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成为网络犯罪的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网络诈骗犯罪实质上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及与之相当的手段所实施的诈骗犯罪。因网络诈骗犯罪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便可发现其具有网络中奖欺诈、机构作假欺诈、网上购物欺诈、网络金融欺诈、兼职欺诈等五种犯罪表现形式。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较而言,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的客观方面有十分明显的差异,因而具有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受害人的广泛性、受害人维权成本高昂性、侦查的技术性等方面的特点。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项犯罪,应当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角度对其进行认定。对犯罪最好的遏制方式便是预防,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立法机关、侦查机关和人民XX都需要献计献策。其中立法机关需要加强立法规制,侦查机关需要加强犯罪打击力度,人民XX需要做好普法宣传,只有在各机关合力的基础上才能将网络诈骗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还公民一片网络净土。本文是在明确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探讨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预防和控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各种有效对策。这对于完善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诈骗;诈骗数额;预防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这其中也隐藏了许多的危险,网络诈骗是其中之一。网络诈骗犯罪从实际的司法案例来看,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手段也层次不穷。由于网络诈骗的涉案金额往往比较巨大,一般都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妨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从网络诈骗的基本定义入手,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从犯罪的主体、行为、对象、网络诈骗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的阐述。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做进一步详细的研究。最后通过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的案例相结合,对比相关数据,针对性的提出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只有从个人到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层层联合,共同提高防范意识,才能让网络诈骗无处遁形,才能使得我们身处的网络环境更加安全。
1.2文献综述
因此,国内学者对此的研究已经开展,但是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此研究比较深入的是武汉大学的皮勇教授,其著作主要有《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其他学者则是一些零零散散的论文和发表的文章,例如普云燕的论文《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关问题研究》以及马长生、王坷写的《论网络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之立法管见》,主要分析了网络信用卡犯罪的特点和从立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等。因为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属于新型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学者对该行为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仅限于几篇论文,并没有形成专门的著作。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该行为规制的困境根本源自于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只有诊断好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性质这一病理,才能对症下药,只有界定好该行为的刑法性质才能对该行为进行有效地刑法规制。
国外网络诈骗的发展比较早,其国外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和规制很成熟。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但是西方各国对这一犯罪的法律性质认识却不一样。有的国家把网络诈骗犯罪纳入“诈骗罪”、有的国家纳入“伪造罪”或“计算机犯罪”之中予以处罚。这也为我国的学习、借鉴提出了挑战,我们要根据自身的社会现状、发展水平,分析这一犯罪行为的现状、性质,提出符合我国国家法律制度和国情的罪名。
1.3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在研究的初期对研究内容的文献进行整理,整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人较为充分的利用了互联网文献资料和学校图书馆资源,对于海外档案流失现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同时整理收集了大量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的相关资料,并且分析征集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希望通过这些资料的整理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和借鉴,全面的总结了现有的文献资料,发现了我国研究领域的最新观点,实现了研究的现实性和实践性。
(2)信息研究法。信息研究法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利用信息资源去实现资料的查询和借鉴,X著名学者维纳认为在客观世界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联系,就是信息联系,目前我国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电脑和手机的普及大幅度提高,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我们就可以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的收集工作。本次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当中,收集和整理了大量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的信息,并且经过筛选分析之后,运用本次研究课题,解决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问题。
第2章 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2.1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网络诈骗犯罪从概念上来说,是指在网络大环境的基础之上,犯罪主体利用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和其他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受害人陷入某种误区,进而在犯罪分子的一步步诱导下,将金钱落入犯罪分子的手中。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往往比较巨大,而且一般都是群体性作案,或者群体性有组织、有计划的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群体展开诱导和诈骗的行为。目前法律的界定上来说,没有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是基于众多法学理论家的研究分析和总结提炼而得到的。[]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 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2.2主要形态
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非常多,它的类型也比较复杂。根据目前我国出现的网络诈骗犯罪实际的司法案例情况来看,主要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2.1网络中奖欺诈
网络中奖欺诈是比较常见和普遍的一种网络诈骗形式,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向不特定的群体,以群发的形式告知他人参与了某项活动,并且在活动中抽奖得到了一等奖或特等奖,并且中奖金额巨大,通过对不特定对象的群发信息等方式,收到信息的群体,误认为自己真的中了某项大奖,这也是落入犯罪分子圈套的开始。犯罪分子会以办理手续费,或者缴纳税费等各种理由为借口引导对方一步一步的将自己的钱财打入犯罪分子设定好的账户,到最后受害人产生疑问时,犯罪分子往往早已逃之夭夭,将钱款已经卷跑。而此时诈骗行为往往已经完成,并且受害人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
2.2.2冒充机构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属于网络钓鱼行为,犯罪团伙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基站,使得受害人在收到短信时或者是信息时,发现信息的发布方,属于可信的机构,比如银行、正规公司,甚至是机关部门、组织机构等等。由于犯罪分子伪造了基站,使得短信的发布方伪造成可信赖的组织,使得受害人增加了对信息内容的可信性,基于对机构的信赖,受害人往往会按照犯罪分子所布置的陷阱,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进而受到网络诈骗。[]2019年3月10日,张江派出所接110报警,被害人小王称接到冒充老板的短信,被骗29万。经查:被害人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老板让她帮朋友何某开办的公司兼职记账。
2.2.3网络购物欺诈
互联网的进步,使得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方便。人们从网上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买到各地的产品和特产,在享受到这种购物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得到暴露,比如个人的私人信息和财产信息。如果被犯犯罪分子利用,那么都会产生网络欺诈行为。在实际的案例中,网络购物欺诈,一般可以分为几方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伪造网络购物,让消费者在虚构的网页上付款,当消费者付款之后,犯罪分子并不发货,并且将财产进一步的转移,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2019年1月精河县居民李某报案称: 接到一个归属地是内蒙古的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为其退款,后让其加了对方的社交平台账号,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送收款二维码,称必须扫描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司认证,李某分三笔扫描支付合计2万余元,李某找淘宝客服询问此事时才发现被骗。
还有一种网络购物欺诈,是通过受害人在网络上购买一些东西的时候,个人信息被一些不良商家或犯罪团伙获取,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的购买信息,告知消费者,产品需要补交一定的款项,或者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已经没有,需要向消费者退款。然后骗取消费者的银行卡号,或者是密码,获取消费者的验证码等等,经过一系列的手段,使得消费者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犯罪分子利用所获得的信息侵入消费者的账号,将钱财转移。
2.2.4虚假兼职欺诈
这种诈骗行为的频繁发生,也有时间段,就实际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学生放假期间,和高校的毕业季期间,在这些时间段里,由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急于去找工作和兼职,但是又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他们往往对于招聘人员的话深信不疑,容易让犯罪分子频频得手,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高薪和轻松工作环境等诱惑学生到其公司上班,但是其实这些看似华丽的和轻松的工作背后往往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可能是营销组织,也有可能诱导毕业生交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后,卷款潜逃。如果是进入传销组织,那么被害者不仅仅可能遭受钱财的损失,甚至可能遭受到生命的威胁,这也是我国为何对传销组织进行大力打击的原因所在。 如果是通过收取保证金或者是中介费等等,这种方式进行诈骗。他们所诈骗的对象一般是本身没有什么经济基础的学生,受害人心理素质比较差,在受骗之后往往遭受较大的精神打击。 29岁的小陈在微信群里无意间看一个刷单的兼职介绍,并主动加了好友,没想到,自己落入骗局,被骗走10000多元。
2.2.5网络金融欺诈
网络金融企业的发展之迅猛已经渗透到校园、社会、家庭各个角落。在校园中,由于许多学生消费意识和理财能力不足,在个人消费时不注意节制,造成生活拮据,或者是由于虚荣心和攀比心作祟,崇尚购买一些奢侈品和高额的产品,这就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往往以这些年轻的学生为对象,利用可以随时取款,手续简便,无需抵押等等诱人的口号来宣传,使得学生误以为借款很容易,还款很轻松,从而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家住深圳宝安的28岁女子小菲(化名),最近遭遇了一起网贷骗局,她本来想网贷借款4万元,却被以保证金、做银行流水等名义,在社交平台转账,骗走了9万元。
媒体公布的一些比较典型的网络金融欺诈,比如校园贷行为,比如比特币交易等等,这些给年轻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和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3章 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困境
通过对网络诈骗的实践表现形式进行研究,总结出网络诈骗犯罪有其一定的特点。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因为数额较小,金额较为困难,个人信息很容易出现泄漏等等困境,导致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非常困难。
3.1四要件理论下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
3.1.1主体
网络诈骗行为的主体,其情况也比较复杂和多样。就年龄而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分布中,以年轻人居多,其中还有未满16周岁之外的情况所以根据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的主体需要年满16周岁,而且就责任能力来说,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接触网络的受众群体日益增多,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主体也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应该降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年龄限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巨大。虽然实施的主体可能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由于其危害性大,所以其损害程度来说,应该适当降低年龄这一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所限行的刑法规定,对于年龄的限制,这一条文规定的时间比较早,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年龄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划归到负有责任标准的年龄阶段。
所以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网络诈骗犯罪之中,当然也有一部分声音反对这种结论认为有些未成年人虽然属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员,但是由于其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是被动,而且这部分人员往往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在认知上并不完全。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说,恶意性比较小,并且出于对其未来发展考虑,应该给予一定的机会进行错误的改正。
3.1.2客体
就法理意义上来说,犯罪的客体指的是该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由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比较多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型,其系侵犯了公司公共和私人的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网络管理秩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网络诈骗犯罪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来说,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的侵犯行为,该行为有网络诈骗中的网络隐蔽性为基础,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公众对于网络的信任感。 所以说从客体方面来说,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行为。
3.1.3主观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欺诈行为。,所以它包含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主观形态,直接故意属于常见的网络欺诈形象,也就是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受害人进行欺诈,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为目的,这种属于直接的故意。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属于间接的故意,有一部分网络诈骗分子一开始并不属于欺诈或诈骗的故意,比如说某人为了筹集款项,为其亲属治病,但是随着筹款数额的增多,在除得款项用于治病之后,将多余的款项用于挥霍,继续敛财,非法占有他人目钱财,满足自身的需求,就构成了欺诈行为,也给储款的机构,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对于筹款人个人来说属于直接的故意,但是对于筹款机构来说属于一种间接的故意,所以要对不同的侵犯主体和主观意愿区别对待,仔细分析。
3.1.4客观
一是就客观方面的客观行为特征而言,侵犯的对象存在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其借助的手段是虚拟的互联网和传播信息的软件进行的。这种隐蔽性和广泛的传播性,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犯罪分子来说有其一致性,都是通过对事实进行虚构,让行为人信以为真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实施下一步的欺诈行为。此外犯罪分子拥有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伪造发布的数据,通过编造虚假的网页,使受害人误以为自己获利,或者误以为犯罪分子发布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导致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财产受到欺诈分子的威胁,最终导致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失。
从手段上来说,犯罪分子利用现在流行的社交软件和购物软件等等,和受害人进行沟通,有的犯罪分子,甚至会打感情牌,在网络上冒充男性或女性,恋爱或者是情感交流为内容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感情。然后向受害人表明自己现在存有一些资金困难,提出需要资金周转等等理由,让受害人给自己打款,最后在取得一定数目的资金后,消失的无影无踪,等受害人反应过来时已为时已晚,自己的资金早已被不法分子转移,逃之夭夭,金钱难以追回,损失往往比较巨大,精神和财产都遭受严重的损害。
到目前来看,大部分情况是根据实际的司法案例、判决结果和受害人实际的损害挽回结果来看网络诈骗所得的计算标准。一方面,有一部分是犯罪分子记得也就是已经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上被犯罪分子转移走,进行消费或者挥霍。另一部分是犯罪分子骗取受害人的财产,但是有一部分财产用作手续费,或者是其他的费用。虽然犯罪分子没有得到这一部分财产和钱财,但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也应该被计算到诈骗所得之内。同时其数额不仅是现实的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 有时因为网络诈骗行为受害人精神或者是身体遭受极大的损害,也要依据实际情况,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意愿和难易程度进行综合的判定。不仅如此,有时候网络诈骗骗取的,还有一部分是虚拟货币,或者是虚拟财产。这些也都应该划归到所得的计算范围之内。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案例当中,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对于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来说,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法理上来说有犯罪总额说,折中说、参与数额说和分赃数额说等等。
而就实际的司法案例来说,在实践中,犯罪总额说是主要的认定方式。该学说是认为犯罪总额是在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在认定方式上,采用共同犯罪责任的认定方式进行。
3,2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障碍探析
3.2.1犯罪主体特征
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主体主要是上网的一些群体,其年龄处于年轻人,大约在30岁左右,由于这部分年轻人有较少的社会工作经验,但是往往有着巨大的消费需求,他们渴望一种轻松、高额的资金回馈方式。因近期股票市场震荡,一些“免费荐股”“一对一老师辅导”的电话、股票群又活跃了起来。江苏南通网警今年3月公布两起相关案件,均以“免费推荐股票”为幌子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过亿,诈骗全国各地上千名群众。由于出于这种心理,这一部分群体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加入到网络欺诈的大军中去,不仅如此,犯罪团伙往往会给这些犯罪分子的成员进行洗脑、讲授他们集团所谓的知识,包括如何让欺骗对象相信,如何伪装成可信赖的机构,从语气、声音、情景模拟,各个方面,一步步深入,通过不断的洗脑,犯罪分子也在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欺骗手段,使得网络诈骗行为层次不穷,手段也十分丰富。[]
3.2.2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定罪障碍
网络诈骗行为的传播方式非常隐蔽,犯罪主体往往利用网络这一面具隐藏自己所在的位置,隐藏自己个人信息,甚至伪造出一些虚假的信息来欺骗群众。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国外建立和伪造基站等方式,向国内的某些群体和群众进行欺诈。
当被骗取一定钱款时,或者是已经立案侦查时,发现犯罪分子在国外,导致一些执法手段无法对其有效执行,也使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追回,给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在行为上,犯罪分子也是层次不穷,一般犯罪分子在第一步都会利用一种手段或方式让受害人相信自己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可能是通过红包或一定资金回馈的方式,让受害人尝到一定的收益,进而让受害人进一步相信自己的下一步措施,从而一步步的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获取受害人的财产。
3.2.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由于网络诈骗侵犯的对象中,既有防范意识较高的群众,也有对网络知识水平较低的群众,对于这种群体的不特定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遍地撒网的形式,某一群体通过群发的方式发布虚假的信息,通过对方对信息的反应,筛选下一步容易受到欺骗的人,从而进一步实施自己的欺诈计划。
3.2.4受害人维权成本高昂
相比较传统的诈骗犯罪而言,新型的网络诈骗犯罪,因为其隐蔽性,所以在追根溯源时,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如果行为人受骗后没有及时的报警和维权,导致犯罪分子逃至国外,或者是本身就在国外这种情况下,使得受害人的金钱很难追回,即使胜诉,也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使得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增加,或者一些网络诈骗分子在获得受害人的钱财之后进行挥霍,即使抓到犯罪分子,他的钱财也早已被其挥霍一空,那么使得受害人的钱财也无法追回得到弥补,直接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3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障碍探析
3.3.1现有法律体系下对网络诈骗的量刑制度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相关条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金额数目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且进行一定基恩的处罚,对于诈骗金额较为巨大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给与一定的罚金处罚,对于诈骗基恩较大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情节,给与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在第二百一十条当中使用欺骗性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的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等发表的,根据法律当中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第二百八十七条当中最烦使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的诈骗,xx以及公款的挪用,盗窃国家机密等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我国2016年也退出了统一的网络金融诈骗的量刑标准,网络诈骗超过三千可以进行判刑,网络诈骗的数额超过3000以上,进行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每增加两千元多增加一到两个月的拘役时间,网络诈骗的金额超过三万并且伴有一定的严重情节,给与三到四年的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万元增加六个月到一年的刑期,网络诈骗超过五十万给与十年到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并且随着金额的增加而增加拘役的时间。以我国现行的网络诈骗的量刑制度来说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网络诈骗的金额较小,一般不会超过三千,很多网络诈骗分子就利用这一点法律的漏洞进行网络诈骗,但是对于网络诈骗来说追查较为繁琐困难,提高量刑的金额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安机关的案件率,提高实际的侦查速度。
3.3.2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对量刑产生的影响
网络诈骗犯罪的规模往往比较巨大,对象的普遍性和网络天然的隐蔽性,都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进行网络欺诈行为,一般涉案金额比较巨大。司法部公布的几则典型案例来看,有的甚至上亿元,这么巨大的财产背后,是许多家庭和个人的全部积蓄,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巨大,。而且诈骗分子可以采取多地流窜作案的方式,同时对全国各地的群众进行诈骗,使得案件的分布范围十分广泛,追根溯源起来也非常复杂,使得警力、侦探、技术带来一定的难度。
3.3.3侦察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性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段层出不穷,借助网络的隐蔽,所以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动用先进的技术,追根溯源,仔细分析,才能揪起幕后主手。此外,还需要多个机关和部门的配合,比如需要银行部门对其相关账号进行查找,需要网吧和互联网公司等其代码等进行依次的查清,这些都是揪出网络犯罪分子的必经之路。[]
第4章 规制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建议
4.1加强立法规制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工具。就目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趋势来说,对于法律中涉及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
现阶段现行的刑法中,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但是其法律的落脚点在于信息的传播途径和监管途径上,但是,在所发生的许多网络诈骗案例来说,很多网络犯罪的发生,在信息传播之后,所以就此而言,该对网络传播这种行为本身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还应该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将现阶段新兴的犯罪形式和行为逐渐完善到法律的体系之内。不仅如此,还应该将网络诈骗犯罪及相关进行单独的立法。 不过这种方式容易产生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在实践中并不可行。所以,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可以考虑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单独的定罪量刑,有助于人民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4.2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打击
由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主要依靠受害人和群众的监督,另一种是依靠网络监管技术和相关部门的网上监管。而这些监管方式都与监管机构密切相关,都离不开网络举报机制的完善和有效的反馈。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而言,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出现和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机构。对网络诈骗行为进行专门的处理和举报工作。并且有良好的反馈机制和公布程序,能够让广大的网民及时的认清网络诈骗行为的行为方式,提高对此种诈骗行为的防范意识,进而减少网络诈骗行为的出现,不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国家XX部门招收一部分的网络技术人才,培养对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打击,这些人才不仅需要具备充分的互联网知识,还需要具备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等等,属于国家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并且由此构建出一个专业性丰富,综合素质强的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队伍。
4.3加强网络安全知识普及
根据对现阶段使用网络的网民进行调查发现,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对于网络安全知识的认知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特别是公民的一些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使用上还有待欠缺。所以公民自身对信息的辨认能力应该提高,对自身信息的保管能力应该提高。能够及时的认识到网络犯罪分子的危害,并且能够有一定的知识和认知,对其进行有效的防御,比如在现阶段盛行的网购潮流之中,当出现支付异常和购买情况异常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查证,防止不法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对个人的账户进行财产的转移。
所以就宣传来说,一方面公民要自身提高知识水平,认知网络信息的重要性,善于识别网络诈骗的外衣。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扩大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可以通过在系统或者是机构之中搞一些安全网络安全知识的比赛,也可以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实际的普法宣传和网络安全宣传,将一些实际的网络诈骗案例,活化城群众通俗易懂的故事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像群众在社区内进行广泛的宣传,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要对群众反映的和反馈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及时的记录,不断完善监管细则,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维护力度和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让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网络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放心自己的财产安全,享受愉快的购物体验。
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如何安全的让互联网造福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我国当今应该越来越关注的重点。网络诈骗,对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都带来极大的威胁。如何减少这种诈骗行为的发生?需要个人XX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并且相互联合,多方协调,立法机关也应该对网络诈骗这一新兴的犯罪形式,在犯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完善。本文是在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反思总结上提出的一些针对性措施和意见。 希望能够对广大的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带来有益的借鉴,能够维护更好的网络形式,让大家在安全的网络环境里和安全的信息环境中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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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大学时光宛如流水,盛载的满目青葱年华。这里孕育了我的人生理想,也让我有幸与有志者相伴,与良师益友相随。饮水思源,师生之情意绵长。首先,我要真诚的向我的导师致谢。导致的关怀与指导,让处于焦虑、困惑、懈怠中的我茅塞顿开,获益良多。我想唯有继续秉承学院积极进取、锐意创新的精神努力奋斗,才是对各位良师的最好报答。同时还要感谢大学的同窗,让我在浩如烟海的知识中苦读时能够放松心情,感受家人般的关爱。我想说,这一路上的故事正有了那一张张青春的面孔才更加美丽多姿、耐人回味。
感谢学校,感谢恩师,感谢同学,感谢父母,感谢四年来那个努力奋斗的自己,是你们让我懂得了如何才能真正的立足国家、贡献社会。
我爱你,我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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