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非正式或地下)借贷市场由私人放债人、高利贷者和当铺组成,这些当铺为家庭或企业家提供了额外的资金来源。这些金融机构没有监管机构的许可或监督,这使它们有别于正规的贷款机构。对银行来说,为家庭和小企业提供服务是一项高风险和高成本的业务,因为交易成本较高,收入流不稳定,偿还债务的能力较低。其结果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信用信息,贷款给这些借款人可能招致更高的违约风险。然而,这些借款人获取资本的强劲需求导致私人贷款市场的需求增加,这扩大了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差距,并推高了利率。本文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为研究对象,认为民间借贷市场不仅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服务于市场的低端,同时也积累了进一步侵蚀有效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描述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现实情况,这是中国一个严重的经济现象。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和处理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民间借贷市场将中国庞大的储蓄大军与无法获得正规贷款的小借贷者联系在一起,后者最终可能要支付过高的年利率。由于私人贷款机构或融资机构不被视为正规银行,私人贷款市场也没有成为国家或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然而,这并不表明风险很小或没有系统性风险,这在银行法律,通常指实质性损失相关的整个银行体系的参与储蓄,银行间贷款,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贷款。人们的错误认识是,地下贷款市场将导致系统性风险,应作为正规银行业的一部分加以监管。从技术上讲,地下借贷市场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因为它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脱节。换句话说,地下钱庄和借贷者与正规的银行贷款没有联系。另一方面,在中国,私人贷款的风险正在上升,而XX加强了对高风险贷款机构的约束,并平抑旺盛的信贷增长,目的是将借款人从非正式或私人贷款机构赶走。由于缺乏监管监督和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民间借贷市场可能是中国影子银行业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被视为对中国金融稳定的最大风险。准确估计地下借贷市场的规模在技术上是困难的,因为大多数非正规借贷都是通过私下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的。非正式贷款没有正式的报告或备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PBOC)、财政部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没有发布非正式贷款的官方统计数据。偶尔会有新闻报道援引官员的言论,可能会透露一些相关信息,对地下借贷市场的情况不完全了解。
1.2研究意义
从理论方面而言。第一,“以小见大”,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只是刑民事诉讼案件的一项分类,但它与许多合同纠纷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紧密相关,其本身即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第二,“以点带面”,透过这个“点”能够涉及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面”,通过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反过来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深度的剖析并指导该类案件的裁判。第三,“深刻广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为了科学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使得审判权得以公正行使,直接关系到民事案件的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诉讼价值的平衡,甚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当前的经济低迷时期,信贷紧缩开始影响到中国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国有银行在继续支持国有部门的同时,削减了它们向私营部门提供的少量贷款。由于XX的信贷紧缩,许多现金拮据的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不得不转向中国的地下借贷市场,这个市场汇集了个人和公司的资金。
从实践方面而言。第一,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迫切需要。第二,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是促使司法部门反思其司法理念与司法行为的迫切需要。实践中某些司法实务部门仍然错误认定案件事实,考虑与案件不相关因素,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样的一种利益追求已经与司法的目标背道而驰。只有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才能不从部门私利出发来影响判决的形成,同时也能够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
1.3研究方法
(一)文本研究法:本文通过反复认真地研究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其认真对比,整理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二)个案分析法: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情况对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复杂情况提供分析路径,并从个案中的论证推导出具备借鉴意义的裁判规则,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并保证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2.民间借贷纠纷概述
2.1民间借贷
长期以来,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受到金融抑制的制约,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等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发展迅速。私人贷款人不再局限于自然人。相反,它们是逐渐制度化或合法化的。在这一趋势下,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在农村地区,ROSCA和其他共同融资机构逐渐被投资界和合作基金所取代,这是私人贷款的主要来源。作为资本提供者,自然人被称为“阴北”、“黔中”、“资本经纪人”、“货币经纪人”等。那些大规模的资本提供者被称为“私人银行”或“地下银行”。资金的需求方通常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储蓄和信贷协会(SCA)、专业贷款机构、兼职贷款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商人、谷物磨坊主、小农户、亲戚和朋友等)、移动银行供应商、信用社和合作社是私人贷款的主要贷款机构。与正规金融的扩张速度类似,私人贷款的扩张速度也在迅速增长。根据中金公司的调查,2009年中国的私人贷款规模达到2.1万亿元,2010年达到3.2万亿元,和2011年中期约3.8万亿元,约占中国33%的影子银行贷款,并等于银行贷款总额的7%。民间借贷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即友谊借贷、灰色借贷和通常被称为高利贷的黑色借贷(钱思思,2010)。不同类型贷款的利率是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的数据显示,当地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约为15%;广州金融街显示,小额贷款利率在20%左右。通常情况下,月利率约为3%-5%,相当于每年36% -60%左右。根据“通知禁止地下钱庄和高利贷行为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利率贷款(不包括浮动利率)由金融机构在同一时期,有相同水平与私营放贷。但是,民间借贷资金一般用于解决暂时性的现金流问题,所以时间相对较短,利息负担也可以承受。
2.2民间借贷的特点
中小企业和农民通常得不到大型国有银行的良好服务,他们往往别无选择,只能求助于这些非正规贷款公司。然而,国有企业发现从国有银行获得资金要容易得多。与一年期基准利率6.56%相比,大型国有企业能够以7.2%的利率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75%以上的贷款。通过融资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国有企业可以以更高的利率向中小企业放贷。中小企业被国家银行系统严重边缘化。2013年,中小企业贷款占银行贷款的23.2%,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占4.7%。世界银行的调查证实,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只有25%的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信贷,90%的中小企业使用了内部融资。据说,在过去的八年里,中国的私营部门错过了信贷繁荣——私营部门的债务从2008年占总资产的48%下降到2015年的35%,而国有部门的债务上升到53%。一般的估计是,10%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正规的银行贷款,而它们占了中国劳动力的65%和GDP的60%。民间借贷热在温州这个中国创业之都催生了经济泡沫和“失控事件”。温州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人口约900万。温州是一个以精明、冒险的商人而闻名的城市,以其强大的创业活动和地下银行业而闻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温州60%左右的地方企业和89%的家庭从地下钱庄获得了各种形式的贷款。
2.2.1快和易是民间借贷的主要优势
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海外订单下降,原材料成本上升,导致人民币走强。需求疲软和劳动力成本飙升也拖累了许多中小企业。曾经繁荣的地下银行系统开始破裂,暴露出中国经济的新断层。由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组成的惊人利率是中国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多,已经把一些公司推到了极限。在中国,“非法集资”取缔了各种投资计划。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项指控已被用于判决私人贷款机构。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非正规信贷市场,而且在于保护国有银行。其副作用是对基层企业部门的明显打击,这些部门无法再通过非正式手段和个人储蓄为自己提供资金。
2.2.2民间借贷担保形式多样
就商业模式和贷款模式而言,私人贷款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不透明性和多样性。从技术上讲,影子银行这个子行业很难监管。第107号通知将私人贷款部门分为两类:第一,基本上不受监管的地下融资;其次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些微型金融公司的监管需要改进。这些微型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不允许发放高利贷,也不允许通过非法手段收取贷款。小笔贷款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但它们应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受到严格监管。此外,典当行不得增加杠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转贷银行贷款及相关资产。
2.2.3民间借贷期限灵活
私人贷款(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和法人、公民和企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互助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国内银行的4倍。过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位相关官员接受了采访。当时,他表示私人融资是合法的;如果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私人借贷满足了社会的一些融资需求,但也产生了一些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欺诈筹资;高利贷;和洗钱。随着中国为对抗不断上升的通胀而收紧信贷,许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正转向非官方融资渠道以生存,从而推动了地下银行业的繁荣。据浙江省XX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尽管该省黑市利率已飙升至每月10%,但该省约80%的中小企业仍在使用地下银行贷款来开展业务。民间地下钱庄在中国东部城市温州尤为活跃。过去30年,温州通过生产多种消费品而蓬勃发展。
2.3事实认定视域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本文所研究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涉及事实认定的具体内容上。首先从民间借贷纠纷的范围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充满了担保问题,借贷的问题作为一个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和诉讼的限制,等等,但看似复杂的法律关系取决于事实它取决于借款的事实是真实的。换句话说,就是判断借款和借款行为是否真的发生了。一旦确定贷款关系基本事实的问题得以解决,对于解决私人贷款纠纷案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其次,从诉讼程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也包括在内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主体的变更、外部人员的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结果,是法官作出决定的结果,因此本文着重论述了贷款纠纷的事实认定,并着重论述了法官作为审判主体的认定在判决书中,私人贷款纠纷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不包括在内。
2.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依据
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则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2.4.1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条例》所采用的战略是,通过为将地下贷款公司转变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银行铺平道路,使民间借贷市场正规化。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目标是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规制。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抑制系统性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资金优化配置。与初步草案不同的是,新规没有具体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该条例将利率规定作为违约规则,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将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这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先例,承认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的重要性,并让XX或监管机构有能力在市场选择时凌驾于市场之上。目前,民间借贷的上限是基准的官方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融资在温州和中国其他许多地方蓬勃发展,比如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和国有银行的主导地位,因此他们更喜欢向地方XX信贷支持的大型国有企业放贷。考虑到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是出于规避限制信贷流动的严格监管的愿望而出现的,这些监管规定将相当一部分控制权交给了市场,而不是国家或监管机构,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2.4.2借款合同
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要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督、计算、分析、管理、监督、检查。它的任务是指导金融机构建立监测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它还被赋予相当广泛的权力,以确保遵守条例的风险预防部分,特别是在它调查可能的违反行为的能力方面,以及监督履行披露义务。当地财务管理机关有权命令工作人员的私人融资的公共服务机构,利用便利的立场参与私募融资,或医生的私人基金管理企业或私人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利用便利的立场参与民间融资在企业谋取不当利益,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这些规定和类似的规定常常暴露出鼓励增长与限制金融和信贷市场不稳定之间的矛盾。很明显,这些规定试图使以前的地下借贷机构合法化,从而允许进行监管,同时创建一个旨在提高透明度和纪律的登记、披露和义务系统——包括XX和私人借贷机构之间,以及借贷双方之间。前者应简化监管,而后者应减少高风险投资和借贷。综上所述,XX可以采取很多措施来控制风险。最明显的缺陷是利率自由化和市场化的失败——这一措施可能是遏制非法借贷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这可以有效地增加正规银行的使用,并减少普遍存在的监管套利。
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私人借贷和借贷活动不仅受到金融监管。原则上,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还贷利率。法院可因应中国人民银行不时作出的任何调整而调整该利率。自《合同法》颁布以来,中国法院对利率的计算更加一致,参考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相反,《合同法》没有使用利息作为一种补救方法来追偿违约造成的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根据《合同法》,利息可独立于损害赔偿获得赔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合同法》的缔约国,《合同法》是中国的法律渊源,当国内法与《合同法》相抵触时,可适用《合同法》。
3.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现状考察
3.1立法现状
在对我国立法现状的调查中,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纠纷事实认定的现行法律法规,但由于个案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写出实质性问题具体规定中的事实确定一一确定。因此,作者在此仅列出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一般参考意义的规定。在线索化的背景下,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规定:“合同纠纷案,要求建立的合同关系和合同一方的效力,并承担证明以下事实的举证责任:该合同关系发生了变更,解除,终止,取消当事人之一承担合同关系变更事实的举证责任,关于合同是否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应在对第九十一条的解释中再次重复:“当事方利用法律关系存在以产生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要求当事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以消除由违反案件事实证明而改变,破坏或享有权利的行为”。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在出借人提供贷款后即告生效。”通过“证据规定”和“合同法”这两个条款,作者构造了两个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证明的事实:在发生民间借贷时,除当事各方同意贷款以主张权利外,债权人还应证明已经实际交付了贷款。通过以上两个条款,仅是摘要行为识别要素被用来识别民间借贷的事实,而实际可操作性还有些不足。《关于2015年民间借贷规则》第15至18条中关于两个贷款构成要求之间关系的更详细规定,包括第16条而第17条主要针对现有的贷款协议,既没有实际交付,又没有实际交付,但没有贷款协议,既有事实,又如何制定监管准则,这在民间的司法实践中成了法官最引证事实的借阅。
3.2司法现状
在《民间借贷条例》生效之前,中国公司之间不得直接进行公司间贷款。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禁止企业间直接贷款和事实上的企业间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9月23日的复函中确认,任何公司间贷款协议均应无效。鉴于这些法律限制,一家中国公司如果希望向另一家中国公司借款或向其放贷,就需要与一家中国国内银行达成委托贷款安排,由中国国内银行充当两家中国公司之间的融资渠道,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一立场在《民间借贷条例》下有所改变,该条例明确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为生产或经营目的而签订的公司间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并将得到法院的承认。一个公司间的贷款协议的有效性仍然可以挑战如果贷款人(而不是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借贷业务,或如果信贷活动已经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进入一个公司间的贷款协议不得用于生产或操作。这表明,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只能在特定的基础上放贷。根据私人贷款规定,利息、违约利息和其他费用都可以收取。根据经验,任何公司间贷款的利率,每年不超过24%,将由法院维持。具体规定如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利率无效。如果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所支付的利息,法院将支持该请求。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困境
4.1事实认定困难
从当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宝众多复杂的案件中,不难发现民间借贷最复杂的问题在于借贷的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如上述所说的我们不能去构建每一处细节,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任何借款,借款用途等都不能得到合适,而这些间接的证据在对待事实的构建有异议的情况下会被充分的考虑进去,所以民间借贷需要被证明的带证据的借款认定就变得非常的复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借款和实际交付两项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民间借贷,但是这两个构成要件需要法官认定。认定中就会有很多的困难,所以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款项的流转。而作为书面凭证的一些借条收条一类的,由于其书写过程中的不规范,在当事人各自的意。词的特殊情况下,就不能通过相关书证进行直接案件的认定。除此以外,一些高利贷等非法放贷业务的产生,使得现有的依据。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明目张胆的放贷,但是法官认定的时候也和实际的情况之间存在偏差,难以和真相认定。
4.2举证责任分配混乱导致的证明责任滥用
从当前立法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一般适用的是多重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了《合同法》新《民诉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等不同的规范,而这些规范作为司法解释或者对于特殊举证的责任分配。目前都没有明显的效力等级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多重规范的并用就使得法官容易混乱的分配。容易造成同一案件,在一审二审中法官会对不同的举动进行责任分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无法整准确地认定民间借贷的事实,所以,在民生案件巨大的审判压力下,会导致责任分配的混乱。进一步造成了证明责任混乱以及滥用的现象。
4.3证据种类多认定难度加大
常规意义上来说,一般的民间借贷的案件的纠纷的证据往往只是书证。主要包括一些借,但是民间资本以及借贷通常是相互拆借的过程,所以在认定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的时候,几百页的银行转账记录出现在证据的认定中,时间长,跨度大,金额巨大,认证起来是非常复杂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贷过程中,网络转账以及电子汇款的证据也越来越普遍,科技带动了支付方式的变革。让法官对于此类证据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琢磨不透,有些证据来源不明,需要对其电子证据的核实也为事实的认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增大了目前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
4.4案件性质难以确定
一般民间借贷的案件的性质是很难确定的。案件的性质难以确定,主要是指在民事案件范围内各类借贷案件的性质混淆以及虚假诉讼诉讼等情况的发生。举例来说,在一些民事案件的认定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在民间借贷,这个过程中因为各种情况无法证明其借款的。意图在相关的证据中能够证明已经存在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讼借贷的关系无法构成证据充足,所以转而会变成起诉,不当得利并并且起诉不当得利就有违案件的事实,还会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而在一些一般的交叉性案件中,民间借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很常见。
4.5民间借贷纠纷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
4.5.1书证——借贷关系认定的主要因素
在认定中,书证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他是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表达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从内容是是高度关联的情况下,其外在形式上是具备稳定性的特点的。因此成为了很多法官在借贷关系案件事实中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书据,主要包括借据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而在借据在证明双方的借款意图以后,银行的借款证明已经交付款项。
4.5.2支付凭证对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作用
电子支付时代的来临, 支付凭证也实现了电子化的方式,如果将借据看作是证明借贷意愿的一个书面载体的话,他完成了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啊,支付凭证对于借据的借贷纠纷,则是完成了实质要件的过程。因为借款合同属于非要式的合同,因此在部分的情况下,其成立的不是必须不是必需的,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对借款关系的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和判断。
按照目前支付方式等支付凭证分为了现金支付的收条以及电子。支付产生的转账记录收条曾经在民间广为流传,是长久以来使用的支付凭证。但是最近这些年来电子货币的兴起,现金支付的行为已经减少了。并且现金支付无法适用于大额借款。所以其适用性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地域分布来说,收条更多应用于广大农村地区。因为那些地区网络支付不方便啊,收条和转账记录虽然都是为支付凭证。但是他们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是不应该相同的,收条的产生类似于借据。依据双方当事人和以前定其虚假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转账记录是银行等等。个更能反映出支付以及转账的真实性。
4.5.3当事人陈述——借贷关系认定的补充因素
当事人的陈述也是一种重要的凭证类型,在民间借贷的案件纠纷综合证人证言是一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可以直接作为凭证来阐述事实。一般是作为借贷关系的亲历者,对案件进行相关的事实描述,也就是借贷关系的产生消灭变更等不同的关系。但在诉讼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的陈述都能作为凭证,因为每个人出发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而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作伪证以及证明力弱于其他的证据。所以一般是很难作为直接的定案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一般是运用法官的经验法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一个认定。双方都可能各执一词,但是对双方陈述的内容,法官是通过日常经验生活加以推定和认定。所以其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次以书证为主的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的往往不经意间会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效果,所以在案件的认同中对构件事实的矫正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4.5.4鉴定意见——借贷关系认定的特定因素
民间借贷案件的大多数都是为了证明借贷和意愿的借据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支付凭证的收条验同时支付凭证存在篡改的可能,本质上来说一般将现金支付产生的收条和借据作为当事。双方人的同一类书证,但是科技的发达以及信息的进步签字日期收条中的金额都是可能保存篡改,所以这就在借贷关系中的特定因素的认定又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很多时候对于这一类的凭证是需要有鉴定意见侧围切带关系的认定加以补充的,而对其真伪是非无法判定等一些情况,其难点在于鉴定结果的,无法是法官完成认证的过程,所以鉴定意见虽然明确,但是和很多案件的其他证据,如果有矛盾之处的话,这个鉴定定义建议本身也是可以忽略的,不能作为凭证。
4.5.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时代日新月异的适应信息变革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民间借贷的案件认定中他对于一些证据的种类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目前支付宝,qq,微信等都可以进行转账以及支付,包括一些聊天记录,从传统证据来看这些。真实性而言是需要鉴定的,其次,微信网络聊天,qq聊天。都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它可以频繁根据换id以及头像进行伪造。所以这造成了很多虚假的转账记录的生成,其真实性的证明需要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为原始的载体。其次,从其关联性来说,很多qq截图,微信截图已截转账记录。很容易造成断章取义的效果。无法证明整件事情之间的相互关联,因此对证据的属性要求也就是完整性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
5.小结
综上所述,当一个案件在综合运用的过程中,其认定的证据无法和查清案件的事实的话,也就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能认为其认知能力有限,没有进行裁判,但是这种情况下是需要一些辅助手段完成事实认定的,尤其是在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这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当前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其实是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一个良好补充,这在案件事实核查认定有难度的情况下,其立法司法还不够完善,并且很多情况下事实认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混乱,以及证据种类繁多等加大了事实的认定,这是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司法困境。而目前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方法也是错综复杂的对目前的司法以及案件的审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在以后的司法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完善相关的技术手段。对真伪不明的案件的解决方法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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