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增设袭警罪研究

摘要

我国刑法主要是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主,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为了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警察维持社会安全的状态为主要动力。随着袭警事件频繁发生,而且袭警行为数量逐年呈上升状态,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种人身侵害、甚至失去宝贵生命。因此,保护警察的权利也成为社会日益讨论的问题。刑法是否增设袭警罪问题一直是属于在社会激烈争论的问题,其中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增设袭警罪都是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的,这与我国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模式并不符合。

虽然我国并没有单设袭警罪,但针对袭警行为我国刑法根据其袭警行为伤害程度轻重,对行为人进行妨碍公务罪定罪,严重者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等去定罪判刑,也已经包含了袭警罪的内容不必要增设袭警罪。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现在我国袭警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警察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只有确保人民警察能够进行正常的执法工作,才能充分维持社会稳定。增设袭警罪并不矛盾,反而能在社会上起到更好的打击作用。综上所述,笔者更认同第二种学者的说法,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在刑法上增设袭警罪,不仅能够保障我国人民警察的人身健康,而且有利于日后在社会上打击袭警行为。

关键词:袭警行为,袭警罪,立法

 绪 论

xxxxxxxx曾经说过: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一支英雄辈出、正气浩然的队伍。人民警察就是这样一个牺牲与伤害并存的职业。暴力袭击警察事件发生后,如果对犯罪分子不能有力打击和处理,就会使得更多的人用使用武力伤害民警权利。总的来说,一个国家没有警察维持社会秩序,那么将会陷入毫无秩序的社会,甚至人民不敢出门工作生活。警察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力军,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能够把袭警罪作为在刑法上的一条法规,这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利的保障,更是对警察在社会上身份地位的肯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在对遏制袭警行为现象,而且也能够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警察在各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只能充分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行为,才能够让人民警察敢于作为、敢于担当。

从浅层次上来讲,袭警现象虽然说是伤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但实质上是属于严重损害国家权威以及法律威严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上关于针对袭警行为的规定并不多,对于社会上各种的袭警行为可依据《刑法》第277条“妨碍公务罪”进行定罪。但是“妨碍公务罪”并不能很好的治理袭警现象,而且通过这个发条,可以得知定罪量刑轻、不够有针对性,对于侵害的对象也非常的明确,不能够合格的保障到我国人民警察的权益。如果连自身人民警察的安全感都不能保障到位,那他们哪里有勇气来保护我们。没有及时保障人民警察安全,使得人民警察群体锐气衰落,那么社会就会出现更多的袭警行为,整个社会秩序混乱。对此,笔者建议刑法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条以保护人民警察权益。

  第1章 袭警行为的分析

  1.1袭警的概念

许多学者对于袭警行为的定义都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袭警行为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方式妨碍警察正在依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或明知道身份是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攻击的行为。”也有一部分认为“袭警行为是指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且明知其身份为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的一种行为。”

暴力性。根据我国近年来袭警现象的分析,现状的袭警已经从开始低级的辱骂,逐渐向更倾向暴力的袭警行为升级,更多的是将暴力行为升级为群殴、投放爆炸性武器、使用枪具、刀器等对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进行阻扰。例如,在杨佳案中,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进入上海派出所对警务人员进行袭警并致多名警察伤亡;民警赵天昱为追捕犯人,犯罪嫌疑人为脱逃身导致民警赵天昱身中二十一刀失血身亡。这样的暴力事件逐年增多,不仅如此,更可恶的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还对警察的家属、亲人进行报复,导致他们的家人受伤或身亡。因此,警察不仅身兼重职,而且是具有危险性最高的职业。上升性。据统计,全国因暴力袭击而伤亡的人民警察逐年上升。警察权利得不到保障,只会让更多行为人觉得警察并无权威性,给行为人带来的是很多的是更加恶劣的去伤害民警,最后严重可能袭警行为更加泛滥。为了保护警察的权益,只有增设袭警罪才能更好保障权利。主动性。根据近年的我国关于袭警行为的案情来看,我国袭警行为人不会单单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袭警,而是在针对执法行为不满,在服从执法的背后,在人民警察下班后的休息时间对他们或者他们的亲人进行暴力袭击。这说明了袭警行为人具有对袭警的主动性,谋划袭警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是主动以警察作为袭击目标,其方式大多数都是主动进入警察的办公机构或办公场所,行为方式具有主动性和预谋性,这就说明了近年来袭警行为主动性比被动性的抗警行为产生的后果更具有危害性与负面影响能力。

 1.2袭警行为频发的原因

(1)社会因素

我国2020年人均GDP为一万美元的增长发展期,是世界各国学者公认的犯罪高发期,因此社会的不断变迁,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动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频发、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等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变化莫测,社会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危险程度增加。警察作为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核心人物,行为人被执法过程中的各种不满都只能释放在警察身上。对此,社会原因是袭警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

(2)社会媒体故意抹黑人民警察形象

各种媒体为了吸引群众眼球、博取热点,用更多的负面信息丑化警察,经常放大针对极个别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人民警察形象画蛇添足,导致群众对人民警察的形象丑化,甚至对人民警察的各种执法行为不满,也没有对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只会根据自己无知自我认识,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反击或者暴力冲击,从而促使发生更多的袭警事件。

(3)群众法治观念意识薄弱

农民法律意识薄弱,而且文化不高、分析能力不足,导致农民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冲突。遇到警察的时候,只关注自身利益,对警察的不尊重。甚至还有一小部分群众,不分青红皂白,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鼓舞,随意对警察的执法工作进行袭击。

(4)现有保护警察的法律还不够全面

我国《刑法》没有单设袭警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有关于妨碍公务罪的规定,但是局限于只能在情节轻微时适用。在十二届人大代表大会上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关于“暴力袭警”的条款,这里的增设并不能完全的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局限性可言。在主体方面缺少了警务辅助人员;在时间方面只规定了在执法期间的袭击行为。不全面的保障警察的权益,只会让人想逃离警察这个岗位,警务岗位缺失,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5)刑法对于打击袭警行为不够严厉

我国《刑法》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判处决定中,大多数袭警行为都是治安处罚。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侮辱或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他行为并无差别。这在于处罚力度上完全不够,使得警察在执法地位上没有差别。警察作为处理社会纠纷主力军,在处理纠纷中有一定的威慑力,才能够“治刁民”。

1.3研究袭警罪现状以及意义

袭警是指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人的袭警行为一般以言语攻击、拳打脚踢或者适用工具进行殴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凸显和人的价值观的变化,使得更多的犯罪分子把目标移到警察身上。在上面的第三个例子,就是一个报复性的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把目标移到法官身上,一出监狱就对法官进行报复,这是心理上的问题。如果从根源上就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就能够在处理根本问题上解决。“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我国刑法对于袭警罪这项属于空白项状态,并无法律完整的规定袭警行为处罚的方式,只有对一般的袭警行为作简单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的袭警行为,只会让行为人更加觉得无所谓,反正袭警和袭普通人一样,并没有罚过重的罪名,所以就不以为然进行袭警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学习各国的法律对袭警行为加以规范,才能够减少我国袭警的数量。

 第2章 国外对袭警行为处置方式

世界各地都存在着袭警行为的发生,为了预防更多的袭警行为发生,各个国家对于制约袭警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法规。由于各个国家文化、国情、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对袭警罪作出的处罚规定也不一样。具体的来说,大陆法系在刑法规范中不单独设立“袭警罪”罪名,根据世界各大陆法系国家对袭警行为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根据轻罪和重罪分为两部分,轻罪就适用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定罪量刑,重罪根据其致人伤亡的结果,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是从袭警行为的伤害程度的不同,以“妨碍公务罪”进行不同的量刑处罚;但是英美法系中的国家,都是在刑法上单独设立“袭警罪”罪名。

 2.1大陆法系国家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而都是用妨碍公务罪进行处罚。但是有的国家根据其袭警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不同,而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罚;有的国家将妨碍公务罪分开,把一般妨碍公务人员和妨碍警务人员分开,妨碍警务人员比妨碍一般公务人员处罚的严重。而采取这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对袭警行为定罪量刑,主要分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针对社会上的各种袭警现象所在发条的定罪是以妨碍公务罪,按照袭警行为伤害程度的轻重,以妨碍公务罪为定罪的量刑幅度不同。二是日本、X地区等是把袭警行为的定罪根据袭警伤害程度轻重分为了两个方面,伤害情节较轻的袭警行为将被判处妨碍公务罪,而伤害情节严重的袭警行为导致人民警察伤亡的或有重大损失的,将作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其中,法国刑法上不仅单设袭警罪,而且在妨碍公务罪上也设置了袭警行为所发生个不同结果也有不同的处罚规定,在刑罚也分为罚金和有期徒刑。荷兰刑法典第二编“重罪”里的第八章“妨害公务重罪”和第三编“轻罪”里的规定“妨害公务轻罪”。可见,在荷兰袭警行为是属于重罪范畴。在日本,日本刑法典第五章设立了“妨碍公务罪”,该罪的规定情形不包括警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如果袭警行为造成了警务人员伤亡的,不会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定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因此对于情节恶劣造成警务人员伤亡的情节,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2.2英美法系国家

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英美法系国家制定关于袭警罪的规定并不同,都是采用的是独立刑罪名模式。大多数国家在本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袭警罪的相关罪名,或者都有成文法的形式保障警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X,枪支泛滥、种族问题、暴力袭击、恶意枪杀等等问题导致社会容易发生各种枪击事件,因此X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警务人员的体系。X警察相对于其他国家警察,执法的权威高,执行效率快。因为在X,X警察进行执法过程中,不听警务人员的指示,X警察没有像中国警察 那样先在天空上毙三声警示,然后再对非法分子击毙,他们可以直接对非法分子直接击毙,没有提醒的过程。根据X刑法的规定,在X警察执法过程中未经警察许可不可以对X警察进行触碰,否则视为违法行为。X刑法还规定,警察对于被触碰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可以对嫌疑人员进行执法,甚至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枪毙。

  2.3国外警察保护权益对我国针对袭警立法的启示

(1)提高警务人员福利。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现存《刑法》中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来规范,并不存在“袭警罪”来保障警察权益。因此,通过上文比较其他国家对于袭警行为规范警察权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袭警罪。因为在现有《刑法》里的“妨碍公务罪”对袭警行为的惩罚过轻,其次我国袭警行为逐年上升并且袭警手段不断升级,社会危害性严重,导致辅助警务人员紧缺,警务人员不足。因此不仅提高警务人员的福利和补贴,还应该提高辅助警务人员的福利和补贴。

(2)增加保护警察力度、扩大保障警察范围。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暴力袭警”的新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从重处罚。根据这款发条来说,明显是不足保障我国人民警察的,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缺陷,需要我国刑法制定更加完善的法条才能够起到充足的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综上所诉,可得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对执行公务的人员、活动、时间都有限制,并不能完全保障警务人员的权益。例如:警察辅助人员并没有纳入保障的范围;警察只有处于执行公务期间才能受到保护,那下班后遭受袭击的行为呢;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行为人袭击破坏警用品、警车等等。因此只有单设袭警罪,把这些细节规范化,才能更好的保障警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多数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目光,把焦点放在警察身上,把个别警察的不良行为进行放大,误导群众认为警察都是苍蝇蟑螂。导致群众认为警察所执行公务都是“做坏事”,常常打乱警察的执法工作。这也反映出了我国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和宣传不到位的情况。如果群众都爱护警察、支持警察的工作,就少一些袭警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法上增设袭警罪,能够让群众对法律有预设性,能够界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在行为发生前,就能够更好的减少警民冲突。

 第3章 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日前,我国袭警行为不断增加,袭警手段也不断升级。到底怎么能够保障警察权益成为当前热点话题,近年来两会期间一直有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增设袭警罪的建议,但是最高院并未采纳意见。针对袭警罪是否入《刑法》,确实能够引起法学界学者们激烈讨论。

 3.1.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

(1)增设袭警罪迫在眉睫

在现有的法律并没有针对袭警行为规范,会得到的结果是袭警行为越来越激烈、社会越来越混乱,警察不敢作为。警察作为保护国家的坚实的卫士,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增设袭警罪是必不可少的。

(2)增设袭警罪是法律跟上时代的潮流标志

在刑法出台初期,袭警行为并不常见。但是在现在的生活里,人们的生活出现在各种形形色色的交集,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警察作为调解社会矛盾的一员,成为社会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各种矛盾中,不免会成为冲突分子的目标。只有完善法律保障警察的权益,才能让警察继续为社会做出奉献。只有增设袭警罪,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潮流。因此,我国增设袭警罪势不可挡。

(3)增设袭警罪符合我国立法需求

刑法九出台前,依靠妨碍公务罪定罪的模式,完全不能充分的达到惩治的犯罪后果,相比之下现在社会袭警行为的日益激烈,只有充分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设立袭警罪,无疑是最佳决策,也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需求。

(4)现存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

人民警察都需要直接面对各种各样的不法分子,在面对与不同的罪犯接触,更多的罪犯习惯于逃避追缉和反抗,因此导致警察是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前线,从而发生各种流血事件。警察作为打击犯罪分子的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充分的保障,各种流血事件的发生,导致警察成为社会上最危险的职业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警察自卫权过于局限,当前规定是“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且经警告无效”时,警察才能行使自卫权。这个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当警察真正遇到危险时,不能及时反应过来是否满足自卫条件,因而发生更多的流血事件。

 3.2增设袭警罪的可行性

(1)增设袭警罪不存在与我国刑法原则相悖论

近年来,随着袭警行为不断剧增,我国刑法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已经不能规范袭警行为,导致社会治安混论,严重甚至影响社会进步。为了能够更好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只有在顺应时代的步伐更新法条,才能适应社会变化规律。对此,在适应这个袭警现象频繁的时代,更新法条增设袭警罪是应时代的趋势。只有将袭警罪纳入进法条,才能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存在所谓的与刑法相违背的说法。

(2)增设袭警罪更好的保护人民警察的权益

不得不说,现有的法律对于不能满足我国袭警行为频繁发生的现状,而且在法律中保护人民警察的法条还有缺陷。在主体方面,仅仅指的是公职人员,而辅助人民警察在受到袭警行为后是无法使用妨碍公务罪进行处罚的,既这是一种法律缺陷。妨碍公务罪只能是在执行公务范围内这一个条件,那么准备执行公务和执行公务完毕后的时间并不包括在里面,这个能说明现有的发条对袭警行为的保护范围过窄。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暴力袭警”,这个指的暴力程度和后果并没有很好的解释,如今袭警行为的复杂化、手段升级,而且受伤的有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五种等级的划分,并没有从各个等级进行说明。因此,如增设袭警罪,在袭警罪的基础上设置复杂客体、增设内容、规范惩罚方式,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

(3)增设袭警罪并不等于设权

纵观全国是曾经发生过警察腐败事件,但这只是极个别现象,并不能代表全国人民警察的形象,是为了让警察更好的保障社会稳定。增设袭警罪并不会给人民警察带来权力,其目的是保护人民警察权益。保护警察他们的权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利益。

(4)增设袭警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名设立的要求

袭警罪并不会与其他罪名出现冲突或者混乱,这个罪名描述了暴力袭警的特征,也不会与其他罪名出现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或者会与妨碍公务罪产生发条竞合情形,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出现发条竞合现象并不少,为了更好的保障警察的权益,单设袭警罪更大程度上在袭警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综上所述,增设袭警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名设立的要求。

(5)目前法律不能充分保障警察权益

在现存的法律中,包括刑法(九),其中对袭警行为各个方面的立法都不够详细。袭警行为方式在当前社会的变化正在向多样化发展,不单在个人的袭击,而在群体抗击,甚至使用暴力武器进行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轻、中等、重等不同程度发生,对此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程度或者不同伤害应该怎么划分标准。这就导致在法官判决是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3关于反对增设袭警罪的主要观点评述

  3.3.1认为设定袭警罪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刑法增设袭警罪并不存在悖论。假设说刑法增设袭警罪,而其他公务员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那么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因为相对于其他公务员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并没有警察恶劣,而且在警察面临的是罪犯,其他公务员可能只是面对的是违法人员,有些罪犯所携带的更多的是危险武器,其危害的行为是极大的,对人民警察的身体安全又很大威胁,因此不存在违反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3.3.2设定袭警罪会使我国人民警察滥用权力

有人说增设袭警罪就是给他们增加了权利,给他们的更多的空间去进行违法行为,不仅能够在这一方面的坏处,而在另一方面如果增设袭警罪,会使人们警察在权利的基础上,把自己高高挂在高处,不关心群众、不落实处,从而导致警民关系恶化。虽然说权利会导致人腐败,但是增设袭警罪不是为我国人民人民警察增加权利,而是保护他们的权益。虽然每年袭警行为不断上升,但是都是一些小部分的不法分子对警察进行袭击,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群众都是不会主动袭警。而且警察都是佩戴枪械,中国公民不被允许佩戴枪械,相对来说,危险程度并未很高。

3.3.3不能以保护人民警察权益为名义而增设袭警罪

如果单纯为了保护警察的权益,而去增设袭警罪并不理想。因为就算是X把袭警规范得清晰,也是不能杜绝袭警事件的发生,因此增设袭警罪也是不能真正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文明执法,警察解决纠纷中要公平公正并详细分析重要原因,找出答案。一味的增设袭警罪并不能在根源上解决问题,袭警行为大多数都是恐怖分子利用的行为,现在社会来看,在2020前实现全民脱贫是当前的攻克目标,普遍的人民群众都不再是对警察不尊重。再加上现在的人民文化水平不断上升,文盲、不懂法等人逐渐减少,国家对普法知识的不断宣传,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增设袭警罪已经不适应我国现状,我国现状还不需要增设袭警罪来规范人民的行为。

  第4章 袭警罪的立法构想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学者们对于袭警罪没有人给出明确的定义。从各学者的研究论文来分析,大多数学者都是觉得,认定袭警罪的重要时间是要求警察的执法过程中,并且还需将袭警的对象局限于警察。笔者认为,袭警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通过用暴力袭击等行为阻碍其执法的。根据这个定义可以进行分析有三点。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袭击对象是警察或者正在执法的公务人员,还继续对其实施不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殴打或是使用凶器等手段实施的不法行为。第三,必须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或者损害了执法机构财产,严重影响警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借鉴以上对国外袭警罪立法模式,结合我国人民警察的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将袭警罪构成要件分为以下部分:

 4.1犯罪客体

袭警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这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侵犯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体健康权或、财产权等等。袭警罪的所侵犯对象是中国人民警察,其中包括辅警、消防员、特警等等都可以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在袭警时间方面,不仅仅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还应当增加在执行公务之前或执行公务之后。或者不限制时间,针对行为人的报复行为。

 4.2袭警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袭警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迫或袭击等其他方式侵害人民警察,损害人民警察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具体的来说暴力是指警察指明其身份后依法处理的过程中,行为人不顾其警告,对警察实施殴打、辱骂、撒泼等手段侵犯警察人身权利,使得受害警察不敢反抗的情形。如今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可以说,现在运用武器等手段严重威胁警察生命健康权,出于安全能够全面性,还要进一步探究。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存在着“辅警”“协警”等以警察名义行使职权的人员,这些人员不仅并不属于警察的正式编制,而且在行使的职权上也有限制。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并不像警察那样有真正的职权,但是他们在维持社会稳定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大部分辅警都在为人民服务作出了很大牺牲,甚至辅警牺牲的人数比警察牺牲人数还要多,社会上甚至有说法为了能够更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辅警也纳入袭警罪的对象的范畴。

 4.3犯罪主体

袭警罪其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年满14周岁并且能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正常,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设立14周岁的理由是袭警行为大多数都是属于暴力型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与八种具体罪名的危险程度相当。

 4.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并且希望或放任其结果发生。其侵犯主体的对象不仅指人民警察,还需要包括不在编内的辅警、特警、消防员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明确表明警察身份后,行为人仍然袭击人民警察,这说明了行为人在袭警犯罪中,具有直接故意性。但是,如果行为人以为警察不具有其身份,或者认为其是假冒人员而加以阻挡的,从主观上分析并不具有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袭警罪论罪处罚。

4.5袭警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将袭警罪的刑事责任设想为:根据袭警罪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分部分,如造成警察或者辅助警务人员受到身体伤害或者人格侮辱处3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警察或辅助警务人员重伤或死亡处9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判处死刑;如造成警察、辅助警务人员、警务机构或警务工具受到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财产犯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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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习两年期间里,收获很多。首先在研究法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老师都会积极应答,让我积累了不少法学知识。在最后一年的实习工作中,让我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在实习过程中,发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把学到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才是发挥最好的结果。

根据这次论文写作中,非常感谢我的论文老师,给我的论文进行了精心指导,并且在选论文题目、开题报告以及论文的结构都给了我准确和详细的意见。又在写作方面给了我修改意见,帮助我完成论文。感谢老师给我提出的宝贵意见,我才能顺利完成我的论文。

论刑法增设袭警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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