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土地征收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如何平衡土地征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各种冲突与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传统土地征收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严重触及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导致失地农民的未来发展令人堪忧。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发展推进,导致与日俱增的农民人口数量与稀缺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征收农村土地会触及农民的利益,如何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焦点,以往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想要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则需要深化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全面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本报告对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几点创新优化策略。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
(二)调查地点
开封市通许县高庄村
(三)调查方式
文献法
三、调查单位部门
开封市通许县高庄村村民
四、调查内容
(一)高庄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下农村的现状
1.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不足
高庄村农业用地法律法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和审查机制不健全。地方XX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表面上的土地征收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前提,实施起来却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个人权益。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土地资源紧缺问题日益严重。虽然中国的国土面积广阔,但农业用地不断被侵蚀破坏,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加强审查与监督,是保护农业用地的重要手段。为此,中国XX出台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和保护政策,严厉打击土地征收违法行为,但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遏制。归根结底,与监督和审查力度不足有直接关系。在中国未设置独立的监审执行机构,地方XX拥有着至高权利,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全程掌控者,导致违法征地行为屡屡发生;另一方面,未能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导致农业用地严重流失。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农业用地占用比重逐年提高,其中不乏一些违法占用农业土地的行为。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大量农业土地失去了应有的保护,导致一些优质农田被用作了非农建设,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
2.土地征收程序中失地农民的主体地位缺失
一直以来,被征地者的地位在中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始终未被明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立法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有直接关系。现行立法并没有严格界定“集体”的含义,在获取土地补偿费用方面,没有明确指明由谁来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大量实践证实,不同组织和群体,都在土地补偿金方面据理力争。比如村内小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乡(镇)、村委会都会争取补偿,严重破坏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对集体利益的保护没有明文规定,即存在流失问题。同时,集体财产与集体成员之间隔着经营层,二者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集体财产流失,利益方无法及时感知。
3.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高庄村。征地程序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监督机制不完善。XX部门手握审批征收土地的权利,如果不能对XX的审批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约束,必然会发生滥用土地征收权的情况;②无法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进行依法审查。XX征收农用土地必须以符合公共利益为前提,需要依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不可让征地机关独断专行;③被征收土地者作为土地权利人,在征地过程中基本不具备话语权,没有表达个人意愿的机会,甚至被剥夺了查看征地合同的权利,即使被征收土地者存在反对意见,也要根据上级指示执行,对于拒不执行者,实施强制执行手段;④缺少私法救济机制。地方XX在征地过程中扮演多个角色,既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又负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导致农民集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与法律中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相违背。
(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1.提高征收程序透明度
在土地征地过程中,XX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农民集体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想要妥善解决农民集体利益与土地征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需要彻底转变传统行政化形式的土地征收,促使其向着市场化形式转型。也就是将XX主导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根据市场规则,对土地征收事宜进行合理调整。这就需要地方XX及时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让土地被征收者全程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提高集体的认可度,有助于降低土地征收阻力。同时,地方XX还要将各个阶段的征地程序信息及时公布给社会大众,让被征地者实时了解土地征收进度及相关信息,包括补偿具体标准和范围、安置费用的划拨及使用情况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权之所以具有较强的强制性,是因为其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存在公共利益,那么土地征收则成为违法行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保证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因素。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具有流转资格,可作为交易品,集体土地则不具备流转资格。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这一途径。而土地征收的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来源十分有限,在具体实践中,许多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均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由此可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行使土地征收权,经常会出现土地征收公益目的的泛化。因此,应将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加以明确,并通过设计严格且公正的征地程序,避免地方XX滥用土地征收权。
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创新
首先,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规定农民土地所有权,充分凸显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任何征收土地的决策或补偿,没有经过农民集体同意均视为无效,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其次,重构征地补偿制度。调整立法思维,以土地的公开市场价格为依据,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中的最低补偿数额,改变现行最高数额的限制。同时,为了保证补偿标准的切实落实,还应制定独立的第三方主体评估体系,从而更好地保证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扩大补偿范围,构建多种补偿方式,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征收者所受到的损失,使其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而有所下降。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使其能够继续更好地生活。再次,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制度。为了充分发挥集体土地原本的使用价值,需要彻底打破土地一级市场垄断,赋予集体土地市场流转资格,允许集体土地在市场上交易。这就需要构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五、调查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对助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力开发土地是发展国家经济的前提条件,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妥善解决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目前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合法合规化、公平化开展,则需要结合中国国情,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创新优化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最大程度化解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发展冲突,是现代化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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