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性侵儿童的刑法规制

 摘要:最近几年,儿童被性侵的案件不断出现在新闻上,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儿童身心以及受害者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加强立法上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当务之急。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规定了淫奸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日益显露了出来,比如强奸罪中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单性别保护、性交的定义狭窄、儿童的年龄上限较 低、与女童相比下男童性权利保护被不平等对待等问题,对于儿童而言,他们由于年龄尚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更容易受到侵害,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最为严格的一部法律,应在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做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儿童的性权利有更全面细致的保护。

综上,本文以保护儿童性权利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性侵儿童行为规制的现状,并与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各地区的立法优缺点以及我国的国情和儿童群体自身的特性,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以及具体建议,以利于更进一步保护我国儿童的性权利免受侵害。

  关键词:性侵儿童;年龄;猥亵;强奸

 1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性侵儿童的刑法规制的背景分析

近几年来性侵儿童的案件频繁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的刑法针对性侵儿童这种行为规定了两项罪名,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女性,保护的是女性的性权利。而当男童遭受性侵害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故只能对行为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对比之下,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尽管我国立法在保护儿童方面不断作出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内容等都愈加多样化,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反观我国X地区在这方面对犯罪的主体、客体的范围较大陆地区来说更为广泛。这种犯罪成本低化的状态,不仅导致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甚至可能会变相地刺激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导致刑法威慑力无法有利的实现。[1]

最近几年性侵儿童犯罪中,不乏有熟人作案的案件,再加上儿童心智不成熟,给调查取证方面造成不少障碍。更有甚者,某些犯罪行为因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不到处罚的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故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尽管我国对儿童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完善,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尤其在男童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缺失。无论是男童女童,遭受性侵害后身心上受到的伤害都是巨大的,不应区别对待。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祖国有义务、有责任为他们的健康安全成长提供坚强的保障。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解读,发现我国刑法在惩罚性侵儿童行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法律漏洞,同时汲取其他地区在该方面法律法规的优良部 分,结合社会发展,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在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的刑法规制。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我国对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研究主要从犯罪构成和量刑配置入手,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量刑配置主要是从重情节和缓刑的适用等。比如姚建龙的《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通过对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另外,还有学者从对比我国立法与外国立法入手,比如于珍、董新良的《汇聚多种力量:X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举措及启示》,从X对性侵儿童行为的法律适用、宣传教育、犯罪预防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2]

 1.2.2国外研究

国外研究内容主要有立法规制研究和司法规制研究两个方面。立法规制研究主要是结合儿童的实际情况,比照相关责任应当契合的刑罚政策,然后确定合适的法律规制。例如本·马修斯的《法律在预防、发现和应对儿童性侵害中的作用》、乔纳森·尤尼可夫斯基的《X打击儿童性侵害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立法》。[3]司法规制研究是指对此类案件的数据分析,理论结合实际,从中完善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前田雅英的《少年和犯罪:由统计见真相》,克里斯蒂娅·里德和布莱恩·博恩斯坦的《用模拟陪审团研究方法对儿童性侵者的测量》。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大量资料的收集分析等,对课题进行全面的认识铺垫,形成论文的理论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的方法。

对比分析法,通过对比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地区对于性侵儿童行为的立法规制,最后得出相应结论。描述性研究法,通过自身的理解和验证,对现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进行总结描述和解释。

1.3.2研究内容

近年来,性侵儿童这种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儿童的性权利更加关注,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审判也成了相关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我国立法在性侵儿童行为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阐述研究该课题的意义。

第2章:性侵儿童行为在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主要从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性交方式以及立法上关于幼女和男童的缺陷来展开分析。

第3章: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在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的立法,找出其他国家地区在这方面立法的利弊。

第4章:对我国在性侵儿童行为方面立法的完善建议。分别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以及性交方式、扩大儿童的年龄范围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第5章:结语。

2 性侵儿童行为在我国立法上的缺陷

  2.1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淫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4]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决定权,从法条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只有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得到了刑法的保护。性的自主决定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每个人的性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不应仅仅是女性。同时,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孩被迫发生性行为的几率是女孩的2.2-2.3倍。并且在我国这类案件发生的几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1]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一名男性非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并不成立强奸罪,而是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这是由于我国立法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在性交中男性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的结合,而男性在遭受胁迫时可能会因为紧张害怕而导致生殖器官不能勃起从而无法进行性交,故我国立法上没有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受害人范围之内。[5]

 2.2强奸的行为方式单一

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交的行为方式也进行了限定,在认定强奸时采取“插入说”这种强奸既遂理 论,即男性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中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开放,逐渐出现一些新型的性侵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将生殖器官插入被害人的口腔、肛门等其他身体部位,或者将异物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官内

,这些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等同于性交,但在刑法上却不能被定义为性交,故也不能被刑法所规制。这是受我国大陆地区保守的性观念影响,人们一直认为性是一个隐晦的话题,在强奸罪的立法研究这一方面也一直依附于传统的性交观念。[6]如果刑法上的性交方式可以包含上述新型的性侵犯行为,就意味着除“插入说”这种性侵犯行为之外的其他性侵犯行为也可以被指控,男性也可以指控女性对其实施的性侵犯行为,甚至男性也可以指控其他男性对其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更多主体的性自主决定权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7]

 2.3关于淫奸幼女情形的法律漏洞

淫奸幼女,属于强奸罪的特殊类型,应当从重处罚。而如何认定淫奸幼女这一加重情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2]假如犯罪人误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当做成年女性而强奸的,成立强奸罪的基本犯,但不属于淫奸幼女的情形。有些犯罪人会假装不知道对方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如何判断行为人行为时是否明知对方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8]

 2.4我国立法上对男童性权利保护的匮乏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客体仅为女性,故当男童遭受强奸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强奸和猥亵是不一样的,不能认为起到了同等的保护力度,这会使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只得到较轻的处罚,有违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不足会间接助涨一些犯罪分子性侵害男童的变态意识。比如,如果受害人为幼女,男性故意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如果是男童遭受他人的性侵犯或者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实际上男童被性侵犯后身心健康受到的伤害并不比女童小,甚至有些男童会在心理上感到非常耻辱而不敢告诉监护人,从而导致自己的性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此外,根据X对心理外伤后应激障碍的终身发病率的研究,对女性来说遭受身体暴力或武器胁迫等,会使女性受害者的终身发病率比较高。但是关于强制性交等行为,有报告显示男性的患病率比女性要高。[9]而儿童由于年龄尚小,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受到性侵害后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会比成年人更巨大,因此不应在立法上区别对待。

 3 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性侵儿童行为的立法

由于儿童的身心发育不成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观念比较薄弱,受到侵犯时可能难以发觉,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犯罪人往往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1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对性侵儿童行为的立法规定

 3.1.1英国的刑法规定

英国刑法为保护不同的年龄阶段女性群体的权益,有针对性地分年龄段设置了强奸妇女罪、与不满13岁幼女性交罪和与不满16岁少女非法性交罪,以成文法律的形式使得少女和幼女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4] 英国刑法中规定的与不满13岁幼女性交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中不以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为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与13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即为犯罪,便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加重处罚。与不满16岁少女非法性交罪指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前征得了受害人的同意或采用欺骗、诱导等手段使被害人做出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决定,也仍然属于性犯罪。[10]

英国刑法对幼女及少女的性权利的保护比较重视,对对该群体实施性犯罪的行为人采取从重处罚原则。然而,英国刑法并没有将男童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内。所以当男童遭到性侵犯时,他们的人身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3.1.2X的刑法规定

近年来,许多域外的国家对于男童的性权利的保护都在强奸罪的修改中有所体现。《X模范刑法典》中针对性侵儿童规定了“败坏未成年罪”、“诱奸罪”,这类似于我国刑法中淫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被视为强奸的规定。X的德克萨斯州是第一个将猥亵幼童定为犯罪的地区,明文设立了淫奸幼男罪。根据该州法律规定:任何妇女与不满18岁并不是其丈夫的男孩发生性关系的,如果该孩子未满10岁,行为人将被处以终身监禁;如果该孩子的已满 10岁但未满15岁的,行为人将被处20年以下监禁;如果孩子已满15岁但未满18,行为人将被处以15年以下监禁。[5]X刑法中针对儿童的性权利的保护理念较为前卫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将男童列入了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内,为男童性的性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11]

3.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性侵儿童行为方面的立法规定

  3.2.1德国的刑法规定

区别于其他国家,德国在1998年重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对强奸罪中对受害者的定义并不只是局限于违背妇女的意志,而是规定为“强迫他人”,这一修改意味着在德国,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是任何性别的人。德国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设置地更为细致明确,德国刑法为保护儿童、未成年人群体的性权益,专门性地修订了针对儿 童、未成年人的性滥用的法律,更是体现了对于该弱视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有针对性地降低对儿童实施性侵犯行为的门槛,规定了多种涉及儿童的犯罪形式,其处罚也是更为严厉。例如,对儿童性滥用罪就以行为人犯罪过程中是否与儿童发生身体接触为条件,分别规定了有身体接触的性滥用犯罪和无身体接触的性滥用犯罪。其中有身体接触的性滥用中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类似,而无身体接触的性滥用指在儿童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性交行为,或者向儿童展示播放淫秽物品以及进行“类似的谈话”。[12]

反观我国,由于此类行为在主观认知和客观方面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我国对儿童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并没有类似无身体接触的性滥用行为的规定,而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和防止该种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我国在保护儿童性权利方面的立法仍有欠缺。

 3.2.2法国的刑法规定

法国刑法典中关于性侵犯罪的规定,依据其暴力程度、对象和方式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奸罪、其他性侵犯罪以及其他一般性侵犯罪。其中,强奸罪规制的是对他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其中对于强奸一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做出性别上的限制,意味着无论是男性或者是女性都可以成为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人。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肛交、口交以及异物进入等性侵害行为方式均属于强奸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强奸罪的保护范围.[13]

 3.3我国港澳台地区对性侵儿童行为方面的立法规定

  3.3.1我国香港地区的刑法规定

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在1997年回归之前其社会制度与法律体系受英国的普通法和平衡法的影响颇深。即使在回归祖国后在“一国两制”方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后,香港地区法律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仍有一部分沿用了英国成文法中的规定或受其影响存在相似之处。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男子明知女子不同意或不顾其是否同意而与其非法性交的,属于强奸罪;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于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14]关于性交的行为方式和界定,香港地区的司法实务界则是一直沿用1865年修订的《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的规定,以“性器进入”作为发生性关系的判断标 准,与“插入说”这一学说相似。由此可见,香港地区的立法对于男童的性权利以及新型性侵犯案件的受害儿童的保护力度都略显疲乏。[15]

 3.3.2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规定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儿童的性权利,提高对儿童性犯罪的威慑力,澳门特区XX对现行《刑法典》中“侵犯性自由罪及性自觉罪”一章进行专门性的调整,引入了新罪状: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在《刑法典》中还有对无能力抗拒之人指性侵罪、性欺诈罪、对儿童之性侵罪、淫奸未成年罪等,从多方面对儿童的性权利进行了立法保护。

  3.3.3我国X地区的刑法规定

2005年2月X地区的《刑法》第10条第5项的规定强奸指的是行为人以不正当的目的与他人发生性交,性交的方式包括行为人的生殖器官进入受害人的生殖器官、肛门或者口腔,还包括行为人将除生殖器官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者器物进入受害人的生殖器官、肛门等。由此可见,X地区的强奸罪立法包含了许多新型性侵犯犯罪的行为方式,并且,X地区的立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男性和女性,同时,其并未限制行为主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为保护儿童的性权益,X地区的现行刑法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对14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性侵行为将被定义为加重强制性交罪,其刑罚也重于一般强制犯罪,这体现了对儿童性权利的特殊保护。[16]

 4 性侵儿童行为的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在保护儿童的性权利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律,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而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更加需要刑法在对保护儿童性权利上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体现刑法的严谨性,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4.1扩大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

本文前面就提到,性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每个人的性自主权都值得保护。所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女性,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在性交中,男性占主导地位,所以不存在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以2010年北京某保安公司保安李某被强奸一案为例,当下社会已经存在使用药物刺激或者采用殴打、恐吓、胁迫等手段迫使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发生。而这种性交行为不仅明显地违背了男性发生性行为的真实意愿,更是直接侵犯了男性的性权利,直接危害了男性的身体健康。因此,男性与女性一样,也可以成为被强制性交的对象,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和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被侵犯。但在我国刑法中,男性被强迫发生性行为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主体并不能构成强奸罪。而当男性遭受性侵犯时,如果存在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轻伤以上结果,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但是,强奸罪保护的是性的自主决定权,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权,故用故意伤害罪来定义性侵犯行为并不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我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女性的性自主权可以通过强奸罪得以保护,那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应该可以通过强奸罪得到平等的保护。因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应有性别的限制。

 4.2扩大性交的定义

传统观念认为,性交即男性与女性生殖器官的接合。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一直采取“插入 说”来定义性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对不同的现象也越来越包容,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性交方式,比如指奸、肛交、口交或异物进入等方式都能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当这些性交方式出现在性犯罪中,往往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定罪,或者只能定义为猥亵。

 4.3扩大“儿童”的年龄范围

1991年中国XX签署并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在该公约中,儿童的范围被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这一概念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年龄的界定范围与公约中的儿童年龄范围不谋而合。但根据我国以往的司法判例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儿童”这一概念的年龄范围在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常被引申为未满14周岁的人,这与公约中的儿童年龄保护范围不相符,导致了部分年龄段的儿童无法得到特殊保护。而当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时,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这个定罪量刑与犯罪行为明显不相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受害人的性权利则不能得到公平的保护。例如,前几年的一则新闻报道17岁的男中学生张某被34岁的女教师李某强迫发生性行为,之后还被李某威胁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就找人对付他全家,张某因为害怕一直对李某言听计从,但是心里一直感觉非常惊慌与羞耻,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的状态之下的他成绩急剧下滑。后来他终于鼓起勇气拒绝李某并将此事告诉其母亲,没想到李某找人将张某生毒打了一顿。张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不断与学校以及市教育局反映却无果,去派出所报案却被告知女性性侵犯男性这一情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能被定义为强奸,而张某已经超过14岁也不属于儿 童,故不能对女教师李某处以加重处罚。我国批准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初衷就是让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的人权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保护其不受侵犯。为更加有效的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落实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内涵,应将刑事犯罪中所涉及儿童的年龄统一提至十八岁。

国家在加强对儿童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力度的同时,还应在思想教育层面加强儿童对性基础知识的了解和对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多方合力才可以在社会上营造保护儿童性权利的良好氛围。保障儿童的性教育权可以与立法保护一道筑牢保护儿童性权利的防线。首先,在义务教学中内容把儿童性基础知识教育融入进来,常态化开展性基础知识的安全教育课程。而国家教育部门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认知能力,采用更加通俗易懂的内容和形式,组织编制面向儿童的性教育教材,通过增设专门的性安全知识普及课程,以提高儿童对自身性权利的了解和保护意识。其 次,教育主管部门应从多方面开展学校性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教师、教育行政管理者、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到儿童的性权利保护中来,从而认识到性教育对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8]

 5 结语

由于我国当前的刑法对性侵害儿童行为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儿童的性权利暂时得不到全面有效且强有力的保护。尽管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在这方面作出较大的改变,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还远远不够。儿童作为亟需保护的特殊群体,由于其年幼的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性侵犯时缺乏保护自我的能力和意识,进而可能在性侵害犯罪中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影响其长远的身心健康发育。刑法作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强有力的保 障,保护儿童性权利不受侵犯是体现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应有之义。在刑事立法时,应遵守国际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将保护儿童的性权利理念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从而为儿童创建一个健康、美好、安全的成长环境,让祖国的新一代得以健康茁壮地成长。

 参考文献

[1]向燕.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运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5):112-120.

[2]胡宇佳.浅谈我国刑法的去性别化立法研究——从男童性权利保护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20(22):9- 11+32.

[3]杨雯清.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刑事规制之完善[J].刑法论丛,2019,59(03):218-242.

[4]南凌志,詹智浩.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判断[J].人民司法,2020(17):4-6.

[5]汪润,罗翔.性侵儿童犯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20(17):16-22+26.

[6]温晓敏.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20.

[7]马琦纷. 论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20.

[8]李慧怡.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困境与思路[A].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3卷总第27卷)——法治理论与实务文集[C].:上海市法学会,2020:6.

[9]张晓雨.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认定——以核心证据标准的构建为视角[J].东南司法评论,2019,12(00):117-128.

[10]温雅璐.试论性侵男童的抗制与救济[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04):6-13.

[11]郑倩倩. 性侵害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8.

[12]邹韦韬. 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20.

[13]柴萌.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14]李金玉,陈思楠. 我国儿童性侵害刑法规制之完善对策[J]. 法制博览,2021(06):135-137.

[15]邢红枚. 强奸罪的立法完善——以儿童保护为视角[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0,32(06):42-49.

[16]Ronald C. Kessleretal .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in the National ComoebiditySurvey[R].Archives of General Psychiatey ,1995,(12),1048-1060.

  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老师,x老师对我的论文研究方向作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推荐,对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悉心指点,提出了很多改善性的建议,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还要感谢xx系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在这两年的学习上对我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大学时光。最后,感谢论文评阅老师的辛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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