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讲究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求审判员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基础,然后再以法律为准绳去审理案件。其中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指的是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那么在实际情况当中,证人证言成了组成案件的事实不可或缺的一部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刑事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类型的一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刑事证人出庭不仅能够帮助查明案件的事实,还能保证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进行充分的质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等问题一直存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有一定的好转,但是问题依然严重。
  1.1.2研究意义
  虽然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使立法相对完善有所进步,但是该修正只是初步确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很多问题虽然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比较笼统,实施性不强,仍需加以完善。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使得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实施,还需进行科学对比研究,借鉴相关规定,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实际操作,现实可行的方案。证人出庭并非强制即可,需要对证人予以相应的保障,既包括身体财产的保全,也包括经济上的补偿,使得法律的实施具有合理性,这样证人出庭才无后顾之忧。证人证言至关重要,一个人所说的话会直接影响另一个人的命运,关系到他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审判的公正。所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促进案件判决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2.1证人出庭作证资格研究
  郑旭在《诉松证据规则研究》(2000年)中主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全部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并且吸收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獎崇叉在《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2001年)中认为让全部的证人出庭作证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主张通过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则,确立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余剑在《论刑事诉讼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现实的选择与制度的设计》2002年)中认为不应采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而是只要求有些争议案件中对证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有帮助的证人出庭作证,即在我国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综上所述。我国应借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先进理念,追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1.2.2证人出庭作证方式研究
  谢勇、王广聪在《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弱化的趋向与校正——兼论新<刑事诉松法>第一百八十屯条修改的解释》(2011年)中认为在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时允许证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式进行,例如:变像、变声、录像、蒙面、秘密给出证据、视讯传送等。
  英国《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中就提到允许不出庭的儿童通过闭路电视在法庭旁边的房间内作证。
  翁跃强、雷小政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中认为(2010年)在法庭上,陪审团、法官、被告人和律师通过屏幕均可看见儿童,但是儿童却只能看见向其提问的人。这种方式使得儿童证人能够避免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以及那些旁听席上的公众给其带来的必理压为和恐惧,被告人出现在屏幕上则会有效地缓解这种压迫感,而且使用这种方法还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
  笔者认为这些方式过于笼统,不够详细,对此可以借鉴域外法的经验:比如采取蒙面、变声或是其他手段将证人和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和旁听的人员隔离,防止关键证人因出庭造成人身伤诺、恐吓或是证人本身精神状态存在不稳定、涉及自己的隐私的情况等;也可W采取视听资料的方式,即将证人在开庭前带至法院,与之会面并进行交叉询问并录像,这段录像即可在庭审中采用,作为此关键证人己经出庭作证;亦或是通过新科技手段的视频传输的方式在法庭外和庭上开展双向的质询

  1.3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研究内容
  1、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进行研究
  2、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研究
  3、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1.3.2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1.文献调查解析法。通过利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网站查询优秀的论文、期刊,对国内外专著、论文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总结,运用到自己的论文当中去,使文章更加具有说服力。
  2.比较分析法。主要列举了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借鉴国外立法,与我国相比较,找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立法提出有益的建议,完善我国立法。
  3.综合归纳法。我国立法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新的规定,但是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所以,为了使本文更具有说服力,归纳和总结与本文相关的文献,才能将论文写得更有深度。
  4.访问记录法。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向老师和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者们请教,记录成书面材料,供日后参考。

  第2章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概念性质及理论

  我国法院进行的审判过程中,证人作证制度广泛运用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诉讼三大诉讼范围之内,证人作证制度成为了构成以上三大诉讼的基础,在以上三大诉讼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字面意思上来看,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证人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对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进行陈述。由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于证人提供的陈述进行客观的归纳和客观的总结,成为证人提供的言词证据。关于证人作证的重要性,也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的标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证人作证广泛凸显的关乎到具体的法律案件实践审理中。由于证人作证的证言在诉讼中起重要的作用,还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性质以及之后量刑。那么对于证人作证的证言中。其主体,也就是证人,对于案件本身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很多文献记载着国内外证人作证,能够实际影响的案情定性发展的记录。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证人作证、证人证言在法律体系当中的相关规范也得到相应的发展。并且处于不断完善的趋势。但还是存在弊端的,尤其是我们国家对于证人证言的规范,是有的,但在实际的庭审应用当中仍然有很多问题。以史为鉴,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想要更好的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要把研究中心放在证人本身以及与证人密切相关的权益之中去。所以以证人本身的中心,以人为本,逐渐扩散到主体周围的相关权益的保护完善,才能使诉讼体系日趋完善。

  2.1相关概念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指的就是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证人出席法庭,在法庭陈述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并且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为司法审判、裁判提供事实依据和证据基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法律秩序。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为法庭查明案件、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样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
  证人证言是区别于其他六类诉讼法定证据的独立个体,可见证人证言具有独立性同时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那么同样,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就是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的。

  2.2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性质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是公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是公民有权揭露真相的权利,法律保障证人检举揭发的权利同样也归人,我们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含义)中提到,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区别于其他六类诉讼法定证据的独立个体,有不可替代性。还有一点就是在我们早就问题的主体中,证人的主体也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证人在法庭提交证据发表证言的时候只能以主体本身的身份进行,并且只能代表自己本身。作为旁观者,证人是除控辩双方外最了解案件事实的存在,其对于案件发生时的事实只有证人本身了解。证人在参与审判的时候,由于其自身利益不受案件结果直接影响,承担诉说事实这一角色,并不是站在其他当事人中的阵营中。证人出庭坐证,对于审判的正确顺利进行提供的保障,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承担维护社会法制体系建设的负责表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个转变突发体现在由国家职权主义转变为抗辩式的当事人主义,抗辩式庭审方式即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而这种对抗的实现途径之一就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出庭证人的直接询问和质证。所以,在发展的刑事诉讼结构背景的影响下,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凸显的尤为重要。

  2.3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进行了阐述,为后文进行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现状、问题等的调查研究提供铺垫。在分析其问题之前,需要对这些概念和理论进行认真分析与理解,这样才能使本文的研究更加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3章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3.1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我国1996年第一次为了使证人出庭作证开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今,在刑事诉讼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欠缺点。据有关资料显示,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在以下,有的地方甚至不足百分之一。{引用一}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125页。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也较低,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率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在之间,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是百分之一点五: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院出庭率仍不高,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是百分之五,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也达到了百分之五左右。{引用二}资料来源:陈捷:《你敢出庭作证吗》’,载《光明日报》2000年8月8日报道;陈卫东著:《刑事诉法实施问题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年2001版,第371页;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2000年版,第371页: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477页。

  第4章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证人出庭作证频率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一直都很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刑事诉讼案件超过百分之八十,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足百分之五。可见刑事案件当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正常工作,研究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也尤其重要。从实际调查分析刑事案件中的有关证人出庭的现状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分为司法原因、立法原因以及文化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这种缺陷存在与保护与制裁上的不足。保护方面指的是关于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立法上没有既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体系,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证人权利义务体系,体现在立法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缺乏法律的有力保护缺乏安全感。制裁方面指的是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时候缺少制裁措施。也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因为证据意识浅薄因为过程繁杂减少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进而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

  4.2证人出庭作证频率低的原因

  4.2.1文化方面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国家,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可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代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与之前的封建社会自然是不相同的,我们国家的人民受之前封建社会封建思想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很多优秀的传统需要我们去继承去发扬光大的时候,同时也存在着需要我们去摒弃的糟粕。在当代社会,在现如今的中国,不得不说人民群众由于长期以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是一直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人民群众觉得参与到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是不光彩的事情,导致人民群众厌讼、耻讼。大家更喜欢的方式是私下了结、和解。如果说私下可以解决的事情,很少愿意当庭对峙。在证人出庭需要的时候,选择明智的话应该是明哲保身、置身事外,而不愿意参与到诉讼当中去。
  当然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我们应该都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是社会道德。知道真相的人不站出来,是给办案增加难度,进而产生来年所反映。这种连锁反映会使司法资源紧张,拖延结案效率,严重的话导致办案出现差错,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4.2.2在立法方面
  1、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关于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由于在诉讼中证人出庭极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这样的话就很有可能受到当事人的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但在保护证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上法律却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许多证人因害怕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引用三}〔3〕刘远飞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口〕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5}:48-49
  2、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规定关于证人出庭活动中有关出庭作证的经济方面的补偿规则,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时间、需要路费、需要食宿。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实质性问题,证人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会损失自己的利益,那这些损失证人自己承担是不符合现实的。证人出庭作证承担着风险同时只有损失没有补偿,更别说从中获益。那么笔者敢问,这样的事情真的有多少人愿意做呢?
  3、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规定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过程当中,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应该给与制裁。因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拒绝出庭作证无异于包庇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也不会有任何制裁的话,证人会觉得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就增加了不履行举证义务的情况的增加。
  如果我国对于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进行制裁的话,人民群众才能更好的意识到在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关于这些问题的方面,笔者觉得需要一个法律体系进行规定,使人民群众有使命感。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概率低的司法方面的原因指的是司法人员专业性的不足,在很多地方的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这些因素导致司法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甚至于工作态度出现偏差,有些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在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干扰他们对于被告人员的指控,由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会做出影响公诉方指控的证人证言,亦或者他们担心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言语不清影响公诉方的指控,所以大多选择公诉方代替证人宣读证人证言。然后就是审判方方面,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理,在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之后才能准予受理,需要排案号,预定审判庭。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已经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缺少充分,然后在接下来的审判过程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就变得没那么重要。甚至有的审判人员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之前的证据会被推翻从而打断之前的审理思路,打断既定的审理安排,出现节外生枝的情况,影响结案效率,对自己的事业发展造成不好的影响。

  4.3本章小结

  第5章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中,证人出庭概率低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要想使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得到更好的保障得到更好的实施,除了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更是要在加强法制教育的方面入手,提高司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这样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解决这个影响我国司法完善的问题。
  以下这些点是笔者认为能够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观点

  5.1建立完善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法律体系。

  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点。在现今的中国,不得不说的一点就是看热闹的多,愿意履行义务的很少。假设一下,如果了解案情不出庭作证就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的,还会有那么多人明明就是知道,明明就是看到了。但在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就是拒绝出庭作证。在公民看来义务可以不履行,怕惹得自家遭殃。如果设定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证人就都会出庭作证了,因为不出庭作证会令证人受到制裁,这是关于证人切身利益的事情。现如今人人都不履行举证义务,继续放任下去,这种现状只会越来越糟糕。如果不出庭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制裁。那些不出庭的情况势必是会减少的。不建立完善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体系的话,公民会把现今大家都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作是一种常态。事实上这已经是一种常态了,这种常态是很恐怖的,加上大众理解的法不责众,只会让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蒙羞。影响法律的公平公开。法律的公平与公开都不能维护。是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建设的问题。这是个拖后腿的点,所以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的制裁的制定必须要提上日程。并且制裁的严厉程度跟随案件的严重性影响性同样梯度的提升。对于影响恶劣的案件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与更严厉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不会出庭作证的应以包庇犯罪论处,同样也是犯罪。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让人民群众也就是让整个社会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有全新的彻底的认知。才能保证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更好的实施。从而更加的接近真相,去接近那个平衡的天平,更加好地去寻找这个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

  5.2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后续保护制度

  前文笔者提到建立完善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法律体系是笔者人为最重要的点。那么第二点说的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后续保护制度就是对于第一点的完善配合的必不可少的搭配进行。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后续保证工作,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护。这关系到证人出庭是否会讲真话。因为之前第一点说的,在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不出庭作证会受到制裁。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加以威胁,证人看到威胁,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明确的保护的情况下,在法庭上的证人证言反而还不如写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高。如果想要把现如今我国刑事审判中遗漏掉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空缺补上的话,也需要有对于证人出庭举证之后的后续保护工作做好。这样才能从实际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与意义。在此,笔者多次提到后续工作的意义在于保护证人不仅仅应该在侦查阶段保护、在审判阶段保护,在审理结束后也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对于打击报复的应严惩不贷。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出庭证人极其家属不止是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在其他方面也应该有适应的保护措施。

  5.3建立对于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奖励补偿体系

  对于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与适当的奖励以及应有的补偿。适当的奖励指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出庭作证给与颁发相应的荣誉和奖励,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增加公民的责任感,进而提高办案的效率。对于在刑事诉讼审理中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与应有的补偿包括举证人为了履行举证责任而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规定补偿标准。并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刑事诉讼中举证人的工作或者学业单位在遇到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必须准许并且对于其学业、工作等方面给与必要时间方面的便利。

  5.4建立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特殊情况准许不出庭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包括:
  1.证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2.符合相关规定证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3.证人身染重大疾病(包含精神疾病)的情况
  4.证人属于未成年人(包含智商在未成年人以下)的情况
  5.证人不具有行动能力的情况、证人行动能力极其不便利的情况
  6.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同意证人以书面证词作为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应出具证明证明同意)
  7.证人距离极其遥远、交通极其不便利的情况
  8.证人由于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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