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资本需求矛盾进一步加剧,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形式已逐步成为个人和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在市场上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满足了许多市场主体在发展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随着中小企业逐渐增加的资金需求而逐渐发展成一项产业,并且产业规模仍然处于不断拓展中。但是民间借贷现阶段正处于自然发展状态仍然存在着危害社会的许多缺陷。归结起来,主要原因为立法规范的不足和监管的缺失。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自从私有财产出现在人类社会中之后,民间借贷便随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而民间借贷规模也随着社会历史以及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扩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在资金方面的需求,但是在新发展环境下,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在研究民间借贷行为的过程中,结合该领域的相关热点问题以及我国寄出的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在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应对方案,深入分析民间借贷在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重点阐述从法律层面防控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一般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生的资金筹集行为,也可称为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民间借贷基于自愿基础,出于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目的,按照借贷双方事前约定开展资金借出和贷入活动。由于这类借贷行为属于正规市场化行为常规范畴外的边缘化形式,不仅缺少系统化监督管理,且在法律法规层面缺少足够针对性、系统性,具有相对分散的不足。因此,近年来民间借贷愈发活跃的现实通常伴随着愈发混乱的发展困境,急需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推动民间借贷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借贷主体广泛,借贷总量激增随着我国经济的急速发展,人们手中的闲置资金增加却没有好的理财渠道。许多企业在迅速发展以及规模拓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融资需求,这种资金需求的逐渐扩大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壮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从规模来看2016~2020五年间我国民间借贷总量分别为5.4万亿、6.1万亿、7.3万亿、8.6万亿、8.2万亿,将疫情对民间借贷发展的影响排除之后,可以发现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一直在增加。其中2017年的规模便达到了银行贷款总额的10%——20%。另据统计估算,近六成的民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展现了借贷规模的庞大。而其庞大的市场催生了各类从事民间贷款相关业务的网络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借款人类型也逐渐从解决私人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的个人逐渐扩展至因为公司发展运营而借款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合伙公司等。
借贷利率偏高,借贷手段多样 我国民间企业借贷中普遍出现了各种以高于银行利率进行放贷的现象。而据悉在辽宁省锦州市法院之前公布的借款案例中,过九成的借贷案例高于银行同期约定贷款利率。并且过半数以上超过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三十六的年利率。这样的一种高息借贷行为,其实际表现形式却十分隐蔽,一般都很难被人们所及时发现。有的将支付利息直接进行计入预先支付借款本金、预先把支付利息从已完成交付的原借款中直接进行扣除、约定高额罚息;而有的只是在借款合同上明确说明了其支付借款的数额,并不刻意去明确区分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用金融借据这一合法的经济手段来进行遮掩其高利贷的真实性;有的则以信托机构投资、基金理财等多种形式,与正常的贸易经营、民间借贷相混淆,欺诈性极强。
借贷手续便捷,借贷期限偏短 因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各类中小企业由于拓展规模或稳定发展而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多的限制性条件,而且很难通过正规机构取得足够的金额。而中小型企业本来就资金短缺,因此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在此等情况下转而采取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高利率的贷款式融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民间借贷中,为减少高利率所带来的负担,和控制风险,约定期限大多以短期为主,少则二十天,多则五个月至十二个月。民间投融资活动在商人逐利的天性下,也逐渐形成此行业所特有的规则和惯例,大多都是不成文的,所以民间借贷简便高效。有的重视诚信,以诚信关系为纽带;有的简便高效,极为便捷;有的用财产抵押等多种形式,充分以市场机制为经营导向。在所有具备条件的地区,都能发现它的存在。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现存立法的缺陷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性管理的条款目前缺乏一定的专门性与针对性,而且条款分布并不集中往往分散在许多部门法中。虽然民间借贷在现实中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客观状态,但在司法监管层面,专门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失问题。而分散化的存在不仅造成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监管文件、内容数量不足,且极易因缺少系统性和全局性而产生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缺陷极易给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二)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无法控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一般是基于借贷双方独立的、自由的意思表达产生的,是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不法干涉的,而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一般是没有办法进行过多的监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人对于借款的使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真正履行,而且法律对于“明知”也没有明确的判断准则,这给出借人增加了未知的风险。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因借款人的地位天生就要比出借人矮一头,所以借款人很难要求出借人证明自己所提供的借款是符合法律规定,不涉及非法因素。这种地位上的差距导致借款人通常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三)民间信用体系缺失所带来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基础阶段,故亟需进一步完善。某些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非常高。
第一,金融体系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主要是根据在其他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所依据的信息太为简单,无法从多方面地体现出民事主体的信用情况。并且如果当事人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也就没有办法知道他的信用情况,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的风险都会大大增加。从而导致掌握资金的人无法准确判断,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未能与民间金融相统一,太过封闭,未能全面地发挥自身的职能。在2018年我国推出“信用中国”网站建设,确实有效的提升了部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并将一些失信人、失信企业列到失信黑名单中,保护了不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甚至不少人根本不了解这个制度,更别提有效利用了。全面准确的公开信用资料能够给民间借贷活动的参与者提供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从而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但是推广与融合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些都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四)借贷中介机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因为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相关的借贷中介机构也赶上了这个风潮如同雨后竹笋不断冒出来,而民间借贷也因此在借贷双方中间增加了类似于居间的民事关系。而正是由于这种民事关系的存在更加增大了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中介公司质量参差不齐,因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民间市场上存在着各式各样中介公司。甚至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随便进行一个公司的注册点可以经营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中介公司,许多个人或企业在过程借贷中由于缺乏判断参考依据,所以也很难具体判断这些中介公司的资质是否正规。信息不对称,一般去中介公司的借贷人往往只对这个行业有着很基础的认识,并不具有专业性的认识,对贷款中间的流程和细节一知半解,也因此有些不良的中介公司会利用双方信息上的不对称,对贷款人进行欺骗,导致贷款成本高昂。中介费用高低不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按常理中介公司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不正规的公司并不会统一收费,很可能会漫天要价,收费的随意性导致借贷中介的服务费如同商场买衣服一般,经常出现一人一价的情况。极大的增加了借贷人的借贷成本。 民间借贷合同不规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在我国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形式是比较普遍的,这种约定基本靠借款人的诚信来约束,而且即使贷款双方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也经常因自己的不专业导致合同中出现纰漏,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忘记标注还款时间、忘记标注所应支付的利息、还款期限标注不明确等。导致在最后的还款过程中增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优势明显彼此对对方的情况更为了解,具有更高的信息优势。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的主体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所谓的亲戚朋友,即使不是上述情况也是通过这类熟人进行联系从而产生借贷关系而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借贷关系中彼此都对对方具有一定的了解,比如出借人就可以了解自己的风险大小、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并且其中相当于中介的介绍人也是充当了一个担保人的身份,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借贷双方对彼此信用状况无从得知的问题,减少了借贷双方的风险,更好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利益。相比较正规金融能更快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问题,具有便捷性上的优势。民间借贷中的手续流程相比较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手续流程无疑是便捷了很多。而且其担保方式更为灵活,甚至其中并不需要用财产作为担保,只需要一个双方公认的德高望重的担保人或者是一个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就能让出借人具备一定的信任。并且民间借贷的便捷性更能够满足借款方对资金的时间性上的需。这种高效性和便捷性更能满足接待方的需求,而这种不断增长的需求,又反过来进一步的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壮大。风险防控方面的优势。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借贷和担保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而且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资金的合法性以及提供担保的条件,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而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小的企业很难满足银行的借贷要求和担保条件,这使得此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满足,这种对资金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而民间借贷的各方面优势使其可以银行满足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照顾不到的地方。
(二)优化资金配置
现如今,我国民间借贷的主流是中小型企业为了其自身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因为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自身的限制及社会经济体制状况等因素,往往缺少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的支持,使得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法解决其自身的资金问题,保证自己资金链条的完整和促进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并且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会使得原本在此方面独占鳌头的银行等从事借贷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压力而不得不提升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水平。甚至越来越多的正规金融机构为实现金融改革目标,以及保证自己在未来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而越来越考虑个人以及中小型企业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并在充分分析社会基础情况以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研发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因此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正规借贷渠道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有推动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进步。使社会资金的配置更加合理化,保护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现行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融资形式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是指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借贷双方都要受这种投融资形式的约束,对于贷款人而言,为尽可能的确保自己在贷款过程中风险的可控性以及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会尽可能慎重的选择借款用途以及对象,进而优化自身的资金配置的同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协调状况,弥补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降低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
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方面,我国主要采用XX管制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针对性条款,这使得借贷双方均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应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依法保障借贷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规,我国民间借贷业务正随着市场资金需求的扩展而更加系统化以及职业化的发展,可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应当在法律层面制定有针对性的单行法规,为借贷参与者指明方向。保障民间借贷工作的现实需求,在《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做出相关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限制范围,使得人们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完善现有法律的不足,促进民间借贷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民间借贷的金融管理规范。对于民间借贷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资金使用、风险预警措施和其他相关的税务事宜等予以明确、规范,促进我国民间借贷服务,提供一个正当的活动平台,推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发展,引导民间融资者在市场中进行理性流动。同时,为了防止因借款的用途和资金来源等问题造成了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受损,应当在其立法中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的参与者针对资金的资产来源和使用义务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借款人本身的权力就不会因为这一点而受到任何影响。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强化担保意识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以口头约定为主,而这种口头约定在我国信用体系未完成建设的前提下极易发生纠纷,建议在《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加以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从而使借贷双方的法律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因借贷双方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而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强化担保意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借款人在自身没有办法偿还借款的时候,可以以其他形式为出借人挽回损失。必要时可以将子女写成共同借款人,例如在抵押房产时,需要借款人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证明,出借人在未收到抵押证明前不要轻易支付出借款项。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制度
民间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好,但是因监管主体混乱和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业的乱象。国家需要重视监管民间借贷行为主体的明确,并针对民间借贷行为建立正规企业专业化的监管体制,这有利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纷乱的现状,降低我国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建立健全监管的主体,加强监管力度。在当前,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制度相比较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并且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主体也没有统一,甚至不同民间借贷参与者的监管主体也得不到统一;造成了极高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的风险。其经营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各个部门的规章,此现象使其缺少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以及有效的监管,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统一的监管。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民间借贷情况和其特征,树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理念。同时应着眼于国家未来发展的全局,将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两方实现统一的监管,防止在同一领域出现多个监管主体的现象,减少国家资源的浪费、方便借贷参与者进行使用。在研究和构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第一,区别性的对待,包括区分正规金融和社会资本市场,以及区分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借贷参与者本身不受他人影响的借贷意愿使其产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XX在监管民间借贷行为的过程中要设置合理的监管范围,给予此类借贷行为一定的自由度。虽然正规金融的借贷业务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借贷机构本身在发展过程中要面临更多的限制因素。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理念。第二,民间借贷参与者既包括出借人和贷款人,也有像借贷中介这种参与者。这些不同的参与者所发挥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是不一样的,而我们在设立监管制度时也应当将监管工作的侧重点放在不同的方向。建立信用体系要切实做好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防控,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不可缺少的。同时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也是为了敦促每一个接待参与者的遵纪守法、重视诚信。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要有科学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将其判断的依据涵盖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领域,个人和企业的民俗、商业或者金融等借贷行为都要体现出来,准确、全面地反映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构筑诚信型社会。让每个人的诚信状况都可以在网上实时显示。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征信服务在民间借贷中的应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制,使得社会广大群众都可以享受征信服务带来的便利。同时也要注重在征信体系中引入民间借贷行为,进而使得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行为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且详细的了解对方信息,并且树立诚信意识,减少自己的风险。要注重风险防范体系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建立,具体包括风险警戒、担保以及转嫁等指标体系。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都提前消弭,使风险分散化,损失最小化。
(五)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机制
民间融资借贷的业务职业化和业务规模化被普遍认为已经是大势所趋,这样虽然可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资金来源交流和信息融通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但也很容易使其在实践中产生形成一定的系统性风险,放大了其对民间融资借贷的不良影响,因此,针对各类从事民间融资借贷的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需要进行专项业务监管,以及为其企业设立制定相应的业务监督和管理规范。
第一,建立民间借贷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的制度应从严格审核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方面进行。通过事前预防的方法,将那些不具备一个良好资质的借贷主体拒之门外。防止其危害其他借贷主体合法利益。为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建设一个正规平台,使其具有模范示例的效果,将符合条件的借贷主体吸引进这个平台。这有利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进行事前的监管,是监督和限制民间借贷的有效途径。
第二,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民间借贷市场中。当民间借贷市场中出现个人不还款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相关法律部门宣判其个人破产。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借贷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牺牲个人名誉以及生活便利度为代价,申请个人的破产保护。在得到破产保护之后,便可以在法律层面免除一定的债务并重新开始,防止债务人由于难以负担高昂债务而自杀或者报复社会的情况。目前在理论层面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已经相对成熟,制度既符合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在民间借贷中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个人破产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对于民间借贷活动而言是一种退出机制,这一制度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风险。
建立实时监测体制,通过建立监测网站以实现对民间借贷行为利率以及地点的监测,为借贷参与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降低借贷风险。除此之外,还可建立风险保险金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借贷主体的利益。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以民间借贷现如今的发展趋势,民间借贷不远的未来必将是一个深厚发展潜力的行业,从整个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全局上来看,除了需要依靠XX的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借贷行业的自律机制。当然,行业发展中的借贷自律规范机制的完善建设必须在国家各级XX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推动,保障我国民间借贷朝着更加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经济整体健康增长的一个正确方向继续推进。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服务行业的市场自律管理机制。需要加快推动创办民间融资借贷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是我们如何实现金融行业自律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民间融资借贷金融服务行业领域,可以优先考虑在XX的领导下,成立一个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并对其明确赋予其协会监管的法律职责和监管义务,具体内容应该包括:第一,制定一个民间借贷行业协会的各项自律性服务准则,作为一个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和其他借贷行业协会全体成员都遵守的行业准则。第二,执行各项有关自律性准则法令或者规章的权力,包括对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处分、接受公众投诉的权力。第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民间借贷服务行业协会有关的事项、发出风险预警公告信息,增强借贷行业的透明度。民间借贷行业协会的整体自律管理功能的逐步完善和规范构建,有助于推动我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发展,并为其提供一个较好的社会整体自律环境,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借贷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单位的自律行为、准确有效地防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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