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债权人的关注度随之飙升。简单来说,对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是构建良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与此同时,《公司法》的重点保护对象之一,就是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能否正常运行,与《公司法》的保护力度密切相关。对于《公司法》来说,其修改次数的多寡并不能影响到立法目的,即对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针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企业债权人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债权人;权利益;保护
前言
由于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成熟的法律环境。因此,鉴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情,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我们也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革新,更进一步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现有《公司法》的实施下,保证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及其真实可靠性,增强公司的信用机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实践性等等。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概述
(一)公司债权人的概念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类金融机构供应商以及借贷人,就是所谓的债权人。债权人必须对企业做出一定的贡献,具体包括提供物资、设备以及贷款等贡献形式。因此,债权人对于投资回报周期极为关心。
公司债权人的类型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提前支付资金的人,就是所谓的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商业、以及贷款等方面的债权人,共同构成了企业债权人。偿付利息以及款项回收率均关系到债权的安全,同时也跟贷款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企业外部贷款、现金流量以及盈利能力,是债权人必须掌握的基本情况。
除此之外,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商业债权人极为关注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比率、速动比率以及流动比率是非常关键的参数。
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现代公司理论倡导股东至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股东和经理拥有经营权。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具备干涉企业运营的能力。换而言之,债权人无法控制企业内部的债权。不过,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便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受损,可以发现和他们的角色和职位。公司债权人的管理权被抛在脑后的情况,是公司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应该是利益相关者之一,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一种潜在的保护模式,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分管各项事宜,尽量发挥协同效应。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成长与进步,是债权人的首要追求。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不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必然存在冲突和矛盾。从本质上说,公司的运作过程实现了各部门利益的统一与协调。各部门都要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这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竞争。一个和谐的公司知道如何控制和平衡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一个稳定的发展状态,从而保证公司的顺利运作。
其次,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属于治理主体之一。通过这种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与此同时,其合法权益也能受到全方位的保护。事实上,公司治理,这是加入一种新的监督主体,为了防止公司内部权力失衡,并调整公司的操作,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及时而有潜力的保护模式。
二、我国《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
1.未建立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自从实行认缴资本制后,发起人设立公司只需认缴资本,而何时实际缴纳的问题则授权公司章程自主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股东实缴周期不切实际时,不仅会使企业无法获得足够资金,还会影响其正常发展。基于这一点,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后,自然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未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东投资的多元化也越来越频繁。在取消资本最低限额和货币资本最低缴存额的情况下,多元化出资在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会造成企业资本结构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投资便会随之产生,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企业运营基础就是货币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资本的风险性会随着最低出资比例的提高,呈现出上升状态。
同时,非货币性投资也不容易计算和评估,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知识产权投资为例,要充分考虑及时性。市场变化很快。今天仍然“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后面临贬值。非货币性财产的评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操作难度。新《公司法》的登记制度选择了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同时废除了两年内缴清出资的规定。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公司完全自治的原则放松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公司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自我约束尚不清楚。
(二)公司债权人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
新《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无疑加大了债权人获取交易相对人商业信息的难度。债权人要想作出准确的商业判断,就必须要全面了解相对人公司的商业信息及其资产的动态进展。但新《公司法》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验资程序、实缴资本登记等事项的取消,其实就意味着债权人很难全面去获取相对人公司的信息,这样会导致债权人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明显就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一方面,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创设公司的门槛,催生了一块钱也可以创设公司的现实,但它也会很容易滋长许多不良行为,如涌现出大量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使得债权人很难判定其性质,容易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资产是动态发展的,目前关于公司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只有上市公司有法定的公示途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债权人难以掌握与公司运营有关的信息。
(三)现行法律中董事、高管对债权人保护的义务不明确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治理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董事。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活动均由上述主体参与,因此,遵守规定至关重要。一旦规则遭到破坏,债权人便会心生不满,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公司法》中存在明显不足之处,致使受到的限制极大。不仅如此,一旦上述主体为牟取私利,进而滥用企业权力,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的内容所示,仅阐述了赔偿主体以及责任判定。而在相关内容中,却未提及拒不履行赔偿和赔偿范围等问题。换而言之,《公司法》忽略了董事重大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
董事对债权人负有责任的情形有两种,具体包括董事在开展外部活动的过程中,利用公司名义获得了部分利益。在此过程中,董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不过,《公司法》对相关领域的界定极为模糊。在民法通则中,董事侵权被视为公司侵权,公司是责任主体。除此之外,公司日常经营中董事的不当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在赔偿义务等方面,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法》支持股东捍卫企业权益,及时起诉董事的违法行为。不过,《公司法》对债权人的权利界定较为模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许多公司的利益因为董事的非法操作而受到损害,这不仅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受侵害
由于公司资产是动态发展的,目前关于公司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只有上市公司有法定的公示途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债权人难以掌握与公司运营有关的信息。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受侵害。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股东出资责任机制
1.建立出资催缴责任机制
笔者认为《公司法》应要求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要明确规定股东的实缴期限,而不能随意地规定实缴的期限,应当把实缴期限限定在公司股东都可履行的范围内。与此同时,部分学者经过研究后,认为催缴机制前置的效果更好。简单来说,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之中,董事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合理利用催缴机制,公开号召股东出资。当催缴机制启动后,一旦股东不愿出资,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建议虽然可行,但仍欠妥。试想,如果股东他自身就不愿意入股但公司却强行要求其入股,这是否与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相违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关系。
建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制度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我们不妨对债权人享有的债务人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该公司的股权,这一举动不但会增加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还可以降低债权受损的风险。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债权随时都可以转化为股权,对此不加以限制,那么后果将会不堪设想。所以,我们在适用债权转股权的手段保护债权的时候也要对此加以规制,用于出资的债权理应符合如下要件:1、债权合法有效;2、具有财产性3、可评估可转让。但是债权转股权也有时效性,它只能在有效期限内转换为股权,禁止随后进行转换,否则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二)引导公司债权人通过有效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考虑到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后,由于公司其本身资产的限制,在很多时候可能会发生债权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的情形,即使得到弥补,可能也不完全。因此,笔者建议不妨可以考虑通过规定公司投保责任保险的手段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然,现阶段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行业的公司都必须投保责任保险,但是我们不妨可以先行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进行试点,通过《公司法》规定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投保责任保险,若效果显著,我们在以后的不断实践和发展中再进一步推广。为了使其更加具体化,我们可以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来确定特定的行业,如食品、药品等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业。此外,为了减少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法律可以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义务,在公司投保期间监督公司的行为。这样不但可以规范投保公司的行为,并且可以在债权人得不到弥补或者得不到充分弥补时由保险公司就此赔偿一部分,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此外,我们不妨也可以借鉴XXX根据授权资本的数额来收取股份税或者特许经营税的做法。授权资本越多,需要承担的税费也越多;事实上,这意味着只要公司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监督的。然而,这样很容易滋长一些为谋私欲、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XX可以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增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由于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较强,导致其数量相对较少。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包括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如果仅仅靠自己的能力去维护债权是很难实现的。虽然我国《物权法》有设立担保债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担保债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其只是在效力上高于一般债权,单凭设立担保债权是不能完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要引进独立的非XX性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管,规范公司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今天,我们可以引进一些独立的且符合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由法律规定第三方监督机构必须要保持中立,禁止偏袒任何一方,真真正正做到公平公正,倘若违反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董事、高管对债权人保护的义务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首先必须要从法律上明确董事信义义务。对于董事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这个问题来说,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司法》而言,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法律规定董事在公司正常运营时需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不是说这种规定不好,但凡事都有正反两面,此规定也存在其不合理之处。因为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董事作出正确的商业判断,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司董事形成的一种束缚。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示,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时,其会成为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唯一对象。而在企业陷入破产、资不抵债以及资产不足等财务困境时,债权人会成为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主要对象,究其原因,当公司处于危难之际,公司董事最快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所以董事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采取某种不正当的手段瓜分公司的财产,此时董事的所作所为就关乎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一方面是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所以有学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将其管辖法院提升为中级人民法院。除此之外,该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简单来说,企业股东在面对债务时,经常滥用法人地位达到恶意拖欠的目的。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能够发现其适用范围极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必须从人格否认制度入手,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过程中,原被告一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因此引发了原告即债权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导致经常承担败诉结果的问题。理由很简单,因为大部分重要信息都来源于债务人公司内部,原告很难获取相应的信息,更何况是证据,所以在举证过程中原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从而难以揭开公司面纱。对于此问题,学界上一些学者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笔者认为原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完全由其中的一方进行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该由原告证实被告有“随时可行驶之控制”存在,被告则举证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反之,则证明股东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滥用控制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完善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几乎都把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当作是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对外公开。虽然我国也具备可以查询公司信息的相应系统,但其可查询的内容基本上显示的都是公司的注册信息,然而债权人单凭了解一个公司的注册信息又怎能作出正确的商业判断?何况我们现在实施的是认缴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它只是一个对债权人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数字,如果仅靠注册资本就进行判断,那么得出来的效果可想而知。所以,适当地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信息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方面,关于债务人公开信息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发达信用系统的成功经验,要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内部的资本结构以及控制权结构的情况。此外,我们还应当要求公司公开的经营状况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前,还要回顾过去,这样可以使债权人更全面地了解,而不是只停留在债务人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上考虑,应该更多地根据债务人公司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方面考虑,以便作出正确的交易判断。
结语
现阶段来说,我们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不能只依靠债权法来进行维护, 需要从多层次、多方面来探讨策略, 因此, 在本文中, 将对公司法中的债权人进行论述, 并探索当前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问题,提出有效的策略, 增强对相关主体的保护力度。除此之外,《公司法》的重点保护对象就是企业债权人。究其原因,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离不开债权人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能遇到的各类状况以及难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通过这种方式,使相关法律法规变得更加完善。与此同时,也尽自己最大能力完成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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