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摘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间财产分配提供了新的解决办法,大受夫妻喜爱。但是,夫妻之间关于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却出现了各种现实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例如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与其配偶约定财产;又如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欠缺公证等公示手段的话,在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权利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后,当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协议损害双方或者某一方利益时,协议能否撤销或变更以及如何撤销、变更。对此本文将针对其有疏漏的地方借鉴国外的有效措施提出相对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国内外立法比较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完善建议

一、引言

在XXX领导下,我国GDP不断攀升,现在逐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们生活质量得到保障,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为顺应这个趋势,2001出台的《婚姻法》确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使夫妻双方可以灵活处理财产、反映了国家尊重公民的自主权利、遵循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可以非常好的解决目前中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自行约定,包括可以约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若没有约定财产的适用法定财产。可知,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比法定财产制的效力要高,在司法实践中应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但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只是概括性规定,其生效条件、公示以及撤销与变更均未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层出不从,如:共同债务清偿问题,夫妻一方如何证明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而排除自己对债务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约定财产等。本文将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我国目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国内外研究的情况,为上述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基本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达成,关于夫妻双方的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的负债分担等事项的约定。[1]可知,我国该制度的订立主体是在民政局登记过、合法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处分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并且遵循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做出详细、谨慎的规定。夫妻间约定的财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或即将有的财产的处理、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应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所以当已经签订财产协议的夫妻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好的财产协议来解决纠纷,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

我国现在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观念也不断在发生变化,例如以前是“把钱存到银行既保险又有利息赚”,然而到了现在却变成“宁愿贷款买房子等升值也不要把钱放银行里”。随着人们财产理念的转变,夫妻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共同体,而是变成独立的经济个体,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或者约定的债权债务,夫妻间的财产制度不再局限于法定财产制度,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

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我国有许多学者对此发表过相关意见,主要分两类:一类是认为属于身份性质,另一类认为是财产性质。对此我比较赞成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财产性质。X学者林秀雄先生在著作《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说到虽然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是夫妻或者即将结为夫妻的亲属身份关系,但其约定内容仍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其具有身份性的特征而左右其财产性的本质。[2]内地学者巫昌祯在其专著《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对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做了详细的理论说明认为: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是因婚姻家庭的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意义上是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能脱离于亲属身份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身份关系的,它随着相应的身份关系发生或终止,其内容也反映相应的身份关系的要求。[3]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特点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主体是夫妻。这里的夫妻指的是在民政局办理登记,可以在系统里查询到的有效夫妻,而不是现在男女朋友对自己另一半的爱称。但是现在也有很多准夫妻在没有登记结婚前就已经对双方的财产达成协议,因此在他们还没有登记前,该协议不发生效力,在他们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中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仅主体要符合合法夫妻关系,还要满足《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不能完全根据《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实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针对的是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不适用。根据我国《婚姻法》十九条可知,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自行约定,包括可以约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一方所有。如此看来,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对人身关系和相关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生效的基础。《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因此民法所具备的特征,婚姻法一般也有。意思表示真实是双方订立的契约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契约有可能是可撤销甚至是无效的。约定的内容要合法。上述内容有提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针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事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要遵守。例如不能把家庭里除了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财产纳入约定范围内;不能把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这样的法定义务排除在外;约定的内容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对于约定财产,夫妻要对此做出一个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就不能说是事先约定好的财产。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律的要求,当约定的财产制度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夫妻之间订立的财产协议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协议制度处理,排除法律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我国因长期处在封建制度的统治,被男尊女卑的思想所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婚姻法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四节第1004条规定:“婚前婚后,夫妻可以选择本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之一作为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1950年,中国大部分妇女刚刚解放,但仍然缺乏各方面的独立能力,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但根据中央人民XX法制委员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过程和原因,婚姻法是“平等、自由、自愿地解决各种家庭财产问题,这是夫妻双方家庭财产所有权平等、待遇平等的又一具体体现”。我国1950年《婚姻法》是由人民XX法制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基本上允许协议的实施。只是因为当时条件有限。1980年,经过30多年的改革,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家庭观念深入人心。《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这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家庭关系。1980年,《婚姻法》作了较大修改,夫妻财产协议的立法内容由以前的但书扩大到独立的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三条。直到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第一,弥补法定财产制度的不足,给夫妻新的的选择方式。在约定财产制度没有出台时,我国对于夫妻分割财产都是采用法定财产制度,然而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从房子、私家车、劳动报酬及奖金等拓展成现在的电子化财产股票、期货、期权等,种类变得复杂。再加上现在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再婚家庭数量也稳步上升,导致夫妻间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对于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度过于单一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了,因此我国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颁布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无疑是夫妻财产关系最有效的调和剂。

第二,体现处分权自由,保护人们的意思自治。婚姻法属于带有私法性质的法,对于私法,意思自治是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台正是《婚姻法》私法属性的体现。除此之外,现在的人们权利意识增强,非常看重契约自由,因而从契约自由的角度来看,法定财产制度用法条明文规定了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什么是夫妻一方财产,但是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夫妻约定财产制恰好解决这个问题,夫妻财产协议是自主订立的,夫妻双方自己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他私权力的干预。

第三,保护财产私权利。我国现在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质量非常看重,因此现在有很多夫妻会因为一点小事选择离婚,导致我国的离婚率上升速度快,对再婚率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再婚的夫妻在生活中不可避免会触碰到上一段婚姻的财产关系,尽管再婚夫妻有约定财产协议,但这也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当遇到前段婚姻遗留的抚养、赡养、债务等问题时,还是会影响再婚夫妇的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就各项财产关系进行详细的约定,明确财产归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发生纠纷。

三、外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德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记载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颁布实施,内容分为总则、债法、物权、亲属与继承五编,而对于夫妻财产的描述放在亲属编。根据《德国民法典》[4]的相关规定,德国允许夫妻采用婚姻契约的途径约定夫妻财产,赋予了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的自由选择权。一开始《德国民法典》也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规定: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婚后财产如有增值的,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类似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随后,德国很快对夫妻合同财产制进行了规定,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财产的归属权,有点类似于本文所说的约定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是选择适用的,同时与我国规定的效力一样,合同财产制优先于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合同财产制,德国做了很详细的法律规定:1、与一般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差异,行为人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实表达意愿,而且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德国对此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约定财产,但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该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包括订立、变更、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够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然代理人的权限也不能过大,不然就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德国的解决办法是他们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代为约定或者撤销。3、另外,《德国民法典》还对其形式作出立法规定,该法典第1410条规定“订立婚姻合同时必须双方在场并由公证人记录”,由此可见,德国夫妻合同的财产制度在对第三人生效之前,需要有书面记载,并经过公证和登记。同时合同的变更与撤销也要进行公证与登记才会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可以说是法典中的一项特色规定,不仅准确划分了财产,而且为了方便第三方查询,对财产进行了登记,有效避免了以后的财产纠纷,给审判组织减掉了不少工作。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比较全面,从共同财产制度到合同财产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且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财产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共有,更好地体现了夫妻关系平等的原则。

法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夫妻财产制度的国家,其他国家应借鉴法国建立夫妻财产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最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共同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和分别财产制度。

现在我们来着重分析一下法国的约定财产制度:1、对比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法律效力最高。《法国民法典》[5]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作出特别的夫妻财产关系约定时,才能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意订立契约。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国民法典》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我国的规定是一致的,均是年满18周岁、没有精神缺陷的人;但根据法国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方满18周岁、女方满15周岁,如果此时约定财产明显是无效行为。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得到当地检察官的同意,签订财产协议可以免除年龄限制,未经批准的,可以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一年内撤销。3、约定财产制的形式:《法国民法典》规定,应在公证人面前以书面形式签字并公证,然后公证员将有关的内容列入结婚证,最后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后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4、约定财产制的变更与撤销。法国夫妻约定财产的变更分婚前变更与婚后变更。因为法国的约定财产制度是结婚时才会生效的,所以对于未生效的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而婚后变更比较复杂些,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分别财产;其二,采取了其他司法保护措施;其三,夫妻财产协议实施两年之后,双方为了家庭利益的变更”。[6]变更也有一定的程序,记录在出生证备注栏一个月后裁判变更并公告。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之间也有两百多年了,其间依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对夫妻财产也会进行一定的修改与补充,更好地实现夫妻财产平等。

(三)日本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与上述两个国家差不多,日本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日本民法典》[7]都是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展开详细论述。尽管如此,日本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上述两个国家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1、日本夫妻想要对财产进行约定只能在登记结婚前约定具体财产划分。2、在未办理结婚手续前,对个人财产进行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结婚后对个人财产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仅结婚前可以对约定财产协议进行变更,结婚后,不论约定还是法定都禁止变更。4、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日本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管理有不当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共有财产由自己管理的建议,或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分析,可以清楚的发现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只是很笼统地带过一句: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中就财产订立书面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内容和效力。

(一)约定时间效力不明

由上述可知,夫妻约定时间一般是婚前或者婚后,有的国家甚至是婚前婚后都可以约定。但因为我国法条约定不明,因此在理论探讨中,有不少学者借鉴国外立法提出各自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前身份不是夫妻,不符合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主体资格要求,故婚前不适宜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8]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婚姻法》对约定的时间未予规定,从尊重约定当事人的意愿和当前的实际需要出发,只要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不应加以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9]夫妻双方在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由于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双方的夫妻身份已经确立,因此该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而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成立后因双方合法夫妻身份的确立而附随生效。[10]本文对最后一点持乐观态度。从合同的角度看,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意思真实一致,就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订立合同。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因为当时男女双方还没结成夫妻,主体身份不适,故而契约成立但未生效;待到了男女双方到了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此时身份符合,契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婚姻法》对此规定不明,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法官对于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效力认定不一致,不仅造成审判困难而且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约定财产的主体不明

一般而言,协议的订立是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实践中出现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年满22周岁和年满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与成年年龄不一致,那么当男女朋友在19岁想与对方约定财产时,他们是否有约定财产协议的行为能力呢?其次,一个正常人与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如果他们婚前想订立财产协议,那么他们是否有权订立,如果有权订立,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力行使是由他们自己行使还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第三,因为某些原因,一方婚后丧失行为能力,能否开展相应的订立合同活动?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相关问题规定。

 (三)约定财产的公示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仅规定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再无其他规定,这极大地方便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却不利于涉及共同债务纠纷的第三人或主张是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举证。

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张海红、朱杏君民间借贷纠纷案[11]中可窥见一斑。在本案中,朱海军与张海红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海军曾对外举债,债权人系同村村民朱杏君。在债权到期前,朱海军与张海红协议离婚;债权到期后朱杏君要钱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海红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笔债务是否系朱海军、张海红夫妻共同债务。张海红提供银行账单、离婚协议书、保证书支持主张。法院认为张海红虽提供银行账单,但无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较大年支出的来源;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内部协议,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于是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首先夫妻一方对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存在举证困难,它必须具体到款项的来源,而现在很多人转款都没有意识对款项用途、来源进行的备注,因此要明确每一个款项的来源是非常困难的。其次,离婚协议仅有内部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若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有明确约定,但因为无对外效力,非债务人仍需对债务负责,这对非债务人来书是非常不利的;且非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又要向债务人追偿,过程繁琐不说且容易损害非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举证责任的划分通常是主张的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债权人认为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他需要提供可以证明是个人债务的证据,如夫妻间的财产协议;与之相反,夫妻一方认为共同债务是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就需要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如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有财产协议或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难以证明的,可从上述案例看出。因此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如何界定“第三人知道协议”、“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就成为法官断案的关键。所以即使有书面的财产协议,但没有经过公证的话,也难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四)约定财产制度的撤销与变更

约定财产制度是以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实质上,它仍然是财产合同。合同签订后,除非有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外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情况下是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的。在生活中,我们的财产随着我们每一天的决定不同、工作情况不同都会发生变化,只不过这些变化是我们感受不到的。因此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他们的财产也会发生变化因而之前所约定的财产协议与实际情况相比会有出入。对于协议不符合当下情况的,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当然可以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也可能会有另一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例如夫妻的收入减少,一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长时间失业,难以维持生活所需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强制变更或撤销的事由呢?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约定财产制度的时间效力、生效要件

借鉴上述外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的实际国情,我认为夫妻约定财产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之后再约定。婚前约定的财产协议在结婚当天生效;结婚之后订立的财产协议在协议成立时即刻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关于生效要件,并不是所有合同成立即生效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带有合同属性,也应该注意两者的区别。首先,订立协议的主体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良好,不适用代理。因此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而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制,否则很容易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夫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该制度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故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并非夫妻关系,不具有身份关系,因此不能代理,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行,只能夫妻双方亲自履行。其次,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一方表示不真实的如因欺诈、威胁作出表示行为的;亦或是其中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这些因素会使行为与意志的内在表达不一致而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将夫妻财产约定行为规定为重要行为,是各国立法的普遍做法。

完善约定财产制度的公示程序

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予以公布,才能更好的保护夫妻财产。公示程序使夫妻之间的私人约定从“黑暗”走向“光明”,不仅方便第三方协商,还能产生对抗效果,真正实现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目的。在公示内容方面,许多国家都对此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可以借鉴揣摩。根据《法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间签订的所有财产协议,都要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证书上应注明婚前应交给有关官员。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度的撤销与变更程序

在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已经约定好的内容,而且变更、撤销同样需要书面形式,如此一来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达国家对此已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夫妻之间财产合同的任何变更,除上述签订财产合同的条件外,还必须在原婚姻财产合同中写明变更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安排具有内在合理性,保证了财产协议的动态稳定性,值得借鉴。

结语

随着国门大开,思想文化的激烈碰撞,现代人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不一样的想法,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不仅明确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谁的法律效力高、谁的法律效力低;而且体现了与他人缔结契约的自由精神,是标志时代文明的产物之一。但是,我国与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放一起比较的话,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构成和法律效力的规定不详细,这是财产协议纠纷较多的原因之一,不利于其实施。本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基本理论论述、立法过程,且与国外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比,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通过本文能使人们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更深的认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蒋月,洪志坚.《婚姻法继承法案例精解》[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78.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7.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0.

[4]郑冲,贤红梅.《德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罗结珍译.《法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218.

[7]王树江.《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8]东辉.夫妻财产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3,(4):80-82.

[9]蒋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160.杨立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15.

[10]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1: 104-105.

[11]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海红、朱杏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2018-04-16/2020-04-27.

致谢

完成这篇论文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奋斗的过程中,我给自己的学生生涯带来了无限的激情和收获。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都是我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的。当我在图书馆寻找资料时,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给了我很多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对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如果没有她不懈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没有她无私的修改和完善,我的论文就不会这么快的完成。在此,我要向指导和帮助我的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本文引用的所有学者的专著。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文的最后写作。在这一点上,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了我很多有用的材料,也在论文的编排和写作过程中提供了热情的帮助!没有人是完美的。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我的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请批评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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