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的生活中,并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本文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入手,分析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在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购物、买票等。同时大数据也给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行政机关拥有了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这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但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比如,我们在网络购物时的个人信息被商家买卖;XX在收集我们个人信息时,没有进行“脱敏”处理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变得十分重要。

一、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联合识别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关于个人信息的研究主要是隐私说和关联说。隐私说是指通过隐私权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联说是将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极致的扩大。我国学术界在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的研究过程中,有的学者支持隐私说,例如陈长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隐私性;而更多的学者支持关联说,关联说认为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能够具体识别到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个人隐私,甚至将个人在社会的各种联系都包括在内,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概念远超过隐私信息的范围,因此不能简单的将个人信息规划到隐私权中。

(二)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网络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大量的暴露在互联网中,比如我们在网络上购物、订票、注册APP等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但是,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并且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侵害出现了群体性特征,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行政机关越来越依赖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源,虽然利用个人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能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收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等。无论是现实案例还是这些隐患都让我们意识到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具有优势地位,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约束,容易产生更多侵权案件[2]。因此从行政法上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利,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侵犯个人信息。

 2.有利于加快构建法治XX进程

行政机关权利的行使要依照法定程序。在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拥有着能轻易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但这也代表着行政机关更容易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主体。大数据的使用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所以行政机关重视个人信息的利用,但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对构建法治XX的很大的挑战。而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既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的使用个人信息,又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是加快构建法治XX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加快构建法治XX进程。

 3.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比于民法、刑法有其优势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民法和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事后保护,而行政法不仅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前监督,防止个人信息事件被侵害的发生;还可以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人进行处罚以及补偿被侵害人的损失,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主体已经逐步成为个人信息的侵权主体之一。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也可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比如XX在信息公开时,没有经过任何的处理,就将公民的姓名等信息公布,泄露了个人信息。所以加强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宪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直接来源。宪法的第四十条规定了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这一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直接宪法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两个法条为我国其他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提供了宪法基础。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同时,该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且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体制和法律责任。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行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在大数据时代共同建起较为完善的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监管的缺乏

行政监管是行政主体对其所属事务进行管理的基本举措之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进步,行政机关获取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更应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建设中来。而目前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还有所缺失。虽然我国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也并未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实施起来较为困难。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比如网上购物就涉及到了很多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当商家为了额外的利益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时,就需要靠公安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部门联合执法,仅仅靠单个部门执法是不行的。这个时候如果没有采取好措施,就容易造成相互推卸责任的结果。

(二)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作为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遭受着巨大侵害时,行政救济就显得十分重要。就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来说,行政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当个人信息收到侵害时在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受害者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时,有些行政机关以这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由,对受害者的请求置之不理或者相互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当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时,就会被淹没在互联网海量的数据资源之下,并且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侵害者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用隐蔽的方式来窃取到公民的个人信息,这都使得受害者很难找到是谁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侵害则出现了群体性特征,个人信息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比如在网络上购物时,可能就会收到不是商家但自称是商家的人打来的电话,他可以准确的说出购买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收货地址等要求购买人退款。完善大数据时代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显得尤为迫切起来。

(三)XX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发展,XX为了行使其职权,收集、使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在数据公开前,应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但是,由于一些XX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处理信息的过程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近年来,更有一些工作人员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四、大数据时代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想要在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是必要的方式之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到底是哪一个部门,因此会给该法落地执行带来困难。并且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容易造成监督管理局面的混乱,而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可以规范各个新增各行部门监督管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建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拓宽监督途径。除了设立XX主导的行政监督机关外,还可以推进行业自律监督的作用以及鼓励公民积极的参加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鼓励行业自律,让其进行自我管理与监督,这样既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又可以节约行政资源。而对于鼓励公民积极的参加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来说,由于数据的庞大,行政机关有时可能不能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面面俱到,而我国公民人数庞大,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公民积极的参加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中,例如将信息公开化,这样公民不仅获得了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可以使XX等行政部门的公共执行权利得到监督,进而提高XX等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时,我们也要关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结果,并积极地减少受侵害信息主体的损失,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权利主体才有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制度。对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来说。行政复议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制约与监督。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请求行政主体的保护遭到拒绝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防止一些行政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久拖不决。

对于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制度来说。我国并没有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收到行政机关侵犯时,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而《国家赔偿法》的第三条虽然明确了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没有兜底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这不利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时的行政赔偿的问题。

 (三)强化XX机构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意识

在大数据时代,XX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而一些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例如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对此XX应当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制定内部监督惩罚机制,提高其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结语

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目前,不仅是一些无良商家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行政机关内部也时常会泄露一些个人信息,并且相比于非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目前已有的研究结果之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上存在的问题。讨论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行政监管力度不够、救济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XX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在行政监管、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等几个角度提出建议。总的来说,本文在综合考量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在大数据时代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徐超华.论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J].科学社会主义,2008(02):57-59.

[2]王春业,费博.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行政法规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1,23(03):72-79.

[3]肖登辉.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4(03):41-44.

[4]范青松.大数据信息化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法制博览,2021(29):33-34.

[5]刁胜先,秦琴.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重庆社会科学,2011(05):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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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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