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园安全是办学的底线,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地被曝光,手段之残忍令人震惊,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首先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现状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念,通过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界定,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校园暴力法律责任问题,提出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困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因此,本文联系实际分析现在的立法、司法现状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辨析校园暴力的定性、惩戒,预防问题,对于未成年的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预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措施建议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这些年来,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日趋严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以及各种侮辱、打骂行为,对校园安全的和谐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校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而且,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由于事发时间和空间的间接性和隐蔽性,校园暴力不易被发现,受害人因害怕报复或无力反抗而保持沉默,施暴者可能会采取其他隐蔽方式继续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侵害性主要体现在校园暴力对无辜受害者的危害上。受害者身心健康遭到损害,而且很大程度上会产生自卑等不良心理,从而出现对社会的畏怯,比较难以进行正常的学习和人际交往,更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自杀。我国未成年人暴力呈现出明显的欺凌现象。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主要是在力量上有明显差异的同龄人之间。强者对弱者进行长时间、频率高的身体、语言和心理暴力行为。从而侮辱、排挤和控制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不可恢复的身心伤害。虽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在一定可控范围内,但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精神状态和校园正常交际都有很大的伤害。但是,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相关的保护制度对这一变化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相关研究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未成年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关的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因此,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法律责任领域方面缺乏立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情况下,研究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制,施暴者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后果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时,这三种法律责任的后果是不清晰的,存在着实践操作难等问题。因此,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加大研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尽快厘清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的关系,推进反暴力立法与教育法治化。
1.1.2研究意义
法学界对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的研究文献较少,加快对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理论的相关理论探讨,向多个方面推进校园暴力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并且从其他学科从多个角度开展校园暴力研究。完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一定程度上更好的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让施害人通过承担一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达到预防校园暴力的效果。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指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对校园暴力责任的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机器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约束和惩罚。在这种规定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约束,促进校园依法管理教学,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其次,完善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保护学生权益。完善的校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有利于受害者能够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受害者的身心能够得到治愈,心灵健康得到修复,感受到心理安慰。最后,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对不遵守法律者实行惩处。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机制由国家承担,通过合法手段让是施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既可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在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中,包括对校园暴力的概念方面的研究,校园暴力现状的研究,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研究。
在校园暴力的研究方面,任海涛在《“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一文中指出,“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在长期时间内存在混用的情况,并以与“校园暴力”概念进行比较为基础,总结校园欺凌的概念。俞凌云、马早明《“校园欺凌”:内涵辨识、应用限度与重新界定》一文中,通过比照国外发达国家对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对我国的校园欺凌概念做了适当扩张,并重新定义。姚建龙在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明确认定构成校园暴力的要素,明确校园暴力的界定,提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基于此,学者们在定义“校园暴力”时,已然关注到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能分析出二者的区别,但就对校园暴力本身的概念研究来说,学者们对校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逐渐清晰。
在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的研究中,学术界的研究相对薄弱分散。杨立新教授对校园欺凌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该文主要将校园欺凌行为界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并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依次分析了相关的责任主体。王志祥教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刑法治理研究是基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视角,系统研究校园欺凌行为的犯罪认定。有学者指出,为了更好地完善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体系,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校园欺凌管理机构,明确监护人、学校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认定条件和程序,完善校园欺凌受害人的救济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我国青少年的独特特点,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校园欺凌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要使校园暴力行为在现实意义上适用刑事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应努力推进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使其适用于更多的未成年人。也有学者提出,要从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角度,对校园伤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提出有针对性的校园欺凌治理对策,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严格的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国内外学者对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责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行政责任的研究很少,甚至目前还没有一篇关于校园欺凌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代表性文章。
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较为稀缺,不利于有效防范、依法治理和科学处置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1.2.2 国外研究
1.3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里法律责任的问题,由于没有亲自进行调查研究,需借助相关文献,通过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
比较分析法。将外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现状以及防治措施与我国校园暴力现状以及防治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立法及防治措施方面的缺陷与外国进行比较,借鉴吸收他国经验。
理论研究法。通过对国内文献及外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研究,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形成自己的观点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校园暴力的背景,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2章: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述。主要阐述未成年校园暴力的界定,校园暴力的现状。
第3章: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追究的面临的问题及原因。通过未成年人法律承担方式单一及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第4章:完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措施建议。通过针对我国校园暴力问题,预防校园暴力措施,得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措施。
第2章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概述
2.1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界定
2.1.1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构成要素
从最近几年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现象体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多地发生了不少引起人们关注的校园暴力恶意伤害侮辱事件,引起了大众的普遍关注。尽管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现象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事件, 但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这一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从校园暴力概念界定这一点出发,研究分析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具体内在含义,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念达成统一共识,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念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概念是必须正视的专业术语,与校园欺凌的含义存在差别,不可混为一谈。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是校园欺凌的上层概念,欺凌是一种欺负形式,暴力更具有攻击性。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仅要能够涵盖出校园暴力现象和符合它自身概念的特点,涵盖大众对它的基本认识,而且要有利于遏制校园暴力现象,这是界定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所要考虑到的方面。从这一方面出发,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什么地方发生?即空间因素;(2)施害者主要是谁?即主体要件;(3)施暴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即心理因素;(4)施害的结果包括什么?,即受害者因素;(5)用何种方法进行的?也就是行为元素。
2.1.2主体要素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主体因素,主要出现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研究中,青少年往往限于14-25岁之间,其中14-18岁为未成年人,19-25岁为青年。这一区别也是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法定年龄”,但这样一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施暴方式就很容易被忽略。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日趋低龄化的现象,按照这种方式划分主体年龄段不合适。因此,总结校园暴力问题,应将未成年人限定为18岁以下的群体。
2.1.3空间要素
从表面上来看,校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校园内部学生之间的暴力侵权行为。但是,仅仅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范围设定在学校范围内,未免太过于狭隘,除此之外,学校外的暴力行为也可能侵犯到学生的个人安安危。“适当辐射区域”,也就是校园暴力的范围包括学校外和学校内的恰当的辐射范围。适当的辐射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首先是师生与学校安全关系相连接学校周边范围。参考目前关于校园周边安危的标准考虑,大多采用“200m原则”。这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参考系数。其次是学校进行对学生管理活动向外的延展范围,例如学校开展一些学雷锋主题活动的校外课外实践活动。最后是学校教师监护职责与家长之间监护职责交换的地方,通常来说,指学生放学回家路上和放假回家时校门和家门之间的范围。但是一旦超出上述所讲的辐射范围,界定为校园暴力就不太恰当了。不然很容易过度夸大校园外延范围。
2.1.4心理要素
校园暴力的概念自身就涵盖了故意侵害的主观故意内容,本身暴力行为不可能是在过失状态下实施,如果是过失行为导致的,应属于校园事故的领域。从广义范围上来说,也是属于校园暴力行为,但由于缺乏主观故意,应当纳入校园事故的范畴。正视校园暴力的心理构建,对于区别校园暴力与校园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1.5被害要素
对比其他暴力行为,应将校园暴力区别于其他种类的暴力,校园暴力的客观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并且包括校园安全在内的校园管理秩序。基于此,需要进一步来讨论一下几个关键问题。第一,按照我们的理论逻辑,校园暴力除了会侵害到学校学生和老师的安全外,可能存在只侵害到某一客观对象。比如,在主观恶意支配下,纯粹用暴力方式破坏校园财物。第二个,一个要明确的问题是,虽然校园暴力的客观对象主要包括教师和学校的财产、教学秩序,按照我们的逻辑,校园暴力最主要还是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校园暴力不只是包括身体侵害,还包括心理上的伤害、财产上的损失。在实践中,校园暴力案件通常与受害者的身心和财物链接在一起,很难一分为二的看。
2.1.6行为要素
从目前研究来看,在对校园暴力问题的不同意见主要呈现在,没有带有明显的使用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或带有明显的武力攻击。——如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攻击,是否属于我们所说的暴力行为。在我国,用侮辱性话语来对学生进行攻击,导致学生出现自杀现象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师生的人身和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方面出发,在界定校园暴力时,应该采取多角度的方法,将不属于人身伤害范围的但损害心灵健康的行为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除此之外,还不能太过于将校园暴力的范围扩大。个人的看法是,建议将侮辱到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暴力经也涵盖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范围,不建议将纯粹的属于侵犯财产方面不涉及人身安全的盗窃、诈骗等侵权行为也纳入校园暴力的范围。此外,为了更好的区别校园暴力与一般故意侵权行为,主张用“侵害”一词来描述校园暴力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主张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2.2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现状
2.2.1普遍性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5年在各级法院实施的100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100起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其他类型占25%。在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100个案件中,49%持有致命武器。这些未成年被告人在上下学的路上都随身管制刀具等,一不小心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其中,35%的受害者死亡,32%的受害者受重伤。但根据我国刑法,未成年被告人14周岁以上有8项重大刑事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才立案。14岁以下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立案的人数远远超过这些案件的人数。
2.2.2低龄化
2015年,我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10个省份进行了校园暴力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有38.60%的人表示遭受过校园暴力的侵害。搜狐网上的一份长期有效的调查问卷显示,73.32%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初中,22.24%发生在高中(中专/职高),4.18%发生在小学。这两项调查都显示,中国校园暴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2.3网络化
从“连云港电大女生被羞辱”、“田家炳实验中学春药案”、“江西永新女生打人案”到 “广西四联中学女生集体打人事件”,自从2015年以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就呈现出逐渐恶劣趋势,且手段之令人发寒,这些事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观察,校园暴力事件大多通过网络传播并迅速发酵,引法网友的热议和关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化发展,校园暴力的实施者和围观者制作校园暴力过程的视频,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迅速广泛传播,形成校园暴力现象。”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等通讯工具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生活交流方式。网络碎片化的信息,其中不乏各种包含暴力在内的不良信息,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负面影响。
第3章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承担面临的问题
3.1法律责任体系单一
2016年6月20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位于上海青浦的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校园欺凌案,终于结案,10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鲍嘉案”做出判决。施暴者和教唆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对于案件中其他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免予处罚,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对于发生在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的校园暴力事件,被告人小敏伙同杨某(15岁)、张某(13岁)对其进行暴力侵权行为,整个暴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3小时,在整个暴力过程中不乏对鲍嘉进行扇耳光、下跪等侮辱鲍嘉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甚至带有强制猥亵行为,其中过程让人看了不寒而栗。鲍嘉因此头部受伤,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我国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也缺乏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制。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14~16周岁只对八种特定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的轻微伤或是轻伤均不需负刑事责任。对于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相对责任人,由父母或者监护人给予处分或者由XX收容教育。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小敏、余某的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由于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和黄某也参与了这宗校园暴力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但是由于杨某与黄某、何某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对于造成鲍嘉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不属于特定八种特殊犯罪的犯罪。
张某未满14周岁,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近几年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特别14周岁以下的孩子,暴力犯罪的趋势明显。对于这些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既不能被处以治安管理的刑罚,也不用受到刑法处罚。多数案件都是通过内部的教育批评或家长严加管教,比较难以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比较成熟,对于法律制度特别对于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规制具有一定了解。为校园暴力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不满足刑法处罚标准的未成年人,往往被免于刑事处罚。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另外,发生校园暴力,国家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管束,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获得赔偿。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校园暴力的发生没有国家机器出来维护他们的权益,甚至有时候私了解决,让普通大众感受到是对施害人的保护,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评价,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阻碍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
3.2刑事替代措施效果不佳
从数据上看我国校园暴力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但由于达不到定罪标准或刑事责任年龄限定,而免于刑事处罚。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只能通过一些刑事替代措施来予以惩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替代措施主要包括有社区矫正和行政拘留等方式。但是,在我国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强制性,很难通过这种方式惩处违法行为人。而且我国工读学校制度不完善,选择工读学校还要走复杂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加上生源和学习条件问题,很难发挥实际有效的效果。再者,社区矫正缺乏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难发挥矫正效果。
综上,行政拘留是一种拘留性质的量度,其作用更多的是“惩罚”而不是“弃权”,这在目前很难实现,只有在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
3.3 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立法
虽然性质类似的法律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对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目前还是缺少对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综合性、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作用。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未成年人具体犯罪的处理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对校园暴力的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
再者,由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相应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而施害者却由于缺少专门法律,而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在许多案件中,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也与常见的一般侵权纠纷相混淆。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采取纠正教育,只采取批评教育的惩罚措施。这必然导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严重缺失和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的严重缺失,使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责任主体也没有明确的划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主体责任不仅在于未成年人自身,还在于学校、家庭和社会,只有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
第4章完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责任措施的建议
4.1健全整体协调的责任年龄体系
4.1.1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
解决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需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从多部部门法方面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受害者进行保护。总之,就是把刑法、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找出在具体案件中各部门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哪些部门法应该解决,如何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各部门法的专业视角应统一协调。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是全社会各系统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教育问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从整体上予以正视,因此刑法自然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来应对这样的问题。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在初中阶段最容易发生暴力,而初中阶段也是一个刑事责任有限、无刑事责任的混合年龄段,容易交叉,而且由于暴力的特点,对同一罪行往往有不同的惩罚。法律的更新必须跟上社会变革的方向,不断适应和解决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应该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
除此,个人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最恰当的。
4.1.2降低行政处罚最低年龄
行XXX力作为一种直接的管理权力,是对教育产生作用的手段,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非行政处罚的年龄在14岁以下,跟不用负刑事责任没有区别。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满足不了现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即使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不构成刑法调整罪,那么他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行政处罚。这样的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社会风险。没有教育,我们不能“放虎归山”。我们只能依靠父母的批判教育和接受教育。显然,让一个被证明是失败的教育重新教育其教育成就是不可靠的。因此,应降低行政处罚最低年龄,使其相当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或13岁,保持两者在查处中的协调能力,对刑法规定不能调整的其他需要处罚行为,进行具有相当惩戒性的管理教育。
4.2完善多元化刑事替代措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刑罚和行政拘留外,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替代措施很多,有训诫、严明纪律、勤工俭学和社区矫正等措施。为完善上述措施,构建教育处罚多元化局面,必须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细则,加大高校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项措施的作用。
首先,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对未成年人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并告诫他们自己再次犯下严重的犯罪后果,并要求他向受害人道歉,获得他们的真诚理解。其次,为保证监护人切实履行这一责任,我们应同时采取责令严惩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式,也可以委托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志愿者家庭,他们能帮助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让他们帮助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其次充分发挥人的改造优势,改善工读学校的教学条件,建设一所教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创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工读学校独具特色。最后,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其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种资源的综合作用可以减少未成年施暴者的反抗心理和接受更好的教育。
4.3 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4.3.1处置措施
制定关于发生校园暴力发生后的处置措施,是制定反校园暴力立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校园暴力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比如设定一些规定,我们在处理校园暴力时,要制定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相结合,同时兼顾对施害者的思想教育。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中,一定要对受害人的内心想法进行充分了解,对施害者的动机进行掌握,了解未成年人发生校园暴力的心理动机。在立法中,还应该制定一些基本原则,明确好校园暴力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学生起到预防作用,而不是事后补救。
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过程中。在现实生活中大多采取私了调解方式。调解私了虽然说也是解决校园暴力的一种方式,但对于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心和心理健康的案件,不建议进行调解解决。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中应该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而不是一味的进行调解。对于一些侵害后果较小的行为根据双方自愿进行调解。例如,如果只是一些言语上的侮辱并伴随轻微暴力行为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调解。而对于一些比如比较严重的侵害人身的行为,侮辱殴打,且对受害者心理造成损害的行为,不仅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顾,甚至对于施害者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送到相关部门接受教育和矫正。对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比如受害者遭到了长期的侮辱,殴打、性骚扰的案件,由于此类事件对受害人身心遭到的伤害比较大,个人建议不适用调解,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基于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应该分情况处理,选择适当的方式,使施害者能够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4.3.2相关主体义务和责任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基于学校的管理职能,根据对错原则,如果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看管义务的,参照民法侵权的相关规定,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到校园暴力的侵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学生遭遇校园暴力时,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然后,对于施害者,监护人处了要履行应尽的职责外,还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关于校园暴力的活动。在校园暴力发生时,应当及时的疏导孩子,了解孩子,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当监护人的孩子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心理损害时,还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使用辱骂和网络诽谤,施害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受害者道歉,以获得受害者的凉解,实施性骚扰的,不仅要向受害人道歉,还要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财物的,应当全额返还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实施暴力殴打的,施暴者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用,对于精神损害严重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治理过程中,XX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职责,领导好校园暴力治理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预防的投入,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好相关部门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控制校园暴力的途径;如果XX、XX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3.3申报受理程序
制定申请和接受程序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校园暴力,让XX部门重视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在《反校园暴力法》立法中,可以做如下规定:“校园暴力发生时,学校应当及时发现并尽快处理。情节轻微的校园暴力,学校可以自行处理,但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学校教育部门。并将校园暴力情况告知双方监护人;发生重大紧急情况,不能处理的,应当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XX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因学校原因或者教职员工未及时报告,致使事件恶化,造成较大损失的,学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开除或者解聘教职员工”。申请受理程序的适用,可以监督学校是否处理有违公平的欺凌事件。同时,方便有关部门统计校园暴力数据,制定更加有效的校园暴力控制措施。因此,在反校园暴力法中引入申请受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4.3.4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是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的制度。《反校园暴力》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关的救济措施,使受害者的侵害能减少到最小。我国在对校园暴力的救济手段中,属于立法空白。所以对于校园暴力的救济措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2方面。第一个是赔偿主体。不仅仅是使施害者和监护人或者学校,还应当包括国家,类似于行政法中的国家赔偿,明确好赔偿的数额标准,范围。以及其他的一些额外赔偿。第二,在学校和社会上建立了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校园暴力区别于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侵害,更多的是心理上侵害。校园暴力发生后,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应当积极发挥其作用,让受害人的损害减少到最小。更好的融入学习和生活。总之,救济制度是反校园暴力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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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谱.浅析我国校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9(05):145-146.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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