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摘 要

在XXX领导下,如今祖国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考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获得信息的渠道也日益拓展。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环境和网络的虚拟环境存在多样化的同时也包含了一些负面观念,青少年这一群体极为容易受之影响。近年来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新闻层见迭出,且逐渐呈现犯罪低龄化、新型化、暴力化、团体化,青少年犯罪问题愈发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界定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范围,对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探讨,究其犯罪背后的原因,从而分析我国现阶段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对比国内外关于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立法司法及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汲取有益经验,对本文的核心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及预防策略。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第1章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青少年犯罪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青少年时期是每个人成长的重要阶段,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其重要,但是在这一阶段,他们的心智发育不完全,容易随波逐流。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新闻报道中青少年犯罪现象屡见不鲜,且逐渐呈现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性质恶劣。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青少年受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的影响,同时在年少时期容易随波逐流,把握不住正确的价值尺度,有部分青少年因而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从而走上弯路,在违法犯罪的路上愈走愈远。假如家庭、学校、社会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引导,则会加大青少年误入歧途的可能性,轻则产生怨天尤人的消极思想,重则加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率。

1.1.2 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的体系建设尚未建立健全,而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及研究着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助于更好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能够充实对犯罪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并且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帮助,从理论上,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促进完善我国现行的立法理念以及弥补这相关问题的司法缺失。从实践上,预防和改善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国家的进步。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我国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主要涉及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颁布的相关法规条例,如今因青少年犯罪问题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领域人士都对此各抒己见,并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和讨论,但总体而言我国对于预防和保护青少年犯罪还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我国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学者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但真正从本质上预防意义应当大于惩罚意义,而日前,在十三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了审议。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相关问题,这也意味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也将进一层次的深入剖析。

1.2.2国外研究

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有关研究也早于国内,相较国内而言,各方面研究都比较成熟,相关理论学说已经达成共识,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明确将其纳入法律予以调整,并已建立健全关于青少年犯罪规范化的法律体系。例如国际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X,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的流程也相对较为成熟,有专门的司法程序。韩国对于青少年犯罪在法律上明确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方面的责任,并且设立了独立的机构专业性的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还有德国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构罪标准,在程序上也实现了刑事案件分流机制。现阶段国外许多国家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也加重了研究力度。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关于目前立法现状,对目前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以及相关法规作全面了解,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基础印象。

2、对案例分析法。挑选有力的现实案例,探讨当前立法中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惩戒适用现状与不足。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措施,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

4、社会调查法。通过对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了解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3.2研究内容

本文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分析,并研究国内外相关的规制以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青少年犯罪的概述。这章主要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现状、特征进行分析,简明扼要的使读者对青少年犯罪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第3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本章梳理了导致现阶段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这几个层面剖析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下文提供客观的理论基础。

第4章: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立法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状况。本章以对青少年犯罪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的美、德、韩这几个国家的规定简述国外的规制现状,并通过对比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分析其先进方面和借鉴其可取的优势经验。

第5章:对预防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完善建议。本章以上文对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分析为基础,根据其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对其在家庭、学校、社会、立法司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现状与特征

2.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是对其概念有一定的了解,“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在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但普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刑法为着重点而界定青少年犯罪的是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一般主张以狭义说为立场的学者都有着刑法学背景,大多数学者认为要具备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二十五周岁的年龄和满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而作为判定依据。除刑法为依据的多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的是主张广义说的学者,这一类学者通常以犯罪学的角度为基准,强调特定年龄的过渡期以及行为属性,即除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青少年”这一名词由于是从未成年阶段延伸至成年阶段的年龄层次,因此在国内外根据学术建设或社会发展需要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年龄定义。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上限、下限在法学界也产生了争议,笔者认为,以预防和控制的角度,观点应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趋势。

一般而言,人们对于“犯罪”这一概念首先想到的是刑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中并未对“青少年犯罪”有确切的明文规定,仅仅是一个学界讨论和学者解释的范畴。“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其实在犯罪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中运用极其广泛,甚至随着如今社会的发展和获取信息渠道的拓宽,其概念也时常被提及。括而言之,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主体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2.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是开创未来的生力军,是祖国的希望,肩负重大的社会责任。青少年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是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在为日后的人生打基础的成长道路上,难免会受不良诱惑的影响,缺乏社会生活经验、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年轻人在没有正确引导下走入歧途的几率就会增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出的全国人民法院系统所审理的刑事案件犯罪人数的数据可知,青少年犯罪基数非常庞大。2009年—2017年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达2538179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总人数达529816人,这就意味着平均每年大概有25万青少年触犯刑法,其中有5万还是未成年人。这数据非常的触目心惊,假如思量再犯率的因素,许多人的一生就此止步了。2009—2017年间青少年犯罪人数总体得到了下降,但在2018年人数却增加了,而且不可小觑的是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比重还是非常大的。这说明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加强对其现象的重视程度是刻不容缓的。

表2-1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表

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

2009年~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理形式案件犯罪人数

年份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刑事罪犯总数(人)996666100642010507471173406115778411837841231656121956912689581428772
青少年刑事罪犯数(人)302023287978282429282990265439249576236341204657183471243275
不满18岁刑事罪犯数(人)77604681936728063782558175041543839357433277834365
18至25岁青少年刑事罪犯数(人)224419219785215149219208209622199161192502168914150693208910

2.3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2.3.1 犯罪低龄化

随时代的变迁,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的优化促进了青少年的成长发育,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提前成熟,这对于新一代的年轻人来说接受新事物的速度也加快,但在当前环境中便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在心理成长期中会碰见许多人,素质良莠不齐,未免不被带偏。假如这些状况没有处理好,青少年误入歧途,增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还加剧了犯罪低龄化。

近年来,有关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新闻接连发生,且愈发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这一类案件的犯罪年龄。“一女童惨遭13岁男孩杀害并被抛尸”“13岁男孩因未能索取零用钱而锤杀父母”“12岁男童因抽烟被骂残忍弑母”等等,这一桩桩骇人听闻的真实案件的背后,是一个个心智未发育完全、前途本应充满希望的孩子们,可想而知犯罪低龄化现象在当前社会仍然严重。犯罪低龄化对家庭的打击是异常沉重的,并且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2.3.2 犯罪团体化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中,比较显著的问题是组织团伙犯罪。在人的成长发育过程中,青少年阶段通常呈现的是生理、心理特殊时期,即青春期。在这一时期容易蛊受一些江湖道义和盗亦有道的这些严重违背社会准则和法制伦理的思想影响,而且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因素存在,在日常接触中潜移默化,在思想未成熟,未形成独立人格的时候,他们往往对身边的人有依赖性,有跟随性。因此当有一个人有了作案动机,但因胆怯,认为势单力薄,因而怂恿他人,形成团伙作案。青少年团伙作案中除了一般的纠集几人结伙作案,还有一些数量庞大的犯罪集体,甚至有些已经是具有封建帮派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的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伙问题在当前来看是呈现严峻性的趋势,组织性严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2.3.3 犯罪性质恶劣

通常来讲,对待青少年犯罪一般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弱,控制能力欠缺。但在近期相关的犯罪案件中,可以观察到的是有些青少年暴力倾向明显,其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甚至带有主观预谋性,不仅如此,个别未成年人恃着年龄优势,能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近年发生了许多魂惊魄惕的案件,如“北大学子吴某将其母亲杀害碎尸并藏踪蹑迹案”“12岁少年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女童案”等等,都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暴力化犯罪。除此之外,在这些与家庭纠葛引起危害行为的实质结果已经产生的案件外,还有一些在校园内发生的暴力事件也是我们所不可渺视的,例如“初一女生遭同学多次殴打致轻伤”“8岁女童遭同学眼镜塞纸片”“14岁初中生因遭校园暴力死亡”。事实上,青少年犯罪的行为与孝德礼仪观念背道而驰,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理念也相悖而行。

2.3.4 犯罪类型呈多元性

目前青少年犯罪逐渐呈现多元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诚然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因新技术的发展,犯罪形态也开始发生了变化。以往传统的侵财类型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利用暴力手段敲诈、抢劫、勒索财物。而如今青少年网络犯罪也出现得较为频繁,比较常见的是网络诈骗、信息窃取和在网络上造谣、寻衅滋事。利用网络通讯的发达,采取新型的作案手段,增加其犯罪的隐蔽性,使得侦查难度加大。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统计,2017年至2019年9月,该院受理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型案件32件,占这两年多审结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总数的30.48%。其次,在青少年犯罪中,最为紧要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人身安全这一类型的刑事案件也并不少见。青少年犯罪多元化不容忽视,这一现象无形中会使增加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度。

第3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3.1 家庭方面因素

3.1.1 家庭结构的残缺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成长环境,完整温馨的家庭对青少年的心智发育成长是起积极作用的,能使青少年感受到家人对其的关怀,亲情的温暖。家庭关系的不和睦是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失衡,容易形成孤僻性格,相对个性固执,没有安全感,难以融入正常的群体生活中,更甚会出现反社会人格,加大了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家庭结构的残缺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关系不和,经常在子女面前争吵,甚至有暴力行为,忽略子女的感受,以致于未能把监管教育子女的义务履行完整;二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士,难以承担寻常照顾子女的家庭责任,这一类青少年较易产生自卑心理,抗拒人际关系的相处;三是父母一方或双方缺失,通常是因为分居或离异、处于拘留监禁中、事故造成死亡等情形,这种情况的青少年无法完整地享受父母双方给予的温暖照顾。无论是父母不作为还是没有能力,都会导致青少年缺少家庭方面的呵护。据民政部统计,以2018年为例,全国离婚总对数为446.1万对,离婚率达3.2%。家庭破裂是对子女的影响是很大的,他们在生活中缺失亲情的关怀,为了引起父母的重视甚至个别青少年会采用极端的方式冲破法律底线破坏社会秩序。

3.1.2 家庭经济的因素

物质生活条件是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的基本体现,家庭经济生活的相对贫困或相对富裕都是青少年犯罪的源头之一。经济困难的家庭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家庭条件极其艰难,无法提供子女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的监护管理。在偏远地区,有许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为了生计养活家庭而外出打工,留守家庭的子女承受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迫并不比父母少,有的因此辍学成为不良青年,误入歧途。二是一般的家庭经济困难,由于父母经济收入低,在物质层面无法得到满足,更有个别因嫉妒他人所拥有的物质生活,从而使精神层面扭曲,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经济条件相对富裕的家庭教养一般较好,但是有的青少年会因家里有钱,会一味的想着“有钱能使鬼推磨”,认为遇到什么事情都能花钱摆平,做事不计后果,不经意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为甚之,青少年因物质需求过够而寻求精神刺激,例如吸毒、嫖娼、杀人等犯罪行为。

 3.1.3 家庭教育的不当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一般青少年的性格都源于父母的管教,无论对子女是放任不管不顾或是过分溺爱还是过于严厉都是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在日益的陪伴中,耳濡目染,父母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行对青少年的人格发育是起着关键作用。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正确地引导孩子的成长,有些父母本来就存在着错误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过程中传递给孩子,使其未能有正确的价值观。父母的放养式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也并非有利的,因忙于事业而忽略孩子的家庭,容易导致青少年寻找新的依靠。被检察日报评为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北大学子弑母案”是家庭教育方式过于严厉的典型例子,过于严格的教育会适得其反,在日渐高强度的精神压迫中,青少年出现偏激反社会的人格几率会增加。过分溺爱的教育方式会轻易导致部分青少年形成无法无天、惟我独尊的性格,在人际相处中,以自我为中心的青少年相对轻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3.2 学校方面因素

3.2.1 教育理念存在偏颇

在人的成长发展中,从孩童到青春期一般都是在学校中过渡,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交际方面,学校都是青少年的第二成长环境,尤其是中小学。受传统教育模式和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普遍仅仅重视学生的课程学习而忽略了德智体美劳的全方面发展。学校对待学生应当因材施教,过于重视学生成绩,除应试科目外,对其他课程进行削减或者取消是不利于学生心智发育的。个别学校或教师较为重视学生的升学率,以成绩做判定准则。青春期是心灵敏感脆弱、自尊心强的阶段,如此存在对比性,容易对青少年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学校或班级差别式对待学生,教师把全身心的注意力放在学业成绩好的学生身上,对学业成绩差的或者调皮厌学的学生不闻不顾,有的做法甚至非常突兀。这些做法对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造成很大伤害的,由于老师的过度看重,成绩好的学生也会焦虑,心理压力大;而被孤立的学生会愈发抗拒学习,产生厌学情绪,这是非常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

3.2.1 法制宣传与教育力度不足

近年来,关于中小学校园霸凌案件愈加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暴力程度和恶劣性质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之以外,关于大学生的网贷“裸条”以及毕业生因找工作被骗入传销这一类的情况也频频发生。当代的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冲动无知,且容易上当受骗,这与学校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的。学校一般会对学生进行简易的法制宣传,但真正切实的对此进行全面展开课程教育是比较少的。学校一般针对《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现行法律进行宣传,但只侧重于教育学生做好自我防护,但是在预防其犯罪的方面未能足够重视。其二,学校针对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惩戒方式作用较小,引起青少年对违法犯罪的后果不重视。

3.3 社会方面因素

3.3.1 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青少年犯罪与社会不良风气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尤其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多元化的文化理念和思想观念之间的碰撞使青少年要在这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得以适应与接受。缺乏自制能力和分辨能力的青少年处在兴趣高峰期,在接受新事物带给他们的刺激的同时会引起不良思潮,而旧事物中的不良现象也并未彻底清除。青少年思想未成熟,极为容易被误导,为了好玩过瘾在校外时间混迹网吧、赌博场所、夜店等有害文化的场所,接触黄赌毒等丑恶行为,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糟粕文化影响,助长了歪风邪气,使青少年思想道德意识缺失,法律意识被弱化。

3.3.1 网络负面文化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成为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讯了解途径的重要媒介。网络有利于开拓青少年的视野,迅速有效吸收新知识,但是信息接触面越大越容易摄取到有害信息。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短视频、直播已经成为了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上形形色色的人都有,一些组织或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充满色情、暴力以及扰乱政治经济秩序的非法内容严重污染了青少年的思想。受网络环境影响,青少年盲目相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崇洋媚外的思想,甚至幻想自己可以不劳而获、一夜成名从而放弃学业,甚而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从事卖淫、赌博、贩毒等非法行业。另一方面,网络犯罪也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手段,例如,利用网络的隐蔽性用虚假身份进行恶意交友,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更有甚者为突显才智进行高智商新型化的网络犯罪。

3.4 自身因素

青少年是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理心理未足够成熟,对人生的走向是迷茫且极具不稳定性的,容易被唆摆现代社会充满诱惑,处在花季的青少年迫切想得到他人的认同,但在自身成长的过程中寻求成熟的标签,但若无法坚定自己正确的信念,思想就会逐渐走偏,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尤其是在校的青少年,因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与同学发生冲突,实施恶劣行为,或因嫉妒不满,好胜心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健康权以及生命权。其二,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浅薄,部分的未成年人认为其即便是触犯刑法,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造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计后果。

 第4章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的有关规制

4.1 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青少年犯罪主要是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保护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前者主要体现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层面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性保护;后者主要体现的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治、教育、自我防范和再犯预防的相关规制和作用。如今由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增加和恶劣犯罪事件的发生以及对青少年网络沉迷、学校欺凌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两部专门法也将迎来大修,主要是增设了XX保护和网络保护层面的章节,细化了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除此之外,当前触及青少年犯罪的法律不够系统化,采用的是分散式的模式,主要涉及到的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还有公检法分别颁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地方单独制定的地方法条例等。在司法程序中,虽然当前建立了少年法庭和管教所等,但是在公检司法系统上缺乏专业性规范化的责任机构和执行机构。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由少年法庭进行审判,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送未成年犯管教所。而针对管制、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及时与法院及司法机关沟通,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少年法庭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随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现行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中过于分散和不够完善,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的阻却性。

4.2 X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现状

在X,对于青少年的权益和犯罪预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主要有《X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联邦青年矫正法》、《青少年犯罪法》、《青少年教养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等。X强调青少年司法程序与成年人的司法程序的分离性,司法目的在于矫治不在惩罚,联邦XX和各司法管辖区依据《少年法院法》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而且都会专门立法。少年法院的主要管理对象是触犯刑法的少年,对于犯罪轻微的少年会将其移送至监管部门如矫正所、教养所、训练营或者予以假释,但因其但针对少年司法分流制度会把犯罪情节严重的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一些犯重罪的少年将在监管机构被监管至成年后再次移送刑事法院予以处理。

4.3 韩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现状

韩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对于青少年犯罪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少年法》、《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基本法》,细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责任,对青少年的权利有明确的保护性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有具体的预防性规定。为了彻底贯彻保护青少年的原则,韩国在公检司法也设置了专门调查青少年犯罪的机构,例如警察局会设有专案组,韩国法务部设有青少年分类审查院等。这些机构都是围着青少年犯罪而专门调查和审理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清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据此预防的措施,审查犯罪的青少年有无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韩国针对青少年犯罪是以保护为主,处罚手段较轻,但其预防举措比较完善,对青少年有重要影响的主体都列明了具体的义务。

4.4 德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现状

德国针对青少年犯罪有相对独立的青少年司法系统,是以“教育优先于惩罚”的原则从而立法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青少年法院法》、《青少年考察法》、《青少年保护法》等。关于司法方面,有相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例如青少年感化机构、青少年管理局、青少年法官等。德国《青少年法院法》适用于触犯刑法的规定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少年和年轻的成年人,具体年龄范围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二十一周岁。德国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划分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并且贯彻的是“教育优先,泛轻刑化”的法律宗旨和预防立法针对的特定对象犯罪或再犯的可能性,其立法内容中主要规制了针对青少年犯罪应当推行的监管、教育、惩戒和刑罚措施等,并且详细地界定了对于实施刑罚的适用前提。德国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有较为优化的教育手段,比如,青少年自由刑的期限在执行阶段可进行更改;此外,德国没有专门构建规范化的少年法院,而是设置了青少年审判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对青少年的干预约束压力较轻,弱化标签效应。

第5章对预防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完善建议

5.1 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原则与机制

5.1.1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青少年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处于一个特殊而敏感的时期,大部分心智尚未成熟,构罪的前提和过程介入了大部分的外界因素。因此,对待青少年犯罪所存在的问题不应消极对待,假如以惩罚为先,不仅对青少年的未来发展形成负面影响,对我国的社会进步与民族振兴产生不利的冲击作用。在青少年成长阶段,其自身的明辨是非能力不强,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是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青少年仍在塑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阶段,在知悉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得到教训后大部分都能改邪归正。所以理当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坚决把教育与保护原则作为主要的原则,以教育为主线任务,结合多层次、宽领域的综合治理的保护措施来积极地指引青少年在康庄大道上愈走愈远,使其所憧憬的未来得以实现。

5.1.2 综合治理的机制

青少年犯罪一般的原因是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立法司法这四方面构成,因此要建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要从这几方面着手。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立法司法并不是独立的预防举措,而是环环相扣的联合性措施。青少年在学校的行为举止与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密切相关的,而家庭方面的预防需要配合学校的工作进行,因为家长与老师的沟通与交流才更有利于青少年避免犯罪或在出现不良行为时及时处理。其次,社会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在当前多样化的社会和网络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青少年受其影响极大,比如沉迷网络或受拜金主义影响的青少年,需要家长和学校的正确引导才能防止误入歧途。然而,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所做的治理措施是建立在当下法律体系的前提上进行预防的。因此,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要多方面的进行预防。

5.2 家庭方面

5.2.1 强化家庭主体监护职责

家庭结构是否稳定、家庭环境氛围是否和谐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确保青少年的生活保障和成长环境的基础条件。家庭结构的完整是比较基本的条件,但由于现代社会中,大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会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把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近期发生的“5岁女孩把亲弟弟扔下楼梯摔死”不得令人扼腕,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用以规制,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的义务。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于家事的干涉并不多,依据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习俗,照看、教育、保护子女主要属道德范畴,作为监护人自身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监护义务,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更以重视,要营造家庭环境的和谐氛围。

5.2.2 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青少年犯罪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造成的,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许多的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家长过于溺爱或过于放任,经济条件较为富裕的家庭理当教育孩子切忌好逸恶劳,不能用金钱衡量所有的价值;经济条件较为艰难的家庭理当教育孩子切忌以违法的方式换取生活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教育青少年的问题不宜过于严厉,使其压抑天性,否则会因逆反心理走向另一极端;同时也不应过于放松,使其受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从而随潜在的犯罪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应适当民主教育,建立良好的沟通,重视青少年民主的权利。作为家长应该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细心观察孩子的异常情绪变化,在发现其有不良行为时,可以理说之,若以粗暴的手段对青少年的成长不利,侵害其身心健康。其次,当学校反映孩子在学校有违纪或违反道德法律的情况时,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引导其进入正轨。再者,许多青少年的行为习惯与父母平日言行息息相关。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表率,做孩子的榜样,从而使青少年在温馨而健康的家庭氛围中成长。

5.2.3 引导青少年加强法制意识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教育孩子不能实施不良的违法犯罪行为。父母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第一个老师,在青少年身心发育的敏感时期,引导其树立法治观念是极其重要的。对青少年普法不只是学校、老师的责任,家长也该当普法第一人。尤其是在与青少年相处的过程中要多沟通,当孩子与家长诉说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时要及时告知青少年用文明的方式处理问题,并认真告诫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孩子要注意避免进入酒吧、赌场、网吧这些“高危”的娱乐场所,坚决抵制“黄赌毒”,尤其是未成年人。同时,要家长强化自身的法制意识,以便有利于引导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只有以身作则,才能做好榜样。引导青少年加强法制意识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家庭的和睦,是一项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崇高而伟大法制工程。

5.3 学校方面

5.3.1 改进教育理念,优化教师团队

学校是青少年的第二个“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教学理念应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不能一味的追求升学率,要摒弃以往的“成绩就是一切”的思想,要一视同仁,多方面挖掘学生的才能,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个人爱好与专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要落实素质教育理念,要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团队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中小学的老师,因为中小学的青少年还未形成独立的人格,教师的举止言谈,职业道德素养对学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优化教师团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5.3.2 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

校园欺凌是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有些学校周边会存在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若学校不将以驱赶或整治会对校内学生有负面的作用。比较常见的是,这些人聚集在校园门口,对校内学生进行勒索、威胁、骚扰等,更有甚者要求学生融入其团伙,教唆犯罪。面对这类情况,学校应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整顿。再者,有部分校内学生思想不端正,行为极端。对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情况要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置,而其余情况学校应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对该类学生进行管教及适当的惩罚,配合家长予以监督,并对受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近年来“校园暴力”“大学生陷入传销”“网贷”之类的事件不断涌现在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眼前,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在当前务必执行的任务,而这个任务主要落实在学校的教育范畴内的,而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背景下,学校更应把普法和法制教育的任务放在首位,学校理应选择不同的举措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譬如,建立健全规范学生行为的相应的校规或者准则条例,使学生心中有警戒线,更好地规避青少年犯罪的风险;适当开设普及法律知识的课程,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到学校上课,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深切感受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印发法制宣传单或报纸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青少年对法治社会有深刻的体验,对犯罪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5.4 社会方面

5.4.1 整治社会不良风气

社会的不良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是起推动性作用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检法部门都应该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各级部门要保证做好预防和保护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建设保护与教育青少年的良好环境。公安部门对于网吧、赌场、酒吧等不适宜青少年的娱乐性营业场所要加强管理,对贩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书籍、电子影像制品等进行严惩,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黄赌毒”等有害违法行为。XX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工作,倡导积极健康的舆论,传达到各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的宣传活动,并指导、监督学校和家庭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相应的教育部门应整顿学校周边的不良风气,优化教育环境,开展全面普法的行动。总而言之,各级部门、相关机构应分工合作,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全力为青少年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5.4.1 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资源比较碎片化,有积极正面也有消极负面。网络环境复杂,成年人的自制力尚且不够,何况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不强,极为容易被网络上不良舆论、网站、社交所诱惑,并且较易网络成瘾。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也增添了网络保护,因此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要注意警惕青少年合理合法地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与交流,拒绝踩雷。对于当前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况,青少年的自身是难以控制与抵免这种诱惑的,因此游戏软件供应方可实施预防性整改措施。针对当前网络的不良直播以及网络上违法的言论,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严加管控,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传递正能量的文化,宣扬主流思想,利用网络信息的吸引力感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5 立法司法方面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有较为健全法律机制国家的现状进行研究,显而易见,即便各国在背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每个国家社会关注度极高且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司法,各国都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尽管我国在目前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总体对于青少年仍未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应当细化其法。在诉讼程序上可汲取国外经验进行有序的刑事程序上的分流,做到公检司法规范化,审前和审判过程中分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失足青少年予以教育的同时应查明缘由并优先进行家庭教育,犯罪性质恶劣的青少年应采取适当有效的制裁,在对于青少年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措施应结合我国现状而具体立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如今国家逐渐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也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建议,这意味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立法的健全是指日可待的。青少年阶段自我认知能力不足,但可塑性较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机制的年龄研究若扩大至青少年的范畴更有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保障青少年的权益。其次,要构建具有独立性的青少年犯罪处罚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及在程序上要加强培养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培养。

 第6章 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梦则是中国梦。青少年是引领时代发展的新一代生力军,其成长趋势对国家未来的建设有关键性作用。当前政治经济文化正在高速发展,时代潮流新思想也不断的涌现,青少年受各种不良诱因的影响,违法犯罪现象频频发生。对此,要保持高度敏锐的警觉性,但目前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预防性举措不足以应对现代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既要立足当前,又要昂眼未来,要动用全社会一切的力量积极应对起来,结合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综合治制。总而言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但这项工程是值得建设的,是为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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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时光总是太短暂,离校日期已日趋渐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从开始的选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感谢他对我论文进度的监督和悉心的指导、帮助。同时也要向所有法政系的老师们表达由衷的谢意,传道授业解惑,带领着我们在法学道路上前进。其次,感谢同学们的包容、关爱和互相鼓励,以及要感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所提供的良好的学习条件。最后,要感谢父母的支持,对我的学业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有更多的挫折和挑战,依然铭记我们的校训:“博学笃行,与时俱进”。

论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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