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这一不良的社会现象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思想,且无益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我们应对其更加地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的分析.通过卖淫嫖娼至今的历史数据变化,分析这一现象目前的现状,并研究其特点,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卖淫嫖娼实施的对策,了解目前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卖淫;嫖娼;现状;认定;对策。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卖淫是指将自己肉体供予人取乐以换取金钱或某种代价的行为。嫖娼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财物用以换取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作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良现象之一,长久以来,经过有关部门的整治,这一现象还未能完全消失,说明目前的处理手段和方式还有待完善。
1.2研究意义
卖淫嫖娼这一现象一直都是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其进行整治,但最后总是收效甚微,即使经过专项行动之后,性服务这一行业又“蓬勃”发展起来。这使得我们就卖淫嫖娼这一不良现象进行深刻的反思与重视。卖淫嫖娼这一行为既属于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卖淫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而且伴随着这些卖淫现象的出现,也衍生出了人口交易、此类的组织犯罪、相关病症的增加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与问题。正因存在着这些问题,世界各国对如何解决卖淫活动这一系列问题十分重视,目前各国基本是通过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方法,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性的影响,致使各国XX在实施到落实这些方法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在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则是采取社会治安管制,将卖淫嫖娼绝大部分的情形纳入刑事犯罪中去,将这些行为与刑法中所规定犯罪情形进行相互关联和转换。本文则是通过分析我国卖淫嫖娼的现状和对卖淫嫖娼行为整治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使之更加完善的建议,从而实现更好地整治卖淫嫖娼。
1.3研究方法
本文这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获取所需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了解卖淫嫖娼活动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突出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对社会的迫切需要,以此使我们全面、正确地了解并掌握卖淫嫖娼这一系列行为的现状及特点,再通过功能分析法,了解如今处理卖淫嫖娼的手段和方式,以及处理过程中所需注意的重点与面对的困难,从中发现目前处理卖淫嫖娼活动的不足之处,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1.4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部分: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何为卖淫嫖娼并阐明研究该问题的意义,以此体现解决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不良现象的重要性。
第2章:通过数据分析我国卖淫嫖娼的历史变化,介绍如何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四个方面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并了解现在卖淫嫖娼所具备的特点。
第3章:了解我国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理对策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
第4章:结合上一章内容对如何更好处理卖淫嫖娼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第5章:对整篇论文进行总结归纳。
第2章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分析
2.1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在整治卖淫嫖娼的过程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整治卖淫嫖娼的基础,我们可以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部分中分析判断:
2.1.1对卖淫嫖娼行为客体的认定
卖淫嫖娼行为的客体是以认定其侵犯与否受到法律保护与认可的两性关系。在我国除了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夫妻之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外,其他性行为都在道德层面或法律层面不被认可,对于这些行为。有些会受到伦理道德来制止和谴责。如同婚前性行为、通奸或者情人关系,其中的部分则被法律所禁止。违反的话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卖淫嫖娼行为则包含其中。卖淫嫖娼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性关系。有伤风化,必定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所以在确认其能否构成卖淫嫖娼这一行为的客体时。就要确定发生性行为的当事人间是不是存为情侣或夫妻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夫妻或情侣关系则可以通过一下方法认定:查看相关的证件信息或者调查了解清楚事实。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拥有结婚证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而对于事实婚姻。则可以根据。即存在“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公认为夫妻”的客观事实。在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法证明当事人间存在情人、通奸或恋爱关系。就可以将该种行为确认为卖淫嫖娼行为;了解双方间是否存在情感因素。因为在恋爱关系。还是情人关系、夫妻关系之中。两个人的关系大多是以一定的感情基础才得以存。而卖淫嫖娼者间的关系则是以金钱、肉体上的交换为基础,并不存在所谓的感情;了解双方对对方的了解程度。因为恋爱关系或者情人关系、夫妻关系中,对对方的个人情况及信息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1.2对卖淫嫖娼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
公安部在在批复中写明:“卖淫嫖娼行为是指构成该行为的整个过程。而在此行为的过程之中,卖淫者与嫖客间的有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及此类相关的行为均可视为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即可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具体处罚的轻重则根据包含的情节而有所区别。”2001年,这一文件被废止。而里面所列到的讲述卖淫嫖娼的过程论的观点则存在着为未来执法所参考的价值。之所以将该批复废止是因为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部分预备阶段停止或被叫停的人员,要是执法人员单单只是依据当事人间发生手淫、口淫、性交等不正当性关系存在与否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行为的标准。对这类处在预备阶段或被公安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从而未实施性行为的人员无法起到制裁作用。从而减弱制裁对卖淫嫖娼的影响。在实践之中。如何认定卖淫嫖娼中的讲价、支付行为也十分重要。因为这一环节也属于确认卖淫嫖娼里是否以钱财作为媒介。一般的卖淫嫖娼活动中,讲价、支付行为都在双方发生性关系以前完成。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卖淫者为了避免被执法部门制裁。从而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上床之后才要钱或者嫖客嫖宿的办法。当遇上执法人员时则企图以此蒙混过关,当出现此类情形时。执法人员可以调查询问当事人是于何种情况下认识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确认其关系。而调查的重点依然是确定卖淫者的目的是否为为了获取钱财为才与嫖客存在性行为。从而尽量避免出现漏网之鱼。现在也存在着所谓的“性贿赂”。即嫖客并不是直接支付钱财给卖淫者。而是他人以“请客”的方式支付,对于这种方式也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2.1.3卖淫嫖娼行为主体的认定
卖淫嫖娼行为主体方面的认定则是对于确定发生性行为的当事人间是否为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即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如果并不存在夫妻、恋爱、朋友或者同事关系等诸如此类固定的关系。而属于一种临时存在的关系。包括以下情况:第一种是双方都不固定的关系。就是当事人间都是在一天跟该名嫖客或者卖淫者存在性行为,另一天则与另一位嫖客或者卖淫者发生性行为。双方当事人均不为唯一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对象;第二种是固定的嫖客。即同一位嫖客在不同时间与不同的的卖淫者发生性行为;第三种则是包娼行为。即有些人用金钱将固定的卖淫者专门“包起来”。使其不再接待除自己外的其他人。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则以双方间“有感情”、“姘靠”等借口作为掩饰,以此躲过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如果可以确定发生性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特定性。且双方互为对方固定的性关系对象。这种种行为就不适合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如果可以证明双方或其中一方除与对方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性关系的话。那样可以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2.1.4对卖淫嫖娼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则在于如何判断双方所发生的性关系是否以钱财为媒介的基础才得以建立。许多人认为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认定这一行为是否为了营利而存在。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完整。为了营利而卖淫只是属于卖淫者自身的主观方面。但是就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中的嫖客而言,他的主观方面却是通过支付金钱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目的。所以“为了营利”只是卖淫嫖娼中主观方面的一部分,并不可以全面的包含卖淫嫖娼行为的所有参与者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中的“利”不宜延伸到难以证明的金钱财物以外的利益及无形物具有的的利益。而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或为达到某些特殊目的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尚不足以将其定性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行为人以淫乱为目的或主要目的,并不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应该将其认定为其他的违法行为。
2.2.卖淫嫖娼在我国的历史变化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在古代也存在着因宗教迷信而出现的所谓“巫女”的自由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战争的的发生也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出现将落败城邦的女性作为娼妓或让无力偿还债务者的妻子、女儿当娼妓抵债的行为,在解放前,因战乱与动荡导致卖淫嫖娼现象日益严重,此时性也成为了一种商品以供交易。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XX的大力整治下,这种摧残妇女身心,违背传统道德思想的的行为濒临绝迹。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又再次出现。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1982年至1993年之间,经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卖淫嫖娼人员已有有24.6万之多,到了1992年,记录的经处理的卖淫嫖娼的人数相较于1982年已经增长到了其30倍之多。卖淫嫖娼活动的增长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这不得不令我们正视。据统计显示,1998年我国公安机关受理卖淫嫖娼案件共189972件,处理189452件;1999年受理案件共216660件,处理215128件;2000年受理案件共225693件,查处222132件;2001年受理案件共225693件,查处222132件;2001年受理案件共242053件,查处239461件。同时卖淫嫖娼活动的范围也逐渐扩张,在20世纪80年代初,卖淫嫖娼多发于我国部分改革开放较早的沿海区域,包括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调查显示,1985~1993年间,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卖淫嫖娼案件均呈现大幅度增长趋势,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据统计中国农村卖淫嫖娼现象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增长幅度已经高于城市。而1993年,有关部门在城市和农村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也存在明显增加。2000年前后卖淫嫖娼活动达到了高峰,随后经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整治后呈下降趋势,至2013年人数则下降到了三万多人。从2013年至今,各部门组织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例如在2019年1月至10月广东省公安机关组织的“飓风2019”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该项行动中共破获涉黄案件3030余起、刑事拘留7770余人,由此可见我国卖淫嫖娼案件的数量相较过去有一定的减少。
2.3卖淫嫖娼行为的特点
在分析卖淫嫖娼的历史变化及部分事例后可以得出,如今卖淫嫖娼行为在行为动机、分布情况、形式和手段这些方面存在以下特点:
2.3.1动机复杂
在过去,有的妇女是受生活所迫为了养家糊口而选择卖淫,时至今日,妇女选择去卖淫的动机则复杂得多,就包括有以靠卖淫为生,将卖淫视为自己的职业,吸毒者筹集毒资的一种途径,因特殊情况而急需一笔钱,为了改变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为了追求这方面的刺激、报复社会等而选择卖淫。而嫖娼方面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报复社会等。
2.3.2公开性
在过去,卖淫嫖娼活动主要是一种“地下”行为或者背地交易,如今,卖淫嫖娼已经出现逐渐公开的趋势,比如卖淫者公开在一些码头、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勾搭招揽客人、进行交易,有些偏僻的地区还出现过类似“红灯区”的地方。
2.3.3组织性
在以前,卖淫嫖娼活动中,娼妓、嫖客之间大多属于直接联络,主要能认定为个人行为。但是随着有些卖淫嫖娼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参与人员逐渐增加,加上当时的相关部门的管理存在漏洞,为了逃避相关部门对其的打击,卖淫嫖娼的组织化日渐明显,形成了该片区域的卖淫团伙,经调查,这些团伙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了专业的卖淫组织,有的甚至还具有黑社会性质。
2.3.4异地性
部分卖淫嫖娼活动也具有异地化的特点,这部分卖淫女或嫖客害怕被认识的人发现自己参与这方面的违法活动,到时候无法向单位、家庭交待,所以将卖淫嫖娼的场所选择在异地。随着世界交通用的日益便捷,有的甚至选择到国外进行卖淫嫖娼,从而出现了跨境卖淫嫖娼的现象。
2.3.5主体多元化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司机、学生、公众人物以及无业者等各种职业。在年龄方面,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而且参与这类活动的低龄人员还出现增加的趋势,在国籍上,既有本国人,也有外国人。而性别上,男性嫖娼、女性卖淫占主要部分,但也存在着男性卖淫、女性嫖娼,甚至同性之间的卖淫嫖娼的现象。
2.3.6手段多样化
在开展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方面,则包括在当事人的住所内、酒店、美容美发店、夜总会等地方。进行违法活动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隐蔽,如以伴舞、陪游、陪聊、模特、按摩、洗头、探访亲友、谈恋爱、找工作等手段或者以私人秘书、佣人、导游小姐(先生)、公关小姐(先生)、干爹、干女儿等身份方式加以掩饰,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而联系沟通手段也有别于以往的面对面,现在主要通过用手机APP、网上交友平台等方式。在服务方式上,既有定时服务发展,又有全天侯服务。
2.3.7产业化
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有着一定数量的人员及部门参与,从而形成买方、卖方和中介,在有些地区个别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保护伞下,卖淫嫖娼逐渐形成产业化。在这一产业中,有制黄贩黄、“三陪”、江湖医生“治疗”性病、中介服务和拐卖妇女等严密结构,形成“以钱买性,以性挣钱”的不良风气。
第3章目前处理卖淫嫖娼行为的不足
建国至今.在XX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直坚持改变和消除过去旧社会的各种不良思想和现象,而对于卖淫嫖娼这一不良现象,我们更是坚决抵制,我国对于卖淫嫖娼活动主要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惩处,虽然国家一直对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在一次又一次的整治行动过后,卖淫嫖娼行为顿时销声匿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却屡屡死灰复燃,在经过了解和分析后我发现目前处理卖淫嫖娼行为的手段与方式中存在以下不足:
3.1未能完全移除错误的思想与认知
今时今日的卖淫者和嫖娼者大多数是因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旧社会腐朽思想与生活方式的影响.以及国家经济发展使得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得到提高,致使有些人为了追求所谓更好的生活或者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选择卖淫、嫖娼,正因为他们主观上有着这些所谓的“需求”才使得卖淫嫖娼这个“市场”得以维持。而且因卖淫嫖娼活动所包含的高收益,所以吸引了一些人为了赚快钱选择铤而走险从事与卖淫嫖娼相关的活动,进而衍生出一些以强迫、胁迫或引诱的方式让他人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违法行为.也有一些特殊事例如身患性病者因为其扭曲的心理,为了报复社会而参与卖淫嫖娼的,在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的情况下通过卖淫、嫖娼这些途径去传播病毒,以此使其他正常人的命运如自己一样,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卖淫、嫖娼者以及组织者他们都是因为对卖淫嫖娼的认识不足或存在错误的价值观与认识,才走上卖淫嫖娼这一条路,如今,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方式和手段对卖淫嫖娼惩治后,还是会有部分人员日后还重蹈覆辙,再次踏上卖淫嫖娼这一条歪路,由此看来,人的思想和认识的改变并不能靠短时间去完成,这些抓了放、再犯再抓的手段和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它们未能做到根除或完全纠正这些错误的思想与认知,所以,如何才能做到从思想上杜绝这类错误的思想与认知的出现和发现后如何更好的将其改正是整治卖淫嫖娼的重中之重。
3.2范围广,未能全面整治
卖淫嫖娼这一特殊的“市场”以各种各样的形势进行违法勾当,黄色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已经演出了许多不同的形式,使之可以通过这些多样的形式藏匿于不易被监管部门察觉的角落,正因如此,尽管有关部门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整治活动,即使取得一定程度上的效果,但是卖淫人员、黄色刊物、视频等还是未能被完全消除,在一段时间过后依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再次滋生、进行传播.继续荼毒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正因为其具有覆盖范围广且活动区域分散,容易出现许多漏网之鱼,使得卖淫嫖娼活动能整治后死灰复燃,致使有的地区依然受到卖淫嫖娼活动的不良影响。
3.3管理机制并不完善
在大街小巷中,我们都可以见到宾馆、洗浴中心、发廊等服务类的经营场所,而这类场所总极易出现为客人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为,正是因为在不完善的管理机制下,其中部分场所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所以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因此默许他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甚至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组织经营卖淫嫖娼以达到收益最大化,正因为这些隐蔽且不易被执法机关发觉的场所的存在,便使之成为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温床,经营者的包庇再加上处于偏僻的地区,当地管理制度所存在漏洞,助长了卖淫、嫖娼这些不良的风气,使得卖淫、为他人提供特殊服务等行为藏匿在这些场所内得以躲避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管,继续危害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4章遏制卖淫嫖娼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卖淫嫖娼的现状和处理对策的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抵制甚至在我国消除卖淫嫖娼这一不良现象,我总结出以下几点:
4.1增强对卖淫嫖娼的认识
唯有我们对卖淫嫖娼这一不良现象有了正确的认知与了解,以及清楚认识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这样才可以激发人民群众与社会群体对于治理卖淫嫖娼的积极性和决心,并及时正确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通过分析卖淫嫖娼的趋势可以了解到对于卖淫嫖娼这一现象的错误认识会导致为发展埋下隐患。过去曾错误地认为:卖淫嫖娼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为部分人提供收入从而起到发展经济的作用,甚至曾有人提出要求在我国建立“红灯区”,将卖淫嫖娼活动合法化。正因存在着这些错误的认识才助长了卖淫嫖娼,在一些时期甚至出现了泛滥的情况。所以,打击、消除卖淫嫖娼首要因素是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认识到卖淫嫖娼所产生的的社会危害,对现时的卖淫嫖娼问题有了正确的理解,以此制定正确方针、对策,有效地治理、打击、消除卖淫嫖娼;
4.2加强教育引导
通过积极开展教育引导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与社会群体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危害性、非法性的认识,从而结合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卖淫嫖娼,共创和谐健康未来”的良好社会风气,以此更有效地抵制卖淫嫖娼活动。为实现这一目的应该加强对学生和群众在性道德、法律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了解卖淫嫖娼的危害,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了解到卖淫嫖娼严重违背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并会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生活,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认识到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属于禁止的行为,违反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不应为了一时的欲望选择铤而走险,以此在人们心中形成保护的屏障以免受卖淫嫖娼的侵害。还可以加强这方面社会舆论对人们的引导,借助新闻媒介加强人们对性病,艾滋病的预防教育和告知卖淫嫖娼所带来的危害,增强人们的法律观念,使人们能更好的自我约束,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以实现自尊、自爱的,结合群众的力量共同检举、揭发、抵制卖淫嫖娼活动,并加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抵制各种腐朽、不健康的思想和行为;
4.3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绝大部分卖淫嫖娼活动都需要场所以供进行,而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而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支持,纵容卖淫嫖娼活动的进行,有的甚至亲自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助长了卖淫嫖娼这一不良风气,正因这些人员的推波助澜,使得打击、遏制卖淫嫖娼难度的增加,所以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卖淫嫖娼,必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就如同“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的一样,对于娱乐场、酒店等场所应加强监管、减少漏洞,加强这些场所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进而能自觉守法。文化管理部门可以发挥其职能,从而加大对我国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杜绝黄色文化,并宣扬健康有益文化。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监管,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相关活动,避免出现借助权力保护违法活动。借助新闻媒体的辅助作用,敢于批评、揭露和曝光不良现象,使有关部门能及时对遗漏的地区中的违法活动进行整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其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更好的预防和控制卖淫嫖娼活动。
第5章结语
卖淫嫖娼活动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滋生腐败,还会造成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影响社会人民的健康、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形象,整治这一不良社会现象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我们国家与社会群众共同努力,在思想上、行动上循序渐进地将卖淫嫖娼赶出我们的生活,使之烟消云散。对于处理卖淫嫖娼这一问题,国家有关机关应该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能,保护和加强社会建设,维持好一个和谐、安定、健康的社会环境,而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我们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必须坚决抵制卖淫嫖娼,洁身自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健康生活。虽然根治卖淫嫖娼是一项漫长且十分艰巨的任务,但我相信在党和各级XX以及各部门相互协作、不懈努力下,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卖淫嫖娼这不良的社会现象终有一天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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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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