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探究

摘要

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在近几年成为法律热点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人民法院,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让许多律师面对问题无从下手,更涉及到国家裁判权的权威性与威慑力。民事执行对保障私权有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执行难问题在我国的普遍现象和存在问题的特征,着重分析了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及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所以,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对策和方案,从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入手,到现代化大数据分析智能执行措施,再到改善执行权的运行机制转变,最后通过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和全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来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原因,解决

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民事诉讼执行难的背景分析

执行难是近几年的热点关注问题,对社会各界的影响深远,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众的法治意识也随之增强,民商事类纠纷也随之迅猛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仍持续推进,但受限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资源的匮乏,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这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同时也对法院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现实背景。全国法院法官数量从原211990名经过遴选,精简至120138名员额法官,法官数量减少了四成,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逐年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现在执行实际情况看,能做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的案件只占全部执行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大量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履行能力。“执行难” 已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影响了法院的形象。目前,《强制执行法》已经进入立法模式。

如今,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发展趋势逐步上升,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的使用对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如智能化的智慧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更是很大程度地提升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环境的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使人们对司法环境的监督更迈进一步,打开了封闭的大门。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介绍了执行难问题在我国的普遍现象和存在问题的相关原因,探讨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所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民事案件执行难对我国司法权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更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探讨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目的在于了解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所带来的的社会危害和后果,并因此提出通过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引用现代化大数据分析智能执行措施,改善执行权的运行机制转变,通过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和全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来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等,以此给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提供一些较客观的建议和对策。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了阐释。张磊(2014)认为,对执行难问题越趋于理性,既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忽略具体表现,需靠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执行理论依据,通过科学的执行流程设计以及有效的执行措施才能对执行工作的指导更加完善。

陈衍桥(2019)认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体系,还是一个契合了权利救济与权力制约功能原理的科学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一个基础而复杂的理论命题,其还认为,执行救济自身所具有的功能是制度得以生成的内在机理。

1.2.2 国外研究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方法:

文献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和整理,进一步了解关于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对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方面以及相关法律体系方面的探究。案例分析法。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导入,探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1 章:绪论。本章首先介绍了该选题的背景情况,探讨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的意义,列举了国内研究和国外研究的研究成果,引入了本文的主题。

第2 章:本章对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对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特征进行分析,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有了基本的了解。

第 3 章:本章内容介绍了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的原因,通过对执行法律体系方面、社会因素以及执行力度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

第 4 章:解决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思考与对策,分析了现行的执行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进行完善建议。

第 5 章:结语。

第二章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基本内容概述

了解民事诉讼执行难需先了解民事诉讼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最后一阶段,其依据和执行机构都有法律明确规定,本章讲述了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特征,那么民事诉讼执行难是一种怎么样的法律现象,其从“社会病”转变成“法律病”具有什么样的改变,有待研究。

2.1民事诉讼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阶段,在程序法中,有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执行。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由债权人的主动书面申请为前提,以一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推拖或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然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庭采取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是民事诉讼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且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作为执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条法规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执行机关,主要说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程序也就不会启动,所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经过这一程序。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且还须符合执行条件,才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除此,相关的法规条文还有最高院还出台的相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多民事诉讼执行强制措施都是依据该规定基础上开展执行工作。但是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即使不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就会很被动,也不会主动去查询。由此可见,财产证明材料和线索如此重要,况且法院主动提出调查执行的可能性比较低,加之拖的时间越长久,执行难度越大,判决书就成了“法律白条”,这就造就了执行难问题的产生,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2.2民事诉讼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2.2.1民事诉讼执行难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

民事诉讼执行难在理论上很少有定义和对“执行难”的释义,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执行难并非法律概念,严格意义来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主观感受,更确切来说是一种法律现象。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等法规作为依据,但不够具体和详细,导致衍生了许多问题。由于缺少了理论指导,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有限性就日渐体现出来。因此,“执行难”就形成法律法规政策为了解决这一系列法律现象而做出滞后性的解答,却没有从实际上把病根去除。

 2.2.2民事诉讼执行难不限于法律问题

“执行难”不只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这个观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上认为的“执行难”与执行机构认为的“执行难”存在差异,社会上认为“执行难”是出于义务内容是否予以全部执行兑现,如果不兑现,那就是“执行难”问题。而执行机构认为的“执行难”是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承担风险,还有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层层庇护,导致执行工作难上加难。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须从社会体系和司法救济出发,使两者达到均衡的状态。

司法的过程就是对社会纠纷进行的终局性判断,而公正是司法审判权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我国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具有滞后性,且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体制或模式转型并未彻底实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在强制执行程序,而是有必要基于程序之间的牵连性进行全流程的整体观察,对诉讼保全程序、审判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民事执行难其实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程序匮乏的危机,已经超出了纯粹的司法领域的范畴,因为申请人实现合法债权在执行程序上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正当利益就难以保障。所以,更加体现了司法救济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危机。

第三章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如果把“执行难”比喻成病,那么就要找到准确的病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治疗“执行难”的法律药方子。本章对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法院和当事人方面介入,百因必有果,通过真实案例发现“执行难”难在什么地方,该问题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

 3.1被执行人恶意隐瞒财产

据不完全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60-70% 是没有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几乎需要人民法院依法查找财产,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多样、流通便捷,查人找物难度非常大,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民事诉讼案件从发生纠纷到起诉、审判,再到执行程序,由于历时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在得知情况的前提下迅速转移了资产。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中,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时,发现有些被执行人以及家属在诉讼阶段刻意隐匿、转移、毁坏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执行或无法查找,逃避执行。北京有一个案例,北京有一家公司以每月工资3000元聘请黄某担任公司品质质检员。后来,该公司无故拖欠黄某工资,黄某追讨无奈,公司只能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拖欠黄某工资10000元,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签署了法定代表人戴某的签名,并于2015年1月30日还清。后来公司一直拖欠不给,黄某只能将公司诉法院,法院作出被告公司须给付原告黄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公司仍未履行,黄某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是黄某无法提供公司的经营地址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系统上也没有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经不在判决书注明的住所地经营,法定代表人戴某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最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法院发现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最终,戴某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并主动偿还了黄某的工资款。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戴某刻意转移财产,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所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很难依照职权采取控制性措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效判决不能履行。有一些被执行人本就贫困,根本无法履行民事判决,被依法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就变本加厉。无法执行的案件原因层出不穷,却难以寻得解药。

 3.2错失最佳执行时机

执行工作的程序性、时限性比较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如果不尽早地掌握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早的采取执行措施,才便于顺利执结案件。因为被执行人得到其家属的协助转移或低价处置财产,给执行工作就设置了重重障碍,使执行难度增大,效率下降,执行工作就陷入被动的状态,所以案件出现久拖不结或者久执不结。有一个案例,2016年,罗某借了60万元给被告潘某,李某是担保人,谁知潘某一直赖着不还,不见踪影。罗某被逼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后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潘某和李某向罗某偿还借款60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罗某于2019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时隔了三年之久,因为罗某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才申请,所以潘某和李某就抓住这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最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才同意进行协商还款。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因为罗某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丧失最佳执行时机。总而言之,因迟延申请而导致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比重不小。随着现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目前,可通过法院内部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执行财产,足不出户就可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全国已经有三千多家法院上线该系统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网络查控,对执行难问题提升了很大的解决力度。

3.3执行通知书的预告知弊端

送达执行通知书是民事诉讼必经程序。依法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是两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应该依判决内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法律,超越了判决期限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仍未执行,直至期间届满时,因被执行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而丧失。但是,在很多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利用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时间内,通过他人协助转移和隐藏财产,导致许多案件最终没有执行到位。有一个交通事故案例,董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家庭又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而被执行人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董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杨某某、某运输公司机动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标的130余万元。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和不动产信息,调查发现,除了一辆车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执行财产,随后依法对查实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封,但却无法查找车辆下落。出乎意外,第三人对查封的车辆提出了异议,并且提起异议之诉,但是,后来经执行法官的查实,才发现被执行人虽与申请人订立了还款计划承诺还款,此后却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款。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的空子把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导致限期届满后,以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抗执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迅速转移了财产,针对被执行人须臾推脱、拖延执行的行为,果断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在执行人员连续作战、不达目的绝不收兵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最终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万元,申请人董某某终获赔偿,案结事了。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预告知”的弊端问题是如此的显现,执行应该在被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才能提高执行力度,才具有司法公信力,执行内容才能兑现,即使没有查找到财产,仍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想办法履行义务。

3.4适用相关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

实践当中,有些民事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导致许多案件无告而终,债权人利益受损。民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比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很多时候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和履行能力,导致被执行人最后没能履行义务。比如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当事人可以随意扩大申请,如果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判决金额的畸轻畸重,对于类似案件也常会在金额上相差甚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抵抗心理加大,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丧失,积极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大幅度降低。

 3.5部门利益保护严重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院进行执行程序,须收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资料,有需要向协助部门询问被执行人情况和相关信息,而协助执行单位为了保护部门利益出发不予配合,导致了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对法院的执行不协助或协助不力的情况。因为查询的权限开放不够,导致很多实际信息法院无法得到。如法院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银行业务工作人员在查询期间为了给被执行人提供了非法转移财产的时间而拖延进度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一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如此,案中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57万余元。当执行法官到银行准备办理划拨手续时,该行工作人员李某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办,过了许久才告诉执行人员该笔存款已通过网银被转走,致使该笔存款扣划不成功,逃避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后来查明发现该行违法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被执行人把款项转走,最后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鉴于银行知错就改,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针对这个案件出现的问题,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些原因造成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上效率不高,执行困难,出现了“执行难”问题。

第四章 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思考与对策

众所周知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事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慢性病。“执行难”的不仅源于民事诉讼法律的漏洞和缺陷,还有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通过近几年司法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采取积极措施,“执行难”的一系列病灶被逐步破解,本章将对执行难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在法律体系方面、执行措施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4.1完善执行法律体系

  4.1.1.加快推进《强制执行法》的出台

目前,《强制执行法》已加入立法计划,是我国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 ,影响非常重大。国家司法部对该问题非常重视,在法律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强制执行法》已经开始起草,预测未来该法出台后,法院执行局也会进行大改革。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世界执行大会参加“强制执行立法的新近发展和趋势”专题研讨时表示,中国立法机关已正式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二类立法项目,中国强制执行立法采用“独立法典模式”已成定局。但愿“执行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拭目以待。

 4.1.2.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因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统一的开展。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缺乏监督部门,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很容易发生腐败问题。虽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无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所以对司法透明度有一定的影响。总而言之,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监督立法体系,建立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控制执行中发生腐败问题。 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指导具体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涉及的内容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申诉人的维权压力,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容易过度关注其私权保护,有时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强制效力。建议明确设置检察监督启动方式,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介入;建议划分监督范围,如对法院执行案件材料卷宗的同步、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流程的异议和建议;建议明确监督方式,如内部系统的数据同步等。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不仅是法律发展的进步,更是在司法权威上得到了提高。

4.2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智能化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XXX法治建设进程逐步有力推进还有xxxx的召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审判服务智能现代化得到了空前大发展,为了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各级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加快建设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依托网络、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科技技术手段,本着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的原则,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开发与应用,来支持现代化的司法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及司法管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智慧法院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现如今,已经实现了足不出户网上立案,特殊时期网上庭审,各级法院内部系统数据共享,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以及庭审直播。

在执行方面,我国建立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拥有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公告、执行法律文书、终结案件信息以及执行案件流程等相关信息的功能。执行信息公开规范办案干警的执行行为,提升了执行质效,保障了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执行信息公开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提高执行效力,增强公众的诚信意识,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网络化应用更是解决执行工作难点的重要利器,与公安、金融等多个有关部门实时联网,构建网络共享交换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协调联动,法官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冻结划扣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法院内部系统可以看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住房、股权,甚至网络支付账号等财产信息全盘皆知,相比传统人工查控模式,网络查控效率高速增长。网络化的协调联动性推进跨界合作,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处理机制,不同机关单位之间可以联合处理工作,形成合力。取得该成效对执行工作效率大大提升。笔者基于目前的现代化执行工作大数据智能技术提出一点建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的被执行人实行“信用积分制,该信用积分会跟随被执行人的网络系统身份信息展示,当被执行人在持续地履行了给付义务就可以给予加分,义务履行完毕,信用积分达到合格即可消除惩戒。这个建议的主要意义在于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地履行义务。

4.3法院由被动执行变为主动执行

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才启动执行程序。很多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迅速地转移或藏匿财产,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也是执行难的其中原因之一。笔者提出了一个建议,法院在作出判决书后,有一段送达期,在送达期间无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主动把被告名下的账户进行半冻结状态,进行数据监控,对恶意转移行为进行拦截,被执行人就没办法转移、藏匿财产。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恶意转移银行账户资产,但该方法也具有局限性,不能控制不动产的转移。

 4.4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全民法律意识关系着法制的发展,XXX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且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我国公民法治观念已经逐步形成,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宣传工作不能敷衍,应全面覆盖进行,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还应联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法制观念对人们渐渐进行潜移默化,使人们认可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五章 结 语

司法程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最后防线中的盾牌。只有做到健全执行机制,认真落实执行程序,加强执行立法,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充分利用XXX互联网与司法工作联动,执行工作必定迈出困境,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程序是矛盾化解的最后环节,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已无法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发动社会各界监督配合,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打压态势。依靠全社会力量形成大执行格局,建立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将无处遁形,执行难问题才能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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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论文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老师对学术的认真,对待专业的严谨,都促使我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更加用心。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每次发现有不解的地方,老师都仔细耐心地解答,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鼓励我们文章是要通过不断地修改,才能变得更完善、更合理。是老师教会我做事情要精益求精,尽力做到最好。在我很庆幸遇到了这样一位严于律己、对学生又十分亲切的老师。

大学时光在不知不觉中到了尾声,感谢法政系的每一位老师,在课堂上教会了我许多知识,在课后又提供了许多建议与帮助。老师们潜移默化的影响让我想要成为更好的法律人。在此再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全体老师致以最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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