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在互联网日趋发展迅速的时代,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交互平台,承担着网民的思想文化交流交互的重要责任。在互联网的使用普及范围越来越广的今天,公民甚至可以直接在网络平台上真正实现参与政治生活。线上活动比之线下更加具有灵活的可操控性,进一步推动了民主法治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为我们生活带来诸多益处与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衍生出各种制约着我们社会生活发展的弊病。由于网络言论自由所引起的冲突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着稳定的社会秩序。尽管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制定时间可以溯及到1994年,后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然而,从法律实现的效果上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面临关于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很难具体适用,进而导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普及范围之广等特征,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侵害。在分析我国当代社会现存的网络言论自由所存在的问题时,应当借鉴国外的处理经验。对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剖析研究,根据所分析得出的互联网舆论情形的诸多特点,进行逐一解决突破。在研究目前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手段的利弊之后,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结合本国国情,进而尝试寻求最切合实际的适用于我国社会的具体实践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进,在人们寻求越来越高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往往开始更加注重在精神世界上的财富,人们开始渴望着自己内心世界的声音能够被外界所听到。故此,言论自由就变成了人们的高层次心理诉求。然则,月盈则缺,水满则亏,一件事物的诞生往往是利弊共存,在言论自由的发展过程中,不乏有以言论自由为保护色发表个人私利主义言论的人,这就要求在社会之间必须建立具有普遍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去进行监管。法律给人们以自由的原野,但自由又像在广阔的原野之上照明的火把,如果不加以限制便会使得一切付之一炬。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古板的交流方式被网络的特征所冲击,发表意见的平台也出现了惊天巨变,将网络平台变成了交流一种媒介。更加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民主法治的发展。各种媒体与社交平台作为我们生活之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存在着,在互联网增强了信息流动性的同时,互联网的各种弊病也开始显露。在这个新兴的互联网平台上,涌入人们大脑的讯息复杂多样,无中生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利用网络的虚幻与不实名制而逍遥法外。各种不良言论难以管制;虚假信息、谣言诽谤、色情暴力、低俗言论等等侵犯公民权利行为屡禁不止。虽然谣言止于智者,然而网民的个人素质良莠不齐也成为了很大的制约因素,这不仅仅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权问题,更涉及到影响社会风气等各种问题。大量虚假信息涌入公共空间,浪费社会资源,都在不同程度的损害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我国XX一直以来致力于建设公开透明的言论自由网络环境,鼓励网民们通过网络平台参政议政,给XX的工作,国家的建设献计献策。在这种条件之下,就要求XX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去解决现存亟需处理的各种现实性问题。用更好的手段去规制言论自由,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气网络平台创造更好的条件。通过仔细探究不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则对公民的侵害,发现原本那些属于糟粕且无味的资讯,通过一些推手的不断炒作,推销之后,甚至可以引领网络的潮流,这种行为不但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下冲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学者指出,网络乱象层出不穷,追其根本就是因为法律规范的相关缺失,导致人们发表言论时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网络渐渐成为人们发泄心情的黑洞,但这在不知不觉中会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

  1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网络言论自由这个概念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产物,自诞生之日就注定带来很多的质疑。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政治民主权利,但是网络言论自由一直处于一个不明确的,笼统的法律地位。伴随着国家的法治在逐步地建设与革新,有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问题已然一跃,成为我们避无可避的问题所在。随着民众法律观的普遍提高,传统法律文化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都在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推进上都占有一定的重量。在我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时,也应将言论自由作为新时期立法的重点关注对象[[[]周绪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今日南国,2019,6:20-25]]。

  1.1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

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以及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在西方国家被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亦是推动XX行政职能发生变革的力量,逐渐推动政治民主进程的发展。法律规定着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素来被誉为是我国公民的“第一权利”或是“首要人权”。但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不尽完善以及客观现实的限制之下,在短期以内还无法真正地体现言论自由的价值。然而科技的不断进步却也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生命。网络言论自由不断地推动着社会发展进步的新兴力量。在其一方面为公民提供更加自由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也在为推动公民充分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平台。信息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可以使繁多的网络信息以公开的形式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公民目之所及便都是监督之下,恰恰彰显了公民所期望的社会之正义[[[]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J].2016.7:94]]。在如今这个互联网大势所趋的时代之中,通过以合法的方式推动健康的言论自由的发展,也对我国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的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立法经验不足,其暴露出很多的弊端,如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大量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的安定。XXX的互联网的加入,相较之传统的公民社会言论自由,XXX的互联网使得公民得以更加充分地使用专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同时埋下了一定的隐患。手持着双刃之剑,也必应当趋利避害,在尽全力去维护着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之余,若能以更为恰当的方式亦能对于其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稍作减少[[[]杨久华.试论我国网络表达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J].兰州学刊,2018,5:67]]。

  1.2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当前全球依然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完成了利用高速发达的网络虚拟平台在国际社会中使用多种多样的社交软件公开表达自身的思想和看法。使得公众之间的沟通愈加频繁。由此看来,网络言论自由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生产物,也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之一。

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人们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型表现方式,具备了沟通简便、增进XX信息公开化,打造透明XX,阳光XX。推动自由进步、探求言论自由的真谛,强化公民心中的民主理念,增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监督,防止XX腐败等特点,逐步在我国公民参与政治事务,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尽管网络的舆情责难力量可能要大于其带来的弊端,但是最后维持社会秩序平衡的依旧是法律规范。网络言论所营造的“道德法庭”,可以很好的弥补法律的漏洞,然则法律的效力是任何道德都不可替代的。

中国是拥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言论自由对于民主价值的意义也随着法治思想的不断进步而发展。但是网络并不是公民可以随意践踏他人尊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之地。XX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严格禁止违法信息的传播。我们要鼓励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不能制止对XX批判的意见,需要给予言论以自由,通过正确的指引,使得扰乱社会秩序与危害国家的言论愈来愈理智。

  1.3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其一,互联网络舆论的自由性。在如今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大背景之下,网络言论是对全体网民实行开放的,它对所有网民的公共使用空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展,它的出现使得每一个网民充分发挥言论的自由权变成了可能。每一位网民都可以把内心的想法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表达,每一位网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广大的网民可以通过广泛的社交平台进行实时的互联信息交互。大家不仅仅可以实现畅所欲言互相交流的愿望,使得XX工作变得更具有效率,更加便捷地获取广大人民的想法,真正可以实现“问政于民”,切实地推进民意交互的顺利开展。然则,基于互联网络时代对于隐私的保护,这无疑是给一些借助互联网煽动传播不良不法思想的阴谋家以“法外的温床”。故而,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当下存在的部分社会矛盾,并且以较为直观的形式展现着各群体之间的价值对比[[[]贾卓威.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D].山东大学,2017:78]]。

其二,互联网络舆论情形的交互性。在互联网络发展程度如此之高的今天,许多备受关注的问题会被发到网上集思广益,许多的网民会就自己的观点发表评论进行观点的交换与讨论,思维的碰撞与交流形成的火花本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时有酣畅淋漓的唇枪舌战,时有觅得知己的拍手称赞,网络言论自由给我们带来的益处不言而喻。例如在当下关于青少年的网络言论监测系统的普遍应用,引起了大多数网民的关注与强烈的支持。在网民集思广益的讨论之中,每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发表言论,表达更加真实的内心的感受。社会民情得以快速传达,XX吸取民意之后,便于采取更加适当的决策。

其三,互联网络舆论情形的多元性。在思想文化交互频繁,各种文化百花齐放的当下,网民讨论的内容观点主题往往涵盖面广之又广。不仅仅包含着大到国际形势社会民情,还有着小到各种的深入寻常百姓家的各色小问题。参与网络言论的发表的人群也是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这也使得意见交互变得更加具有代表性。从每一个阶层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关于网络言论的发表时限更是并无什么禁忌,可以随时编辑随时发布。大家可以进行评论,每个网民充分又自由地享受着互联网络带来的润物细无声的便利,观点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发展。

其四,互联网络舆论情形的偏差性。在我们享受着互联网络言论自由所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网络上的言论质量良莠不齐的弊病,很多的网民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制约,其所发布言论缺乏科学或事实的根据,还有一些思想不成熟立场不坚定的网民往往会被不实信息所煽动,更有甚者会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带到互联网上散播发酵,不仅影响自身,更会使得影响的事态不断地扩大,对网络信息的纯净性带来不好的影响[[[]曼弗雷德·诺瓦克(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18.2:277]]。

互联网络的舆论以传播迅速为其基本特征,不难发现在我们生活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总是在网络上引起火爆的讨论,如果在舆论导向不正确的情况下,总会出现诸如网络暴力等颠倒事实,造成价值观导向扭曲的现象。当某一事件发生时,作为XXX的网络公民,我们应秉持着客观理性的态度进行网络言论的发表。需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每个网民的意见汇聚的时候,不好的影响也会呈指数的扩大。平台的多样性使得快速的扩散成为很简单的事。正如一句话,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觉得是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屏幕之后的我们,即使可能不需要为自己的消极言论负责[[[]谢新洲,肖雯.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舆论化趋势及所带来的问题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6,645:669]]。在一些网民进行谣言的散布、对他人的隐私不经负责地肆意披露、无理偏激、不愤世俗的谩骂与人身攻击。鲜血淋漓的事实摆在眼前,网络舆论如若不加以规制,将成为制约我们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面对当下的态势,怎样将新态势之下的舆情分析的能力进一步的提高,并且去实时精准掌握随时都在变动的社会舆情信息是当今立法的一大难题。以积极的态度指导着社会舆论的演变发展,正是作为新兴媒体的互联网所面临着的庄严课题。

  2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法制建设被提上重要日程的今天,保障人权的法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之中备受关注。而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也专门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XX着重于对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进行宣传,更是将言论自由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地位编纂入宪法中。人非圣人,我们无法做到分毫不差毫无错失,我们必须在保障言语自由的前提下使得各种言论百花齐放[[[]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8,3:255]]。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研究探讨,广泛吸收社情民意,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人权,使得正确的价值观得以弘扬。只有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才能避免一言堂,使得每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充分地发挥。尽管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网络犯罪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在现实之中的公民认识水平、认识能力不同,以及XX的法律条文专业性很强,使得很多深层次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意义很难被公众所理解与接受。很多借助互联网进行跨国犯罪的犯罪集团难以进行有效的打击,使得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75]]。伴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需要制约与规制的内容也与日俱增,在公民的普遍呼吁之下,要求立法者对网络言论实施具体有效的规制,进行法律建制。我国法律建设领域专长的学者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从规制言论的方向进行研究。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媒体的发展弱化了XX对舆论控制的能力,网络越发达,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信息越是公开透明。但是有些公民恶意利用法律漏洞,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扰乱信息安全秩序。再加上境外破坏势力的力量不断扩大,这对于国家对于网络言论的控制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需要及时制定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规范,用来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保卫国家的安全。

  2.1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取得的成就

我国早在1994年便开始了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并在其之后颁布了多部关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在1994年到2007年的13年之间,在我国颁布的关于限制制约网络方面而出台的法律法规便多达约50多部[[[]陈新民.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载《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87]]。上述法律法规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多部法律之间又是多有重合交叠。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XXXX及其常务委员会更是制定了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保障此项权利,以根本法保障权利实施。可见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着力程度之高。对于违反网络言论自由的惩罚宽度不仅仅限于对发布者的严厉惩处,更对于互联网服务者供应者与不良言论信息发布者一同归责,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之严格。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不能以破坏国家利益、损害国家保密机制以及国家公信力、颠覆国家XXX为代价。再者,公民行使自身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时,我们不能以牺牲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坚决打击不法煽动活动引起社会动荡,颠覆XXX的行为,再者不得传播黄赌毒、恐怖暴力以及封建、邪教等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言论[[[]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52]]。

  2.2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背景下制定了诸如上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然则对于法律言论自由的规制也是有界限的。故此,界限的内容并不清晰明确便成为了诱发一系列因对其没有法律规制而产生的网络言论侵权案件。

我国法律在言论自由限制管控方面,对世界观并不完全健全,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在《网络免税法》之中规定了商用网站,如有为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毒品交易以及赌博等行为的,不享受XX部门对于网络交易服务征新税优惠的相关规定。还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涉及的,鼓励支持开发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产品,例如防沉迷系统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未成年的一种侧面保护,也传递了一种对未成年给予特殊保护的信号。对于辨识度低下的未成年人来讲,良莠不齐的偏激网络言论在互联网之中的存在更是一种精神侵害。这种影响不仅仅在网络上产生,问题会延伸到现实,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现实生活都造成极大影响,诱发未成年人性早熟,叛逆、甚至利用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无事生非却逍遥法外。我国虽然对互联网的不良言论有所管控,但在正面保护的层面对于未成年的保护还是限于一隅。在此方面的立法问题依然亟待解决,内容具有缺失性的问题依然严峻。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网络言论自由管控问题,在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管控条例往往内容缺失,笼统叙述,并不能起到对网络用户进行区别的作用。在网络资源适用人群之间缺少一定的界定,使用年龄少有限定,说明性也不尽充足[[[]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2018.3:255]]。

另外,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缺乏有效的强制性规制手段,其弊端源于互联网络的不实名制与行踪不可知性,尽管现在可以通过查询定位等技术侦查手段部分解决,但是技术的普及程度仍然使得此项问题的解决十分不易,这使很多不法分子以及思想偏激的网民,在无法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信息却可以逃脱责罚,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的主体往往较为复杂。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侵权责任的究责相比,网络言论侵权主体涉及往往广泛,涉及发布者、无法逃脱默示责任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服务者、维护者、甚至说具体到传播者、浏览该侵权信息并进行评论和扩大影响者等等。不明实情的网民进行指数型的推广传播,信息的传播难以控制,侵权信息在很快的速度可以传播到实体距离很远的地方[[[]文军.网络阴影问题与对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7:277]]。针对这样的问题,在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之中可以看到其填补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以及执法中的部分管理缺失的漏洞问题的规制方法,虽然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网络言论空间净化有着历史性的进步,然则还只是停留在理论意义之上,并不是实际的制裁手段以及缺乏合理有效的管制措施仍然是很大的问题所在,缺乏可行性也缺乏实际的根据,横于空中只靠道德进行约束明显是不够的。

追其根本,我国关于网络自由的法律管制问题的根本所在依然是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主管单位的职责划分不清晰,使得统筹担当的制度无法进一步落实,协调问题层出不穷。另外立法的层级偏低,没有明确违反法律的制裁后果,无法起到强制性限制作用。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建制过于模糊宽松,不尽明确,不利于约束和管控的要求,难以系统地进行控制。没有实施责任制,用户信息也做不到实名登记,在不完善配套制度的情况下谈法律规制就是纸上谈兵。在时代发展网络信息发展的同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也要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仅仅是亦步亦趋,更要争取超越。

  3网络言论自由的国外考察与借鉴

由于欧洲国家民主建设较早,从遥远的古希腊时期城邦制开始,民主制度便已经开始了萌芽,再后来的罗马法之中更是进一步开拓了新的民主理论——天赋人权。所以他们更加注重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因为言论自由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之一。不管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没有对言论自由与的地位产生任何的影响与差异。在民主观念深入寻常百姓家的我国,通过公民的畅所欲言来进行监督也不失为是一种好的方式。很多时候网民对其所关心的时事政治有参与的热情,对我们的执政党提出各种建议和改进的想法,这些诉求的达成便更需要切实地保障网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然则在处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下,对于网络言论的一系列规制便成为了亟需解决的严峻问题[[[]高建刚.网络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6.5:63]]。X从案例的视角进行深度分析,并在立法早期就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予以关注。很早就发现对于言论的法律规制在网络上的特性,这些特征可以在XXX针对网络运营商的规制与监管方面有所表现。

很多西方国家在立法上进行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通过学习X关于规制网络舆论自由上的经验教训。可以给公民带来合理的空间的网络言论自由,以作为监督和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的推动力量。当然,在尊重自治权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衡量考虑XX在网络言论上的控制能力,加大XX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监管力度。伴随着如今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对应于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需求也随之变得更加重要。西方国家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现在主要流行的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内容为对象,侧重于保护法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内容进行法律规制。从法律所保护的不同种利益的角度分别进行保护。二是更加侧重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并不完全依据内容来进行规制,特定的言论自由案件应该考虑行为人当时所发生的环境来决定。任何观点都有其底线。禁止一切虚假,恐怖的网络言论去扰乱社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各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言论都将给予打击,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1对社会观念的考察

首先是对德国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社会观念考察。众所周知,德意志民族素以其严谨的观念与态度而闻名于世界。而在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设置上便深刻地体现了德国的严谨精神,德国的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对于人的尊严理念的思考之中我们可以于现代德国宪法对照看出其渊源性,德国在对于人的民主是设置在普遍规则监督之下的。对于经历了二战战败却又极其重视尊严与荣誉的德国而言,他人对其民族政治以及民主制度的消极评价是极为敏感的,而如果这种消极评价的发出者作为其国家的公民,便更加不为德国法律所容忍了。故此可以想见,德国的个人言论自由是必定要在社会监督以及法律强制力约束之下进行的。在德国宣扬民主的同时,其实质是将民主权利的追求与公权力的监督约束达到一个平衡。而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并不代表德国不尊重公民的尊严的权利。在德国宪法之中,更是将公民的尊严列为其宪法的核心价值,任何的其他权利都不能与之相抵触。言论自由更是不能与人的尊严相比较,当言论自由攻击到公民的尊严时,法律就将发挥其保护公民的作用,而制裁这种不良的言论自由。这种民族所固有的尊严思想,便是要求德国法律必须将言论自由置于法律规制之下的先决条件[[[]马长山,钱福臣等.法理学问题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5.8:89]]。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德国的民主归结为一种防御性质的民主,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的内容之一,在其攻击到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利益之时便举起盾牌,以法律武器来捍卫公民的民主权利。

其次是对X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社会观念考察。X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由多种族的人组成的。是一个建国较晚历史较短的年轻国家,它诞生于战争与压迫,作为一个反抗殖民统治而揭竿起义的国家,对于自由的崇尚是他们与生俱来的特点。正因如此,他们认为对于强权压迫以及伤害威胁都不是闭口不言的理由。由于长久以来被压迫束缚后的解放,X对于公民能够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与见解,所做出的的保障工作,可谓是作为公民权利的首位。在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多位哲学家的思想之中可以映射出X对于人权以及公民言论自由的崇尚。在X的宪法之中,更是以法律强制力方式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以及宗教信仰不受他人干涉来构成X言论自由保障的强有力的基础。其中特别对于X的公权力对人民自由表达意见进行了规定,XX无权对公民的任何内容的言论自由表达进行干涉,这也使得X的公民在对于XX的监督之上能够无所顾忌地进行批评。这也恰恰说明了言论自由作为X的一种特有的XX监督方式而存在着。

  3.2对法律文本的考察

首先,是对德国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法律文本考察。正如在上文提及的德国在经历二战的战败之后,对于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尊严的特别保护以及对于法西斯纳粹思想的痛恨,使得德国在给予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着重进行规制。其最表层的体现就在于德国在对于言论自由的多方面立法。在被誉为德国法律体系统帅地位的基本法之中,对类似于纳粹主义等的危害国家、分裂XXX激化民族矛盾的危害性言论,以及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言论,进行明确的禁止与具体规定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同时特别设立网警,用以对对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项监管。这种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严格规制,将德国网络之上的反动言论与激进主义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在刑法典之中,以刑法的严厉性威严对于类似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性反动性言论,以及涉及纳粹主义的言论进行威慑。对于己经发生的危害行为进行及时的消除影响,并发动刑法的制裁力进行明确严厉的处罚。

其次,是对X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法律文本考察。谈及X言论自由的开端,必然是在建国初期所颁布的《权利法案》。在《权利法案》之中,X首次将言论自由写入了法律。在时局动荡亟需法律进行强制力约束的时代背景之下,《权利法案》对于人权的规定是空洞且宽泛的。在南北战争之前,X的民主都仅仅限于少数人的民主,更不要说言论自由了。X司法机关开始对于言论自由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态度,此后这种态度也影响了第一宪法修正案针对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直到二十世纪末,互联网在X普遍应用且影响不断扩大,而对应制定的《通讯规范法》出台,X才正式对于网络言论自由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制。虽然由于互联网发展初期首次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规制而因欠缺经验导致立法依然宽松笼统,但依然不失为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重要进步。然而,随着自由的观念不断深入X公民内心,对于追求绝对自由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加之民间团体的影响与言论自由的严格审查难度较高,X至今仍几乎没有哪部法律可以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加以管制。

4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仅仅依靠XXXX立法的方式去规范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很难达到吹糠见米的效果,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网民开始不满足于XX所提供的信息、资讯。因为这种被动的接收XX信息的方式往往不能使他们真正的接触到符合自身利益的,或者网民所需求的新闻。他们开始主动的去攫取他们认为较有正能量的讯息,擅长发布自己与众不同的见地,这种变化给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很多的不稳定性。因此,要从多个方位去解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策略。

  4.1XX角色的重新定位

首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优化网络空间的环境,照章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就务必切实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打造阳光XX,阳光社会,阳光国家[[[]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9:75]]。此方法才是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最佳路径。一则XX要保证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XX应该带头守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XX的信息公开制度所带来的优势,激发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让公民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受到政法或者其他机关的压迫,杜绝躲在黑暗里“放冷枪”的行为,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不仅不利于XX的合理规制,也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只有通过制定法律去保证公民的自由表达的权利,才能激发公民参政的热情,才能去体现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意义[[[]中共中央宣传部舆情信息局.舆情信息工作概论[C].学习出版社,2006,5:23]]。二则针对一些社会的热门话题,一定要约束发表者的行为,对于有与事实相悖的讯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合法规制,尽大限度的去阻断网民的无端猜测。坚决不能让谣言去破坏网络空间,去扰乱社会秩序,保护人们对于XX的合理信赖利益。XX不得随意的撤销或者变更已经发布的信息,XX应当谨言慎行,为自己所发布的每一个信息负责,净化网络空间的路上,XX应树立典范。

其次,对于在网络上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人,法律应当加以惩罚与制裁。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去要求公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破坏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XX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去公布事情真相,从公民的角度,对事实了解的越多,知道的真相越多,谣言便止于智者,网络环境也会越来越透明了。

最后,需要通过见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意识去净化网络空间,技术的革新无疑是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利器,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制定有效的规范违法言论的政策,统一的行规制度,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建立相应的防火墙去规避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内容。同时应当通过法律去健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问责机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维护净化网络环境的义务[[[]王明华.网络时代政治流言及其社会控制[J].广西社会科学,2016,2:86]]。还应该保障网民的维权救济制度,在网络中若是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应当保证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健全举报与投诉机制,在公民的人身权被侵害时应当及时删除或者断开相关违法链接,尽最大限度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实行网民相互监督的奖励机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公民保护网络环境的积极性,也可以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网络环境,也可以防范法律规范的过于僵硬[[[]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之X相关经验之述评[J].信息网版社,2016,7:56]]。

  4.2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完善

其一,增高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登记,凸显相关法律的权威。对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规制定机关的位阶较低的现象,应该提高制定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范的机关位阶,用以凸显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制定高阶级的法律法规就要把制定权限的授予进行严格审查,更正以前纷繁芜杂的各地方立法机关各自为政的政策,确立合一的立法部门。针对现存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探究,对于不通时宜的行政法规与地方XX规章立即修正与废除。迅速确立以宪法为根本,以基本法律规范为中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xxxx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立法编制。与此同时,要指出规制的目宗旨是为了保障,而不是制约言论自由[[[]冯鹏志.网络社会张力的根源及其调适[J].自然辩证法研究院出版,2019,4:174]]。

其二,确定立法界限,侧重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民权价值。确立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界限,有益于防范行政机关超过限度的去管理,而导致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没有必要的抑制。对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要求之一就是从新建立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客观存在,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必须要与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保障相交融。随着制定法律规范的民权程度日益深化,公民对于自己权利保护的诉求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透明阳光的XX将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种现象在互联网上称为“新兴民主主义现象”,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直接民主,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过程中也要足够衡量网络言论自由的基本性质与其重要的宪政价值。

其三,通过司法解释促进互联网与现有法律相互交融。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与我国的国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以法官审判为中心,法典以成文法为代表。不能以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伴随着网络言论的普遍兴起,面临新的处境就要对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取决于法律的限定性与社会的复杂多变,因此如何利用司法对言论自由进行规制,是司法解释效力的集中展现。另外一方面,若想使法律内部相互和恰,就务必规定法律能包围公民日常生活中所有能用法律调整的部分,通过这种方式使法律内部彼此配合,亦能完善法律的纰漏,也能有效防范多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抵触。因此强化立法解释,是落实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促使法律法规与新型的网络言论相互和谐一致[[[]杨得志.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保障[J].云南大学学报,2017,4:1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在我们享受着网络言论自由给我们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在现实生活之中的互联网络言论不是浮于云端的玉宇琼楼。它有很多缺陷,它有时候甚至是暴力与罪恶的化身,成为一柄柄伤人的刀子。它有时候含义模糊不清又杂乱无章,它有时候含着攻击谩骂,色情与暴力。但是,这不就是最真实的世界吗?在善的同时总有恶,在活力的同时总有桎梏。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万事万物都要有矛盾与冲突,在矛盾之中寻求更高的精神境界,只有在寒风之中,我们才更能体会人性之中温暖的可贵。网络言论自由是柄双刃剑,我们要学会利用它来为我们的生活服务而不是被它所操控。由于网络言论所引发的纠纷之中,XX应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实名制,以消除网络的虚拟性与不确定性。同时XX也要对自己的角色进行从新定位,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引导舆论走向,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利用舆论优势,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完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同时也需要加强网络技术的革新,用更有效的技术侦查手段去规制违法,打击犯罪。建立网络行业法律法规,增强网络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守法氛围,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最后我们要从自身做起,要推己及人,在本就充斥着冰冷规则的世界释放自己的光和热;作为XXX的接班人,我辈大学生应承担起缔造良好网络环境的任务,为创造社会主义网络文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周绪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今日南国,2019,6:20-25

[2]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J].2016,7:94

[3]杨久华.试论我国网络表达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J].兰州学刊,2018,5:67

[4]贾卓威.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D].山东大学,2017:78

[5]曼弗雷德·诺瓦克(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18.2:277

[6]谢新洲,肖雯.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舆论化趋势及所带来的问题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6,645:669

[7]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8,3:255

[8]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75-76

[9]陈新民.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载《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87-388

[10]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52

[11]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2018.3:255

[12]文军.网络阴影问题与对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7:277

[13]高建刚.网络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6.5:63

[14]马长山,钱福臣等.法理学问题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5.8:89

[15]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9:75

[16]中共中央宣传部舆情信息局.舆情信息工作概论[C].学习出版社,2006,5:23

[17]王明华.网络时代政治流言及其社会控制[J].广西社会科学,2016,2:86

[18]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之X相关经验之述评[J].信息网版社,2016,7:56

[19]冯鹏志.网络社会张力的根源及其调适[J].自然辩证法研究院出版,2019,4:174

[20]杨得志.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保障[J].云南大学学报,2017,4:15

  致谢

本论文在魏来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本次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得以解决。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道一声:老师,谢谢您!

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离校日期已日趋渐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在此我向沈阳城市学院法学专业的所有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三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四年的大学生活。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让我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使心灵有了虔敬的归依,而且也为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提供了支持与帮助。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殷殷期望!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是我少年时最喜欢的诗句。就用这话作为这篇论文的一个结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结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少年时的梦想,永不放弃。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40640.html,

Like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7月28日
Next 2022年7月28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