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

彝族是我国第五大少数民族。在彝族少数民族的发展过程当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民族社会风俗文化,同时也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婚姻制度。以彝族婚姻习惯法为核心,彝族民族在发展过程当中构建了等级婚姻制度、血缘婚姻制度、买卖婚姻制度等多种独具特色的婚姻制

  一、彝族的概念界定及民族发展现状

  彝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之一。现代意义上的彝族,主要是指分布在滇、川、黔、桂等省(区)地域范围内以彝语为基本语言的少数民族族群。
  首先,从历史渊源上来看,彝族的民族发展历史十分悠久。学界对于当前彝族的族源确定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当前通说认为彝族源自于中国古代羌族的后裔。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彝族族群中依据地域与生活习惯不同,其民族称谓并不统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提升民族辨识度,彝族族内各个族群经过协商,方统一以彝族作为本民族的统一称谓。
  其次,从彝族民族的发展现状来看,根据2010年我国最后一次大规模人口数据统计显示,彝族的民族人口数量为870万,占据中国第五大少数民族的人口地位。在民族自治政策的引导下,当前彝族已经形成了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核心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最后,从彝族民族政治文化的发展历史角度来看,彝族在民族形成及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形成了较为有特殊的民族历史文化与习惯法。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彝族在发展过程当中基于民族发展需要、中央XX默认,先后建立了奴隶制、羁糜制、土官制等极具民族特殊的社会形态制度。从行政制度发展角度来看,彝族则创设发展出了较为有特殊的则溪分屯制、九扯九官制等特殊民族行政制度。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我国封建中央XX对于改变彝族的社会政治文化制度并未表现出过多的兴趣。在以夷制夷核心统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各个时期统一封建王权对于彝族社会政治文化的干涉程度并不高。
  由此,彝族也得以构建起以家支、家族以及王国为基本单元的民族统治制度。在统治过程当中,彝族族长为世袭制,且基本实现了税赋自主自决与司法独立。这一社会背景环境与政治经济环境,也为彝族习惯法的出现奠定了重要的客观物质基础。同时,作为彝族习惯法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彝族婚姻习惯法,也获得了较为良好的发展及存在空间。

  二、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原则

  1同族内婚制原则
  所谓同族内婚原则,即彝族婚姻缔结的对象只能是彝族,而不可是其他民族。这一原则的产生与确立,主要从婚姻缔结的范围上对彝族婚姻缔结的对象予以了限定。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同族内婚制度是彝族婚姻缔结的首要原则,被彝族族群所普遍认同与接收。这一婚姻缔结原则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彝族统治者作为一个固定的贵族特权群体,具有较高的民族优越感,血统主义长期是其核心统治思想。因此,统治阶级基于维护民族血统纯正性的现实考量,同时也是基于维护相对封闭的族内统治基础,十分注重对族内内婚原则的强调与支持。
  其二,纵观中国历届中央xxx,对于少数民族多少秉持有偏见态度。因此在王朝的发展过程当中,一般会推行民族封闭政策。同时,彝族少数民族的分部地域也以边疆地区、山地丘陵地带为主,民族自身的封闭性较强。在民族封闭客观政策与环境的影响下,彝族与外族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敌对乃至于对立的状态之下。在此背景之下,也客观导致了彝族确立了族内同婚制度。同族内婚制发展至巅峰时期,彝族甚至于会处死、流放与外族通婚者,形成强制性的婚姻习惯法。
  但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原则已经不在被彝族民族所普遍接受。民族通婚已成当前彝族婚姻缔结的常态。
  2等级内婚原则
  从彝族民族发展历史角度来看,在明土司制度设立之前,彝族就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封建领主统治制度。以封建世袭制度为基础与核心,彝族民族内部形成了一个等级相对森严、传承相对有序的封建宗法等级。在彝族的封建等级社会中,土司属于最高的统治者,黑彝归属于统治阶级,白彝则属于平民阶级。同时还有奴隶阶级。由于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受政治制度与经济基础等客观原因所影响,彝族在婚姻缔结过程当中逐步确立了等级内婚原则。
  在等级内婚的原则下,彝族族内的通婚必须严格在自身等级内部进行,而不能任意跨越等级通婚。彝族习惯法对于跨等级通婚的行为也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处罚规制态度,跨等级通婚轻则遭受习惯法处罚,重则可能被判处肉体刑罚。
  3家支外婚制
  所谓家支,是彝族社会基本的组成单元,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政治单位。家支是家族的组成部分。家支寓指拥有相同父系血统的血缘集团。对于家支成员而言,其拥有共同的先祖、共同的彝族姓氏。家支内部的同辈青年男女之间,其互相以兄弟姐妹相称,在价值与世俗认同上也是一种兄弟姐妹关系。因此,家支内部的青年男女之间,严禁相互通婚。适婚男女的婚姻缔结对象,必须是家支之外的对象。即便对于某些在发展过程当中血缘与关系已经相当淡漠的家支,其内部成员也不得相互通婚。
  如果家支内部成员出现了联姻现象,往往会被视为一种乱伦行为,会遭受彝族习惯法的严厉制裁。但是对于家支内部通婚的处罚而言,相比较于其他违禁行为,彝族习惯法所设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轻微。固然部分地区针对家支内部通婚行为设定了火刑刑罚,对违禁者处以死刑。但是绝大部分彝族家支,对家支内部通婚者的处罚一般会交由家族会议决定,惩罚结果至多不过丧失血亲扶助权而已。

  (二)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内容

  1恋爱与婚约的缔结
  在宗族内婚制度的影响之下,绝大多数彝族婚姻以父母包办为主,包括有父母包办与买卖婚姻两种主要形式。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并非是彝族婚姻的绝对表现形式。从社会风俗文化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彝族社会文化相比较于汉族而言更为开放。在缺乏传统封建礼教束缚的前提条件下,彝族传统习惯法对于未婚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并不反对或禁止。一般性而言,青年男女在婚姻缔结之前均会有一定的恋爱关系。因此,在彝族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仍旧存有一定基于自由恋爱而订立婚约的事例。只不过比例较为稀少而已。同时这种自由恋爱并最终结婚的情侣夫妻,其婚约的缔结也不得违背彝族传统习惯法与婚姻法的相关硬性要求,例如家支内部禁婚、同族内婚原则等等。
  从婚姻的缔结程序上来看,青年男女婚姻关系的取得,必须经过提亲程序。如果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男方至女方家中提亲并获得同意,固然皆大欢喜。但是在缺乏男女双方自由恋爱的客观前提时,通过提亲,男方也能够获得迎娶女方的家族式许诺。
  换言之,对于彝族而言,提亲是青年男女父母、宗族控制其婚约的一种手段。因此传统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对于恋爱内容并未过多的禁止或干涉。但对于婚姻的缔结而言,彝族青年男女则并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婚姻自由。其婚姻主要通过父母包办的方式予以缔结。
  2一夫一妻制与转房制
  一夫一妻制是彝族婚姻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彝族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以一夫多妻制为例外。对于彝族社会的各个阶层而言,婚姻习惯法对其所提出的规制标准是统一的,均要求彝族婚姻的缔结需符合一夫一妻制。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彝族人民而言,其婚姻的组成形式均为一夫一妻。
  但是在彝族社会的权贵统治阶层,却出现了数量较多的一夫多妻制现象。但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而言,主要是基于转房制度而产生。
  在彝族婚姻缔结的过程当中,男方需向女方父母提供一定的金钱或财产。这也是彝族婚姻制度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即买婚制度。事实上从民族语言角度对彝族婚姻的实质进行分析,彝族语言中结婚的词汇含义正是“买老婆”。由此不难发现,彝族婚姻缔结过程,事实上可以等同于男方与女方家族之间的一种财产交易行为,交易的目标为女性。因此在彝族婚姻当中,女性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地位,甚至于其本身就属于男方家庭的一种财产。
  而对于绝大多数历史时期的彝族而言,面对严苛的生存环境,绝大部分家庭的家庭财富累积都十分困难。如何确保家族财富的集中、统一,进而提升家族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长期以来都是彝族社会所关注的核心命题之一。
  而婚姻的实质事实上是夫妻二人一种相对独立的人身、财产关系确立。如果丈夫死亡,妻子则很有可能在改嫁的过程当中造成家族财富的整体损失。从彝族的传统文化角度来看,自身都被视作为是一种财产的女性无疑不会被允许在丈夫死亡后自由恋爱并改嫁。
  因此,彝族婚姻习惯法确立了转房制度。即如果丧偶的妇女正处于生育年龄,或者其男性子女并未成年,则该女子必须转嫁与其死去丈夫的兄弟。在丈夫没有兄弟的客观条件下,该女子则转嫁于丈夫的远房亲戚。此时如果男方尚未娶亲,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婚配。如果此时男方已经缔结婚姻,则转房的寡妇将视作为该男子的第二妻子。
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
  概言之,转房制度的产生根源主要有二。其一是保护家族财产,防止财产的损失与外流。其二,则是为宗族内部抚养死去宗族亲属提供一种法定制度层面的保障。
  3姨表不婚与姑舅优先婚
  近代以来,彝族社会在政治经济制度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其社会文明的发展阶段来看,彝族社会在建国前仍旧存有奴隶制度。因此对于彝族社会的生态环境而言,受人类原始的母系氏族公社影响较大。
  在汉族社会中,父母子女与姑舅姨表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所不同之处,也仅仅局限于对亲戚称呼的不同层面。但是对于彝族社会而言,其亲戚关系则以母亲一方关系为基础与核心划定。对于彝族而言,子女与母亲兄弟姐妹之前的关系等同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彝族社会中姨娘的宗族伦理地位等同于母亲的地位。因此,青年男女与姨表子女之间的婚姻被严格禁止。一旦有违禁者往往会被等同于乱伦予以处置。彝族婚姻习惯法对于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婚姻缔结行为,往往也会予以严厉的处置。
  建国前,这一婚姻原则虽然在某些彝族聚居区被打破,出现了少数特例。但是这种特例一方面仅仅发生于婚姻难以解决的地区,另一方面也并不被彝族社会所普遍认同。
  而与对姨表不婚相不同的是,子女与其姑舅子女之间的通婚行为则被彝族社会所广泛的认同、推崇或提倡。彝族婚姻习惯法甚至在为姑舅婚姻的产生确立了婚姻适配优先权制度。
  如果女子较为美貌,其到达适婚年龄后的提亲者就会相对众多。在女子较为“抢手”的现实背景下,父母在与第三方订立婚约的过程当中普遍会征询姑舅一方有无迎娶意向。如果姑舅一方有迎娶意向,那么父母与其他提亲者所订立的婚姻则当然无效。反之,如果父母一方子女在婚姻缔结过程当中遭遇了困难,则姑舅子女也有当然的迎娶义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建国后一段时期内,彝族社会姑舅婚姻的比例约占全部婚姻比例的30%左右。
  4抢婚
  对于近千万人口的彝族民族而言,婚姻习惯法在发展过程当中所确立的一般性婚姻原则与规定无疑难以适用于全体民族婚姻缔结需求。因此,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客观上也承认一些特殊类型的婚姻。
  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所承认的特殊类型婚姻制度而言,抢婚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婚姻制度之一。抢婚可谓彝族地区独特的婚姻文化之一。彝族地区的抢婚类型可以大体分为两种,其一是真抢婚,其二是假抢婚。
  所谓真抢婚,即男方违背女方与女方父母意愿,通过暴力手段掳走女方并造成既定婚姻事实,迫使女方家庭承认事实。在女方父母或家族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之后,男方则会派出中间人至女方家中。双反在抢婚过后,仍旧会按期举行婚礼。
  而对于假抢婚而言则是在男女双方同意、协商的基础之上,有组织、有策划的抢走新娘。对于假抢婚而言,这一现象的发生与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婚姻缔结双方减损昂贵婚礼花费与繁琐程序的现实需要。
  彝族婚姻习惯法所建立的特殊婚姻制度中还包括有配婚制度。所谓配婚,是指在家中家奴达到适婚年龄后,奴隶主组织、撮合男女奴隶之间缔结婚姻。对于此种婚姻的缔结而言,男奴隶家庭仍然需要向女奴隶家庭提供彩礼礼金。但是,彩礼礼金的归属方一般为主人一方。
  5结婚程序
  对于彝族而言,男女双方之间夫妻关系的正式建立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分界线。彝族的结婚程序往往具有十分严格的程序限定,这种限定即是彝族传统文化与习俗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包括有提亲、允口、订亲、送期、接亲、发亲、进亲、回亲等主要阶段。
  所谓提亲,是指男方父母在看好女方后派出媒人至女方家中提亲。所谓允口,是指经过象征性的两次提亲后,女方父母同意媒人携带礼物上门。礼物一般应当包括两瓶以红纸封顶的白酒、两包红纸红糖、六包红纸面条。如果女方父母收下相关礼物,则代表女方父母同意提亲。如果返还面条,则代表女方父母拒绝提亲,适意男方不要在对女方家庭予以骚扰。
  对于定亲程序而言,则主要是指一种含有特殊互动的宴请。男女双方家属长辈一般会齐聚定亲宴。在男女双方父母交换定亲信物后,婚约便不得反悔,否则将受到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严厉制裁。从功能作用上来看,定亲环节的主要作用有三。其一是向社会公布男女双方婚约。其二是寻求宗教性祝福保护。其三则是约束双方不能悔婚。
  在彝族婚姻的缔结程序中,同时也较为普遍性的包含有送期、接亲、发亲、进亲、回亲等程序。但是对于上述程序而言,则多为具体的婚礼举办事务性程序,彝族婚姻习惯法并不予以强制性的硬性界定。
  6离婚程序
  彝族社会文化对于婚姻关系的产生与维修十分看重。因此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其所确立的是婚姻一经缔结,则不得反悔原则。但是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彝族婚姻习惯法也存在对相应离婚制度的规定。
  首先,在婚约缔结后如果男方或女方毁约,通常性需要赔偿对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婚约缔结后男方如果毁约,则无权追逃已经交付的礼金或彩礼。女方一方悔婚,则需要加倍向男方返还礼金。
  在婚姻缔结后,男方如果试图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将妻子直接赶走。但是无权要求女方家庭返还礼金和婚礼花销。甚至于在男方重大过错的前提条件下,男方还需向女方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彝族女性而言,则一般不具有离婚权。如果在婚姻缔结后女方执意离婚,则一般需要满足于以下两方面条件。其一是征得父母同意。在未争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即便离家出走,父母也有权将其送回丈夫家中。其二是女方家族一方需向男方加倍赔偿相关损失。相关损失包括有礼金、婚礼花费等等。
  由此可见,彝族婚姻习惯法为女性一方的离婚设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与争议处理机制。但是客观而言,离婚权并不掌握在女性手中,而是掌握在男方或女方父母手中。对于彝族婚姻中的女性一方而言,其权益或不被承认,或只能通过父母家族予以行使。

  三、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现代化变迁

  (一)不平等的婚姻等级制度已经消亡

  如前文所述,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其所确立的是一种封建家长控制式婚姻。彝族婚姻的产生与维修,并非是基于男女之间的真实爱慕与感情,更多意义上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家族财产权益。
  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所确立的同族内婚制度而言,事实上是构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民族统治环境,避免跨民族婚姻最终影响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而对于等级内婚与家支外婚制度而言,所具有的作用也大体相同。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彝族的社会政治文明生态维持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稳定。因此彝族婚姻习惯法所构建的上述原则也得以在较长时间内被予以尊重适用。
  但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上述不平等的等级婚姻制度无疑与我国《婚姻法》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与自愿原则相互违背。因此伴随着民族自治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过程当中,彝族婚姻习惯法所确立的不平等婚姻等级制度已经消亡殆尽。
  不平等婚姻等级制度的消亡,一方面受新中国建立后多次针对性阶级政治运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发展过程当中所取得的成果。在当前国家权力的保障与介入下,彝族民族的婚姻缔结基本已经不在受到不平等婚姻等级制度的影响。

  (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得到遵守

  转房制度可谓彝族婚姻的一大特色。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转房制度对于彝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客观推进保障作用。但是对于转房制度而言,其仍然是违背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一项婚姻制度,同时转房制度的适用也将在客观上造成相应当事人触犯我国刑法典所创设的重婚罪。
  因此,在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彝族婚姻习惯法所确立的转房制度就已经被予以严厉禁止与废止。同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今时代,彝族民族民众的法治与民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彝族民族成员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遵守,一方面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的遵守,另一方面也源自于其对婚姻制度内涵理解能力的上升。纵观当今时代的彝族民族婚姻缔结情况,一夫一妻制已经得到了十分严格的遵守,一夫多妻制也已彻底消亡。
  事实上对于彝族而言,其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的司法适用,准据法已经转变为了我国《婚姻法》。在社会实践过程当中,除去一定数量彝族家庭对于传统文化风俗重视程度较高而选择传统婚礼,绝大多数彝族婚姻的缔结与维系,已经与一般汉族无异。

  (三)传统婚姻习惯法影响力渐趋灭失

  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伴随着我国XX统治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法定婚姻制度的确立,其已经丧失了法律强制性属性。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彝族婚姻习惯法也已经丧失了实践适用社会基础。因此从法律效力与法律影响力角度来看,作为法律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已经消亡。
  然而如果从社会习俗文化角度来审视彝族婚姻习惯法,彝族婚姻习惯法无疑承载了彝族民族重要的风俗文化内容与社会生活习惯。从总体上来看,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确立与适用不利于自由恋爱式婚姻的产生,有违基本人权保障之理念,甚至对女性婚姻权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害。
  但是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其仍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稳定彝族社会发展的客观作用。时至今日,彝族民族聚居区的婚姻缔结程序很大程度上仍然按照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相关内容予以执行。其在法律规制过程当中,对于婚姻缔结的谨慎态度、对悔婚毁约行为的严厉限制惩罚,于今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无疑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因此,客观上而言,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力,乃至于其本身的影响力已经日渐衰微,趋近于无。但从风俗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短期内彝族婚姻习惯法仍旧会发挥一定的自身作用。
  而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构建而言,也应当重视这种微弱影响力的客观存在。一方面,我国当前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应当坚守诸如婚姻自愿自由之原则,严守一夫一妻制等原则底线。另一方面,对于诸如彝族婚姻习惯法等影响力渐趋微弱的传统习惯法而言,也应当注重对其精华内容的吸收与引进。在调整特定地区的特定婚姻法律关系时,也应当充分尊重民族传统文化。

  结论

  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而言,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与民族融合程度的日益提升,彝族婚姻习惯法的法强制性保障已经丧失,其社会实践适用基础也已经基本不复存在。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彝族婚姻习惯法所试图构建的封闭式民族婚姻制度也不可能构建成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在包括《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制之下,彝族民族已经开始适用与其他民族相同的自由、平等婚姻制度。对于彝族女性而言,其婚姻缔结的合法权益也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对于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与变迁而言,其发展变迁的过程无疑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彝族婚姻习惯法对于民族文化、民俗的传递作用、婚姻缔结程序的严谨规定与尊重传统习惯,对于当今时代我国婚姻法律发展制度的构建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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