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诈骗伴随虚拟网络、银行卡和通信设施等工具的进步会不断发展,开始不停地钻国家法律和行业监管上的漏洞,近年来大有越演越激烈的发展趋势,给个人、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然而纵观现有的刑法的体系以及法律防范措施皆没有任何罪名能够完整真实地概括这种新型的犯罪行为。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可以从立法方面入手,能够更加有效预防、打击现今的电信诈骗犯罪。本文先从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展开论述对电信诈骗犯罪立法是具有必有性及可行性,之后再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体系进行对照构建属于电信诈骗罪的体系框架,同时要兼顾到后者关于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等的特殊性,最后大胆准确提出相应的具体的关于电信诈骗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电信诈骗,手段,立法可行性
第1章绪 论
1.1电信诈骗的界定
1.1.1电信诈骗的概念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电信诈骗罪”,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并没有这样的提法,司法实践将电信诈骗犯罪归属于普通诈骗罪,对其没有标准的统一定义,它是基于传统普通诈骗罪蔓延出来的,再与现代网络、电信通讯技术联络起来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手法。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在当今科技迅速发展的经济时代背景下,关于电信诈骗的报案率是逐步增多的,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经济的发展、群众的财产安全都在电信诈骗犯罪的高频发生中遭受了严重破坏。中国金融、通信业和信息技术高度发展是导致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温床,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技术,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典型的例子就有2019年1月份,居住于承德市的受害人高某接到伪装成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的犯罪分子的诈骗电话,告知其办理的一张高额度信用卡出现透支消费的情况,指定受害人向他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报警。与此同时就有冒充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的其他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说他的账号已经涉嫌洗钱犯罪,为了保护其剩下的存款,会提供一个所谓的“安全账户”让受害人把钱转进去,受害人高某最终被骗了88万。
1.1.2 电信诈骗的特点
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
互联网技术及移动支付手段的迅速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诈骗团伙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诱骗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对众多的案外人进行诱骗,这些收到诱骗信息(或电话)的案外人,只要其中有极少数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的目的就得逞了。利用通信设备发布大量的虚假电话以及发布无差别虚假信息短信给广大群众,使得这项犯罪活动在短暂的时间内发布于广阔的空间范围内,侵害射程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2、作案手段科技化程度较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
犯罪分子一开始只是用现有的手机弄一个虚假短信,开始无差别的发布诈骗信息。到如今微信成为了大众广泛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利用微信软件的电信诈骗呈井喷态势。因此他们就开始利用微信诈骗的犯罪形式,实行诈骗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以高额的奖品为诱饵发布虚假的“转发有奖”等活动,诱使其参与者支付所谓的“保证金”“手续费”实施诈骗;或冒充朋友、同事或伪装为“高富帅”“白富美”进行诈骗。除此以外, 电信诈骗现在已经发展到利用网络、交友软件等具有高度智能化的诈骗手段,犯罪分子总是在信息更新的社会发展下想出的各式各样的电信诈骗犯罪方式。
3、犯罪集团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工明确,具有企业的框架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往往是那些具有老乡、亲戚等紧密关系的,会以关系密切为纽带,形成职业化、内部组织很严密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以建立犯罪利益为一致目的,内部又有各自的精细分工,例如有的人负责购买作案工具,有的人负责联系被害人,有的人负责设立诈骗网站,有的人负责在后台和受害人沟通。这些犯罪手段源源不断的在不同地区的犯罪团伙传递,造成紧密但又分散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作案情况,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以2019年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十六宗电信诈骗案件为例,其中属于共同团伙犯罪的有十四宗,由犯罪团伙作案的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比较普遍了。
4、地域辐射面广,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打击难度持续加大。
位于境外的犯罪分子可以编辑虚假的信息诈骗境内的受害人,同理,位于境内境内的不法分子也可以发送虚假信息给境外的广大群众,这一犯罪特征,就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犯罪分子远在万里之遥却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沟通联系,实行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被犯罪分子利用来遥控被害人,实施远程电信犯罪甚至跨国电信犯罪行为。倘若境内外的不法分子勾结起来连锁作案,会使得电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不再限于一地,而是遍布全国甚至境外,这会让公安打击难度增大,带来的影响范围也就相当广了。
1.2电信诈骗的相关问题分析
1.2.1 电信诈骗的由来及现状
我国的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始发于90年代的X岛内针对X本岛屿居民实施的诈骗,诈骗的最初的形式主要是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散发六合彩中奖信息诈骗等,利用受害人贪财图利的欲望来实施诈骗。由于当时电信诈骗和传统诈骗表面上差异不大,且技术水平有限,故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导致电信诈骗行为不断的发展壮大,最后导致其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2006 年后,XXX开始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向X居民灌输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防范宣传,就迫使犯罪分子开始转移,进入大陆设立窝点,之后出现了电信诈骗跨两地蔓延,如诈骗窝点在X,远程诈骗大陆地区民众的,或诈骗窝点在大陆跨地区非接触诈骗X岛民。使得犯罪分子真正惧怕大陆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的契机是2009年两岸签署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他们从内地转移到了大陆以外沿海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更新的电信设备,传授犯罪手法,并发展同伙。之后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逐渐吸收和掌握电信犯罪手段特点,使用电信诈骗犯罪的方式手段,对大陆居民从沿海向内地省市扩散、实施的诈骗活动,电信诈骗犯罪队伍不断壮大,电信诈骗受害者范围也逐渐蔓延至全国各地,逐步形成在大陆的电信诈骗发展趋势乃至出现电信诈骗全球化趋势。到目前为止,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更新迅速,犯罪团伙组织的队伍不断扩大,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
近年来,关于侵害公民财产性质的案子是越发严重,遭到侵害的金额和群众是只多不少、呈上升趋势,使得国家社会市场的经济、人民群众的财产都遭受重大的损失,其中远程式、非接触电信诈骗成为侵财重灾区。这几年来虽然国家XX和公安部联合行动,开展了各种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以及加强了人民群众对防范电信诈骗宣传,但是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开始不断更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甚至于组织了专门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会紧随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精心设置各种骗局,十分猖狂向群众实施诈骗行为,如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成了不少不法分子“发财”的契机,在微信、网站上孳生各种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预防疫情、介绍工作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1.2.2 电信诈骗的手段
1、利用推销社保的诈骗手段
犯罪分子利用或假装成买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欺骗受害群众,制造虚假现象,使得受害者误以为自己的购买的保险有错误从而提供了个人信息给犯罪分子;或者告知受害人其保险信息已被他人盗用,进而冒充司犯法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其已经涉嫌走私等犯罪行以审查、保护作为理由,进而要求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表面上为安全账户实际为诈骗分子账户汇款,骗取了受害人的财产。
以中奖为理由的诈骗手段嫌疑人常常通过手机短信、 QQ邮箱、微信等方式,以某知名机构或电视节目的名义,告知受害者“参加XXX 活动中奖”、“该手机号码获得奖品”,为了领取奖品或奖金,需要先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者存在的“天上掉馅饼”“我就是幸运儿”自我膨胀、图财欲望心理,最终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这一种诈骗手段犯罪成本低、覆盖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速、也最为普遍。
3、引诱受害人向犯罪分子汇款的诈骗手段
犯罪分子或者团伙无差别的群发他们带有银行账户等具有诱导性的短信信息,导致受害人汇款进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例如这种诱导性短信,“请把钱打到我的这个卡上,卡号是xxx,开户名是某某”,应该大部分的群众都认为这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发错或者是诈骗短信,怎么可能会被这样的小技俩欺骗,但是这是一种群发的诈骗短信,这类短信的背后,就隐藏着圈套,如果在紧急的情况下,受害人刚好和他人约好汇款,在收到汇款诈骗信息后,绝大多数的人都不会核实就当即会把钱款汇入骗子账户,正好就走进了犯罪分子做好的圈套里。
4、假装亲人发送虚假救助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冒充受害人的家属或好朋友,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微信等虚假信息告知受害人,他的家人或者好朋友突然发病住院、危险驾驶被抓等等编造各种紧急需要用钱的情况,需要缴纳手术费、保证金、保释费,当事人就很有可能会为了亲朋好友救急而向犯罪分子汇款。
5、网上和电话交友的诈骗手段
现在都市生活中,不少人在社交网路上结交新朋友,他们的理由就有工作忙碌没有时间,网上交友很新颖……会“审时度势”的犯罪分子或者团伙会在一些关于结交好友的网站上发布一些各方面条件比较优秀的能吸引别人关注的好友个人信息,只要有人产生好奇和犯罪分子取得联系,对方很快就与受害人建立朋友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他们就会联系被害人谎称自己遇上了非常需要用很多钱的紧急情况,利用对方的同情心,请求被害人借钱来渡过难关,如果被害人心软答应借钱,就会提供一个银行账户,等到受害人要求还款时会消失不见,这个情况说是借钱其实就是换向实施了诈骗。
1.3 我国对电信诈骗的现有规定
1.3.1 刑法中关于电信诈骗的规定
现今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设立单独的电信诈骗罪的条文,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法也有许多留白,与电信诈骗罪有主要相关联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财产犯罪章节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与电信诈骗罪有关的几个特殊罪名,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罪名。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仅与诈骗类犯罪挂钩还与有关的网络电信犯罪行为产生交集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适用其他网络电信犯罪的来解释电信诈骗犯罪,但一般参照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直接套用现有刑法中普通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的法律都不能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作出适格评价,因其涉及多类诈骗犯罪,只用现行的罪名定义电信诈骗犯罪会是一种不妥当的行为。
1.3.2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电信诈骗的规定
现今我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电信诈骗的就包括有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以及2016 年“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等等。2011 年的《解释》确定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同时提及了犯罪情节的具体款项并详细描述了电信诈骗行为。2016 年的《意见》依旧是从诈骗罪为基本框架,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更具体的细化,提及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形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确定案件管辖等细节,但对电信诈骗的概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审判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和法律适用。
因此到现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哪一部规范文件是明确衡量电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并作出惩罚,不明确的标准衡量不利于预防、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第2章 设立电信诈骗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1设立电信诈骗罪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电信诈骗罪”皆不存在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中。但司法实践中出现电信诈骗犯罪也是越来越多的,不能对该犯罪行为放任不管,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立法机关应当推动关于电信诈骗罪的专门立法。
传统诈骗罪,保护的法益仅仅为单一的财产法益,而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其不仅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也侵犯了个人信息安宁权,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通信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干扰国家机关办案,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的诈骗罪。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使得设立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紧迫,从最初起源于X地区的“电信诈骗”发展到全国乃至全球的“电信诈骗”,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传播的方便,受骗群体的范围不断的日益增大,国家及公民财物损失日益严重,甚至还威胁到人身安全。举“徐玉玉案”作为典型的例子,其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并不大,但最后徐玉玉却为此损失了自己的生命。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还侵害到群众的人身安全甚至会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自认为,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用诈骗罪的刑罚尺度来适用电信诈骗犯罪的,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两罪侵犯的法益存在很大不同,将其并类处理,会造成适用刑法条文的紊乱,不能完全保护其所侵犯的法益。所以,是有非常必要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
2.2设立电信诈骗的可行性
1、我国有丰富的打击电信诈骗行为的司法经验。
目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强有力支撑法律法规就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016 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意见》、《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举个例子,2016 年 8 月深圳市率先突破壁垒,成立反电信诈骗中心,公安机关、银行、国内各通讯运营商等多部门及企业派遣专员入驻反电信诈骗中心,真正开始全部实现网上作战,落实打击电信诈骗法犯罪行。根据我国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就有11.9万多宗,抓获犯罪嫌疑人高达8.8万多名。以上数据佐证了我国对持续开展的全国打击电信诈骗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对其有着丰富的司法经验。
2设立电信诈骗罪有扎实的群众基础。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存在至今,越来越多的群众自发宣传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工作,提高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广大群众愈发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来历不明的陌生电话、手机短信或虚假微信信息都懂得谨慎辨明,拒绝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懂得加固自己的内心对于电信诈骗的防护线,切勿相信犯罪分子发过来的诱导自己贪图财欲的虚假信息。广大群众现在都有基本意识,懂得无论什么情况,都谨慎保护自己及家人好友的信息,不向手机或网络的对面人员提供信息。对于在银行汇款、转账时,大家更是懂得要再三核实对方的账户,银行柜员也会严格询问汇款的有关细节,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最后实在是被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骗取了财物,有了实际财产损失,不要自认倒霉放任犯罪分子或者自己打击报复,懂得立即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并提供骗子的详细信息让他们有效快速的开展侦查案件。这些扎实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认知,使得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有巨大的可行性。
第3章 电信诈骗罪的立法构想
3.1电信诈骗罪构成要件
1、电信诈骗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体要件也可以解释为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电信诈骗犯罪关于客体要件的分析当然也要遵守上述理论,可以做出分析:从电信诈骗所侵害的一般客体方面来看,被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电信传播工具进行侵害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从同类客体方面来看,是指被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作为工具传递信息和交流等需要维持正常的公共秩序。从直接客体方面来看,其所侵害的是直接客体中的复杂客体,既指犯罪分子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般只限于动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又指直接侵害将电子技术作为工具传递信息和交流等的良好公共秩序。从被侵害的法益来看,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构成该罪的客体要件。
2、电信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就是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中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客观表现中第一步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可以从两种形式来分析这个欺诈行为,一类是虚构事实,是积极作为方式,另一类是隐瞒真相。这两种欺诈行为的本质相同,只是程度不同,前者为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后者为维持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不要求受害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具体判断。第二步要求受害人在陷入认识错误之后自主对财产作出处分行为。就是说若是犯罪分子只是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并直接转移对方账下金钱的情况下,即使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因为缺少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意识,则不能够认定属于电信诈骗犯罪,如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名义发送有奖领取信息骗取验证码后转走卡里的金钱。因此这个处分行为必须是受害人有意识实施的行为,进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只有诈骗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数额不达标是不构成诈骗犯罪的。因为电信诈骗犯罪地域辐射面广,甚至还有跨国犯罪,所以各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参差不齐的,单单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数额相对标准,会出现数额跨度太大的现象,故建议电信诈骗犯罪数额标准应该作统一处理,不需要各地区用诈骗数额的相对标准来进行确定。所以,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应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电信诈骗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顾名思义即实施危害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主体,一般可以概括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犯罪主体的情况可以说各有千秋,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达到刑法要求的主体资格的单位。在现今的打击电信犯罪专项活动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占比重逐年提高。我国当今时代中,未成年人早熟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处于科技信息爆炸的新时期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比过往同期相同年纪的未成年人已经上升到更高的一个层次上了,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看,未来的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会越来普遍。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八大重罪的才能负刑事责任,普通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低龄范围内,因此若是电信诈骗犯罪实施者中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低龄嫌疑人,他们会得不到刑法的规定而逍遥法外。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会导致两种不好的后果,一是因其年龄不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犯罪团伙可能雇佣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因此建议将电信诈骗罪中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调低为由十四周岁以上,不再适用十六周岁为起点,将适龄人群纳入打击、治罪的行列。 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犯罪分子根据时代发展及利益最大化,竟然衍生出职业化、内部组织结构严密、公司化运营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及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限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从上述分析可得出电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不仅仅是具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还应该包括适格的单位,两者实施犯罪行为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出现危害后果的内心活动状态,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从我国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知道,不法分子都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积极寻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排除了过失犯罪。从本质上讲,电信诈骗犯罪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行为人本身对于他人的财产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财物有十分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因此具备主观直接性的基本特点,总结出本罪的主观方面就表现为犯罪故意中的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要件就属于典型的犯罪故意。
3.2电信诈骗罪的其他补充要件
从本罪的犯罪对象来看,区别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电信诈骗犯罪着重强调“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其可以分两种解释:一种为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的诈骗,例如群发诈骗短信这种“点对面”式诈骗;另一种为利用已获得的信息针对特定人群,例如盗取或伪装成他人的聊天工具账号向受害人群实施诈骗行为。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诈骗罪是犯罪分子针对特定人实施诈骗,他们的作案手段不一定是局限于使用通信网络技术作为媒介,还可以用其他工具辅助,但其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某一个人或者特定的人群;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另一个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犯罪分子先点对面的进行非法侵入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建造“伪基站”来屏蔽通讯运营商信号等手段,再点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精准诈骗。
从本罪的犯罪的方式来看,是指“利用电信技术”,国际电联(ITU)对于“电信”的定义,就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电信技术”就是我们日常上随时使用的智能手机、无线网络等等的现代网络通信技术,例如现在的智能手机、计算机网络。明确区分电信诈骗和普通诈骗的犯罪方式就是行为人有没有借助电信技术来与被害人沟通,若是借助了电信技术实施诈骗且整个诈骗过程从开始到结束均不与受害人有实际接触,都在电信网络中完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反之就不是电信诈骗。
从本罪的刑罚中来看,当今社会的电信诈骗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日趋严重,若是以普通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对犯罪分子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且达不到刑法对犯罪分子震慑力度的要求,发挥不出刑法的严厉制裁手段。犯罪分子认为利用较低的违法成本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对犯罪表现的更加有恃无恐,于是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就更加难以实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提升最低刑期标准可以令不法者对触犯电信诈骗犯罪望而生畏,符合全面惩治严厉打击的根本目。其实可以将电信诈骗罪的刑期起点进行调高,从三年调整为五年并且还需要加上如罚金等附加刑,然后依据数额和情节的加重以五年为节点逐次升档。
综上所述,设立的电信诈骗罪可以描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在信息空间中发布针对不特定人群的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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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指缝很宽,时间太瘦,悄悄从指缝间溜走。转眼间,我在大学的时间就要准备溜走完了,回望这四年学习生活,感慨良多。在大学学习生涯即将结束之际,我要在此向帮助过我的许多人说一声感谢。
在校学习期间,我曾得到许多老师的谆谆教诲和热心帮助,无论在专业知识的讲授还是人生的解惑,老师们都给予我很大的帮助。感谢老师在我困惑矛盾时给与我人生教育。感谢同门同窗好友给予的无私帮助,为我在学习和生活上提供了诸多便利。感谢我的家人,永远默默的无条件支持和鼓励,让我无后顾之忧,踏踏实实完成学业。 感谢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所引用参考文献的各位作者!感谢考核组的老师们考核时对我的严格要求和谆谆教导,这篇论文才能更加完善!
人的一生很漫长,四年的时光虽然短暂,但只要收获满满,我们就可以增加人生的厚度。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以及四年的积淀,我相信我会更加自信地面对以后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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