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这几年来,网络直播在这个互联网经济时代凭借自己的优势开辟了新市场。而谈到网络直播,自然离不开“网络直播打赏”这一行为。有行为的地方必有法律,随着打赏行为引发的案例增多,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被强制,由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基于自愿为之,这一特性也反映了互联网经济真正的吸引力。网络直播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欢,作为一种全新的获取信息模式,也越来越受到00后这些年龄尚小的群体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易不考虑后果而做出打赏,迷惑而误入歧途的事情屡见不鲜。
本文主要对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撤销权作简要概述,并从网络直播打赏服务合同中的可撤销性进行分析,讨论撤销权在合同中行使的几种常见情形是否同样适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阐述了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并对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机制提出建议,针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撤销,建议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协助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平台和用户之间的诉讼成本。
关键词:网络直播; 打赏行为; 撤销权; 行使;
引言
网络直播行业和传统的演绎模式有所不同,是当下互联网经济时代的产物,也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主要以网络主播和平台用户之间的打赏和服务为主要的经营模式现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迅速崛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直播乱像也层出不穷,许多打赏行为成为法律的擦边球,而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这一行业发展阶段的重点问题。
现阶段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有《网络直播行业的的管理法规》、《对于巩固网络直播治理的工作办法》等等,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做到有效的治理直播乱象,因为每部法规并不隶属统一部门去出台和执法,而是分散开来,每个部门都有权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这样各部门之间无法做到整齐划一的配合工作,也就使这一立法体系的搭建不够有序和完整。
网络直播平台用户在平台支付一定对价报酬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属于单纯的赠与,平台主播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并没有单纯获利,而是进行了有偿的服务,服务的形式表现为直播间的表演,主播在直播间表演平台用户想看的娱乐节目作为一种服务,所以网络直播打赏所形成的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属于平台用户和平台主播之间有购买有服务的交易,符合合同法中公平交易的前提。在打赏这一行为发生后,平台用户和平台主播形成了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是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其次,要关注到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的可撤销性。至于打赏的行为发生后能不能进行撤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分别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无效的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一个不具有理智的消费观和成熟的判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形形色色网络信息的影响,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打赏。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看未成年人的年龄、责任能力、经济能力、家庭状况、直播平台的所提供表演性质、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未成年人作出的打赏行为是否符合常理,从而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撤销权,如果具有,应该怎么样来行使。
在网络直播打赏中要求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双双齐全才能享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第一种方式就是债权人订立合同后有撤销的理由,并直接向债务人表达出返还财产的意思;第二种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撤销的方式。
笔者试图以分析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服务合同的可撤销性为切入点,结合现有关于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讨论撤销权在合同中行使几种常见情形是否适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对打赏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进行阐述,以便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实务,最后笔者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部门出台的规定章程,而应该使这些规定章程晋升到一个更高的法律阶层,从而促进这些法律法规起到根本性的治理作用,并且更高的法律阶层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覆盖范围,填补现阶段所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推动我国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 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的概述
1.1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撤销权,是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而言。在当下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直播行业产生了“打赏行为”,主播以在直播间演艺的形式作为服务,平台用户在平台支付一定对价报酬,由此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网络直播平台的此种经营模式增加了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动,并且不像传统表演形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也是当下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产物。平台主播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并没有单纯获利,所以打赏行为不属于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进行了有偿的服务,服务的形式表现为直播间的表演。所以应认定为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即撤销权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失公平中的权利受损的人,基于双方间成立的可撤销的服务合同而形成的一种权利。[]
1.2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的立法现状
合同法中有这几种情况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由于一方意思表示不明使另一方造成非常严重的误会的;与此同时有明显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失去平衡的;一方欺骗对方,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或是在对方陷入危险的境地时,不顾对方是否真的愿意接受要约而强制要求订立合同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这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或是撤销合同。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必须按照请求的内容做出判决或者仲裁,不能随意做出与请求的内容不符的结果。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有《网络直播行业的的管理法规》、《对于巩固网络直播治理的工作办法》等等,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做到有效的治理直播乱象,因为每部法规并不隶属统一部门去出台和执法,而是分散开来,每个部门都有权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这样各部门之间无法做到整齐划一的配合工作,也就使这一立法体系的搭建不够有序和完整。[]那么如何使网络直播的立法体系趋于完善,真正发挥作用呢?这就要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部门出台的规定章程,而应该使这些规定章程晋升到一个更高的法律阶层,从而促进这些法律法规起到根本性的治理作用,并且更高的法律阶层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覆盖范围,填补现阶段所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由此可见,仅有现存的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相关部门应该做到统一立法、统一执法,出台更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直播中的违法乱象。
1.3撤销权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的行使意义
有行为的地方必有法律,随着打赏行为引发的案例增多,直播乱象时有发生,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目前网络直播打赏中关于撤销权立法体系的搭建不够有序和完整,依然做不到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具有足够的处罚力度,只有增加处罚力度完善法规,才能找到乱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源头上制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因此合同中设立撤销权,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中受到损失一方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撤销,由此来保护受损害方的权利不被侵害。[]
2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可撤销性辨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被强制,由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基于自愿为之,这也是互联网经济真正吸引力的地方。众所周知,网络直播平台的注册用户越多,平台就能获得更多的机会获取资源发展,不停的更新换代,将网络资源转换成现实利益。在直播间的注册用户和主播之间成立服务合同之前,首先要形成一种邀约邀请的法律关系,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表演是一种对平台用户的要约,而平台用户进入直播间后,如果感觉主播的表演与自己预期的期待相符,愿意继续留在直播间观看,则可以视为接受了要约,如果对直播间的内容不感兴趣,离开直播间的行为则视为拒绝了要约。接受邀约之后,二者之间成立有偿的服务合同。[]平台在直播间做出打赏之后,如果合同成立但无效,平台主播应不应该将报酬返还呢?还是在打赏者反悔后,就能撤销?如果在这一事实行为中存在瑕疵打赏行为,那是否适用撤销权呢?未成年打赏行为的撤销权如何保障?
2.1合同成立前的撤销性
双方当事人的所做出的意思相同,即互相表达的意思契合,那么合同才可成立。一般时候,只要不出现效力待定的情形,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就要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如果观看的打赏用户后悔,就要分析合同的可撤销性,也就是看合同的性质,属于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还是成立无效的合同,还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网络直播中,平台用户一方和平台主播一方是服务合同的的双方当事人,意思相同,达成合意之后服务合同才能成立。[]主播会在某一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信息的发布,就是在直播平台上向不特定的受众发布要约,要约的内容就是网络直播的表演服务。对于该要约的接受行为就是进入主播的直播间进行观看的行为。由于网络直播的打赏不具有强制性,在观众进入直播间后,又因为对内容的不满意而退出的,没有做出打赏行为也即没有进行承诺,所以不存在讨论撤销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也存在要约邀请的行为,比如主播在平台邀请粉丝群体在某一时间前来欣赏其表演,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主播向用户传导广告信息,视为发出要约邀请,等待其作出回应。如果平台的用户看见广告信息后按时进入直播间,视为接受了邀请,并且作出要约,请求主播提供表演的服务。通常情况下,主播无需特意做出接受要约的回应,继续表演则视为已经承诺。但如果主播明确表示拒绝不合理要求的除外。但是,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承载的服务应经过用户的考验,即平台用户进入直播间之后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喜好。如果平台主播的要约邀请本身具有诟病,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错误引导,或者其演艺服务不如平台用户预期的期望,此时服务合同不能成立。这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平台用户用户发现达不到预期值时对网络主播进行攻击和谩骂。[]
2.2 合同成立后的撤销性
观看网络直播的观众,进入直播间后,取得了收益即观看了直播。在其他的服务合同关系中,此时相对方就应当进行对价的支付,而在网络直播过程中成立的特殊的服务合同对价的支付不具有强制性,是可以支付的状态。但是,如果观看者想要进一步观看自己想看到的内容,就必须需要打赏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打赏的行为发生后能不能进行撤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2.2.1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使撤销权
民法中,有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一种为没有权利代理的人订立的合同;第二种为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别人的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第三种为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在网络直播打赏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后做出打赏,支付超出其能负担的高额打赏费用。民法中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在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许可陪同下做出行为,否则其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如若独立订立合同,必须要求经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过未成年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属于单纯获得利益的一方除外。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存在双方获利和付出的情形,不存在一方单纯获利。因此未成年人,在平台中所做的打赏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十六周岁以上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外。[]
该服务合同是否可撤销,其实不可一概而论,要考虑打赏的实际金额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支配程度。对于前面的两个标准,应当进行全面的考量,不能唯金额论,因为由于家境、年龄、心智等方面的不同,可支配的金额也不同。未成年人进行巨额打赏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未成年人打赏的金额明显明显超出其可支配的金额时,若监护人进行追认,追认的合同当即产生法律效力;若没有作出,过了一定时间,也认定为监护人作出了该行为。
2.2.2对于成立却无效的合同行使请求权
民事法中的合同存在以下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一方用欺骗、威胁的方式强制订立,并且对国家的造成伤害的;带有伤害的目的进行联络,使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行为的本意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合同中带有以上情形的了,服务合同最初就无效。此外若平台主播在其直播间里进行带有淫秽色情的演艺直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宣传和讨论较为敏感的政治性话题,例如进行宗教传播。此种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成立服务合同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即使合同无效,也有合同依然成立的情况出现。一般情形下,受损害一方可以基于无效合同或者已经撤销的合同,要求受益一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财物。受益方没有办法返还财产的,要赔偿造成的损失。[]在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服务合同可适用返还财产,但是如果遇到常见的劳务合同,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去判断劳务行为所完成的成果或者成果所需要的时限,这就没有办法要求受益方返还财产,所以只能在其劳务行为可为受益方创造经济效益的条件下,请求对其所付出的劳务进行定价赔偿。在网络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中,网络主播的表演内容如若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宣传照宗教表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平台用户有不当得里返还的请求权,也就是有权作出让主播返还财产的意思表示。这有利于平台主播规范其表演的内容,避免传播违法犯罪的不良表演,使直播内容趋于正面。
2.2.3对于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中,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有: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为一方意思表示不明使另一方造成非常严重的误会的;与此同时有明显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失去平衡的;一方欺骗对方,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或是在对方陷入危险的境地时,不顾对方是否真的愿意接受要约而强制要求订立。[]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主张撤销的权利,第三种情形,只能由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主张撤销权。
3网络直播打赏合同中行使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3.1瑕疵行为的撤销
在民事法律合同中规定了上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关于直播平台用户被平台主播诱导性打赏、欺骗性打赏、观看过程中激情打赏等,这些行为都属于瑕疵打赏行为,那么在网络直播打赏中出现瑕疵打赏行为,哪些情形适用撤销权呢?
3.1.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在网络直播打赏中具体指的就是,观众对于直播内容产生了误解从而做出的打赏行为。误解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直播内容出现误解,冲动打赏或意外打赏,用户的打赏与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第二种是对金额出现误解,打错数额或打多数额,在打赏数额巨大是,能否可以定义为重大错误,要视用户的支付能力决定。在通常的情况下,打赏的虚拟财产是充值而来,是不存在超出个人可支配财产的情况的。所以,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时候,很难认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会做出严重的重大误解行为,由此可得出平台用户没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3.1.2显示公平
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形主要表现在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客观上在网络直播中的主要发生的情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网络知识的误解,信息不对称,从而出现的显著的不公平的情况。[]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评价标准,应当拥有不会产生误解的理性与智力,不应当存在被哄骗忽悠的可能性。主观上,服务合同的订立时的规则非常简易,即合同一方提供直播间里的“演艺”服务,另一方提供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报酬”,但是,每个人的对于此对价的价值观点不一样,有人愿意一掷千金,有人认为一钱不值,此时认定显示公平的条件明显不适合。所以,用户在网络直播打赏时成立的服务合同不能以显失公平来行使撤销权。[]
3.1.3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对于在网络直播打赏的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网络主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欺骗行为,来导致打赏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进行打赏。此时,应当考虑刑事领域的法律问题。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显然不可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胁迫用户进行打赏,更不不可能有趁人之危的等行为,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一个基本的理智成年人应该可以具有合乎常理的判断,并且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不过是一方提供表演,一方欣赏来愉悦身心,但如果平台用户产生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意图,例如对主播产生色情意图,即使用户做出了打赏行为,后来没有大到目的而让主播返还财产,平台用户也无权请求撤销,因为不能定义为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中,撤销权不应适用。
3.2 未成年打赏的撤销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看未成年人的年龄、责任能力、经济能力、家庭状况、直播平台的所提供表演性质、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未成年人作出的打赏行为是否符合常理,从而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撤销权,如果具有,应该怎么样来行使。
根据民法通则里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没有独立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8周岁。但是16周岁以上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外。[]所以,这里打赏的人如果是16周岁以下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作出的法律行为受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作为一个不具有理智的消费观和成熟的判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形形色色网络信息的影响,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打赏。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做出打赏行为,其行为本身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帮助其作为,所以无需考虑其打赏了多少财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所不同,可以单独去做一些符合智力、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拿零花钱买一根冰糕,这种简单的行为有效。在实务案例中,有很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到了使用家长财产的途径,在未取得家长的许可时,对平台主播进行超高额度的打赏,而家长不得不利用法律途径或与平台协商追回未经许可的打赏财产,而往往这种方式非常费力。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无效的打赏行为经过其监护人否定之后,有权请求直播平台将财产予以返还。
4 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
4.1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情况下,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撤销权。同理,在网络直播打赏中要求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双双齐全才能享有撤销权。
4.1.1 客观方面
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放弃到了时间可要回财产的权利、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名下的财产、或者不求回报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这些都属于债务人有意将财产降低或者清空,或者为财产添加债权的不合理行为。[]
在债权债务合同成立之前,将财产降低或者清空,或者为财产添加债权的行为,这个时候还没有发生债权,不影响合同的后期订立,不应认定将会为债权带去损失。[]并且在债权人知晓此种情形,也愿意订立合同,更不能申请撤销上述行为。但是如果债权债务合同成立以后,已经产生效力。因此上述所讨论的行为需产生法律效力,并且需要发生在订立合同以后。若行为不具备这两种条件,债权人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债权受到影响,因为行为无效则所有权并未转移,只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无效即可。因此,客观条件之一就是债务人有意将财产降低或者清空,或者为财产添加债权的不合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4.1.2主观方面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发生后,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即主播的表演不属于单纯获利的行为。这时候如果平台用户反悔,必须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受让人在接受好处时主观上有不正当恶意,也是否知道接受财产将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并且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接受好处的第三人,也就是受让人如果知晓接受财产将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仍然坚持在债务人处获取利益的,则债权人此时有充分理由行使撤销权,撤销平台主播的不合理行为。但是“受让人知晓”必须同时知晓两样事情,一是知晓平台主播是有意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物,而是知晓接受好处后债权人有损失。所以受让人仅知晓其中任意一件事情,都不足以构成平台用户基于第三人主观恶意行使撤销权的理由。
4.2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目前,存在两种方式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一种方式就是债权人订立合同后有撤销的理由,并直接向债务人表达出返还财产的意思;第二种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撤销的方式。[]但前提是,提出申请的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并且是以本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4.2.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在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撤销权行使,并不一定需要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实际情况中,大多数的合同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进行返还或进行补偿。除网络直播平台扣留虚拟财产的情况外,通常,只需要服务合同的债权人,也就是平台用户直接表达出撤销打赏行为的意思,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4.2.2以诉讼、仲裁的方式为之
在服务合同成立之后,如果用户反悔,与平台主播协商不成,不能返还打赏的财产或者进行不能进行补偿。平台用户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交事实与理由,若债权人具有撤销权人主体的资格,并且证据充足,事实明理,则经过法院审理后合同可以被撤销。这是网络直播打赏中行使撤销权的第另一种方式。
5 撤销权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的完善
5.1借助第三平台的监督和规范
现如今,有关于的网络直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做到有效的治理直播乱象,每个部门都有权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各部门之间无法做到整齐划一的配合工作,也就使这一立法体系的搭建不够有序和完整。所以,只有使这些规定章程晋升到一个更高的法律阶层,出台更高层次的网络直播打赏相关法,才能促进这些法律法规起到根本性的治理作用,并且更高的法律阶层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覆盖范围,填补现阶段所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对现状有所规范。比如,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网络直播环境中,平台和主播应尽到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进行打赏的“未成年人群体”的年龄界限,明确如若打赏的财产属于违法财产,财产本身是否有效。
现阶段,还未单独设立监督网络直播的相关单位,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设立单独的监督单位是未来规范网络直播现状的一种趋势,可以有效的改变各个出台和执行法律法规的部门之间不能整齐划一配合工作的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学习国外很多国家来规范网络直播的现状办法,例如,为此法律关系设立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是一个平台,一家企业,由这个第三人来负责对平台中“打赏钱款”的进出,进行规制和管理,这些规制不仅对“打赏钱款”有条件限制,还有时间限制,使得打赏行为减少一部分冲动因素。[]
5.2平台应为未成年人打赏提供证据
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打赏主体,在近几年的网络直播环境中备受关注,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中的有章有序交易,公平合法交易,就要便于未成年人在做出不合理的打赏行为之后,其监护人能够追回没有经过许可的财产,保证其撤销权顺利行使,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主体资格没有统一认定准则,为司法调查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建议尽快完善平台相关的标准和义务,为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调查提供证据,保证未成人的权利顺利行使。首先,平台需要设立在未成年人最初注册用户时的严格标准,将家长的身份信息,电话邮箱等进行实名认证,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的监督下才可成为用户,观看直播,建立“未成年人家长看护模式”,有利于出现不合理打赏状况后能够及时找到家长,建立联络。不过,如今也存在孩子用家长的手机和名义上网的现象,这时,需要平台做出相关措施,例如,可以在打赏时进行身份验证,输入密码或者面部识别,确认做出打赏的人和账号名义人是否为同一人。第二,若要进行大额财产的打赏,可做出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的页面提醒,提示用户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支付,切勿冲动行事,利用第三方机构对打赏财产进行规制和管理,先在几天内对金额进行保管,在发现打赏金额和打赏行为有明显异常后,便于家长利用第三方公平合理快速的找回财产。第三,建议平台在后台记录直播间直播状况的程序,例如进行录音、录像等,为未成年人的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给予用户录音、录像的权利,有利于用户记录当场情况,留存证据。
以上措施为平台和未成年人用户之间开展的司法调查提供便利,减少成本,确保其权利的顺利行使,并且助力当前法律法规对直播行业的规制,使这一行业得以快速、绿色、健康的成长。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在网络直播打赏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合同的成立形态,是否有效都影响着撤销权的行使。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程序来行使撤销权。正如庞德所说的那样“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应该是停滞不前的。”网络直播是伴随着新的信息传播方式而出现的新的服务模式,在面对新兴事物的时候,要仔细分辨其背后的内涵,辨别其中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在打赏者与网络主播之间成立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这是一种比较正常的民事行为,这种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仔细的分辨是否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应该如何选择。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就生效。若分歧较大,就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仲裁,最后笔者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部门出台的规定章程,而应该使这些规定章程晋升到一个更高的法律阶层,从而促进这些法律法规起到根本性的治作用,填补现阶段所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推动我国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中撤销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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