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贷概述
(一)校园贷的定义及相关问题的认定
1.校园贷的定义
校园贷法律性质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创业、投资等资金需求,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借贷方式。其中包括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借贷人、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其中借贷人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受我国法律保护,各方法律关系主体受合同约束,需遵循借贷合同约定,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大学生作为借贷人,在合同中有获得足额款项的权利,也需按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网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可合法经营网贷业务。
我国法律对校园贷未有过专门的界定,学术研究成果中对其做出界定的也较稀少。匡正概念是分析问题的基础,厘定校园贷的定义对于后续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学者将校园贷等同于P2P网络借贷。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大学生借助网络借贷平台或者与网上购物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公司,凭借个人信用通过线上申请,直接或间接获得现金后直接用于消费的借贷形式[邓建鹏,孙朋磊,李晔: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其监管路径[J].金融监管研究,2016(9):71-81.]。本文将校园贷界定为,大学生为满足消费、创业等资金需求,而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取一定资金的线上借贷方式。校园贷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分期付款,一种是P2P贷款,还有一种是传统电商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王艳华.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机制[J].行政与法,2017(7):109-117.]。
2.关于利息、提前扣除相关费用和暴力催债的认定
(1)关于利息
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按年利率在24%以内计算是合法有效,故网贷公司拟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4%以下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大学生逾期未还贷款后被收取逾期费,属于变相形成的实质的高利贷,适用年利率24%的规定,对于各种费用总和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大学生可以拒绝支付。
(2)关于提前扣除相关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00条.],网贷平台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实践中,网贷平台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导致大学生实际到手的贷款与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相符,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且这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对于此种情形,作为借贷人的大学生可以向法院主张以实际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标准,并且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关于暴力催债
我国保护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利,反对使用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利。网贷公司对于不能够及时还贷的大学生,采取暴力催债方式逼迫其还贷,如电话骚扰、泄露个人信息、学校闹事、恐吓威胁、非法拘禁等。暴力催债僭越我国相关规定,如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等法律为保护大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与普通网贷和银行借贷区别
校园贷以线上借贷方式开展业务,因此,校园贷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大学生处在特殊年龄阶段、社会阶层,较其他借贷群体仍有诸多不同。
1.与普通网贷的区别
(1)心智未足够成熟
大学生处于特殊年龄阶段,生活圈子基本以校园为主,经历的事情较少,社会阅历浅薄,与社会人士相比,心智尚未足够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侵害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的发生率。大学生选择校园贷,现有的知识和阅历不足以使其辨别出不良网贷,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低息、无息的网贷平台,但其却不知低息、无息的校园贷背后隐藏的变相高额利息。同时,大学生相较于成年人而言,处理问题的方式、心态有明显的不同,大学生处理问题方式欠妥,难以妥善处理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2)违约情况常见
普通借贷中,借贷人是除了学生群体的社会人士,他们大部分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较强的还贷能力,而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主要的生活费来源于父母,校园贷无需大学生提供可靠的财产和他人作为担保,凭借大学生信用还贷,自身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起高额的利息。这就造成大学生无法按时还贷的可能性更高,违约情况更是常见。
2.与银行借贷的区别
(1)借贷门槛低
传统的银行借贷服务中,借贷条件苛刻,程序繁杂,审核时间长,服务对象有限,借贷门槛高,可供大学生选择的借贷产品更是稀少,且需提供其他财产或保证人作为担保,由于大学生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信用程度低和还款能力差,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难以通过银行获得资金。而大学生校园贷程序简易、借贷门槛低,不用进行繁杂资料审核,亦无需其他财产和他人作为担保,能够快速地从网贷公司获取资金,并且对借贷金额可以自由选择,满足大学生个性化需求,与传统借贷行业相比具有很大优势。无法通过银行获取资金的时候,大学生更加倾向于选择网贷。
(2)平台准入门槛低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因此,网贷平台注册资本无法定要求,并且对于注册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然而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有法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且实行实缴,在成立之初就需缴纳足额的资金,否则不能从事金融行业。在实践中,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都比银行金融机构低。网贷公司准入门槛低,使得不合格的网贷公司亦能获得营业许可证,大量的不良网贷公司成立导致运营操作混乱,难以保障网贷行业经营都合法,给大学生校园贷带来潜在的隐患。
(3)校园贷暗含高风险
首先,借贷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加重大学生借贷义务,限制大学生借贷权利,免除平台借贷责任,扩大借贷权利。大学生金融储备知识少,法治素养欠缺,不易察觉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如若大学生察觉出合同中的问题,也难以通过协商改变这种不利的境地。其次,网贷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网贷平台资金链条断裂时容易卷款跑路,导致借贷人不能获取相应资金。再次,网贷公司对无息、低息借贷等宣传方式欺骗大学生,使其轻易相信真的有天下掉馅饼的“好事”,降低大学生防范心理,忽视在借贷中隐藏的风险。最后,大学生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将带来严重后果,一旦大学生出现违约,往往会伴随着高额的违约金或滞纳费,甚至部分借贷公司会暴力催债,如不雅照片在网上流传、电话恐吓等。

二、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护现状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但并不是包括全部任何权利和利益,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大学生校园贷权利即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大学生作为借贷人在校园贷交易中应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多种权益。但实践中,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维权也遭遇困境。
(一)权益保障不足
大学生只享受当下网贷带来的好处,而不考虑还贷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轻易地向校园贷公司进行借贷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1.知情权保障不足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性权益,在法条规定的各项权益中地位尤为重要,大学生知情权受到侵害使得其自身享有的其他权益大打折扣。知情权表现为大学生在校园贷中享有知悉网贷事项的各种真实信息,如网贷平台信息、借贷合同中各项条款、出借方等信息。由于借贷合同是格式合同,网贷平台对关于利息计算、违约金和管理费的收取、风险承担、免责方式等重要的信息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甚至夸大、编造,大学生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与经验,很难发现其中隐藏的其他信息。
2.安全权保障不足
大学生校园贷中享有安全权,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人身安全,这要求在校园贷中,大学生财产、人身不受非法侵害、剥夺,但网络借贷易造成大学生财产权和健康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一旦大学生出现违约,网络借贷公司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这类费用合并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年利率36%的规定,严重侵犯大学生的财产权。同时,暴力催债,到学校闹事和暴露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裸照,甚至非法拘禁、殴打大学生,这严重损害大学生的隐私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3.公平交易保障不足
公平交易权要求买卖双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秉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网贷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处于强势一方,而大学生是弱势的一方,网贷公司凭借着天然的地位优势“压榨”大学生,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大学生的公平交易权。另外,网络借贷合同为格式条款,网贷公司已预先设置大学生与网贷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大学生通常只能接受这种预先设置好的条件,难以与网贷公司自主意愿协商更改,难以保障实质公平,让大学生公平交易的权益大打折扣。
4.自由选择权保障不足
自由选择权以自由、自愿交易为宗旨,在消费者权益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自由选择权表现为大学生在校园贷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网贷平台、借贷金额,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套路贷中,大学生的自愿交易的意愿受到侵害,网络借贷公司利用大学生还贷压力,违背其自身真实意愿,迫使大学生向其他网络借贷公司再次借贷以“平账”,这种套路贷加重大学生还贷的压力。大学生在交易中应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选择权成为空谈。
(二)维权陷入困境
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纠纷维权途径主要有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这二种方式。调解为双方和平解决纠纷提供依据,是解决大学生与网贷公司最为和平、灵活的方法,与仲裁、诉讼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调解的结果是在双方真实意愿支配下的自由意志行为,能够最大程度通过友好协商满足大学生与网络贷款公司的诉求,快速解决双方纠纷,维护和保障各自利益。大学生通过仲裁维权不能解决网贷纠纷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是最为有效根本的方式。但各种维权途径都存在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以传统的线下途径解决纠纷,并未对大学生等特殊的保护性规定[殷紫琼,杨春磊.校园贷陷阱中大学生消费权益的损害及预防途径[J].法制与经济,2018(12):63-64.]。
在实践中,大学生不愿将网贷事实告诉家人,他们对网贷公司的暴力催债无可奈何,难以承受网贷公司的骚扰恐吓,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大学生往往会选择比较极端的解决方式处理纠纷,甚少采取合法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部分大学生甚至选择自杀以结束整件事情。大学生无法还贷时,父母成为替代的还贷人,他们一心想着还清本金和利息,几乎会花光一生的积蓄。网贷公司对大学生无法还贷常表现出十分强硬的态度,这也加剧大学生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且大学生欠缺维权意识,事先没有审慎签订合同,保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其难以获得胜诉。
三、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障不足原因分析
大学生校园贷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各种校园贷权益纠纷事件爆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仍然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下面将对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障不足原因展开分析讨论。
(一)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大学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有限,未能有效地开展法治课程,特别是未能开设校园贷、金融知识、维权途径等课程,大学生法治素养低,维权意识淡薄,不甚清楚网贷平台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对维权方式知之甚少,无法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另外,大学生作为校园贷的一方主体,对侵害校园贷权益事件往往无所适从,权益受到较小的损害时常自认倒霉,忍让默许网络借贷公司的侵权行为。倘若大学生及时发现网贷公司侵权行为,对小小的损害积极维权,在借贷的金额还未超出大学生或者其家庭的承受度前,避免后续损失产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相关立法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对规范网络借贷的立法以教育部、银监会发布的规章为主,活动较少且立法层次较低,未形成系统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另外,我国对大学生在校园贷中相关权益未有过专门的界定,无专门立法。因此,大学生在校园贷中享有的权益保护适用宪法、民法、刑法、消费者法、合同法、教育部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使得我国保护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的法律较为分散,各项规定之间未能相互衔接,存在法律空白。并且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和涉及金融消费等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也有未尽事宜。
(三)监管制度的缺陷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规范健全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缺陷,是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障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网贷平台通过工商部门获得营业执照,然后向电信部门申请相关电信许可,最后向银监会备案,但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涉及校园管理,且无明确的追责规定,“一行三会”对校园贷行业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关于规范校园贷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教育部、银监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等级较低,且不健全,无具体详细的规则,欠缺操作性,给校园贷管理监督带来难度,造成网络贷款公司资质参差不齐,众多不良、非法网络借贷公司获得营业执照,无法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监督。
(四)纠纷解决机制的失灵
大学生校园贷权益可通过非诉讼纠纷制度保护、诉讼方式等途径解决,但各种制度由于其自身的优缺点和我国司法现状各种等因素影响,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网贷公司资质的参差不齐,工作人员人员素质低,且纠纷的解决涉及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低水平的工作人员没有能力解决大学生的投诉问题,所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校园贷权益纠纷存在缺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如:时间周期长、成本高、不能最大化维护双方的利益需求等。良好的司法效果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互相配合协同开展,还需物质上的支持,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经济发展不一样,经济欠发达地区贯彻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四、域外经验借鉴
纵观各国信贷金融服务业,都没有直接针对大学生在校园内开展的以满足消费、创业等资金需求的校园贷业务,校园贷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下演变而来。英国和X是网络借贷成功发展的代表国家,英国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在X得到迅速发展,经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英美两国立足本国国情,对网络借贷进行大范围的整顿管理,并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不管大学生借贷意识、法律素养,还是在法律的制定、监管制度的构建、纠纷的处理上都有着值得借鉴的方面。
(一)英国校园贷
在英国,大学生网络借贷的主要目是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并不是像中国学生以为满足消费、旅游、娱乐等为主要目的,这在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大学生不理性消费带来的旺盛借贷需求的产生,从根源上避免大学生校园贷权益被侵害的可能。
英国既注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重视从立法方面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将校园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针对大学生网络借贷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2012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案》等。该法律确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专门的监管机构。其中,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管理,审慎监管局负责微观管理,如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审核标准、行业规范、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和政策指导等,规范网络借贷行业。金融行为监管局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英国严格规范大学生网络借贷门槛,将网络借贷纳入征信体制,共享借贷人诚信信息,对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通过线上和线下全面审查,实行监护人共同担保或者提供相关财产担保,并按照大学生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划分不同的每月还贷金额、还贷期限。
(二)X校园贷
X认为名校学生是精英人群,综合素质高,信用和还贷能力有保障,因此,针对名校的学生开展校园贷业务。网贷行业在X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被纳入金融监管体制、征信体制。
X注重对网贷行业的监管,由联邦XX和州XX共同联合监管,其中包括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证券委员会负责批准许可网贷平台的设立和平台的信息披露等职责,消费者金融局的职责侧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且下设专门的投诉纠纷处理机构,消费者金融局将大学生的投诉分类处理后,将问题移交专门的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最后消费者金融服务局将解决方案转交给大学生。另外,X联邦和各个州出台一系列法律约束、指引网贷行业良性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公平债务催收法》、《诚实借贷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等法律。
综上,英美两国都注重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网贷行业发展,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行多层次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控制网贷平台的准入,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完善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护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校园贷的概述,探究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护及维权现状,在此基础上,利于为完善大学生网络借贷权益保障建议献策。
(一)明确自我定位,强化学生教育管理
1.明确自我定位
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护需从各方着手,最重要是依靠大学生自己,从自身层面入手才能从源头保护其合法权益。大学生要对自己有清晰明确的定位,作为大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生,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无节制的奢靡消费会带来旺盛的借贷需求,削减不合理的消费,降低借贷需求心理产生。大学生要综合分析评估自身还贷能力,适度选择合适的借贷金额,避免违约现象发生,给自身信用带来不良影响。
2.强化学生教育管理
学校对正确引导大学生培养法治思维、维权意识,起着重要作用。大学应开设法治课程传播法律知识,特别是校园贷课程、金融知识相关课程的开设,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金融知识,构建诚信借贷观念。同时,使大学生提高维权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养成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利,避免大学生以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并且使其勇于保护网络借贷中享有的权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另外,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进出校园的社会人士及时登记,禁止非法校园贷进入校园,同时,对学校中的各种校园贷推销广告及时清理,避免大学生“病急乱投医”,轻信广告推销进行网贷。
(二)制定网络借贷权益保护法,完善相关立法
1.制定网络借贷权益保护法
制定专项立法规范网络借贷,对保障大学生校园贷权益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规范校园贷的法律阶层较低,且大学生群体众多,权益受损现象多,针对大学生校园贷出台专门的法律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区分传统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制定特殊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等特殊消费者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殷紫琼,杨春磊.校园贷陷阱中大学生消费权益的损害及预防途径[J].法制与经济,2018(12):63-64.]。法律应侧重对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的保护,将保护大学生的权益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其贯穿于整部法律中。并在其中设置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等专门章节,明确规定大学生在校园贷中应享有的权益及侵犯权益的维权、惩戒方式,惩戒方式对于保障大学生校园贷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威慑、教育作用,惩戒方式应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为核心,辅之刑罚。
2.完善相关立法
网络借贷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新成果,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缺陷,《民法》、《刑法》等法律对校园贷权益的规定也存在滞后,最高法应及时出台相关司解释、指导案例或者尽快完善相关滞后的法条规定,补充或修改校园贷等条款,并增强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再次,单一的立法活动不足以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立法部门要形成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托的法律体系,构建全方位法治保护机制。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完善监管制度
1.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维护大学生校园贷权益需要从监管制度层面上着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XX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首先,中央和地方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中央监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统筹校园贷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政策和行业准则,完善征信制度,将网络借贷纳入征信体制,指引校园贷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地方校园贷监管部门,负责网贷行业微观管理。严格控制网贷平台准入,统一网络平台准入标准,对网贷平台的准入设置必要的门槛。网贷平台涉及金融业,应设置最低的法定注册资本要求,并且要求实缴。同时,对网贷平台的设立制定法定的条件,如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名称、资金等。
2.行业监管与保护大学生权益并重
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借贷公司披露其公司信息,如收费标准、规章制度、信用资质、公司资金流转、客户投诉等,减少信息不透明带来的风险。监管机构应要求网贷平台定期报告经营状况和纠纷处理结果,并有权检查网贷平台,以便及时掌握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4):92-97.]。对不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加以整治、监督,规范网贷公司运营模式。最后,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大学生权益,严厉打击暴力催债行为,指引大学生与网贷公司使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监管机构要协助司法机关处理侵犯大学生的网络借贷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零容忍,共同保障大学生网络借贷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四)发挥互联网作用,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制度
大学生校园贷权益保障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大学生校园贷权益纠纷复杂,涉及特殊群体,社会影响面广,且互联网的虚拟性让调查取证的变得更加困难,传统的维权途径存在缺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在线纠纷解决形式众多,如微信、QQ,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渠道。运用互联网优势,建立两级在线纠纷解决制度。同时,大学生对纠纷解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向二级的在线纠纷机构申请复议,并将线纠纷解决协商过程和结果向监管部门备案。在线纠纷解决机构能够及时了解个别大学生的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进行处理,预防大范围、大面积的网贷纠纷事件的爆发,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时间、金钱成本,以实现双方权益保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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