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的发展历程、特征及属性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主要货币贬值加剧,人们开始对XX垄断货币发行权和货币信用产生了很深的质疑,此时,世界上第一款虚拟货币——比特币诞生。经过几年势如破竹的发展,比特币涨了近500万倍,参与者从专业小众迅速扩散到普通大众,其投资价值和地位与日俱增,因此,了解比特币的发展历程,特征及属性,探究其本质,
(一)比特币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2009年,中本聪提出了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这是一种开源软件和建立在开源软件上的P2P网络相结合的数字货币。〔[〔〕参见吴仲等:《比特币浅析》,载《科技资讯》2016年第14期。]〕
比特币自诞生以来一直风波不断。2014年,国外的比特币交易网站mtgox丢失了近85万个比特币,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清偿致使平台倒闭,此次事件堪称比特币史上最大的一次灾难。〔[〔〕《全球最大交易平台Mt.Gox破产比特币再陷信用危机》,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227/11756116_0.s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2月8日。]〕随后,多家国外比特币交易平台也纷纷倒闭,而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却得到极大的发展。各交易平台自成立以来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使得中国比特币交易量占全球交易总量达到惊人的80%。直至2017年9月,为了规避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监管当局决定关停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并要求各平台制作无风险清退方案以保护用户权益。〔[〔〕《中国为什么要关闭比特币交易平台》,http://finance.qq.com/a/20170917/021338.htm,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3月26日。]〕目前该决议已部署到地方。一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严监管风暴来袭,大量交易转至场外交易所,国内资金大量流向国外。不久后,中国将会让出交易量第一的位置。回顾国内比特币平台的发展,这并不是其所遇到的第一次监管。
2013年5月,央行牵头联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明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5年2月,香港方面发布公告:“比特币被定义为‘虚拟商品’,没有资格作为付款手段或者电子货币。”
2017年1月,央行监管层再次约谈比特币交易所主要负责人,要求其“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服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并且暂停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提币业务。同年6月,上海市XX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比特币不是金融产品,而是虚拟商品。
从历次监管当局的治理历程来看,一次次的监管,就是为了规范行业的秩序,以及重申比特币只是虚拟商品,不能与法定货币相提并论。中国此次关停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决定符合脱实向虚,保护实体经济的发展理念,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比特币的特征
作为世界第一款虚拟货币,比特币具有完全去处中心化,匿名、免税、免监管,无国界、跨境以及健壮性等特征。〔[〔〕参见李钧:《比特币:一个虚幻而真实的金融世界》,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这说明比特币不存在任何货币发行机构,其发行量也就得不到有效控制。〔[〔〕参见刘宁,沈大海:《解密比特币》,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开发者声称它总量有限,产出趋缓。他们认为,虚拟货币能弥补法定货币的天然缺陷,又能够躲避监管,进行地下交易和跨境资金交易,应当大力推广。
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因缺乏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持,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许多漏洞和风险。事实证明,这些交易平台频繁招引黑客攻击,从而给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导致各种法律问题频出。投资分子正是利用比特币的特性不断地抬高或拉低交易价格以牟取巨额利润,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比特币的不稳定逐渐引起各国政要和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在2018年3月19日至20日的G20财长峰会上,加密货币成为热门话题,在其联合公报中就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而非货币。与此同时,在发布的联合公报中,虽然承认加密货币有其提高金融经济效率和包容性的优势,但加密货币资产会引发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问题,市场诚信、逃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问题也会频繁出现。
(三)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指出,比特币是网络虚拟商品,不是法定货币。〔[〔〕对于央行这个界定的分析,参见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因此,比特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法定货币所行使的职能。
被界定为“商品”的比特币,在各大学界引起了不少的争议。民法理论认为,物存在于人体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又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产生财产关系的基础。〔[〔〕参见江平:《民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223页。]〕我国物权法第2条虽然没有明确有体物的概念,但其所列举的动产、不动产都属于有体物的范畴,显然更倾向于归为有体物,而权利则作为物权客体。笔者认为,比特币产生于互联网,其存在非常抽象,却符合民法上有关物的某些特征,因此,不妨将比特币界定为区别于传统财产和传统货币的有体物,赋予有体物的基本权利属性。
经济学界主张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即广泛流通于市场的铸币或者纸币。法学界则主张货币是动产之一。〔[〔〕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从产生之初,比特币就具备货币的某些职能,如:支付。一直以来,比特币仿佛对人们产生一种货币的错觉而得到货币化的发展,导致比特币与货币甚至法定货币的界限逐渐模糊,一些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的言论也因此产生。〔[〔〕Benjamin J.Cohen,The Future of Mone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第1页。]〕与其它货币相比,比特币的产生和获取方式比较新颖。由于比特币不存在任何发行机构,它的产生和获取基本靠“挖矿”和网络交易,与传统财产的取得有相似之处。〔[〔〕参见唐龙:《论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5·2(上),第87页。]〕那么,比特币的所有权归属也应与传统财产相类似,把所有权归属于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比特币的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其法律权能是完满的,不具有任何瑕疵。综上所述,比特币基本上符合物的特征,可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可以列入“准物权”的范围,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失为一种办法。当然,在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前提下,与其有关的案件裁判,目前只能让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二、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比特币的不断发展一脚交易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其固有缺陷,法律风险日益增加,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比如,比特币在另一个“暗网”(Dark Web)世界行使支付职能,为不法分子躲避监管和追查提供便利。比特币自诞生始便具有匿名化、跨境交易便利等特征,已成为“暗网”的首选工具,逐渐形成一个不依靠法定货币就能进行集资融资、不良资产转移的不法金融市场,破坏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增加了监管、调查取证以及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它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已经远高于其创新价值。
(一)比特币交易特征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一,匿名性。比特币的本质是电脑程序中的一组代码,存放在电脑硬盘或者互联网服务器里,如果需要兑换成货币就需要经过交易所,但成百上千的比特币交易所遍布各国,且并不是都受到监管,这样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几率不被追查到资金来源。除了上述情况,许多网站会提供比特币混合转发交易的服务,即经过多次的混合合法交易也能使得来源难以追查,反复操作后资金来源的追查难度呈指数型上升,变得几乎不可能。通过上述两种操作模式,不法分子能轻易掩盖资金往来,这无疑为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非法融资以及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便利。此外,不法分子还能通过制作病毒攻击用户的计算机以勒索比特币,然后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转卖,牟取巨额资金,相比于传统的勒索手段更能掩藏交易踪迹及犯罪所得。例如,2015年1月发生的“CTB-Locker”的比特币病毒敲诈事件。〔[〔〕《名为“CTB-Locker”比特币敲诈病毒疯狂传播》,http://news.chinabyte.com/362/13369362.s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2月18日。]〕在该事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病毒将用户的重要资料加密,同时提示用户限时支付一定数量的比特币,然后进行直接转卖、平台交易或者到交易所兑换货币,至此完成整个隐蔽的犯罪行为。
第二,可跨境流通。比特币投资者可通过国内平台交易实现跨境套利,但跨境套利也需要支付成本,各交易平台都有规定本平台的现行费率,包括交易手续费及提现手续费等,某些用户可能会利用国内外的交易平台的提现费用差额来套利。〔[〔〕《比特币之跨境套利》,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29/11187345_0.s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2月18日。]〕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然后把比特币放到交易平台转卖给指定的用户,再通过国外一些缺乏监管的平台与该用户进行交易,也可能派专人直接从境外购买该用户的比特币等方式,最后把比特币兑换成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此方式的交易路径和对象复杂多变,追踪难度大且极其耗时,因此,比特币交易平台容易成为洗钱的工具。
第三,方便、快捷。比特币交易只需两个东西:(一)、比特币地址;(二)、对应的私钥。比特币地址是随机生成的,而私钥是严格保密的,交易时持有者运用私钥签署持有人的比特币地址、数目和购买者的比特币地址三项交易信息,经过矿工验证后即完成交易,转账记录就加入到区块链这个大账本中。这与其他货币相比,比特币交易更加简便,高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此直接的交易方式缺乏税务部门的监管,国家也没有将比特币归入纳税范围,逃税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比特币交易市场全天候开放,价格上涨、下跌没有限制,也不受XX调控,很容易被投资团伙操控,上下波动剧烈,普通投资者和持有者将损失巨大。此外,各种虚假的交易网站大量出现以及交易双方没有订立相关合同,缺乏法律保障,将会产生大量的诈骗案件和侵权事件。
(二)交易监管的缺失
目前,国内外存在大量未经备案的交易网站,缺乏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漏洞多,经不住黑客攻击和病毒传播,一旦出现问题,平台负责人会直接跑路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XX没有制定相关监管措施,也没有规定平台负责人的责任,这些网站自然而然会最大限度降低维护成本,风险必然转嫁到用户,随时引发恶性事件。〔[〔〕http://www.8btc.com/bitcoin-exchange-regulation,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2月22日。]〕从上文的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是比较少的,甚至有些不能算监管,仅仅表达对比特币的一种态度和指导,并没有实质性的监管措施。对于规模比较小的交易平台来说,用户和平台之间是一种相当脆弱的信任关系,而脆弱不堪的信任感将使广大用户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无疑给用户带来巨大的财产风险,一旦发生“跑路”风波,就会产生巨额的财产损失。〔[〔〕参见李晶晶:《比特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6月1日。]〕考虑到比特币处于缺乏监管和规范的尴尬境地,再加上立法的滞后性,投资者和用户的不利局面只会愈加恶化,最终难以遏制投机带来的金融风险,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也无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
缺乏监管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使既有的正常经济秩序受到扰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增加了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应对难度。当发生比特币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司法部门难以解释犯罪性质和认定犯罪数额,受害人很难在经济刑法规范框架下受到保护。
对于比特币暴涨暴跌的极不稳定的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加强监管和抑制金融风险的管控措施。中国从2017年开始就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例如禁止比特币等一系列具有安全隐患的数字货币的交易,但笔者认为,这更像是无限期的禁止,而不是在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比特币在一定范围内运营的监管措施,而严厉禁止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因为比特币是全球性的,场外交易平台的乱象也会间接影响到国内,严格禁止比特币的交易和交易平台的运营并不会减损其在金融交易中的事实意义。
(三)取证、举证、证据保全困难
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存在于区块链中,如果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平台也会保存相关交易记录,这些平台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比用户具有更大的优势。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用户往往会面临取证和举证的诸多困难,交易平台可能阻挠用户收集、查验平台交易记录,亦可随意删减关键交易信息,使得用户在纠纷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比特币交易不透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也有可能是跨境交易,这大大增加了取证、举证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的难度,增加了维权费用和时间成本,一些关键证据将不能有效、及时地保全,进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参见李浩:《浅谈比特币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载《经济与社会》2016年第1期。]〕
(四)交易者维权救济无门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中国的比特币交易量长期位居世界第一,但令人意外的是,我国有关比特币交易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XX也并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各方面的监管也是相当落后的。在国内建立比特币交易网站是比较容易的,注册人只需在工信部进行简单备案建立比特币交易网站,并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核,这种低门槛、低标准和低要求的注册条件滋生大量违规操作和投机倒把的交易网站,给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2017年9月前,国内比特币交易是十分火爆的,比特币交易者迫切希望国家对比特币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由于缺乏安全监控和日常维护,很多交易网站都有比特币被盗窃的情况,而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与比特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用户尚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靠不断地协商解决纠纷。我国XX并没有给予比特币法定货币的地位,仅仅把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同时指出各种有关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http://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67730/index.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3月27日。]〕交易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或者行业自律。
对于比特币的各种纠纷,司法机关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法以裁的局面,因为立法的滞后性,目前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条文供审判人员审理、裁判,更无相类似的司法判例,也没有相关法学理论的支撑。因此,司法机关很难做出一个明确的审判标准。一方面,比特币作为新生事物给人们带来了新的交易手段和投资领域,而央行等国家机关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合法定位,也没有进行任何法的规定,若有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可能还是会将其交给行政机关解决。另一方面,比特币潜藏着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其发展给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域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在公众舆论和社会媒体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不能对比特币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不管不顾,如果大量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就容易激起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比特币交易者的地位是相当弱势的,其交易行为得不到XX的支持、调控、监管须承担巨大的风险,这对交易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目前,交易者只能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谨慎,理性地评估交易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自身的财产受损,最终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针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比特币的交易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必然会促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比特币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准入机制不完善,缺乏高度的行业自律,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监管等方面都没有采取合理、长效的措施,最终导致交易者维权救济无门,所有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三、比特币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合理建议
此前比特币风波不断,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平台的用户们损失惨重,主要是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随着比特币越炒越烈,并成为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的集中区,未来各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规范变严是大趋势,这将降低市场对比特币的需求,有助于更好地防范比特币的风险和隐患。
(一)提高交易平台的设立标准
现在互联网中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良莠不齐。当平台出现问题时,如果没有强力的手段、即时有效的解决方法,就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那么,我们需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设立进行资质认证,严格把控入门关。
第一,设立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审查。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只需进行简单备案便予以注册,而其交易过程中的高风险却由用户或交易者承担,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将注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审查,不仅要详细备案,记录注册人身份信息,还要审查注册人资金信用和社会诚信档案,调查其预行的技术保障方案、日常运营管理模式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注册条件后,方可对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此举通过提高设立标准从而淘汰不规范、不合格的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防范平台欺诈、“跑路”现象的发生,不断完善比特币市场准入机制。
第二,进行全面实时的网络监控,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可在央行设立一个专门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网络实时监控的部门,并建立特定的信息反馈渠道,要求国内所有比特币交易平台须签订网络监控许可协议方可运营,保障该部门及时掌控比特币交易动态信息和发展态势。〔[〔〕参见李晋沅:《小议比特币的相关法律问题》,载《金田》2014年第9期。]〕此外,与其现在严格禁止有关比特币的交易,切断比特币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联系,结果使资金来往更加隐蔽,加大监管难度,还不如主动将比特币及其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如:央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官方交易平台”,由国家提供运营资金、管理引导、信用支撑等。此举相比于将比特币及其交易排除在外更有利于金融秩序的梳理和金融风险的防范,维护比特币交易者的合法权益,逐渐摸索出一套能让比特币防控风险、相对稳定、良性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三,提高注册资本下限,建立准备金制度。随着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不断发展大,交易规模将越来越多的达到百万、千万级别,平台的运营风险、破产清算和信用担保等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一方面,XX应根据比特币的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交易平台注册所需资本,由电信管理机构直接对注册资本,然后登记备案;另一方面,平台负责人应当在平台设立之初提供相当数额的准备金作为资产担保,存放于央行或指定的商业银行,且应视平台的发展情况和交易规模而相应增加数额。这样可以提高交易平台的信用担保、资产担保,保证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转,加强应对金融危机或泡沫危机的能力。〔[〔〕陈云峰:《拆解比特币法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http://www.cebnet.com.cn/20170109/102355272.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3月27日。]〕若交易平台发生资金流动危机、破产危机、法律纠纷等情形时,用户可以向央行申请使用平台缴纳的准备金作为损失赔偿的资金保证,以降低财产损失,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是选择性无视,一味地禁止和封锁使之无法良性生长,立法的空白、法律法规的缺失将制约我国在新时期的市场治理能力。〔[〔〕万喆:《比特币与其排斥不如纳入监管系统》,https://www.cybtc.com/article-2690-1.html,最新访问日期2018年3月27日。]〕因此,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至少能让公众找到一条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服务型XX和法治社会应当要做到的,也有利于社会稳定。需要说明的是,期望XX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强迫XX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而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有所作为,毕竟有巨额资金投入到比特币这一“虚拟商品”中的社会现实,就产生了一旦出现纠纷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
打破现有法律制度瓶颈,明确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纳入货币监管体系,在发生损害事实后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一个好的法律制度设计不仅能发挥其预防功能和惩治功能,还能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如果我们能根据网络经济发展的趋势,设计出符合我国虚拟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虚拟货币将不仅能适应电子商务交易对效率和安全的需求,还能减小虚拟货币对经济金融乃至社会秩序的冲击。”〔[〔〕苏宁:《虚拟货币理论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三)明确比特币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求比特币用户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制认证。比特币所具有的匿名性的特征为犯罪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对交易者进行实名制认证,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比特币的权属或者比特币被盗后的返还,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利用比特币交易洗钱的犯罪率。尽管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大多第三方平台已经要求卖家进行实名认证,但是法律仍未将其规定为法定义务。同样的,为了解决比特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洗钱、逃税、取证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实名制认证将明确各方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其用户所有交易情况进行保存。随着比特币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应当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合法保存客户进行比特币交易的相关数据、交易记录以及账务记录,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进行任何修改。鉴于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尚不完善,就上述信息的保存有助于降低发生纠纷时取证的难度,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第三,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维护交易者信息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义务。当今,客户资料、信息、密码被泄露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应当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对交易者的注册信息以及登录密码具有保护义务。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搜集其用户的个人资料方面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应当要求交易平台对其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透露的资料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记录进行保密,未经用户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不得以其运营时间为限。当然,如果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进行信息采集时,则应当为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就我国现有法律而言,只是对电子证据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很多方面还不够细致、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电子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行的电子证据规则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更无法解决比特币面临的证据难题。因此,必须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制度。
一是要认真研究,总结现状,区别对待。我们在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的时候,要分清楚电子证据的各个方面分别需要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规范,即区分出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与网络技术之间的界限与关系。
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共同加强立法。在国家层面进行电子数据统一立法,各地方立法机构应当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这可以起到辅助和细化的作用。在内容上,应以现有的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为核心,以《电子签名法》、相关联的诉讼法规、地方法规为辅,建立一个相对完善、实际可行的电子证据体系。
三是国际接轨,适当借鉴。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发现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原则与规则并用,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比如,X和菲律宾的电子数据法律比较细致,而《联合国贸易法》仅仅是模糊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的电子证据法,再注重结合中国现有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后通过配套措施加强制度的实践性与可行性。
(五)推动建立比特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
网络的全球化推动了交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比特币交易的全球性以及其便捷、交易费用的低廉的特性,更是推动了虚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现阶段,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立法、管辖规定不一致,导致了使用比特币作为跨境支付媒介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前引〔10〕,唐龙文,第87页。]〕而比特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准据法选择的难题,维护各国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诚然,不同国家对新兴事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不同,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也并不相同,这也是推进比特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所面临的困境。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发挥积极作用,推进该机制的建立,以期切实维护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比特币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虚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监管,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的虚拟货币,是在“非国家货币”理念催生下的产物。目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并未对比特币进行明确表态,因此,比特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但是这种理念必将不断延续。同时,虚拟货币对各个国家来说,将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就虚拟货币进行法律监管和金融监管也会成为各个国家弥补法律空白的重要议题。比特币,不是传统的货币,也不是电子货币,是一种新兴的虚拟货币,可以成为一种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和虚拟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使得虚拟货币具备了货币的初级形态,具有价值职能和流通职能,而比特币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能——支付职能,正是该职能使得其区别于其它虚拟货币。随着比特币交易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进行统一管理具有现实必要性。比特币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交易者必须自担风险、自承责任。因此,从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来说,应当给予比特币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提高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真正维护我国比特币交易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比特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从长远来看,虚拟货币在未来发展中的地位将不断提升,而构建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体系正是法律超前性和前瞻性的体现。作为目前最受关注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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