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研究

内 容 摘 要

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制度会受到政治体系的影响。以英国为例,其法院经费制度与政治体系密切相关。具体而言,财政部与司法部要以财务状况为基础,制定详细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随后,议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法院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法院经费预算才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需要注意的是,负责管理与分配法院经费的单位是司法部。由此可见,“议会至上”是英国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法院经费 议会 保障制度 薪酬制度

引言:目前通货膨胀、高赤字等经济态势,新冠肺炎等国际形势,以及近年来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面临司法经费紧缺问题的情况下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是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其又面临着哪些问题和缺陷。通过这种方式,找出问题所在及问题成因,并以此为基础,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本课题所研究的英国相关制度可以作为他山之石。

一、英国议会制与法院的关系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具有不对称的两院制。 同时,它几乎是唯一一个立法议会的宪法原则至高无上的国家。 与法院的关系规则是,议会是绝对权威,但议会不干预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判; 但是对于议会不能容忍的判断,此后可能会通过立法更正,这些立法甚至可以追溯。 当然,在过去,这是一个非常个别的例外。 除非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不能与其政治分离,否则法院系统不能超出政治讨论的范围。 但是,英国具有这样的宪法传统,即行政部门的成员,无论他们是部长,甚至公务员都不会对司法或司法决定发表评论。

二、英国司法及法院体系

(一)、英国司法机构设置

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民事司法系统与刑事司法系统共同构成了英国的司法体系。需要注意的是,监狱、检察院、法院以及警察均为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主要单位。在英国,警察、检察院以及法院共同构成了司法机构。除此之外,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是法院的常见类型。以民事法院为例,上医院、上诉法院民事庭、高等法院以及郡法院是其主要类型;以刑事法院为例,上议院、上诉法院刑事庭、高等法院、巡回法院以及治安法院是其主要类型。数据统计显示,英国共有近3万名义务法官,近1400名专职法官。据了解,地区检察院、皇家检察院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垂直领导与分级设置是英国检察机关的主要特点。对检察机关来说,基层机构被称为皇家检察院。据统计,皇家检察院分布于42个警区。另外,警察管理体系是由多个部门构成的。在这其中,内政部所占权重较大,属于最高权力机构。不仅如此,国家刑事侦缉队、国家犯罪情报署以及交通警察局均属于警察机关。

从实际情况来看,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的法院互不统属。具体而言英格兰的高级法院是由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共同构成的。与此同时,低级法院是由郡法院、家事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共同构成的。在这其中,兼职法官与专职法官均为治安法院中的治安法官。以兼职法官为例,该群体又被称为“无薪治安法官”。据了解,兼职法官的人数非常多。截止到2013年,英国共有23,401名兼职法官。截止到2014年,英国共有21,626名兼职法官。;以专职法官为例,该群体又被称为“领薪治安法官”。相较于兼职法官,专职法官具有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1〕数据统计显示,在2013~2014年,英国增加了3452名专职法官。〔2〕在这其中,治安法院共增加了267名法官,即125名副法官,142名法官;郡法院共增加了1159名法官,即721名副法官,438名法官。另外,英国还增加了1126名纪录法官,640名巡回法官,60名副主事法官,39名主事法官,4名副军法官,8名军法官,106名高等法院法官,38名上诉法院法官,5名分庭大法官以及12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据资料显示,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人口数量较为密集。在10万人中,仅有6人可以成为法官。相较于中国,英国的法院职务更为简单。在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法院内部的事务共有两类,分别交由工作人员与法官完成。〔4〕

(二)、英国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从上到下包括:

最高法院。在2005年,议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了最高法院。与此同时,最高法院获得了最高司法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律官员、首席法律委员以及商议院主持人均由法务部长兼任。除此之外,法务部长还可以行使最高司法权。在此基础上,法务部长成为炙手可热的官职。在2003年6月,布莱尔xxxx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组建了宪政事务部。随后,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由宪政事务部取代司法部。在2005年,议会成立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属于高等法院体系。以上诉法院为例,该法院是由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共同构成的,其司法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如果当事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可以采用上诉的方式,要求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简单来说,高等法院是处理高主题或有影响力的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法院、王位法院以及首席大法官法院共同构成了高等法院。与此同时,三者的管辖权较为类似。数据统计显示,高等法院结合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的特点,共设置了6个巡回区。据了解,刑事法院的数量较多,位置极为分散。此外,巡回法官是刑事法院法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要充当主持人,并挑选12名陪审员,使其组成陪审团。陪审团要以事实为基础,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要结合陪审团的判断,完成具体判决。低级法院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基层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县法院均属于低级法院。数据统计显示,英国境内的县法院已接近300个。从职能范围来看,一审民事案件是县法院的主要负责内容。由此可见,县法院要负责境内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县法院要结合案件的重要性,选取恰当的审判程序。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又能提升判决结果的准确性。随着网络覆盖率的增长,英国境内的网民数量激增。在此基础上,县法院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搭建了在线诉讼平台。在其影响下,许多法官都能提供在线诉讼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利用在线诉讼平台,完成证据交换、诉讼回应以及网络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审理效率直线上升,审理成本大幅度降低。相较于中国,英国的上诉流程较为繁杂。具体而言,当事人必须征得法院同意,才能获得上诉机会。在英国,超过96%的案件均由治安法院负责。当发生谋杀案与侵犯儿童的案件之后,刑事法院会接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会对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

三、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英国的司法财务管理体制。

英国根据其司法体制的特点, 形成了灵活多样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正如前文所述,众所周知, 一个国家的司法不能脱离其政治,法院系统不可能超出政治讨论的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体制与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密切相关。在英国,中央XX必须承担多个司法部门的经费,具体包括监狱、安全、警察、检察院以及法院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宪法事务部是负责刑事司法系统经费的主要部门。获得经费之后,上述部门要结合体制特点,将经费分配给监狱、警察局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以宪法服务部为例,该部门要以法律服务委员会为基础,完成法律经费的分配。维护地方治安,是英国警察存在的意义。从理论上讲,警察属于内政部的附属单位。不过,警察拥有极大的地方自主权。对警察来说,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具体包括区XX与郡XX提供的经费,约占总经费的20%。剩余的80%,则由中央提供。此外,居民房产税是警察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法院来说,案件诉讼费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究其原因,民事法院很难获得中央XX的财政支持。

在实践过程中,英国属于联邦制,其行政管理体制较为特殊,是由法院、区镇、郡县以及中央共同构成的。简单来说,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均为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XX要结合部门特点,将经费分配给全国法院。据了解,议会并未设立司法部。在2003年,议会组建了宪政事务部。与此同时,后者逐渐成为法院经费的主要发放单位。此外,法院预算是由皇家法院司负责的。不仅如此,皇家法院司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预算。审核通过之后,皇家法院司会获得财政部拨发的经费。在英国,民事法院很难获得中央XX的财政支持。因此,案件诉讼费逐渐成为民事法院的经费来源。数据统计显示,在2004年,财政部给皇家法院司拨发的经费占XX财政支出的8.3%,并实现了6%的增幅。

(二)司法经费基本不受地方XX控制。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现状,财政独立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经费独立预算。简单来说,地方XX无法控制司法经费。以英国为例,法院经费由宪政事务部负责;以法国为例,法院经费由司法部负责;以日本为例,监察机关与法院等机构的经费均由中央XX负责;以X为例,法院经费由联邦司法委员会负责。这些国家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经专门的司法系统 机关或机构预算后再提交国会批准后实施。可见,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的经费预决算、核发和拨款等都是司法机关的管理事务,也就是说,司法经费较为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

司法经费有相关立法保障。1.保证司法机关有效执法和公正司法。

综观全球,司法经费纳入国家预算,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干扰

和限制已是常态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效执法和公正司法,司法经费的投入相当重要,而这其中法官的薪酬又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经费投入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央XX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法官的薪酬制度。

在英国,判决结果的准确性极高。究其原因,英国的法官薪酬制度较为完善,基本杜绝了收受贿赂的现象。法官高薪酬制度可以追溯到17世纪,由于经费紧缺,国王迫于无奈,降低了法官的薪酬。法官们愤怒不已,却又无可奈何。随后,该群体开始明目张胆的收受贿赂。在1701年,中央XX结合行业特点,颁布了《王位继承法》。在1760年,中央XX以区域经济水平为基础,颁布了《法官委任及薪金法》。在上述文件中,都明确提到:“法官在任期间,薪酬不得削减。”在其影响下,法官薪酬制度越来越完善,并逐渐成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高阶文官薪酬审查会”是负责法官薪酬标准的主要单位。

英国法官薪酬制度详情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职能的执行者是法官。基于这一点,中央XX必须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完善法官薪酬机制。通过这种方式,彻底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相较于行政公务员,法官拥有较高的司法资格。就职期间,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其津贴与薪酬非常高。

据了解,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的法官薪酬待遇差别较大。究其原因,法官的薪酬待遇会受到头衔的影响,产生较为明显的变化。与此同时,岗位需求与工作强度也会对薪酬待遇构成一定的影响。数据统计显示,该地区的法官薪酬制度极为完善,详情如下:

一级:在2012至2013年,该地区的首席法官拥有239845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该地区的首席法官拥有242243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该地区的首席法官拥有244665英镑的年薪。与此同时,在2012至2013年,该地区的最高法院院长与主事官拥有214165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该地区的最高法院院长与主事官拥有216307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该地区的最高法院院长与主事官拥有218470英镑的年薪。

二级:在2012至2013年,王座法庭庭长、家事法庭庭长、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长以及高等法院院长拥有206857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王座法庭庭长、家事法庭庭长、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长以及高等法院院长拥有208926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王座法庭庭长、家事法庭庭长、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长以及高等法院院长拥有208926英镑的年薪。与此同时,在2012至2013年,高级主事法官拥有203643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高级主事法官拥有207730英镑的年薪。

三级:在2012至2013年,上诉法院法官拥有196707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上诉法院法官拥有198674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上诉法院法官拥有200661英镑的年薪。

四级:在2012至2013年,高等法院法官拥有17275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高等法院法官拥有174481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高等法院法官拥有176226英镑的年薪。

五级:在2012至2013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38548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39933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41332英镑的年薪。与此同时,在2012至2013年,特别巡回法官、郡主审法官、高级巡回法官、高级巡回法官、曼彻斯特记录法官、利物浦记录法官、土地庭庭长、税收庭庭长、劳动裁判所所长、常任巡回法官、技术工程庭法官、军法总法官、助理法官、社保庭法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初级裁判所法官、庇护庭庭长、一般监管庭以及社会资格庭拥有146668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38548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39933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庇护庭副庭长、上诉裁判所移民、上诉裁判所次席法官、初级裁判所财产庭长以及刑事法院巡回法官拥有141332英镑的年薪。与此同时,在2012至2013年,特别巡回法官、郡主审法官、高级巡回法官、高级巡回法官、曼彻斯特记录法官、利物浦记录法官、土地庭庭长、税收庭庭长、劳动裁判所所长、常任巡回法官、技术工程庭法官、军法总法官、助理法官、社保庭法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初级裁判所法官、庇护庭庭长、一般监管庭以及社会资格庭拥有146668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特别巡回法官、郡主审法官、高级巡回法官、高级巡回法官、曼彻斯特记录法官、利物浦记录法官、土地庭庭长、税收庭庭长、劳动裁判所所长、常任巡回法官、技术工程庭法官、军法总法官、助理法官、社保庭法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初级裁判所法官、庇护庭庭长、一般监管庭以及社会资格庭拥有148135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特别巡回法官、郡主审法官、高级巡回法官、高级巡回法官、曼彻斯特记录法官、利物浦记录法官、土地庭庭长、税收庭庭长、劳动裁判所所长、常任巡回法官、技术工程庭法官、军法总法官、助理法官、社保庭法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初级裁判所法官、庇护庭庭长、一般监管庭以及社会资格庭拥有149616英镑的年薪;

六级:在2012至2013年,庇护庭法官、郡法官、高级法官、高级诉讼费用法官、司法常务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劳动裁判所地区xxx、助理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土地庭副庭长、社保庭副庭长、巡回法官以及首席监狱督察员拥有128296 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庇护庭法官、郡法官、高级法官、高级诉讼费用法官、司法常务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劳动裁判所地区xxx、助理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土地庭副庭长、社保庭副庭长、巡回法官以及首席监狱督察员拥有129579英镑的年薪;在2014至2015年,庇护庭法官、郡法官、高级法官、高级诉讼费用法官、司法常务官、社会资格庭法官、劳动裁判所地区xxx、助理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初审裁判所法官、土地庭副庭长、社保庭副庭长、巡回法官以及首席监狱督察员拥有130875英镑的年薪。与

七级:在2012至2013年,税收庭法官拥有125917英镑的年薪;在2013至2014年,税收庭法官拥有125917英镑的年薪。

由此可见,虽然每年英国法官的薪酬在其司法经费中占比不小,但也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简单来说,中央XX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基本杜绝了收受贿赂的现象,保证了其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行。

四、英国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经费制度会受到国情的影响。对XX来说,国情的差异性会对司法经费制度造成较大的影响。不过,详细分析英国司法经费制度与司法公正性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司法制度的进步。

因地制宜,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特点构建我国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从实际情况来看,财政制度会对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构成显著影响。为了保证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与客观性,xx要以国情为基础,不断完善司法薪酬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行XXX、立法权与司法权都要具备独立性。与此同时,司法权与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现阶段,国内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较为相似。简单来说,“分级负担与分级管理”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核心理念。以司法制度为例,各级法院要以职能范围为基础,合理的行使司法权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以检察机关为例,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其主要职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正确行使监督权。在国内,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各项任务。因此,地方性与行政性是公安机关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司法机关的种类较多,且各具特色。在这种情况下,xx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资金保障制度,从而满足行政人员的经济需求。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现有模型的适用性不高。究其原因,各国国情迥异,搭建的模型不具备通用性。借鉴英国司法资助保障制度的经验,该制度与司法制度一致,但与XX制度和财政制度不一致,如何在我国改革过程中更好地将我国目前的财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相结合未来的司法保护体系真正建立适合我国不同司法机关特点的灵活的资金保障体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司法改革或政策调整必须确保司法部门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统一性。就资金保障制度而言,应根据司法部门任务的特点,突破现行的XX机构设置和财务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前提是要对司法制度进行调整。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优化权力结构,又能推动司法体系的发展。

实现司法经费保障法制化在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司法体系的发展与司法保障合法化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XX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具体而言,XX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大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中央XX仍然需要增加对司法部门的特殊补贴。现阶段,大部分基层司法部门处于资金短缺的状态,并且没有任何保障。以贫困地区为例,基层司法部门必须获得地方财政的支持。久而久之,基层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掌握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优化薪酬管理制度,是xx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提高司法经费使用管理水平相较于德、英、法、美等国家,国内的司法成本控制水平较低。与此同时,资金管理水平也不高。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司法经费短缺的现象较为常见,且无法通过追加投资来解决。在此基础上,xx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司法经费管理计划,并以此为基础,提高经费管理水平。简而言之,xx要从资源分配入手,做好预算审批、绩效考核以及人员分配等工作。与此同时,地方XX也要集中内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全力推动司法体系的发展。在执法过程中,公正性与独立性是各部门的主要执法特点。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促进效率提高为核心,完善各种管理体制。一种是改善预算。例如,延长预算准备时间,更改会计预算年度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使预算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联系;编制五年滚动预算计划,使预算与部门业务计划保持一致,增强预算工作的前瞻性,并为科学年度预算奠定基础;建立目标管理预算核查制度,鼓励各部门和单位在一定的预算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强调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尽快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全面地评估各部门资金使用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制定绩效预算机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鼓励和限制部门;建立规范执行和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决算的监督,落实决算前的审计制度,将审计,评估和决算的结果上报人大,加强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改善预算,审计,决算和评估社会透明度的结果,引入了公共监督。三是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实现司法经费保障专业化。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很长时间。目前,我们首先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机关管理的行政现象。同时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扩充人才储备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率。

 

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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