坚强的后盾,这必然导致同人文化对于日本整个经济也有着不小的影响,所以,在日本对于同人创作的要求都很低,在日本的出版业,同人作品有着自由的环境,并且原作品的作者也大多都采取默许的态度。正是由于这样的态度同人问题在日本并没有具有实际意义的解决方案。
(二)同人小说中合理使用的边界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实际上并不能囊括所有情形,尤其实物中不同的案件所面临的情形也不尽相同,如果用二十二条进行对照,显然是不合理的,同人小说的创作原则上并不属于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定情形,对其行为的判断还需要借助其他方式,相对于X的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我国则是采用“三步检验法”的设计。即在法定情形的基础上,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法律在实务中提供了新的判定思路,使得法定不再限于特定的法定范围进行判断,又使得同人小说在进行创作时的空间不是无条件的,增强了司法实践能动性,时代不断地发展,现实情况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或是产生新的标准,如果再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但没有彻底摆脱了封闭现,所以引入X对同人小说的态度可以更加合理的使用态度,给予同人小说创作一个合理的边界。
(三)同人小说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它指的是在著作法中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一种原则,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达相同的思想和观点。这也是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对作品构成侵权具有重要作用。而同人小说其独特的创作方式是其必然会借鉴原始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创作,或是经过改编创作出一个个的新的故事。在《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案和金庸与江南案判决中我们都不难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而不是保护这个思想本身,也就是说,二次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提出的新思想新的表达是受到法律的保护,鼓励了更多的创新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更高的创新,故仅运用原始作品中一些简单的名称或是一些简单的思想是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但每一位同人小说的创作者所选取的进行二次创作的片段和内容是不同的,在一些续写改编作品的同人小说中,常常就需要用到一些原作中的片段,使得二次创作后的作品不突兀,或是形成首尾呼应,在使用这些片段时就很容易形成实质性相似后可能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在对待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四)同人小说中的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包括了自己进行改编授权或禁止他人改变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原作者而言,如果由他人进行改编,就要原作者的同意,否则二次创作者就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本文认为,法条中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保护作品的完整,另一方面也告诉二次创作者,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创作,因为往往同人小说的创作者在创作新作品时,会借用原小说中的部分内容,二次创作过程中如果恶意丑化,歪曲篡改原作者作品中的内容势必会引起原作者的不满,抑或是使原始作品的声誉受到影响,所以规定该项权利,一方面也是在告诉二次创作者,要在合理的范围进行创作,减少原始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的争议纠纷,而在食物中,往往二次创作者总是忽视这项权利而引起许多纠纷。尤其是影视产业繁荣的今天,这项权利会在影视化的改编作品中常常遇见。举个例子,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被拍成影视剧,很多时候会对原始作品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编,而超过必要限度的改编和肆意的改编可能会损害原始作品的完整或是影响原始作品的声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同人小说“半原创”“半借用”的小说创作特点,同人小说在使用原始创作者的作品中的内容进行二次创作时,在没有获得原始作者的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很有可能会侵犯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因二次作者所拥有的的著作权属于完整但不独立的权利。二次创作者使用原始作者对人物设置的独创性表达,在不影响原始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是非盈利范围下的合理使用是可以接受的。但同人小说如果进行商业性质的使用时,首先,必须获得原始创作者的授权,必要时需要对创作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使得读者不会对不同作品的人物设置产生混淆,同人小说作家才能享有完整、独立的权利。其次值得注意的是续写作品在进行商业化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原始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先的条件,明确二次创作空间不是无条件的,否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鼓励文化市场呈现百花争鸣的样子,我们鼓励同人文化的发展是我们尊重每一种形式的思想表达,我们明白艺术并不是孤岛它诞生于群体之中,不同的群体总是会带给我们不同看世界的视角,最终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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