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中国在对未成年人领域的学习教育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但在现代社会的重视教育却轻视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教育,根据中国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统计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偏向低龄化、严重化且数量增多的情况,特别是在刑事责任领域中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愈发严重,未成年人滥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14年至2019年中国基层法院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达到了14339,当然这并不是中国实际的案件数量,实际中也存在着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责或只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且数量也较为庞大。法学界知名的几位教授表示只有从教育、惩戒、法律三方面同时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法治法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第1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概述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一词入手,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修法的呼声愈发强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过度“守护”,成为了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最大帮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教育制度的错误宣传也给部分未成年人心中埋下了“未成年人犯罪不用坐牢”的错误思想。这些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向暴力化、严重化且犯罪数量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当然产生这些情形的原因不只有法治及法治宣传,跟当前的教育制度及家庭环境都有极大的关系。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中一个相当重要的主观归责要素之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出了一份更高难度的考题。在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矛盾下,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去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在立法及法律制度建设中解决现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是非常具有社会及司法意义的,当前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过分保护产生了强烈的反感,甚至产生了“究竟谁才是受害者”这一疑问。虽然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进行了刑事责任与量刑的规范以及建立了相应的惩罚配套措施,但现阶段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显的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责问题,出现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杀人后仅判收容三年,甚至对犯罪行为人过度的宽容保护其信息、帮助其转校。如不解决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仅会让法律在公民中的公信力严重下降,甚至也会增加社会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针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有研究意义的。本论文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本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我国目前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促进社会法治的公正及完善。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此类法律并不完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过度保护提供了基础。我国理论界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应分为三个方面,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其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诱因、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通过内因外因的研究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体系,因此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呈现的态度较为宽容,主要以教育为主。但当前越来越频发且逐渐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无疑给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的现状沉痛一击,已规定的法律条文不能很好的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甚至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的发展,且对于在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还是会造成很多争议。
1.2.2国外研究
在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并未有一个具体统一的分类标准,甚至英美法国家之间的分类标准都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三种,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四分法”、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三分法”以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二分法,也出现了部分国家实行的“刚成年人”责任年龄概念。以上主要针对与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针对在10岁-14岁之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差异较大,但从总体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大部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都保留着较为审慎的态度。甚至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呈现较为宽容的态度。以X为例,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也较为模糊,但其本身的《量刑指南》及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加入其犯罪时的主观来进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补足,以上措施让此类问题得到较为良好的解决。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根据本课的特点,在本论文的研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一下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询各类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立法现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对研究对象有个大概的轮廓。
2、对未成年人犯罪定性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法的性质进行分析,结合众多参考资料,去其糟泊,取其精华,认识其中的内在。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挑选社会认识度高,和民愤最为激烈的显示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的滞后性以及罪行法定的原则要求。
4、通过社会人员进行调查的方法,咨询实习法院相关的法官,了解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再结合自己查询到的有力信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免责金牌”该如何处理。
技术路线:
1.节选经典案例
2.阐述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3.探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权益救济存在的问题
4.根据案例分析,提出如何在我国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以及惩治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的研究背景,通过借鉴外国不同法系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综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的方式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现存的问题。结合我国以及国外研究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概述。本章主要是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及重点制度的情况做出陈述,并且说明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方式及观点,使读者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有清晰的认识。
第3章:国外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及解决。通过分析X、德国、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进行比较,从中得值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借鉴的规律及特性寻求解决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参考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规范制度较为完善的地方行政法规,为以后的立法给予借鉴。
第4章: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的冲突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举例分析,解读分析热点案件的处罚结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层次探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及调查思路。
第5章:对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反思与建议。本章以上述四章的概述和分析为依据,通过立法手段、建立配套方案、制定量刑程序等措施,提出了解决我国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2.1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
日本:日本的《刑法典》写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后面进行了两次修改,最终把刑事责任年龄定位12周岁以上。
德国:德国的刑事责任制度比较特殊,分为少年和未成年人,所谓少年是指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但未满二十一周岁的人。在未成年人里,还分为四个等级,一是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分类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和法律能力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具有相对的意识和自控能力,所以参与犯罪活动时应当负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三是十八岁以下二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年龄段上,只有完全的民事上责任,而并没有完全的刑事责任,相对于其他三类比较特殊;四是二十一周岁以上即具有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犯下的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X:X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比较完善,由于国家性质等问题,不同州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例如责任年龄制度,内华达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8岁,路易斯安那州,科罗拉多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0岁,德克萨斯州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0周岁,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均未13周岁,阿肯色州为12周岁。
2.2国外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及解决
3.1日本
日本的未成年犯罪制度改革是从1999年的福田孝行杀人案开始的,该案件极其恶劣,凶手仅为十八周岁的少年,故意杀害了一位柔弱的女性以及她一名刚年满十一个月的婴儿。这类案件导致当时日本大众对日本的《少年法》的严重不满,坚决要求对此类案件的罪行进行严惩。到了20世纪,日本终于正式通过《少年法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一次修改,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修改了年龄制度,把最初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年龄从十六周岁改成十四周岁;在法院处理案件上,应该判被害人无期徒刑但犯罪人又未满十八周岁的,法院可以自由定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未成年犯罪的宣判判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由阅览;过于重大的刑事案件采取合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采取观护制度,时间为八周;审批方式以督促未成年人反省为重的审批制度。到了2007年,日本对《少年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把原本的十四周岁又修改到了十二周岁,两番修改,有效的控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严重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得到缓解,使犯罪者接受应有的惩罚,使大众也能接受此类案件的结果。
3.2德国
德国采取一种叫vom的制度,即Victim-Offender(被害人-加害人调解),这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适用范围相对于成年人案件也比较广,且成功率也相对较高,建立了两个重要的机构,一为未成年人法庭援助机构,二为社区未成年人福利办公室,两个机构均为XX提供支持,还有众多私立的机构,他们呈相互独立的状态,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求之高。一般先由检察官或法官进行分辨是否调解,如果调解,Vom通过直接调解和间接调解来运作,直接调解即为通过受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而间接调解是通过电子设备或者书面来进行调解,调解人分别对双方进行单独的沟通,向双方转达各自的意见。这种模式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新的途径,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带动了德国的刑事制度的发展。
3.3X
X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问题,X作为移民国家其各个州的社会环境也较为不足,曾经出现过少年庭审判未成年盗窃判刑八年。现阶段X未成年犯罪的程序分为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与正式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一般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民间人士应对没成年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若出现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此类民间组织并不会立即将其交给司法机关,而是由相关的民间组织例如教会、学校等,简单来说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是X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救助”防线。第二道程序则为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这种程序则开始带有公权力机关的属性,但此正式的程序中警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据统计在进入正式程序后,有约为35%未成年被警察立即释放剩余部分则向少年法庭起诉,其中也有适用“恶意补足规则”被送入普通审判庭的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问题X制定的《量刑指南》对量刑采取分级计算制度很好的解决了未成年的量刑问题,促进了X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
第3章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3.1中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的追责问题。我国刑事责任制度体系具体体现为刑事年龄责任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量刑制度中,这些配套措施建立起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例如刑事责任承担年龄标准、未成年人犯罪不属于累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及量刑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的规定,以上制度都属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体系,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但自身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仍与英美法系甚至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各国结合自身的社会情况所规定的,但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我国刑事量刑以重定罪为基础,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仍是以年龄为主要的定罪依据,也是刑事责任承担的重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分为未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三种,虽然与俄罗斯为代表的“四分法”较为相似,但“四分法”是以七岁为第一年龄段,七岁至十四岁为第二年龄段,并且男女有别,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较国外相比较为宽松,且未具体分类追求形式公平。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较长时间未进行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且近期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严重程度,使得我国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改革呼声增大。当前理论界也出现了三种声音,反对或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引入恶意补足规则,这也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改革提供了方向,法律其自身的滞后属性也使得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迫在眉睫。
第4章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4.1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以及科技发展,未成年人接受新信息的方式已不再通过单一的学校渠道了,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有害信息与正常信息交织在一起无法分辨,且网络应用对未成年人设限门槛低,使得未成年人在接受了大量信息后其对行为的认识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增长,虽然其实际年龄并未增长,但其的心理年龄已高于同龄人的水平。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逐渐增多,例如“白岩松评论未成年人法保护了谁”,“四川仁寿学生砸死老师”等报道,对比之前媒体将未成年人犯罪当成个例报道,现在不仅是媒体,普通百姓也逐渐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并开始寻求解决的办法。根据我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14年至2019年我国基层法院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达到了14339,当然这并不是我国实际的案件数量,实际中也存在着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责或只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且数量也较为庞大。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最多的犯罪类型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以及盗窃罪、抢劫罪。从犯罪类型情况来看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激情犯罪、“面子犯罪”的情况较多,且已具备了一定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共犯问题,据统计未成年人共犯的案件两达到了3044件占总案件量的四分之一。从地域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并不固定,以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省为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达到1616件,但同属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浙江省仅有621件,反观经济相比较差的湖南省却高达1434,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受经济因素影响并无太大关系。但相对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周围人的影响密不可分,谁扮演教育者的身份就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较大,这类影响与家庭、学校、朋友、信息获得渠道息息相关。
4.2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4.2.1犯罪手段暴力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绝大多数仍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也叫突变式犯罪,此种犯罪预防较为困难,且常见,在激情犯罪下的二大特征就是手段暴力、结果严重化,现阶段虽然未成年人心理年龄可能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得到增长,但其认识后果严重性的观念并未得到增长,激情犯罪中的未成年人身体处于一种亢奋的状态没办法思考,也没办法对犯罪的结果进行正确评估。这种情形就会造成犯罪时手段的恶劣化,又因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单一化,所以暴力化也是与未成年人犯罪相辅相成,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多的实际情况下,故暴力手段增加及不可控情况的频繁出现也就并不奇怪了。值得注意的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人身犯罪的手段呈现暴力化,甚至在财产犯罪中都呈现暴力化的特征,在未成年人抢劫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系属于转换型抢劫,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犯罪行为人的思维较为简单,主观企图逃避惩罚。在各种因素的结合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趋向逐渐不可避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的发展成为相对必然。
4.2.2犯罪故意明显
犯罪行为可以区分为主观与客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争议就在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与其所受的刑罚不配。虽然个别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及严重性相当恶劣,甚至部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形成了“杀人强奸又怎样,我又没成年”的思想。这种思想既体现了未成年人的盲目、智力发育尚不健全,也体现了行为人主观的恶劣性。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能仅为与争吵、模仿、发泄,虽然就此看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但不可忽视的是未成年人在故意犯罪时,其主观在积极寻求犯罪的结果,这更是说明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发展成犯罪目的故意化。且此类犯罪目的故意化的体现形式不论是在犯罪前还是犯罪后都相当明显,例如“大连男孩杀人抛尸案”,在事发前多次尾随,事发后杀人抛尸,在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仍多次到被害人家里询问下落企图继续隐瞒其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是有意犯罪,并清楚地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后果,这种犯罪特征的危害性应值得重视。
4.3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所存在问题的刨析
4.3.1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标准的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年龄责任问题是具有较大争议的,大致分为三个观点,支持或反对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标准,反对观点认为不能因为个案就盲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也有观点提出采用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规则”。但就现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标准来看,明显是适应不了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但往往最具争议的部分就在于无罪的部分,也是造成社会影响最恶劣的部分。当前我国的刑事责任承担免责年龄在实施岁以下,相对于国外刑事责任免于承担的标准是偏低的,国外的刑事责任年龄免于承担大多在10岁以下。多项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在10岁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与辨认能力,虽然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更多是具有激情的属性,但其自身的认知能力已经能让其知道恶性犯罪的严重性,这一实际情况明显体现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界定不足。
4.3.2未成年人教育的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接受信息渠道是较为丰富的,其自身价值观的建立不仅在家庭、朋友、学校中建立,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未成年人的知识获取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70%的未成年人并未完全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在勉强完成初中教育后选择了退学。部分家长平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的缺失和不重视,盲目进行粗暴的教育或放纵,这样往往容易让孩子走向歧途,最终面临刑事惩罚。笔者在实习与调查中发现几乎95%未成年犯罪人的家长在孩子面临刑事处罚时对孩子所作事情表示不敢相信,这充分说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校部分,因为教学质量的差异,偏远地区或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对于“差生”的教育采取放纵或不理睬的态度,这样的教学行为也会促进未成年人走入犯罪的道路。“朋友”的教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重点问题,根据我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未成年人共犯问题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共犯达到了总案件数四分之一的比例,毕竟未成年人心智并未达到完全成熟的形态,碍于朋友“面子”而犯罪占了大多数,主要也体现在校园暴力或者寻衅滋事方面。最后对未成年人教育影响最大的则为网络,网络身为新兴的信息获得渠道,并未向人群进行分类浏览,而是统一开放。网络上涉及的“黄色”、“暴力”或其他有害的信息未成年人并没有一个良好自我防御体系,而是一股脑接收,这就使得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难度加大,使得未成年人吸收有毒信息的几率增加,从而变相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增涨。
4.3.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问题
我国现存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但现阶段我国并未单独设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专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法律法规持态度较模糊,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态度较为坚决。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当前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对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于一些具体的犯罪,也有明确的认定能力,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问题规定态度暧昧,且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也有采取刑事处罚中的财产刑措施,但对于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类的惩罚由其父母承担。使得这种惩罚措施的力度大打折扣,且对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身过错和违法严重性起到基本作用较小,甚至无作用。
第5 章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5.1修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年龄标准明显是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状态的,近年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使得关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呼声高涨。笔者认为可以引入X的“恶意补足规则”,首先,盲目的进行降低我国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部分未成年的人的过失犯罪被放大处罚,并不利于“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但引入“恶意补足的规则”即能在不改变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的严重犯罪进行刑事责任的补足。例如“大连男孩杀人抛尸案”因未满14周岁,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其主观恶意过大,采取“恶意补足规则”后其实际“审判认定年龄可能就超越了14周岁”,这样就需要故意杀人罪负责,这种刑事责任的惩罚并不是幅度跨越非常大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绝对不适用死刑的,且在量刑程序中未成年人的量刑至少要减去50%,且配套了减刑措施,实际在特殊恶性案件犯罪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较合理的。在探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时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未成年人系共犯时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例如,14岁以下的未成年任A与成年的B共同犯罪,非法拘禁其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未成年的A未能制止成年的B非法拘禁时的伤害行为,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值得商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是a造成的,但两人是同谋。根据共犯的规定,A必须对B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A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但如果以这一结果进行判决,有违公平,实际案件情况A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并不存在故意的主观,但让A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一结果可能有失公允。
5.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影响的组织和机构不多,不仅是官方的,还有民间,都屈指可数。这需要促进建立旨在挽救和纠正未成年人罪犯的适当组织和机构。在执行方式上,应当建立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独立进行,直至法院认定违法的少年已经完全纠正或者成年后才回归社会。在安置方式上,应当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安置在专门的监护机构中,为未成年犯提供相对健康的生活环境,帮助未成年犯矫正犯罪。在矫正方式上,既要对错误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也要按程序对其进行抢救、引导和矫正,如见习监护、培训学校矫正、社区劳动等,通过隔离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不仅要针对性的建立惩戒机构,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惩罚分级措施,以X《量刑指南》为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分级制度,可将犯罪矫治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所对应的矫治方案及措施都不应相同,这样既避免了不良等级较高的未成年影响等级较低的未成年,也可有针对性的进行矫治,使得矫正的效率最大化。
5.3建立家庭、学校、司法一体教育体系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他们的实践比任何其他教育方式都好。孩子们不应该被粗暴的教育或放纵。哪怕14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杀人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他刑满释放出来可能也就20-24岁,仍有较大的改正空间,且不能否认的是未成年人主观犯罪恶意远远低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应该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建立家庭、学校、司法一体的教育体系主要是针对已经犯罪,总体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惩罚力度仍旧是太“软”,建立一体教育体系在家庭及学校没有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教育时,司法机关就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介入,甚至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要注意的是这种一体的教育体系是具有强制力的,不论是对父母甚至学校都具有强制力,若父母不配合、学校不配合可相应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法律调整以及与时俱进的同时,有一个底线是牢不可破的,那就是社会应该一如既往的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教育体系要改变的是方法,绝不是方向。要做到这样就必须重视涉及到未成年人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矫治与教育。
第6章 结语
虽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提前态势,且近期发生恶性案件趋势呈增长态势,引起了社会的较大争论。但法律作文司法公正的一杆秤,不能被情绪所左右,应惩戒与教育并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矫治,难度很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当前的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推进现行法律法规路线的相应变革、完善,积极借鉴和研究世界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给予充分关注和支持,建立健全各级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从而使立法符合现实,司法有据可依,从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犯罪得到理想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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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的专业知识,视野广阔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本次论文的选题和论文框架遇到了很多问题,文章的各个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此期间导师都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细心的指导,正是他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全文的细节进行严格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宝贵的意见,才让本文最终成行。在此,向导师表示崇高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学院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认真负责的各位课任老师以及感谢文献资料的作者们,让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法律专业知识。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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