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出现人类社会方得以延续。一个家庭环境的好坏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家庭暴力”一度成为了网络热搜词,成为了人民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成为了人们心中的噩梦。因此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庭暴力法),此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进步与完善,保护了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和谐的家庭关系,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渐渐的暴露了不足,同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未能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家庭暴力仍然存在,且性质越发恶劣。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反思《反家庭暴力法》不足之余提出完善此法的建议,首先对家庭暴力进行概述,分别从概念、特征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入手,让读者对家庭暴力有相对清晰的认识,接着分析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并通过了解国外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汲取有益经验,最后为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此笔者结合实际情况试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是完美的,我们必须不断的从实践中寻找不足并加以完善,而法律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就像罗马也不是一天能建成的,但只有顺应时代的需求不断的完善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不足 ,完善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19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三年,在这三年里得益于立法的完善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敢于反抗,试图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新闻了解到:家庭暴力发生率仍高居不下,性质越发恶劣。尤其是“国内某知名网红在电梯被家暴的案件”以及“国内某知名男星多次家暴其外国女友的案件”更是敲响了反家庭暴力的警钟。根据新京报在2018年11月援引的全国妇联数据,中国每7.4 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平均遭受35次后才会报警,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究竟是什么让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是法律不够严谨存在某些漏洞吗?还是人性的没落?这不得不让我们认真的思考。
1.1.2 研究意义
当你在工作失意的时候你会想家,当你远在他乡抬头望圆月的时候你会想家,“家”是每个人心中永远的避风港,家更是每个人心中最后的归属。“家庭”是幸福的代言词,是在当今残酷的社会中唯一的“世外桃源”,家庭承载了无数人的美好。但家庭暴力的出现,让“家”变成了人间炼狱,它将人们一切关于家庭的美好都破没了。我们清楚的知道家庭暴力将意味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美满的家庭将面临着破碎、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影响社会的稳定性等等。家庭暴力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家庭甚至是社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限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当今社会的重要目标。唯有对社会现状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不断从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的完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的限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才更有利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才更有利于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由于传统文化思想的原因,家庭暴力在我国长时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应当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导致了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起步较晚,而其实早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国内学者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研究。而如今国内家庭暴力的现象愈发严重伴随着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随着社会进步,立法现状已不足以涵盖所有违法行为,为了能进一步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国内各领域人士深知法律需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提出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这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有着实质性的帮助和意义。
1.2.2 国外研究
追溯世界的历史,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全球重视的问题,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研究相对国内而言起步较早,例如英国在20世纪70年就通过一系列法案有效的干预了家庭暴力,而X也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对禁止家庭暴力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但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世界各国也不断的从实践中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为的就是更好的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从国外有关于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文献中了解到某些有效措施和规定,这对于国内研究反家庭暴力及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有很大的借鉴学习价值。
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及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关于目前立法现状,对目前国内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相关法规作全面了解,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基础印象。
2、案例分析法。节选典型的案例导入,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现状和不足,以及相关理论知识。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适用状况,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
1.3.2 研究内容
本文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分析,研究国内外相关的规制以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家庭暴力的概述。本章主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让读者对家庭暴力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
第3章: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本章梳理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足的现实问题,为下文提供客观基础。
第4章: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建议。本章以上文我国反家庭暴力目前立法的不足、以及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的原因等各方面分析为基础,根据其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对其在立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5章:结语。
第2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界定家庭暴力,最主要是从家庭暴力对象和家庭暴力的行为作为界定依据。在国内,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及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得知,国内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家庭成员必须是存在婚姻、血缘或者收养的关系;或者是无任何前述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例如恋人同居、婚前同居。而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以上两种条件才能构成家庭暴力。
其实联合国在1986年就“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进行探讨,结果是很具有前瞻性的认为性暴力,情感和经济方面,以诸如与嫁妆等因素有关的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不局限于人身暴力和精神暴力。虽然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已经相当长时间了,但国内外学界和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界定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迄今为止都没有官方的、统一的、准确的定论来定性家庭暴力。
2.2 家庭暴力的特征
2.2.1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全球都重视的问题。由此看来,家庭暴力是不分种族,肤色,文化的,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地方的问题,俨然更是全球性问题。
2.2.2 家庭暴力的反复性
据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只出现一次的活动,而是反复的甚至是长期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般会在事后感觉十分后悔并自我反省保证不再犯,但心里压抑到一定程度时若再次触碰他们心中的怒火,施暴者的情绪和行为也会再次失控;同时也因为长期处于压抑状态,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享受着释放压抑的“快感”,而施暴者潜意识往往向往这种快感,久而久之就会像“吸毒”上瘾一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2.2.3 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样性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的形式只局限于肉体上的伤害,但结合我国及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形式的界定,综合可得暴力的形式是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或者性侵犯上,具体来说就是殴打、恐吓、威胁、骚扰、侮辱、性虐待、剥夺经济自由等等形式。
2.2.4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家庭”这一隐蔽得空间往往不为人知;施暴者何时会实施暴力,是无法察觉甚至是出乎意料的,实施暴力时受害者往往是毫无防备的,这也让受害者措手不及无法应对;而受害者在承受家庭暴力伤害后刻意隐藏而不说出来的话,旁人一般无法察觉。
2.2.5 家庭暴力的突发性
施暴者往往承受着社会巨大压力带来的心理冲击而未能及时的进行释放解压,加上每一个人的承受压力的极限有异,当压抑感达到自身承受得极限后,这时任何的事情都可以是导火线激发出他们心中得怒火,他们得情绪就会突然间的失控和爆发,没有任何征兆。
2.2.6 家庭暴力的传染性
当代越来越多的未成年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深、最直接的实属家庭环境,未成年人在认知阶段缺少正确的引导,长时间经历或者感受家庭暴力会在潜移默化中对自身造成了影;同时,现阶段的家庭暴力者也可能受到上一代的家庭暴力的影响而造成的。
2.3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3.1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现代人仍然存在“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无法完全抹去。尤其是老一辈的人,他们总是觉得男孩才是家里的希望,是父母年老时的依靠,是延续自己家族的根本,这也是在家中男性的待遇总比女性的好的原因。其中产生的落差也造就了类似阶级观念的思想,而男性从中获得到了优越感,而女性则是恰恰相反的卑微感,等成家后就会造成“以夫为尊”“男耕女织”(现代理解就是妻子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在外拼搏)的局面,女性在家庭中并没有实际地位,更像是伺候丈夫的“佣人”,而丈夫视妻子为发泄“工具”,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妻子也不敢进行反抗。
2.3.2 心理素质无法承受社会压力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并非所有人的步伐都能跟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巨大的生活压力几乎笼罩着每一个人的心中。经历过学生时代令人厌恶的考试,走进社会才体会到社会上有诸多的行业采取了竞争上岗模式,合格者继续任用,不合格者下岗。而房贷、车贷、生活开销、家中老人、子女等等都是工作者必须保住工作的重原因。当所有的压力压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强的心理素质去缓解、释放这些压力。他们也许只能埋在心理挤压成山装作若无其事的继续生活,而压力不能释放最终的结果就是情绪的崩溃、爆发以及行为失控。最后释放者在情绪失控,无法正常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完成压力的释放。又或者施暴者往往因长期生活在高压的环境下,无法承受而会选择利用赌博、嗜酒、吸毒来逃避现实,最终因上瘾导致成为长期行为,在经济存在压力的情况下为了筹钱而产生暴力行为,又或者在嗜酒、吸毒后情绪失控、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进行施暴每年因酗酒,吸毒、赌博产生的家庭暴力不在少数。
2.3.3 夫妻间缺少信任或婚后寻求刺激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结婚是男女双方因为互相吸引产生好感,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所产生的结果,但现实中很多夫妻是并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或者因为某种利益而相结合。导致了夫妻之间存在隔阂和缺少交流以及信任,当夫妻任何一方怀疑另一方存在背叛自己的行为时,误以为自己受到侮辱而无法承受这种侮辱感对另一方采取暴力行为。当然,也存在夫妻任何一方不满生活现状而选择出轨的现实,一般不外乎婚后寻求刺激感、新鲜感,或者是想离开原家庭而组建新的家庭等,而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忠于两人之间的爱情,或者是对自己的一种侮辱,自身难以接受而导致思想偏激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2.3.4 施暴者成长环境的影响
施暴者在其年少的时候生活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同时施暴者并未得到正确的引导,自身受这种暴力环境的影响导致产生心理阴影或心理疾病,而当自己成家之后,受心理影响往往会把原生家庭父母的暴力行为延续为当前家庭自身的暴力行为。因此,家庭暴力存在一代人影响下一代的人的可能。
第3章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3.1 我国家庭暴力处罚制度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上升到治安管理以及刑法层面的时候,从刑法和治安管理法角度进行定罪处罚。但在家庭暴力并未上升到足以涉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惩罚施暴者?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由此看来,在面对情节较轻并未涉及其他违法地带时,我国仅仅是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作为警戒,并没有其他处罚办法。若这种处理办法具有实用性效果,那么我国的家庭暴力为什么仍然是高发性?由此看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程度在情节较轻的层面缺少处罚办法,当前做法的实际效果并不大,间接性的鼓励了施暴者继续顶风作案。
3.2 我国家庭暴力形式界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认定的家庭暴力形式仅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而其实有他国已经把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反观国内,新闻不少会报道儿童遭受父母的性侵的乱伦事件,也存在父母逼迫孩子卖淫的事件。根据《中国儿童发展指标图集(2014)》统计,我国有四分之一的儿童,在16岁前遭受过性暴力:55%的在16岁之前遭受过躯体暴力,对儿童实施躯体暴力的实施暴力者主要是是父母,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限制家庭成员消费或切断消费,例如李阳家暴案中李阳拒绝支付两个孩子的学费导致学业受阻。由此看来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无法涵盖法律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暴力行为。
3.3 我国家庭暴力严重性认定的问题
家庭暴力严重性存在程度不一的情况,有情节较轻的也有情节恶劣的,但是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认证家庭暴力严重性的相关办法,仅是以类似“情节较轻”的字眼形容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但“情节较轻”概念又相对模糊,并没有相关的说明或者指引,导致目前法院对家庭暴力判决未有法可依,且存在主观意识,最终法院对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这一现实作出的裁决有失公平。
3.4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的相关问题
3.4.1 人身保护令颁发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虽然时间上已经把握的恰到好处,但不排除在申请期间施暴者因情绪失控再次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说施暴者在这期间得知受害者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事实后,气急败坏及紧张的情绪甚至会导致施暴者做出更严重的行为,甚至产生某些扭曲的想法。而申请期间,立法并未考虑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也缺乏对受害者实施有保护措施。笔者认为,人身保护令申请期间是整个家庭暴力的关键阶段,应当引起重视。
3.4.2 申请人身保护令情形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颁发人身保护令必须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这一条件。关于家庭暴力的形成,其客观条件是受害者与施暴者有家庭或者同居的条件作为的媒介,而当这个媒介消失后,若原施暴者对原受害者再次实施暴力,从法律理论上认定并不形成家庭暴力,而对于实际产生暴力行为但因媒介消失导致不形成家庭暴力的情形,法院并不作出人身保护令的颁发。而有学者提出当受害者与施暴者脱离关系后,仍然遭受到暴力的伤害的问题,以女性受害者为例,在当女性受害者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后,通常会选择离婚或者分手,但她们脱离施暴者后依然会遭受到暴力,这里所说的暴力不单纯的指身体伤害,更有骚扰,恐吓等方式。但是目前这个问题仍未有相关的法律办法处理,而这种情形法院也不会受理颁发人身保护令,而受害者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情形是否过于单一或者是否应该考虑增加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情形值得思考。
3.4.3 人身保护令的处置问题
人身保护令的主要作用在于阻断施暴者继续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是保护受害者不再受到伤害的重要“武器”。但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的严惩力度小,导致的违法成本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往往让施暴者忽视了法律的存在,选择继续纠缠受害者或实施暴力行为。笔者认为人身保护令不应该是一个“摆设”,而是要切实的起到保护作用,才能达到反家庭暴力法限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第4章 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我国家庭暴力处罚制度的建议
在未涉及到治安管理以及刑法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可放任每一个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应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在家庭暴力案中,不缺少存在某些施暴者相对“聪明”,熟悉法律而故意钻法律的灰色地带,比如施暴者仅仅是为了发泄情绪而对受害者施加轻微暴力,且有意控制频率,致使了受害者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因此并不能通过我国治安管理法或者刑法进行定罪处罚,而通过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也仅能认定为就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处罚办法仅是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作一个警告处理。鉴于以上情况,完善处罚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及其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聪明”的施暴者钻法律漏洞,利用法律为自己脱险,笔者认为就算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但只要切实发生过家庭暴力且受害者坚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追究施暴者法律责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填补法律可能存在的每一个漏洞,都是对打击家庭暴力最好的行动。
4.2 扩大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的建议
在当下时代的不断进步和不断实践中,每天都有新生事物的发生,例如性虐待儿童,限制经济自由等,而当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不能完全涵盖这些违法行为,为更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将以下两点纳入家庭暴力中的暴力形式的认定中:
4.2.1 性暴力
性暴力主要表现为强奸和性虐待,其中强奸罪是指在妻子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丈夫胁迫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例如在妻子并不适合发生性关系期间被丈夫强迫发生性关系,包括经期 、孕期或重病情况。而性虐待,是指夫妻在发生正常性关系的时候,某一方在违背另一方的意愿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满足其奇怪的要求来满足自身的快感,比如,捆绑、抽打、辱骂等等一系列行为,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受害者。
4.2.2 经济暴力
中国封建社会是男耕女织,放到现代社会就是男人在外打拼,女人在家相夫教子的意思。因此人们总会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钱是男方赚回来的,女方并未有出过一分力,所以钱按道理更应该偏向于是男方的。但婚姻法规定,婚后所产生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被剥夺财产使用权、被限制财产使用权力、被剥夺获得财产权,不仅剥夺了受害人的财产自由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的财务自由,同时也对受害人心理造成精神损害。
4.3 关于我国家庭暴力严重性认定的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些学者主张的“程度加频率”的方法,简单理解就是以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程度及受到伤害的频率相互结合判断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而“程度”为主要的认定依据,而“频率”作为辅助依据,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认定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从“程度”认定,主要来源于伤情报告、心理评估报告、消费流水账单等证据。而其次是“频率”,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作依据(其中关于家庭纠纷案处理的记录也同样有参考价值)、证言证词、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部门工作日志等证据。对于家庭暴力中,就算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受到的都是轻微伤,但是次数频繁,可视为情节严重;相反若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受到的都是轻微伤,但是次数却在几次以内,可视为情节较轻。因此,笔者认为“程度加频率”的办法更有利于判断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比一般通过基本流程得出的判断结果更为科学。
4.4 关于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建议
4.4.1 完善人身保护令颁发制度
为防止申请人身保护令期间产生更糟糕的情况,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分别把握好24小时和72小时。笔者认为结合立法现状,国内可增加一类“时效性人身保护令”,而这种保护令主要作用于申请人身保护令期间,保护内容可考虑与正式保护令相同,但时效需根据情况而定,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一般情况则是七十二小时,在度过相应的时间后,不管法院有没有作出人身保护令,“时效性人身保护令”将会失效。而X在人身保护令方面也做出类似的规定——《防治虐待法》中将人身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普通保护令两种类型。这样可以保障到受害者在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段时间,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4.2 扩大人身保护令申请范畴
首先考虑到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征,同时施受双方曾存在过特殊关系,也受这种关系的影响,施暴者被离开后因心理无法平衡,有可能产生了扭曲的心理。施暴者会选择继续对受害者进行纠缠,一系列的恐吓骚扰,言语精神攻击等,也造成了受害者二次伤害。但目前像“受害者与施暴者脱离关系后,仍然遭受到暴力的伤害”这些由家庭暴力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并没有相关办法处理。因此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并未有法可依,再加上双方曾经的关系存在麻醉了执法部门的正常思维的可能,误以为并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并没有重视此类案件,一般都会以教育或者是警告草草了事。但施暴者可能不会轻易的放弃,那么暴力问题就一直无法解决,同时受害者仍需保护时未能提供保护。笔者认为,关于因家庭暴力而所衍生的问题应该考虑作出人身保护令进行再次保护,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而两种性质也会造就施暴者的不良习惯,所以在脱离家庭暴力后仍需要一段时间作为过度期,而人身保护令将会在过度期中再次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增加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情形是有需要的。
4.4.3 加大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从国外关于人身保护令相关法律了解到《澳大利亚反家暴司法体系》中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者,法院不需要考虑家庭暴力行为到达说明程度即以定罪,其最高判处2年有期徒刑或2.6万澳元罚款;英国的《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中认定违反保护令行为是犯罪行为,最高判处5年监禁并伴随高额罚款;日本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者,可判其以一年以下的拘役并伴随高额罚款。由此看来,国外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而确保人身保护令不受侵犯,同时也是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国内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而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能姑息,人身保护令是保护受害者的重要“武器”,姑息违反人身保护令行为就是间接给机会施暴者继续伤害受害者。加大违反人身保护令一般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保护受害者的最有利的保障。
第5章 结 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细胞的损坏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家庭暴力便是破坏细胞的“凶手”。既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就应该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不管有任何问题、矛盾都不该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但如果你以任何理由实施家庭暴力,那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起步较晚,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反家暴立法,但社会的不断进步,从实践中不断检验终究还是暴露出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立法不足导致了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反家暴法已经迫在眉睫, 是当今国内乃至世界各国重视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立法不足要立足于现实生活,要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顺应国民的根本需求,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限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事求是完善我国法律,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多保障一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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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重返大学的两年学习生活即将画上句话,回顾学生时代的点点滴滴,是美好也是难忘的。在这即将作别校园生活之际,我要向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朋友和同学致以真挚的谢意。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从开始的选题到最终完成论文,他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要向所有法政系的老师们表达由衷的谢意,传道授业解惑,感谢他们栽培和奉献。然后 ,要感谢室友的包容和关爱,感谢同学的帮助和鼓励,同窗之情,一生永记。最后,要感谢父母的支持,感谢你们,我得以成长。语短情长,愿我们江湖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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