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2011年“醉驾入刑”至今,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逐年提升,目前有两百多万醉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游荡在中国神州的大地上。2019年,醉驾已经超过盗窃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醉驾的入罪门槛低,打击面广,导致大量人员被判处刑罚。前科案底制度又使他们本人及其家庭受到牵连,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醉驾入刑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值得重视,对醉驾进行刑事处罚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本文试图通过对醉驾裁判大数据的分析,针对醉驾存在的问题提出些立法司法方面的建议。

一、“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

(一)“醉驾”的刑事案件数量占所有刑事案件数量的近五分之一

截至2020年1月16日,在阿尔法大数据上共有刑事判决书6113794份,其中因醉酒驾驶被定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就有1128498份,接近所有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刑法460多个罪名,仅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就占近五分之一,可见醉驾案件的数量是极其庞大,见下饼状图: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二)“醉驾”案件数量的年份分布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通过上述阿尔法大数据的年份曲线图可知,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至2019年,醉驾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醉驾”被取保候审率高达74.3%

通过对上述的1128498份醉驾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分析得出,其中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有838619份,占比为74.3%,如下饼状图: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四)120mg以下被不起诉率高达80%,160mg以上被不起诉率仅为2%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检索了100份广东地区“醉驾”的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对这100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发现如下规律: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通过上述饼状图可以知道,醉驾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120毫克以下区间的被不起诉占比最高,达80%;在120毫克以上160毫克以下区间次之,占比为18%;而160mg以上的仅为2%。

(五)广州市被不起诉的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均值不同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上述曲线图为广州市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六区对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起诉的平均值。从图可见同一城市内不同区的平均值均有所不同,其中最高的是南沙区,其被不起诉的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达到116.3mg/100ml,而最低的白云区为91.4 mg/100ml。

被不起诉理由大致归纳如下:

1、鉴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2、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3、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4、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六)“醉驾”被判处缓刑的概率及判决理由

通过对上述的1128498份醉驾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分析得出,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件有528627件,占比约为46.8%,如下饼状图: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判处缓刑的理由大致归纳如下:

1、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2、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提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七)“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概率及判决理由

通过对上述的1128498份醉驾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分析得出,被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4600件,占比仅为1.3%,如下饼状图: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归纳如下:

1、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鉴于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一贯表现良好,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立法及司法建议

醉驾入刑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逐年增高的大数据显示,“入刑”的威慑无法遏制醉酒人侥幸的心理,醉酒人自制力差是醉驾的重要成因,醉驾的刑事风险防控已经失控,立法及司法机构应当对醉驾的刑事政策进行检视和完善,有效遏制不断上扬的醉驾案件。

(一)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加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力度

近年来刑法谦抑性原则被严重突破,醉驾入刑就是明显的例证。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醉驾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治安处罚是非常“适当的方法”,不存在“没有可以替代刑法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刑”字之象形释义就是给人“开刀”,人生了大病才需要开刀,醉驾等轻微的违法行为相当于伤风感冒,头疼脑热,没有必要动辄拿人开刀。醉驾入刑,不仅没有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反而还在以每年二、三十万起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绝大多数醉驾被告及其亲属都不服判,认为自己喝酒开了车,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应该被判刑,不应该被双开,更不应当牵连到子孙后代,此庞大群体连带产生的负面情绪甚至波及到了社会的安定。一项关乎社会大众政治生命的刑事制度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就要检视一下这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在今年以来,很多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们都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且在今年三月份的时候也开展了相关会议来提出议案,并且他们认为,从最近九年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法律犯罪的范畴的话,那么,并不会有效的去阻止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在现实当中已经偏离了我们以往所规定的依据。你怎么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来进行解决。而在这个基础之上,国家也投入了相关成本,其中包括公检等公安的设备来进行处理和解决,从而能够减少案件发生的数量,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

取消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要对酒后驾驶的行为进行追究,要在限制好刑法使用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于醉酒行为处罚的力度和程度,并且要充分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警告或者罚款操作。

能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中专门设立醉驾章节,提高罚款和行政拘留的上限,将罚款提高一至两万元,将行政拘留期限提高至一个月,与拘役一个月以上的期限实现无缝对接。

统一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条当中就已经规定,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在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那么就属于是醉酒驾驶,并且我们也可以按照刑法当中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定罪,但是在近年以来,浙江已经湖南等司法机构所出台的地方性的法律也逐渐突破了以往的上线,并且可以对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划分。天津高院规定100mg/100mL以下、没有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上述规定的发文机关不尽相同,人为造成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产生混乱。醉驾标准的适用并不存在地域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建议尽快出台不诉、免刑的全国标准,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三)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绝大多数醉驾案件均应当不予起诉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张军检察长“慎捕少诉慎押”的系列指示精神,司法改革卓有成效,不捕不诉率大幅提高。据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不捕率28.4%,不起诉率14.4%,两项相加不捕不诉率达到42.8%,其中醉驾的不捕不诉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醉驾基本不呈捕,笔者认为不起诉率还应当大幅度的提高。上面统计数据显示,120mg以下被不起诉率高达80%,但120mg至160mg但不诉率只有18%,160mg以上不诉率仅为2%。据了解广州地区目前内部掌握的不起诉标准为150mg,其他地区的不诉率也较原来有较大的提高。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不起诉就相当于无罪,不留案底,不用双开,大幅扩大醉驾附条件不起的适用范围,肯定会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欢迎!

另外,有的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关公益组织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弥补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空档,取得较好效果。2017年浙江省瑞安市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成功探索了全国首例“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案件,案件中的醉驾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139mg/100ml的醉驾立案标准,但其后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其符合浙江省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内容要求,适用不起诉的决定,但需要当事人接受一定条件的帮教和考察。通过专业社会公益组织的帮教工作后,瑞安市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瑞安市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摸索出一道适合自己的道路,弥补了原来相对不起诉的教育惩戒的空白,采取了“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的创新形式,在减轻基层司法机关工作负担的同时还对醉驾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其他地区建立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激活免刑之冬眠条款扩大醉驾免于刑事处罚范围

《刑法》当中第37条就已经明确的进行规定,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但是不需要进行的行政处罚的,那么我们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并且要按照案件的不同来进行警戒,或者是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来进行一系列处罚操作,这是我们国家在刑法方面所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并且具体来讲,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认定和考虑,如果产生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我们应该追究其所存在的刑事责任能够对各项现象究根问底。其次,对于一些公司员工来讲,也应该在被追诉之前,交代所存在的行贿行为,能够在生活之前,自动铲除个人的各项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激活免刑法的条款,并且扩大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范围,那些能够在此基础之上来进行相关法律的实施和判断。尽管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十几种之多,但司法实际中“免于刑事处罚”法律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笔者团队《免于刑事处罚裁判大数据分析》的文章显示,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比率仅有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尽管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醉驾免刑的比例仍然不高,本文第一部分的醉驾裁判大数据显示,醉驾被告被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占比仅为1.3%。醉驾审理中应当及时激活这些休眠的法律条款,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大胆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做到量刑精准化,体现司法人性化。

对醉驾被告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尤其对涉案的公职人员,不失为当前法律框架下的一种最优方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实施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换言之就是免予刑事处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保留公职。公职是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和经济支柱,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挽救公职人员政治生命的灵丹妙药唯有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裁判大数据分析》显示,广州地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例有一半是醉驾定罪免刑,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其实早在2019年,浙江省公检法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到: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近年来,浙江的司法改革一直处在超前和领跑的位置,上述规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据了解全国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敢突破80mg/100ml的“入刑”红线。

(五)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案件被告人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事实上并非报告那么简单,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根本就失去了入伍和很多就业的机会,公务员、国企、金融机构等,前科人员往往因为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被拒之门外。不仅如此,前科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无辜牵连,子女在升学(报考警察类军事类专业)、参军、入党、考公务员时往往会被要求开具直系亲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制度给犯罪人员带来的负面效应无限放大,犯罪人员遭遇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歧视性待遇,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连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而面临生存问题。醉驾案件也可以参考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让醉驾犯罪的被告人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注销或封存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减少对他们及家人的不合理限制。

近年来有不少法律人士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十年前推动醉驾入刑的施杰律师认为,解决问题还需要从源头入手,若能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对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社会边缘人士的人文关怀。

技术预防,周光权“建议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的提案应当得到重视

2020年5月全国“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提交了《关于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以减少每年新增二十万“醉驾”罪犯的建议》,建议称,应研发并强制机动车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不能过于依赖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周光权表示,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应当不断改进技术,使刑法成为控制“醉驾”犯罪的最后手段。针对“醉驾”入刑并未解决的诸多社会现实问题,周光权提出“源头预防”的建议,即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工信部、科技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研发车载酒精检测装置,该装置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位置,在主驾驶座位上的驾驶员落座后启动车辆时,如果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与酒精检测装置配套的车内报警器自动发出警告,车辆亦不能启动。

早在2020年2月,笔者的一篇《刑事风险防控实务技术指引》公众号文章中也曾经大胆提出过类似的建议,笔者认为,从人的自然生理现象看,醉驾其实并非故意犯罪,而更像是一种主观意识控制不了的过失犯罪。有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会被大家忽略,平时言语很少的人喝酒以后话特别多。为什么?喝了酒后控制不住自己的嘴巴了,开车也如此,平时非常清楚喝酒不能开车,但喝了酒后却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一踩足成千古恨。这似乎是在我国醉驾刑事政策如此严苛情况下,醉驾案件反而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醉驾,汽车制造商能否在驾驶座头枕处或方向盘上安装一个不能拆卸下来的酒精测试仪,对驾驶者进行自动检测,超标者切断电源车辆无法启动。高科技的今天,技术上应不成问题,也增加不了多少成本,如能实施则一劳永逸地从根子上解决这一老大难社会顽疾,节约巨大的司法成本,每年还能挽救几十万人的政治生命。

因此,笔者对周光权代表的提案十分认同和赞赏,“建议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的提案”应当得到党和XX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立足国情遵从民意加快完善醉驾立法的司法进程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对酒当歌,人生几何”,中国自古便是一个酒的国度,酒是一种文化载体,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有事必宴,逢宴必酒就是中国的国情。醉驾入刑后,酒文化博大精深的美好意蕴被现代汽车文明和情绪化的简单立法碾得粉碎,两百多万人有错无罪,却被永久地戴上了刑事枷锁,因为偶然的一次酒后驾车行为,他们的整个人生都被改变了。在无数“醉友”活跃的QQ群和贴吧里,他们追悔莫及,悲愤交加,像祥林嫂一样一遍遍诉说着醉驾判刑后的痛苦人生:

“戴上手铐进了第一道门,交警将我交给了看守所工作人员,此时我才真正体会到了“犯人的滋味”。“全脱!内裤也脱!蹲下来,撅起屁股!”一阵呵斥声入耳,顿觉无地自容,却不得不在众目睽睽下,将自己脱得赤裸裸的,检查完后,被关进因盗窃、抢劫、强奸、打架、赌博、吸毒等因各种罪名被关的25人的20多平米的监仓里。。。”

“事发后不久,单位就打来电话,通知停薪留职,等结果出来再行处理。现在被判了缓刑,结果还是被开除了”;

“听说会影响孩子当兵、考公务员,心里就特别难受,怎么处罚我都行,但不能连累孩子呀!”

“本来开滴滴也算有份工作,现在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失业了,夫妻感情一般,这下肯定离婚了”

今年是醉驾入刑十周年,网上有很多纪念讨论文章,笔者曾写了一篇《醉驾入刑十周年祭》的公号文,汇总了醉驾的后果,没有想到一个小小的轻刑罪名竟然会带来几十个直接和间接的后果,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如此规模空前的影响,这就是民生,这就是民意,民生需重视,民意不可违,醉驾入刑十年带来的恶果和影响可以说是怨声载道,民怨沸腾。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司法绝不能脱离国情和民意,司法改革的源头是民意,成果的检验标准仍应是民意,民意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让司法改革的成果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醉驾立法司法的改革完善,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和滔滔民意,完全彻底,干净利落地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每年30万起醉驾刑事案件的确有点吓人,每天821人,每小时34人,不到2分钟就有一人因醉驾入刑。一个醉驾者直系亲属按十人计,目前已有3000万的醉驾涉案亲属,如果不取消醉驾,几十年后的中国人将酒不醉人人自罪,法不迷人人自迷。文章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几百万的醉驾罪犯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都是不能承受之重,不能再等了,十年的争议和讨论早该结束了。现在需要的是拿出勇气和智慧,尽快取消或完善醉驾立法司法规定,彰显法律的天理人性,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醉驾”裁判大数据分析及立法司法建议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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