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危险驾驶罪”一词是2010年全国“两会”上由施杰律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的一个罪名。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酒文化”底蕴的国家,而且中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酒后和醉酒驾车而导致的事故增多了,据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全国该类事故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而且当时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案件,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我国当时的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较轻。这使得一些高危险性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在量刑或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不同的解释。有的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将该类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同的城市,相似的行为,不同的定罪量刑,致使公众感到疑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因此,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道路公共交通安全,2011年我国在刑法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2015年又增加规定了两种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针对这几年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现行的危险驾驶罪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1.1.2研究的意义
自从2011年危险驾驶罪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再经过2015年的修改补充,到现在已经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发现现行的危险驾驶罪仍有需要补充完善的空间。而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检法三方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合理分配有限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发展现状
自2011年以来,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快九年的时间了,各地对酒驾、醉驾等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但案件仍屡禁不止。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判处醉驾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共1900多件,该类案件的发生总体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时间的推移,醉驾入刑对驾驶人的震慑力反而下降了,观念逐渐淡化,从而导致案件高发。此外,根据东莞市第三法院自2017年至2019年的统计数据,三年分别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77件、348件、926件,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尤其是2019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量是去年同期的3.4倍,占该院刑事案件的27.8%,这说明4件刑事案件中就有一件涉及危险驾驶罪。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该类案件数量激增是人们的对于酒驾的犯罪意识下降了,并且抱有侥幸心理,有人认为不是经常设岗抽查的路段,警察不会查到自己;也有人认为喝一点点没事的,自己还是意识清醒的,而这就是案件高发的主因了。
1.2.2国外发展现状
相较于我国,国外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适用比国内更早也更为全面。
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刑法》曾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行为定性为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但是该罪的法定刑罚偏低。而且醉驾、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受《道路交通法》管制,后因多起恶性交通事故,日本在2001年在《刑法》加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后又提高了法定刑的刑期。现行《刑法》细分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处罚标准。 因而可知,日本法律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都比较全面。
韩国XX进行多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的《道路交通法》中关于“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这一条文的处罚规定相比于以前的刑期和处罚金额,现行条文都有所提高,变成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韩元一下罚款。由此,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就提高了,那么酒驾的人就会减少了。
X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道路交通犯罪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比较完善的。英国首次制定的《道路交通条例》中就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以及多种现在常说的违法驾驶行为。英国正式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在几次的修订中曾经的危险驾驶罪被删除,直到1991年的修订才重新确立危险驾驶罪并对其内涵进行详细的界定,到1996年的修订则将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把危险驾驶拆分为不同的新的罪名,例如醉酒驾驶罪、放任驾驶罪、醉酒后意图驾驶罪等。
X的《模范刑法典》对各州的刑法典的编纂和修订有重要影响。当中规定了公然醉酒罪。而且各州也单独设有与危险驾驶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的州规定有醉酒驾驶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有的州规定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甚至是开车闯红灯的行为,都会作出有罪处罚。甚至有的州规定驾驶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几次酒驾被逮捕将会被指控为二级谋杀。XXX如此严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酒驾驶案件的数量,而且也会使因为酒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大大减少。
综上所述,与中国相比,国外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以及内涵更加广泛及完善,而且国外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时间要早于我国,当然这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的程度息息相关。因此国外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等相关罪名的立法、治理经验对我国更好地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3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描述性研究法
先完整地描述现行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然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找出问题,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
(2)文献研究法
通过查阅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文献,了解危险驾驶罪的现状以及毒驾,运输车辆超载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完善的相关内容。
(3)个案研究法
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研究对现行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提出问题,然后在根据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1.3.2研究内容
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现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意见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从2001年纳入刑法开始到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直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案件统计数据的发布,危险驾驶罪居刑事案件之首,其中多数是醉酒驾驶案件。
2019年10月10日在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上一起由于货车严重超载引起的桥面侧翻事故,引起人们的关注以及关于货车等运输车辆超载驾驶是否应当受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的讨论。此外,在吸毒后驾驶方面,吸食毒品会使人产生妄想、幻觉等症状,如果司机吸食毒品后驾车,对交通安全甚至行人的生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当前毒驾会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拘留或罚款,并未受刑法规制,毒驾是否要入刑,值得探讨。另外,在当前危险驾驶罪高发的情形下,我们还应该思考是否要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触犯危险驾驶罪,这也就造成现在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这样会大大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是否要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2章 危险驾驶罪适用现状
2.1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危险驾驶罪刚写进刑法时只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况。但后来因为出现很多新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案件,当时的法律条文不能更好地处理这些案件。因此后来对其进行了修改。在原来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现行的危险驾驶罪的内容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一条文很早就有,但从数据来看,这类案件出现的频率比较低了,说明国家相关部门的宣传与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从危险驾驶罪确立以来,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国家专门出台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明确了80mg/100ml的醉驾定罪标准,以及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标准只要达到就是犯罪,门槛比较低,同时造成了案件的增多,因此应该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这一条文是新增的,它的出现有效地规范了校车以及旅客运输车辆的超员、超速行为,为学生和旅客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也是新增的条文,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纳入刑法,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一种有效的约束。
2.2危险驾驶罪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专题报告,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涉及酒驾案件为99%,其他情形仅为1%,由此可见酒驾案件数量之多,屡禁不止。从被告人特征可知,其中以25至55岁的中青年男性为主且学历多为初中以下,这些大多是法律意识淡薄,对酒驾后果认识不清。在案件特征上,晚上8点至10点是查获高峰期,次高峰则是晚上11点至凌晨1点,这就是酒足饭饱后侥幸心理作祟。涉案车辆多为轿车和摩托车。此外,在此类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为80-120mg/100ml的最多,其次为120-160mg/100ml。
莒南法院2016-2018年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结论与前述司法专题报告大体一致,调查与分析指出,在此期间,该院审结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根据被告人特点可以看出被告人也是男性为主,文化程度较低。随着社会发展,所查获的机动车车型以小型汽车为主。但是无驾驶资格的、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比较多,而且伴发事故较多。
由以上情况可以知道,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不充分。部分被告人认为酒后开车不是什么大事,自认为酒量好,不会发生事故的;也有部分被告人认为路途短,警察查不到,喝点酒不会有影响,这些都是受到严重的侥幸心理的影响而导致的。
(二)受到传统的的“酒文化”影响。在中国走亲访友,红白喜事,交谈生意应酬等事都离不开酒的作用。而且有人想方设法去劝酒,顾及情面而不得不饮酒。这也是造成酒后开车的原因之一。
(三)有关部门宣传教育的不足。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展了大量的宣传,但方法,内容单一,对于酒后驾车可能会发生什么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的危害,宣传存在不足,人们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农村的百姓缺少相关信息的了解途径,停留在没出事就没关系的认知上。
(四)未建立完善的查控机制。注重专项整治,忽视日常查控。有些地区只是在酒驾比较多发的路段设岗检查,也有些重点放在在节假日期间检查。
(五)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不断激增。
第3章 现行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
3.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不完善
在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法律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尽管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校车、旅客运输的超员、超载和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种行为类型,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但经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仍然过于狭窄。有一些对于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的行为并未列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内,例如大货车严重超限超载的行为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如果都加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该类行为的出现,从而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3.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较低
当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专家的估算,喝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就达到醉驾的标准了。但是在中国,酒已经是我们饮食文化的组成部分,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所以现在社会很多人都会喝酒,对酒精的耐受度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喝酒后意识仍然清醒。现在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是比较低的,小酌两杯都可能成为罪犯,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是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现行危险驾驶罪认定简单,造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大增,会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4章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议
4.1把货车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高架桥桥面侧翻、2015年广东高速出口匝道桥倾覆垮塌、2011年北京白河桥坍塌……这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都因车辆超载而起。这些案例也只是近年来因大货车超限超载所引发交通事故的冰山一角。交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从2006年至2015年,大约六成重特大事故由货车超限超载引起的,事故多发,死伤率极高。因此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轻则引发事故,对公路和桥梁造成破坏,重则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
我国现行对货车超限超载的处罚是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罚款。但是这些罚款对于运输单位及个人所能获得的利润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这也使得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现象屡禁不止。反观国外超限超载的处理措施,值得我们去借鉴。X的处理措施主要是三点,首先,开罚单并把司机和企业记录在案。其次,把货物卸载或多车拼接分配,使车辆达到上路运输的标准。最后,对违章次数或程度严重的采取拘留或1年以上的监禁等措施。在德国则是一次记录在案及口头警告,两次将会面临监禁处罚,一年三次以上的驾驶员会被吊销驾照,并列入该行业的“黑名单”。在韩国则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较大金额的罚款为主。这些国家对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完善,治理力度较大,惩罚措施严厉,达到治标兼治本的治理目标。
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对货车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罚,将严重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4.2把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毒品的危害不言而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也被称为移动的“定时炸弹”。近年来,因为毒品种类繁多,不乏有新型毒品出现,有些人为追求刺激而吸食毒品,所以因毒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常见了,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例如2011年,一大客车司机为了防止驾驶出现疲劳而吸食毒品,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3人死亡;2017年,江西一男子吸食毒驾发生事故,造成两尸三命的惨剧。我国禁毒形势虽然呈现整体向好的积极变化,但仍然存在新型毒品不断出现、境外毒品加剧渗透等诸多挑战,2017年6月,武汉交警一个月就查获多辆嫌疑车辆,捉住毒驾司机十余名。由此可见,毒驾猛于虎,一旦发生事故,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司机甚至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目前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受刑法规制,对于因毒驾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没有发生事故的公安机关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这就形成“不肇事不担刑责”的局面,这样也使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因为违法成本不高。要打破这个局面,应该把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给人们一个通畅安全的交通道路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作为代步工具进入百姓家,会驾驶机动车的人不断增多。但是面对数量庞大的吸毒人员数量,其中不乏有会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从而导致毒驾和吸毒饮酒后再驾驶机动车甚至引发事故的案件时有出现,所以把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还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查处毒驾的过程当中不能像查处酒驾一样对着酒精测试仪吹气就能判断,我国主要采取尿液或唾液检测的方法,分析其是否吸毒以及毒品成分,这样对现场执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根据实验室的实验发现,化学显色法、薄层色谱扫描法和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法适用于快速检验毒品成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且化学显色法成本低,检验过程快速简便,薄层扫描仪和拉曼光谱仪都有便携式仪器,这些都可以适用于毒驾现场的执法工作。利用拉曼光谱仪还可以对唾液尿液进行检验,且错误率低,可判断驾驶员是否有毒驾行为。现在有了作用如此强大的检测设备,可以为我国对查处该类行为的鉴定提供了新的方向以及有力的帮助。运用这些方法和设备做现场检测,一旦驾驶员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可确定为毒驾,然后还可以快速确定毒品成分,方便公安机关展开下一步工作。
4.3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
2019年上半年,全国查处酒驾醉驾90万起,其中醉驾有17.7万起,酒驾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同期相比减少了两成。这说明醉驾入刑对降低醉驾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有积极作用。但是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排在第一位。从这两个数据来看,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数量下降是代驾服务以及滴滴车服务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身体健康的意识提高了,下意识地减少了酒精的摄入,因为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大多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非常高的,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量上升了,是因为人们对酒驾入刑的法律意识下降还有对酒精的耐受度增加以及认为喝的酒不多或者是认为喝了酒,但是时间过了比较久了,查不出来,抱有侥幸心理。从查处情况看血液中酒精含量以80-120mg/100ml为主。而这一部分大多是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浙江省公布的纪要中认为: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湖南省也印发相关文件,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并列举了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几种情形。这些文件的出台提高了酒驾入刑的入罪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用接受处罚。
所以醉驾案件是否起诉,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等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动认罪悔罪,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为根据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血液酒精含量80-120mg/100ml的被告人是最多,在这个范围内的通过观察其意识状态,行为状态做出初步判断。这虽然是不起诉,但是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处罚金额可以适当地提高,因为现在人们的经济条件比较好了,认为处罚金额不算很多,对自己没什么影响,所以提高处罚金额可以作为警示,而且还可以以次数作为认定处罚金额的标准。
从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法院新收案件数持续上升,其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是最多的,而且大多是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审限只有十日。面对大量的案件,法院工作者的审执压力可想而知。通过提高醉驾入罪门槛,不仅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而且“能体现出法律的包容和温度”,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5章结语
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规制九年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它有效地降低了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减少了追逐竞驶的发生率,对校车、客运车辆的超速超员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进行了有效地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也要与时俱进,现行的危险驾驶罪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解决了这些问题,才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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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瞬间四年的大学本科生生涯,即将随着这篇论文的交付而终结。细数这四年学习和生活的的点点滴滴,有付出,也有收获;有忧伤,也有快乐,但此时此刻心中更多的是感激之情。
首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老师始终都给予了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都给予悉心的指导,给出很多改善性的意见。
其次,要感谢这四年来陪伴在我身边的老师和同学,老师的悉心教导使我不断提高,同学的陪伴使我的人生旅途更加丰富多彩。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在生活上给予无限的关爱和在学习上给予的无限支持,使我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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