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

摘要:在高校教育中,体育是一门必不可少的课程。近年来,新闻媒体频频曝光高校体育课程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使得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高校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而我国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的范围和免责

  摘要:在高校教育中,体育是一门必不可少的课程。近年来,新闻媒体频频曝光高校体育课程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使得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高校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而我国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的范围和免责情形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针对性不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不当,校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容易对体育教学进行一刀切,严重影响了高校的体育教学效果。这类事关民生大计的焦点问题亟待妥善解决,须尽快出台有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规范过错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以切实保障高校体育教育工作得以健康开展。
  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责任认定
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
  随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日益增多,对高校的日常体育教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制约了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通常情况下,因为体育课程与文化课程不同,其活跃性较强,经常会伴随着激烈的运动,难免会造成一些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这些损伤都应视为普通的运动性损伤,不应该纳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畴。所以不管是高校的领导,还是学生、学生家长,都要正确的看待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换位思考,多谅解,多支持,多沟通,协商解决好问题。不管是学生还是高校,都不希望体育事故的发生。但是,一旦事故出现,我们就需要依法处理,按照体育伤害事故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来认定校方的责任。

  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概述

  (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当中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我国现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作出的解释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地点必然属于学校的管理范畴之内,不仅限于校园内,而且包括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出外的场地,体育活动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意外事故,都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根据这一解释,再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可以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定义为学生在高校的体育场馆或其他教学设施等由高校负责管理的场所中进行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这里所说的事故,按照程度等级进行划分,可分为:轻伤,重伤,残疾,死亡等四个级别。只要学生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身心受到了损害,就属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畴。

  (二)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由于事故的性质不同,所以在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况,根据具体原因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而分析责任主体。因而为了维护高校、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纠纷之前必须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
  1.高校方面的原因
  高校制定了超过学生正常承受能力范围的教学内容,是指高校在清楚学生体能无法达到教学要求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原来的教学内容,并导致学生的身体遭受伤害;同时,没有实施合理有效的教学保障措施,是指高校的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不合理,在进行一些对学生身体素质有较高要求的体育活动前,没有事先对学生进行体检或者要求学生出具检查证明,缺乏充分的考虑,没有严格监管学生,或者违背教学要求与规定,缺乏责任意识。[1]运动前未进行充分热身,造成学生肌肉拉伤,或者没能对学生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开展内容和强度都明显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体育教学,甚至体罚学生,对其进行语言攻击等等,一系列的行为都对学生造成了不良的身心影响。
  高校在清楚教育设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正常开展体育教学活动,最终直接导致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风险,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常见的情况有:篮球架松散,羽毛球拍不稳固等等。这些潜在的隐患,随时都可能在体育课程中暴露出来,并且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对于这些由于高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高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的原因
  当然,并非所有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都在学校或者老师的身上。相反,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主要表现为: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听从老师的安排,违反学校的规定,或者向老师隐瞒病史,导致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对于患有某些疾病的学生,并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但是,由于学生没有如实向老师汇报,老师在正常开展体育教学的过程中,由于学生发生事故才得知这一情况。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学生则是明显的过错方。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2]因此,学生显然知道隐瞒实情的后果,并且需要为这种后果承担风险和责任。
  3.第三方的原因
  第三方过错导致的学生受到伤害,是指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进行当中,由于除了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的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于第三人而产生的,那么此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因素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高校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发生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学生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突发政治暴动,有暴徒冲进学校,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对于这一类的体育伤害事故,由于高校所不能防范、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高校只要尽到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高校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1.高校的权利及义务
  高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义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高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明确列举了高校所拥有的八个具体权利以及一个兜底的权利,其中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有关的是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项权利表明学校组织体育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是合法的。
  (2)高校的义务
  有权即有责。《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在行使其组织体育活动权利时,也需要承担维护学生利益的义务,即要保护学生不受到伤害。
  2.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高校学生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其权利义务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1)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从上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且因学校或教师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损害方承担责任。
  (2)学生的义务
  高校学生在享受以上权利的时候,也需要承担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即高校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时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老师的管理。

  二、校方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旦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随之而来的便是责任的讨论与追究。因此,在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高校体育伤害校方责任认定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一)责任范围不明确

  许多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以事故发生所在的场所范围来确定责任的,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情形进行明确。一般在高校内体育活动场地开展体育活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都要求校方承担主要责任。我们应该确认高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器材,是否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存在可以预见的安全隐患。如果存在,校方将承担责任。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在责任认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校方在承担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或无责任方面的界线不明。许多情况都不能明确责任范围,导致在处理这些事故时有很多的分歧和矛盾,双方的利益也都受到损失,对于我国的高校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也造成很大影响。

  (二)归责原则适用不当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其意义在于解决责任的根据问题。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目前争议比较多,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不当。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失后果。事实上,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其使用前提是事故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受害者的身心安全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所以法院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人进行适度的惩罚。比如在足球运动的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为争夺球权而发生的身体冲撞是合理的,在击剑、柔道、摔跤、拳击等竞技运动中都是以击倒对方为获胜标准,因此,发生身体碰撞在所难免,但只要双方运动员都没有违反比赛规则,就不属于过失伤害,而几乎所有体育比赛中规则内的犯规都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都不需要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过程中,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负担能力。而学校一般比个人负有更强的赔付能力,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会根据公平责任承担一部分的赔偿,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我国目前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将其纳为基本的归责原则,而是仅仅将其列入具体的民事责任之中,且学界不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构成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亦无对其的叙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方面存在不当。

  (三)免责情形缺失

  我国目前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方面法律,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给教育部门的压力很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往往处理高校伤害事故仅仅是为了平息事件,安抚学生家长、群众,校方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校方在许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却要承担主要责任。尤其是在高校内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校方成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惩处,直接影响了高校的教学工作。这就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校方免责情形认定的缺失。
  在我国现有法律的中,只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校方的免责情形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种情况。结合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归纳出下面几种情况由于高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生没有主动及时告知高校,高校自身也难以知道,导致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教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4)在体育活动中由于其他意外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校方很难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以此作为免责事由。[5]

  三、校方责任认定的完善

  随着新闻媒介大量曝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尽管如此,真正对此展开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并不多,有关校方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这样就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体育事故仍然缺乏有效的指导。下面,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认定的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校方责任范围

  由于高校的学生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决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大大缩小,仅限于高校体育教学课程中。且高校对事故负有全部过错的,就应该积极主动承担全部责任。[6]如果高等学校对事故只有部分过错,那么就要按照法律对过错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对体育事故发生负有的过错程度不同,具有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尽一致,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校方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当部分为意外事故,因此高校在承担责任时要明确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无责任的界线。
  1.高校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0条的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校方的过失行为与体育伤害事故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校方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校方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的情形有:(1)高校违反教育大纲,制定明显超出学生承受范围的教学内容;(2)由于高校监管不到位,体育设施老化、毁损等原因,导致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使用体育设施发生的伤害事故。
  2.高校承担间接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体育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了职务关系,因而由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引发的侵权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主要情形有:(1)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老师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2)体育老师不正确的指导致使学生由于听从老师的指导而发生的伤害事故;(3)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体育老师擅离岗位;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教师的行为是否是在履行职责范围内,如果并非职务行为,则需要教师自行承担责任。
  3.高校不承担责任
  高校不承担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伤害事故,但是高校对于损害结果的出现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例如:校外驾驶的车辆由于前轮爆胎失控,在撞毁高校的围墙之后,撞伤了正在上体育课的学生;学生在体育教学课程中不幸被雷电劈中,身受重伤或当场身亡。此类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学校无法提前规避,但若学校已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后续处理妥当,则高校无需承担责任。

  (二)规范归责原则适用

  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法律应当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民由于自身过错,对他人的身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法律的出台,使得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法可依。依据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可知,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处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8]因此,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认定校方存在过错,高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仅是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还是归责的最终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完全不管事故的缘由,就将其责任推卸到高校的身上。事实表明,在某些事故中,高校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过错方都在高校。因此,过错和责任两者之间属于因果关系,由于发生过错,所以需要承担责任。当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校方的责任认定就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适用某些归责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高校伤害事故较为适用,具体依据校方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的责任认定中,一方面,我们要沿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我们要遵守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伤害构成;第二,存在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身心损害;第四,过错方的确存在过错,没有争议。这里所说的过错,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故意伤害,第二种是过失伤害。从性质上来看,故意伤害是一种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本身十分清楚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身心安全造成损害,并无采取任何的行为阻止事件发生。[9]虽然行为最后还是导致他人身心损害,但是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发生。举个例子:高等学校没有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定期对教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对于这种情况,高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高校方并非预测到意外的发生,但其侥幸的心理最终还是导致学生受伤,属于过失伤害行为。
  2.自甘风险责任
  在竞技性体育活动中,普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对抗性,而从事这类活动的人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对于存在的风险和对抗应当是能够预见到并且都是想极力避免的,但是参与活动的同时代表着愿意自己承担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原则上都是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简言之就是自知风险而甘愿承担责任。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中,并没有明确自甘风险的原则,仅仅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中提出将自甘风险原则作为侵权免责的一个抗辩事由,草案是这样设计的:“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自甘风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在司法实践中,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法官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体现了对法律的真知灼见,还体现了极大的勇气。该案件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明确适用。
  高校体育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因纯属意外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自甘风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体育项目危险性是本身特定固有,常见的。如,篮球教学过程中若是篮球爆炸造成学生人身损伤,此时就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第二,体育活动的危险性必须具有不确定性。[9]自甘风险最常见于竞技类体育活动教学中,这种活动并非是为了履行法定的义务,而是追求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参与者无一例外的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第三、体育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可避免性。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10]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三)细化免责情形

  无可否认,关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国家暂时还没有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没有针对校方责任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律上明确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避免高校因体育伤害事故而对竞技类体育教学活动的一刀切行为,切实保障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为了高校体育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应尽快完善校方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免责情形。第一,对于在自然灾害中,如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校方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学生自身有疾病而隐瞒不报的,作为高校的学生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属于自甘风险,校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学生自己承担。第三,在正常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存在身体接触,在参加此类活动过程中发事故,校方不承担责任。

  结语

  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发生后的处理工作,都是我国高校教育工作中很重要的研究课题。这项重大的课题需要通过多个方面的配合和技术上的支撑才能完成,在这里只是在法律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到底适用哪个原则,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责任原则。不仅需要出台明确校方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高校、教师和家长三方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危险进行预防。我国高校还需尽快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定时对体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坚持不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体育老师有义务监督学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学生示范正确的动作。国家和人民应高度重视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高校体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在充分享受竞技运动带来的快乐的同时,能够不受任何伤害。

  参考文献

  [1]史硕.高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6.
  [2]程花.试析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及事故责任认定[J].科技信息,2011,5:632-633.
  [3]王凯风.高校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10.
  [4]岳言.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法律问题之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11.
  [5]左爱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之公平责任原则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2.
  [6]杨丽娜.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规则原则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8.
  [7]李研.论我国高校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D].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26.
  [8]王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研究[D].中华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3.
  [9]王利明.民法新论(上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69-470.
  [10]孙添.试论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分担[J].法制博览,2017,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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