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冷暴力

在现代社会,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公认的社会问题,而其中家庭冷暴力行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频繁,致使其成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笔者认为极其必要,所以现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中笔者采用比对研究法、分析法进行研究。首先

     第1章绪论

  1.1课题背景

  婚姻从家庭这个概念产生之日起就是每个人生命中可谓是最重要的存在,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的内部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其中家庭冷暴力在近几年显现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它。并且家庭冷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更甚于身体上的伤害,而长期得不到社会救济的家庭冷暴力的行为的结果必将导致受害者的消极行为甚至是采用极端的手段进行报复的行为,而婚姻关系最终也会走向破裂,并且影响其余的家庭成员,导致犯罪率上升,最终冲击社会的稳定。
  国际上与1970年开始了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从第二次女权运动中将家庭暴力正式作为一项犯罪开始,国际社会各国都将其提升为社会问题。而进一步对于精神暴力,联合国大会在1993年正式通过了《消除妇女的暴力宣言》,从此之后很多国家也纷纷对精神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并且大部分国家都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在中国大陆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较迟于国际社会开始时间,正因为此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也并不完善。中国于1995年正式开始了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圆满召开后,家庭暴力可谓是正式开始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并且逐步提升为了社会的公认问题。对于家庭冷暴力,我国法学会在2002年第一次以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家庭冷暴力这一概念。
  在国际社会上其他发达的国家几乎都将家庭冷暴力这个概念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对其进行了法律的规范,相对于此在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但相对于此家庭冷暴力仍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虽然在法律实务中出现不少此类问题,但是我国在法律上仍未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中国著名心理学家刘喆对北京,天津,武汉和长沙四地近两千多个家庭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将近有93%的家庭中对自己的婚姻质量不满意,有70%以上的家庭都经历过或者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的阶段。通过以上的数据可以说明,家庭冷暴力在现代家庭生活中占的比重是越来越大的。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的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婚姻现状等原因进行综合判断,来判断是否可以离婚。而在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教育人群日益增加,当代夫妻在对待矛盾时不再是选择以往传统的身体暴力,用这种直接粗暴的方式解决,反而是更多的是用精神虐待的方式对矛盾进行冷处理。所以随着高知家庭的队伍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用家庭冷暴力来应对家庭问题,用拒绝性生活、忽视对方、拒绝交流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而这种矛盾的处理方式比直接粗暴的身体上的暴力可以说是更为严重,其危害不言而喻,更严重是最终导致受害方自杀或者采取更加极端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
  笔者从生活中直接接触或者是间接了解到各种家庭冷暴力的相关案件,发现了其解决结果几乎都以取证困难,家庭问题等原因,受害者无法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那么对于受害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如何来保障?如何来有效的预防此类家庭冷暴力问腿?如何对此来进行法律规制呢?显然此类问题也需要一步完善的法律对此进行法律规制。所以笔者试着分析家庭冷暴力发生的原因、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其危害性、以及结合分析各国对家庭冷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加快对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使法院判处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保护冷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在当下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但家庭冷暴力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以及规制其的局限性,立法者无奈的选择了回避此问题,所以在我国的法律界对此规制仍然处于空白的状态,更是直接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面对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我们极其需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当中,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加强打击家庭冷暴力的力度,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1.2.1实际意义
  家庭矛盾从古至今是个人隐私问题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大多数的受害者在遭受家庭冷暴力后都选择沉默,但笔者认为基于在当下发生并且被外界所知的家庭冷暴力案件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我们不得不正视整个问题。若是受害者更多的选择忍气吞声,那么长期累积的精神压力不仅会将其压垮甚至是导致受害者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受害者的无助以及绝望中考虑,探讨建立完善的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救济体系,有效的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对出现此类问题的有效的救济,并且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从而减少家庭冷暴力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

  第2章家庭冷暴力

  2.1家庭冷暴力的概述

  2.1.1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2.1.1.1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家庭冷暴力是相对于传统的身体暴力而言,家庭成员在解决矛盾时不是采用拳打脚踢的暴力方式,而是采用漠视、拒绝交流、或者是冷言冷语、拒绝性生活等冷处理的方式进行精神上的虐待。家庭冷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上压力,并且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如抑郁、自杀、甚至是采取更加极端的方式报复等。
  2.1.1.2家庭暴力的特征
  隐蔽性
  家庭冷暴力是施暴一方采取无形的冷言冷语、拒绝性生活、漠视、不交流等方式进行的精神暴力。所以精神伤害不同于身体暴力有外在的伤痕,其是不见鲜血,没有痕迹的伤害,其实极具隐蔽性的,这也正是造成举证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
  连续性
  家庭冷暴力一般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长期的冷言冷语,互不交流等,形成了一种相近于‘陌生人’的状态,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并且殃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对他们也造成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影响其一生。
  普遍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从热暴力形式组建转化为家庭冷暴力。中国著名心理学家刘喆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地两千多个家庭的调研结果也表明,有93%的家庭对自己的婚姻质量不满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这也正证明了越来越多人遭受到冷暴力的伤害。
  危害性
  家庭冷暴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以及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抑郁、性格扭曲、自杀以及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报复施暴者或者是社会,家庭冷暴力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家庭的分离,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轻则导致其自闭,叛逆,自卑等重则使其走向犯罪的道路。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问题,如果得不到料号的解决进行有效的防范,必将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社会的动荡。
  2.1.2家庭冷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因素
  家庭冷暴力在一个家庭中可能发生在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在被大众所指的案例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最为频繁,所以本文将夫妻间冷暴力为重点进行阐述。在中国,男女不平等是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虽然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仍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传统观念。从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的夫权、父权思想、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男性的地位不言而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XXX的女性强调独立自主甚至是超越男性,而这两种观念的矛盾,导致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受到了冲击。从而导致了家庭矛盾,促进了家庭冷暴力的产生。
  经济因素
  随着XXX的到来,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独立,并且其在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不在是以前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随着女性地位提升,家庭中的经济大权不在是单单的掌握在男性手中,而是一部分女性开始掌握经济大权,这也正导致了女性向控制家庭的主导权。这种思想严重冲击了传统的男性的家庭权威,而仍然有大部分男性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使出全力,家庭冷暴力这种扭曲的行为也随之出现。
  文化因素
  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也跃居前列,对教育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居民受教育的程度也从文盲时代来到了全民普遍接受教育,尽快摆脱文盲时代。随着大众的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知识家庭中往往抛弃了传统的身体上的“热暴力”,选择了一种更加隐蔽的冷处理的方式,使自己不成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者。随着大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也从“热暴力”逐渐向“冷暴力”过度。
  心理因素
  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大众的经济能力得到飞跃式的发展,但是其带来了一系列是问题,笔者主要从对人的心理危害进行阐述。人们的随着生活工作压力的提升,每个人的心理或多或少地出现了问题。而其中的一部分难以承受心理压力的打击,并且无法进行调节,只能长期的积累。而一般人会在最亲近的人面前抒发自己的情感,随着压力致使其处在崩溃边缘便只能在家庭了爆发,家庭冷暴力也随之产生。
  法制因素
  在我国对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仍处于空白的状态,在解决实际问题仍然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判断,而这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家庭冷暴力的特性,其所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在人身体表面无法发现伤痕,所以取证非常困难,所以施暴者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正是因为社会处于这种状态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导致家庭冷暴力案件日益增多。

  2.2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2.2.1对受害者的危害
  受害者是家庭冷暴力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所遭受的伤害笔者认为是最直接并且是最严重的。施暴者的冷言冷语,漠视,拒绝性生活,甚至是完全不交谈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是大于拳打脚踢的身体上的上害。因为家庭冷暴力一般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是长时间的,而受害者在这种长时间的精神压力下,往往会造成一系列的身体健康以及精神上的问题如内分泌失调、癌症、性格扭曲、性情大变,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抑郁甚至是自杀,而一些极端是受害者因为在也无法承受这种压力而选择采用极端的手段报复施暴者甚至是报复社会。
  2.2.2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家庭冷暴力通常是冷言冷语、辱骂、挖苦讽刺、漠视、疏远放任等方式实施的冷处理,而这对一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这种冷淡的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长期处于一种歪曲的环境,心理慢慢会扭曲,对年长者的行为方式进行学习,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这种长期的迫害使其心理比一般的同龄人更加脆弱,孤僻、难以适应社会生活,不仅会影响其学业、工作、其未来的家庭甚至是直接导致其犯罪。
  2.2.3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长期的冷暴力家庭必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受害者的心理问题,导致其选择自杀或者实施报复性为,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严重的甚至是早成青少年的犯罪,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必然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这些带来的问题影响犯罪率,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经济问题其最终结果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3章各国对家庭冷暴力的立法现状

  3.1外国

  3.1.1X
  在X法律中,在《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家庭暴力预防与服务法案》对家庭暴力进行防治,据调查显示在《针对妇女暴力法案》通过并且实施后,家庭暴力整体上减少了50%。并且在X各州都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一般是用经费对各州XX进行支持,其中X极其重视对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家庭暴力发生后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申请人身保护令,违反其的后果是将会被起诉并且还可能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被逮捕。在X有这些州还规定强制起诉,即使是受害者不追究责任要求撤诉,检察官都必须提起公诉的行为继续下去。在X家庭暴力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面对家庭冷暴力的预防和解决,立法上也规定了一些方法和方式,并且提供一站式的服务,通过对受害女性提供避难场地,也提供一些心理和物质的帮助,也采取一系列的社会救助等办法,使得受害者能够顺利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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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英国
  在英国国家及其公民对家庭暴力问题是极其重视的,英国立法已经明确的将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感情以及情绪类的伤害判定为是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在英国也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并且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保护妇女的协助会的国家,协助会就是为了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英国有一系列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如《暴力和婚姻诉讼法》、《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婚姻家庭法》、《未成年人法》、《住房法》、《保护受骚扰法》、《人权法》等。并且在英国其鼓励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向司法制度及警察需求帮助,英国的警察队伍制定了家庭暴力的相关制度,其中一部分还成立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小组,有些则是设置了反家庭暴力的联络官员,有效的对家庭暴力进行防治。在英国通过“零忍耐运动”对家庭暴力进行全国性的宣传及预防,运动口号是‘任何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该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并且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施暴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该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它英国的反家庭暴力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XX还推出了一项比较特殊的制度即将男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记录在案,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警方在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时掌握情况,还有一点是为了让男性日后的爱人了解其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过往,这也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除了司法上的规制,它还设立的英国妇女救助的联合会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救济提供庇护场所等。
  3.1.3日本
  在日本,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实质和精神暴力,但没有涉及到经济暴力。《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个配偶造成对方的身体受伤或一个配偶的言语和行为对对方造成心理或人身伤害。在日本家庭暴力形式分为精神虐待、身体暴力以及性暴力。由此可以看出其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由《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案》、《反跟踪法案》、《防止虐待儿童法》、《儿童福利法案》、《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等进行规范,并且在各级XX设立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但是这个咨询援助中心几乎是只强调了其功能,所以通常都是由其他机构如咨询中心等来具体实施。在日本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后得到保护的受害人有所提升,但是暴力事件并未减少,这也与日本强调证据和保护个人隐私导致公权力介入缓慢,以及申请保护的程序复杂繁琐等有关,并且对精神暴力来说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3.1.4新加坡
  在新加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主要的立法包括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了身体行为、精神和错误限制。不难看出新加坡也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在《妇女法》中家庭暴力是故意或明知会或试图将一个家庭成员置于对伤害的恐惧中;以明知或应当知道造成伤害的行为对一个家庭成员造成伤害,违背意志非法拘禁或限制一个家庭成员,故意或明知会给一个家庭成员造成痛苦而持续骚扰。将侮辱或羞辱一个人、精神恐吓、利用情绪操控一个人、在别人或公众面前贬低一个人、监控一个人的活动和关系、持久的敌意,包括无视或断然拒绝一个人是为家庭暴力,这与笔者谈论的家庭冷暴力存在这重合部分。新加坡关于家庭暴力在《妇女法》、《儿童和青年法》、以及《家长维系法》做规定。并且如果精神虐待被证明是持续骚扰,且保护的必须性已经充分,一般情况下会借助保护令将限制施暴者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其举证责任通常在刑事案件的控方,一般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3.2中国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制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进行规范,每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侧重点各有不同。家庭暴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定义为该定义为通过任何手段导致家庭成员遭受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虽然在反家暴法中提及了精神暴力,但是关于其的规定几乎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法律界定上是空白的,而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的是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

  第4章对家庭冷暴力规制的各方观点

  4.1反对者观点

  反对者认为,首先其认为家庭冷暴力中的这个“冷”是一个难以定义的感官词,讲的是一个度的问题,而这个度在什么范围能称之为合理很难掌握,立法上很难界定这个度的问题,所以很难界定什么行为能称之为家庭冷暴力。关于家庭冷暴力,一般认为是以一种不作为的冷处理的方式存在的,如果将这种不作为的行为纳入我国的立法之中,可能会造成一种形同虚设的存在,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而且,如果将其纳入立法容易造成范围的扩大,而导致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不足,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现在所说的家暴都是以对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为主,是以保护受害人的健康权为主要目的。因此,如果将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会造成原来对家庭暴力法立法的目的变得难以实现,这样做可能得不偿失。

  4.2赞成者观点

  赞成者则认为,随着家庭冷暴力的日益严重,而我国关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状态,这必将造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也会因法律没有规定而得不到相对应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也会因无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便导致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伤害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也无法制裁他,而受害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忍气吞声。所以,我们面对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行为地频繁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非常有必要将家庭冷暴力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中,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并且从而也加强打击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4.3笔者观点

  家庭冷暴力可谓时日益严重,而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笔者认为将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极其有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当今社会家庭冷暴力已经处于世界所认可的三种家暴行为之首,家庭冷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危害日益严重,造成受害者以及家庭成员的严重心理伤害,对整个家庭而言,破坏了家庭和谐,并且对家庭的日常生活存在着严重的危害。家庭中的青少年时祖国未来的花朵,而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将会使得青少年性格扭曲、自卑甚至是自闭、情感脆弱、眼红的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家庭冷暴力行为的日益严重,必将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破坏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述,笔者支持赞成者的观点,认为将家庭冷暴力纳入立法规制之中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5章我国对家庭冷暴力规制的困难以及完善

  5.1我国对家庭冷暴力规制的困难

  有不少的学者认为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规制是多余的,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大众对于家庭冷暴力的认识还未达成一定的共识,所以每个人的看法不同的情况使法律上的界定面临着困难,难以让大众接受。而对于冷暴力的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其危害等,人们对其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很难达成共识。
  第二是传统的观念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点深入人心,其原因还在于家庭冷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事务而导致很难在法律上进行认定。法律在家庭冷暴力面前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庭冷暴力的隐蔽性、以及因此带来的认定困难。在家庭身体的“热暴力”上,我们大可以通过外在的身体伤害,造成的伤痕进行鉴定以及激烈的争吵等方面即可获得证据,但是对于家庭冷暴力而言,其是无声、无形的精神伤害,虽然后果严重但却难以取证而导致难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定,而紧接着的法律救济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即使将冷暴力的规制纳入反家暴法中,但实施中的显示也极有可能导致相关规定无法从法律条文走向现实。
  最后是受害者的举证困难,按我国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受害者承担,虽然反家暴法规定了相关的证据规则,但是受害者在面对无形的家庭冷暴力时很难进行举证,这也导致了无法对施暴者进行法律规制。

  5.2完善措施

  5.2.1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冷暴力
  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上下定义,明确其范围,对司法实践运用有,极大的帮助,引导社会大众对家庭冷暴力达成一定的相同认识。
  5.2.2受害人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
  对家庭冷暴力案件审理时,一般是由受害者承担举责任,但笔者认为这是对于受害人来说过于严苛这无疑是加重了原告心理和身体上的负担,但是若是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完全转移至施暴者一方,那同样也是对施暴者的不公平的表现,如面对原告诬告等情况被告该如何证明等的问题。所以笔者在考虑到这两种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的这一解决办法,即受害者只要证明遭受的伤害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可成立,而反面施暴者必须在这中前提下需证明自己无罪,若无法证明则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这是两全的办法,相对平衡了受害者与施暴者。在证据问题上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报案记录、出警记录、居委会沟通记录以及单位等组织的交涉记录以及家人、朋友、邻居的证言作为证据。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应保护证人的隐私,在中国传统观念上中国人一般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以及害怕因为自己而因此破坏了他人的家庭而遭受谴责而不愿出庭作证,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注重证人做证的保护,在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强制出庭的措施。
  5.2.3对冷暴力案件进行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
  在实际状况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基于与施暴者的关系、自身法律意识的局限,面对家庭冷暴力的发生而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这样不仅导致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并且会助长施暴者的行为,最后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为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于那些经常性发生家庭冷暴力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5.2.4建立专门的社区援助机构
  建立专门的社区家庭暴力援助机构,自古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间较短,社会大众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认识非常有限,自己主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非常少。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区援助机构对社区进行宣传、进行调解疏导当事人并且帮助受害者需求法律帮助。
  5.2.5将家庭冷暴力纳入法定离婚事由并且确定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将家庭冷暴力纳入合法的离婚事由,是有效的使受害者摆脱施暴者魔掌的好办法。经济补偿对每个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是有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所以应当建立婚内及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制度,赔偿制度不仅是在离婚后应当给付受害者乙方的补偿,并且应该对于婚内遭受冷暴力的受害者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经济补救划定为其的个人财产范围
  5.2.6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三者的作用
  首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家庭冷暴力行为的预防作用,如疏导受害者心理以及对施暴者进行教育,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进行定期的法制宣传等。
  第二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规制。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关于家庭冷暴力受害者是其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等的申请,在经过调查后,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等。充分发挥给的职能,避免相互推诿的行为的发生。

  结论

  家庭关系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一个家庭始于婚姻,婚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并且多样。家庭暴力一直是公认的社会问题,并且其中家庭冷暴力可以说是时下婚姻关系中比较严重的问题。
  笔者在文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该如何解决立法时对家庭冷暴力进行定义时的“度”的问题以及如何让大众达成共识的问题,第二这是对家庭冷暴力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司法该如何介入问题。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可以在全国进行调研,收集各地区关于精神暴力事件,进一步进行分析总结,对家庭冷暴力进行合理的定义。而如何让大众接受并且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只要法律将其下了明确定义,那么人们就必须遵守法律并且在长期的影响下,大众自然而然会认可并且接受它。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仍然存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受教育的群体将不断强大,对法律的意识也将增强这种观点在未来对我们的影响将逐渐减少,以及可以通过外部手段进行辅助如在社区建立以个专门机构进行实质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及提供法律援助等。
  基于家庭冷暴力的自身的特性使我国的立法者无奈的选择回避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但是面对当今社会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的问题,显然必须得到解决。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对其进行立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借鉴外国已建立此制度并且取得有效成果的国家如X、英国等将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以及也需要从虽然将精神暴力纳入立法范围,但是并未取得有效成果的国家进行反思,并结合我国社会的现状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从法律程序、强制措施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虽然将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困难重重,也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经验的积累,但是在其他国家建立的情况来看有其可能性及必要性,而且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在很多受害者主动选择司法救济后而得不到救济是需要我们深思的,这也是立法者和司法上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若是我们继续一味的用家庭内部隐私、取证难等理由逃避这个问题,那么法律很可能止步不前,受害者在没有法律的庇护下也将一直处于危险的状态,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出台法律不能完全的达到立法者的初衷遏制家庭冷暴力的发生,但是至少它能保护越来越多的受害者,而且我们也不能绝对的否定建立相关的制度不会带来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法律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及救济受害者,所以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做是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规避问题,要不断的进行试验积累经验,探索适合我们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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