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 治理问题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私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家族企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最具普遍意义的企业组织形态,上市家族企业在上市企业中的占比重也不断增加。如根据《福布斯》中文版对中国上市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A股上市的两千多家民营企业中,有接近50%为家族企业。这说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对于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大多都在管理领域或经济领域上进行研究,但在法学领域上研究的仅仅占少部分,我国法律也未对家族企业有专门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分析利弊,结合其他领域对企业自身治理提出建议,并提出法律对家族企业的规则完善,为将来的立法和家族企业治理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家族企业的定义、上市的家族企业及其内部治理的定义及特点,主要是对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行分类归纳,总结本文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和特点,并分析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的研究背景;第二部分是在从国内外的角度分析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主要是总结国内外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并分析二者的差异;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现状,描述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优势并分析制约上市家族企业发展的因素;第四部分是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和自身特点的上市家族企业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家族企业 上市公司 内部治理 法律

一、引言

(一)本文研究意义

1寻求上市家族企业在内部治理问题上的特殊性

上市家族企业的“家族”特性,注定了其与普通的上市企业有更多不同的治理方法。如上市家族企业在对外部的信任度上会比一般的上市企业弱,因此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也就往往没有发挥效用;再如,因家族而产生的企业往往会出现家族持有大多数股权,导致上市后形成一股独大的问题,与普通上市企业相比,上市家族企业的其他小股东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等等。因此,针对上市家族企业的特殊治理问题,要特殊对待。

2唤起法律界对上市家族企业相关规则的重视

上市家族企业虽然属于上市企业的特殊类型,与普通的上市企业有许多共性,在治理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参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解决,但针对上市家族企业的特殊治理问题,法律上却很少提及。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来的立法中,能够把上市家族企业的特殊性考虑进去,对其相关治理规则进行特殊约束和保护。

3为上市家族企业在治理实践中提供参考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对比,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优劣势分明确地分析,为上市家族企业的有效治理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并针对一些治理问题在经验、制度、法律等方面提供具体的改进措施,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变革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本文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归纳的方法,对英X家、日本、德国和亚洲新兴国家的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和中国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缺陷进行归纳总结,另外运用对比的方式,把外国的上市家族企业治理与中国的进行对比,得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的特殊性;另外,本文还统计了部分数据和案例,对总结的论点进行分析证明;在提出对策方面,本文采用借鉴方法,通过对李锦记等非上市家族企业的有效治理经验进行借鉴,从而创新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方式。

一、家族企业与上市家族企业的概念界定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与上市家族企业的定义及其特征

1家族企业的定义

上世纪末国内外学者就开始对家族企业进行了研究,他们根据本国企业自身的发展,对家族企业进行不同的定义,因此国内外的学者对家族企业都有不同的说法,而且一直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本文通过国内外学者针对“家族企业”提出的定义归纳出以下的观点:

家族企业需要家族成员持有企业多数所有权。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X的学者克林.盖尔西克、唐克埃尔斯以及国内学者朱卫平。盖尔西克认为,家族企业的定义并非以家庭命名或者亲属位于企业的高管位置来确定,而是需要家族成员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唐克埃尔斯认为,家族企业需要一个家族里的主要成员拥有企业过半以上的所有权。朱卫平提出:“家族企业是企业家个人拥有或与其家族共同拥有占支配地位的所有权,并能合法地将其所有权在家族内部传承。”家族企业需要进行经营控制权和所有权二者的结合。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X著名的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国内学者潘必胜、储小平、曹俊德等。早期提出家族企业概念的代表钱德勒他认为,家族企业中主要的决策权和对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是决定家族企业的关键因素,但并非等同于全部掌控,而只需要家族企业的少部分人拥有大部分的资本权和决策权。潘必胜认为,家族企业是指同个家族不仅要拥有这个企业多数所有权,而且还要直接或间接的对这个企业进行经营权控制。曹德骏也认为: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要掌握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并且他们的后代能继承这两种权利。家族企业需要有后代进行继承。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X学者唐纳利,他认为: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需要家族两代人以上参与,这两代衔接的结果,是家族的目标与利益能够影响公司的政策。针对这一观点,他总结了家族成员的职务与企业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七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家族企业;国内学者王彦也认为,家族企业是被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控制掌握,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战略进行操控,且通过延续跨越几代人来追求家族的使命。国内学者曹俊德也提到家族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需要合法地传承后代。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学者也根据家族的内部关系、权利分配等因素来界定家族企业。福布斯在2012年对家族企业评判标准是,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归一个家族所有,或至少有两名及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在综合以上学者讲述的观点的基础上,本文对家族企业做了如下定义: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共同持有企业的多数股权,且其他的亲属基于血亲或姻亲关系而居于公司高层管理位置,为企业的利益共同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2上市家族企业的定义

一般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由于自身的发展因素,和现代社会及

济社会的变化,往往都需要借助外部资金和资源的帮助下继续发展。因此,就有了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上市融资。

然而,上市家族企业与普通上市公司的最大区别是其拥有家族的特征,即在家族成员拥有大部分股权和控制权时,通过上市来分散剩余股份。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某上市企业的股权份额达到了规定的家族或某个人预定的控制比例,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称为上市家族企业。我国X学者叶银华认为上市家族企业应根据临界持股的比例作为判断标准,且家族企业成员大多担任企业董事席位。国内一些学者也把控制者为第一大股东作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家族企业就是家族成员在掌握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基础上,通过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从而吸收外部资金和其他资源来发展自己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3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特征

关于内部治理,学界上有不同的研究,英国学者阿林.梅耶认为,企业内部治理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而设计的一系列组织安排。斯坦福大学钱颖一认为,企业内部治理主要是为合理配置决策权、执行权、控制权以及激励机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安排。张维迎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将内部治理解释为分配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制度安排。

本文认为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是指企业以家族文化为中心,通过企业内部的规划与机制,使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相互制约,以及公司管理层与企业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和管理,共同为公司的利益发展作出贡献。

结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从企业类型来看,上市的家族企业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仅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家族成员拥有大部分以上的股权。

(3)家族企业成员掌握对企业的高度管理权和控制权,包括人事分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职业经理人没有在企业有实质性的参与。

(4)上市后的家族企业股权虽然会分散,但家族企业主依然掌握多数股权,并通过股权安排来控制家族企业。

(二)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的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家族企业在各国也有着重要地位,根据各国统计的数据表明,在各国企业中,有超过50%为家族企业。在各国上市企业中,家族企业也占较大的比重。我国在A股上市的民营企业中有接近一半是家族企业,这就说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家族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家族企业也为我国的经济贡献了巨大的力量,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实施也为我国家族企业的上市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与此同时,家族企业在发展上市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遇见治理问题,所以,本文以上市公司中的家族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模式,分析优势劣势,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研究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对完善各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内外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的差异

(一)国内外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

1国外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

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可以说是一个家族企业传统观念与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模式,不仅将一个企业很好的延续,同时也形成了很多值得借鉴科学的治理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美英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亚洲新兴国家治理模式。

首先,美英属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导国,也正是因为工业革命,形成大批的家族企业,也就有了如今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家族企业从以前完全由家族控制向企业股权分散化转变,但是仍然保留着家族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也就是说家族企业从一个家族控股变成由家族和其他企业合作控股,如X福特家族拥有的福特汽车公司股份从100%降至40%。

其次美英的家族企业管理模式采用的是控管分离,即家族企业不参与到管理当中,而是通过聘用职业经理人,实现职业化管理。也就形成了美英家族企业呈多级控股化趋势,虽然家族企业控股变少,但并没有削弱家族的控制权,因为股权分散化使得家族企业以较少的股份就可以相对控股,这就使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治理相结合,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日德治理模式属于内部监控模式,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严格,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可以看出日德治理模式中的家族企业股权是相对集中的,也就是说家族对企业拥有着稳定的股权,但不同于传统家族奇特完全由家族掌控的是,日德治理模式下的家族企业是由银行作为重要的债权人,股票流通率低,但优势就是有强大的金融机构持股,有利于避免管理人的错误发生,这也可以看出日德治理模式是控管一体化,而且是由家族内部管理。缺点也很显然就是内部封闭,资源流通性差,容易形成职业经理人在做决定时,需要经过家族企业等多方面的通过,市场机制不灵活,效率也相对低下。这种家族企业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就形成了日德治理模式的控管合一,内部监管。

亚洲新兴国家治理模式则带有强烈的儒家思想,家族企业与儒家传统观念是分不开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这种治理模式就是股权基本集中掌控在家族手中,那么企业治理也就落到了家族成员当中,优势所在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都由家族进行,也就避免了职业经理人不作为的情况,家族成员亲力亲为也是在给自己获取利益,也加大了家族成员的积极性,但弊端也很显然就是家族企业负债率相对较高,一旦家族成员能力不足,决策失误,导致的后果也是巨大的,加上没有其他的管理人才加入,家族成员往往容易自我为中心,容易形成目光短视。亚洲新兴国家治理模式不同于日德治理模式的就是没有强大的金融机构支持,不仅股票持有风险高,而且也容易出现家族独裁。

(二)中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这让我国进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在当时的经济面临着崩溃的阶段,国家也对企业的门槛降低,这就出现了一大批的私营企业,同时也造就了很多家族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家族企业也顺应时代需求进行了上市。

1股权高度集中

在2006年的第七次私营企业调查中,国家对两千多家私营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股份构成上,私人股份占比超过90%,其中家族企业业主作为最大股东,其股权占比超过60%,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其同族兄弟的股权占比也有15%,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大部分上市家族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都由家族内部主要成员持有。

产生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是早期的企业是由夫妻联手或家庭主要成员联手创立,上市家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内部。基于对亲属关系、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信任,许多企业的创始人也就认为把股权高度集中在家族内部是理所当然的。其次,企业上市,就意味着股权被分散,许多中国的家族企业的成员担心上市后股权会分散过度从而威胁到自身。

2、家族成员普遍存在身兼多职的现象

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调查研究,在选取的家族企业样本中,有37%的的企业总经理或副董事长兼任,如世茂房地产,创始人许荣茂人董事会xxx和执行董事,他的儿子许世坛不仅在董事会任职,同时还兼任总裁和销售总监;再如重庆智飞生物的创始人蒋仁生同样也是兼任董事长和做总经理的职位等。在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兼任多个职位,是因为企业在自己家族诞生,其目的是要从多方面控制企业的运行和发展,还有一重要原因就是家族成员对外部人员的不信任。

3上市家族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一般都会成为企业的主要管理者。

根据国内学者对私营企业在重大决策与一般决策方面的决定进行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业主本人,也就是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或主要出资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一般管理决策都占总体决策权的60%以上。而董事会在家族企业的决策方面则仅占10%。由此得出,董事会在家族企业的管理方面并没有发挥出很大的作用。

(二)外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差异

中国上市家族企业尽管与外国的上市自家族企业有共通之处,但在中国几千年来的发展背景下,总归形成一些独具特色的地方。

1对外的信任机制差异

西方国家的工业革命使西方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家族企业应运而生,基于西方国家基督教文化所倡导的信任鼓励和博爱思想,西方国家大多采用普遍信任原则,因此西方国家的职业经理人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福特公司在二世在位时,大量引进职业经理人,并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才能,在企业激励下,这些与福特家族企业毫无血亲关系的经理人在各自的岗位严守把关,在企业管理、规划战略等方面发挥出高效的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质,从而推动福特公司的发展。而中国通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家”为本位的儒家文化,在中国的家族企业中,内部成员普遍形成相互信任和相互依存的血缘关系,因此难以形成一个广义的特别信托,家族企业也就大多由家庭内部的重要人物掌控,职业经理人的作用也就没有发挥出来。

2家族企业上市股权分散度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对西方英美家族企业和日德家族企业的研究了解到,英美家族企业在上市前,家族成员大比例的控制股权,而在企业上市后,家族的股权比例就大幅度下降,如日本的松下电器,在上市前,松下家族拥有至少90%的股份,因此松下企业便规定家族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其余的股分要面向社会引资,进行股权社会化,因此松下电器在上市后,其占有的股份不到3%。西方国家的大部分家族企业也出现家族控制比例占至10%以下,可见国外家族企业的股权大量分散是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而在中国,家族企业上市后,控股权集中度任然处于较高的状态,控股家族企业仍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在A股上市的家族企业中,有大多数是通过与家族有关联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间接的进行控股,导致家族内部的股份居高不下,面向社会发行的股票比例也就大大降低,不利于股权分散化。

三、我国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现状

(一)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优势

家族企业在企业界中长期存在、它的数量众多并分布在世界各国,上市家族企业作为上市民营企业的新兴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显然是由于这类企业具有独特的优势。

1所有权与控制权统一能减少家族企业治理的代理和监督成本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对一般的企业来讲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把双刃剑,它可以方便企业主经营,从而更好的发展企业,但有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利于节约企业代理和监督的成本,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统一,不仅在委托代理中避免一定的风险,而且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能有效的降低代理成本,家族企业普遍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即使成为公众的上市公司,其家族成员也会通过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等方式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方面进行控制。除此之外,家族内部的伦理观念对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起到了约束的作用,进而让家族企业更有效率地运作。

2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能有效的发展家族企业。

基于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彼此之间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信任,在对家族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时,他们也会从长远利益考虑。而且在家族内部的财产积累和财产的管理上,家族成员有动力挖掘可以提高盈利的方法来进行企业的创新发展。在家族企业遇到困难时,家族成员可以不计报酬的出谋策划,进而节约了管理成本;再者,在相关信息传递方面,家族成员进行经营管理中就有了一定的优势,这就可以降低外人传递假信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族企业的家族文化资本对企业发展有明显的优势。

家族成员对于家族企业具有的忠诚心是家族企业的优势之一。面对家族企业遇到瓶颈期时,家族成员可以不管自己的付出是否会获得相应的回报,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家族成员可为企业“无私奉献”,甚至是自我牺牲,为了实现整个家族的利益,家族成员会表现出一定的利他性。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因为对外界的信任机制的不完善,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家族成员的出资,这不仅是家族成员忠诚心的重要表现,也是家族企业显著的文化资本优势。当家族企业的需要和个人的发展发生冲突时,家族成员可能会为了家族的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这是家族企业具有的强大凝聚力。同时,家族成员之间会表现出一种“家文化”,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和组织活动的顺利进行,成员之间的信任水平也较高,有效地增强了组织整体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家族企业中的这种资本文化有助于克服员工间的“搭便车”行为,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二)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缺陷及制约因素

1家族或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区分,内部产权较为模糊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遵守的原则,因此,股东通过投资是企业资产形成后,企业就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家族企业中,股东的财产往往与企业的财产混合在一起,企业法人的财产受到个人或家族的影响,是家族企业的内部产权变得不清晰,内部产权模糊是每个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家族企业在发展初期,是资本原始积累期间,家族成员因为血亲关系而相互信任,因此没有明确相关协议,对于财产分割不清,导致企业规模发展上市后,家族成员内部未明确财产分配导致产权界定不清,埋下了日后家族成员产权纠纷的隐患,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性和存续性

2容易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康美药业在股票发行后,董事长马兴田及其家人累计仍直接间接的持有66.4%的股权比例;广东榕泰上市后,其实际控股人杨启昭和妻子林素娟持有的股份及总共接近公司总股的67%;万邦达的实际控制人为王飘扬家族,其持有的股份占总股比例的54.5%。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市的家族企业中,家族占有大部分股份比例,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一股独大”现象,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由家族成员共同创立,把企业掌控在自己手里,是各个企业创始人皆有的想法,因此他们业绩会想方设法的让自己和与自己最亲近的人持有更多的股权。当然,从外部条件上看,法律和政策对大股东的监管力度较为薄弱,这会给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上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侵犯到其他小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家族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导致家族企业的不和谐的发展。

3业经理人制度不完善

随着工商管理专业(MBA)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的管理人才,家族企业上市后,得到了这些专业的管理人才加入,给家族企业带来了很多新的管理模式,从而完善了家族企业管理模式上的不足,进一步地完善了家族企业管理制度。

但我国家族企业上市后大部分依旧由家族成员主要控制,很少引进职业经理人,即使引进了职业经理人,也没有使其在企业中发挥实质作用。其制约因素主要从家庭成员和职业经理人两方面考虑:首先,在家族成员方面,因为企业由他们创立,他们业绩认为企业的生死存亡应当由自己掌控,假手于人只会徒增不必要的烦恼和担忧,因此家族成员就牢牢的把经营权和决策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国美电器的创始人黄光裕在入狱后,依旧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对公司进行强烈干预,对于贝恩资本,他则试图阻止三个贝恩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其提名的非执行董事决议投反对票,由此看出黄光裕强烈对国美企业的强烈占有。在职业经理人方面,存在着部分职业经理人产生试图掌控公司的野心。如国美电器的职业经理人陈晓,在黄光裕入狱期间,作为董事会xxx,在未与大股东商量的前提下私自制造资金危机,操作贝恩入主国美,否决大股东意见,其行为与应尽的职责要求相违背,导致权利过度放大。一边是揽权,一边是越权,使得企业所有人或控制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难以建立信用体系,毕竟职业经理人与家族成员并不存在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经过国美电器的风波后,许多家族企业的内部成员担心职业经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家族企业的利益,所以家族成员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度与默契度处于偏低状态,而职业经理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代理人,他们觉得得不到信任,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在企业的管理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决策难以得到认可,进而缺乏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

4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他的职责主要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决议规定是无例外的按人头计算;监事会作为企业的监督机关,其职责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罢免建议,他们连同股东大会本身可以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共同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在家族企业中,由于创始人一般都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安插自己的亲信,导致两会都只随着创始人本人和股东大会的意愿行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导致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具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人事事项、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等权利。而在家族企业中,股东会通常由家族成员组成,他们利用绝对的控股优势来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在自己的意志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其二,由于董事长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担任,因此家族涉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影响董事会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5法律对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规定不完善

对于中国一般企业的发展和监督,法律大多规定在民商事领域。但是,上市家族企业甚至普通上市企业的法律中并没有广泛提及,很多上市企业的相关规定都隐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一个小章节中,或者只是在某个规定和方法中,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在法律中更是丝毫没有出现相关字眼。即使公司法有规定公司的“三会”、高管和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但对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仅仅适用普通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足以解决其特殊问题。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微不足道的。在现阶段中国家族企业发展迅速的情境下,法律的规定显然有些滞后。

6家族企业传承遇到“瓶颈”期

2012年9月,福布斯中文版发布“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称,A股上市的家族企业中,一、二代同时任职的企业占40.4%的比例;已完成二代接班的仅占7%。由次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家族企业还掌控在第一代企业主手中。另外,根据普华永道发布2018年全球家族企业调研中国报告显示,中国内地家族企业中,仍有有80%左右的企业没有制定继任计划,这就说明家族的一代企业主并未对退任后接班计划有充分准备。

在近几年内,家族企业将会迎来接班高峰,大多数上市家族企业就会面临企业传承问题,而家族企业传承中创始人主要遇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后继无人,二是后代不如前代。

后继无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家族企业的发展赶上了国家的生育政策,延续超过三十年的“一胎政 策”对家族传承带来冲击,从而制约了家族企业的后续发展;二是因为两代之间因年龄差距产生价值观的冲突,许多后代的思想随着社会的而发展不断更新,加之因成长环境的变化而缺少刻苦冒险精神,因此许多企业主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父辈的企业。

后代不如前代,是因为子女在家族治理方法、治理观念上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即使二代接手企业,其治理的效益也不如父辈,而且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部分企业二代缺乏处理风险的意识和方法。

四、完善上市公司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思考与对策

(一)上市家族企业自我内部治理的完善

1明晰内部产权,区分家族财产与企业财产

在家族企业成立到初步发展的时期,家族内部成员就应该明确各自的资金和财产。对此,企业在初始阶段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制定相关章程确定各家族成员作为股东的资本结构确定各部分资产的归属。另外,许多家族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并稳定发展以后,创始人过其他家族人员通常会设立众多子公司参与控股,这样一来,就容易是家族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混同。对此,家族企业应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区分这种混同现象,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2积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

公司法的规定的独立董事是与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保持独立,并进行客观判断的董事,他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监督企业中因部分股东权利过大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据部分调查数据来看,我国现阶段仍有大部分家族企业未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家族企业,或者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也会因家族成员的任人唯亲使其失去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因此,在进行独立董事选任时,应成立相关的选举委员会,制定出选举方案,规定参与选举的人数,以此平衡家族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参与度从而尽量避免家族企业内部成员变相的选举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其次,在选举独立董事以后,应该要在专业、执行力等方面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度董事的监督力度。

3适当运用职业经理人,并积极培养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带的和能力

家族企业上市之后,不能仅仅依靠家族内部的成员进行管理,还要通过内外结合,从外部引进专业素质较高的职业经理人,然后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培养和考察。与此同时,德才兼备是职业经理人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家族企业选择所需要的标准。因此,除了在常识、专业知识、技术技巧等方面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培训,还要道德方面培养职业经理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培养职业经理人的对家族企业“忠诚度”,从而避免因权力过于放大而损害到企业利益。最后,在引进职业经理人后,要有对应的激励和监督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以此化解企业内部人员对职业经理人的排外心理。

4制定家族内部契约,构建合理的家族企业结构

家族企业产生的矛盾不仅仅是家族成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是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而引起家族成员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家族成员之间没有统一的内部契约,以致各方的观念产生冲突,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形成家族内部契约,能够有效地统一家族观念,从而发展家族企业。比如李锦记的“家族宪法”就是行之有效的内部契约制度。家族宪法是指家族为了增强凝聚力,确保家族内部和谐稳定,有效地维护家族成员的利益,从而促进家族企业平稳发展而形成的内部契约。它的性质类似于我国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家族宪法则是家族的根本规约。制定家族宪法之举始于李锦记家族,他们在经历了两次家变之后,建立了家族委员会,家族办公室等架构,并通过制定家族宪法来确立家族的价值观和基本原则、与企业的关系、家族成员的接班机制等一系列的规定。成立家族委员会,不仅能够促进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尽从根本上可能的解决家族内部的矛盾,而且能够通过家族的内部治理延伸至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规范家族事业的运营。

图4—1 李锦记家族企业架构

论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      治理问题

虽然李锦记没有挂牌上市,但是它的家族内部治理和企业内部治理成了众多家族企业的榜样。因此,家族企业在上市之前,应该要形成统一的契约,并构建相应家族企业结构,对家族成员的权利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使家族企业持续发展。

5提升家族成员自身的素质,积极培养继承人的企业能力和素质

家族成员在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各方面的行为方式都会对企业的发展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家族企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壮大,为了能够让企业在市场中立足长久,企业主及其他的家族成员也应该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观念和知识体系,而且家族成员要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默契感,才能让企业更大更强。

在家族企业继承方面,应该要积极培养继承人家族观念,对企业的治理能力和承受压力的心理素质。家族观念的形成 ,是通过让继承人参与家族内部的交流,使继承人产生对家族的向心力,了解家族文化,为日后能顺利接手企业做准备;在能力方面,应该让继承人接受专业知识训练,并尽早了解家族事业,通过参与实践熟悉相应的业务,提升治理能力,并培养继承人的创业精神。在心理素质方面,应该让继承人了解企业产生的风险与矛盾,并进行心理疏导,增强继承人的抗压能力和应对风险的应变能力。

6、树立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的法商价值

xxx参事室办公室副主任唐华东在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商价值报告Ⅱ》发布会表示,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治企。企业频频发生危机,往往是因为企业管理者在治理过程中仅仅注重经济利益和未来收益,追求效益,在发展价值上缺乏企业的“法治精神”,忽略法商价值。根据法商价值报告调研发现,而在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有情感上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比非家族企业更有发展潜力,而多个自然人家族企业与多人家族企业与单人家族企业相比更符合“法商型”企业。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家族企业在进行治理时,应当在法治价值与经商价值相结合,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从经济价值、治理价值、发展价值等“法商价值”的视角衡量企业价值和运营。

(二)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的完善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依靠法律和相关制度来进行,良好法律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自身的优势,克服弊端。但我国法律对上市家族企业乃至家族企业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远不足以解决家族企业存在的特殊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要在法律上加强对家族企业的制约和完善。

1从整体上增设法律对家族企业的相关规定

鉴于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在民营企业中存在,其内部治理和外部制约也必然有他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来对《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中,能够以独立成章或立节的方式对家族企业加以规定,如对股东持股比例设置限制范围、对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任职要求等。

2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公司法有对独立董事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独立董事的在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行为,若没有法律进行约束,必然会使其滥用权力进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基于有权必有责的原理,笔者认为,应该至少在公司法中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刑法方面,也应该要运用刑事责任和处罚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维权。

总结

本文对上市家族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先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入手,多方面阐述了家族企业的含义,也为后面的立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又分别从国内外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比较、我国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现状、完善上市公司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思考与对策三个方面对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研究,一方面找出了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现有的优劣势,也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另一方面也从法律的角度对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剖析。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施上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为我国建立健全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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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成之际,就意味着我的本科大学生涯已接近尾声,数年的大学光阴也将画上句号。

本论文能顺利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对我严格要求和指引,分析我的不足之处,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其次要感谢其他各科老师对我的教学和辅导,是他们让我学到了更多专业知识,为此次的毕业论文奠定基础,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对我的论文撰写提供了支持和帮助,让我顺利的毕业。

当然,还要感谢自己,没有自己的努力学习,就没有丰富的知识和阅历,没有自己的坚持,就不能顺利的完成论文写作。

论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      治理问题

论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内部 治理问题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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