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追求出行的效率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一些“打车族”来说出租车给他们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在发生时间紧迫却打不到车的情况时也常常让他们感到头疼,于是网约车在这时应运而生,网约车,将提前预定好就能有车坐的优势深入人心。但随着网约车用户的人数激增,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网约车平台的专业性,司机驾驶技术的熟练性却也变得良莠不齐,相关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也并没有随之增强,因此,网约车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导致一些负面案件频频发生,例如,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技术不成熟,导致乘车人遭遇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由于网约车平台管理不严,司机私下向乘客巧立名目进行收费,导致乘客与司机发成冲突。甚至在不久之前爆出,深夜女大学生乘坐网约车,遭受司机侵害并抢劫其随身物品,随后丧命。这一系列的事件都反应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的相关规章制度还比较欠缺,网约车平台在发生事故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对乘客必须要承担何种义务都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于网约车的规定已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 交通事故; 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引 言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巨大成就,人们的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出行时将乘坐出租汽车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由于出租车市场在XX的严格管制下,车辆的增加缓慢。这是因为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不是市场导向的,而是属于特许经营。我国出租汽车的数量的供给基本上是根据城市的用车高峰与用车较少的平峰综合考虑而设定的。这就导致如果按照高峰时期的用车来供给出租车,平峰期必然会导致出租车资源的浪费,如果按照平峰时用车量来供给出租车,那么高峰期必然会出现出租车不足的情况。网约车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便利着人们的生活,并且经过网约车行业近几年的发展,对此有需求的人们也在不断扩大。在网约车经营模式中,网约车车主通过手机软件连接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一对一的服务乘客。这种经营模式极大的缓解了城市用车高峰的紧张情况,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多人拼一车也符合近些年国家提出的环保理念。为拼车乘客省钱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约车车主的收入,甚至还因此滋生了一个新的职业—网约车顺风车车主,无形中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网约车”真的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吗?机动车上路出现交通事故一事必不可免,传统的出租车营运模式,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赔中被侵权人可以找寻保险公司或出租车公司获得赔偿。私家车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人车主或司机来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赔上可以根据保的险种相应的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或个人赔偿。而本文需要探讨的就是网约车平台的出现,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无论哪种模式,都对乘客出行提供了便利,深受乘客的喜爱。但是近些年,网约车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如何解决与乘客和三者的民事纠纷,网约车平台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本文以实际案例出发,探索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系列问题。

网约车平台的产生不仅满足了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用车需求,还有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们对便利生活的追求,并且增加了就业岗位。总体来说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是顺应时代潮流,利大于弊的,所以抑制网约车的发展不符合人们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没有相关法律确定网约车平台承运人的身份。以及保险法也未针对网约车这一标的主体特别规定,造成很多情况下的私家网约车无法获得理赔。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对策是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公平以及秩序的稳定。

本文从网约车平台不同运营模式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暂行办法》、学术界不同的观点以及相关的司法案例来分析网约车发生违约和侵权事故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我们应当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了解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深人分析完其法律地位、民事责任之后,给出完善的建议以及如何处理平台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在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承当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在国家立法、网约车平台自身、保险公司这三个层面上提出自己的一点完善建议。

1 网约车及其所在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概述——以滴滴平台被诉案为例

1.1案件事实概述

2018年,原告张某,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乘坐被告李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私家车出行,车辆行使过程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张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认为,被告网约车司机李某超速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因负重超载,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因而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张某无责。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1.2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1)网约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网约车司机及其所在平台应当对乘客承担何种责任。

(3)该网约车承包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本案发生在网约车辆驾驶员在进行订单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并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责任,在庭审中,网约车司机李某承认事故事实,但是认为自己与滴滴平台存在签约的关系,滴滴平台对此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滴滴平台主张虽然李某是其平台下加盟的网约车司机,但是李某驾驶的是其自己名下的私家车辆,与平台并无直接关系,平台只是信息的发布者,在此次事故中并非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驾驶车辆虽是其公司承保的标的,但是该车辆在承保时未说明营运目的,且保险公司免责声明中明确说明如该车在营运中发生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但是承认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

1.3该案判决结果及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法院判决,网约车乘客张某所受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滴滴平台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货车司机王某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滴滴平台由于其员工的超速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因此,在滴滴平台向原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后,可向被告张某进行追偿。网约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在商业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种类在承保时已经标明种类,运营车辆的承保风险与私家车私用风险不同,保费也不同。对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标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案例显现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该案中法院判取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在此次事故中是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但是学界针对此有许多争议,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网约车平台虽然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乘客是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才在滴滴打车上预约。而且,平台在每一订单成功交易后,都会扣取相关费用用以盈利,而且网约车的运营规则都是平台制定的,费用也是由平台制定收取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平台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2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2.1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理清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首要问题。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在中国各位学者尚未达成一致,分别为居间人说、承运人说、经营者说。

第一,居间人说。在网约私家车客运合同中,网约私家车平台并非实际上直接提供营运的平台,而仅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公布信息源的中间环节。通过数据分析,为私家车和乘客提供订立合同的契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然而,该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首先,网约私家车平台是居间人,乘客就应该是委托人。如果乘客从消费者转化为委托人,一旦发生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乘客作为委托人,就会成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这与该观点则形成前后矛盾。其次,乘客在网约私家车平台上进行网约车预约服务,匹配到哪一辆车,哪一位驾驶员,乘客都无法选择。而如果平台是居间人,乘客和私家车驾驶员双方都有选谁和不选谁的权利。最后,网约私家车平台明显不止是提供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网约私家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输服务合同的制定者,收费规则、路线规划等内容也都由平台确定。因此,将网约私家车平台的地位界定为居间人有很多缺陷。

第二,承运人说。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侯登华认为网约车四方协议仅仅是其表象,虽然网约车平台为乘客和车主提供实时信息,牵线搭桥就简单认定为网约车平台就是居间人,网约车平台制定网约规则,制定公里数价钱,还承担着一系列的技术支持。扮演着更像是承运人的角色。并且当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时,也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处理[]。

第三,经营者说。网约车平台不是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的公益项目,虽然在使用网约车平台前期都给了司机和乘客最大优惠,但只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留下。网约车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一部分学者认同经营者说。从网约车领域来看,网约私家车平台应确保乘客在接受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中,乘客的人身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2.2网约车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

2.2.1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驾驶员

1、网约私家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在实际法律活动中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这一角度分析可知,网约私家车平台通过招聘私家车驾驶员,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网约私家车平台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乘客的满意度、保障乘车安全性,对私家车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网约私家车平台制定了一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者之间便构成了劳动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下,网约私家车平台理所应当为侵权责任主体[]。然而,这个观点未能解释下述现象,私家车加盟中多数司机为兼职司机,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自主性强,何时开始工作,工作时长都是由司机本人决定,网约私家车平台无法进行干涉。这种情况下,私家车司机和网约私家车平台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网约私家车平台也不会为私家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开展绩效考核。因此,所谓的管理更多是形式上的管理,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管理制度。

2、网约私家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构成劳务关系

该观点把二者认定为劳务关系的理由如下:一是,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工作的时间是可以自己随意调配的。不同于平时上班对公司和下属的组织依赖性。二是,劳务关系的报酬和市场供需关系息息相关,而劳动关系中支付酬劳的方式多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支付的形式稳定、时间规律。三是,我们知道,在被通常定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只需要提供自身的体力与脑力,而其他劳动所需资料则由用人单位提供;在劳务关系中,没有特殊的情况,劳动资料由劳动者自身提供。从整个网约私家车服务来看,网约车平台只是连接车主和乘客之间的媒介,网约车平台并不具有汽车所有权。

2.2.2网约车平台与乘客

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网约私家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这是因为乘客在平台预约车辆,平台对费用进行规定,乘客在到达目的地后向平台支付乘车费用。在这个关系中,平台是该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和当事人。

乘客在注册网约车平台时就已经与网约车平台签订了电子协议网约私家车平台扮演运输人。平台则为更好的运营管理提供相关的规章制度,乘客在注册APP时,若不同意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便无法继续使用网约私家车服务。乘车计价方式也由平台确定,平台还建立了一套针对驾驶员的评价体系。网约私家车平台在网约私家车服务的参与度远远超过了所谓的居间人或者信息提供者的参与度。

3 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认定

3.1网约车客运合同法律界定

首先理清网约车与乘客签订的合同是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认定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乘客先发布不特定的乘车需求要约,周围的网约车司机根据自己的路程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要约,如选择接受,那就代表网约车司机做出承诺要约。当双方根据自己真实意识表示形成要约后,将订单反馈给网约车平台时,合同成立。

3.2网约车交通事故违约形式

在双方要约成立后,合同订立成功,网约车在接乘客的途中发生除不可抗力原因而使客观状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当合同无法继续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网约车与乘客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客户不同意协商解决,与司机无法达成一致,这时网约车一方需要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又或许乘客已经上网约车,但由于网约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完整履行,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因网约车司机自身原因导致履行的客运合同出现瑕疵,造成了乘客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甚至对乘客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网约车平台作为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应该对乘客承担违约责任[]。

3.3网约私家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当双方当事人就已经沟通好的有关事实,订立合同,在合同开始后,某一方权利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某项条款,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即为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后,以无过错责任认定为责任归责原则。但是“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网约车在实际的侵权案件中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跟承运人相比,乘客属于弱势,承运人的背后是资本是人脉,而乘客的背后只是个人[]。基于此,要求处于弱势的乘客去证明处于强势的承运人存在过错非常困难。学界观点认为,在以往的客运合同订立中,通常考虑,乘客与承运人的实力相比较为悬殊,为了更好的保护乘客权益,归则方式会更加倾向于无过错责任,由于网约车平台是有互联网多种技术支持的,从乘客发布出行信息开始,司机接单、GPS定位会显示司机是否在指定地点接到乘客以及接到乘客后的行车轨迹都是公开透明的,所以在这种新方式下,乘客也未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一味的要求承运人承担无过错推定责任相反违背了公平原则[]。

4 我国网约车平台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中的相关问题辨析

4.1网约私家车平台的法律监管不当

2020年春节期间,残酷的新冠病毒肆虐全国,致使全国非医疗一线企业被迫停工、停产。除一线医疗人员全部停工在家,许多中小企业因此宣布破产倒闭,这场病毒无论是对国家的经济还是对个人家庭的经济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据统计北京在疫情前有14万注册滴滴顺风车用户,而疫情后,虽然出行的人少了,但是滴滴顺丰车的注册用户却翻了近两倍。滴滴顺风车司机对于失业待家的人们变成了最好的选择。一个人、一辆车就可以营运挣钱,而相比较而言出租车的准入流程就复杂太多了。可就是因为准入门槛太低,滴滴平台对注册监管不当,造成滴滴平台事故频发。尽管《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但是这些政策终究属于行政性文件,面对实际生活的多面与变化性,僵化的行政性文件的弊端日益显现。

4.2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不能充分落实

前文中介绍过,在多种网约车模式中,其中呼声最高的也是诟病最大的就是私家顺风车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平台与私家车主是合作关系,私家车挂靠在网约车平台下获取营运的资格和营运的便利。在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所发挥的是承运人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商法》最早体现了承运人这一概念,代表的是租船开展运营业务的“船东”。《合同法》302条则要求承运人在承运行为中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在事故发生后,顾客所遭受的损害应由承运人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也就是说,承运人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推定责任,即使网约车平台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但也应当对挂靠在其名下的私家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害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目前的网约车实践来看,网约车平台利用法律存在滞后性的问题,模糊自己承运人的身份,以滴滴打车为例,具体体现在乘客在注册网约车服务中所签订的电子协议,在有关损害赔偿的条款中,对于驾驶员无力承担经济赔偿时,网约车平台应当进行先行垫付。协议内容反应了滴滴网约车平台在事故中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态度[]。

4.3我国对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有关规定

4.3.1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标准时是按照车辆风险把控的,营运车辆和私家车的风险大小不同,所以保费标准也不同。私家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其实质上就是变为半营运半私家车辆,尤其是以顺风车为业的车主会大大提高交通事故的风险。而大部分私家车主在变成营运车辆后,不会主动找保险公司换车辆类型提高保费[]。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标的车辆擅自增加事故风险,且为向保险公司缴纳增加保费,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员调查现场时若发现此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予理赔。

4.3.2网约私家车保险险种购置与实际需求不符

对于网约车保险险种的购置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购买,《暂行办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由网约车平台来购买。交强险,是国家规定机动车上路必备的险种,毋庸置疑,交强险由私家车车主自己购买。而商业险该如何购买,学理界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原因为,保险公司尚未设立专门使用于网约私家车的新型保险险种,而沿用私家车险种购置,私家车车主需要对保险进行购置,但这一购置方式显然不适用于当前的网约私家车模式。因此,除了交强险之外,私家车车主不愿购置更多的商业责任保险。不仅是因为私家车车主的自利行为,而且在网约车平台下,单单要求私家车车主购买该类保险,忽视了网约车平台的相关责任[]。

4.3.3 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大为增加

网约私家车的运营里程远远超过了私家车的运营里程,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远远大于私家车,直接导致理赔风险的上升。此外,还有乘客与司机骗保、网约车保险产品尚不完善等具体现象的存在。

5 完善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

5.1明确网约车立法的原则

5.1.1提高网约车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关于“网络叫车”的国家法律或“临时措施”,但该法法律地位较低,属于部门法规。该法规刚进入实行阶段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具体规定,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定和分配汽车责任,以及在违法后如何处罚主体。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地方XX可以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今,当地车辆调度规则主要以监管文件和地方XX法规的形式发布。中国有许多省市。这些复杂的规定使整个在线汽车呼叫系统复杂化,造成混乱,并隐藏了解决区域间的问题。作为新兴产业,网约车行业需要稳定,长期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该行业稳定繁荣。当前,全国各地的城市已经颁布了自己的法规,因此有必要提高法律水平,统一xxx的立法和行政法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系统的方式解释了不同召唤方式下每个标的物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统一的判决,并建立了法律权威。然后让在线叫车服务依法繁荣发展。

5.1.2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立法原则

由于网约车的方式多种多样,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所以需求也不同,因此该法律应当在各地区不同待遇原则的约束。如今,随着人们对便利生活的需求的越来越大,市场上形成了各种在线叫车的平台,很难通过单一模型来规定在线叫车业务模型。因此,建立在线叫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需要对在线叫车模式进行科学分类,并对每种模式制定不同的规定。国家统一法的一般框架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模式的需求和特征进行不同处理。为了使网上汽车诉求法律制度更具功能性,我们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区别对待的待遇,细化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5.2明确不同模式下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5.2.1出租车模式责任认定

网约车这个概念也是交通部为了出租车能顺应互联网大潮改革经营模式而提出的。而网约车平台不是出租车公司,不养车也不养司机,只是提供互联网技术,信息共享。此种模式,虽然包裹着互联网的外衣,但实际上与传统出租车并无太大区别。因此在该种模式下,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网约车与出租车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义务是相同的。归则方式也不尽相同,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本车车上乘客和第三方的损失均由实际侵权人、事故过错方来承担。而网约车平台仅作为信息源存在,并不承担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出现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于该出租车的信息、逃跑轨迹等,网约车平台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5.2.2网约车平台自营模式责任认定

平台自营模式就是网约车平台抛去同出租车队,直接自己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这和传统的模式相比省去了中间的出租车公司。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就成为用人单位,直接同司机直签劳动合同。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需自己购入大批汽车,直接同司机直接签署劳动合同。雇佣司机作为企业员工,在实际的工作期间发生不是故意所为的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但是在赔偿本车车上乘客和三者所受损失后,可以向直接过错人司机追偿。

5.2.3网约车加盟模式责任认定

私家车加盟模式是当下最受欢迎的网约车模式,是互联网共享经济潮流中的佼佼者。私家车车主在满足网约车平台的一些必要的资质后,比如驾龄必须超过1年,注册私家车使用时常不得是超过10年的老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成功后,就可以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或者遵循国家提倡的环保理念上下班顺路的时间从事营运业务。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与网约出租车模式不同,网约车平台给私家车提供技术帮持的同时在每完成一单订单后会直接扣取费用。在这中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及私家车车主共同的身份都是承运人,当私家车主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侵害本车车上乘客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最大限度的保护乘客和三者的权益[]。

5.3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

5.3.1明确各类保险的投保人与承保范围

前文已经介绍了三种网约车模式,不同的网约车模式的用途,以及与平台和乘客的关系都不近相同,那么下面就这三种模式如何投保才能保证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合理理赔进行分析[]。

第一,出租车模式下,出租车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对自己单位所属的车辆与司机合法进投保,这是不容商榷的,没有保险的出租车不可以作为营运车辆使用。第二,对于平台自营模式,与出租车模式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应当按照出租车模式投保。第三,私家车模式中,可以由平台公司与私家车车主共同投保,这个比例可以根据车主是全职还是兼职进行动态变动,这个比例可以对私家车车主近一段时间的接单频次,接单时间通过特定的算法来确定双方之间的保费承担比例[]。保险公司承包险种方面,银保监协会应当重视起私家网约车的现状,尤其在一线城市,以做顺风车养车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新型养车方式。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爱车做兼职又可以结识许多新鲜有趣的人,为出行增添了温度也是现代社会的人们一种新型社交方式。所以,在国家层面上,《保险法》应当把网约车这一主体纳入规制范围里。还可以用以规制保险行业内部规范,既然网约车的发展已经是不可逆转的,那么市面上众多保险公司一定都曾为网约车上过保险,因为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所以也出现了保费定价不合理等状况的出现。

5.3.2为网约车设立专门险种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这种新兴的网约车模式机会与挑战并存,如果制定好利于网约车司机的专门险种,那么在一定时间内保险公司会面临着理赔问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业务的拓展,长此以往还是利大于弊。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为网约车设计新的险种,商业险采用半营运半自用模式,如果是在自用时间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可以使用自用保险理赔,来年如果该车辆继续用于网约车使用,那么在自用保费中保费上浮,而营运类保费中不上浮。

结 论

在“互联网+”的经济态势下,网约车平台将会很长一段时间在交通运输行业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要想促进其更好的发展,必须不断的发现问题并且解决[]。在实际的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中更好的认定网约车既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划分,明确定责标准,才能更加行之有效的对网约车乘客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要健全保险公司的有关网约车保护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在网约车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对乘客更加负责,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此外,也要加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形成细致的管理规定,减少恶行案件的发生[]。

本文从网约车平台不同运营模式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暂行办法》、学术界不同的观点以及相关的司法案例来分析网约车发生违约和侵权事故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我们应当结合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深人分析完其法律地位、民事责任之后,给出完善的建议以及如何处理平台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在尽可能地维护乘客利益的同时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网约车所牵涉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推动网约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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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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