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次数越来越多,这不仅是对我国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而且也是影响到了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的知情权保障事业在以非典为转折取得了重大发展,但是并未对知情权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存在空白。公民知情权是民众作为国家一份子所固有的权利,因此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是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也是法治社会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表现。鉴于这一现实诉求,本文基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背景下,对公民知情权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首先基于相关基本理论的分析,其次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问题进行剖析,从而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策略,推动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能够切实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知情权基本权利
随着民主意识的觉醒,民众越来越渴望履行民主权利,而这也对XX的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情权是保障民众了解政务、社会公共事件的重要权利,尽管我国《宪法》并未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明确。但是纵观我国的立法体系,可以看出民众的知情权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同时近些年来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影响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民众也提出了相应的诉求,希望能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此时公民的知情权落实成为了关键内容。同时我国在开展应急管理措施时,相关的应急法律制度内容丰富,能够有效的对实践进行指导,表现出依法行政的特点,同时也蕴含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的发挥了应急管理制度对民众权益的保障功能。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当前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体现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然而,国家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行使行XXX力,固然会有效的解决问题,但是也会对民众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若发生侵犯公民知情权,相关的表现形式如何?如何救济?上述问题也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基于突发事件的社会背景下,对公民知情权的本质以及保护举措进行研究,深入分析XX信息的透明度、舆论监督的力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等方面,特别是在信息公开方面,了解相关立法在保护公民知情权存在差异。从而找出相关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应对突发事件知情权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也能够实现知情权的有效贯彻。在实践中,突发的公共事件发生后,XX的公布措施不到位,足以表明公示的保障工作还不够。同时近年来,我国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XX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不足,未及时的公开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引发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导致民众产生对XX的不信任,不利于XX行使行XXX力的权威性。鉴于此,无论是从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角度以及法律保护的具体结构和路径来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突发事件中知情权的概述
(一)知情权的涵义
知情权是指理解和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来源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从狭义上来讲,知情权只是指了解和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应该要做出各项举措,以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获取,特别要关注XX信息,因为XX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行政行为关乎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基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学者们在对该权利进行界定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第一是“广义”,即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等为主体,要求履行公开义务,保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益,且该知情权的覆盖范围较广,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均应当要履行公开程序。因此可以了解到,广义的知情权的主体包含了多种,不仅表现在XX与公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而且也表现在平等主体之间;另第二是“狭义”,即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请求权,要求公开信息,该权利不受到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扰。
(二)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的特征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XX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该些应对措施可能会区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会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一定的损害,由此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基于此,为了提高XX应对突发情况的效率,在特殊情况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受限。因此相较于正常的知情权,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必然会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的爆发,避免造成严重结果,且要对损失等权益进行及时的制止,因此突发事件也要求XX及时采取措施,对事件的信息进行公示,切实保证民众能够了解到事件情况,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作出回应。
二是权利内容的特定性,在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的方向性非常明确,即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突发事件的社会背景下,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必须是指向突发事件,即有关于突发事件的原因、种类、危害等。此外XX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体,也应当要公示处理措施、处理效果、救济渠道等,便于民众及时把握XX的行政行为,也有利于民众寻求救济,增强对XX的信任度。
三是权利行使的非程序性,在日常的政务信息公开流程中,立法要求民众必须要严格遵守XX信息公开流程,如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等。但是在突发事件下,事件信息关乎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XX必须要迅速公布,实现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防止民众在突发事件中遭受到权益损害。此外突发事件一般较为突然,无法给公民相应的时间进行证件准备,此时XX设定了便捷化的信息公开流程,简单、快捷,避免耗费过长的程序时间,切实加快突发事件传达的速度。
(三)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必要性
当前的社会信息来往频繁,公民的行为需要根据社会信息进行调整,因此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民必须有知情权,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突发事件的发生将会对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民众的惯常生活模式被打破,不能够正确的做出行为。在该种情况情况下,民众必须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生活与工作模式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是否正确需要建立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示环节。因此XX及时公示信息,能够有效的引导公众了解到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也能够实现指引自身行为的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且也能够民众有序配合XX的应对举措。
其次,在XX未公示具体情况前,民众无法进行正确的认知,也会造成谣言四起的不利境地,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也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损害。在该种情况下,信息的不准确性将导致民众做出错误的行为,不法之人恶意散播言论,动摇民众对XX的信任,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导致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此外,若是信息公示不及时,部分的民众也会产生不信任心理,易出现猜测行为,对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进行扭曲,不利于国家行使行XXX利,而且也会导致谣言传播范围更广。谣言发酵一定会威胁社会稳定,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XX能够诚意公布真相,用事实打破谣言,以公开信息来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能够保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
最后,为了保障市民在突发事件中监督和批评XX的权利,需要落实知情权。知情权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学者的认可,列宁也持有支持的观点,其认为人民积极的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必须要有一定的前提,即民众能够对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对XX履行公示义务的要求。若是不能够落实知情权,则人民的监督作用则形同虚色。同时基于知情权的实施,民众能够及时的了解XX的行政行为,做到各项行政措施的透明化、公开化,防止出现xx腐败的行为,真正的实现社会公平。此外,在突发事件中,XX需要动员各方力量与资金来解决问题,这也导致会产生一定的公共资源配置,若是公民知情权存在缺位,则XX官员的行为无人监督,腐败现象难以避免,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在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保障不仅是法律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实践的需要,是民众履行参与政治管理的应有之义。
突发事件中知情权保障所存在的困境(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缺失
知情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该权利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篇幅不大,法律规定缺乏体系化。尽管当前学者们纷纷认可知情权的地位,相关的文献成果丰富,但是理论研究的丰富并不能够代表具体法律条文。因此,在我国,虽然随着学术界的讨论,关于知情权的有关概念已逐渐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并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热点话题,但是该权利的保障条文较少,立法内容比较淡薄,无法形成体系化的保障制度。
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知情权”的规定存在空白,无法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找到对应的条文。鉴于此,公民的知情权固然重要,但是其立法地位并未被认可,也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该权利的实施。此外,民众的知情权必然要求XX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XX公开立法内容,如《XX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该些法律内容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XX信息公开法的体系性不强,难以有效的应对实践情况。此外,在应急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即《应急响应法》,该部法律能够为XX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但是该些法律内容的倾向性突出,主要是涉及到应急处置的措施,而忽视了公民权利保护的相关方面,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笼统性。在实践中,它往往被XX忽视,XX往往置他们于不顾,变成虚构的法例。
基于《应急响应法》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该法的第38条中提出了XX的职责,要求XX必须要履行收集信息的义务,同时也要在基层组织中设立信息报告员,以便民众及时的反馈意见。在第39条中明确了XX上报的义务,在发生应急事件后,不仅履行向上级XX进行报告,而且也要向同级XX进行通报。在第40条中则是搞定了地方XX的应急分析职责,且在分析工作完成后,需要将相关的信息结果进行通报。由此可见,《应急响应法》仅仅是规定了,突发事件中各类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属于XX与XX、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XX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事项。在紧急情况下,民众的知情权不被重视,立法中只明确规定了公民需要及时上报应急事项,而未关注公民的知情权,这也充分展现出该部法律的不当之处。
纵观我国立法体系,这样的状况不仅反映在“突发事件对应法”上。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内容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应急响应制度的法律条文较为完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防洪法》、《安全生产法》等,但是在该些法律中涉及到公民知情权的内容较少。针对这一立法不足,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XX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该部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够与上述的法律内容之间产生冲突,因此《XX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民知情权保护的规定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立法保障的欠缺无法实现民众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二)公民知情权保障难以实施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立法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仍然不到位,表现为在发生突发事件后,部分地区的XX部门错误的做出行政行为,以“保密”、“大局”等为理由,故意不公示突发事件信息,导致公民的知情权遭到侵害,民众难以及时得知具体情况。
此外,公民知情权受到侵害不仅是因为立法体系的缺失,同时也是由于部分XX干部受到错误观念的影响。他们一味追求官员权利,以政绩为目标,做出了不当行为。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他们更多考量是本地的经济发展、自己的政治地位是否会受到影响,而无视了民众的切身权益。此外,一些地方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重行政轻法治。因此,一些地方XX在实际应对突发事件时,把公民的知情权放在脑后,不愿意公开突发信息。
其次我国立法缺乏完整应急管理体系。当前的应急管理制度多是涉及应急处理举措,并未对信息披露行为做出规定。且诸多应急管理法规的规制对象具有固定性,仅能够处理单一的事件,无法对其他突发事项进行管理,这也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XX处理措施难以协调,同时也难以为公民知情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此外,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内容不足也是导致公民知情权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披露范围未界定,相关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性,难以司法人员提供确切的审理依据,也无法对XX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规制。在诸多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该些事件信息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国家事项等,此时若是进行信息公布,将会导致国家事项的泄露。但是若不公布信息,则有损公民知情权,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矛盾。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行政机关缺乏明确的处理标准,难以对公开信息的范畴进行界定,也使得各地XX在进行信息公开时,主观因素存在差异,最后公示的范围也不一致。在该种情况下,XX需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XX的处理措施存在偏向性,过于保护整体利益,忽视了公民的知情权。鉴于此,可以看出公民知情权以及XX信息公开等内容存在程序上的缺失,相关立法内容不完善,也无法进行贯彻。
例如,2005年发生的哈尔滨水污染事件便是典型的XX侵害公众知情权。该事件起源于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在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了爆炸事件,石油泄露至松花江,造成江水的水质发生变质,严重影响到江边居民的饮水安全。若是XX在处理该起突发事件时,能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紧急采取处理措施,该起事件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但是哈尔滨市XX存在不当行为,XX为减少该事件的影响,故意采取了瞒报的行为,导致公民无法了解到该事件的真实情况,也导致了谣言四起。2015年11月12日,爆炸事件发生,在三天后,吉林省环保厅对松花江水质进行检测,得出的结果为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符合用水安全。但是随着石油泄露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已经导致了自来水厂的水质严重污染,哈尔滨市的停水已不可避免,同时哈尔滨市XX在11月21日上午的公告中谎称“由于管网设施的维护,将停水四天”,担心停水公告会在市民中引起“恐慌”。然而,公众认为XX的公信力已经不足,无法信任XX发布的信息,并且不法分子在民众间传播“地震引发停水”谣言,导致市民人心惶惶,大量市民离开哈尔滨,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但是在社会秩序已经发生混乱的情况下,哈尔滨市XX仍然未认识到错误,未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同时XX为了稳定民心,发布了第二则停水公告,原因是“上游水源的污染”,但是XX的公信力已经深受质疑,民众无法信任XX的任何信息,导致出现了大批量的抢购商品,民众工作停摆等不利影响,引发了生态公共危机。该起突发事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本可以避免,但是XX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不当处理行为才是引发该起公共危机的主要原因。
(三)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监督不到位
在突发事件中,XX过多的关注应急举措,而忽视了民众知情权的监督制度。正是由于我国立法缺乏相应的监督规定,才导致实践中侵害民众知情权的行为屡禁不止。
在我国实践中,监督缺失现象表现形式多样,具体为:一是难以准确定位突发事件中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尽管我国立法中规定了侵害民众知情权的主体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责任的对象、内容以及惩戒力度的规定存在模糊性,难以为司法人员提供确切的审理依据。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我国立法未明确界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而仅仅是要求XX需要承担起披露信息的职责,因此无法实现准确的责任主体认定,导致问责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责任性质认定方面,现行问责机制的相关条文较少,多是参考《公务员法》、《刑法》等内容,且条文多是涉及到未履行职责的内容,而并未涉及到侵害知情权的规定。由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基于我国立法规定,可以对侵害知情权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无法实现责任量化,即无法明确责任主体为谁?责任惩戒形式如何?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涉及到四方面,分别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在突发实践中,上述的监督渠道的实践效果不佳。首先对于国家权利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该两种监督方式具有强制力,能够有效的规范监督行为,但是这两种监督方式的时间发生于事后,此时公民的知情权已经受到了侵害,即使是事后监督也难以实现救济。第二,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该种监督方式能够及时的了解到社会突发情况,在整个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同步的,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徒劳存在的。同时新闻媒体作为民众监督的主要方式,其受到了部分XX部门的干涉,导致新闻自由难以实现。第三,行政机关的监督。该种监督方式在突发事件监督中能够发挥较大的效果,通常表现形式是上级机关进行监督,有效的规制下级机关的行为。但是该种监督方式必须要设定专门的部门,配备专业化的人员,而这对于XX有限的人力资源而言,是较重的监督负担。并且在上级监督中,过于偏重监督下级部门实施应急管理的措施,对于民众知情权是否保障并不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最后上级部门在对下级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价时,往往以应对突发事件的“信用”来抵消信用、抵消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责任的想法,事后只计功过,不计较过失,导致责任主体免受惩罚,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在突发事件中,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无法实现保障作用。
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与借鉴X方面的经验与启示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近年来X国内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频发,但是X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到位,极少出现公民知情权被侵害的事件,而这一社会现状正是得益于X的立法完善,具体表现为:
建立健全综合法律体系。以公民知情权为导向,X立法制定了各项保护措施,建立了完备的保护链条,各项保护举措体现在宪法、法律法规的各个方面。如在X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公民知识权被确立,明确了该权利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举措,有效的落实了权利的地位。同时X也制定了多项专门性的法律,对XX信息公开行为进行了规范,表现为《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XX法》等,通过该些法律能够为行政部门履行公开职责提供依据,也能够为民众提供良好的保障,只要发现行政部门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则公民可依法提出诉讼,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标准化信息发布程序。为了落实公民的知情权,X立法设立了完善的程序体系,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流程、负责人等内容进行明确。同时X立法规定,为了保证最终XX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必须要建立在充足的信息来源之上。鉴于此,X大力推进信息整理工作,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进行负责,落实了部门职责。xxx、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等部门所属的情报机关等,也设立了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种信息的XX机关,同时X确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该专门性的人员需要对X的突发事件进行公示,同时XXX也可通过群众媒体的方式,向公众传达XX的应急措施以及突发事件的具体内容。该种公示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若是XX存在不作为,则必须要接受X法律的惩戒。而且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对公示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加以界定,不仅为民众保护知情权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能够指引XX的信息公示行为。
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基于X发达的信息技术背景,联邦XX及其工作部门创建了相应的技术平台,专职负责信息公示。同时各州也积极响应联邦,推动了XX网站的建立,正是由于X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XX信息公示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日本方面的经验与启示日本的地理位置处于板块活跃处,因此突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频发。为了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引导民众及时做好抗击地质灾害的准备,日本立法在制定XX信息公开制度时,内容详细,为XX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同时日本立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保护力度较强,规定若是发现存在不当的侵害行为,则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立法,奠定了基础使得成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的保障。当地公共组织自1980年代以来,便开始在日本制定XX信息公开的行为。在1990年代,指导信息披露工作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颁布。该方法不仅提供了应用程序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进一步界定了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包括披露的程序等。同时针对于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日本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责任主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建立便捷可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保障使公民知情权得以成功实现。第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日本在对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规定时,采取较为宽泛的态度,即任何的主体均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包括非日本公民,同时立法规定该申请主体无需与申请信息具有关联,因此可以看出日本对于民众知情权保障较为全面。其次,规定了公共信息范围。日本立法在制定公共信息的范畴时,规定方式包含多种,即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畴,也通过概括的方式设定了兜底条款,有效的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在界定了非公开信息的范围后,日本立法也额外做出了规定,即非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经过行政长官的许可,则仍然应当要公开该信息,即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也能够通过该种方式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第三,在信息披露法中建立第三人制度。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若是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则日本XX应当要履行通知义务,保证“第三方”能够依法依规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该项权利也可由请求人以外的人享有,XX在受到其他人的异议申请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并且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
完善的救济机制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又一保障。日本法律明确规定,若是不法之人侵害到公民的知情权或者是做出了不当的信息披露行为,则受损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法律的救济,因此可以看出XX信息的透明度充分尊重和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
完善突发事件中知情权保障的建议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规范和支持,无论这个体系和理念有多好,均无法落实到实践中。鉴于此,为了推动在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的落实,必须要以立法完善为导向,实现法律制度的健全。一是积极推进“知情权”入宪。当前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知情权,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地位,是公民履行参XXX重要渠道,也是人民责任的展现方式,充分的体现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尽管相较于传统的公民基本权利,知情权并不归属于其中,但是当前的信息化时代下,民众在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时,需要借助于知情权这一渠道,同时也能够通过该种方式,了解到XX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一旦发现存在不当行政行为,公民可及时的履行监督职责,纠正XX的行为。此外,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在落实人民的国家主权的过程中,需要保证知情权的履行,这也是民主政治权利的表现,因此公民的知情权应对被纳入宪法中。另外,我们还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中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具体的、可执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否则,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就很难成为公民真正享有的权利。我们必须要细化知情权的保障条例,也可以直接在有关基本法中对公民知情权作出规定,建立系统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民知情权相适应的XX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公民知情权的对应物,XX信息公开也是构建完整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行政执法执行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不仅要落实在立法体系上,而且也要进一步的完善行政规定,要明确XX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同时要创建专门的部门进行负责,落实信息公开的职责,避免各部门之间产生推诿,而这一行XXX利也是保证公民知情权能够落实的重要方式。
建立科学、系统的XX信息分类分级体系和职权明确的XX信息管理机构。XX的职责在于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要对公共事项进行管理,因此XX的决策必须要依据相应的XX信息,在此过程中,XX也会产生诸多的决策信息内容,而该些信息涉及面广,内容繁琐,若是缺乏系统化的信息分类分级体系,则对信息的处理效率比较低下,无法实现针对性的信息公开活动,公众也难以获取所需的信息内容。同时XX的信息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秘密等,因此XX的信息公开必须要由专职的部门进行管理,由专业化的部门进行信息的是筛选,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基于此,我们必须要加大部门建设,确立信息管理机构,要求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整合以及分类等,并且要对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筛选,防止出现国家信息泄露等结果,且基于民众知情权的诉求,该部门能够针对性的公示XX信息,保障信息内容的针对性。
另外,推动XX人员培训体系的建立。在突发事件中,XX公开突发信息内容,需要由专业人员把握公开信息的范畴以及方式,这也依赖于XX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鉴于此,必须要加大相应的培训力度,实现业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以正确的职业道德与法治条文进行指导,规范XX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行为,做到有序的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高效的监督机制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必须要推动监督机制的完善,从内外共同推动监督机制的落实。
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机制。上级XX部门在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时,需要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同时也要规范监督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监督职责。若是发现XX存在不当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成效评价机制,对XX信息公开的程度进行评价,引导XX认识到自身信息公开方式的不足,及时进行反思,也能够进行针对性的改进。
其次,加强应急信息公开的外部监管。第一、强化机关的监督作用。XX机关必须要履行报告义务,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并且人大代表也应当要进行随机的抽检等,实现对XX信息公开的有效监管,人大代表也可基于XX信息公开的现状,提出相应的议案,广泛的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的推动XX信息公开行为的优化。第二、重视报纸的监督作用。要明确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权,赋予其对信息公开行为报道的权利,实现信息公示行为的公开化,也能够让民众及时了解XX信息公开流程。第三、落实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广泛,包括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也是最为广泛的监督方式,同时听取民众的反馈是改善XX信息公开方式的重要渠道,因此XX可开设相应的反馈渠道,如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等。在接受到民众的反馈后,需要依法进行监督。总之,只有建立自下而上、自外而内的监督方式,才能够落实监督效果,实现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行为的高质量监督。
(四)健全XX信息公开的追责、问责机制
XX的职责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XX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若是出现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在制定XX问责机制时,需要落实责任主体,即要明确责任承担人员,不能够存在表面惩戒,背后冷处理的现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若是发现部分的行政人员存在虚假公示、不作为的行为,需要明确该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落实行政责任认定。同时构建完善的问责程序,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实,表现为:首先明确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信息公开的负责部门以及负责人员,也要规定问责的的具体内容。二是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后,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界定,包括以何种审理方式、何种行政责任等,保障立法的权威性,也能够让民众增强对XX的公信力。三是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公众能够切实履行监督职权,对XX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不当行为,公众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有关部门在受到反馈后,需要及时处理,对相关的反馈内容进行调查,XX是否确实存在不当行为。若是发现真实存在不当行为,则依法进行问责,若是发现并不存在不当行为,也应当要对举报人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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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文末搁笔,思绪繁杂,我的大学生活已经步入尾声。在这个充满学习氛围的校园,留下了青春和收获。
首 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从选题,到设计提纲,以及多次写作到最后的定稿,都离不开老师对我的指导与帮助。并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在大学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向所有教授过我的老师表达深深的感谢与崇高的敬意。
其次我要感谢一起度过大学生活的同学们。谢谢他们在学习上给予我鼓励和支持,在生活上给予我帮助和力量。愿有前程可奔赴,亦有岁月共回首。
最后,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谢谢他们这么多年来对我的付出和培养,在我遇到困难与挫折时,他们的关怀和理解让我拥有直面未来的勇气,他们的爱与支持是我前行的动力。
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我会怀揣感恩之心不断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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