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应该发挥最后保护底线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般人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仍是概括不具体。认定规则难以较好解决现实困难,司法实践需要为现实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根据众多相关司法案例表明,主要需解决两方面问题。其一,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违法高空抛物行为,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二,对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行为人在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过程中,其罪过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而这些问题最后基本落脚在证据的取得上,所以应当通过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主要有两方向来提供解决方案,一方面通过现代科技的应用促进取证规则完善。另一方面,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强化其取证责任。以此缓解因取证难度巨大而导致司法机关面对此类案件往往倾向民事处理的“路径依赖”,这样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强化社会矛盾。
关键词:主观;客观;故意;司法;认定规则
引言
人群高度密集化是现代城市基本特征,高空抛物行为不再仅仅只是个人行为,更时刻危及许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法益。在《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中,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作了一定的规定。在民事关系方面,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例旨在追究物主、管理人、使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但在刑事司法领域,根据刑法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高空抛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主观上,演员对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持放任自流甚至追逐的态度。三是客观上实施了自上而下的违法投掷行为。第四,高空抛物对不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甚至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往在传统学界上乃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各界的重点都放在了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上,而忽视了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范。但近年来,根据越来越多的相关司法案例表明,此类案件如何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主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等才是实践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外此类案件的刑事规制问题,也早已有或多或少的应对解决,尤其是在一众早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例如X就有高空抛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仍要承担刑事责任规定。这些国家有一主要特征,其城市化历史相对其他后发国家多较长,因此高空抛物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由来已久,因此此类案件的法律实践更为丰富,值得后发展中国家借鉴。所以实际上,对于我国高空抛物这一城市病的法律实践,应当一改以往为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出发而引起的“重民轻刑”的问题,重视刑法的指引评价作用。因此,把眼光投入到此次最高法《意见》中所涉及法律适用规则部分上,其内容过于笼统,但不意味着意见内容没有实践意义,因为最高法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由于上位性最高性,抽象性同时意味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至于严重抑制基层司法机关及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但单靠意见的确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主观要件的认定在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司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因此需要另起一份侧重在主观要件的认定规则意见。例如,意见中对高空抛物可能致使的刑事犯罪进行概括的意见指导,但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特征,高空抛物行为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等关键问题,这份意见都未涉及。因此要强化意见对司法的实践指导作用应当具体规定法律适用部分,为侦查机关提供更可行的意见内容,也为司法审判提供更符合现实情况的指导。”所以早在立法环节,立法人员应积极听取一线司法人员案件处理困难,经验所得,同时适当听取法学研究人员的建议,回应广泛人民群众的呼声,重视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将适用规则从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两方面紧密结合,以应对严峻现实以及司法实践困难。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应当推进社区法律教育宣传的预防与立案侦查的惩罚并进。软硬兼施,从居民自身主观认识教育出发再到刑事处罚环节落脚。综合来看,完善高空抛物刑事责任主观要件认定规则以达到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以打击此类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能够极大缓解紧张的社区关系,阻止矛盾不断激化。法学理论应当积极回应现实呼应,包括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大监控技术应用合作,完善新条件成熟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以免出现机械司法阻碍了新技术的运用可能。最后在没有监控设备情形下刑事侦查难度,挫伤受害方维权积极性,因此可以在未来研究方向探讨加大检控方举证责任的可能,在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巨大但受害人相对极为弱势的情况下,对立法保护伞做一定倾向加大强势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这也许是科学技术外的有效措施。
1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概述
1.1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概念
1.1.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对物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物品,致使物品从高处掉落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注意其中物品并不只是生活中狭义的物品,例如宠物等活物亦在此列[[[]朱忠保.“高空抛物”入刑,守护“头顶上的安全”[N]济南日报,2019(11):2]]。这样的冲突,在城市化以前的社会,该行为极少会引发矛盾冲突。但现代社会催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出现,高空抛物行为日益增加,我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是案件侦查难度增加案情也越发复杂。所以厘清责任主体并予以符合比例原则下的刑事惩罚手段就显得愈发的重要,这不仅是司法过程中众多环节的需要也是广大守法公民的越来越强烈的呼声。
1.1.2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概念
高坠导致伤害的民事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已有规定,不再赘述。高空抛物行为之刑事责任是该类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以至于追究其犯罪和以及刑事责任[[[]方新军.侵权责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4]]。就《意见》内容显示,该类行为目前可能该当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常常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已经成为一种新类型的城市“病”,在如今高楼林立,人均生活空间不断被压缩的城市社区中,这样的行为更直接是破坏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古有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但是现代社会的的秩序的最大价值就是形成一种良性的稳定的社会关系状态,能让公民各做其事,不至于因为恐慌而每日提心吊胆,无法从事正常生产生活。
1.1.3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概念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的行为危及社会及其有害的结果。主观要件对高空投掷行为的“处罚”指的是放任甚至追求高空投掷所造成的损害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态度[[[]石经海.刑事疑难案例事务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1]]。当然,这种追求和自由放任的态度不是一般来说,高空抛物人们不追求的心理造成伤害,但是从刑法理论,行为人应该意识到可能发生有害的结果,并允许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它构成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直接的意图,但也属于意图。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意识到危害结果是不可避免或极为可能的,并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直接故意,就需要追究刑责。也就说我们对主观要件的判断最终还是要落到对客观要素的审查上来,当然这种审查并不应该是一种机械式的扁平化的审视或简单客观要素搜集和整理,我们更需要以一般社会经验为基础结合单个事件实际状况来综合判断其行为所透露出的主观犯意是否落入主观要件内涵之中。这直接关系到刑罚权不被滥用又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
1.2关于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主观要件的研究现状
1.2.1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主观要件研究困难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般人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仍然是混乱的,简单的。1.无法应付因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而导致的高空抛物行为多样性,必然要求主观要件的裁判规则不能是单一维度的,也势必要求从主客方面多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2.目前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研究文献较少,关于入“刑”主观要件理论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这也直接致使理论研究需要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经验和多种基本研究方法来进行主管要件的理论研究。3.该当主观要件常常是通过主观和客观条件进行认定是否该当,因此客观要素的收集和综合分析就显得格外重要,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公共治理水平甚至是高空抛物发生的随机性都给客观要素的厘清带来了困难。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要件认定规则仍然没有解决现实困难,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现实的裁判规则。
1.2.2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主观要件研究目的
目前主要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主观要件的判断即对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主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等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李江蓉,黎乃忠.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N].人民司法,2015(10):2]]。这些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以便为层出不穷的这类型的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般人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仍然是混乱的,简单的。我们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困难以及司法经验通过理论研究提出一套能够为司法实践所用的可操作的现实的裁判规则。目前根据众多相关司法案例表明,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紧迫性,而国内在理论研究上又有较多空白,所以作者通过学习和研究以期为这些问题研究提供更多思考和材料,最终为适用规则的立法添砖加瓦尽一份力。
2追究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
2.1高空抛物行为之刑事责任
2.1.1我国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2019年1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追究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指导意义,但意见内容过于体系化,无法解决实操的众多问题。第一,如何判断是高空物还是坠落物。抛物和落体的轨迹往往存在一些差异,但如果没有痕迹鉴定或监控设施的情况下,一般难确定落地物体从高空到地面的过程和轨迹,这就直接影响对作业者主观要件的识别。直接影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二,如何确定高空目标的作案人,准确找到作案人。第三,确定肇事者之后,侦察机关还需要确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即使通过侦查找到哪家哪户,却依然很难确定肇事者是谁,以及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基于刑法惩罚的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这一特征决定的,因为家庭成员往往有多人,刑法规制范围不能是连坐一个家庭。因此,以最高法意见为基础的更具体的规则或指导性规则,在最高法意见中并没有体现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找出规则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意见》过于抽象和笼统,不具有较强可操作性。需要其他规范进行补充。《意见》应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准确的指导,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和前进的方向。
2.1.2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认定规则缺陷
《意见》的出台对司法实务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操作上的难点:一,如何确定是高空拋物还是高空坠物。抛物、坠物的轨迹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缺少视频监控的情况下,对落地的物品是如果从高处到地面的过程以及轨迹是较难确定的,从而直接影响到肇事者主观要件上的认定,直接影响是否承担刑事犯罪;二,如何确定高空拋物的肇事者,准确找到肇事者[[[]涂建敏.“高空抛物”考验精细治理能力[N].杭州日报,2019(11):2]]。三,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家庭至少是三口之家,因此一般的家庭大概率都有多人在同一时间以及在同一间屋子的情况,因此当侦查机关即便通过证据确定了肇事家庭也难以确定肇事者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更具体规则或者基于最高法意见的上位性而做出的指导性规则,并未在此次最高法的意见中体现,某种程度上是认定规则的不足之处。因此得出《意见》中涉及法律适用规则部分过于抽象笼统,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的结论。就像意见中的对高空抛物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特征,高空抛物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具体如何区分等关键问题,意见均未涉及。意见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部分,为司法审判提供更精确的指引。这也是我们研究重点和进步方向。
2.1.3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
此次《意见》表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论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都应做到民刑兼重。只有兼重两方,才更有利于综合施策、体系性化解高空抛物预防与惩治的困难”。但是依旧需要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完善,首先就要从目前的规则或意见甚至司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的缺陷分析后,再据此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现实要求,同时加快推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法治应用,最终提出完善可能和进步方向。只有这样完善才是符合现实需求,科学的。因此针对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缺陷。其一,根据众多肇事人的陈述不难发现居民高空抛物大部分都是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对于这类人,强化社区高空抛物防控,社区高空抛物安全教育宣传,更重要的是提高社区居民的对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入“刑”的法律意识就可以有效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其二,要加快推动科学技术的法治化应用,例如用社区监控系统等科学手段解决高空抛物行为难以确定高空抛物肇事门户的问题。因此以这些解决方式和可能为基础,根据司法程序由左至右分别完善立案阶段的立案具体认定操作守则。在起诉阶段,完善起诉案卷材料的审查流程,着重在材料和证据多样性,重视更多的间接证据[[[]朱建华.刑法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93]]。
2.2主观要件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
2.2.1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大量相关案件事实表明,我国基层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高空抛物行为人事后表示其实施行为当时并未意识到该行为背后的法律意义和可能致使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另一部分人则辩称其实施行为是一时激情行为并不是故意实施[[[]陈汉彬,项琼.刑事侦查实务教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2013:158]]。这两种心态都表面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白该行为背后的法律意义,是其实施危害行为的重要因素。可以预想通过法律宣传教育,使得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认识深入人心的这一过程,势必大幅降低这样只为偷一时懒的行为人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法律宣传,也将直接鼓励目击案件发生的社区居民主动作证。因为在大量案例中发现,社区居民往往有一层又一层的联系网络,这样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熟人网络,这直接致使居民作证积极性不高,甚至在侦查人员主动询问过程中,消极应对。即使目前强调轻证言重物证的司法过程中,证人证言依旧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同时保护证人作证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显得极为重要。
2.2.2侦查机关人员存在消极侦查心理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频发性以及巨大的取证困难的特点。长期以来,大量造成严重危害的高空抛物行为往往当作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于妮,宋玉娇.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实务研究和立法评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3]]。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多样的。一方面是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侦查取证过程有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熟人社区文化致使大量未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主观恶意伤人案件,往往为走向民事和解程序。这样大量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了侦查人员思维和心理形成路径依赖,往往在立案环节就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多番暗示案件处理难度巨大,取证种种困难,甚至当和事佬,直接介入劝说双方调解,达到“小事化了的目的”。这样的消极侦察心理和案件处理过程现状可以说是因侦查机关内部导致侦查取证困难的重要因素[[[]潘铎印.遏制“高空抛物”亟需法律补缺[N].中国质量报,2019(7):5]]。
2.2.3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瞬间性与隐蔽性特征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瞬发性和事实行为的隐蔽性等基本特征。正是基于这一特征致使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如果没有监控或者证言证人等证据,对于其实施行为当时的主观罪过的取证十分困难。因为高空抛物行为瞬间发生特征和常常是由室内向室外抛洒而形成的隐蔽性特性,直接导致难以认识其实施行为的具体过程等法律事实,尤其是在没有造成直接危害结果的案件中,即使物体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也难以认定其主观心态是故意或者过失甚至单纯意外事件[[[]李国民.高空抛物每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位受害者[N].检察日报,2019(6):4]]。同样道理,如果没有大量的其他证据以及严谨的科学实验或论证,也难以认定其实施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是处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的外力可能还是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应用来解决。
3高空抛物行为之刑事责任主观要件认定规则
3.1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主观要件认定困难的解决
3.1.1广泛运用监控科技完善主观要件认定规则
要解决高空抛物现象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因此只有解决主观罪过才可以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证据是一种客观上的东西对于证明对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要借助科学技术的法治化应用帮助解决主观要件的认定难题。具体到现实情况经验,有新闻报道称武汉城管提出了有奖举报高空抛物的行为之后,起到了些许效果,但是这样的方法难以奏效,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只有存在目击者才能够起到举报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便有目击者,只有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定罪惩罚,我们更需要有能够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而且因为高空抛物的瞬间性,高空落下的又常常是中小物品加上现代楼层越来越高,致使“所谓“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危机了司法公正性。因此应用监控设备收集证据,对于解决主观要件的认定困难具有最直接且积极推动作用。据资料表明,目前,监控厂家都针对危险物品抛物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例如熵康科技有限公司,他们团队就研发了一套万厘眼高空抛物监管系统,通过4k高清高速摄像机采集监控画面,通过能支持普通摄像机的逐帧对比,对移动物体进行特征跟踪,然后采用自研的算法计算物体运动轨迹并判断抛物的识别算法应用等,这样一套系统更有效率,失误率也极低,未来也具有司法要求的证明资格。再比如根据一最新专利申请书表示可以提供一种高空抛物行为识别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具有提高判断准确性,避免因自然天气因素造成的误判。通过监控设备这样的物理设备留影或者通过算法或大数据完善判断的方法,判定物体被抛出的速度和角度以及高度。主观要件的认定应当都是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例如主观要件认定势必依靠客观事实的认定,再回到主观要件的认定,这样一个主客观要件来回穿梭过程就是主客观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同时保证了结果的可靠性[[[]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357]]。因此加快社区监控设备和行为识别技术的应用,能直接解决主观要件认定过程的事实难以认定的问题。
3.1.2法律教育为主处理自首高空抛物行为人
涉及主观要件的证据取证的途径,除侦查人员主动侦察外,对于更多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而言,主动自首或坦白才是更常出现的情形。主动自首交代其主观心态是更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的途径。但这样的自首要起到促进主观要件认定,也是有条件的。第一,这种自首的法律教育也只能在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起作用,如果造成严重损害,那么想要仅通过自首法律的教育让人主动自首的可能大幅降低,因此这种情况下法律教育效果是有限的。第二,认定主观要件也不能仅凭自首人的个人陈述为唯一依据,司法机关人应当结合人证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坚持在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反向推理和认证行为人主观罪过与否,避免控制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假自首的情况发生。因此为应对严峻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当重视社区防控管理经验,加强社区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8]]。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性,因此这需要我们要将法律意识宣传“落地”,开展司法部门定期的社区法律活动或者发放宣传单,微信宣传等紧随时代的宣传方式。另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司法机关通过涉及自首情节高空抛物刑事判决内容,用普通人易懂语言阐述在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此类案件中,依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如何依法从轻减轻或不处罚的。通过专业有易懂的陈述,起到除处罚外法律的教育,评价,指引的作用。总之就是,在审理此类涉及自首情节的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建立一种统一的,通过强化法官说法论法且文字化的审判要求或机制,最终引导行为人主动自首,秉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最终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内容[[[]路红红.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N].北京日报,2019(8):14]]。
3.1.3物理学及计算机计算应用
通过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收集证据,这也是以往认定高空抛物肇事者主管罪过的一般方法即,通过物理学和数学只是对肇事者的实际抛掷点抛掷物品掉落点,抛掷物品的大小数量以及碎片分布,来通过数学建模,以计算高空抛物的角度,高度。结合这些情况来对肇事者的主观罪过进行认定。这样的方式可以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对于高空物品掉落的危险性认识程度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例如如果数学建模证明抛掷者用力巨大或者物品被抛掷后的最高点与抛掷者水平距离较远,就已经可以证明不属于不小心碰到窗台的情形[[[]魏文彪.高空抛物可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N].经济参考报,2019(7):8]]。但是这样的证明方式也只是间接证据,需要结合证人证言予以判定”,因为具有故意心态的抛掷人完全可以伪造过失的抛掷方式。总之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帮助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要件的内容[[[]隋云雁.治理“高空抛物”维护“头顶安全”[N].新疆日报,2019(8):8]]。
3.1.4强化刑事司法程序的监督
强化对公安侦查机关与检控机关的刑事程序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的隐蔽性,随机性,给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这直接致使司法机关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消极应对,甚至在没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劝说被害人大事化了,没有依法实施刑事侦查与检控。消极处理,使得许多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高空抛物行为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此督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积极实施侦察和检察职能就显得极为紧迫。主观要件认定前提就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往由于现实困难致使办案率低或者侦察程序不严谨,常常走过场结束立案程序,这样的话,就侦察行为还想要在主观要件上有所收获则是难上加难。因此加强监督,适当激励机制有助于司法机关更主动的进入到案件侦察中去,有助于推动立案率提高,从概率上,就直接提高了主观要件的认定可能。
3.2高空抛物行为之刑事责任主观要件研究地发展
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因而良法不仅仅是法学家们在浩瀚文书想出来的,更重要的是那些在基层的案件的司法机关汲取的经验,用法学研究方法所抽象成的既符合逻辑又充满生命力的法律文字[[[]王利民.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8]]。所以就高空抛物行为之刑事责任主观要件认定规则的完善问题,一方面是要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另一方面是结合社区管理经验,用符合逻辑的语言进行经验提炼[[[]马涤明.刑事打击高空抛物能否成常态[N].长春日报,2019(7):5]]。依据上一段论述可以看出,最终的落脚点都应建立在科学技术的应用上来,因为法律史上每次重大的法律创新无不是因为有了区别从前的科学技术的爆发抑或是新的经济要素的成长而产生的法律创新改革动力和需求。因此笔者结合全文论述,提出该主观要件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创建的看法或可能。有一近年案例,某地一开发区法院作出的某判决中,王某为发泄情绪,多次从五楼向下抛掷花盆、灭火器等物品,造成最终王某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其抛掷花盆的行为已经具有高度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其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是本罪或他罪。其在供述中表示,扔东西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郁闷,但该说辞并不成立,公安侦查机关就是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要件虽然是主观心理态度,但主观要件判断并不也是主观的过程,因此王某的陈述不是唯一的认定依据。在抛掷那一刻其作为一般人是能够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以及严重社会危险性,因此该行为时应当是直接故意。另外一方面是主观要件取证问题,需要加快红外监控技术的运用,结合社区安全教育,法律意识培养,来解决这一问题[[[]周友军.综合施策治理高空抛物坠物[N].人民法院报,2019(12):2]]。因此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视听证据的收集。另一方面XX行政部门要协同司法部门以及基层社区,共同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加强居民安全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此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要总结审判案件的经验,重点审查主要证据,适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使得“意见”的实操更加公平合理且有效[[[]李思辉.高空抛物,痼疾就该下猛药[N].湖北日报,2019(11):7]]。借由新计算机趋势,即大数据在卷的的涉高空抛物案件筛选后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有效举措,完善最高法《意见》在实践中的不够具体的问题。但是仍要有法律的底线思维,要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不能为了亟需的问题而放弃法律程序正义,“毒树”下果子自然也是“毒”的[[[]吴元中.必须正视高空抛物的刑责认定[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7):2]]。
结论
最后,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应用,也为在法律层面是上帮助解决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更多助益,使得通过刑法规制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有更多现实的可能性,合理性。例如天眼网络遍布城市角落,如果有摄像头能够全天监控高楼外墙,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便可以准确的理清责任主体。在这之前,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我把这样的第八十七条,称之为“无奈条款”。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社会调整方面只是手段之一,其效力是有限的。虽然这样的“无奈条款”一方面暂时缓解的现实的矛盾,但却违背了法律基本的公平价值,损害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尊严,最终成本转嫁到了全体社会成员去承担少部分人犯的错误,根据现实情况,这样的奖罚机制最终会导致人人轻视法律,长远下去更是对法制社会建设的严重挫败。但监控设施的广泛运用的情况使得对于这类行为的刑法规制开始成为现实的可能,并且能落实在法律的完善之上,我们通过城市社区综合治理,一手“大棒”,一手“文宣“,使违法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个案的法律指引评价作用。如此让犯错的人承担责任而不再”连坐“,这样的方法避免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不合理性,具有解决此类矛盾真正的现实性。另外我们要重视因致人损害的高空抛物行为维权成本高,在没有监控设备情形下刑事侦查难度,挫伤了当事人维权积极性,而最终放虎归山纵容了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探讨加大检控方举证责任的可能,在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巨大但受害人相对极为弱势的情况下,对立法保护伞做一定倾向加大强势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这也许是应用科学技术外的比较有效的措施。最后,一点展望,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学研究可以紧密地结合最新的科学技术,进行法学研究,最终推动司法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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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这篇论文从初稿到定稿的完成历经两个月。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自然是有许许多多的困难,但有许多同学和老师甚至我的研究生在读的姐姐的不断指导下,这些困难也都一一解决了。人在完成一项看似独立的任务也离不开社会和他人,因为我的父母给予我安静的空间,足够的财力才使得我在写作过程中可以心无旁骛的完成论文研究写作,因此这篇文章能够作成要感谢的人是在不少,但这次研究能够合格完成最需要感谢的自然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林晓文老师,因为有老师对我进行了充分的指导的帮助,我进行论文构思同时,帮助我开拓文章写作视角,也数次在我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的过程中,提出一些宝贵意见,让我的文章更具合理性。可以说如果没有导师的指导也就没有我这篇论文的顺利作成。在这些对我文章作成起到或大或小的帮助的人之中,一定还有除了指导老师之外的学校维护组织论文工作安排的老师和学生,他们默默背后的付出,也是我们需要感谢的。毕竟一篇文章作成不仅仅是笔者单枪匹马可以完成的。想到这里,所以我衷心地再次向指导我的老师同学们们以及其他朋友家人们表达我的深深感激之情!最后由于个人学术水平或是语言逻辑织罗的能力的限制,所作之文有缺憾不足的地方,自然也恳请老师和其他帮助过我的人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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