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婚姻合法性

摘要:自2020年以来,中国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人们对于同性之间的话题也逐步开放。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许多外国立法承认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也是未来的国际潮流,韩国也不例外。中国的一个实际情况是中国有近8000万的同性恋者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给予同性恋者必要的保护,我们不能再回避如此庞大的同性恋者需求。同样性结婚的合法化,虽然被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等所阻挡,但在中国还有很多可能性。在本稿中,首先从同性婚姻的背景和存在意义及现状正在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其次,再考虑在中国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必要性和在中国同性合法化的障碍。最后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适合我同性婚姻的具体立法构想,从而调节中国男女越发不协调的比例,更加关注人的自由权。

       关键词:同性婚姻、可行性、立法构想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分析

社会对过去同性恋现象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有着激烈的反对,冷漠的蔑视,或欣然的接受。1969年6月27日的“石墙事件”将同性恋者推向了争取平等权利运动的高潮,令人不解的是,在我国古代典故之一龙阳之好,断袖之癖可以看出对待同性恋之间的爱恋行为管制上相当宽松,这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根据世界上公共卫生组织的最终确定,同性恋是一种单纯的自然现象,并未有医学上生理障碍的确诊。我国新《刑法》在1997年颁布,在法条中明确的废除了关于同性相互恋爱为犯罪的规定。2019年2月20日,中国X首次成为亚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并确保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并于2019年5月24日施行。根据中国目前内地相关问题的发展还是万众瞩目,尤其是关于此类人群的权益和保护方面。世殊事异,概念随着历史不断更迭,同时也被赋予了很多含义和可能。婚姻的实质也被再一次的突破性别的阻碍。HIV的传播率的飚升就是由于缺少法律对同性的约束和规范所造成的。处于人道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考虑,同时发扬社会主义爱国法制优越性的必要,以及普及公众认知,中国的同性婚姻有合法化的必要性。虽然我们五千年文化中有对根深蒂固的社会历史传统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强烈守护感,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基于我国立法原则的分析及社会观念的进步以及立法思想的转变,更深层次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和国际立法环境,加之我国目前法律进展过程中立法水平的不断走向开放包容的立法心态,我认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在社会中,由于同性恋者对双方的共同婚姻的生活有着强烈的向往,同性恋不仅被人们视为一种亚文化,而且作为一种客观真实而普遍存在着。可是由于缺乏对同性的规范与约束,导致了HIV的传播率快速地飚升,现今世界各国都陆续在法律文件上对同性婚姻进行明文规定,并在立法中也表示对同性婚姻予以明确的保护。在我国的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导致了我国很难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鉴于我国立法思想转变及社会观念进步,并且对我国现有立法水平与良好的国际的立法环境进行了综合的考量,我认为我国很大的必要去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将给我国带来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给予同性爱者必要的保护,促使公众更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同性之间的爱,充分体现了XXX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行引导,进而改变我国传统且落后的观念,更进一步协调好我国人口消长和经济状况。这样,促使同性恋者将被社会大众所尊重和宽容,对我国构建和谐特色社会主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2章 同性恋的背景概述及国外的发展的状况

  2.1同性恋的背景概述及历史发展

  2.1.1同性恋相关概念

同性恋性行为是同性恋的表现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性行为必须是同性恋,除了性行为外,行为的情感的依赖和陪伴显然是定义和衡量同性相恋的重要考量。同性恋是一种性别的相同取向,是指对同性存在爱和性欲的人群中,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称为同性恋,在我国的分类中,为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同性伴侣是指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同性伴侣,共同以夫妻名义维持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个体之间基于情感、身体吸引甚至心理依赖、组合的婚姻。从广义上讲,同性婚姻可以定义为:同性伴侣的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表明同性伴侣可以通过登记制度向有关部门登记,并享有配偶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2.1.2同性恋现象的历史演变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法律把同性恋规定为犯罪,认为同性恋构成流氓罪。

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刑法典,以消除流氓罪和鸡奸罪,几十年来一直被用来惩罚一些同性恋行为,后来我国法律干预范围不再包括成年人之间自愿的私人性行为,标志着在我国同性恋进入了非刑罪化的时代。

在二零零一年,我国精神病学会出版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书籍,该书认为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心理上的异常及扭曲。也不再属于任何疾病的一种。看来,此次法律的颁布显示着同性恋合法地位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实践中的进展仍然寸步难行。

在二零零五年,北京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关于同性文化的节日聚会,国内是首例出现此类的活动。但最终却寿终正寝。我国李银河——中国研究女性文化的社会学家第一人,于2001年第一次向中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会议递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提案起,此举联系数十载,可是该提案一直没被通过。从中可以看出,实践中的同性恋合法化还是面临着重重的阻碍。

 2.2同性恋在国外的发展

早在一九八九年,丹麦创设了同性伴侣注册制度,该制度首次对同性恋者合法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

在二零零零年,荷兰的参议院与众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的首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朝着快速扩张化方向发展。欧洲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与同性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法国,西班牙。

二零一五年六月,X最高法院审理奥贝格费尔诉卡奇案的案件之后,该案的审理最终促成全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从此以后,X联邦各个州可以颁发结婚证给同性伴侣。这成为了一次最为关键的全球的同性恋群体维权胜利。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高度承认并予以保护。

二零一九年二月,中国X地区也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并在同年的五月二十四日施行。为此,X成为了亚洲首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可是在我国内地,与同性恋者权利相关的保护却却一直未成为一个矛盾尖锐的社会问题。

 2.3 同性恋在我国的现况及态度

  2.3.1同性恋在我国的现况

在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中,“育儿”是正义,“不育人无前途”,这说明孩子的出生尤为重要。违反道德的同性恋,这是轻蔑的。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在1970年代,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重视传承每个家庭独生子女的血统书,无法接受孩子是同性恋。反对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者还认为,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促进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并影响家庭的生殖生活。实际上,对同性婚姻的法律限制只是减少性传播疾病机会的有效方法。通过法律限制,同性恋狂欢的情况已大大减少,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成为影响后代繁殖的重要因素。毕竟,同性恋者属于少数群体,他们对生育力的影响没有预期的那么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法律中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不能保护同性恋者,我们的社会也不能完全接受同性恋者群体。受到人身攻击。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的价值观,例如血统继承和缺乏成功,也使同性恋社区的压力增加了一倍。据相关统计,超过一半的同性恋者选择与异性恋夫妇结婚。然而,在这种“无助”的夫妻生活中,许多转型的家庭无休止地出现,幸福到底有多重要。家庭同性恋双方不敢面对自己的家庭成员,甚至不履行其合法的同居和分娩义务,因此,两人的婚姻是患精神疾病的不同方面。在压力下。结婚后的生活比夫妻的温暖更加不一致。在非法定担保条件下,社会上同性伴侣的各种行为,他们到处碰壁,其合法权益受到很多人的质疑。我以为一个匿名的同性恋者说结婚证书的一小部分无法代替我们的内心感情。我离开的一天,我想他有权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名。因此他可以作为我的法定继承人生活。同性恋的呼声表明,他们渴望法律保护和创造未来。

  2.3.1国内对同性恋的态度

(一)法律上的立场

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婚姻必须是男女之间完全自愿的行为。 曾经有人看到,我国将婚姻范围限制在男女之间,而不是同性恋,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不包括在内。自1970年代以来,中国继续对同性性行为实施相关规定。刑法中刑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是自由的,同性恋行为被废除。这种同性恋行为也被定为刑事犯罪。然而,与此同时,同性之间如果发生了性侵犯,也就失去了量刑依据。

(二)知名学者的立场

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在国内众说纷纭,反对赞同观望都有。从整体上看,反对的声音居多。 研究者中反对同性婚姻在于主张性别的结合。这是他们主要的论据。杨大文教授非常致力于婚姻的传统认同。 男人和女人的结合是人性的传统。 尽管他表达了对同性爱情的宽容,但他不同意同性婚姻的存在。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意识的产物。 社会意识具有潜在的正确主流价值。当今很多人不能接受同性行为。

他们认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

一些学者从婚姻的反刍性质开始。 例如田秀云教授,两性的结合收到了自然属性的驱使,那就是男女之间的相互吸引,是心里加生理需求的一种必然。而婚姻关系也是社会、法律的一个前提。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同性恋婚姻从根本上违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另一方面,李银河作为坚决支持同性婚姻的学者,认为同性恋者也是人,也是共鸣,是公民就应该用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在社会实践中和正常人享有同样的地位和尊严。婚姻和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也应与异性婚姻相同,所以同性恋者的婚姻申请应得到认可和保障。李银河认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第一,配偶替代传统婚姻法中的夫妻,并将其同性婚姻保护纳入“婚姻家庭法”; 其次,为了规范同性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根据此类群体的特点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李银河还从少数民族保护的角度详细介绍了同性婚姻的保护问题,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在性取向上具有相同的差异。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公民取向而歧视他们。 就婚姻自由而言,一些学者赞成同性婚姻,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和异性伴侣。民法是私法的自治。 因此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过度干涉。

(三)来自社会的不同立场

同性艾滋病的快速感染,这是大多反对公众的一个理由。事实上,从医学数据来看,同性的传播速度相比之异性确实要高。其次,伦理方面的呼声也是很高,没有生育和繁衍,婚姻就失去了本理的意义。同性之间没有必要结合,男人女人传统上将结婚生子是为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那么同性之间性爱通常与乱伦、不孝、私生活混乱、重婚、频繁交换性伴侣等联系在一起。他们的结合给社会带来了破坏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是同性家庭的孩子也是不健康的,身心极易受到扭曲的影响,尤其是在今后长大性取向方面。当然,很多人还是支持和尊重人的隐私的,他们认为不违法律的前提下,要给予其他人一丝尊重,没权干涉他们的生活。并给予尊重而非歧视。他们甚至期待社会给予更多关怀。

 第3章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符合中国宪法精神的尝试。宪法是中国最高的法律,没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这也是中国人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在法律上平等”,第三款也有有关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权享有平等和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最基本人权,没有规定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性待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有权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选择结婚是异性伴侣还是异性伴侣。第二,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既应体现在婚姻和婚姻自由中,也应体现在选择异性配偶和同性配偶之间的自由上。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同性恋。限制它是荒谬的,同性恋本身对社会没有危害。单靠性取向不能将这一群体的权利排除在婚姻法之外。根据以上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同性恋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应该向老人小孩一样收到特殊的对待和保护。而不能因为人数少而遭到理所当然的忽视,他们的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一个重要渠道。频繁的更换伴侣更加重了病情的传播,同时增加了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和同性卖淫的现象。造成这种局面就是没他们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即使受到歧视、谩骂被批评或虐待,我们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许多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同性恋者。

中国一直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权利和自由的愿望。但是欲望市场的不到释放和缓解,在实现之前,如果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没有进行保护和限制的法律,这些手段和措施很有可能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平衡和考虑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权利,努力使各社会各群体老有所依,爱有所盼。在社会活动中自觉守则,依法行事。权利义务如果向同性恋群体倾斜或者出台重要立法,那么,使同性配偶的权利就会法可依,可以大幅度提高同行配偶之间的安全感,大幅度降低艾滋病的传播,同性卖淫等不良现象,更有利于于维护社会和平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许多同性恋者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最终选择与异性结婚,这导致了艾滋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根据调查,每年有数百万人,“同一个妻子”面临感染的危险。不仅如此,许多“相同的妻子”甚至被用作继承的工具,遭受双重的身心打击,胜似酷刑。如果有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定和某些刑罚,则可以规范同性恋的婚后行为,互相尊重,并享有依法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会减少艾滋病等性病的感染率,进而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三)国内同性恋追求权力呼声高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为了同性恋者的权利而开始做出适当的斗争。但是和与西方国家相比,应该承认还是相对落后。随着时间发展,人民心态逐渐的开放包容,社会越来越出现不同的声音并有了很多同性恋的集体活动和同性恋的活动场所,同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的交友网站也是开始出现并与日俱增。

正如上文所说,2001第一届北京同性恋电影节的开展正式展现了同性对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强烈意愿。因此,采取无视的态度如果依旧被法律采纳,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利益将被彻底忽视。后果是严重的,这种压力会导致不良心态,长久的不满势必造成压力,压抑和愤怒,很难保证不出现违背常人所做的行为,从而导致破坏了社会良好秩序。加之同性婚礼的公开和弥漫,势必成为一股兴且瞩目的力量被大家承认和认可。种种行为显示,同性的婚姻并不像传统夫妻关系,他们的各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在两人结合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已经不适用了。 一旦发生权利义务纠纷,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法律就会给该群体的规章制度带来空白,法律应该具有发展性,与时俱进的满足社会的需求,面对该群体的扩大,该群体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第4章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障碍

  4.1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障碍

婚姻身份说,财产说,契约说是不同国家代表在反映婚姻本质上,通常在理论上考虑得几个方面。婚姻契约说,是赞成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化的一个普遍观点,他们认为,婚姻的本质属于私法可调整的民事合同范围。自主权是其中的一部分重要的一部分法律或为禁止的功能,虽然不是强制的,但因其考虑到行为人的法律效益,从而指导和保护他们的一切权利。本文认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婚姻契约的主要精神是私权的独立性,是与封建制度和教会作斗争的一种手段,是根据斗争的需要而诞生的,并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的平等和自由概念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脑海中,但是这种观点不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积极组成部分。相反,契约自由是借口,使人们感到婚姻的商品化不佳,逃脱婚姻责任。同时,目前属于民法的“婚姻法”和“合同法”是不同的。原因是婚姻法和合同法之间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异,它们不能相等。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协调债务-信贷关系,这实质上是循环法律关系。它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关系,与财产转移有关的婚姻法的实质是身份法。

婚姻与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但它不是独立的,而是服从于个人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人际关系的终止应终止。在婚姻法的背景下,财产关系只不过是由某些法律后果引起的个人关系。情感因素基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婚姻的“婚姻伦理”是中国最相关的情况。与寒冷的财产关系又有所不同,婚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它派生情感无法衡量的财产。我国婚姻关系从总体上来说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的肯定,它产生了最亲密的关系,除此之外,它还与外界建立了亲子关系,父母关系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婚姻受这些规范的约束,因为在家庭和社会利益的发展中,婚姻双方总是彼此紧密结合,并产生道德上的欣赏。同时,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协调下,婚姻关系的最基本主题必须是男女,即异性恋。现在,归根结底,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与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在性别方面相互冲突。这是最近的法律障碍。

中国的婚姻法以宪法为基础,我认为法律的内容是由法律创造的。但是,他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宪法》的精神和《宪法》的规范。在当今的法律环境中,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同性婚姻和立法合法化必须首先是宪法性的,这与这一首要原则是一致的,并且可以相辅相成。最后,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掺着了不同意识形态和民间信仰的印象,国家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各有特点。中国的立法始终秉承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传统,在借鉴国外优良的经验的同时,为我所用。可以说我们始终是一个借鉴的国家。特别是民法,通过对外国民法,商法和合同法进行比较分析,利用其他国家的立法成就,将中国的国情与发展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比较。现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规定就足以让我们现代人的比较,取其精华,制定出具有XXX色彩的同性婚姻的法律。从我国的立法历史情况来看,涉及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从立法思想或立法技术都可如鱼得水,我国还成功制定了关于特殊群体的法律如“由于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以及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有能力进行同性婚姻的管理,并且可以很好的操作。

  4.2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现实障碍

总的来说,同性恋婚姻的立法在我国还没有在现实的条件。首先,广泛的社会主体对同性恋婚姻缺乏共识。“《2009年中国同性恋人口》数据显示,同性恋人口占总人口的40.5%。这是一种心理扭曲。只有12.1%的人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表明同性恋问题在社会认知上显然不足。在社会上大多数人看来,婚姻的主要价值是分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性恋婚姻只能接受孩子作为下一代。对于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他的婚姻和爱情观念也会影响他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传统儒学对我们的影响小于支持社会同性恋婚姻的人数,大多数人认为这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像深圳的相关案一样,他们敢于进入婚姻殿堂,但他们的婚礼就像撒哈拉沙漠。其次,同性恋群体对自己的了解很差。亚洲性协会联合会xxx刘琳达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中国同性恋者的自发犯罪率更高,有85%的人不愿承认自己的身份。同性恋者歧视自己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不敢与周围其他人交流,更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即使在他们认同即思想认同自己的身份的条件下。

根据去年《中国同性恋研究报告》的数据,一半同性恋者没有将自己的身份告诉任何人,只有8.5%的同性恋者将自己的身份告诉其他人我回答我不在乎。因此,他们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积极举办同性恋运动并认真倡导通过相关法律的地步。纵观中国同性恋的历史发展,虽然我国对同性恋的总体态度有所减轻,但对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和合法同性恋婚姻的批准仍具有重要意义。有毛病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米尔恩的普遍道德和人权观点在我们的民法中反映了与中国国家事务相一致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由于婚姻的性质,“婚姻伦理”更适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衍生的情感和想法无法用财产来衡量。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中国社会成员不等同于同性婚姻,并且同性恋者对自己的了解不足。我认为法律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它保护着广泛的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应适当考虑到群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尽管同性恋法在社会上只包括少数派同性恋者,但它会使同性恋者感到极大的关注和关注。帮助可以提供他们所属圈子内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同性恋分布于所有职业,所有阶层和所有种族。他们的稳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稳定,保护他们的权利,并规范他们的权利。行动将使社会和同性恋社区受益。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对个人的尊重达到了新的高度。对别人的生活方式选择的了解正在增加。在21世纪初期,新浪超过四分之三的人研究了同性恋爱情的含义,这被认为是另一种生活方式。的确,大多数从事在线研究的年轻人都是年轻人。作者在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互联网和互联网上开展随机调查。自80年代和90年代以来,大多数人对同性恋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它们也支持或至少表达了同性恋性婚姻的合法化。不,我对1970年代之前出生的人的态度不是很乐观。许多中年人说他们不理解。有人在调查中问:“同性恋的看法?”但是即使这个问题被人们问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意味着这对我来说是同性恋,媒体的报道也是让人可以理解接受,《成都晚报》曾经报道了同性夫妻的17年生活,再正常不过。儿子虽然是领养的,但是已经成人并有了异性伴侣。从侧面看出,媒体的报道直接反映出了社会对这一类人的关注和理解,给他们的生活给予了尊重。

往深究,生育是婚姻的核心功能之一,即繁殖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生产力关系飞速发展,科学科技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婚姻已经突破了传统生儿育女的唯一界定功能,已经上升到人类对幸福感和幸福指数的追求中,意识到爱和幸福是如此的重要和关键。是否美满幸福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心里和情感变得尤为重要时,人们不断弱化了性别的刚性需求。这也就为消掉婚姻性别基础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正当性提供了显示基础。

同性婚姻同样也是在追求人内心的爱和希望,这是对婚姻追求最本质的人性需求。也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社会现实,出了生育功能的缺失,同性的婚姻基本上可以和异性婚姻画上等号。同性恋者加入后可以实现社会的经济价值,也可以履行其帮助老年人的义务。在决定婚姻的因素从出生率变为感情之后,我们没有理由反对亲人的结婚要求,即便这两个人非异性。

  第5章 同性婚姻在我国的立法构想

在我国,同性恋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公众还没有准备好赋予同性恋相同的法律权威和婚姻名称。 因此,为了调整主流社会同志的权益,建设和谐社会,融合国外。 立法方法要求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模式和实施方法。

在我国,同性恋得到了一定的承认,但是全国的同性恋意识并没有提供同样的合法权利和婚姻确认的准备。为了迎合社会的主流和同性恋者权益迫切需求,构建和谐的XXX社会,结合国外的立法方式开始必须选择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和执行方式。

 5.1立法模式的选择

根据查阅世界各国的法律文件,从立法模式的角度看,同性恋成文法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是给予恋爱双方同等婚姻法律地位的认同即认同同性的结合。第一种模式给予与传统婚姻一样的身份以及认同,以婚姻二字为认同名称。第二种为创新一种新的法律身份可以命名为同性情侣、同性登记伙伴、民事结合的身份第三,根据同性恋者同居之间的协议,通过法律的特殊途径,和同居者之间签订协议,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目的。

注册伴侣的合法方法是建立类似于婚姻的半婚姻法律地位,法律规定了此类身份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其相互行为。最后,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是不同的,因此在具体的立法方法中,可以说“伴侣”与婚姻是对称的。请注意,注册为无法通婚的替代伴侣关系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如果异性之间的关系很认真,可以考虑结婚,而不必给自己“第二次婚姻”的机会。

有关伴侣注册的立法实质上建立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和其他身份确立了规范彼此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毕竟,由于同性伴侣和异性婚姻是不同的,因此某些立法方法可以称为“伴侣”,并且婚姻是对称的。请注意,注册为交易所的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同性恋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如果他们的关系是理性的,他们可以嫁给异性并且不给他们机会形成“次要”婚姻。

  5.2登记伴侣关系

伴侣一词在这里只双方当事人以永久生活在一起的同性之间的称呼,显而易见,作为伴侣的共同意识是要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意识一直持续到关系结束。“登记伴侣”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同性双方以共同生活居住为前提下的以义务和权利相结合的一种关系法律关系。以登记为生效的法律要件。

注册/张贴/合伙关系对双方都具有与婚姻相同的地位非常重要,应赋予双方等同的配偶权。据北京大学副教授马爱南说,他认为,配偶权利的实质是赋予夫妻和配偶的身份。例如,他们有一个名字,有一个共同生活的义务和忠诚度,有一个互相帮助的义务,以及有义务做日常家务活。17

 5.3登记伴侣关系的相关权益

已登记的伴侣方的组合仍然不同于婚姻法,可以根据异性婚姻关系使用某些权利,例如日常家庭代理权和帮助老年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但有些权利可能符合实际需要,应该适当改变以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

 5.3.1财产关系

根据现行国内的婚姻法,有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规定,当夫妻双方有关于对财产的约定时,要按照约定财产制为执行标准,如果没有财产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度。无需资产合同即可拆分协议资产,法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共有制,约定财产制度只能以三种形式之一选择:普通共有制度,有限共有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根据有关注册伴侣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可能给予同性伴侣比已婚夫妇财产制度更多的自由。注册合伙人强调,他对自己负责,并对自己负责。因此,合伙人财产制度的合法财产制度必须采用单独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一般共同制度和限制性共同制度是商定财产制度选择的形式。

5.3.2收养关系

不同国家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可以收养子女的法律是不同的,大多数反对意见是在这种同性环境中儿童的成长会影响他们的身心发展,我很担心但是我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对于住在没有父母的孤儿院的孩子来说,这比照顾没有父母的孩子要好得多,即使这与正常父母有所不同。其次,有报道说,由同性恋配偶抚养的孩子在身心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是完全健康和正常的,与异性配偶所抚养的孩子没有差异。

具体而言,需要在两种情况下讨论采用注册伙伴的问题。 一种是领养两个单身的同性恋者,另一种是一方因为离婚等原因重新加入孩子的生活。

对于第一种情况,为了遵守中国收养法第6条,您必须首先没有孩子,然后有能力帮助人们。第三,您必须在医学上被确认为没有疾病,不应收养您的孩子,并且您必须年满30岁。我们可以雇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性恋或合同上的伙伴。

在第二种情况下,您应该建议您的注册伙伴在注册后进行招聘过程,继子女只有在其成年后才有权抚养其继父母,因为继父母需要对其继子女具有实质性的教育和监护权。如果任何注册伴侣的孩子年满18岁,则继父母不会教育或提出事实,而是会资助大学研究,但将来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因此,我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同性恋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与继子女形成养分关系,确保将来对继子女的支持并享有老年。17

 5.3.3继承关系

注册合伙人之间的继承可以全部或部分遗嘱和遗赠执行。在同性婚姻的事实中,如果双方一人发生意外死亡,并没有订立遗嘱或合同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双方家庭的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第10条的规定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上添加登记伴侣。将第12条更改为“寡妇,女婿和对对方父母负有主要抚养义务的注册伴侣成为一等继承人”。

 5.4登记伴侣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如果同性伴侣因一方死亡而死亡,或者双方取消注册,则由于上述法律事实已被消除,因此双方之间的合法有效合伙关系将终止。终止已注册的合伙关系意味着某些法律事实已经终止了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如果双方都同意终止关系,或者一方请求取消而另一方不同意取消,则在两种情况下都会取消注册过程关系。如果一个伴侣死亡并同意终止注册伴侣,则死亡事实或双方个人主观意愿的依据与终止婚姻相同。为了解决诉讼,注册合伙必须有合法的离婚协议。

当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终止时,双方的个人权利和义务也相应终止。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没有法律地位。个人必须根据缔结合伙企业时宣布的财产,将双方关于财产的争议分开。17

 第7章 结语

婚姻的本质不是要有孩子,而是要与两个无关的性伴侣快乐地生活.早起的疾病、同性恋、艾滋病是经常联系到一起的一组词汇。到后来的去罪化、为了证明这一点,现在大众继续接受理解和尊重,认为这是正常的性行为,并呼吁立法。同性恋群体从未停止过不断追求合法权利的道路,直到今天,仍然为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而战。兴趣和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尽管许多国家仍拒绝提供法律保护,但该组织的不懈努力和不遗余力的态度证明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让世界面对同性恋社区并认识到其不可替代性。

许多西方国家已经促进了同性婚姻立法的进程,但进展并不顺利。考虑到自己的宗教信仰和习俗,通过不同的立法模式来弥补自己的体制缺陷,他们当然不会理解,甚至不会理解旨在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声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大多数同性恋团体仍处于“生存中”状态,仍然属于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因此,随着人数的迅速增加,同性人群合法化-性婚姻,以及对其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法律面前的平等不能只是口号。每个合法公民的人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立法模式,以有效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价值,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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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校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非常感谢老师们对我的孜孜不倦的教诲与指导,以及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两市益友,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论同性婚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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