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微信公众号迅速的渗透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越发显得尖锐,而关于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规定却十分的不完善。引发了诸多纠纷,面对不同的作者侵权问题,所以需要逐个探讨一键转发行为、复制粘贴行为、摘编、汇编

  [摘要]微信公众号迅速的渗透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越发显得尖锐,而关于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规定却十分的不完善。引发了诸多纠纷,面对不同的作者侵权问题,所以需要逐个探讨一键转发行为、复制粘贴行为、摘编、汇编行为的界限和合法性。分析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网络时代有怎样的改变。在立法上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存在的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管辖权不明的问题提出建议。期望建立由微信公众号运营商主导的自我著作权管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行业制度。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默示许可;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作为时下最受欢迎的自媒体平台之一,其订阅号、服务号、企业号的数量与日俱增,浏览订阅号推送的信息,在服务号寻求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企业号打卡、召开内部会议。公众号可以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利弊都是共存的。在公众号发展的如火如荼的时候,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此起彼伏,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概述

  (一)微信公众号概述

  1.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平台主要面向名人、XX、媒体、企业等机构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公众号分为服务号、订阅号和企业号。服务号适用于媒体、企业、XX或其他组织,侧重于提供服务,每月可以推送4条消息。订阅号相对于服务号而言还可以由个人运营,每天只可以推送一条消息。而企业号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群体,可以应用于员工打卡、召开网络会议,是企业内部管理应用。所以本文中讨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公众号主要是服务号和订阅号,二者可以推送消息,这种推送行为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症地,也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模式
  微信公众号内部是采取的实名注册,注册的XX、企业、媒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注册时都要提供运营者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号,对于企业、媒体和其他组织还要提供对公账户、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相关真实信息。
  公众号可以在推送的文章中植入广告,包括明面上的广告和软文广告;[1]通过流量变现、线上付费会员收费制度和打赏的方式来盈利。流量变现是指在微信公众号的PC客户端一项下有“广告主”和“流量主”其中广告主是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给自己做的推广暂且不提,流量只指通过广告的推广来获取推广的费用,但不是通过广告商拿钱,而是依靠文章的传播程度直接变现。[2]这就将文章的传播范围和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越是受欢迎的文章越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这也使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非营利性的说法不攻自破。这同时也是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原始动力,为了更好地传播以获取广告推广费和直接的流量变现,公众号的运营者必须努力使自己推送的文章受到关注者的赞同和追随,不断扩大传播的范围,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其中不乏有好逸恶劳者通过抄袭或者整合改编的方式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特点表现在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客体的多元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3]侵权范围广、救济难度大、损失难以衡量。
  1.侵权主体复杂
  侵权主体主要有公众号运营者、微信服务商、转载者,在确定侵权主体后,也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找到一个昵称,而其绑定的邮箱、手机号都是可更换的,主体的复杂性和隐匿性使得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救济难上加难。
  2.侵权客体多元
  侵权的客体表现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商业秘密、公共利益。[4]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转载、评论,其中转载可以分为使用一键转发和复制他人文章直接复制粘贴发布两种方式。网络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分享也使得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范围和救济难度不断增大,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失也难以准确地估量。
  3.侵权行为隐蔽性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还不同,表现在侵权成本低而且很多时候主观无过错。现在的主流网络自媒体都具有一键转发的功能,在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相对于其他网络侵权如钓鱼网站需要很大的人力、财力等,微信公众号侵权可以说是高收益低风险。很多用户在实施侵权行为是大多没有恶意,很多用户的初衷仅仅是把自己看到的好的文章分享一下,或者抒发一下自己的感悟。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4.救济困难
  根据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显示,公众号的订阅用户每天的阅读量为5.68篇,面对庞大的用户群体,文章的质量参差不齐,转载、抄袭、整合摘编的行为层出不穷,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而相关的立法却十分的不齐备。自2015年2月3日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微信公众平台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处罚相关账号497个。[5]自媒体的私力救济组织也涌现出来,从知乎上诞生的“维权骑士”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原创作者维权。因此在法律上去规制这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显得更加迫切。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分析

  (一)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认定

  1.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规定了两个必要条件: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对于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可复制性这一点毋庸置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要定义作品必须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各国关于独创性的定义和要求有所不同。1916年,帕特森(Paterson)法官在判决中对独创性做出了经典的解释:仅是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要表达一个独创的思想,但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来的。[6]今天的英国法院仍然在依据作者在作品中投入的“才能、判断和劳动”来定义作品的独创性。[7]在德国对于独创性的判定按照“小铜币理论”,对作品中的独创性要求仅有一个小铜币的厚度即可。同时也存在学说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单纯从著作权法上来看作品只要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即可,并未对其个性和艺术性作过多的规定。对于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从篇幅上来看有几百字的段子也有几千上万字的故事小说,其中的图片和视频不在本文的讨论范畴。仅仅从字数来看并不能定义其是否具有独创性。1999年国家版权局在《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的著作权纠纷的函》对文章的长度和独创性的关系给予答复:单独的一句话是否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彰显作者的思想或思想的实质部分。[8]由此可见公众号中的作品无论字数多少只要能够体现作者的思想就可以成为作品。
  2.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认定
  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多表现为评论、引用、转载,转载可以分为通过一键转发功能转载到自己的朋友圈和将内容复制粘贴并抹去作者信息而发表的抄袭行为。引用、评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可以根据引用之外的部分和评论是否构成文章的主要思想来判定,如果文章的主要思想是引用他的人的文章或者段落就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作者声明不可随意转载和用于商业用途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1)一键转载作品的认定
  转载的作品,对于一键转发的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就要讨论默示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在自媒体平台的适用范围。在点开公众号的文章之后的页面右上角有可以分享到朋友圈、好友、QQ空间的一键转发机制,这是否默认了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制度,相关的法律对这一行为并无定性。这种行为是否适用默示许可制度可以参考交易习惯以及个案所处的具体情况而定,作者虽然没有明示他人可以免费使用,但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9]在这些文章首部或者尾部都会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这类文章如果随意转载将会侵犯作者著作权。但是如果未做任何声明可以根据使用习惯推定作者允许在非商业用途用转载到朋友圈和QQ空间,因为从目的上看公众号运营者是希望自己的文章可以广泛传播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而朋友圈和QQ空间都是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交圈,在非商业用途下也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这种一键转发到朋友圈QQ空间的行为属于侵权之例外。但是如果原文复制到微博、其他公共网页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的,因为类似微博的自媒体或者其他公共网站违背作者可得推知的本意,尤其用于商业用途时将会侵犯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所以本文认为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明显恶意的一键转发行为是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2)复制粘贴作品的认定
  另一种转载行为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的内容复制粘贴到自己的公众号,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抄袭行为,是不同于一键转发到朋友圈、QQ空间的“转发”。知名订阅号的运营者陈柏霖先生在两年前发表了一封《致那些非法抄袭的公众号》大意是:在搜狗随便搜了自己的一篇文章,居然有不下三十个公众号未经允许转载了文章,一半以上的账号没有注明作者和出处,而且很多公众号将文章中加水印的图片删除后发布。陈柏霖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气愤并且将抄袭的公众号公布出来以儆效尤。这种单纯的抄袭行为可以分为:转载到微信公众号、其他网站、自媒体平台或者传统媒体中,亦或是从这些渠道转载到微信公众号。诚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热门段子、词汇、新闻、事件的传播,但是这是对著作权人最为直接的侵害,也从反面反应了广大网民著作权意识的淡薄。[10]
  (3)改编汇编作品的认定
  在转发的过程中还存在对原创作品改编或者汇编的行为,近几年段子非常火爆,在不同用户之间的传播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衍生版本,其中不乏更有创意的段子出现。这极大地激发了网友的创作欲,这个过程中凝聚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智慧和热情。[11]这个现象这是自媒体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具有新意的改编作品是不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但是单纯段子集是不具有著作权的,摘编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也需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1.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自媒体具有共享性、及时性和交互性并且运行机制自带默示许可的设计,[12]因此传统的四要件侵权理论认为的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后果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侵权构成要件不完全适用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
  由于自媒体的特殊性,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概括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或者命令性的规定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侵权人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没有履行合理的义务。具体表现在随意转载、摘编的抄袭行为。微信公众号是可以通过流量变现的,随意转载抄袭的行为必然会侵犯作者的财产利益,财产损害事实是必然存在的。在抄袭过程中也会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存在恶意更改的情况还可能损害作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作者带来精神损害。对于一键转发到朋友圈和QQ空间非商业的行为可以视为原创作者让渡出一部分著作人身权,默认这种转发和在再创作行为的合法性。
  网络侵权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相对明朗,但是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并不是一一的对应关系,很多时候一个行为会产生多个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并非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本文认为只有存在故意即主观存在恶意时才构成侵权。因为如果过失也是构成要件时,网民在习惯了网络共享性、传播性的舆论引导下,在转载文章时并没有注意到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身也不存在经济目的,这可以视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这样可以保持互联网的自由性,促进信息快速传播。
  2.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1)国内外立法现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这类网络侵权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要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从国外立法上看,主要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辅以严格责任原则。“德国1995年修订的《版权法》第97条,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在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均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X在《版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明确规定:归责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还有法人如若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和法人因为有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中必不可要少的构成要件,但是微信公众平台是一个鼓励信息传播分享的自媒体空间,不同于传统媒体,也不同于其他网络载体。因此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陷入人人自危的窘境,不利于信息文、文化、知识的传播。而且我们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作者的意图推知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者在发表了文章之后是默认了可以转发的,并且具有追求浏览量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所以对于一般网民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责,如果作者声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就不可以随意转发到朋友圈或者其他网络空间。
  (2)责任承担的主体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有抄袭者、微信公众号运营商和著作权人,抄袭者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但是很多时候转载抄袭的文章已经是二手或被多次抄袭的,那是应该由始作俑者还是所有的转发抄袭人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认为可以根据转发抄袭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用于盈利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那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虽然在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比较简单,但是很难判断侵权发生的先后,造成的损害的程度。为了发挥法的规范、引导的作用应该由所有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公众号运营商于2015年2月发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根据白皮书公布的数据来看,微信平台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共计处理了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超1.3万件。在微信平台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中,文字类和摄影作品是侵权行为频发地区,占全部处理案件的6成以上;自2015年2月3日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微信公众平台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处罚497个抄袭侵权的公众帐号。[13]在此项保护微信公众号著作权打击侵权的过程中,微信平台也发现有公众帐号存在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和非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但确认举报他人抄袭的现象,目前的制度并没有做到规范具体,在细节方面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声明”功能,原创作者可以根据该功能注明自己原创的身份,微信公众平台将会对原创文章添加上“原创”的标识,当此文章在微信公众平台被其他用户发布后,系统会自动为其标明出处,并同时发送站内信通知原创作者,若原创作者提出申诉,微信公众平台将对此申诉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乱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且被举报,微信公众平台将会永久回收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
  微信服务商是一个中立方,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目前来看“原创声明”功能可以在侵权后提供救济和惩戒,但是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果抄袭者并非是复制式的抄袭,是否可以提供有效救济,还是不能够精确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这也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个难题。目前来看,微信服务商提供的原创声明功能相对于其他自媒体还是很有态度的,而且也拿出来一些实效,对于一般用户还是有震慑作用的。作为服务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或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的一方有权通知网络的服务商提供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于微信公众平号的原创作者处于侵权的源头,同一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创作者的注意义务远远大于微信运营商和一般转载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且粉丝多的公众号和粉丝少的普通公众号,因为他们拥有的影响力不一样,所以那些“大V”的注意义务就要大于普通的关注人数少的公众号运营者,在区分责任时要区别对待。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应对

  (一)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法规,当发生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后,可以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依据相关的规定去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面对自媒体的兴盛,在认识到传统网络媒介与新兴媒体的差异性的同时应该认识到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并没有超过网络侵权的范畴,本文认为并不需要再出台一部专门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缓解立法上的尴尬。[14]针对现实中的举证难、损失不易估量、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维权成本高、案件多发审理工作量大等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制。
  1.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的时髦产品,拥有巨大的用户并且具有随意性和非理性的成分,证据的保全非常难,用户虽然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的方式保存侵权的证据,但这并非司法中认证的合法手段,证据效力不足。所以当被侵权人没有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讲侵权信息保存下来,侵权人就会删除自己的侵权证据,这给被侵权人举证带来极大的障碍。如果依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被侵权人就需要到微信服务商查询相关侵权信息,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提供相关网络信息的义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增加微信服务商的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无权要求微信运营商提供侵权人信息,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降低诉讼成本
  网络侵权具有裂变的效果,以原创作者为核心,实现一次侵权、二次侵权、三次侵权,像水波纹似的不断扩大。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成为传播的节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所以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衡量,如果按照一般的稿费计算每千字几十到上百元著作权人维权代价太过昂贵,和侵权人带来的利益相比,不足以威慑规范侵权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建立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这对著作权人来说维权成本和收益差太大,很多人就不会选择司法救济这种消耗时间和金钱的方式去维权。所以在维权成本上要减少原创作者的顾虑,创造更简便的著作权侵权的维权程序,建立网络审判快捷的诉讼模式。
  3.确定管辖法院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通常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但是网络化时代的侵权,侵权结果可能遍布全球,那岂不是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样一来,管辖权制度不是形同虚设吗?管辖权的问题也是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存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作为管辖的依据。
  4.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的微信用户众多,每秒钟都有数以万计的文章被转发,微信运营商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监控,这种技术和制度上的缺漏会导致微信用户可以随心所欲的发布、转发、评论文章,因此这种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被侵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只要有侵权行为就提起诉讼,将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困难,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起诉要设定判定标准,来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

  (二)微信运营商应对

  1.完善网络服务协议
  用户在申请社交网络账号时,必须同意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并且是强制同意全部内容的格式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存在着运营商自我保护的免责条款和原则性的规定,如果要规范用户的行为和加强自身的义务必须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对普通用户的转载、发表行为做出成文化的规定,明列出禁止性的行为。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要列明侵权的救济途径和侵权的后果,并增加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对于服务商自身要明确自身的义务,以便于利用自己的技术、资源来规范用户的行为和保护受侵害者的权益。
  2.建立著作权集体保护平台
  面对频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和在诉讼时存在的桎梏,本文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将作品对应的个人信息进行收录,由微信公众号使用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在扣除基本的运营费用后,根据原创作品的使用量来计算作者报酬。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集体管理组织,比如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我觉得可以效仿这些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建立微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微信等网络自媒体运营商可以在自家平台上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营商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源头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侵权信息,也有利于调查取证。建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快速有效查找侵权信息,建立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自我管理模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三)原创作者的救济

  对于原创作者而言,仅仅依靠外部的保护远远不够,外部保护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原创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在开头或者末尾加上一些提示性的语句,如:本文属个人原创禁止任何转载、使用;亦或是欢迎大家转发到朋友圈: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欢迎个人转载。这些提示性的语句一来可以凸显作者的著作权,二来对于普通用户也可以明确其行为的界限。
  原创作者可以使用打赏制度来维护其著作财产权,在微信支付和订阅号大行其道的今天,完全可以建立付费阅读制度,这不仅可以给予原创作者经济上的补偿,也利于大众养成著作权保护的意识。由原创作者自我定价,通过市场来调节原创作者的利益。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发生。

  四、总结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社交网络平台急速扩张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虚拟的网络社区在和现实生活一样存在着大量的侵权。微信逐渐代替QQ成为主流的社交平台,微信公众号也随之壮大,其中著作权侵权最为严重。在这个人人都是作家的年代,大众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基本上位于集体无意识的状态。既不能任由“自由分享”的无规则意识横行,也不能破坏网络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用户的自律水平。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和谐的微信公众号环境,使用户享受网络的自由和舒适。
  参考文献
  [1][2]周时兵.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6;7.
  [3][4]郭金晒.论社交网络中转载和跟帖的侵权责任[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5:11.
  [5]微信团队.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工作的说明.http://wx.wusiwei.com/post-378.html.
  [6]SeeUniversityofLondonPressLtdV.UniversityTutorialLtd[1916]2Ch.601.
  [7]SeeLandbrokevWillianHill1W.L.R.273HL.P.282(1964).
  [8]1999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的著作权纠纷的函》,版权司[1999]39号.
  [9]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8:48.
  [10][11]孙晶.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4:11.
  [12]孙晶.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4:12.
  [13]微信团队.2015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http://tech.qq.com/a/20160111/053647.htm#p=1.
  [14]刘杨.微博侵权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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