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摘 要

在现实生活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这三个罪名很常见。这三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害到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这些罪名历来备受关注。但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的界限有时候很模糊,所以可能导致实践中行为人本来想实施A罪,结果行为人是实施了B罪,也有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抢劫罪和绑架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要件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罪之间的客观要件的不一样的,其具体体现在这两罪的犯罪手段是不相同的。所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在实践具体认定的场合容易发生混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来明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和实践案例入手,对这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比较,从而引发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界限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非法占有

一、引言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这三个罪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多发、常见,三者所侵犯的客体均不是单一客体,刑法分则关于其各自罪状的表述也体现了它们在犯罪构成上的不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一般主观上是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而绑架罪一般主观上是以绑架型的勒索财物为目的。三个罪名之间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些细微的区别。要正确认识区分这三个罪名,要从它们的构成要件比较分析入手。理论学界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的界限标准问题看法不一,而正确区分认定其相互之间的界限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相关案例引入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伙同周西兵、吉传成(均在逃)经预谋后,一起抵达河南省信阳市,由周建平和刘有志购买弯刀两把,在信阳市友谊宾馆门外守候,伺机抢劫信阳地区运输公司承包装饰工程承包人邓锦雄的钱财。当日下午2时许,当邓锦雄行至信阳地区运输公司后门处时,被告人周建平、卫杨林、吴江伙同周西兵将邓锦雄劫持到出租车内,按住邓的头部,并持刀威胁其不得叫喊反抗。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国道312线往洋河乡去的龙山果园附近,将邓锦雄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的钻石戒指一枚、现金250元、“爱立信”318型移动电话一部,并威胁邓于当晚8点再送4万元到西关桥头后将邓放回。同日晚8时许,当被告人周建平、卫杨林、吴江三人再次向邓锦雄索要4万元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

周某等人在抢劫过程中威胁被害人事后交出钱财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就此,经过公诉机关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有三点:一是在主观方面周某等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在客观方面周某等人用过威胁等字眼,恶害相通逼迫被害人处分其财产。被害人经过前面的抢劫的过程,曾经遭受过周某等人的威胁和恐吓,造成身心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过一番抢劫,被害人再次被威胁,而且索要数额较大,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三是周某等人在作案时都年满18岁,除刘有志以外。因此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对此,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维持一审判决。

(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等人确实主观意识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案例中“伺机抢劫”字眼就可以看出;“劫持、持刀威胁”等这些行为动作,就表达出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所以,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只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二部分意见认为被告周某等人仅仅就是想索取被害人的钱财,并没有想要对被害人造成其他的影响;而客观上也表明了被告等人实施了威胁、逼迫、绑架等行为。所以,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构成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等人的犯罪意图表达的很明显,在前半段过程中,被告等人当时的犯罪目的就只是劫持被害人,想劫去被害人的财物而已,事实上被告等人实行了暴力、威胁等行为动作。主观意图、客观要件、主体和客体,这些构成要件,被告等人都符合。在后半段过程中,随着事件的发展,被告等人对于前面劫取的财物得不到满足,就威胁被害人的亲属在当晚的8时送4万元到某地点,才肯放走被害人。从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威胁邓于当晚8点再送4万元到西关桥头后将邓放回”这一具体情形,就可以体现出被告等人不单单只有劫取的目的,还有勒索的目的。

在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对周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成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笔者将在下文中予以阐述。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犯罪构成的法理分析

(一)抢劫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主观意识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从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明知道是他人的财物并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对财物的所有人进行财物的侵占。客观方面为一般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身体进行实质性的打击报复或强迫。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身体上实施击打或强迫,使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无力抵抗,从而非法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年龄不低于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不合法的占有他人财物,对合法占有财物的人进行恐吓、威胁以及要挟的方法,不合法的占据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非法占有,且一定是表现出不合法的直接索取。客体要件的对象是合法占有人的人生安全和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亲属的人生安全和人生自由。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对被害人,也就是合法持有公私财产的人进行威胁、逼迫。威胁的内容的范围比较广,是没有限制的,包括对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及其亲属的人生安全、人身自由等其他利益的威胁,只要威胁行为能够让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具体来说,只要从形式上看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足以使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主体要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另外,敲诈勒索罪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标准,才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绑架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不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对合法占有财物的人进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合法占有财物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控制合法占有财物的所有者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所以他的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人以及其亲属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利、健康、人身自由权利及生命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暴力、威胁以及胁迫等手段,来控制他人的人生自由。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采用一些对合法占有财物的人以及亲属无法反抗的手段,迫使合法占有财物的人遭受身心上的折磨。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采用言语或者肢体上的动作逼迫合法占有财物的人以及亲属,使得合法占有财物的人以及亲属心里产生恐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分析比较

这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抢劫罪的构成模式是以非法占有加暴力等手段加年龄的模式。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模式是以非法占有加恐吓、要挟等手段加年龄的模式。绑架罪的构成模式是以非法占有加暴力、控制等手段加年龄的模式。从上述三种构成模式就可以看出,在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说明在主观方面这三个罪名之间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在客观要件之中,三个罪名就有所区别,看上去手段好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之间有着细微的区分。抢劫罪的手段就是很果断,就是暴力,就是达到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失。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就是恐吓、威胁等手段,这些手段只要造成被害人心里有所害怕就行,并不要达到实质上的身体损失。绑架罪的手段就是以暴力、控制等手段,这里的“暴力”从表面看上去和抢劫罪的暴力是有所相同,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实质内容不同,前面就有讲述过抢劫罪的暴力是一种很直接很果断的暴力,而绑架罪的暴力,是不一定要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损失,只需要达到能够使被害人不能够反抗而已。绑架罪的控制手段,就是控制被害人以及其亲属的人生自由。这三者在年龄层次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抢劫罪的年龄要求是不小于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敲诈勒索罪的年龄要求是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行。绑架罪的年龄要求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所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这三者之间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别,虽然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易混淆之处,但深入到实质上来看,它们之间是不相同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界限的理论标准及存在问题

(一)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理论标准及存在问题

1、理论标准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如案例中“被告周某等人对邓某进行持刀威胁不得叫喊反抗”这个威胁就是当着“邓某”在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一定要行为人当场发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方式发出,如第三人转达,电邮等。

(2)抢劫罪是强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交出财物;然而敲诈勒索罪迫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

(3)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例如案例中的“钻石戒指、现金、移动电话”;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4)两者的主体不相同。抢劫罪的主体一定是年龄超过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只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也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

2、存在问题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理论标准,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并不能解决,并不能清晰地辨别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比如,行为人持刀抢劫商店老板,并且还威胁老板告诉其银行卡的密码。在这个小例子中,就可以反映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理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够采取的。在这个例子中,行为人到底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还是两个罪名都存在。持刀这个动作一直持续着,而且还持刀威胁老板告诉其银行卡的密码。那么,银行卡里面的钱是属于抢劫这部分的内容,还是敲诈勒索这部分内容。所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理论标准,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小部分情况还是难以区分。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胁迫或逼迫等方式方法向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强取其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两者在犯罪意图、行为手段及财物取得对象上都有很多相同之处,很容易产生混同。在犯罪意图方面都是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进行侵占他人财物。在行为手段方面都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在财物取得对象方面往往都是指向合法占有财物的人,但是敲诈勒索罪就不一定是指向被害人,也有可能是被害人的亲戚朋友。所以,要仔细辨别、分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

(二)关于抢劫罪与绑架罪界限的理论标准及存在问题

1、理论标准

根据三阶层理论学说,主要从主观、客观、阻却事由这三个方面入手。

(1)从客观方面来看。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也是暴力、胁迫等手段,但是绑架罪,其具体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上的控制,使得被害人没有人生自由权。

(2)主观方面不径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就是直接性的进行抢劫,所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很明显就是直接故意的;然而在绑架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才会对被害人进行捆绑的行为。

(3)阻却事由。第一个阻却事由就是年龄阶层,在抢劫罪中,年龄一定要超过14周岁;在绑架罪中,年龄最低是14周岁,但是14周岁时并没有参加实质性的绑架,是可以不认定为绑架罪的,除非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则是必须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第二个阻却事由就是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精神状态),构成这两种罪名都要求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

2、存在问题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客观要件上,存在一致性,比如,都是以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从这一点上就很难区分这两个罪名。在阻却事由这方面,这两者这两者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在主观方面就能够判断出它们的不同,一个是以直接故意为目的,另一个是以勒索型劫取财物。例如,非法拘禁的绑架行为,这里的非法拘禁是否可以理解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一定要造成被害人身体上有所伤害,那么此种情形下的非法拘禁到底是理解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绑架中的暴力?笔者认为,此种的非法拘禁就不能单纯地用所谓的理论标准去判断,而是要结合当时的情况加以分析。这就是理论标准往往与实践理论不一样的地方。所以要区分认清楚这两个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既要判断清楚主观方面,也要具体分析客观方面,只有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准确地认定犯罪。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界限的思考

(一)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思考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前述案例中,行为人是即构成抢劫罪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在前面中,就有三种分歧意见,大家对这个案例都颇有争议,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本文上述第三个部分,简要分析了一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理论标准。在刑法分则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很简单,也很清晰。那在这个案例中,司法人员是以一个什么判断标准,判断出两者罪名都构成的。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还要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任然还要实施抢劫行为。周某等人的行为明显是非法索取他人财物,还要实施一些暴力的手段对邓某进行威胁。周某等人在还没有实施行为时,就已经规划好在某个时段,某个地点去堵截被害人邓某,这一段行为只能表达出他们想实施打劫行为,在整个前半段中,周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有强迫、打击他人行为,根据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成抢劫罪。在后半段的过程中,周某等人还持续向邓某索要4万元,这个犯罪意图是一直持续的,没有被割断,只是后半段整个行为还没有完成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但是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敲诈勒索还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笔者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以下:第一,是否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罪的犯罪意图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一种勒索财物型为目的。第二,时间上的不同。抢劫罪是当场性的,敲诈勒索罪是可以不具有当场性的。第三,实用方式的手段不一样,抢劫罪是一定要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不一定需要暴力。第四,犯罪数额的标准不一样。抢劫罪无论是行为人抢劫多少钱财,只要能够构成抢劫罪的要件,那么行为人就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有犯罪标的额的,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五,犯罪主体也不一样。抢劫罪只要是年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即可。所以,仔细区分这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就能清晰地找到两者之间的界限。

(二)关于抢劫罪与绑架罪界限的思考

绑架型抢劫,是否构成绑架罪?这个是笔者对于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思考。相信许多人都会有同样的疑问,很多人会赞同构成绑架罪,但是笔者比较赞同认定为抢劫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客观上,绑架罪往往表现出是控制他人的人生安全,抢劫罪就不一样,行为人就是进行实质上的打击、强迫,主体上这两者都是14周岁。所以,这两者实质上的界限,就是在于客观条件,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当然,具体问题,还是要按照具体的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周某等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第一,在前述的案例中,周某等人主观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实际上是实施了抢劫行为,并没有进行恐吓,也不是以绑架型勒索财物,只是单纯的想实施抢劫行为而已。第二,周某等人并没有勒索被害人的亲属,只是向被害人进行敲诈,当然周某等人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第三,是否满足当场性的条件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周等人的当场性条件只满足抢劫行为,并没有事后进行过绑架行为。所以,关于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还是直接故意。其次,就是客观条件,是否有进行人身上的攻击,还是威胁被害人交迫钱财的行为。再者就是,利用主客观相统一学说,是不是构成其中一个罪名,当然,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能力标准。

六、结语

这三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这三个罪名是多发性的。本文主要通过一个案例开始着手,分析比较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各自的特点,从而引发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界限问题的思考。抢劫罪是一种直接型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是很直接的暴力型犯罪。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威胁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威胁被害人,从而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绑架罪是一种控制被害人的人生安全的方式,达到索取钱财的方式。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绑架罪的界限分析,笔者认为主要从构成要件加以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于犯罪手段与索取钱财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手段上只能使用威胁的手段,在时间上,是可以存在事后犯罪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与索取钱财之间是不可能当场实现用暴力的手段获取财物的。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侵害被害人与财物是否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是否具有当场性。总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分析,还是要分别从其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才能清晰地辨别出它们之间的界限,避免实践中易于混淆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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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非常感谢老师日夜辛苦为我们改写论文,提供意见。从论文开始到论文结束,老师帮了许多的忙,老师的点点滴滴我们都会记得。特别是在这次疫情当中,老师白天忙着上网课,晚上还要忙着帮我们看论文。这些滴滴小事,看起来不算什么事,但是累积起来足以成为一件大事。所以,再次感谢学校与老师的栽培,也非常感谢大学遇到这群可爱的同学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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