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模式,在统筹生产资料分配,组织再生产,促进技术经济变革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其经营管理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其发展的道路正确与否,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潮流,甚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如何生存等问题。
随着现代化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不可避免对社会经济发展体制而言带来很大的变化,因此作为现代化企业的经营者,也应当适时作出相应的转变,深入研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相关内容,以更好地适应当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于本文的撰写,笔者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及在这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来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与规划,针对性地找出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以期推动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能够更加科学且合理。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主要问题、解决方案
一、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结构与基础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背景
从国内角度来看,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策从计划经济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转变,而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由乡镇企业为主要模式,到“以市场换技术”的中外合资,再到各类大大小小的公司的蓬勃发展,甚至国有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配合现有经济制度和市场规律,逐渐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的改革,并且其经营自主权为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不断得到下放和扩大。
由上所述,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模式,在统筹生产资料分配,组织再生产,促进技术经济变革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其经营管理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其发展的道路正确与否,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潮流,甚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如何生存等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传承于西方公司的治理模式,并且在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了因地制宜的改动,但是与西方的公司治理模式相比较,我国的“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架构的发展时间短,经验少,且随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如今也暴露出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利于我国公司顺应国际市场经济的变化及提升自身竞争力,而对公司治理架构做出适应市场环境的改革,将对公司治理矛盾的解决,也成为我国各大公司提高自身竞争力,适应市场环境的关键因素。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笔者认为,自17世纪荷兰设立了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东印度公司以来,其作为和以往截然不同的生产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的问题上由原有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统一,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割,这也是现代公司的显著特点之一。同时从公司发展的长远角度,以及资源的更合理调配而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聘用专业人士,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我国的许多公司来说,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界限有时候往往不是那么的清晰,甚至导致出现了各监督职能机构形同虚设、管理混乱、资源利用底下等结果,这在后面会详细论述。
针对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而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它主要是由股东会及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这四个部分构成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代表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生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即让投资者(股东)获益,监事会代表着公司的监督权、而董事会及经理代表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等权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它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并且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而此篇论文就是是对上诉四者之间的权力结构,分工合作,监督职能等方面来作为一个切入点,找出四者之间权力结构分配的不合理,提出对策,以此让公司的资源进行最有效的分配和利用,由此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被称作公司治理,其在概念上可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在治理模式上,大致概括而言,可分为以英国、X为代表的英美模式,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中国大陆模式。
单纯从概念上来看,狭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股东-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四者之间的关系的协调。从广义概念上看,公司治理结构除了上述四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与公司有其他直接利益联系的个人、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关系。在此篇论文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主要以效益为主。事实上,尽管公司作为一个被法律赋予了人格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一个个的自然人来进行经营管理,要想对公司资源进行行之有效的调配及组织再生产,就需要针对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以及权力义务的合理分配。在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当中,往往皆由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合理造成,而这些将会在下文详细阐述。
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角度而言,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有英美模式、欧洲大陆模式等,其中,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最具代表性,其中由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资本流通较为迅速,股权相对较为分散,并且西方国家大多注重短期利益,股东持股时间相对较短及股东对于公司的影响大部分局限于股票的涨落,导致在英美模式中,公司治理的一大矛盾就是股东的所有权与董事和经理的经营权之间的矛盾。而以德日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持有公司股份的大多是其他法人或者机构,一般是为了加强公司与公司或者机构与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所形成的。
二、当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剖析
事情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我们不否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相关责任领导部门与人员在这方面多年来的探索与考究,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已卓有成就,相关工作的开展均在结构范围内稳步地进行当中。但在这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依然值得我们为之重视,需要我们在这过程中加深认识,防患于未然。针对这项内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股权过度集中,且多为国有股,根据王新红、张传君所编写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自2013年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以后,在上市公司中,国家控股的比例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且最近几年,我国第一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均值有所下降,但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股权制衡力较弱,且在上市公司中绝对控股的情形也较为普遍。
一般而言,股东影响公司决策的途径有两条,1.通过股票买卖影响公司的决策,2.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但《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之下,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会议中,一股份即一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在这种情形之下,结合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大股东对股东大会和公司往往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这很容易照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比如,(1)大股东利用其股权优势,进行虚假出资,即大股东虽在公司设立或者买入股权时,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将一开始出资的资金进行转移,甚至最后又回到自己手中,(2)大股东在公司分红方面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大股东可以 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权,做出少分红甚至不分红的决定。(3)大股东以其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控制,对公司经营做出关联交易等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大股东可以利用其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绝对票数,通过利用中间人(机构)等方式,让自己与公司进行借贷、买卖等可能造成公司财产流失和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除以上三点之外,还有可能损害股东知情权等等。
笔者在这里举一个典型的案例-2015年的万科股权之争,2015年,宝能系和华润集团等多家机构及公司,对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进行了一系列的争夺行为,在此次事件中,中小股东的权利被忽视,(1)是知情权的忽视,万科自2015年A股停牌以来,直到2016年中旬,万科召开董事会讨论股权结构变化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中下股东才了解到宝能系举牌带来股权变化的一系列情况。(2)2016年,有两位持有万科股权的小股东(两位持股总数约为两万一千股,当时市值约53万元),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法院针对万科董事会通过的和深圳地铁集团重组的决策部署提起诉讼,要求万科集团撤销与深圳地铁集团重组的决策部署,然而万科集团利用《公司法》第22条要求两位小股东各自拿出6亿元,总计12亿元的资金担保,最终,案件以两位股东的撤诉而告结。这可以从一方面看到中小股东在保障自身利益,提出自身诉求时的困难。
总而言之,大股东往往把持着股东大会甚至公司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经常被忽视,而这同时也造成了中小股东开始更多的把精力放在股票买卖及涨跌之中,对通过股东大会影响公司决策,保障自身利益缺乏关注度,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监事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监事会采用的是一种二元制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且我国《公司法》在监事制度的产生和作用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很多公司内部,监事会往往无法对公司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甚至在很多时候,监事会或监事的职位形同虚设。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对上市公司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平均每年监事会召开次数为2.3次,参加人数平均为五人,尽管数据有些年份,但也可见一斑。笔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机制作用较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监事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不足。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主要是职工代表及股东代表,其对于公司日常的运营管理相对较为外行,法律也未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可聘请外部机构协助审查公司内部情况的权力,以及未明确就算监事会做出聘请外部机构的决定时,其费用是否有公司承担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或监事由于其自身教育背景相关专业的局限性,对于公司运营管理的了解和认知不足,导致监事会或监事在监督公司运营和经营管理人员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察觉到问题和错误。(2)监事会权力较小,无法对公司运营和经营管理人员形成有效制约。我国《公司法》针对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难发现,给予的权力往往是概括性的,并未详细规定监事会在监督公司时的具体的权力,例如在《公司法中》针对监事会的权力有一条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是,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纠正呢,或许会有人说,《公司法》中还规定了,监事会有权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是建议不是权力,终究还是少了些强制性作用。还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皆提到了监事会有权对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但如果公司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在侵害公司利益时具有紧迫性,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议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再决定是否召开,如若不召开,监事会才有权召集股东开会。且不说等待董事会书面回复需要的时间,若不回复,监事会召集股东也需不少时长,在这过程中公司利益或已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侵害。这些问题笔者以为需在明确监事会的权责规定中加以明确细分。(3)监事会运行难以得到保障,独立性较弱。从监事收入来看,监事会成员大多为兼任,并无工资,就算少部分监事用独立工资,但相比起经营管理人员,差距较大。例如,根据中国平安银行2017年的年报,执行董事税后有400-700万元左右,而监事薪酬约在50万上下。以及贵州茅台2017年报披露,独立董事年薪50-80万之间,而部分监事不领取报酬,领取报酬的监事年薪大多在50万上下。由此可见,由于监事在薪酬方面相比董事而言少许多,甚至没有,容易造成监事在运用其权力监督公司运行时的积极性较弱。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人员的选举只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即可,这容易造成两个问题,一、由于《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股东出席人数或者比例,容易造成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股东大多为“大股东”。二、公司监事会成员任命易被大股东掌控,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从而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
在这里,笔者举个经典案例,即银广夏利润xx时事件,银广夏公司是一家于1994年上市的公司,其曾作为中国曾经的第一蓝筹股,在千禧年前后,当时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前景广阔,却于2001年爆出其利润严重xx,总额达7.45亿元,实际上此公司自1998年后亏损金额颇高,且在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其账本等财务资料全部消失。最后银广夏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其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带走调查,为银广夏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实质解散,并且银广夏公司受到一系列中小股东的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此事件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银广夏xx提供了帮助,这体现出了监事会的地位低下,没有足够的权力来保障其履行监督职权,使得公司的违法等行为缺少监督。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一词来源于中外学者根据对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研究而来,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是XX授权给企业内部经营人员一定的经营管理等权力,但是往往在实质上,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实际控制了企业大部分或所有的权力。远远超出XX授予其权力的范围,后被引申用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总结来说,就是本应由股东控制的公司,变成由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质上控制了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发生在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因为此类企业的股东较多,要聚集起来形成可以影响公司的决策有一定困难,且股东人员组成一般较为复杂,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性大多有所欠缺,所以其矛盾在于经营管理人员在控制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和股东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内部人控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1)财务状况的隐瞒和虚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和一些股东的目标不一致,经营管理人员处于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在财报方面进行作假、隐瞒、虚假披露。(2)侵吞公司资产,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在运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其权力较大,股东或监事会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且出于对获取非法利益的追求,运用各类手段,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侵吞,造成公司资产的损失及股东利益的侵害。(3)追求公司的短期利益,忽视公司的长期利益,由于公司的激励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追求,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过度追求公司短期的发展或片面的股价增长,而忽略了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造成公司和股东在长远利益的损失。(4)公司结构臃肿,运行效率不高。有些公司针对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制度和各方面福利等地方存在一定缺陷,造成公司内部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足,导致公司运行效率不足,无法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和自身的改革发展。
针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笔者在这里举两个最近几年发生的经典案例-恒丰银行事件及三鹿集团事件。
首先,先说说恒丰银行事件,恒丰银行是全国十二家全国性一个银行之一,隶属于烟台市国资委,其资产曾高达一万亿以上,此次事件主要聚焦恒丰银行的两任董事长:蔡国华和姜喜运。
2019年,有两则消息引爆公众视野,1.汇丰银行董事长姜喜运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且最低只能减为无期徒刑。2.恒丰银行进行资产重组,经过银保监会对发行新股的批复,恒丰银行非公开发行1000亿普通股,每股一元。这些消息一出,汇丰银行被暴露于公众视野前。根据判决和新闻报道可得知,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姜喜运xx7.5亿元,受贿6000万。而蔡国长违规发放薪酬股权造成9亿损失,xx 一千万,受贿11.9亿,挪用公款48亿,在任期间个人公款消费高达48亿。而根据2014年人民日报的一片报道可得知,恒丰曾为两家关联企业在无任何抵押品,质押品的情况下,为这两家企业担保,后期刚性颠覆48亿。根据有关专家学者猜测,恒丰银行不良贷款可能高达1400-3000亿元。
恒丰银行的前两任董事长蔡国华和姜长运在任职期间,不断地侵吞国有资产,即欲将恒丰银行变成自己控制的企业,让国有资产损失看成是正常经营活动损失。蔡国华自烟台市副市长调任恒丰银行董事长后,用恒丰银行信誉给一些空壳公司贷款430亿,用于收购恒丰银行,从而实现对恒丰银行的绝对控股。且2016年年中,恒丰银行关联企业法硕巨额资金流动,用于收购恒丰银行股权,且资金也是恒丰银行提供。
蔡国华和姜喜运都曾作为恒丰银行的董事长,其权力皆在实质上控制了公司,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了国有资产,在着整个过程中内部监督机制几乎失效,公司股东无法对内部管理人员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并且在机构的运营决策中,机构内部股东无法提供强而有力的审查和影响。这说明恒丰银行已然陷入了“内部人控制”尽管这个局面有一定的国有企业关于人事结构,权力构架的不合理因素,但是,企业机构内部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亦或者是监督机制失效是主要方面。
其次,就是三鹿集团事件,三鹿集团是一家以主要生产奶制品的企业,其企业规模曾是我国奶制品行业的第一。但是在2008年,三鹿集团被爆出在面向婴幼儿生产的奶粉中参杂有毒物质三聚氰胺,造成了非常大的社会危害。导致三路企业随后一度破产,后被收购。
从股权结构方面来看,三鹿乳业、新西兰恒天集团占总股比的99%,剩下的百分之一由其他小股东占据。但是,其股权中由96%是由近千人的职工拥有。从三鹿集团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出,能够实际控制企业的控制人在人数方面较多,且大多为公司内部员工,能够参与公司决策程度较底,对企业内部监督效力较弱。由此导致以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为主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质上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运营决策等各方面事务。
三、优化当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措施
事情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出现,这是相伴相生而无法避免的。但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在于我们对待问题时候的态度与处理方法。而针对上述的问题的存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措施,以期待能够得到填漏补缺的作用性。
(一)完善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中小股东由于其在公司中的占股较小,所以能够行使的权力也小,且经常被大股东在各方面损害其利益,比如大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做出少分红甚至不分红的决定,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甚微等问题。针对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得知,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针对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惩罚一般只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处罚力度较轻,而对于信息披露作假等方面,根据《公司法》、《刑法》以及《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披露信息作假或者瞒报等行为一般是采取以罚金或者警告为主,要达到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罚标准较高(例如: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行为。因为在上市公司中广大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公司自身的信息披露,这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方面。1.我们应该加强立法,降低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或不按期披露信息的处罚门槛,以及针对严重不实的信息xx或严重逾期披露信息的行为加重处罚。2.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X的立法,根据X的《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是有意违反了X的《证券法》中关于欺诈或者反欺诈条例款的,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在这里,笔者举一个案例-X安然公司事件,安然公司是一家X本土公司,其多年以来持续进行财务xx,并于2002年被X有关的监管部门查出,其前首席会计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安然公司于事情败露后几周内便破产。3.而在针对由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方面,根据X立法和案例,当私人对上市公司提起针对信息披露不实或者具有诱导、欺诈的意思的诉讼。X法院还可判处要求上市公司面对全社会公众进行道歉,这对于上市公司的约束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威慑作用。且还可以判处公司向相关投资者进行巨额赔偿。在这里笔者举两个例子。(1)X的BOA美洲银行与X摩根大通就曾因信息披露不实而被要求在诉讼书中书面道歉。(2)2018年,X的特斯拉公司的CEO就曾经因为在推特上发布了一条具有诱导性的信息,而被X监管部门要求向相关投资者赔偿2000万美元。
2.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众多,且分布较广。而针对此种情况,我国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此制度在立法上较为粗糙,仅仅只有六条有关的法律法规。且其在法院的管辖权,代表人的激励制度,以及当诉讼人针对诉讼有不同的看法和其他分歧时,法院应该如何受理等方面都没有做出完善明确的规定。不能有效地保障众投资者的利益。1.我国可以根据诉讼人分布的地域情况,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其它为解决某方面法律问题而单独设立的法院来进行管辖。2.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等形式来完善诉讼代表人的激励制度,提高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效率。3.明确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规定,“当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这条法律法规在人数较少的诉讼中还不是什么问题,但要是当人数众多是将大大拖延诉讼效率,对被代表人的影响是直接而明显的。所以,明确被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是代表人制度实施的重中之重。
在针对关系到中小股东重大利益的的某些重大决策方面,不再实行一股份一票制度。由于在公司的某些决策方面,大股东极有可能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实行一股份一票制度不再符合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需求。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在公司某些特定的决策方面实行如累积投票制度等即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也不过分损害大股东应有权益的方式,比如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等公司管理人员时,为了避免大股东利用其控股的地位操纵公司内部人员选举,从而操纵公司,进而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我国可以在公司内部人员选举等方面针对中小股东给予更多的选举权或其他权利。
(二)优化我国监事会的监督结构,明确监事制度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监事制度最开始是从外国引入而来,且在我国已经运行了许多年,但是在运行效果上看有些“水土不服”,从实际运用而言常常出现需同虚设的情形。笔者把监事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的原因已在上文归结。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优化监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
监事会成员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董事会的选举,二是职工代表。其来源虽然代表了公司各阶层的利益,但是从监事会的功能作用而言,其并不能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并且人员收到各方面利益的介入,特别是在形式监督权上容易受到股东的掣肘,甚至完全沦为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对此,笔者的建议是参考一些西方国家,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从而增加监事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独立监事和独立董事有些类似,其有两个特点,1.独立监事不得为公司、子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监事,董事,股东。2..独立监事必须独立行使其监督权,不得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独立的关系。除此之外,在薪酬待遇和资金保障方面,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的薪酬,但是并未细化薪酬的多少,参照比例,如何保障薪酬的发放,以及奖金等等。且从实践来看,监事的薪酬往往远低于董事的薪酬,导致监事在行使职能方面缺少积极性。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激励监事成员的薪酬体系,激励监事更好的行使其职能是优化监事会结构的重要一点。其次就是监事会的资金保障,由于公司的业务涉及到的领域较多,甚至有一些特别晦涩,需要拥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才能理解。所以这不可避免地要求监事会在监督公司时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协助监督调查,而对此方面的保障需要在制度甚至法律层面加以明确。
2.明确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我们可以看出来,我国针对监事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且法律赋予监事的权力大多是请求权,并无强制方面的权力,且比较原则化,这使得监事的监督权力过小且不清晰,应该在立法层面增强监事的权力,明确坚实的义务,比如监事在查阅公司帐本以等其它与公司经营战略的有关问题时,赋予监事更大的权力,给与监事在行使职能时更多的保障,例如,要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监事的查阅有关信息的请求不予理睬,或拖延过一定期限,监事会有权通过投票决定临时解除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自行查阅信息等等。甚至在召集公司股东大会方面,监事会可以通过表决决定直接召开股东大会,不用再通过董事会,从而减少时间成本,甚至在特殊的时候,可以避免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说完权力说义务,监事不仅仅要赋予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权力,还应该正对监督义务进行细分,例如,监事应该多久查看一次公司账本等等。对监事的权利义务过于空泛且原则化是监事监督职能难以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而明确监事的权利义务,是在制度和立法层面打破了原有监事行使权力的障碍。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3.建立有关的惩罚体系
这是针对监事在形式监督职权方面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以及违反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等行为而提出的,针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惩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即损害公司利益特别重大的,应交由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从法律和制度层面避免监事的消极怠工和以权谋私的行为。
(二)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多样化,完善企业权力构架。
从“恒丰银行事件”及“三鹿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内部人控制“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制度以及合理的权力构架。公司内部决策方式过于单一,监督机制的失效等不能对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形成权力的制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做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升迁体系和激励制度。
公司针对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升迁和激励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原因之一,由于没有一套合理的激励制度和升迁体系,经营管理人员常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而建立起一套可以合理且可以充分激励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的体系,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会斟酌其违侵害公司利益的代价,考量其行为所带来的现实风险,是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行使以权谋私行为的重要保障之一。参照X经理人的激励制度,X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是以期权等为主,以公司股票收益为衡量标准。虽然X的激励制度有一定的弊端,但是其完善的激励体系最值得我们参考学习。
2.明确公司章程,合理赋予股东权力。
一般而言,董事的权力来源于公司章程与股东的授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以一定的权力,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收回已赋予股东的权力,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具有人数多,分布广等特点,这就使得股东要收回董事的权力具有一定困难,且董事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对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一定阻碍。以及董事作为公司最主要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使得其一旦控制公司,要对股东隐瞒其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之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权力和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且股东的权力和董事的权利义务要被明确划分,在某些重大事项和或者有重大争议的决策或事项方面,交由股东大会进行决策,而在日常的一般经营管理当中,可以赋予董事权力来交由其自行决定。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与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避免董事滥用职权,甚至行使了一部分只能由股东才可行使的职权,减少股东与董事的权力行使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3.促进企业监督体系的多样化以及从立法层面提高企业”内部人“的行为成本。
由于在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大多是由于大股东在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同时,完全控制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公司内部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在立法层面降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能有效预防大股东对公司内部的完全控制,独立董事制度是指企业从外部聘任与公司无利益纠葛的专业人员来治理公司,这样避免了少数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可能,以及针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其也是为了避免大股东在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形成对公司的完全控制。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的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出资人以对公司出资为限额的有限责任,转而由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降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是提高“内部人”在进行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行为成本,有利于约束“内部人”的行各项行为。
约束“内部人”的一个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加强其外部的监督,即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其是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考察,看其是否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会计法》是其监督的法律依据,但是但从法律条文而言,在监督流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方面依旧不清晰,所以,在立法方面,完善和细化《会计法》,做到外部监督的有法可依是促进监督方式多样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
关于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使得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相应责任。事实上,公司治理的策略与方针如同企业的战略性质一样,是当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方面。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当前许多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在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进展,许多治理的手段也得以丰富,为企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
但目前在企业的运营管理当中,笔者认为它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我们为之重视起来。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我们在改革的道路当中,不断地总结和吸取经验,多运用创新的方式改革过去传统的治理结构和方法,相关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借鉴优秀先例而摸着石头过河,以期待这项工作的落实能够朝着更为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
在最后,我也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对我的论文工作做出的许多建议,花费了许多的时间来进行修改。两年的时光匆匆而过,和同学们、老师们的相处时光是快乐而短暂的。在即将毕业之际,祝愿老师们快乐健康,同学们前程似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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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里,我要对在论文中对我有所帮助的老师和其他同学们表示感谢,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给我很大的帮助,悉心且有耐心的指导我的论文修改,在一开始写论文时的茫然,是老师给我我论文的方向,且老师在这过程中没有不耐烦,给予了我很多的时间。还有其他一些给予我帮助的同学们。时光匆匆而过,两年的本科时光即将结束,在此感谢知道和教导我过的老师,还有给过我帮助的同学们。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无论老师还是同学,都能勇往直前,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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