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背景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各项建设工程随之发展,由此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很多建设工程中还存在着质量问题,这将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质量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环节或是某些环节没有遵循国家建设工程标准进行建设,使得工程质量不合格,极易在后期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清晰定义、统一标准,从而难以确定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掌握其建设责任,在追究责任时无法确定责任人,使得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无法可依。这些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为此,本文对郑州市经开区建筑工程进行调查,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关措施。希望对XX在相关问题的处理方面提供相关经验和参考。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
(二)调查地点
郑州经开区
(三)调查方式
文献法
三、调查单位部门
郑州经开区建筑工地工人、项目部、甲方指挥部成员
四、调查内容
本文调查主要调查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法律问题,其调查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析
在建设工程质量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则可判定其存在质量问题,在相关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非正常状态。通常非正常状态包括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和质量不合格这三种形式,因为没有统一定义非正常状态,从而难以认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所划分的非正常状态等级有工程质量偏差、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下为分类标准和特征:质量偏差指的是不会影响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但对工程整体效果造成影响需要调整的情况,费用损失在1000元以内,是轻度质量问题;质量缺陷指的是工程质量结构安全不存在问题,但是没有完善的使用功能,需进行翻修,损失费用在一万元以内,是损害构件承载力和部分功能的中度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指的是破坏工程结构安全性,并且损坏工程使用功能,需返工,甚至是报废的严重情况,费用损失超过一万元,是重度质量问题。
(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问题存下的法律问题及控制措施
1.建设单位方面
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为投资人,主要义务是保障工程质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是没有合理落实法定义务,导致质量存在缺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1)建设单位需结合工程特点以及技术要求,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并且需要承担自己选择参建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建设单位应安排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是委托监理公司来管理,对于规定要求监理的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来监理。(3)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等,组织参建单位会审图纸和进行设计交底,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如未验收或遇到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同时落实办理交接验收合同和工程项目备案工作。(4)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配件,这不仅要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的要求,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重点预控上述内容应承担其中责任,比如建设单位内有根据建设程序运作,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不规范或是设计存在缺陷;不注重工程实际造价、随意缩短工期、迫使承包人降低成本价竞标;向无资质单位发包工程、随意肢解分包、直接指定分包人与分包专业工程;实际建设中提出不符行政法规、法律及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等,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的质量责任都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验收指的是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
2.施工单位方面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是实施者,其施工质量与水平会对建设工程质量起决定作用,在工程施工中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施工单位达到相应建筑资质等级,使用的设计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深度和工程质量强制标准,也需要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规范以及设计文件来施工。施工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界定:(1)施工单位承包工程超过自身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2)不根据工程设计标准、合同约定、施工技术强制性规范检验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产生的质量问题;(3)在保修期内出现屋面、外墙龟裂和渗漏问题,建筑使用寿命内出现地基基础以及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项目参建方对于承担责任有着不同的主张,实际施工中,建设方选用材料、工艺、质量、标准规范和施工方选用材料存在冲突,在之后出现质量纠纷难以明确责任方,通常施工方会承担更多质量责任。我国在违约责任归责方面使用双轨制,一般原则为严格责任,过错归则需要有法律规定,比如在建筑工程实际出现问题时,主要是受到了各方混合影响,因此需要明确各方的过错,保证归则公平性。
3.监理单位方面
监理单位需要在自身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监理任务,不应超出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或通过挂靠其他监理单位的形式承包监理工作。结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文件,代表建设单位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同时承担工程质量成果责任。监理单位如果将监理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或者是隐瞒事实,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为获取利益采用不当行为与承包方合作,出现损失时需和承包方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未根据监理合同落实相关职责义务、没有检查必检查项目、未根据规定开展检查工作、没有全面落实质量监督权而出现损失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建设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商及供应商方面
建设材料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材料自身质量以及是否合理使用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工程设备与材料也是构筑物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当前对于建筑物施工要求不断提升,会对设备使用的标准要求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建设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均应与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相符。
五、调查总结
综上,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主体承担质量责任。当前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质量法律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应明确工程各责任主体存在质量法律问题及所承担的工程质量,由此理清工程建设质量法律问题,本文报告根据郑州市经开区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提出了其他国家以及我国一些相关规定法律救济内容,由此对质量法律纠纷责任人进行判定,保证合理解决工程质量法律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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