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以来,欧盟扩大了安全审议范围,引入了反转折措施,针对外国人投资审议标准等措施加强了安全评估体系。目前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审议法案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欧盟是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地,近几年来中国投资者掀起了并购欧盟的热潮,欧盟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新改革,将使中国企业在今后更容易面临外商投资的阻力。我们应做好相应的策略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外资监管,并购,影响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可变性要素逐步增多、世界经济持续萎靡的当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并成为了各国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屏障。
从近年推出的《全球投资报告》来看,近年来全球经济市场并不景气,国际投资流量也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些情况的出现重要原因之一是受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的投资热情有所下降。另外,随着各国渐渐意识到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并为之付诸行动,受各国外资政策影响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稳定性也打了大大的折扣,也就是说给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安上了一道栅栏。根据2018年7月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国集团第19次会议报告:“2017-2018 年,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关注国际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其覆盖领域已从关键基础设施扩大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其他方面。”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兴起、各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断收紧的趋势下,一个个潜在的贸易壁垒可能接踵而至,以致阻碍全球经济资本的自由流通。
1.1.2研究意义
在对待外资这一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来都推崇资本自由流动。20世纪后期,自X逐步创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后,德国、法国等欧盟主要外资接受国也相继开始研究创建并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与X相比,欧盟成员国可能受自身重视开放的理念影响,以至于安全审查一直较为松弛,表现为松懈管理和低限管制。因此,通过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为什么改革和改革的成效,得出其中的特点,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进行投资战略布局,更方便为我国完成制度升级提供新思路。
1.2文献综述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广泛收集了关于论文主题的论文、专著、期刊文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总结出了当前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我国有何影响。
第一,关于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介绍及演化过程,胡雪妮的《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谈及欧盟外资改革的提出与困境、改革的内容和效果,并对中国的外资审查制度可能受到的影响也进行了讨论,为笔者进行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素材。
第二,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造成了何种影响,廖凡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对此也做了相关的研究,其将《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做了初步分析,并指出中国因素是欧盟进行外资安全审查改革的重要原因,也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之策。
最后,关于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发,卢进勇、李小永、李思静的《欧X家外资安全审查:趋势、内容与应对策略》对本文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1.3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使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通过查询、收集与论文有联系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原因、主要内容等,并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比较研究法,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找出两种制度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分析两种制度的优劣,在此基础上得出启发。。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论述欧盟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化。同时,对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综述。探讨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2章: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介绍。分析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特征、改革历程,探讨此次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成效。
第3章: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探析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对我国投资者的影响,欧盟是否会由此建立类似于X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GFIUS)的强效审查机制?
第4章: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发。我国投资者在欧盟进行绿地投资活动和并购活动的过程中,欧盟的外资安全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应思考好相应的策略。
第5章:总结。
第2章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介绍
2.1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2.1.1外资安全审查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并没有对外资安全审查做出一个较明晰的界说,总的来说,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投资东道国为了更好地约束外国投资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近几年里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成为了一个广受关注的议题。投资东道国为了本国的国家安全,对外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外资监管行为(Supervision of foreign capital),即资本吸收国XX通过审查、束缚和制约对外商直接投资给本国带来的潜在危害进行监管。
2.1.2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特征
欧盟作为地区性的国家联盟,其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资本更自由地流动,从而少受些限制。由于欧盟的建立和运行是基于“消除限制,流动自由”的基本理念,从而使欧盟具有巨大的开放市场,也正因如此,欧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另一方面,欧盟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持审慎态度,并未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做出统一的严格限制,以至于以成员国为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整体呈现出碎片化状态,且缺少协调与合作。
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外资安全审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具有一定的“欧盟特色”。既有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成员国为主导,欧盟不直接参与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欧盟成员国中大多数的成员国创立了正式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它们审查制度的宽严程度差异性较大。其中,法、德两国的审查制度在已建立审查制度的成员国中具有代表性,法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最早,始终较为严格,德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在近几年由宽松向愈加严厉转化。
2.2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2.2.1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改革的动机
在过去,欧盟外资监管制度呈现松懈管理和低限管制的状态,奉行“欧盟放任,成员自理”的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背景下,中资企业纷纷看向了国外市场,并向海外发达的经济体发起了并购的活动,这些活动影响着全球资本的格局,并打破了欧盟外资监管的“恬逸环境”。此外,X、澳大利亚等国家陆续开展外资审查制度深化工作,这也就变成了欧盟检讨外资监管制度的外部推力,同时,欧盟既有的外资监管特色及模式在应对新挑战时所展示出的不适引起了德法等成员国的不悦,并鼓动他们提出了新的诉求,从而变成了推动欧盟外资监管制度改革的内部推力。
欧盟对传统的外资监管模式的反思欧盟一直以来对外都是主张资本自由流通的原则,因此并不希望过多地限制外资的流入,甚至对外资监管也没有明确且严格的限制。在全球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泛起的处境下,欧盟成员国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持技术竞争力的优势,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开放条件,扩展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言权等, 以德国、法国为主的成员国开始认识到改革外资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并入手反思原有的外资监管状态及模式、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展开外资监管的敏锐度、欧盟的基本理念与成员国安全审查的冲突。依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规定,成员国的外资监管工作主要限定在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没有危及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基于欧盟对资本的自由流通理念,成员国不能限制外资流入,阻止资本流通。欧盟的外资环境以自由和开放著称,欧盟也因此长期吸纳了大量来自全球的外资,但欧盟成员国的发展程度存在着差异,其中就有的成员国开始担忧大量的外资涌入国家会危及国家安全,并认为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无法应对全球化新形势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于是乎就开始强化本国的安全审查制度,但这又不可避免与欧盟的基本理念产生冲突。
X等发达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影响近些年来,X、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相继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加强了外资安全审查。外资监管以及外资监管政策主导下的国家安全审查在本质上是应对全球资本格局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的政策回应。 X历来都重视国家安全,并据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X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可追溯到一战期间,其诱因是传统的军事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美进行大规模直接投资起,X就开始扩张并“武装”其外资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US, CFIUS),1988年通过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赋予CFIUS审查权和否决权。自1947年X“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国家安全战略正式形成,此后,X根据国内外发展情势不断调整战略内涵,从最初只包含军事、政治等传统内容逐渐扩展至经济、环境、恐怖主义等领域。X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正是作为经济安全的一部分进入到国家安全的覆盖范围,逐渐成为其他国家参考的制度模板。
德法齐心推动欧盟建立审查机制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德国、法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经济较为繁荣,在经济繁荣的前提下,德法愈加地重视国家安全。在2016年期间,中国对欧直接投资规模呈大范围增长的趋势,其中德法作为我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国,随着我国投资的增长,德法开始担忧带有XX性质的外资流入本国,使本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德法主张应创建具有欧盟特色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即使成员国对在欧盟是否应强化外资审查存在不合,但德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空前相似。德法也在此问题上做了许多的工作,例如,德国xxxx默克尔在2007年7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主权财富基金常常由“政治和其他动机”鞭策,而非简单的投资回报,并表示将推动欧盟对国家控股投资基金的收购行为采取统一的管理办法。20世纪中期,X在欧洲大举投资时,法国就剧烈反对,甚至一再提倡欧共体六国共同制定限制美资的政策。
2.2.2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改革的成果
在前述外部推力和内部推力的共同作用下,欧盟理事会在2019年3月5日批准了引人注目的《关于建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此前该条例已于2019年2月14日获得欧洲议会批准,欧盟理事会的批准则意味着其完成了生效所需的全部程序。2019年3月21日,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且于公布后第二十日生效。整体来说,欧盟此次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建立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整体框架。第一,提升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协调性、系统性,改变了以往片面且碎片化的局面,简单的说,建立的这个整体框架并不会成为已经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成员国的后腿,反而通过增强尚未建立审查机制的成员国的外资监管的压力,促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外资监管机制,从而防止非欧盟成员国利用成员国间外资监管的差异性,钻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空子,并最终削弱德法等国审查机制的实际效果。第二,提高了成员国外资审查的能力,在此次改革中欧盟委员会转变了长期坚持维护的立场——资本自由流动,也从原本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审慎监督态度,转变为主动参与外资审查,积极发表意见,与成员国保持密切合作,并全面、及时地掌握成员国的外资数据和安全审查的情况,这些改革措施,大大地减轻了成员国在进行外资审查时所受到欧盟的基础性条约和判例法对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提升了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灵活度和自由度。
2.2.3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主要内容
1.目的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第1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为成员国基于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的进行外资审查,建立框架,并在成员国与欧盟之间和成员国之间建立合作体制。
2.适用范围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第2条规定将外国直接投资界定为外国投资者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投资。
3.审查的考量因素
根据《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第4(1)条,在判断某项外国投资活动是否有威胁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时,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可以着重思考该项投资活动对以下方面的潜在威胁:(1)关键基础设施,无论有形或无形,包括能源、交通、水、卫生、通讯、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和金融基础设施,敏感设施,以及用于这类基础设施的土地和不动产;(2)关键技术及军民两用物品,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及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3)关键输入品的供应,包括能源、原材料和食品;(4)获取或控制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敏感信息的能力;(5)媒体的自由与多元。
根据《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第4(2)条,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在做出决策可以额外思考以下要素:(1)外国投资者是否通过所有权结构或重大资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外国XX(包括XX机构或武装部队)控制;(2)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卷入影响某一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3)是否存在该外国投资者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严重风险。
第3章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对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一直秉持开放原则的欧盟深深吸引着中国投资者。在近几年中,我国的企业甚至在欧盟掀起了一股“中资并购潮”,也正因如此,引起了欧盟对中资的关注,并出现了限制中资的政策。《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19年4月生效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首次在欧盟层面构建起基于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资审查框架,使得外国直接投资面临更加牢固的审查基础和更加严密的审查网络,标志着欧盟外资政策和规则趋向阶段性保守。可以说《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很大可能是为中国投资者而来。加之中国的经济影响力逐渐加强,对欧盟地区的投资持续增长,贸易活动也渐渐增多,担心中国会抢走技术竞争力优势,将影响力渗透至国家产业、生活方式的声音不断加强,欧盟进行了改革,面对欧盟此次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我国必须认识到其中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应对之策。
3.1 投资更容易被纳入审查,投资风险增大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通过审查外延的扩张,将大部分中国在欧洲的投资纳入其框架之中:
一方面,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中占据的比重较大,欧盟主张“公平竞争”,但也强调对国有企业背景的贸易和投资行为进行管控和监管,以此来保护本地企业,避免其遭到不公平的竞争对待。《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第4(2)(a)条明确指示,在判断一项外国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时,要额外考虑外国投资者是不是受国家XX的指引或受第三国XX的支配,欧盟通过此次的外资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国有企业背景的纳入到是否是威胁“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考量因素中去,也就说明了条例出台后,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将成为重点盯防对象,在欧盟地区的投资活动将受到极大的审查风险。
另一方面,此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及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增设为推断是不是能够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考量因素。在欧盟此次改革后,中国投资者对这些前沿科技领域的投资极有可能会被看成威胁欧盟成员国“安全和公共秩序”而接受更多的安全审查。
此外,外资审查范围的扩大还体现在将“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扩张至“与此类设施有重要联系的土地和不动产”,等等。而外资审查覆盖面的增大必然导致中国在欧洲投资的风险明显提高。
3.2投资受到更多可变性因素的干预,投资信心降低
我国投资者历来比较欠缺海外投资经验,以至于在海外投资市场处于被动的地位,但随着欧盟外资审查加严,我国的海外投资就更加被动了。欧盟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审查因素和认定标准变得模棱两可,提高了通过安全审查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一是在牵涉”事关欧盟利益的项目和交易”时,欧盟委员会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具有巨大的发言权甚至一定意义的主导权。二是未对“公共秩序”加以说明,进而导致审阅要素的泛化,增添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些原因均使我国的企业受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干预,审查风险和审查通过的不确定性都会有较大的提高,甚至最终致使投资活动失败。从近年来看,由于欧美外资安全审查趋于严格,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成功率逐渐下降,我国的企业对海外市场环境的投资信心呈现不断下跌的趋向。据调查显示,2018年3月,我国投资者对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信心指数仅为 36,环比大幅下降 22.9%。这些变化对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活动的影响非同小可。
3.3投资受到更多规制,投资成本增加
如前所述,2019年4月以后,我国企业在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领域、关键原材料供应、个人数据和媒体行业方面的投资都将不同程度受到规制,为了顺利通过审查,企业不得不加大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包括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合规成本等等,而一旦投资失败,可能还需要支付一笔高昂的“反向分手费”,更遑论机会成本的丧失。
第4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发
欧盟早期为了加快资本的流入,并未对外资作过多的限制。近年来,随着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活动的增多以及多项“令人忧虑”的并购活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欧盟及其成员国想强化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欲望。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强化外资安全审查,既有应对外国投资所引发安全威胁的考虑,也有基于本国(地区)法律基础和制度现状的特殊目的。在此次的改革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欧盟对外资的审查范围扩大,对中国产生了针对性较强且更高的审查风险。同时,欧盟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制具有重大的启发。为此,一方面,我国应加紧欧盟加严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探讨和应对,做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建立完善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安全。
4.1中资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和适当的领域进入国际市场
近年来,欧盟开始担忧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在国际市场进展迅速。同时,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历来都具有较为明显泛政治化的特点,特别是在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逐步明显的背景下,中企投资的成败与海外投资时机的驾驭和选择存在着十分重大的联系。中国XX在2011年初次制定政策鼓舞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实行“走出去”战略后,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例如TCL对法国汤普森DVD业务的收购、联想对IBM个人电脑部门的收购、中国国家能源公司投资4.2 万亿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收购。不过在欧盟将外资审查范围扩大后,中企在欧盟地区的投资所受到的不良影响也在不断增多。因此,面对欧盟对中国的限制不断增多,具有国际性策略的中国企业,不但要在投资领域做长久之计,更要认真剖析投资时机,使中国投资者所受到的偏见裁决现象得到删减。
4.2受调查企业必要时可选择终止交易
从实际的外资安全审查结果看,当东道国对国外投资者进行审查并最终使该交易失败时,国外投资者的损失不仅仅是此次交易的失败,而且对其企业声誉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投资者今后的其他海外投资活动也有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审查。因此,当我国企业在欧盟地区进行投资并购时,欧盟会从保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开展调查,这个调查结果也许会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也意味着这个结果会否决我们的投资计划,发起投资并购的企业万一被贴上“不良标签”,是非常不利于其将来在世界范围内开拓市场的,也就是说,我国受调查的企业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相关因素,终止投资并购行为,这在某种处境下也算是一个理智的决定。
4.3加强指导中企理性投资并购,防止变为安全审查针对的对象
近几年出现的一个局面是中国投资者热衷于对欧盟市场展开投资并购活动。不过中国投资者在对欧盟市场进行投资并购的进程中,具有对欧盟的投资环境不熟悉、对外资审查政策不明晰、缺乏阅历、盲目跟风且非理智并购等问题,特别是中企在欧盟地区的几宗大型买卖,激发了欧盟内部对其技术竞争力优势丧失和“经济安全”受要挟的焦虑,这也是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收紧改革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针对中企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欧并购进行更为严厉的安全审查的主要原因。因此,中国在实行“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并为之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企业的引导。在政策指引方面,我国的XX有关部门应指导中企熟悉投资目的国的外资审查法规、国情和投资环境,从而使中企有目标且理智投资并购,阻绝非理性投资行为,避免蜂拥而至。在审查应付方面,企业可酌量采用各种措施调整投资方式,例如,收购一些体量小、不备受瞩目的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通过与东道国或第三国企业建立合资企业或财团开展联合并购;降低单次并购股权比例,逐步增持控制企业经营等。另外,我国还可鼓励企业大力发展人才战略,加强对人才的培育和人才的引进,鼓励企业实现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在投资的过程中做到推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促进海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从而使被外资安全审查针对的现象得到消减。
4.4完善健全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我国于2011年正式确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此之后,我国陆续出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渐地丰富和完善外资审查制度体系。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也相对简单。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标志着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建立,我国保护国家产业和经济安全的最后一座堡垒是安全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在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时既要坚持初衷思维,做到稳固建设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也要有所创新,借鉴外国的良好做法,在安全审查中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避免授人以柄。
我国现行主要审查领域是国防、重要农产品、运输服务、资源产业、关键性产业。但随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兴产业也开始对国家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特别是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欧盟新出台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也将半导体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作为“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考量因素来进行审查。XFIRRMA设立了试点计划,列举 了27个认为特定的具有战略动机的行业,包括半导体、飞机、航空、导弹、坦克、电子计算机等。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等这些新兴技术产业已然变为安全审查的热门对象,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将这些领域纳入审查范围,也缺乏这些领域在国家安全影响上的注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此次的做法将计算机、金融、网络、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纳入审查范围,加强对我国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
另外,我国现行规定审查对象的条件是只有外国投资者具有实际操纵权的交易才会受到审查,而对实际操纵权的衡量标准就是持有50%的股份或对企业决策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在XXX里,能挟制到国家安全的手段不再仅仅指通过公司的实体行为,取得关键性技术、敏感信息也可变成挟制国家安全的手段,于是大部分国家也将这些条件归入到审查条件。德国对于牵涉国家安全的基础建设领域与核心技术领域,将10%的股权作为标准。因此,我国也许也可以学着降低审查门槛,防范关键性技术、敏感信息泄漏的风险。
关于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是“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牵头,并根据外资所涉及的领域和行业,会同相关部门展开审查,即采用双部门领导,多部门协同的方式。审查结果由多部门联合参与决策,同时2011年2月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一般性审查规定了一致同意原则,但另外相关的实施程序却没有清晰的规定,这是程序规定的疏忽。
第5章 总结
外商投资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近年来,在中资并购潮及其他发达国家收紧并购审查的趋势下,欧盟的部分成员国积极推动欧盟反思现有的外资监管的不足,并促使欧盟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改革。在这部分成员国大力推动下,欧盟颁布了新法案,并建立欧盟统一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框架。欧盟这一举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投资者的,面对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更高的审查风险,我国应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方法,做好欧盟新法案实施后的法律风险规避。
总而言之,无论是我国XX还是我国企业,均要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坚定自己的立场,共同保护好本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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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学生时代的生活是弥足珍贵的,因为时光是一张有去无返的单程票。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老师是我们知识的源泉,思想的脐带,灵魂的雕刻者。感谢松田的每一位恩师。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结束。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有老师的教导、同学的帮助、舍友的嬉闹,很开心,也很幸运能与他们一起度过了美好的大学生活。同时,我很感谢父母给过我的支持和鼓励,感谢我的导师,她对我的论文提出很多建议,正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我顺利完成了毕业论文的撰写。离开熟悉的校园,走向社会,我有很多期待,也有些忐忑,但我会更有勇气和底气去热情得拥抱属于我的未来的。最后,祝福吾师,身体健康!祝福吾校,福泽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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