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摘 要

试用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进行考核的阶段,劳动者在这个阶段去判断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意向,这个阶段一般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依法取得报酬、享有社保等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经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招聘单位一般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加上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招聘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等因素,往往导致试用期内职工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需要加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论文通过列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害的常见现象、分析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以及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关 键 词: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

绪论

1.1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劳动者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利为劳动者提供了谋生的条件和支持,同时也为劳动者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非常重要,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从目前总体情况而言,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在劳动权利保护这一方面已经有较大的进步和提升。但是,随着社会上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当前仍然存在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权利被侵害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找工作不容易,通常会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一般在遇到劳动合同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方面问题时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久而久之就使得用人单位在雇佣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劳动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其中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尤为突出,所以,目前我国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有待加强,相关制度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1.1.2研究意义

目前依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来的劳动试用期等相关规定还缺乏一些设计上的完整性,伴随着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频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劳动者维权较为困难,因此,对试用期这一制度进行分析讨论,开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研究,寻求保护劳动者试用期内权益的有效途径,提出加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保护的若干措施,可以有效的帮助我们化解实际矛盾,同时能够更好地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权益保障。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试用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里面一个重要的内容,目前由于我国在试用期制度的设计上不够完整化和系统化,导致存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法律的立法宗旨未能实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试用期这一概念的性质、范围、涉及对象、法律属性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目前来看,国内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研究较多,主要有:丁展(2020)通过列举真实案例,描述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及原因,结合当前立法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意见和建议[2];钟兆天(2019)对试用期中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侵权的原因,同时指出了当前试用期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和补充现有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内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等建议[3];代朕(2016)从多个方面阐述了有关试用期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建议[4];宋炜(2016)分析了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针对劳动合同中常见的侵权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加强劳动者普法教育等建议[5];周湖勇(2009)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权的各种行为表现,分析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原因,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尝试对试用期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加强劳动者在试用期权益的保护[6]。

1.2.2国外研究现状

针对国外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众多研究人员开展了研究分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方面,国外的研究与国内相比更加的宽泛。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违法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内部监督方面与国内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李璐(2019)研究了德国、法国与X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7]。张萌萌(2016)分析了法国、俄罗斯、秘鲁及日本对试用期法律制度的规定[8]。廖媛媛(2007)对俄罗斯、越南、保加利亚、德国等国家试用期的法定内容进行了对比和分析[9]。

 1.3论文的主要内容

1.3.1论文的基本思路

本论文分四个部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描述,主要包含试用期的定义和特点,同时将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进行对比,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列举了目前很多职工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现象;第三部分分析了职工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加强职工在试用期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为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基本内容

  2.1试用期的概念和特点

2.1.1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指的在正式录用之前,企业与职工都互相尝试适应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企业对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职工也对企业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需求进行了解。试用期相当于是一个考察期,劳动法的实施之后才有了试用期这个定义,在试用期内,企业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在劳动期限内约定双方互相考察的时间段。因此,约定试用期可以使劳动者实际了解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职业技能、兴趣和特点,确认企业提供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双方提供了一个相互磨合、相互选择的机制。

目前我国对试用期的分类有三种,第一种是《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这个试用期一般适用于企业。第二种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这个试用期一般针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第三种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新录用公务员一年的试用期。这三种虽然都叫试用期,但是适用对象不相同,本论文所指的试用期都是指的第一种,即针对企业的试用期。

2.1.2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试用期是基于完全自愿的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法律强制的内容,试用期由企业和劳动者自愿约定,如果签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企业是不能用试用期来要求劳动者的。

第二,试用期的期限是有要求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企业可以依照具体的工作内容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合同在三个月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在一年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试用期是不能单独存在的。这一个特点主要是指的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中,试用期的期限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不能独立存在的。

 2.2试用期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2.2.1试用期与学徒期的区别

学徒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学徒期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的技术型工作岗位,如理发师、糕点师等行业,从事这些行业必须掌握专业的技能,因此必须在正式工作前学会相应的专业技能才行。而试用期基本适用于大多数的工作种类,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学徒期的适用范围。

第二,适用期限不同。学徒期根据不同技术岗位的特点,一般时限为三年,最短也不能少于两年。但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三,适用方式不同。学徒期与试用期之间是可以重合或者连续的,学徒期既可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也可以单独约定学徒期,而试用期是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2.2.2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主要针对的是刚毕业首次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而试用期适用于所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适用期限不同。毕业生的见习期时间一般是六个月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适用功能不同。见习期主要是为了让刚毕业的大学生提高实践能力,而试用期是为了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相互考察。

2.2.3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实习期针对的是还未毕业的大学生,而试用期针对的是普通求职者。

第二,劳动关系不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法定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法定的劳动关系中。

第三,权利义务不同。我国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实习生的法定权利,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与正式聘用的职工是一致的。

2.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利

2.3.1试用期内合法权利内容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由于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所以试用期内职工也享有如下合法权利:

第一,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不能采取差异化的聘用标准来对待。

第二,职工取得工资的权利。职工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试用期内的职工工资可以比较低,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试用期内工资。

第三,职工有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所有劳动者都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为劳动者充分休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而设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止职工休息,或减少其休息时间,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职工的作息制度。

第四,职工有获得劳保的权利。该权利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向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或保护措施。

第五,职工有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对于一些技能型的工作岗位,职工需要在参加工作的过程中继续学习,试用期内职工也享有该权利。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3.1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协议中与职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可是很多企业目前在实际用工中,当合同里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找各种借口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这种行为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这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3.2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才能解除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等借口辞退劳动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在有的企业打着“高薪招聘”的旗号招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其提供劳动后,企业直接以不符合招聘要求为借口开除劳动者,而且通常不支付工资,这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3不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很多企业以试用期不是正式聘用为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企业假借试用期的名义将劳动者当作廉价的劳动力。

 3.4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就找借口将职工开除,由于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很难维权。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割成两个阶段,这种行为违背了试用期不能单独存在的特点,是一种违法行为。

 3.5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是有些用人单位无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发放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有的单位试用期内不支付职工工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劳动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劳动工作,却不能获得应有的报酬。

最好提供一些违反上述权益的案例和数据进行证明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4.1法律监管层面的原因

4.1.1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试用期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包括试用期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第一,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模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条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歧义,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比较模糊,因此我国在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中对这句话做出了解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表明企业可以在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中任意选择一个,但是为了降低成本,企业通常是哪个低选哪个,造成该法条的存在没有什么意义[10]。

第二,试用期的时限不够科学。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根据具体岗位特点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该法条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并未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千篇一律的试用期限很容易促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人支出,无论招聘什么岗位都将试用期定位六个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第三,试用期的次数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将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之间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这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企业滥用试用期去侵害职工权益,但是如果职工辞职之后又再次返回原单位就业,很多企业会为了降低风险而拒绝劳动者再次返回单位,从而使劳动者因此丧失就业机会。

第四,试用期录用条件不清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清晰的企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都是由企业自己制定和解释的,这就导致一些企业为了不支付工资,试用期满后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就辞退职工,即使企业提供了证据,其随意性也较大,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4.1.2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试用期问题的监管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工会等监管组织,这些组织应当是为劳动者维权最有效的部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即使有工会,也不是由劳动者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选举和管理,大部门用人单位的工会对于劳动者维权几乎没有作用。

试用期问题同样也需要劳动部门的监管,目前由于劳动部门存在监管面太广、监管人手不够、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得监督管理效率不高,无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

4.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4.2.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目前由于我国劳动者数量远远多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数量,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关系使得试用期从本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过程,变成了由用人单位掌握话语权的过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试用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忍气吞声,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越发肆无忌惮。

4.2.2劳动者维权成本大

目前职工在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虽然劳动仲裁不需要劳动者支付费用,但是如果后期需要进行诉讼,劳动者还是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这也给劳动者增加了维权金钱成本。同时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通常周期很长、过程较繁琐,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再进行劳动纠纷诉讼,这就导致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增加,也降低了问题解决的效率。劳动者维权过程中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使得劳动者压力巨大,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默默忍受用人单位侵害自己试用期内的权益。

 4.3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4.3.1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

当前由于社会上普法工作相对还不够全面,学校法律教育还不够深入,许多劳动者也缺乏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导致劳动者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不懂得用法律为自己维权。同时劳动者即使知道法律维权途径,但为了保住工作岗位,通常不敢直接采取法律措施为自己维权,长期以来导致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自我维权的主动性,从而放任用人单位侵害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

4.3.2劳动者对相关法律缺乏认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为专业,劳动者如果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法律知识,通常也很难理解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用期内维权的途径,缺乏对这些法律的正确认识,从而也很少会使用这些法律来为自己维权。劳动者法律认识的缺乏,导致劳动者的维权能力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是目前大多数劳动者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往往在知道劳动仲裁这个途径时已经过了时效期限,丧失了为自己维权的机会。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对策

要针对4中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5.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对策

【以下诸多对策现在早已经明晰,大部分已经很清楚了且解决了,你的研究是提出现在仍未解决的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且已经解决的问题不需要研究】

对策和建议是一回事,不需要列两个标题来写。另外已经解决的不需要重复提出。本部分必须针对现在的真问题,推出解决方案。你需要查看最新的资料,了解最新信息,你的很多建议和现象都是已经解决的。

本文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找到真问题,没有针对真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1.1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在为职工制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法律有明确规定呀『实施办法以及以及一些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合理调整试用期的时限和次数。劳动合同法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将工作岗位分为专业类、非专业类、一般类等类别,明确这几类岗位的范围及试用期,降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相关法律关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要考虑职工的身份,对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规定试用期只有一次的限定,但是对于职工辞职后重新返回原单位的情况,应当允许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三、明确企业的录用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要求企业制定并列出详细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满后企业必须严格对照录用条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辞退职工。

第四、明确违法赔偿标准。法律要制定严格的违法赔偿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对实际造成的损害给予经济赔偿。明确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的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能够降低劳动者的损失。

5.1.2加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

人社局等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滥用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同时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依法成立工会等组织,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企业工会为劳动者服务,完善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5.1.3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当前劳动纠纷诉讼中,劳动者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工作登记等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很少,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为自身维权。所以应当加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要对自己的具体劳动行为进行举证,这样能够有效地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有规定呀

5.1.4平衡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

由于当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常常会发生在试用期内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因此要使劳动者能够有效的维权,必须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让劳动者更好地维权,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

5.1.5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的金钱成本,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等金钱成本可由XX承担一部分,同时根据劳动者维权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劳动者各项维权费用,减轻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金钱压力。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另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过程中的时间成本,通过简化维权流程、减少维权环节等方式,让劳动者更便捷的维权,提升劳动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将劳动争议仲裁从劳动纠纷诉讼必须的前置环节调整为选择性环节,由维权的劳动者自行选择是进行劳动仲裁还是直接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5.1.6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教育

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广大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更应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劳动监管行政部门也应该定期公开办理的相关案件,供劳动者参考学习,对于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劳动监管等部门应该要及时的向全社会进行宣传,通过开展各类普法活动调动劳动者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者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电视台、互联网媒体等主体适当发挥舆论宣传作用,为劳动者进行线上普法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展普法教育才能更好地引导劳动者进行依法维权。

 5.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的保护建议

5.2.1劳动者要主动提高法律意识

国家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如果不主动提高法律意识,不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那就很难为自己维权,因此,劳动者自身一定要积极主动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认真学习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试用期的定义、范围以及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利等知识,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自我维权意识。劳动者主动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在遇到用人单位侵害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时,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阻止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5.2.2求职时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

职工在求职时,要提前全面的了解即将应聘的用人单位情况,充分熟悉该用人单位之前对试用期内职工的待遇、签订合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向当地人社局等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该用人单位情况,也可以查询当地监管部门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或者是找到目前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进一步了解单位关于试用期方面的处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职工只有提前了解了应聘单位关于试用期这方面的情况之后,才能对求职的岗位有一个充足的准备,从而降低自己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2.3求职时要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在求职时不懂得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先在岗位上开始工作,等着单位来找他签订合同,这种被动的行为往往为后期用人单位侵害其权益留下了隐患。因为很多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采取各种手段辞退劳动者,且不支付工资,而劳动者此时即使意识到自己权益被侵犯也缺乏依据为自己维权。所以劳动者在求职时主动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非常有必要,它能保障自己在试用期满之后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风险。当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也必须认真仔细的了解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防止有对自己不利的非法条款在合同中,尤其是涉及试用期内权益的条款。

法律层面需要哪些修改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结论与展望

6.1结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关系时约定的相互考察阶段,这个阶段内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被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被侵害权益后想要维权也较为困难。本论文通过分析试用期的定义、特点以及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归纳了当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并分析了相应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当前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应对措施和建议,为劳动者针对试用期相关权益进行维权提供参考。

6.2展望

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经济社会也变得日益复杂,劳动法等涉及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还需要与时俱进,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试用期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实现试用期设立的初衷。本论文的分析较为浅显,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研究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致 谢

感谢老师对本论文的指导,同时感谢论文撰写过程中同事及家人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对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老师详细的指出我论文中需要修改之处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让我获益匪浅,同时也增长了很多知识。感谢所有任课老师的课程教学,让我学习到了许多法律知识。最后感谢西安交通大学的教育和栽培,让我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得到了进步。

参考文献

[1]李佳琳.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20.

[2]丁展.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商业,2020年第一期.

[3]钟兆天.试用期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J].时代报告,2019年第四期.

[4]代朕.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16第26期.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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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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