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农村生态环境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生态环境是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途径,但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立法内容不够完善、执法力度较弱导致土地资源权属关系不明、难以全面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为了解决此种困境,要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逐一采取解决措施,真正做到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同时积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以此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
三、调查地点
郑州市中牟县史王村
四、调查对象
郑州市中牟县史王村村民
五、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有序推进,各级XX也意识到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方法,有效控制了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但是对于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由于自身的生产形势并没有改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较为淡薄,使得环境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农民普遍欠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影响着农业生产力度,在传统的发展意识中,农业体系的发展只关注于农业生产种植,环境污染问题却并未得到关注。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农业生产离不开化肥、农药、水资源的支持,尤其是化肥与农药虽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却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却难以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也难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规范化进行,从而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水平不高,所选择的农业生产模式不够环保,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未关注环境危害带来的严重影响,只关注于农业产量与经济效益,各项农副产品随意倒放,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加重了农村环境污染。大部分农民并不了解当地的环境污染现状,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也不知如何解决,不愿意主动去了解相关环保法律。也正是由于大部分农民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使得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受到限制,农村地区难以形成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无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也无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地。
2.农村缺乏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现有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法律内容的选择缺乏原则化支持,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较为简单,涉及到的管理内容较为抽象,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指标,也缺乏细致化的环境保护内容,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弹性空间过大,并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原则性不强,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在生态执法的程序制度方面,大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支持作用,难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序进行,从而无法在农村地区全面落实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时,要区分各生态环境要素,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使得法律法规能够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较弱
首先,农村生态环保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县级以上的环保执法部门才可行使相应的权利,而乡镇的环境保护监督执行却处于空白地带,使得农村生态环保工作的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生态环保效果难以保障。一旦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污染源头,也难以及时明确具体的职责,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薄弱,无法真正控制污染问题的发生。当前环境保护部门虽然已经初步设立了法制机构,但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法制机构却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其次,现有的环保监管部门职责边界较为模糊,由于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方面,多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但是在职责划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使得各个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难以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管理合力,甚至存在逃避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使得各级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协调多个职能部门,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效率。
(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农民生态环保意识
针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务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体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等宣传渠道,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让更多的村民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为村民们提供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知识的渠道,强化农村环保观念。除了加大宣传力度以外,也要号召全体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经验,并将环境保护标准作为主要依据,为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2.增强村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直接影响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此时需要农村居民掌握相关的环保知识,要落实基层法治教育培训,使得农民更为全面了解法治知识。针对农村基层环境问题,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确保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能够落到实处,并走进农民心中,号召全体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管理中[5]。针对不同地区,要根据当地的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制定完善的村规民约,加大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重视村规民约的感染力,从而推动村规民约的有效建设。此外,要积极听取来自农民的意见或建议,落实对基层领导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得全体领导能够意识到生态环境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而真正有序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使得法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全面融合,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
3.创新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关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执行,在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就需要积极创新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出监督的作用。首先进一步构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在基层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员,负责监督农村环境的保护情况,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地,并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向基层的逐步延伸。同时也要有效处理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无人管理或多层管理的情况,合力推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需要发挥行政机关的功能,针对资源浪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要号召全体村民参与群众,发挥农村居民的监管作用,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与奖励举报机制,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4.完善环境程序法制度
环境程序方案在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要求较高,但普通而且受侵害的人员,一般难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程序法制度,放宽环境诉讼门槛,实现环境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对接,并协调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与社会多个部门,有效解决环境诉讼的相关案件,维护群众的基本利益。针对环境纠纷案件,也应当积极建立完善的公立救济制度或自力救济制度,使得环境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维护。结合当地生态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保护能力和必要的支持作用,进而带动当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制度,加大立法力度,通过地方立法真正去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保障相关法规制度能够与当地的实际情况贴合,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地。
六、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要从生态环境破坏的客观认识入手,积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与内容,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有效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在制定法规的基础上,也可提供相应的污染防治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环境监测,通过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机制,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进而真正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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