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信息网络上表达自己言论成为了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互联网上信息来源广泛复杂,信息流通速度迅速,广大人民在互联网上获知各式各样的信息,对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但互联网信息飞速传播也容易造成虚假言论的传播,而且虽然互联网的发展,普及,使用Internet和其他信息网络制造谣言和谣言,炒作正在增加,越来越多的新闻正在影响公共秩序并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后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立法机关也提出了要求,对网络诽谤,造谣传谣等一系列我们需要就如何在网络犯罪和与犯罪相关的执法司法层面识别诽谤性和误导性信息提出规定。对传谣者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立法规定,还有在网络上寻衅滋事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问题进行如何立案,量刑等。对网络造谣传谣的法律规制不完善将会导致在网络上面的虚假信息快速传播并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并且将会对警力造成浪费,例如“北京南站发生砍人事件”,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却是屡禁不止,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断地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互联网出现的许多现象,对立法机关都是一道一道的难关,而对网络造谣传谣这样在互联网中不断出现的现象应该尽快完善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造谣,法律规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制的背景分析
媒体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精英媒体,大众媒体和个人媒体。在信息爆炸时代,网络技术每天都在发展,各种新事物应运而生,信息载体和艺术形式日新月异。在现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高速迅速发展的今天,拥有着个人化目的为中心特征形象的类人格化的Internet媒体已从媒体时代的边缘转变为媒体类型开发的主流。以个人化的新型新媒体的大众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其以互联网络为传播和发展以及产生的主要媒介和环境以及产生的沃土,为个人信息传达及发声和共享的个人成为大众媒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成为公民在新媒体时代中信息获取、自由言论的主要工具及信息来源,为公民言论自由发声及个人信息的共享和传达提供了一个传播范围广泛的宽松的环境,但在互联网上各行各业中的公民所发出和自然产生的网络海量信息在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快速传播的同时也产生了为造谣者散布谣言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例逐渐慢慢产生和快速在互联网中传播的沃土。在当前社会背景和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下,互联网中产生和传播的网络谣言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在互联网中造成重大影响的现象逐渐变成社会中影响社会秩序的一大公害,网络谣言对公民生活越来越造成影响,已严重侵犯公民权益,变成破坏公共秩序,甚至在互联网中的快速传播和广泛程度变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象。我国在当今互联网告诉发展的背景下急需科学系统地建立对于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新媒体时代下互联网的特征和背景与网络谣言的定义与产生以及供其存在与传播发展的环境和特性进行研究探讨,为对其立法工作提供一定上的建议。
1.2课题研究方法与内容
1.2.1课题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以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本课题的需要为基础,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以科学系统的方式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问题。
1.2.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网络谣言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社会背景、造成社会影响和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第2章:网络谣言的定义。主要对国内外谣言的定义和谣言与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进行探讨,以便更为科学的对网络谣言本身的定义与法律定义进行研究。
第3章:谣言和网络谣言的特点与联系。主要基于谣言的基础上对网络谣言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将网络谣言对比谣言鲜明的特征科学系统的分析,探讨网络谣言在当前互联网迅速发展背景下在发展中所表现的与互联网相联系的特征性,科学地研究网络谣言在当今社会背景中发展的过程与特征。
第4章: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和特征。主要对网络谣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互联网的环境中传播的方式以及传播中的表现,以便更为系统的理解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
第5章:研究在当前社会背景与互联网发展情况下,我国在互联网治理上有和不足。
第6章:就对网络谣言治理情况和我国对于互联网法的法律规范。依据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对比国外就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如何改进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工作提出一些关于我国当前对互联网法律规范需要完善工作的方面的建议。
第2章网络谣言
2.1网络谣言的定义
在中国,关于谣言的定义有三种解释:1.它是指没有事实的制作。 2:没有已知的传说。 3.提及当前政治的民歌和谚语。这三种是国内从古到今以及结合,当前在大众对谣言的认知下对谣言的通俗理解在当今社会中一般结合大众所认定的第一种即社会普遍性的认知下: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而谣言与谎言和流言虽在词义上为近义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意虽有相同,但也在一定方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流言指的是“在众人中流传的言论”。 《辞海》被解释为“无条件”。这与“谣言”的“谣言”和“谣言使人迷惑”的传闻非常相似,但在宣讲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质的变化。,其真实性随着传播不断变换,传播的过程中通过信息在大众的流传,大众即为传播的媒介的同时也成为了流言的编纂者,对流言信息不断添砖加瓦,所以流言和谣言在客观情况上和在传播过程发生的质变及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变化的方面上确实是存在很大的共同之处,但如若要清晰理解谣言在国内的科学合乎大众认知与法律领域中准确的定义,就必须将其放在与其意义相近的流言中对比相比较的环境中探讨其两者中的异同才能更准确的理解谣言的定义。
在中文中,与谣言最相似的含义应该是八卦,而八卦通常是指“语音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包括自然发生的方法和偏差。人工传播的价值观或观点不清晰且客观地写下来的观点的差异,在客观事实中一般与流言本身所传播的信息里包含的事实中的背景拥有一定联系或互通与衍生的事实关系,而在大众认知中的谣言所认定的“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包含着人为的主观故意性,一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人为捏造和杜撰。流言与是否拥有着个人或群体带有主观意识和主观行动上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产生无关,其关键在于流言已经在信息传播中广泛流传而已经变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并成为传播趋势愈演愈烈的表现,所以其传播是已经成为了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当自然性的灾害或社会秩序受到重大损害等危急时刻的情况出现时,公众对危机发生产生的对自身的影响产生的焦虑和对危机现象信息的未知都会产生恐慌,为解决恐慌和焦虑会对信息产生大量的渴求,但危机现象不断地与公众的焦虑和恐慌产生联动以及其本身不断变化的矛盾都会加重本身已受阻的信息渠道,无形中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便利氛围和环境。流言是伴随着天灾人祸自然而然产生的客观现象。其传播极大可能是公众无意识中的焦虑和恐慌导致的以讹传讹与其本身新矛盾的产生与信息渠道受阻的情况相结合而造成的现象,是一个较为中性和客观的概念。而在国内学界中一般认为谣言即指“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是不真实、虚假的、不可靠的言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谣言和流言的认定和区分应放在事实确认后,对其与事实背景的关联性进行核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对谣言的定义并没有明确,但却在各部门法中有所规范,而对于谣言的定义也作空白罪状将解释权交给了我国行政部门。例如《刑法》第105条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在上述规定中,在我国合法承认的“谣言”应属于被证明为“假”信息,而不是未经验证的“不完整性”信息。关于网络谣言与谣言在本质上是否有根本上的区别,在我国内的学术界当前来说,结合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的研究现状来说,对网络谣言的看法一般为网络谣言与谣言在区别上只在于传播媒介的变换,与谣言的特征相近,即网络谣言只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产生或者传播的谣言,其在本质上也是谣言,单纯改变传播媒介和载体,传播方式和途径由人与人之间口头传播转变成通过载体更换成网络文字或者多媒体信息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进行传播,在广泛程度和传播的深度的扩大化本质上还是与谣言相差无多。而近几年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呼声逐渐增加,国家也有意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网络秩序进行活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XXXX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xxx《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条纹中并未直接对谣言做出明确定。再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的界定。《解释》厘清了信息网络上 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四大形态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做出了较明确的界定。《解释》第一条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罪名进行认定,列举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形。第五条第二款对“寻衅滋事罪”做出定罪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新近引入的互联网治理司法解释对互联网管理进行了补充,根据当前互联网的发展背景和社会背景,互联网谣言空无一人,促进了中国互联网法律管理的发展与发展。
总的来说,网络谣言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可以理解为:在互联网上由造谣者主观意识上产生并通过其传播的未经事实证明的、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信息。
2.2网络谣言的特点
2.2.1快速性
在以互联网的媒介传播的过程中,其包含的表现方式,传播途径和模式复杂多样,变化莫测。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传播方式区别最大的就是Internet谣言与Internet本身的信息流混杂在一起。互联网谣言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这一级别的互联网谣言显然比传统谣言更具破坏性,并且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更大。认真地,XX机构应对谣言的能力必须更快,更灵活要做。
2.2.2便捷性
在互联网上,随着个人媒体的发展,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及其边界和简单。2019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4此《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其中移动互联网使用持续深化,其中在新增长的网民中,使用手机终端上网的比例达99.1%。在网络上“复制”“粘贴”“转发”这些网络世界中随处可见的操作手段,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终端的便捷,上网成为了在生活中非常简单的一件事,网民只需要动一动手指,一条条未经查证的言论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到世界各地。
2.2.3隐蔽性
在全世界范围内,“网络实名制”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争论不断。作为外来品的网络实名制在中国的推进“步履维艰”,我国的实名制发展在今年虽有一定进展但道路还很长,我国实名制的贯彻面现状况主要针对XX及相关联系者,对个人实名制的程度并不高,我国之中在社会层面上还是具有一部分的网民仍处于匿名的在线环境中;这种匿名的在线访问方法使网民蒙上了一层隐身衣,破坏了他们在在线环境中的权益,使公民对其合法权利负有责任。以免。而且谣言没有真正的身份限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并不需要担心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谴责。而就在这种匿名性的网络环境下不许负责任也不需履行义务的环境下,违法犯罪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行动将更加便捷隐蔽,网络谣言的快速扩散就成为了理所当然。
2.2.4迷惑性
在互联网网络信息高速交互中网络谣言传播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文字加图片,文字一般并未经考证或者通过造谣者过度拔高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大众被虚假信息欺骗,图片为了吸引大众眼光而特地精心制作和修剪为谣言添砖加瓦,这类谣言一般并不具备完整的逻辑性,以公众的紧张和焦虑为目的,过分夸大或故弄玄虚,造谣者通过纠正和编辑未经审查的事件以强烈欺骗谣言,中国的网民文化水平仍然不高。他们在这种类型的网络谣言面前无法辨别其真实程度,对事件产生错误理解。
2.3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
在互联网中,网络中的信息传播已经不是与传统谣言传播那样是通过人与人一对一的方式口口相传进行,网络谣言几乎涵盖了信息传播的大多数形式,其传播方式由简单的链状传播到多种传播方式不断变换补充的方式传播,其传播方式复杂多样,而且各种传播形式并非单一进行,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推进,进而构成了网络谣言传播的复杂网络。
2.3.1链状式传播
链状式是人类社会信息传播最为基本的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一环扣一环,一个人传到一个人,口耳相传的高速传播,也是人际传播中能够产生谣言的重要原因。在当今社会环境和科技发展背景下在Internet上传输信息的方法中,网络环境中流传的谣言信息的链式传输主要基于一种基于社交信息媒体与个人传播Internet信息以个人进行特定信息指导的方法。应该是通信的方向是,由于Internet上各个媒体的信息不对称,这种单向通信模式已经广泛传播了Internet谣言。
2.3.2放射式传播
放射式传播通过个人社交媒体的公开频道进行传播,由一个点进行传播到一个面,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社交平台为当今国民均人手具备的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公司研发的新式社交软件,这种通过社交软件的谣言传播方式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日常生活中的交流,混杂在公民生活中,通过对公民生活的渗透进行传播到更广泛的面,造成的结果就是谣言很快的就被个人社交媒体中的公众所接受,放射式传播方式也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主要方式,造成广阔的覆盖面,加剧影响程度。
2.3.3复合式传播
而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与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下,更多新型的传播方式喷涌而出,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复合式传播,复合式传播主要基于链状式传播合放射式传播的交互形式传播方式,其破坏力不仅仅是两种传播方式的叠加,更是两种传播方式的交互性传播,呈现为链状式传播和放射式传播的破坏力倍数的增加,当前环境下,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不单单是单独传播方式进行的简单模式,通常为通过多种传播形式交互联系和叠加进行推进的复合式传播形式的特殊传播形式来进行扩散,其破坏力相比传统谣言传播方式更为强力和复杂。
2.4网络谣言的特征
2.4.1网络造谣者的主观因素
本文从传播源的角度探讨网络谣言的产生。任何谣言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社会背景。一方面,就业难,贫富差距大等社会现象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来说,矛盾从中不断发生,许多人对此等社会现象感到不满,而互联网平台正好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安全途径,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也为迷惑大众,破坏公共秩序或者利用公众恐慌和焦虑心理为目的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自身谋取利益而故意制造谣言提供了一定的平台,他们恶意攻击他人,又或是攻击政党和国家,发布煽动性语言,利用公众恐慌和焦虑心里鼓励网民开展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达到个人目的。
2.4.2受众群体的辨别能力和群众心理
由于就业困难和贫富差距,在社会变革时期,中国社会冲突不断发生。许多人不满意这些社会现象,互联网平台已成为人们避免投诉的安全途径;另一方面,在线平台也使公众感到困惑,破坏了公共秩序,恐慌和焦虑。它提供了一个动机平台,例如自己追求利润并有意制造其他谣言。攻击政党和国家,发表煽动性语言,并使用恐慌和焦虑鼓励网民从事干扰公共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以实现个人目的。
2.4.3网络传播范围的无边界性
从媒体的角度来看,新媒体时代的互联网为个人提供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声音的全球平台。但是,用户并没有意识到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声音时,他们的意见和声音通过互联网的速度会影响社会秩序。在Internet上,各种在线媒体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以方便使用,但主要目的是产生利润。他们优先考虑及时性,而忽略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面对在线媒体的竞争压力,一些在线媒体实际上是在担心世界的混乱,处理虚假和不真实的信息,获得点击率以及弹出新的,怪异的和特别的新闻以实现盈利的本质。使用注意力忽略世界。它对社会秩序影响很小。
第3章关于网络谣言方面我国在法律法规上的不足
中国法律通常根据社会危害来惩罚谣言的传播。近年来,中国发布了一些特殊法律来规范网络谣言。然而,面对一般即将到来的网络谣言,中国在法律和执法上存在缺陷,并且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也不理想。
3.1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除了传统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外,中国有关在线谣言制裁的法律法规还为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基本规定,但仍然存在缺陷。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意散布谣言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10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或散布谣言的任何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确,大多数法律责任谣言仅被扣押或罚款,而不足以制止这些谣言。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惩罚网络谣言的惩罚制度和法律处罚不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犯罪体系方面,分裂国家的动机,破坏国家权力的动机,在证券和期货交易中产生和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损害商业声誉的犯罪以及在《刑法》中规定的商品声誉是特定类型仅用于谣言。诸如非恐怖主义信息谣言之类的谣言即使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没有什么应用空间。因此,只有在谣言的传播与现行刑法的内容相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刑事制裁(例如,在“ 6.11”增城案中,当事方被裁定犯有对“艾滋病妇女”施加暴力侵害法律的罪行)。谣言被定罪,侮辱和诽谤大多数不遵循刑法“红线”的谣言即使对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也可以逃脱刑法。
在法律处罚方面,中国用于制裁在线谣言的部分犯罪《刑法》的刑期相对较低,这与在线谣言的社会危害不符。例如,对于破坏商业或商品声誉的犯罪,法院的判决将是“两年监禁或一次罚款”。换句话说,利用网上谣言破坏企业声誉和产品声誉,无论结果如何,罪犯的惩罚是“不到两年”。同样,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拘留,拘留或剥夺3岁以下,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刑期很短,那么犯罪与惩罚之间就会失衡,这违反了将犯罪应用于惩罚的原则。上述问题表明,中国《刑法》尚未完全意识到有关网络谣言的社会谣言远大于关于传统谣言的社会谣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分开的。刑罚制度不完善,可以容忍网上谣言。
3.2受害人起诉不易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该网站没有义务向受害者提供有关谣言和谣言的真实个人信息,并且在没有公安部门帮助的情况下,受害者很难获得有关谣言和谣言等入侵者的真实信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被告很清楚”是提起诉讼的四个要求之一。如果被告的个人信息不清楚,则法院会以被告不清楚为由驳回或驳回原告的诉讼,从而阻止受害者扩大自己的权益。刑事自诉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根据《刑法》的第246条和《刑事诉讼法》的第204条,诽谤罪不应该进行调查,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并且受害者必须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第259条的规定,“有明显的被告”是民事法院接受死刑起诉的要求之一。因此,如果受害者无法获得谣言的个人信息,他们将无法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也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为谣言和谣言提供了环境。
3.3网络实名制推动缓慢
最近,为解决Internet上的非法问题,XX在各种平台上的网站和网络终端上启动了实名制。 2012年底通过的《XXXX常务委员会决定》第6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时向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匿名前,盲后”的双轨制网络盲目系统仍然不能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匿名性,不能向受害人提供谣言和谣言制造者的谣言,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明确消除“网络污染”的影响。最后,我们无法摆脱“正常政策和不得已而为之”的怪圈。
3.4XX信息公开制度透明度仍旧需要提高
中国XX要求中国的“信息公开XX”公开信息并澄清事实。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准确地发布XX信息。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影响信息,影响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干扰社会管理秩序。”如果这样做,您应该在明确的范围内发布明确的XX信息。“但是,实际上,该法规的实施并不像预期的那样成功。XX信息公开的程度通常取决于XX的高度。大多数公民很难申请信息。信息公开的实施对于人们关注和他们需要的信息尤其薄弱。由于许多特殊原因无法宣布。这种现象的本质在于,法规过于笼统,并且在公开XX信息的程度上尚无法律限制。但是,对时间和质量没有制度上的限制。信息披露。该法规仅是行政法规,与存储法,国家秘密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无关。该法规仅限于公开XX信息,不包括政党和司法部门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公民身份和其他感兴趣的领域无权知道任何事情。在发生危机时,XX官员倾向于对信息保密,不愿澄清有关互联网的谣言,错过与互联网有关的谣言的最佳时机,破坏XX的形象并破坏秩序和社会破坏。
3.5XX危机处理能力不足
XX未及时发布此信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或维持并考虑政治表现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考虑,XX试图集体沉默或掩盖事实,稳定社会秩序和稳定社会状况。在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与XX之间的信息渴望获得真相并从各种渠道获得相关信息。这为谣言的生存和传播创造了沃土。例如,在2011年温州车祸中,铁道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迅速发布了事故原因和死亡人数等信息,有关互联网的谣言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公众对XX的公信力。谣言施加了不适当的处罚,对谣言处以更高的罚款,例如拘留和行政处罚,对谣言的处理不多,很少使用刑事处罚。这导致许多潜在的反刍动物尽一切可能冒险,实现其目标,无视法律并促进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第4章就网络谣言工作治理改进的法律建议
在线谣言的出现和传播表明,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知情权,监督舆论权,公众利益,受害人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的义务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平衡。深入披露信息。近年来,中国在处理网上谣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由于缺乏制度化,系统的响应和合作机制,当前的治理措施经常遭受随机,暂时,偶然,流动性和其他缺陷的困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管理机制,处理网络谣言。通过分析外国互联网谣言的法律规范,并将当前的中国法律与互联网法律相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4.1划分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权的界限
在学术界,有关在线谣言的法律监督存在大量争论。互联网谣言与言论自由息息相关。许多在线谣言经常使用“言论自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避免法律制裁。因此,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划分在线谣言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您不仅可以管理在线谣言的非法行为,而且可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立法和管理在线谣言,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影响,避免对公共网络监督的热情,澄清法律界限,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需要仔细调查和考虑的问题。
4.2细化现有法律条款
在国家法律中,“粗体字”的缺陷非常普遍,例如模棱两可的法律,含义冲突和过度惩罚。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改进起诉制度,还需要扩大规范的范围以填补法律空白。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监督。近年来,大多数在线谣言都是使用微博和论坛等信息平台进行的。会聚促进传播。网络运营商与瘤胃生产和传播密切相关。但是实际上,基于经济利益和真实姓名,网络运营商缺乏对网络谣言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它试图汇总流量,而忽略了对网络状态环境的监督。这种消极态度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国法律,网络运营商监管存在许多漏洞和差距,与时俱进。
4.3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
尽快完善Internet治理网络法律体系,并加快Internet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无论X,德国,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或韩国或日本等邻国,都有网络信息的法律法规。例如,《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日本刑事侦查法》,《通信监视法》,《供应商责任限制法》,《英国信息自由法2000》和《 2000年电子通信法2000》是刑法的特殊法律。在民法和民法等领域,互联网信息的规范已得到明确定义和规范。与特别法相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略弱。加快互联网法律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特殊法律,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空白,也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谢永江 黄方. 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01):87-91.
[2]范卫国. 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J]. 学术交流, 2015(2):7-7.
[3]黄晓云. 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切实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J]. 中国审判, 2013(10):7-7.
[4]布穷. 传播正能量共守“七条底线”——解读《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今日中国论坛, 2013(19):314-314.
[5]本刊编辑部. 法律法规综述[J]. 中国信息安全, 2015(04):70-75.
[6]袁乐. 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 法制博览, 2015(13):248-248.
[7]姚曙明 曹珍.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1):71-73.
[8]郭小安 韩放. 英美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规制与行业规范[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160-167.
[9]郑淑霞.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J]. 学理论, 2014(28):139-140.
[10]王锐园 张涛.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4(03):40-47.
[11]孙楠. 以法律法规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探究[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 2014(06):152-154.
[12]赵正群 王进. 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论析——对“罗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读[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19-29.
[13]李俊. 我国治理网络谣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经济研究导刊, 2018(4):3-3.
[14]本刊讯. 我国网民数达618亿手机上网用户达5亿[J]. 通信世界, 2014(03):7-7.
[15]李文军. 网络谣言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 晋阳学刊, 2015(02):135-143.
[16]王宇斐. 网络诽谤的刑事规制问题研究——以新司法解释为视角[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01):37-41.
[17]敖琳. 浅谈中国抽象油画艺术的表现性[J].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16(06):34-34.
[18]黄楚新. 2013年中国新媒体热点扫描[J]. 新闻战线, 2014(02):15-18.
[19]孙观华. 网络谣言探析[J]. 文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 2013(4):1-1.
[20]陈晗婧. 集群行为视野下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治理[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03):55-59.
[21]黎慈.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J]. 理论导刊, 2014(01):105-108.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9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