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也导致了难以实现网络游戏装备具体的民法保护。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其形式多样,网络游戏装备的权属存争议,理论上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而使得司法机关面对此类问题定性模糊不清。网络游戏装备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其各自适用的局限性明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也不统一,知识产权说虽然能适当从版权制度来保护玩家的权利,但与游戏开发商的版权问题争议较大。现行法对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只有《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是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不是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问题而是司法解释选择问题。而债权说更有利与物权说部分观点契合,解释成本较低。
本文主要以理论分析,文献研究为手段对我国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性质和民法保护进行研究,通过对网络游戏装备属性、概念的剖析,提出从解释成本出发对我国网络游戏装备权属进行确认从而对运营商及玩家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第一章简单介绍了网络游戏发展及现有学说争论。第二章介绍了网络游戏装备的概念及定义并确认其财产属性。第三章对现有的学说进行分析从解释成本上确认网络游戏装备债权说的优势。第四章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并结合债权说进行分析。第五章综述了我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X地区及韩国的网络游戏装备保护进而对我国未来立法完善进行分析。
关键词:物权说 债权 知识产权说司法解释选择 解释成本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市场对网络游戏的观念有了很大改观,从原来的“沉迷”“荒废学业”等负面评价逐渐转变为“电竞”“全民娱乐”。其中不乏国内外资本的融入和电子游戏转型为体育竞技类有关,但这更是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趋于规范与国际接轨并蓬勃发展的标志。从03年“北极冰”案至今针对网络游戏装备的保护随着游戏市场的发展愈来愈受到关注,其中随之而来的网络游戏装法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目前国内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民法保护具体只有《民法总则》第127条,确认了网络游戏装备的合法性,但这一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网络游戏装备属虚拟财产其权属问题在不同情境中也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装备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玩家与运营商、玩家与玩家之间针对网络游戏装备权属发生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关于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也不断涌现,学术界的观点众说纷纭,其中主流观点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我国立法的缺失导致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解决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对实现网络游戏装备的民法保护非常有必要这也使得网络游戏装备的属性的确定与保护成为了一个对现行法律强有力挑战的新的法律研究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也网络游戏装备定性不统一,大多数法院基本确定网络游戏装备是公民财产,一般认定的纠纷类型以合同纠纷为主,但对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和何种权利性质,在各个判例的判决中往往差异很大。我将从立法基础上对网络游戏装备权利认定及相关民法保护提出建议。
二、网络游戏装备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游戏装备概念
网络游戏类型多样,网络游戏装备根据网络游戏的类型其形式也多样,角色扮演类,沙盘类,竞技类,但其都是为了能更好提升玩家游戏体验的游戏组成部分。网络游戏游戏装备是玩家在由游戏运营商免费提供或者付费提供的或由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获取的皮肤、道具、时装、属性加成工具等,其本质是游戏开发商开发游戏的一部分由游戏代码、图形、图像、数字、文字、声音等组成并具有金钱价值的虚拟财产。
(二)网络游戏装备特征
1.网络游戏装备的依附性
网络游戏装备本质是由程序代码控制的一组数据,其外在形式为图形、图像、数字、文字、声音等组成并储存在网络游戏供应商的服务器中。其存在需依附于服务器中通过网络在游戏客户端中出现。
2.网络游戏装备的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网络游戏装备可以独立于其他网络游戏资源,其依附于服务器和游戏本身,但其能够独立出来供给玩家在线上或线下自由交易。但这种独立性只能在运营商的服务框架下体现。
3.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性
网络游戏装备往往需要玩家通过花费现实货币购买或者通过大量时间精力获得,网络游戏装备在交易平台或线下都能自由交易转换为货币,其具有客观的市场认可有一定价值性。
三、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游戏装备法律属性的主流学说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网络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无疑是一类重要财产,但玩家对该财产享有何种权利不仅学术界没有统一认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也不统一,目前主流的观点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
1.物权说
物权说的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实际上是数据,玩家通过支付对价或付出时间、精力或的此种数据,自然拥有对该数据的所有权,数据在这里可以认为为是‘无形物’,玩家所取得的是对特定数据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认为玩家在利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智力去获得游戏装备,因此玩家取得的是知识产权。[2]
3.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玩家通过和网络游戏创作者签订协议,使其享有向网络游戏创作者请求提供特定服务的请求权,玩家和网络游戏创作者是合同关系,因此玩家享有的是债权。”
(二)网络游戏装备法律属性主流学说评价
1.从物权角度解析
中国法律设有明确提出“有体物”这一概念。但在中国法律和实践中在提及所有权客体时经常使用“财产”的概念。现国内学者也普遍认为物的概念不仅限于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形体的可以为人的感官所触知的物质资料。传统物权的判定普遍采用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而网络游戏装备的本质是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储存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而玩家只能通过网络客户端进行管理,玩家一旦下线其管理权限在运营商手中,并不能达到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同时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只是在特定程序中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描述,但其本身不是物,不是信息的本身,当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在司法实践中,玩家网络游戏装备权利被侵犯往往发生在玩家下线后,如果把网络游戏装备认定为物权往往不利于其权利的救济,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的追回还是需要网络运营商的数据恢复。如今网络游戏迭代快,过时的网络游戏很快就会被洗牌下架,如果网络游戏装备认定为物权那么当游戏下架或运营商破产时,玩家是否可以通过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赔偿或参与破产清算,并主张这种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显然认定单纯网络游戏装备为物权不合理。
2、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
知识产权说混淆了网络游戏的使用行为和创造行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网络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网络游戏开发者。玩家在客户端进行游戏过程,虽然付出了精力、金钱和时间但游戏娱乐过程并不是开发软件的过程,只是在运营商服务协议框架下按游戏规则进行娱乐,而且游戏装备在游戏开发过程已经完成代码、图标、图像等开发,玩家只是在游戏中获得,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类似于《我的世界》等自由度极高的沙盘游戏,玩家在游玩过程可以展开想象对游戏进行二次开发,这个过程有智力劳动创造,但其二次创作只能在游戏创作者设定好的范围内进行,而不是玩家创作的令一个作品,本质是知识产权人将同一个作品授权给多人以多种方式使用,并不具有原创性及独创性,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网络游戏装备是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的。
3.从债权角度解析
现今上线的网络游戏在创建登录时都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向网络游戏版权方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权,玩家与运营商是合同法律关系,那么是否可以认定玩家在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属于债权呢?例全球顶尖的网络游戏制作公司暴雪在其作品——《魔兽世界》的服务条款中规定:“暴雪拥有或被独立许可了魔兽世界中所出现的一切内容,暴雪和第九城市均不承认线下交易”。如国内游戏巨头网易公司其开发的西游题材类游戏虽然其并未严禁交易,但规定其游戏装备只能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下进行。显然运营商用捆绑协议的方式禁止或限制了游戏装备的交易,那玩家对游戏装备在现实的权利被剥夺了或限制了。而在不同游戏类型中网络游戏装备多样,一款热门游戏运营商很难禁止玩家们自由交易。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玩家的权利被限制了而营运商的权利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种仅仅依靠服务协议下的债权,玩家的权利救济不能得到保障,打消了玩家的游戏热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倾向于直接确认服务协议的效力,进而根据服务协议裁决。但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排除不利于玩家的条款的适用。
(三)网络游戏装备债权认定的探索
如上文所述,各个学说都存在其框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显然债权在现有的框架下可以采用更自由的立法方式,我认为将网络游戏装备认定为债权性质的财产更符合我国的法律框架。
1.从法理学上分析网络游戏装备的债权属性
法理学上网络游戏装备相比物权更具有债权的特点。玩家在进行游戏前与运行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其本质就是债权关系,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网络游戏装备并享受游戏的快乐并遵守游戏规则等义务,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从玩家获取利益并有保障游戏稳定运行的义务,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对债权的认定。
2.司法实践中多数认定为债权
随着电竞的风靡,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不断增多,而法院一般对网络游戏装备纠纷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的纠纷,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各自权利救济的基础,按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进行判决,不需另立法规,解释成本更低,而且根据服务协议可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3.认定为债权其救济模式解释成本更低
将网络游戏装备认定为债权,玩家可以通过现有合同法等相应法规进行维权。若网络游戏装备被第三人盗窃,玩家可向第三人主张使用权侵权责任,也可以向运营商主张违约请求权,要求履行许可使用合同之债,恢复其游戏装备。而网络游戏装备交易就属于许可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同时也可通过惯例或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同时也省去立法成本。
四、司法实践网络游戏装备纠纷的类型及权利救济
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装备纠纷一般有三种类型,游戏服务协议纠纷(合同纠纷)、网络游戏装备“盗窃”纠纷、网络游戏装备买卖纠纷与网络游戏装备的继承问题;我将结合网络游戏装备债权说从这四个方面提出见解;
(一)游戏服务协议纠纷及解决途径
游戏服务协议纠纷其本质是合同纠纷,“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是游戏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游戏正常运行和妥善保管玩家账户信息的义务,玩家负有遵守游戏操作规则按时交纳服务费、禁止使用开挂程序和不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义务。”此类纠纷往往是玩家或运营商某一方违约引起的,因为该类有游戏服务协议往往由运营商拟定,合同规定的条款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此类纠纷频发如,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团队,针对违反游戏服务协议的玩家,运营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收回游戏装备,账号,删档等措施,从而引发的纠纷。或是部分玩家使用外挂进行营利。可考虑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平衡玩家与营运商的权利关系。
(二)网络游戏装备“盗窃”纠纷及解决途径
其本质就是盗窃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使用网络技术窃取玩家的网络游戏装备,玩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往往这种情况,玩家很难找到具体侵权人,所以为了保障玩家的权益,玩家可以向运营商主张违约请求权,要求营运商恢复被盗装备,在责任认定上,网络运营商负有对游戏维护并保证游戏环境安全的义务若侵权人如期系统窃取装备,运营商即存在可归责事由。同时运营商拥有大量后台数据也更具有能力找到侵权人。同时运营商可以主张第三人破坏技术措施,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六项规定追究责任。二是玩家自身过失将客户端账号密码透露给第三人,让第三人有可乘之机,以致游戏装备被盗,这种情况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三)网络游戏装备买卖纠纷及解决途径
当网络游戏达到一定热度,该游戏装备具有价值,就会产生供求,也无法禁止玩家的自由交易,韩国的经验也证明了无法禁止此类交易,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交易的需求量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多。从权属角度上讲,网络游戏装备的交易本质上是许可使用权的转让,若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规定禁止网络游戏装备转让,那玩家在现实中的交易将不能被承认,其使用权也无法转让,就算在游戏中完成了交易,运营商也可以以违约终止服务协议,显然这样玩家的权益无法保障,同时禁止装备交易导致玩家利益受损,当今游戏市场繁荣,玩家的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不利于产业发展。现在国内大多数游戏承认网络游戏装备的自由交易,如网易公司为旗下游戏创立交易平台并收取服务费用。并在服务协议中允许买卖,其实质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更变,并在游戏服务协议下进行。更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
(四)网络游戏装备继承问题及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将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纳入《继承法》,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对遗产作了7项规定规定,而网络游戏装备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在我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在国外如X、德国等国家都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X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5]。如今网络游戏装备个别具有几万、几十万的价值,显然应当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但是对于因玩家意外死亡,网络游戏装备能否被家属继承或者运营商是否给予家属适当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认为网络游戏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受《继承法》的保护。同时完善公证制度,在对高价值的网络游戏装备进行继承或赠与时予以公证,这样能解决继承时的纠纷,保障了主体的权益。
五、各个地区,国家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民法保护
(一)我国大陆地区对网络游戏装备的保护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面临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而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立法明显的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有对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权益作出相关规定,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3]在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游戏等相关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只在《民法总则》第127条确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玩家权利性质认定分歧较大,有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和使用权,但也有法院不予认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处于模糊状态。但普遍法院都倾向于尽可能地对游戏服务协议作出合理解释来平衡玩家和运营商的利益关系,但是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发展速度快,立法留白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同样也助长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
(二)我国港台地区及韩国对网络游戏装备的保护
1.香港
在我国香港地区对虚拟财产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其立法针对大多是金融衍生品等虚拟财产,目前香港对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权属并不确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游戏装备是一种权益,盗窃虚拟财产将构成刑事犯罪,第二种认为网络游戏装备只是电子数据,不属于法律上所认定的财产,尽管在玩家眼里网络游戏装备很值钱,并没有在民法里对其进行保护,只在《电讯条例》第27A条中规定,任何人籍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同时刑罚上在《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罚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4]。但这些刑罚收效甚微,在易贝网上时有上百万的游戏装备来历不明而被买卖。
2.X
我国X地区对于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三个过程,从相关规定不健全、无可规范到将其定性为动产,再到单独保护。从97年的刑罚修正案将“电磁记录”纳入动产范围,并在2001年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中确定了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游戏装备拥有支配权,并明确网络游戏装备为动产,规定其为盗窃罪的客体。将盗取电磁记录纳入窃盗罪。在2003年的刑罚修正中又将“电磁记录”这种表述删除,增列了妨害电脑使用罪,对于网络游戏装备的盗窃行为正式改为适用妨害电脑使用罪而非成立窃盗罪。将原有对“电磁记录”规定为动产变为承认其财产价值,并以“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来适用法律规定中各罪章的法条,例如诈骗罪等。同时在法律实践上X地区普遍观点为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所有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对保障稳定游戏运行与对网络游戏装备具有保管义务。并在2005年出台了《在线游戏定型化契约范本》草案来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协议。
3.韩国
韩国游戏产业极其发达,其对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尤为完善,构建了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与国家监督制度,而且韩国司法建立了“虚拟环境系统”来对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价值评估,同时也建立了虚拟财产的公证制度。韩国将网络游戏装备视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物,适用于《附加价值税法》上的“财货”,在民法上以《关于促进和保护信息通信网等法律》第4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盗用,泄露通过信息通信网处理,保管或者传送他人信息”在刑法上,非法盗取网络游戏装备界定为“计算机使用欺诈罪”并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计算机使用欺诈罪的客体。韩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其立法体系较为完善,司法实践方面也有较为先进的探索。对我国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我国对网络游戏装备保护的立法建议
要更好的保护网络游戏装备等财产,因在立法上明确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的合法性,并对交易市场进行合理监管,这里可以借鉴韩国建立虚拟环境系统,并对现有的实名制系统进行完善。同时加大在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度,在立法上借鉴香港的《电讯条例》,在现有的《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基础上对非法入侵计算机获利进行扩大解释。其次相关部门应出台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相关范本并推行。如前文所述,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玩家往往处于弱势,所以应明确运营商的举证义务和协助义务。再次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网络游戏装备的公证及登记政策,建立网络总裁制度,相信在多管齐下,我国网络游戏装备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
六、总结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纠纷进行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判断及相关法规制度暂时还算充分,如果将网络游戏装备为债权,有关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以合同方式解决,其中局限性是往往服务协议由运营商自行制定,往往难以保障玩家的权利救济,我国目前也没有制定相关服务协议的规范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服务协议纠纷都是依据现行法,并未现韩国、日本等进行专项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往往难以保障玩家权利。目前网络游戏装备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争议的不是法律不适用问题,而是解释选择问题,在解释成本上债权显
然更低,同时还能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解释提供更多理论上的支撑,日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撰应该将网络游戏装备确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同时将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的遗产继承范围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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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雷.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着力协调的三种关系[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04):30-37
致 谢
六月,总是阳光灿烂。六月,总要曲终人散。六月,我们拒绝伤感。花儿谢了芬芳,迎来硕果飘香。毕业带来别离,我们走向辉煌。在论文完稿之际,谨对在本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导师和亲爱的家人,表示深深的感谢!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无论是为人还是治学,他都是我学习的榜样,值得信赖的良师益友。在承担繁重的教学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他主动关心我的学习和科研。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的撰写、资料的查找,到结构的完善,都给予悉心指导,使我顺利成文。
另外,要感谢我的家人,是家人的鼓励和支持,使已过不惑之年的我能够全心投入学习和工作之中,顺利完成学业。最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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