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此,反贪侦查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xxxx贿赂案件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本文通过对反贪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得出反贪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作用及其具体应用,最后通过以xxxx案件作案手段为例看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完善发展

引言
为了应对xxxx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新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在不断摸索、前进。由于xxxx贿赂等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之间天然的联系,20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率先提出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配备人员,开展司法会计研究和实践运用的工作。到如今已走过20多年,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机构和人才从无到有,其规模从小到大的一步步地发展着。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发现司法会计工作在新形势下同xxxx贿赂犯罪作斗争中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存在着司法会计人才匮乏、现有人员司法会计专业技能良莠不齐、某些办案人员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出现偏差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部分是由于一些检察机关对司法会计重视程度不够,而最主要的则是由于司法会计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于司法会计发展时间较短与理论研究的欠缺,系统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这就使得其实践中的应用产生不少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一、云南昆明市原副市长胡星收受贿赂案
2007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星受贿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胡星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计受贿4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星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007年7月6日上午9时,胡星受贿案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受审.该案牵涉了包括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在内的众多官员及房地产企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胡星的第一笔受贿款始于1993年,一家房地产公司送给他20多万元,随后,他用这些钱给在昆明的父母买了一套住房.之后,胡星越陷越深,他曾一次性收受上千万贿赂款,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
胡星共受贿合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
胡星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为了让三弟胡彬能够得到某开发项目,胡星指示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汤汉莹修改电脑程序,最终让其弟的公司在电脑随机抽标时中标.据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原局长翟建国交代,胡彬中标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项目净利润14872万余元.
二、云南昆明市原副市长胡星收受贿赂案中面临的困难分析
在云南昆明市原副市长胡星收受贿赂案中,昆明市检察院接到查办该案任务时,面临如下困难:一是没有线索来源,只知道该市繁华的商业中心有座高层商务楼“倾城名筑”拔地而起,在全市影响恶劣;二是该楼盘所属的金城公司成立刚十几天,便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在强手如林的昆明房地产市场中中标土地而建楼;三是金城公司真正所有者并未出现,只有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经营,对其他情况一概不知;四是取证方向不明,此楼虽然违反XX禁令,但审批手续却很完善,程序上找不到任何漏洞。
昆明市检察院在分析了案件情况后,决定借助司法会计技术从查账入手,查清涉案公司的资产情况,对所有资金来源去向进行分析、清理、核实,重点查明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以及购房款的去向,寻找公司背后真正的所有者与受益人。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查对账册、清查资产,在这一系列艰苦工作后,案件的嫌疑人一一浮出水面—幕后老板胡彬与拥有上千万巨款的昆明市副市长胡星。司法会计技术在这迷雾重重的案件中起到了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实的作用,功不可没。
三、反贪侦查中运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方法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在侦查中,要求从弄清案件的本来面目出发,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收集证据,对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不仅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而且还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其他诉讼活动。例如,已收集到的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均表明某一笔经济业务未记账,侦查人员就要通过查账来审查和确认这一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司法会计检查不仅是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在侦查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发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措施。反贪侦查人员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的作用和目的。
第一,在受理案件初期所进行的各种司法会计检查,可通过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的财产物资,从而寻找和发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在侦查xxxx、贿路、娜用公款案件中,通过检查有关账目及财产物资,收集各种证据,可以查明犯罪过程、犯罪手段及犯罪数额。
第三,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审查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审查证据,包括:
1、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合法性。通过检查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来考查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2、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真实性。通过检查与某些证据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来考察这些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3、审查证据的完备性。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尚缺少某些证据时,通过检查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继续寻找和收集证据,以确认缺少的财务会计资料未收集的原因是原证据根本不存在,还是因收集证据时疏忽而未予收集。
4、通过司法会计检查,确定证据。为确定证据而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物资状况的检查。将收集到的有关财产物资在案发时的实际种类、数量、质量等状况的证据,在实地检查确认实际状况后,通过制作检查笔录,将有关检查结果确定下来。
作为反贪侦查人员,应通晓和掌握办案方法之一的司法会计检查。常见的简单司法会计检查的内容有:某一具体款项(或有价证券)的收入或付出情况;某一具体财物的收存或发放情况;某一具体债权、债务的发生或结算情况;其他某一具体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情况。从实践意义上讲,简单检查是司法机关最常用的案件调查方法之一,因此,每个反贪侦查人员都应掌握简单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以便更直接、更迅速地办理案件。
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会计检查在查办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的重要性,就容易出现下列问题:
第一,不能迅速确定是否应当立案。案前司法会计检查,是为了审直案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以便确认是否应当立案。虽然刑事案件的受理时间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要求受理机关对有关的举报、自首材料都应迅速审查。如果没有案前司法会计检查,就无法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无法对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判断。
第二,实施检查的具体目的和要求不明确,容易使侦查工作陷人被动。在办案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不清楚司法会计检查应查清案件的哪部分事实及应收集哪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查内容一旦泄露,便会打草惊蛇,给作案人以毁灭或伪造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逃离甚至自杀等机会,使侦查工作陷人被动局面。
第三,无法查证作案人员获取赃款的手段及xxxx行为是否实施完毕。xxxx,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公共财产的特定管理方式,决定了所有xxxx公共财产行为都会与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相联系。因此所有xxxx案件都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收集和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相关证据,以查明事实。例如:对于骗取公款账项的查证,主要包括核查虚假票据,核查虚假账项和查明赃款获取情况等,如果在查证虚报账项过程中,不全面收集、调取作案人报销的依据资料,不收集、调取作案人领取现金的原始凭证、相关票据,不收集调取银行转账结算票据及相关付款凭证、账页、不清楚作案人获取赃款的方式,就不能从账务处理角度查证作案人有无xxxx的故意及xxxx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第四,无法及时、正确地发现和核实贿赂嫌疑账项及内容。检察机关办理贿赂案件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财物以及因贿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案件事实。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不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就无法核实受贿人为行贿人是否提供了经济利益,收到的财物是否人账,行贿单位可能属于核销行贿费用的嫌疑账项,以及因贿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第五,不能准确确认挪用款项的属性。娜用公款,是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所有娜用公款的案件都必定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如果不查明被娜用款项的属性,就无法确认案件的性质。一是娜用款项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款项是否属于公款,且是否属于作案人经手、管理的公款。二是娜用款项的财务类别,即被娜用款项的具体资金类别间题。例如:娜用的应收账款、投资款、还是专用款等特定资金。在娜用公款案件中,由于作案人无xxxx娜用款项的故意,其对娜用款项的财务、帐务处理的方法通常都较为简练,因此,侦查人员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应注意查找、收集能够证明被娜用款项属性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切不可先人为主,仅凭作案人从其经手、管理的款项中提出部分款项使用的书证,便认为其是挪用公款。
在办案实践中,应由侦查人员负责实施的司法会计检查,由于某些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比较复杂,侦查人员因专业知识欠缺而难以顺利达到检查目的,往往需要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帮助,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形等原因,根据侦查案件的特殊需要,由检察长直接指派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参与司法会计检查。
我认为在参与反贪部门实施的司法会计检查中,通常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协助侦查大队制定或修订司法会计检查的实施方案;
(二)对反贪部门管辖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物资实施技术性检查;
(三)运用司法会计检查手窗,寻找、收集案件线索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四)检查包括案件当事人所办理的所有可能构成案件事实的全部财务会计业务;
(五)制作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六)协助反贪部门分析司法会计检查的结果,利用财务会计分析技术,为立案、定性、确定侦查范围和犯罪嫌疑人,确认案件事实提供分析意见。
其主要方法是,在办案中实施复杂检查,即为了发现新的案件线索而较广泛地收集、提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由于这类司法会计检查的内容多而庞杂,其检查程序也比较繁琐,因而称为复杂检查。
在实施复杂检查时,首先要了解发案单位财务会计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其他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情况。第二、收集、控制需要检查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第四、核查账项。办案实践证明,司法会计检查,在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已发挥了特殊的功能。随着反贪工作的深人.司法会计检查与反贪工作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其作用也将会越加重要。
四、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与其他方法的配合问题
侦查人员为了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工作,除了可以使用专门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外,还会用到其他的方法。事实上,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是多种侦查手段结合的结果,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锁链,固定证据。因此,在司法会计检查时我们关注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财务会计资料,也需要从账外获取信息;除了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工作外,还会涉及到《形诉法》规定的专门性的调查工作。
黑龙江省某检察院在对山河屯林业局纤维板厂会计徐某涉嫌xxxx案的查处中将查账与其他方法有效地结合:
一是查账与询问、讯问结合。在对徐某经手的184册账本和往来凭证检查中,办案人员在一张维修单据上发现疑点:“预收账款-刘文彬”有涂改痕迹。通过询问该厂的出纳员、记账员以及负责维修的技术人员和讯问徐某后,办案人员获取了徐某利用职务便利让其妻子制作假维修费用支付单,然后套取2.2万元的公款的犯罪证据;
二是讯问与司法会计鉴定结合。在审讯徐某的同时,办案人员对全厂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梳理,对涂改的账册和凭证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迫使徐某供述其借纤维厂清查资产之机,通过涂改账户等手段将11.5万元资产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
三是查账与笔迹鉴定、讯问结合。在对单据检查中办案人员发现一张的1.2万元借款单,但借款人查无此人。经过对借款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认定此借款单是徐某妻子周某书写的。面对铁证,徐某不得不供述了其指使妻子虚构他人名字填制借款单以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下面笔者就如何在司法会计检查中这些方法的结合运用进行探讨。
(一)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工作中重视账外信息的发现
在对被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调查中,我们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仅来自与司法会计检查这种专门性的工作,有些信息的发现就要我们脱离账外细致的观察与认真的调查工作,而这些信息可以为司法会计检查工作提供指引。
1、了解被查单位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一般而言,管理严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单位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要小的多。若被查单位在内控方面出现漏洞,如会计人员兼任了出纳或管物的兼收或兼付现金等情况,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很多了,我们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时,就要对这方面重点检查。
2、嫌疑人的生活方式,作风的变化
在司法会计检查前,我们要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状况最近有无改变,作风是否有问题,如有嫌疑我们就要去推断,“总会找到一些原因来解释清楚舞弊者难以置信的生活方式”。如有举报某领导xxxx行为,我们外围调查中得知其在外包养情人,这就需要不少的资金来维持,而他的工资无法满足的,其xxxx公款可能性就大大上升了,也就坚定了查账人员的信心。
3、鼓励知情人积极检举,提供有关情况
在对被查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时,我们要做好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和嫌疑人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厉害关系或对提供线索的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他们积极提供有用线索。如某单位账册被转移,查账工作无法进行,侦查人员对通过做一位老会计人员的工作,据其反映位有个秘密储藏室,侦查人员顺利找到这些账册。
以上只是我们司法会计检查中可以利用信息的一部分,实践中可供我们利用的信息来源广泛,并没有统一的定式,有时在检查时,在场人员的一个眼色就可能是我们的突破口,因此,侦查人员在查账之前或是具体的司法会计检查中,不要把目光仅局限在有形的财务会计资料上,更要关注检查场所内外的无形信息,一旦你捕捉到这些,事情就好办的多了。
(二)处理好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的关系
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作为一种专门的技术手段,在反贪侦查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也不可避免具有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为一种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专业技术,它是建立在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这就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致于有些侦查人员望“账”兴叹,产生畏惧心理;其二,从司法会计检查结果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来看,单个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只是对嫌疑人作案时间、地点、手段、过程以及结果等某方面的反映,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部分,因此单个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任何一份单一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都不能独立的直接证明xxxx贿赂案件的主要事实。对于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与反贪查账的关系,于朝认为“xxxx贿赂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离不开反贪查账,但也不能仅仅依靠反贪查账或者依靠查账获取的财务资料来完成财务事实的证明”,而且“会计事实中的某些情节尚需要反贪查账以外的调查措施才能查明”。
因此,我们需要将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与其他的侦查措施进行结合,这样才能全面查明xxxx贿赂案件的犯罪事实鉴于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局限性,我们必须把司法会计检查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结合起来使用,这里主要涉及司法会计检查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的时机选用问题和司法会计检查与其他侦查措施的配合问题
1、把握好司法会计检查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的选用时机
司法会计检查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的时机选用即是两者的先后顺序问题。先行查账还是先行采取其他的侦查措施,必须综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查账或查物不及时,嫌疑人就有可能销毁有关账册、物证;而有时司法会计检查又要在其他侦查措施之后才能进行。一般而言实务中先行查账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掌握的证据和线索不清晰而先要查账或查物发现问题的,如某人举报领导生活奢侈,但是又提不出确切的证据,为了不打草惊蛇,我们秘密地查账来审查线索;二是若是采取其他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容易遭受破坏的,就要先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进行固定;三是根据掌握的线索不能确定作案人是谁而要进行查账或查物的。如某国有单位自查中发现存货减少,无外盗可能,于是向检察机关报案,这时就要通过检查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的办理手续,确定责任人。若是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移送的案件、只有采取其让措施后才能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工作的以及举报问题公开化了的案件,可以先行采取讯问、询问等其他侦查措施。此外,查账工作与其他侦查措施在实践中配合,相互交叉进行也是经常使用的。因此查账与常规性侦查措施时机的把握,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做到既查清问题,又及时证据,使之免遭破坏。
2、做好司法会计检查与常规性侦查措施的配合工作
一方面,常规性侦查措施获取的信息为司法会计检查提供帮助。有时查账工作量大,或者账册被隐匿致使司法会计检查面临困境,这时通过其他侦查措施(如询问知情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被查单位等)获取的线索可以指引我们的查账工作,有时甚至决定了司法会计检查工作能否开展。如我们通过行贿人得知单位在2007年3月间为了获得某建设工程向主管人员行贿,我们就可以只对3月的账簿进行检查,大大减轻了查账工作量,为及时发现问题创造了条件。对其他侦查措施的运用中要注意:一是留意其他侦查措施中无可能发现对司法会计检查工作有用的线索;二是要将侦查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及时传递,从而为司法会计检查提供帮助。
另一方面,司法会计检查结束后需要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确认。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我们发现有嫌疑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还需要通过其他的侦查措施,如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预先质证,从而固定证据。如我们发现被查单位以白条报销的情形,通过对出纳、会计、审批人员询问,核实这一嫌疑凭证,确定其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
司法会计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融合了法学、会计学、犯罪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司法会计是为了打击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而出现的,她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又因为她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我国司法会计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思想解放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文化事业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和实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对司法会计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司法会计学在逐渐的成长起来。
反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现如今xxxx贿赂等腐败犯罪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由于xxxx贿赂犯罪与经济活动的天然联系,司法会计在应对这类犯罪方面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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