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是近年来一个刚刚兴起的热门课题,虽然网络向所有的公民免费开放,但是在上面公民所发表的言论很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对公民的发言进行限制与保护是国家必须要采取的政策和手段,当前我国言论自由的限制与

  摘要: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是近年来一个刚刚兴起的热门课题,虽然网络向所有的公民免费开放,但是在上面公民所发表的言论很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对公民的发言进行限制与保护是国家必须要采取的政策和手段,当前我国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工作,开展的并不完善,第一我国缺少相关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公安机关有确实的证据能够查出公民在网络上运用这个平台进行违法犯罪事实,但是却没有法律可以依照,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第二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监察力度不是很大,相关司法部门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也没有形成很好的监察机制,所以导致现在我国保留的功能平板上出现很多危机和国家社会的言论,第三,行政管理者对于网络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没有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日常的进行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很好的给予打击,使得网络言论粉碎最终形成一股潮流。,针对这3个方面,应该从司法执法和立法3个方面给予网络言论犯罪的打击,相关法律部门的负责人也应该高度重视网络言论对于国家和社会真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知情权;隐私权;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一、前言

  (一)选题背景

  网络自由是近年来一个热议的话题,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网络综合犯罪发生率也越来越高,所以如何在网上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成为国家关注的热门项目,其中网络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公众平台,但是每一个在这个平台上发言的公民都应该遵守一定的网络发言规则,否则如果网络言论自由不加以限制与保护的话就会酿成滔天大祸。
  当前社会上,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最重要的一个热门研究话题,但是毫无疑问欧X家在对于网络自由的也限制和保护方面比我国迈出了一大步,因为X的国会法案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人开始涉及网络言论自由这方面的话题,一直发展到2016年,现在X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对人们的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保护,即使是相关执法部门抓到有关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证明该判多少刑,反观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工作仍旧处在初步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专门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经验,使得近几年来我国网络言论犯罪的案例数量逐年上升,已经严重危及网民的工人山泉,这几年来微博上出现的人肉等词语就是基于这个潮流出现的,人肉指的是对一个人的家庭住址和信息电话等私人信息进行大范围的揭示和披露,使得这个人处在公众的监视之下,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其实人肉某个人也算是网络言论自由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也是当前我国仍然应该严厉打击的对象。

  (二)研究意义

  之所以选择这个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这个话题,是因为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犯罪已经非常严重,很多地方的网络言论自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激增,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和国家社会治安,如果任由网络言论犯罪如此继续下去势必会使得我国的社会治安有大的退步也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大的伤害,肯定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国家要高度重视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这个问题项目,并且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法律法规规定使得之后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打击,是有法可依。
  维护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完全也属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一个项目,其实维护国家安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线上一个是现象,线上的自然指的就是网络言论自由对于国家的伤害和诋毁,如果相关执法人员能够净化网络环境,使得全国人民在一个相对比较清静的网络中上网将会是我国社会这样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提高。

  二、公民言论自由相关概念简介

  (一)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自由和民主自治的基石,被誉为公民的“第一权利”或“首要人权”。但是,由于客观现实及历史原因的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却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的机遇。不可否认,互联网从其诞生到现在也就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但却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即网络言论自由,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在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的权利,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公民所享有的主张和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互联网只是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一种技术工具或媒介。

  (二)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把原本陌生的地球变成了一个陌生的地球村,其实21世纪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能够给社会带来很多的变化,有的时候公民学校轻轻点击一下就可以知道远在千里之外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事?这种通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使得网络言论开始大范围的传播,但是网络言论的自由也可能会使得一些人在网络这个伪装平台上撕下面具,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仅有恶意辱骂他人歪曲事实,损害他人荣誉权的不法现象发生而且还有一些人信口开河使得造成了严重的结果,近几年来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案件的审判数量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也包括公众人物,因为发表不正当言论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早在1990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草案,第二章第十三十五条就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自由其中这种言论自由就包括网络治理论言论自由,但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虽然是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但是只想自由不应该干涉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在这个概念下,网络言论自由被认为不应该受到XX的审查,但是也不应该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在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和有限程度,虽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所理解的言论自由有不同的含义但是对于中国人民来说言论自由并不是完全的自由是在遵守国家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言论自由所以中国人的言论自由应该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网络言论乱象

  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自由的交流平台,促使公民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保障了人权。公民在互联网上自由地发表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与广大的网民探讨、分析社会热点,使众多的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弘扬了社会正义。同时,言论自由在西方被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是推动XX行政职能发生变革的力量,逐渐推动政治民主进程的发展。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积极影响在公民、社会以及国家发展方面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不可否认,互联网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极大发展。但是我们应当同时看到,正是因为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不同于传统言论的匿名性、随意性、传播快速及影响深远性,言论在互联网上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片面性、非理性、欺诈性等。因此,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言论自由出现一些不如人意的负面影响。

  (一)恶意捏造事实的乱象

  网络言论自由其实的具体表现方式有很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在网络这个虚假公众的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企图扰乱社会并且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主要的压力具体表现就是在微博等公众的开放性平台上,一些人运用手中则微博粉丝进行大范围的宣传一些虚假不良信息,例如新疆叛乱等等,使得广大网民信以为真,从而对国家和社会的治安造成影响这种恶意捏造事实的乱象在我国已经属于侵权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因为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的权利公民的自由也包括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应该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恶意捏造事实不符合原本情况的吗?言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一旦追究到当事者当事者必须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以现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在网络平台上可以捏造事实,这些事是可大可小有些甚至具体到某个城市发生的某件细微的事,但是有时候却会,经过网络的迅速传播酿成一个公众性的讨论潮流。

  (二)恶意诋毁的乱象

  在网络言论自由犯罪中,第二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公明恶意诋毁别人,大家都知道网络是一个非常快,放宽容的平台,基本上每个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言,但是很多人运用手中国家赋予的网络言论权和知情权进行恶意诋毁别人,捏造事实不符合原本的逻辑使得别人的名誉安全受到巨大的伤害,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前几年我国热火的人肉一次,人肉通常指的是对于其他人的安全和私人一信息进行批判和揭示,这种人肉显然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但是在我国仍然属于侵权行为,这种恶意诋毁别人的网络言论自由犯罪现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方面能够推进XX的廉洁和社会的但是一方面也能过50多一些偏激的政治分子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工民的情绪,甚至对某个具体的公民造成伤害很多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犯罪的案例都是由于国家XX部门监管不到位,使得一些带有明显的倾向色彩的网络言论在网络这个平台上迅速传播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很大的侵害,而广大不知道事实真相的网友们就根据网上恶意编造的事实对某个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甚至进行恶意诋毁制药各项喜欢下来会对社会每一位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四、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乱象的原因

  (一)言论自由观念的缺失

  其实在我国之所以网络言论出现这么多的乱象也是因为国内的本土环境中国的具体国情跟其他欧X家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网络言论自由一直为强调要服从社会公众利益,一方面是因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观念的缺失他们没有形成具体的社会荣誉感和个人荣誉感也很少有人知道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服从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现在很多网络言论自由的设施分子都片面的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是国家和社会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丝毫却没有意识到这种权利已经伤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乱象逐步蔓延,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绝对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综合表现在很多方面,但是不管怎么样刻意中伤别人损害他人的个人荣誉感是滥用权力的行为,国家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严加追究,如果从具体的实践层面来说,很多网民可能因为一己私愤就会在网络上进行恶意的诋毁别人,这也是言论自由观念缺失的一个表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由于搜集证据非常困难,也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纷争目前在我国并未形成成套的法律体系,所以言论自由观念也并未深入人心,很多人都只是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权的一个具体报道方式,也有人片面地看到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和管理权,所以片面地带入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中了,但是这种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是非常不正确的。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其实在我国一直在强调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尊严是宪法和社会权利最重要的一个任务,但是现阶段的宪法只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没有对认证言论自由违反国家社会和社会公德进行具体的解释,平衡言论自由应该依靠国家的立法机构和相关执法机构。
  国家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说明,对于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切实保护的作用,其实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反过来能够影响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工作,因为公民言论自由能够防止国家机关的肆意妄为防止暗箱操作,真正赋予公民言论自由,而国家立法机构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维护和切实保障也有利于社会舆论向好的一面发展,其实现在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是借鉴西方的,并没有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道路,如果从理论层面上来说,我国立法机构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也缺少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证明,使得相关司法机构在执行审判的时候没有想过那里可以参考,具体到实践层面个人认为普法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宪法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立法机构无论怎样实施法律法规也应该以立法为本,防止国家机关肆意妄为真正还权于人民,这是我国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必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所以,立法无疑是一项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措施。我国虽有在相关法规、条例中规定涉及网络言沦的一些原则性条款,但是缺乏约束力,而且至今为止还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互联网上言论规制的法律。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XX为规范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以不危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为原则,制定相关法律。如X制定的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德国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英国XX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

  (三)网络监管不到位

  对于网络监管者来说,要想具体控制网络言论使得网络环境得到净化,必须也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政策落实其实我国的网络监管政策落实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哪个漏洞。一些相关网络监管者并未切实落实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网络言论自由并未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使得一些,不好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使得他们认为服务国家方面对于网络监管的力度不是很大,从而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发表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健康的言论

  (四)执法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法律行政体系不完善相关执法经验也不是很足,所以相关执法人员对于网络监管的执法力度不到位,并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依托和保证使得一些不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在网络上进行肆无忌惮的破坏和违法犯罪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这种严重后果我想封面也没有书具体的法律解释,所以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漏洞,尤其是礼节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律师在为脂肪分子辩护的时候有法可依也能够做法律的空子,总体来说我国的现代执法体系并不是很完善,并没有形成完美的执法管理经验对于一些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法律案例也没有相关经验可以依托,使得法院执法人员在审判的过程中踌躇不决,不能够对知法犯罪分子有力的打击。

  (五)执法方式不合理

  现在我国的执法方式也并不是很明确,因为还存在着暴力执法的现象,尤其是存世的一些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有待改进,不仅存在大量暴力执法的现象,而且执法方式不能够与时俱进存在短板和漏洞例如很多执法人员习惯之外,进行突然抓捕之前大规模的召集人员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分子能够提前得到消息慌忙逃脱,这也使得我国这犯罪现象的打击力度不是很大,给一些惩罚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和逃脱的便利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加强执法人员执法队伍的建设,执法方式也应该与时俱进。

  (六)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执法队伍的建设仍然是提高网络执法的一个大难题,只要提高了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那么网络正常言论的处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但是我国现在执法队伍的素质比较低下,尤其是跟我没事相比执法队伍素质无论从,抓捕素质还是从理论素质上来讲,都不是很先进,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也不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执法方式上有待改进,而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等有助于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在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出发抓捕行动过程中,他们并没有有意识地保留知情权也是钱,反而向公众释疑揭示和纰漏一些相关执法人员的私人信息,这样无形当中也触犯了这些尚未判刑的人民的公民权,对于我国的法律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蔑视与损害所以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素质,也应该使得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明确领会到相关法律条文中的解释。

  五、相关应对措施

  所以,对于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制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尽快地制定相关法律。

  (一)立法

  在制定有关互联网言论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需要将“网络实名制”加以立法,以消除互联网言论主体匿名性带来的不利。本人认为,“网络实名制”虽然会给网络言论自由造成一定的阻碍,但是对于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真正从受害者角度出发的正确选择。而且从现在的互联网发展来看,“网络实名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了。
  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范围,以消除互联网言论内容随意性的负面影响。对于公民来说,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其言论可以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法律不加以限制。但这不是意味着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任何言论。任何不利于国家正常管理、社会和谐发展的言论都应当禁止。可即使法律对此加以规制,也不能保证互联网上不出现这样的信息。这就要求通过立法赋予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上的言论加以监控的权力,过滤那些明显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信息。同时,这种权力必须加以制约,有所监督。第三、明确规定公民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最基础的内容。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为后盾,任何规范都是纸上谈兵。
  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不能忽视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正面影响。古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把言论自由视为世界上最美好的事物。我们应当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而不能完全以禁止性的条款来规范“世界上最美好的事物”。否则“国人不敢言,道路以目”的悲剧将会发生。中央党校教授沈宝祥曾这样说,对于网络言论,简单的封、盖、堵越来越失去效力,甚至会适得其反,及时公开信息、引导舆论,才能争取工作的主动。相关部委应出台相关条例办法,规范网络、推进网络建没,建立完善的新闻发言人体制,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新闻发言人主动配合主流网媒进行宣传,争取主动引导舆论。

  (二)发展行业协会,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监管

  在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一般都会有一个行业性的自治组织。比如律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医药行业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是XX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XX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协助XX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同时行业协会要制定并执行本行业的纪律,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作风等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对该行业的特征了如指掌。所以,行业协会的有效管理,对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
  发展互联网行业协会,对于改善互联网自身的缺陷有很大的作用。在XX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机制。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辅助XX管理,实行行业自律,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改善网络环境,引导网民正确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充分发挥言论自由权的积极作用。同时,对网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互联网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管理及国家安全的言论,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规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网站,或者载有上述恶意言论的网站,进行警告或者通过行政、经济手段督促其进行整改,通过对网站的监管,促使网站负责人自律,从而保证该网站的正常运行;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站,行业协会还可以向XX职能部门举报,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达到制约、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创建网络信誉制度,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信誉加以监督,通过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影响性等方面的考察,及时地给予正确的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网民通过了解相关信息,在对一些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信誉的评价基础上对其提供的信息加以筛选:对于信誉高的供应商提供信息的信任度自然会比那些低信誉的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信任度高。这样也可以维护互联网的正常稳定发展。

  (三)加强公民法律和道德素养,减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互联网言论的健康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权力的干预和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这两种力量是不可能全面发挥的。归根结底,个人法律和道德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发展趋势。是要展现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积极作用?还是要倾向于消极影响?就要看广大网民的素质了。本人认为,在所有的素质中,法律和道德素养应当是最重要的。
  首先,公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众所周知,法律知识没必要也不可能每个人都具备,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应该是每个网民都知道的。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网民是可以匿名、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观点的。但是,言论从来不因为本身的善(价值)赢得法律的保护。相反,每一次具体的言论保护,都是相关利益的角力,即言论之外某一价值对言论后果的权衡与配置。
  即使你所发表的言论是正确的,是真实的,但只要该言论侵犯到他人、集体或者是国家的利益时,它就是不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况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也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赦免你所犯下的罪过。所以,任何网民都应该不予发表那些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言论;并且及时举报那些虚假的信息、扭曲事实的政治性言论、危及国家安全的言论。这应当是网民们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其次,道德的约束不可忽视。一方面,加强公民的道德素养,增强对危险、有害信息的抵抗力,可以填补法律对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无能为力的真空。公民道德素养提高,会增强其对互联网上信息真伪的明辨力,使其认真思考和对待互联网上的大量信息。对于其中有益的信息加以吸收和消化,对其中有害的信息自然会加以屏蔽,不会以讹传讹,这对于互联网言论自由广泛且便捷地传播有害信息带来的深远影响具有一定的抵制作用。试想,如果网民的道德素养都很高的话,一条虚假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时,网民都能很明确相信该信息为假,自然不会将此信息加以传播,还有可能会举报,该信息也就不会害到其他的人了。另一方面,公民道德素养提高,对于那些有害信息不会再互联网上发表,从根源上切断了有害信息的传播。所以,加强公民的道德素养,对于净化互联网环境,更好地发挥公民言论自由权有益无害。
  因此,加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一方面可以减少恶意言论的发表,另一方面可以使网民明辨网上虚假信息,减少此类信息的传播,最终防止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

  总结

  总而言之,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还不是明确,也是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没有与时俱进,不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所以使得我国现在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制约与保护过程中并没有实行完善法律体系,也并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如果和欧美的现代民主会议主义国家相比,中国公民的网络言论知情权已经得到很大的保证和提高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言论知情的控制权和保护权还没有得到提高不能够满足XXX发展的需求,应该具体从脂肪粒方式防三方面来进行不同测试的监管和加强使得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得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充分的完善和补充,从而迈向现代小康社会。在互联网这个独立的空间中,公民言论自由权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促使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互联网给公民提供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可种种问题的出现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我们相信,在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立法的制定和完善下,在公众提高个人素质和互联网加强行业监管的情况下,互联网这把双刃剑必定会为我们有益利用,扬长避短,成为公民表达个人意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民主的强有力工具,从而真正实现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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